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时,参照最高法院发布的第15号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法人人格混同”标准作出了判决。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在我国,指导性案例仅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不具有应当适用的效力,故A项错误。判决是针对特定当事人作出,故不具有规范性,B项错误。题干中的“参照”,是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类推的适用,故C项正确。在我国,最高法院可发布指导性案例,并非各级法院均可发布,故D项错误。
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等价值。关于法律的这些基本价值,下列哪一个选项是错误的?( )
考查法的价值。法律的作用一般包括秩序、安全、自由、平等、正义、效率等方面。这些价值源于主体即人的需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因而不是孤立存在的。自由和平等之间有时是矛盾的,有时候为了追求社会的平等便有可能利用国家的权力对社会进行干预,这也就在某些方面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因而B选项是错误的。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法律并不是限制自由的,而是公民自由的保障书。法律的理想和其所追求的价值贯穿于法律始终,因而在进行法律判断时,也就经常与立法目的相联系。
张三驾驶小轿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且速度过快,不慎将孕妇李四蹭倒在地,所幸并未受伤。但由于受到惊吓,腹中婴儿早产并取名王五,交管部门对张三进行了罚款。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考查法律关系。李四和王五是母子关系,属于平权,并无隶属。
法律格言说:“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关于该法律格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得以确立,是反对封建特权的结果。奴隶制、封建制社会通行的是特权和等级原则,故B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针对的是特权,但并不禁止合理区别,故D项正确。法律平等不等于事实平等,现实中不平等问题的解决依赖于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条件,仅仅依靠法律无法全部解决,故AC错误。
律师潘某认为《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婚前检查的规定存在冲突,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了进行审查的建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项:《立法法》第88条第1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故A项正确。B项:《立法法》第97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无权改变《婚姻登记条例》。故B项错误。C项:《立法法》第10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故C项正确。D项: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本题中,潘某提出审查建议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中的公民监督。故D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关于法的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项: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故A项错误。B项:在实际的法律活动中,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步骤“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它们之间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如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故B项错误。C项:法律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论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所获得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程度不同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适用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故C项正确。D项:法律推理就是指法律人在从一定的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推论规则。法律人在法律适用中经常运用的推理主要有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设证推理等。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中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A错误,《立法法》第五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选项B错误,《立法法》第四十五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据此可知,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仅就《刑法》作法律解释。选项C正确,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被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大解释三种。本题情形属于限制解释。选项D错误,非正式解释又称为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解释,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本题情形不属于学理解释,属于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有权解释)。
关于法律漏洞,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 )
考查法律漏洞。A选项错误,法律漏洞不同于法外空间。漏洞不是简单的缺失状态,而必须是不合目的的、或者说依其目的被评价为不好的缺失状态。法律规范的缺失可能是合乎目的的,也可能不是合乎目的的。合乎目的的缺失被称为“法外空间”,也就是原本就不应由法律来调整的领域。
有关法与科技的说法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D选项错误,科技法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甲某日搭乘乙客运公司的客运班车,运输过程中,该车司机在正常行驶时,对面一辆小汽车闯红灯,为躲避该违章车辆,该司机不得不猛打方向盘,从而造成甲头部撞上了车窗,血流不止,同时还将甲放置于行李架上的行李(内装笔记本及数码相机)损坏。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第303条的规定,运输途中旅客的人身损害,除非属于旅客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否则由承运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对于行李物品的损害,则由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本案中乙客运公司没有过错,故仅对甲的人身损害负责。行李物品的损害,应由违章闯红灯的小汽车驾驶人负责。依据上述规定,本题正确选项为B。
下列义务中,不属于附随义务的是:( )
本题涉及对附随义务的理解问题。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根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义务。附随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本题中选项B、C、D属于附随义务,选项A不属于附随义务。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是针对( )的划分。
