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权利义务的说法中,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考查权利与义务。B选项错误,不是所有时代权利都是第一性的。
关于法律关系客体,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考查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是仍然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选项A错误。
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贩卖或拐卖人口、买卖婚姻,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法律的制。选项B正确。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选项C正确。
在研究法律关系客体问题时,还必须看到,实际的法律关系有多种多样,而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就有多种多样的客体,即使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也有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选项D正确。
关于法律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考查法律责任的消灭。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故意赔偿责任,但是司法机关依然需要追究其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因此,C项错误。
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考点】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关系主体【详解】A项表述正确。B项,“法律家长主义”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潘桂花,因其精神障碍不能真实反映其意志,而不是针对李能的行为,故B项表述不正确。C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是对潘桂花行为能力即主体构成资格的认定,故C项正确。D项表述准确。
从法官裁判的角度看,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条文规定的内容?( )
《民法》第6条涉及的“法律”、“国家政策”均属于法的渊源,故A项正确。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是二者是存在区别,也存在联系。该条未涉及此,故B项错。所谓裁判规则,是指决定案件争议问题如何处理的规则,即案件的裁判标准,或者说,案件判决结论的大前提。《民法》第6条仅仅是指示如何适用法律、国家政策,该条不能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结论的大前提,故C项错。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条未涉及具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D项错。
关于英美、大陆两大法系特点的表述有:①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②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③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④法官对法律的发展起举足轻重的作用;⑤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⑥以演绎法为主要推理方法;⑦诉讼程序传统上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起积极主动的作用。下列哪一归纳是正确的?( )
①是英美法系的特点;②是大陆法系的特点;③是英美法系的特点;④是英美法系的特点;⑤是英美法系的特点;⑥是大陆法系的特点;⑦是大陆法系的特点。故C项应选。
在学习“法的起源、法的发展”这部分内容时,法学院的同学小李与小薛进行了讨论。小李认为:①在奥古斯丁看来,作为最高理性的自然法来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于自然法;②黑格尔认为,绝对精神发展到自然界阶段才有了人类,人类精神的发展产生法:③明治宪法,日本是以1850年《普鲁士宪法》为蓝本制定明治宪法属于法律移植的表现。小薛认为:①美国法律社会学家塞尔茨尼克等认为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②1902年,清政府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诏令沈家本、伍廷芳等主持修律,标志着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③在法系的分类上,中国目前属于中华法系。下列哪一个选项中的观点是错误的?( )
考查法的起源。小李的观点①是西塞罗的观点。小薛的观点③中国目前属于社会主义法系,中华法系已经随着清末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和思想之后逐渐消亡。
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法律决定具有高度的可预测性,同时具有高度的正当性。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考查法律适用的目标。
A选项正确,在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的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因为对于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
B选项错误,法律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C选项正确,可预测性意味着作法律决定的人在作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少的武断性和恣意性,法律决定就越具有可预测性。
D选项错误,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原因在于,有的法律决定不是做决定的人武断地和恣意地做出的,即实现了可预测性,然而该决定与特定国家的法秩序所承认的实质价值或道德相背离,即单纯依据法律作出的决定虽合法但是不合理。但是,从作为整体的法治来说,它要求做法律决定的人应该努力在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寻找最佳的协调。
下列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选项?( )
考查法与道德的关系。C选项错误,道德是自然演进形成的,法是人为形成的。
有法谚云:“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关于该法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法律尽管是为未来作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的内容规定总是超前的,也可能滞后社会发展需要;法官的判断尽管是针对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裁决,但也并不意味着法官判决总是滞后的,也可能对未来具有引导作用,故A项错误。法官判案时并非一律选择适用旧法,若适用新法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适用新法,故B项错误。法律禁止溯及既往,但不是绝对的,存在例外,故C项错误。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时依法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案件事实,故D项正确。
王股向金盛借款150万元用于炒股,因股市行情不好金盛担心王股能否还款,后金盛从朋友那得知秦军从王股那借过200万元借款已经到期,现在王股打算将秦军的还款期延长三年。为此发生争议。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代位权诉讼的效力问题。代位权的行使应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为诉讼中的第三人,故A选项错误。依《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入履行清偿义务,故B选项错误。债权人只能在本人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也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本题中金盛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不能超过王股所负债务额,秦军向金盛履行清偿义务后,王股与秦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仅在清偿范围内归于消灭,故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C。
乙公司中标甲公司的某安装工程项目,双方就此签订安装合同,约定除首付款外,其余款项待工程完工且甲公司验收合格后支付。乙公司就本次安装工程的五金件采购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货款待乙公司收到甲公司支付的全部尾款后一周内支付丙公司。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根据《民法》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因此选项A错误,只要法律或合同未作排外性规定,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关于以甲公司支付工程款为乙公司向丙公司付款的条件的这一约定应属有效。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应为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因此选项D错误,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视为已经成就。故本题答案为B。
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
