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 2021 年 7 月 12 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 20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26 万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 120 万元。甲公司在销售时已知乙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乙公司长期建立的商业合作关系,甲公司仍将商品发往乙公司且办妥托收手续。假定甲公司发出该批商品时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要求:编制甲公司相关会计分录。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正确
解析
由于乙公司资金周转存在困难,因而甲公司在货款回收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与该批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乙公司。根据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条件,甲公司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不能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成本应通过“发出商品” 科目反映。
(1)7 月 12 日,甲公司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 120
贷:库存商品 120
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转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2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
( 注:如果销售该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作这笔分录,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作应交增值税的分录)
(2)10 月 5 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乙公司承诺近期付款。
借:应收账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
贷:发出商品 120
(3)10 月 16 日,甲公司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226
贷:应收账款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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