本题考核债的分类。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是对多数人之债,依相互间形成的关系及权利义务的承担所作的划分。
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
本题考核债的分类。“黑胡子”作为一个组合,与某演出公司订立演出合同,属于单数主体、约定、简单之债。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一份500万元的借款合同,由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因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便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便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由丙公司承担500万元及其利息的保证责任。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便向甲公司进行追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而非自债权人要求保证入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依据《担保法解释》第34条的规定,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开始计算时效是指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故A选项错误。依据《担保法解释》第43条的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以主债权的范围为限,也就是凡是因为债务人的原因导致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保证人都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凡是因为保证人的原因而导致的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保证人都不得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败诉而承担的诉讼费用以及逾期而承担保证责任的利息都是因为保证人的原因引起的,故不能向债务人追偿,因此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
甲将其一辆二手机动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该机动车刚发生过重大车祸。甲知道乙比较迷信,如果知晓该车祸事实可能会拒绝购买,因此未向乙说明该事实。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可撤销的合同问题。根据通说观点,二手汽车出卖人对买受人负有以下信息的告知义务:汽车的行驶里程数、重大车祸史等。因为该等信息会影响到买受人的购买决策和意思。本题中,甲在与乙订立二手车买卖合同时,对于汽车刚发生重大车祸的事实负有告知义务,但是甲因为担心乙拒绝购买而故意隐瞒,从而导致乙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甲乙之间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属于因欺诈订立的买卖合同。对于A选项,《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曰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故A选项表述正确。(2)对于B选项,根据《民法典》第148条及《合同法》,受欺诈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而不能以通知的方式撤销合同,故B选项错误。(3)《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受欺诈人乙只享有撤销权,不再享有变更权,故C选项表述错误。(4)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与乙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的过程中,甲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给乙造成合理信赖利益的损失,乙有权向甲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故选项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张某(21岁,女)与刘某(25岁,男)通过他人介绍成为男女朋友,后刘某要求结婚,张某不同意,刘某威胁“不结婚就弄死张某全家”,张某只好同意结婚并办理了登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考核婚姻终止。本题为胁迫婚姻,一般情况下在自登记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有权撤销婚姻。所以选项A错误。判决离婚条件:(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所以选项B错误。本题不具有无效婚姻的情形,张某无权主张该婚姻无效。所以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马小军某天闲来无事跑去好友牛大海的工厂探望牛大海,工厂经理巡视时看见马小军闲坐,恰逢工厂缺人手,便问其是否有意在工厂工作。马小军想着自己闲着也是闲着,来工厂干活还能挣点儿小钱,一口答应下来。于是牛大海当日就教会了马小军使用工厂设备,马小军当日便上岗工作,不料当天晚上夜班时马小军因为操作生疏不慎被机器砸伤,医院诊断为九级残废。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用人者责任。用人者(包括用人单位和个人劳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工作人员、个人劳务提供人)在从事职务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工厂经历和马小军的对话说明双方形成了一种劳动合意,后来马小军直接在厂里工作,劳动合意经过事实履行变成临时劳务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厂作为雇主,应当承当责任,因此B正确,AC不正确。工厂应当对马小军有职业技能培训,而牛大海并非承担该培训的专职人员,不需要与工厂承担连带责任,因此D错误。
桥西区法院在开庭审判许某交通肇事案的过程中,许某的辩护人请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并请求重新勘验。依照法律规定,法庭正确的做法是:( )
本题考查调查新证据、延期审理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20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因此选C项。
关于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本题考查的是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招摇撞骗罪是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不仅仅限于财物。
下列哪一行为不成立使用假币罪(不考虑数额)?( )
本题考查使用假币罪。 使用假币罪,是指将假币作为真币纳入流通或者兑换领域,以此侵犯货币的公信力,既包括纳入合法的流通、兑换领域,如买卖货物、交罚款、交学费等,也可以是纳入非法的流通、兑换领域。所以ABC的说法都属于将假币纳入流通、兑换领域的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但是D选项中,将假币作为证明经济实力的手段,并未将其纳入流通或兑换领域,只成立持有假币罪。
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地方政府监管权限和设立派出机关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
考查派出机关的设立。我国现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
关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
考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任务写进宪法序言中,因此B选项错误。
关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本题考查非法组织人体器官买卖罪的刑法规定。《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欺骗、强迫、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以及摘取未成年人器官四种情况,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处罚。因此B选项有误。