本题考核家庭关系。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庞某有1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某以80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次日,黄某又将该自行车以16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关于该自行车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黄某在转让自行车之前已经占有该物,则双方达成转让协议时,黄某即因简易交付而取得了该自行车所有权。选项B、C错误。《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黄某将自行车转卖给洪某,又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则双方达成黄某继续使用协议时,洪某即因占有改定而取得了该自行车所有权。选项D正确。物权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黄某、洪某均是基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而取得自行车所有权,因此,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现甲公司拟将其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子公司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考查债的概括转移。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该第三人承受其地位,全部或部分地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88条的规定,合同承受必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因为合同承受不仅包括合同权利的移转,还包括合同义务的移转。所以,合同一方当事人通过合同将权利和义务进行概括移转时,必须取得对方的同意。在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合同承受生效,从而使承受人完全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出让人则脱离合同关系。其后。如果承受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也不能诉请原当事人承担责任。
每年的农历八月十八都是观看钱塘江大潮的日子。位于钱塘江边的甲酒店由于地理位置优越,率先推出了“俯瞰大潮”服务,即凡是在甲酒店入住的客人,均可在大潮当天乘坐直升机观看大潮。尽管甲酒店的收费是同类酒店的3倍以上,但由于该服务备受客人好评,旅客需要提前2个月预定才有房问。慕名而来的许某也提前预定并交纳了房款。但是,由于专家学者认为该项服务的危险系数过大,浙江省政府责令甲酒店不得再提供乘坐直升机观看大潮的服务,许某对此颇感失望。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合同撤销权和解除权的区分以及情势变更制度。因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导致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撤销合同的,该事由必须发生在合同订立时。本案中的情形是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所以选项A、B错误。《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其中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仅以不可抗力为由不能解除合同,选项C错误。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甲酒店房价昂贵是因为其提供“俯瞰大潮”服务,如今该服务已经被叫停,许某履行原合同对其不公。因此,选项D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D。
甲公司获得了某医用镊子的实用新型专利,不久后乙公司自行研制出相同的镊子,并通过丙公司销售给丁医院使用。乙、丙、丁都不知道甲已经获得该专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涉及专利侵权、善意侵权行为的问题。甲公司获得新型专利后,乙公司制造、丙公司销售,丁医院使用该专利产品的,均构成侵权行为。但乙、丙、丁均不知道甲已经获得专利,所以其侵权为善意侵权。对于善意侵权中如果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故本题答案为D。
甲某膝下无子女,后将乙收为养子。甲某因病去世,去世时未留下遗嘱。其有一个侄子因下肢瘫痪长期由其照顾。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
本题涉及法定继承相关问题。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养子女同生子女具有同样的地位,依法为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甲某的弟弟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同时,能够作为遗产继承的必须是合法的财产,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不能够作为遗产继承,故甲贩卖贩卖毒品的收益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故可以给甲某的侄子适当的遗产。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联合国驻联合国会员国A国的某机构于2010年以联合国的名义,与A国政府签订协议,购买了一批设备。后双方产生纠纷。依有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国际组织。联合国机构的行为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是有效的,A错,B正确。联合国某机构的购买行为依《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决议规定,由联合国作为独立主体实施并承担法律责任,不得视为所有会员国的行为,C错误。就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而言,其诉讼管辖权中“对人管辖”的行使,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因此,联合国组织不能成为法院的诉讼当事国,D错。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在中国进行刑事诉讼,需要委托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时,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规定。根据《刑诉解释》第402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因此本题选A。
司机方某因拒绝缴纳道路通行费而与收费站工作人员郑某发生冲突,将郑某左臂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对方某的行为认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的是妨害公务罪的认定。妨害公务罪表现为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收费站收取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属于一种经营行为。而非执法行为。郑某的行为不属于公务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对象要件,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河源县公安局在对张某的抢夺案侦查终结时发现陈某另有强奸嫌疑,但此时对张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已届满。鉴于须对该强奸案进行侦查,公安局决定对张某继续羁押,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此时公安局应如何履行法律手续?( )
本题考查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期间的重新计算。《六机关规定》第22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依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不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但应当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四个选项中,只有D项符合该规定。
下列有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考查《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该规定第7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日记作为书证,违法收集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只有在不能补正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能排除,故A选项错误;第3条规定,针对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而非亲属,故B选项错误;根据第6条的规定,“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故C选项正确;第5条规定,重复性供述的获取必须在受到先前刑讯逼供行为影响的情况下才能予以排除,且存在排除的两种例外情况,并非一概予以排除,故D选项错误。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庭审形式,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003年6月4日,某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值班民警黄某将实施盗窃行为的妇女李某抓获。审查期间,李某向城郊派出所副所长章某等办案人员反映其女儿在家,无人照顾,请章某帮助联系其姐照顾。章某数次打电话与其姐联系不上,通知某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实习的市警校学生穆某帮助联系,穆某未将与李某姐姐联系不上的情况向其他值班民警和所领导汇报,到6月21日,该派出所社区民警接到群众反映,发现李某的女儿已死在家中多日。对于章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要构成玩忽职守罪,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李某的女儿死亡这一结果之间缺乏因果关系。章某的行为属于行政失职,不构成犯罪。故D选项正确。
某县公安机关收到甲控告乙抢劫的材料,经审查后认为乙没有抢劫的犯罪事实。县公安机关该如何处理?( )
本题考查立案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本题属于“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甲。故选项A正确,B、C、D项错误。
下列关于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
