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 50 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 40 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 40 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 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 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 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考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详解】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题中,乙并没有欺诈的故意,故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题中,乙以举报相要挟,具有胁迫的故意,举报材料是否不正当和属实,不影响胁迫的认定,故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本题中,甲并不存在危难情形,并无乘人之危,故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题中,甲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故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陷阱】受胁迫的民事行为是当事人因他人的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胁迫行为要具备以下法律要件:1.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人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须有胁迫相对人使之产生恐惧的故意;第二,须有使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2.要有胁迫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此处的胁迫行为只要求胁迫行为方式的不正当,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道德准则,但并不一定要求其胁迫事项或内容不正当或属实。3.当事人因胁迫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被胁迫人须因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并须因恐惧作出与其本意不同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