关于金融诈骗犯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本题考查金融诈骗罪中的具体个罪的主体。《刑法》第192条、第194条及第195条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的单位犯罪情形,故D选项有价证券诈骗没有单位犯罪,应当选。
根据《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9条第3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据此,A项“对法院无约束力”表述错误。该法第4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而根据该条第50条第1款,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据此,B项“必须在1个月内签署公布”表述错误。
该法第9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故C项正确。
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据此,D项“仅”字表述错误,还可以从立法会议员中委任。
丁某、白某等人为一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一日,丁某等人购买了一个5个月大的男婴。丁某等人将婴儿带至广西等地欲行贩卖。当晚,男婴生病,丁某等人将其带至县医院治疗,经诊治,该婴儿患有新生儿破伤风。几日后,该男婴呼吸衰竭,随时有生命危险,丁某等人要求县医院放弃治疗,并在男婴死亡后将尸体丢弃。对丁某等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本题考查的是拐卖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儿童死亡结果的,当然适用加重刑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儿童死亡的条件之一,即便不具备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应认定为造成儿童死亡,仍然应当适用加重刑罚。
张某、李某、孙某、高某涉嫌共同盗窃,侦查人员在张某的住处搜到一份书面的分赃协议,其内容为,张某取得出售金额的40%,李某、孙某、高某各得20%。经过笔迹鉴定,确认此分赃协议系张某所写:本案中的分赃协议属于下列何种证据?( )
本题考查证据的分类。本案中,分赃协议一方面以其记录的分赃计划证明案件事实,具有书证属性:另一方面又帮助侦查机关通过笔迹的外部特征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物证属性。
有关法作用的说法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考查法的效力。B选项错误,法律不可以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
宪法实施是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主要包括宪法的执行、适用和遵守。关于宪法实施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考查宪法实施的特征。
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是由宪法的内容和地位决定的。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因而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根本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不仅直接约束国家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而且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活动也具有最高的约束力。同时,由于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因而在具体规定中,只能规定调整社会关系的一般原则。因此,宪法的实施过程也就表现为宪法规范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从宏观上、总体上进行原则指导的过程。这种原则指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确定的是社会关系主体的基本方向和原则标准,一般不涉及人们行为的具体模式,这些具体模式则通常由一般法律进行调整;二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人们的行为后果往往只是从总体上作出肯定与否定的评价,从而为一般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具体评价和追究法律责任提供基础和依据。而且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也决定了宪法实施与一般法律实施之间的相互关系:宪法实施是一般法律实施的基础,一般法律的实施则是宪法实施的具体化。因此,B选项错误。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下列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的说法中,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考查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点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因此D选项错误。
刘某以赵某对其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赵某妹妹曾拒绝本案主审法官王某的求爱,故王某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毁灭赵某无罪证据,认定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宣告免予刑罚处罚。对王某的定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考点】徇私枉法罪【详解】根据《刑法》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在本题中,司法工作人员王某利用其法官身份的便利,将无罪的赵某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不包括下列哪一选项的犯罪?( )
本题考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的上游犯罪包括选项ABC之内容。不包括选项D的内容。
我国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美国人华盛顿故意杀人一案时,发现案件的重要目击证人美国人凯西已经回国,该中级人民法院欲请求美国当地的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假设中国和美国之间已经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定,则请求美国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应当经过下列哪种程序?( )
本题考查涉外刑事案件的司法协助程序。根据《刑诉解释》第4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权范围的,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本题属于我国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应由A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选D。
控辩双方对第一审刑事判决未提出抗诉或者上诉,但被告人对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第一审民事部分判决正确,但刑事部分判决有错误。第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刑诉解释》第262条。
即使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仍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起诉。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是:( )