考查政治权利和自由。为保证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有效形式,宪法作原则规定,此外,全国人大制定选举法规定公民行使选举权的具体原则、程序和方法,因此A选项错误。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特别行政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1/20除基本法另有规定外,立法会的法案、议案由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所以,B选项错误。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所以,C选项错误。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所以,D选项也是错误的。
关于国际法院,依《国际法院规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单选)
本题考查国际法院。A项,国际法院的法官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中分别独立进行选举,只有在两个机关同时获得绝对多数票方可当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没有否决权,A项错误。
B项,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具有诉讼管辖(受理有关国家提起的诉讼)和咨询管辖(向某些主体提供法律咨询)两项职权,B项正确。
C项,对于咨询管辖,联合国大会、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等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而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C项错误。
D项,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对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可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D项错误。
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根据国际法,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的成立符合强行法规则。本题中甲、乙两国签订条约的目的是对他国使用武力和进行种族灭绝,一旦实施,就违反了不使用武力原则,又涉嫌构成种族灭绝的国际罪行,因此该条约与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因而无效。所以AB所述不正确。一国国家行为的不法性,可因相关权利国的同意而排除,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排除要以致害国的行为不违反强行法为限,因此C错误。根据1974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提供领土的行为也涉嫌构成侵略,因此,甲国的行为同样构成不法行为。
甲国民航客机在途径乙国时遭丙国人阿里的劫持,飞机被迫在乙国降落。阿里逃脱时伤两名乙国特警,并逃往丁国,最终被丁国警方缉拿。甲乙丙三国均向丁国提出了引渡要求。设甲乙丙丁四国没有引渡条约,依相关国际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上的个人——引渡。依《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航空器登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嫌疑人所在国等均对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有管辖权,A错误。乙不能直接派警员赴丁国将阿里抓捕,可通过引渡的方式行使其管辖权,B错。因为无引渡条约,丁国无义务将阿里引渡给乙国。D正确,《海牙公约》等公约没有将空中劫持行为的引渡作为缔约国的一项强制性义务,而是规定了“或引渡或起诉”的规则。
甲乙两国是邻国,甲国是沿海国,现丙国的货轮、乙国的科考船拟通过甲国的领海,丁国的飞机需要飞越甲国领海上空。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及国际习惯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领海制度。依《海洋法公约》商船可以无害通过他国领海,但飞机不能。A对,B错。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家和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和利用,C错。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除该船在通过时违反所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之外,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该船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D错。
未成年人小周涉嫌故意伤害被取保候审,A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决定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期限为6个月。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即给予一定考验期,不立即追究责任,但不代表不追究,更不是无罪释放。故A项错误、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3条第1款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此处的人民检察院应理解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4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迁入地的人民检察院协助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函告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故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3条第2款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曰起计算。”《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条第2款规定:“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5个月不在法定期限范围内,故D项错误。本题选B。
某县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孙某提起公诉,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刑诉解释》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故A项不正确。《刑诉解释》第1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故B项不正确。《刑诉解释》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15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至第105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的规定除外。故C项不正确。《刑诉解释》第148条规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故D项正确。
对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的是对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认定。本罪的主观目的可以是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B项正确。
房某自2009年4月起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和侯某联系,让其帮助租用境外服务器空间开办手机淫秽网站。2009年11月又让侯某将网站更名为“4gyt,me”。房某利用该网站先后上传淫秽图片570张、淫秽视频链接1389个,并通过给广告联盟做广告推介获利9268元。侯某明知房某开办淫秽网站,仍然为其提供租用境外服务器空间的帮助,对于房某和侯某的行为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房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从一重罪论处,应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侯某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帮助犯,对此行为已经被《刑法》第287条之二明文规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CD选项都是错误的。
下列关于宪法修改案提出主体的说法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考查宪法的修改。
1982年宪法在继承1954年宪法关于修改宪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宪法修改制度。现行宪法中的宪法修改制度包括三个方面:(1)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3)宪法修改的通过条件是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根据《选举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的主持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举法》第9条第1款第2句规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故A项正确。《选举法》第8条第2款第1句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故B项错误。
《选举法》第9条第2款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故D项错误。
《选举法》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故C项“省人大常委会”表述改为“省人大主席团”才是正确的。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是国家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下列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说法中,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考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C选项错误,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对宪法序言的修正案,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任务写进宪法。
关于宪法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考查宪法的效力。宪法对境内外国公民和国外的本国公民据具有效力,我国宪法并未规定条约与宪法的关系。
