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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关于盗窃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为人民币3 000元。2004年,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规定,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将在校大学生盗窃数额5 000元以下的行为列入“不起诉”范围。检察院认为,该规定的实施有利于减少高校学生的犯罪,但社会对此的争议较大。请结合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及相关宪法知识,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问题: (1)该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在校大学生的特殊规定是否符合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依据何在? (2)如果该区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有问题,应如何处理和纠正?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该区检察院针对在校大学生的特殊规定不符合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依据在于:违反了宪法上的平等权原则和法治原则。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校大学生与其他公民相比,只能更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不能因身份特殊成为减轻处罚的理由。

(2)如果认为该区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有问题,首先,公民个人可以依法行使宪法上的批评建议权,向该区人民检察院或其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也可以向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问题。其次,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实行双重从属制,因此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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