本题考查的是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所谓起诉法定主义是指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诉机关就必须起诉。起诉便宜主义是指被告人的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及其行为的具体详情,以及刑事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所谓公诉垄断主义是指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自诉;私人追诉法定主义是指刑事案件一律由私人追诉。故本题选B。
下列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是:( )
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A选项不当选,因为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排除的只是供述,不包括辩解。C选项不当选,因为在刑讯逼供下取得的供述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此供述找到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在暴力、威胁下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可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此证人证言找到的款、物、作案工具等可以作为定案根据。D选项不符合应当排除的条件,不当选。
公安机关侦破一起盗窃案件,其中有四个犯罪嫌疑人:甲、乙、丙、丁。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对下列四个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正确的是:( )
本题考查侦查中撤销案件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及第163条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故公安机关应当直接撤销案件,不必经检察机关批准,更不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处理,故A、C两项错误。案件被撤销的,应当立即释放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故B项错误。
AB两国因界河的使用产生争端,关于该国际争端的解决,下列表述符合国际法相关规则的是哪项?( )
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现代国际法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原则,A错。C国总统可出面进行调停属于非强制解决方法中的政治解决方法,不是干涉内政,B错。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C正确。关于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等可以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D错误。
甲国为了举办世界博览会将乙国使馆及大使官邸、丙国领馆纳入了征用规划范围。三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外交与领事特权与豁免。依《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如乙国使馆拒不搬迁,甲国不得采取强制的征用搬迁措施,A错。使馆馆舍是指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馆长寓所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以及其所附属的土地,不论其所有权属于谁。因此,不在使馆办公区域内的大使官邸也属于使馆馆舍,甲国也不可以采取强制征用搬迁措施,B对。依《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领馆如接受国确有征用的必要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以免妨碍领馆执行职务,并应向派遣国作出迅速、充分及有效的补偿。C项只是给予了补偿,并没有进行其他的安排,C错误。在作出上述安排和补偿的情况下,甲国可征用丙国领馆,D错误。
甲国公民刘易斯在中国居留期间被甲国刑事追诉,甲国向中国提出引渡刘易斯的请求,中国和甲国间无引渡条约。依相关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哪项?( )
本题考查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上的个人——引渡,、A错,B正确,依《引渡法》第8条第5项的规定,依中国法或请求国法,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C错,依该法第9条的规定,健康原因属于“可以”拒绝引渡的原因,不是“应当”。D错,依该法第7条的规定,双重犯罪原则是中国准予引渡的条件之一。
甲乙丙三国是沿海国,丁国是内陆国,三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成员国。下列关于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项?( )
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领海制度。A错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成员国,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B错误,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不属于无害通过。C正确,捕鱼活动不属于无害通过,D错误,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人员或进行与该犯罪有关的调查。但也有一些例外。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考点】选举的组织;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详解】《选举法》第8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法》第1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从惯例来讲,历届全国人大都会公布港澳特别行政区选举下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均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这两个办法的第2条都明确规定了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凡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A选项正确。《选举法》第8条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是“指导”而不是“领导”,B选项错误。《选举法》第8条第2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c选项正确。《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B。
张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涉嫌贪污罪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张某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报请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此监察机关存在异议,此时监察机关的正确做法是?( )
本题考查监察机关异议权的问题。《监察法》第47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因此答案应当选B。
法院就被告人“钱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检察院发现“钱某”并不姓钱,于是在确认其真实身份后向法院提出其冒用他人身份,但该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关于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考点】生效判决有关信息更正【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90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本题中,被告人“钱某”系冒用他人姓名,属于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的情形,而且本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因此,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故本题选D。