关于法的特征,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
考查法的特征。C选项错误,法律职业者必须在程序范围内思考、处理和解决问题。
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说法与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种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4款规定,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该法第147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结合以上两个条款,确定A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5款规定,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所以B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所以C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所以D选项错误。
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第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据此,A项关于议案提出者和决定者的表述均错误。
该法第13条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但依照本法规定被撤销的除外。”故B项错误,因为其未注意“被撤销”的例外。
根据该法第8条,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故C项正确。
该法第10条规定:“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功绩。”国家功勋簿还记载获得者的功绩,故D项错误,
法庭在审理被告人某甲入室盗窃案的过程中发现,某甲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为逃避抓捕曾以暴力伤害被害人。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的是人民法院在发现新事实时的处理问题。《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
国有甲公司领导王某与私企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以1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后王某发现,丙公司销售的相同设备仅为6万元。王某虽有权取消合同,但却与乙公司老总刘某商议,由王某花6万元从丙公司购置设备交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经王某签字批准,甲公司将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公司后,刘某再将10万元返给王某。刘某为方便以后参与甲公司采购业务,完全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A项,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套取公款的行为致使国有公司支付了本不该支付的4万元。所以王某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4万元。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为王某是国有公司的领导,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刘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帮助国家工作人员王某贪污国家公款的,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故C项正确,当选。 D项,同上,D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考点】人身自由【详解】宪法中的人身自由包括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的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相关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其中人格尊严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以,A选项正确。在宪法学理论上,生命权是重要的公民人身自由的范畴,但是需要注意的,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仅是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进行了规定。因此,生命权确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但并不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B项表述错误。在狭义的人身自由的概念中,又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所以,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广义上的人身自由包括了住宅权,住宅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2)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所以,D项正确。【陷阱】本题的重点是对于“宪法学”和《宪法》区别的把握,有些权利是宪法学中的重要概念,比如生命权、环境权、迁徙自由等,但是在现行《宪法》文本中并没有规定这些权利。所以命题陷阱就设置在这里,具有较强的迷惑性,这要求考生对于宪法知识和条文的准确把握。
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绑架罪、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 A项,甲遗弃家庭成员致其死亡的,如果甲的行为不仅是自己不扶养,而且使得别人也难以扶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当然同时想象竞合,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甲的行为仅仅是自己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妨碍别人救助的,则仅仅成立遗弃罪。故A项错误。
B项,绑架和抢劫不是对立关系,某些案件中可能形成想象竞合犯。本案中乙是通过挟持客户当场胁迫银行职员交付财物,属于使用胁迫方法压制他人反抗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同时也构成绑架罪,二者想象竞合。注意:成立绑架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挟持被绑架人离开原地,绑架中也可能当场取得财物。故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成立拐卖儿童罪只要以“出卖为目的”,不需要营利目的,所以为了报复而赔本出卖儿童的,同样成立拐卖儿童罪。故C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244条第2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的行为,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成立强迫劳动罪。这是立法将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情形。故D项错误。
联合国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具有广泛的职权。关于联合国大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项:《联合国宪章》仅授权联合国大会就其内部行政、财政事务做出有拘束力的决议,如接纳新会员国、开除会员国和停止会员国权利的行使(宪章第4~6条)、审议和批准联合国预算(宪章第17条)、设定辅助机关(宪章第22条)、对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的活动进行监督(宪章第60、85、87条)等,并未授权大会对任何外部事务制定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因此联合国大会对其内部事务以外的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属于建议的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所以,A项错误。B项:《联合国宪章》第18条第1款规定:“大会之每一会员国,应有一个投票权。”据此可知,联合国大会表决实行会员国一国一票制,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也不例外。所以,B项错误。C项:《联合国宪章》并未规定联合国大会的立法权,但规定联合国大会有权对相关事项建议或审议,如大会应收受并审查联合国其他机关所送之报告(《联合国宪章》第15条第2款),再如大会得向联合国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各该问题或事项之建议(《联合国宪章》第10条)。综上所述,联合国大会不是立法机关,而主要是一个审议和建议机关。此外,国际条约的缔结、生效等事项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规范中有明确规定,无须经2/3以上联合国会员国同意才可以通过。所以,C项错误。D项:《联合国宪章》第10条规定:“大会得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本宪章所规定任何机关之职权;并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得向联合国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各该问题或事项之建议。”《联合国宪章》第12条第1款规定:“当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争端或情势,正在执行本宪章所授予该会之职务时,大会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对于该项争端或情势,不得提出任何建议。”据此可知,大会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所以,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钱某涉嫌纵火罪被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诊断患严重疾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同时决定予以监外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C项正确。D项表述错误在于,钱某对法院作出的收监决定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近年来,我国的立法步骤进一步加快,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律渐渐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我们却看到在广大的城市化程度还不高的城镇和农村地区,各种规避法律的事件频频发生。调节人们生活的不是国家制定法,而是长久以来形成的习惯法和当地的风俗习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所呈现出来的这种现象主要原因是什么?( )