根据《宪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考点】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详解】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常设性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它们都是全国人大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由大会通过。据此,A项表述是错误的,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相关问题的提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其作为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的工作机构,其决议的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决定。B选项是错误的,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所以并非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的。C选项是错误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临时性调查组织,其任期是由问题的查证情况决定的,而不是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期相同。D项是正确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甲国是群岛国,乙国是甲国的隔海邻国,两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所以,D选项正确。
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考点】公民基本权利【详解】根据《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没有规定在“遭受自然灾害”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故A选项错误。根据《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根据《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因此B选项正确。根据《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中没有规定公民有公开传教的自由,故C选项错误。根据《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可见休息权利的主体是“劳动者”,并非全体公民;并且须按相关的“制度”休息,并不能“任意休息”。故D选项错误。
甲国某核电站因极强地震引发爆炸后,甲国政府依国内法批准将核电站含低浓度放射性物质的大量污水排人大海。乙国海域与甲国毗邻,均为《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缔约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考点】核废料跨国环境污染【详解】由于核废水被排人大海,造成了与甲国相邻的乙国海域的污染,就不再是单纯的内政问题了。所以A错。国际海事组织不负责国家此类事件的处理,甲国排污,无需经过国际海事组织的同意。所以B错。根据《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对核损害的应赔总额如果超过经营者的最高赔偿额,国家应提供有限的财政补偿。所以D错。运用排除法,C项正确。另外,甲国污染他国环境的行为,可通过协商手段加以解决。
乙的孙子丙因涉嫌抢劫被刑拘。乙托甲设法使丙脱罪,并承诺事成后付其10万元。甲与公安局副局长丁早年认识,但多年未见面。甲托丁对丙作无罪处理,丁不同意,甲便以揭发隐私要挟,丁被迫按甲的要求处理案件。后甲收到乙10万元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考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二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由此可见,“关系密切的人”强调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对于关系密切的理解不能局限于亲朋好友,这种密切关系既可以是经济上的交往密切,也可以是因血缘、地缘、姻亲等原因而关系密切。本案中,甲与丁早年就认识,虽多年未见,但甲与丁多年的交往使甲掌握着丁的隐私,由此对丁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因此应认定为关系密切。因此,A、B的说法是正确的。甲唆使丁利用自己的职权实施了徇私枉法行为,丁作为公安局副局长,对明知有罪的丙做无罪处理,丁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构成教唆犯。因此,C是正确的。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这两罪系独立的犯罪,不存在牵连关系等情形,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所以D的说法是错误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以下有关法律原则的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
考查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可能对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所以,C选项错误。
朱某对席某的3万元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按照民法规定,朱某仍享有( )。
本题考核债的效力。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的请求力已经减损,很难依诉讼方式强制实现债权,已属于不完全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虽然这类债权强制执行力被排除,但其受领权、处分权和保全权还存在。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试点“小额速裁”,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足1万元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关于该审判方式改革体现出的价值取向,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小额速裁”是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司法审判实践,能动适用现有法律规定,完善简易程序的产物,是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的案件快速审理的一种机制,是在“繁简分流、速裁速决”的基础上,对民事简易程序再简化的一种探索实践。小额速裁的优势是:自愿、便民、快捷、经济。该审判方式改革体现出的价值取向最直接的就是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故选项A、C应选。司法民主,主要指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司法民主包括司法主体民主、司法程序民主和司法目的民主三个方面:(1)司法主体民主又体现为两个方面:①人民直接参与司法,例如陪审员制度和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制度;②司法人员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2)司法程序民主的核心内容是司法公开制度。(3)司法目的民主的表现为司法为民,司法权是人民给的,司法工作就必须为人民服务。“小额速裁”与司法民主、司法公开不相关,故排除选项B、D。
甲对乙因借款享有金钱债权,3年后乙表示以其对甲的债权进行抵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义务人同意继续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为由抗辩。本题中,甲对乙的债权之诉讼时效本来已经届满,但因为乙主动主张抵债,可视为乙同意继续履行。因此正确答案是ABD。
刘涛是个体工商户,在县城开一家电,专门销售各种电机,其供货商是天伦电机公司,双方一直处于合作之中。目前,刘涛尚欠天伦公司到期货款200万元,刘涛的下列哪些行为导致无力偿还乙的货款时,天伦公司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