题目反映了我国的制定法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同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法律认识和生活中的法律传统间的差异。在中国的法律现代化过程中.通常的一个基本模式就是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这就极容易导致人们法律制度同人们的法律观念之间出现断裂,有时甚至是冲突。A错误,当今我国法治现代化是一种主动推动模式。
甲、乙签订合同。甲承租乙的房屋。租期届满后,甲拒绝退出房屋。这种情形下,甲对该房屋的占有属于( )。
公元前399年,在古雅典城内,来自社会各阶层的501人组成的法庭审理了一起特别案件。被告人是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其因在公共场所喜好与人辩论、传授哲学而被以“不敬神”和“败坏青年”的罪名判处死刑。在监禁期间,探视友人欲帮其逃亡,但被拒绝。苏格拉底说,虽然判决不公正,但逃亡是毁坏法律,不能以错还错。最后,他服从判决,喝下毒药而亡。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苏格拉底本于其良知、道德感而传授哲学,却被当时的法律认定为“不敬神”和“败坏青年”的犯罪。故A项表述正确。苏格拉底认为判决不公正,仍坚持其哲学立场(如不能以错还错),故B项正确。苏格拉底承认判决是不公正的,但仍服从该判决,显然他没有感知到“恶法非法”,故C项正确。苏格拉底认为逃亡是毁坏法律,而其朋友欲帮其逃亡,显然不同的人对于“正义”概念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故D项表述正确。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存在差别。下列哪些选项表明了两者之间的差别?( )
考查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虽然都具有法律属性,但它们所属的领域、针对的法律主体以及它们的法的效力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所属的领域不同。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待实现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即“应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属于可能性领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主体在实施法律(遵守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活动过程中所实际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正在履行的法律义务,即“实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属于现实性领域。在会生活中,法律上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只有转化为法律关系主体实有的权利和义务,才能使法律对社会的调整达到有效的结果。
(2)针对的主体不同。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针对的是一国之内的所有不特定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国家机关等)。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针对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在某一法律关系中的有关主体(双方当事人或权利人和义务人)。一旦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范“指示”内容进行法律活动,那么就享有实际的法律权利,或者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此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可能发生这样或那样的联系。
(3)法的效力不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于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主体,因而属于“一般化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其具有一般的、普遍的法的效力。一国之内的所有相关的主体均应遵守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般规定。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由于针对的是特定的法律主体,故属于“个别化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其仅对特定的法律主体有效,不具有普遍的法的效力。
因此B错误,ACD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若适用,就具有溯及力;若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刑法》第8条与此无关,故A项错误。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刑法》第8条规定刑法也适用于外国人,故B项正确。保护主义,是指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适用本国法的依据;属人主义,是指法只适用于本国人,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刑法》第8条规定刑法也适用于外国人,D项显然错误。刑法适用于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其条件是该外国人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显然是保护主义原则的体现,故C项正确。
下列关于法律责任特点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考查法律责任。C选项错误,法律责任的追究在最终上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具有国家强制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谓的法律责任的履行都是国家强制力实施的结果。有些法律责任是责任人主动履行的,国家强制力只是备而不用的。
关于法的实施,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考查法的实施。
A选项错误,法的实施,亦称法律的实施或法律的施行,是指法律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具体运用的过程。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法的实现与法的实施不同,法的实施是人们施行法律,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B选项错误,除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外,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也可以作为执法的主体。
C选项错误,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张某出差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被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张某所在单位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才属于工伤,遂诉至法院。法官认为,张某为完成单位分配任务,须经历从工作单位到达出差目的地这一过程,出差途中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故构成工伤。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对于特定国家和特定时期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而文义解释方法使法律人在作出法律决定时严格地受制于制定法;相对于其他的解释方法,文义解释方法使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得到最大可能的保证。故A项对。扩张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法官对条文的解释超出了字面含义,故B项对。
创制并实施法律是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这些目的就是法律解释所要探求的法律意旨。故无论何种解释结果都不得违反立法目的。C项对。法律未出现漏洞时也可能需要法律解释。比如,法律人为解决具体案件,就要确定某一法律规定对该案件是否有意义。此时也需要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解释。故D项错。
关于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下列说法中,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年过七旬的王太婆照顾患病卧床的八旬老伴刘老伯10余年,由于身边无子女,加上自己也年老体衰,心生厌倦,于是将老伴毒死。案发后,曾有当地群众向司法机关“求情”,声称王太婆照顾刘老伯多年实属不易,事发有因,恳请从轻处罚。王太婆一度认为这属“安乐死”,自己的行为不涉及犯罪。区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对王太婆从轻判处有期徒刑8年。对于此案,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下列关于代理表述正确的是:( )
只有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活动中不能代理,本题中ABD中虽然主体不同,但都是民事主体,且代理行为不是非本人亲自实施的,所以可以授权他人代理从事。但C选项中涉及的结婚登记,属于只能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活动,不能代理。
杜某与陈某设立了一家旨在帮助留守儿童的公益基金,设立过程中杜某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购置硬件设施,陈某以基金的名义为基金购买软件设施。其后,基金因为管理不善终止运营。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硬件设施的出卖人有权选择请求基金或杜某承担责任,选项A正确;因为陈某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基金设立成功,所以软件设施的出卖人无权请求其承担合同责任,选项B错误。“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权力机构虽然有权通过决议分配剩余财产,但是仅能决定将其用于公益目的,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应为AD。
后由于乙公司资金紧张,提出变更合同,停止实木家具中实木沙发的生产,且剩余木材由甲公司自行解决,甲公司不同意。就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本题涉及承揽合同的成立、变更与解除问题。在承揽合同中,依照《合同法》第258条和第268条的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以推定,在承揽工作进行中,定作人享有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承揽人不得请求定作人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请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这是由承揽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李明和王五相约开摩托车去镇上买菜,在某个山路转弯处撞到张三,使其飞出悬崖当场死亡。李明王五均不承认是自己驾驶的摩托车。对此说法正确的是( )
公平责任规定在《民法》第132条,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李明和王五并非都没有过错,因而不能适用公平责任,A错误。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本案中,李明和王五骑摩托车穿越山路,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B正确。王五如果能够证明自己不可能开车,那么实际加害人确定就是李明,那么就由实际加害人李明单独承担责任,王五免责。因此C正确。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偶然结合致人损害,其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是无意思联络的行为人是确定的,但是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是不确定的,本案当中行为人无法确定因而属于是共同危险行为而不是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
甲公司出售一批刀片服务器给乙公司,总价款为5000万元,甲、乙双方约定,该批服务器的总价款实行分期付款,在乙方支付全部款项之前,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现在乙公司因周转资金需要,便将该批服务器出质给丙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的取回权问题。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解释第35条第1款第3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己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乙公司已经支付总价款的75%以上或者丙公司善意取得该批机器的质权,甲公司即无权要求取回标的物。故选项AD错误,选项BC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
张某的手机丢失,被王某捡到卖给了陈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物权法》第107条规定,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根据该规定可知,遗失物在任何情况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权利人张某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陈某之日起2年内要求陈某返还手机。如果受让人陈某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信托商店购得手机,陈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自己购买手机时所支付的费用。
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元,王五为该张三的债务提供一般保证。关于张三、王五对李四的债务,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简单之债,是指仅有一个标的(客体)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有数个,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请求履行的债。一旦选择作出,选择之债转化为简单之债。本题中,当李四对张三提起诉讼或仲裁、李四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条件满足时,张三、王五对李四的债务,并不因李四选择其中之一而使另一债消灭,因此不构成选择之债,而是两个简单之债。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一般而言,连带责任指不存在顺序限制的连带责任。王五对李四享有先诉抗辩权,并非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承担补充责任,故C选项错误。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债。但是,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均针对同一债而言。张三、王五对李四的债务是两个单一之债,而非一个多数人之债。故D选项错误。
甲向乙借款,丙、丁在甲乙的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栏内分别签名。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后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借款。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保证合同的形式与保证的方式问题。依《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以下几种: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在主合同订有保证条款,并有保证人的签名;保证人在主合同中未订保证条款,但在保证人栏中签名的。因此选项A正确。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保证,在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本题中丙、丁为连带保证人,故本题答案为AC。
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手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存包处,后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索赔时该超市以“存包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申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为由,只愿意赔10元。另悉,该《存包须知》贴在存包窗口上,十分醒目,则:( )
本题涉及格式条款的问题。依《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拟定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本题中,存包须知为反复使用而拟定的条款,为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在顾客存包时能够清楚了解,应认为订入商场与每个存包顾客之间的存包保管合同之中,但该格式条款内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在现实中,如果申明该物品的价值,经验收确认的应按确认的价值赔偿,未申明的可按普通物件赔偿。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
甲、乙合作开发某产品,双方就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未作约定。产品开发出来后如果就该产品申请专利,则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
依《合同法》第340条的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故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
下列哪些遗嘱因为见证人不符合条件而无效?( )
本题涉及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代书遗嘱的见证人问题。上述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故B选项中见证人不符合条件而无效。依《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题中,AC选项中的见证人不符合要求,故遗嘱无效。D选项的见证人符合要求,故遗嘱有效。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关于监察委员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考查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大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因此,A选项错误。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会若干人组成,因此,B选项错误。
以下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有:( )
本题考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分为住处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在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所执行的监视居住。原则上,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根据《高检规则》第110条第2款,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故A项正确;(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故BC项正确。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因果关系的认定。 A项,甲、乙两人的行为属于重叠的因果关系,即两枪都是对方死亡的必要条件,并且也符合客观归责理论中的风险升高要求,所以甲、乙两人的行为都是丙死亡的原因。故A项正确。