本题涉及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问题。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V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选项A、B正确。本题有争议的可能在于刘涛的中奖奖金是否可以自主处分,从保护债权人角度,应当优先用于清偿债务,因此选项C正确。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放弃自己确定可以得到的财产,符合债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所以,可以实施撤销权。因此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D。
甲(出卖人)与乙(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200万元,乙支付定金5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后甲只如期供应给乙一半数量的货物,剩余部分无力供应,双方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违约责任的形式问题。《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故选项A、B错误。依照《担保法》之规定,定金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20%,超过部分按预付款处理。在当事人部分不履行的情况下,定金按比例适用。本题中,合同总金额为200万元,定金数额最多为40万元,多余的10万元为预付款,现甲履行了合同的一半,定金按50%适用,也就是20万元为定金,另外20万元发生预付款的效力,定金发生双倍返还的效力,预付款则不发生该效力,故选项C正确,已支付的定金50万元可充抵70万元的货款,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D。
甲将自己的一套住宅出售予乙,并约定乙先支付房款的30%,一个月内付清剩余房款,待乙付清房款届时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为保障乙的利益,双方在3月10日办理了预告登记。同年4月10日,甲又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交付了全部房款,房屋已经移转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同年7月10日甲再次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丁。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本题涉及预告登记、多重买卖、返还原物请求权等问题。选项A,《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虽然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丙基于买卖合同占有房屋,属于有权占有,故A选项错误。选项B,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虽然办理了预告登记,但《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形,其中包括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题中预告登记已经超过3个月,故预告登记失效,B选项错误。选项C,同样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据此,选项C正确。选项D,虽然甲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但甲与丙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在乙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甲对丙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丙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CD。
缺乏资质的甲公司借用有资质的建设施工单位乙企业名义与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施工,竣工后经验收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故A选项正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4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D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
甲向乙借钱并以一幅古画出质,乙为一古诗爱好者,在该古画的空白处题诗一首。因丙出版社要出版古画集,乙便将该幅古画拍成照片交由出版社出版,获得稿费1000元。对于上述行为,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本题A选项是错误的。因为动产质权的设立自交付之日起设立,而非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本题B选项是错误的。因为乙对该古画只享有动产质权不享有权利质权。本题C选项是错误的。在古画的空白处的题诗行为,破坏了古画的文物价值,侵害了古画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故该行为为侵权行为不为添附行为。本题D选项是错误的。因为质权人无权将古画翻拍并出版,其获利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甲于2010年参加某档鉴宝节目时意外获知其家中一幅署名“郑板桥”的画作是真品,甲欲将此画作出售。内行人乙认为该画作价值20万元(实际价值10万元),遂以20万元价格购得该画。后甲发现文物交易利润丰厚,遂请人临摹一幅相同的画作以真品价值10万元的名义售于丙。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本题主要考查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重大误解要求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性质而非价值认识错误。因此,乙在认定画作是真品的基础上对画作价值的判断失误不属于可撤销的重大误解事由。故A错误。同时,欺诈要求当事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题中,乙支付20万元购买画作只是基于对其市场价值的认识错误,不属于被欺诈,故B错误。而丙支付了真品的市价购买了一幅赝品,乃是基于认识该赝品是真品的错误认识上的,且该认识错误是由甲故意造成的,故丙可以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买卖合同。故D项正确。
物权法中,能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
本题考核物权法上的物。人是权利主体。
甲系果农,因去北京看病治疗,家中果园无人照看。同村果农乙见甲果园中的香蕉已经成熟,有的甚至已经熟透烂掉。乙遂雇上同村丙采摘并运到集市代为售卖,天快黑时乙见还有香蕉未售完,便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行抛售。最终香蕉共计卖出5000元,乙认为其中应当支付给丙400元、运费200元、自己的报酬500元。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本题涉及无因管理之债的问题。本题中乙并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甲代为销售香蕉,其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故A选项正确;本题中,乙并未有将出售香蕉所得价款收归已有的意思,不构成不当得利,故B选项错误;乙系因天黑散摊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行抛售,不能认定为不当管理,因此选项C错误: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不存在报酬请求权问题,乙认为应当支付自己500元报酬没有依据,故D选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CD。
甲公司与乙公司属于竞争关系。乙公司获知某客户近期有一新项目,为干扰甲公司与该客户洽谈,乙公司联系丙公司,由丙公司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向甲公司发合作邀请书,以重要业务合作为由邀请甲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甲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丙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就此,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选项A错误,丙公司的邀请书不构成要约。《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选项C需要注意的是丙公司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故本题答案为ACD。