B项,甲等多人深夜追杀乙的行为本身蕴含着乙死亡的高度危险,对死亡结果的发生起了重大作用,乙被迫跑到高速公路上的行为本身并不异常,高速公路上车辆很多,乙被撞死并不罕见,综合判断后应肯定甲等多人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B项正确。
C项,甲在高速公路上猥亵乙,这一行为虽然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较小,但这必然会伴随着被害人的挣扎这一介入因素。车内空间有限,乙在挣扎中被甩出车外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这一并不异常的介入因素导致了乙的死亡,综合判断应肯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C项正确。
D项,甲放火给房间内的婴儿造成危险,乙为了救婴儿不得已冒险的行为是一般人预料范围内的情形,不能作为介入因素隔断甲的放火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D项错误。
下列哪些选项构成结果加重犯?( )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为实施抢劫致人重伤的,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强奸后又杀害被害人的,按照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不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规定,绑架过程中致人死亡的,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使被告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不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结果加重犯。
下列哪些情形不适用数罪并罚?( )
根据《刑法》第241条第2款和第4款的规定,甲的行为应依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乙的行为应依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丙的行为属于同种数罪,按照我国现行通说和司法实践,会将盗窃数额累计计算,按照一个盗窃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253条第2款的规定,对丁依照盗窃罪从重处罚。
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根据《刑法》第125条的规定,A正确。B选项中,用毒害性物质交换毒品的行为同样构成买卖,其中甲将毒害性物质贩卖给乙,二人均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乙将毒品卖给吸毒者甲,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甲不构成此罪。B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C中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C正确。D选项中,甲知道家里埋着枪,说明其事实上已经支配了这些枪支,其是否使用枪支并不影响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认定。D正确。应选ABCD。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 )
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A正确。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B选项中,甲并未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也未销售此类食品,因此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应认定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B错误。C选项中,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C正确。D选项中,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劣药罪。D正确。应选ACD。
下列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玩忽职守罪?( )
本题考查的是对玩忽职守罪与一些特殊行为的竞合。A选项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B选项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D选项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盗窃案件中,两名被告人均为维吾尔族人(不懂汉语),那么对于法院审判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本题考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该案中,上海通用的语言是汉语,并非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所以审判和判决书的发布依然是使用汉语。同时,两被告不懂汉语,因此需要为二者提供翻译。因此,本题错误的选项是AD。
下列关于网络犯罪管辖的选项正确的是:( )
本题考查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本题以下简称《意见》)第2条规定,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多个环节的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故A、C项正确。《意见》第8条规定,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网络犯罪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网络犯罪案件,经审查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可以依法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可以”而非“应当”,故B项错误。《意见》第3条规定,有多个犯罪地的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D选项错误。故选AC。
人民法院中,有权对有关回避的申请作出决定的有:( )
本题考查回避的程序。参见《刑诉法解释》第38条规定,法官助理、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在以下哪几种情形下,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本题考查酌定不起诉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应当参照《刑法》有关规定。如《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选项ABC正确。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因此选项D也正确。最终答案应为ABCD。
下列属于我国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的有:( )
本题考查我国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6条的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部门是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审核向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审查处理对外联系机关转递的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承担其他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相关的工作。所以,题目中的四项规定中都属于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规定的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
关于法律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下列哪些说法错误:( )《》( )
A选项错误,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形成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B选项错误,法律是对一般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可以说很多地方要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D选项错误,党规党纪虽严于国家法律,却并不高于国家法律,不能混淆。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故A项正确。《宪法》第114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故B项正确。
《宪法》第116条规定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故C项“报全国人大批准”说法错误,应当是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据此,民族自治地方也实行计划生育,故D项错误。
关于法定刑,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
本题考查缓刑犯应遵守的制度规定。选项ACD涵盖了《刑法》第75条。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故B选项错误。
关于刑事案件的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案件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第二,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第三,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可以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第四,时间是否计入审理期限不同。《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04条第(2)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第206条第2款规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因此,本题中A、B、C项的说法都是正确的,当选。D项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
携带凶器抢夺的构成抢劫罪。对“凶器”有以下几种理解:
①凶器应该是能够杀伤人的器物,枪能杀伤人,所以携带枪支抢夺是抢劫。
②凶器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凶器,如刀子、匕首、枪支,还包括用法上的凶器,如石头、砖头,为了抢夺不成时使用而随身携带砖头就属于携带凶器。
③如甲某精于使用弹弓,他随身携带威力很大的弹弓抢夺,并且有在抢夺不成时使用弹弓的想法,那么携带弹弓抢夺也属于“携带凶器抢夺”。关于上述三句话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本题考查刑法解释的分类。①中对枪支作为凶器的判断,根据刑法所用文字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的方式即可使其涵义明确,是文理解释。②③则要用论理解释中的扩张解释,扩大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按照立法精神,根据法理作出解释,是论理解释。因此,BCD项均为错误选项。
甲将一张伪造的现金支票(票面金额5万元)递给某国有银行工作人员乙,乙虽然发现是伪造的现金支票,但由于某种原因(与领导有矛盾),仍然为甲付款。将5万元现金交付给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构成共同犯罪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共同故意。本题中甲、乙二人主观上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行为人仅仅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犯罪往往又是联系在一起的,表现为行为人先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然后使用该伪造、变造的票证进行诈骗活动。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牵连犯的情形,应当从一重罪即按票据诈骗罪论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故甲成立票据诈骗罪。乙是银行柜台营业员,盗窃自己经营的存款构成贪污罪,应分别处罚。
关于寻衅滋事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寻衅滋事罪。ABC均正确。虽然《刑法》第293条未对寻衅滋事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但依据总则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之问存在紧密的联系,但同时它们之间也有重要的区别,关于国际法中的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区别,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领事关系法——领事特权与豁免。AB正确,领事机构的职务限于其辖区。而非接受国全境。C错误,外交代表机构的职务范围是接受国的全境,而非只在其首都。D错误,外交代表机构与领事机构的特权与豁免不尽相同。
2014年10月9日,某甲因贪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至2024年9月2日。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
甲乙两国的卫星相撞,造成乙国卫星坠落,乙国卫星的碎片又在丙国境内与正在飞行的丙国民航飞机相撞并使其坠落。同时坠落的卫星碎片又造成了丙国地面人员及财产的损害。甲乙丙三国均为相关公约的参加国。依外空法的有关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律责任。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对外空物体所造成的损害责任主要有两种原则,即绝对责任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绝对责任原则是指不论发射国是否有过失,只要对他国造成了损失,发射国就要承担责任。这个原则适用于空间物体对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无论损害是一个空间物体造成的,还是一个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对另一个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的,并由此对第三国造成损害。过失责任原则是指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是因为发射国的过失或其负责人的过失造成的才负责任。此责任适用于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的空间物体之间的损害。A错,两个卫星在外空发生碰撞,适用过失责任原则。B对,两国发射的空间物体对第三国的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前两国对第三国应承担绝对责任。对于两国卫星相撞造成的丙国人员及财产的损害,应由两国承担绝对责任,而非过失责任。C对,D错。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考点】不作为【详解】A选项宠物饲养人负有防止宠物危害他人的义务,有阻止的能力而故意没有阻止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B选项中的一般公民由于火灾非他引起,因此没有报警的义务,也就不能够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B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C选项中的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D选项中的荒山狩猎人对于其发现的弃婴并没有实施救助的义务,没有救助只是道德问题,不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D选项的说法也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三个选项。【陷阱】判断不作为犯罪首先要判断行为人是否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没有该义务则即使其能够作为而不作为从而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后果,都不成立不作为犯罪。行为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如C选项中的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是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如果B选项中的一般公民换成是消防员的话,则成立不作为犯罪;三是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四是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
本题考查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A选项错误。
关于领土的合法取得,依当代国际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领土的取得。A项,添附,是由于自然形成或人造的新土地出现而使得国家领土增加,既包括河口的三角洲、涨滩等自然添附,也包括围海造田等人工添附,人工添附在不损害他国利益的条件下符合国际法,A项正确。
B项,割让,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分为强制割让和非强制割让。强制割让,即一国通过武力迫使他国割让领土,是战争或胁迫的结果,违反国际法,B项错误。
C项,非强制割让,即国家自愿通过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包括领土的买卖、赠与及互换等,非强制割让合法有效,C项正确。
D项,时效是指由于国家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占有他国领土,从而获得该领土的主权。通过时效取得他国领土的条件之一是“不受干扰地”占有,即占有的事实得到被占国的默认;同时,对于取得时效期限,国际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D项没有说明丁国的占领是否得到被占国的默认,20年的占领期限也不能成为其取得领土的合法依据,D项错误。
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 A项,就甲基于杀人故意将胡某追赶到偏僻处杀人而言,甲触犯故意杀人罪;就甲在公园和乙、丙一起持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而言,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对此甲在主观上也存在认识,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的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故A项正确。
B项,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涉及的是追逐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问题,解决的是对乙、丙的行为导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应如何评价的问题。乙、丙二人和甲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致使胡某被甲杀害的危险剧增,此时讨论乙、丙是否负有避免胡某被甲杀死的义务的问题,涉及的是乙、丙是否另行成立不作为犯的问题,解决的是乙、丙对胡某的死亡应否负责的问题。因此,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故B项正确。
C项,乙、丙只有寻衅滋事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在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但尚未追上胡某之时,乙、丙因故离开,此时应认定寻衅滋事共同犯罪已经结束,对于此后甲基于杀意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甲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据此,离开现场的乙、丙难以预见其追逐行为实际上具有致胡某于死地的危险,二人对胡某的死亡不存在过失,故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故C项正确。
D项,胡某是在乙、丙离开之后被甲基于杀人故意用木棒打死的,胡某的死亡与乙、丙的寻衅滋事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乙、丙不属于寻衅滋事致人死亡。故D项错误。
下列哪些行为应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
本题考查拐卖妇女罪的认定。
收买妇女后,因妇女不愿意做自己的妻子,无奈将妇女又出卖,根据《刑法》第241条第5款的规定,构成拐卖妇女罪。为抵充赌债,将与自己合法结婚的妻子让与他人,属于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成立拐卖妇女罪。C项构成拐卖妇女罪(未遂)。D项行为应以拐卖妇女罪一罪论处,不数罪并罚,参见2000年3月24日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综上,ABCD均正确。
您目前分数偏低,基础较薄弱,建议加强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