海洋公司与顺利公司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将货物从A地港口运输至B地港口。在实际运输过程中,货物首先由顺利公司运输至C地港口,再由风帆公司运输至D地港口,最后由远航公司运输至B地港口。海洋公司在卸货过程中,发现货物因水湿损毁。对此,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
依据《合同法》第313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入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故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由乙公司支付使用费1000万元。后甲公司转让的技术被确认为系侵犯丙公司的技术秘密而取得,为此发生纠纷。经查,乙公司在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时对甲公司侵犯丙公司技术秘密的事实知情。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本题涉及侵害他人技术秘密而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的问题。《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2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本题中,丙公司有权请求确认甲公司与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并向甲公司主张侵权责任。对于乙公司,由于其对甲公司侵权事由知情,因此,乙公司无权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甲公司与乙公司属于共同侵权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关于结婚的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本题考核结婚的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所以选项C错误。
从2011年开始到2012年年底,全国县乡两级人大进行了换届选举。参加这次全国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达9亿多人,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达6亿多人,共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200多万人,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次重要实践。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的李某想竞选该区人民大会代表,他应该满足下列哪些条件才能成为代表候选人?( )
考查选举制度。
《选举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因此CD正确。
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具体适用。参见2012年5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下列哪些选项中的行为构成犯罪?( )
本题考查对是否构成犯罪的理解。 A项中甲将乙摔入深坑的行为有伤害的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B项中乙不能承担刑事责任,而甲基于法律行为对其负有监督、监护义务,对其危险行为有予以阻止的义务。C项甲某基于自愿将他人遗弃的女婴抱回家中而产生保护义务,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D项藏獒围攻小偷是合法的,是正当防卫。但是在小偷被吓住后,甲并无权利杀死小偷,甲的行为已不是防卫过当,而是独立的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关于我国政党制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 )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是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4条的规定,C选项错误。
下列选项错误的有:( )
本题考查证据的分类。有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是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有罪证据一般是由控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指控时提出的,也是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和加重处罚的根据,所以也叫控诉证据。无罪证据是指反驳控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以及减轻他们刑事责任的证据。无罪证据一般也是辩护证据。原始证据是指从直接来源于案件的第一手证明材料,如犯罪现场遗留的物品、痕迹等。而传来证据是经过转手传抄等第二手或者第二手以上的材料,如各种物证的复制品、证人转述从别人听到的情况等。
关于如何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善我国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要围绕权力运行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各种权力的配置,统筹发挥国家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扩大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有序参与,强化人民群众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广泛监督,同时重视和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要从法律上规范各种监督行为,不断提升监督的科学性、合理性、建设性和实效性。故A、B、C项均应选。国家权力是维系社会共同体、维护公共秩序的力量,还是参与甚至主导社会变革进程的力量;国家权力是法的必要支持、背后力量和效力基础。而且,保障公民权利也依赖于国家权力。因此,权力制约原则,不是缩小国家权力范围,而是使权力服从法律。故D项错误。
下列哪些情形应当数罪并罚?( )
根据《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仍应定强奸罪一罪,但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在拐卖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仍定拐卖妇女罪一罪,但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241条第2款和第4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按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选项CD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有关回避的决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回避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故A项错误,B项正确。《刑诉解释》第3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D项正确。《刑诉解释》第33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C项错误。
关于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
考察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B选项错误,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中国公民王某在英国盗窃了一个外国人价值5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本题考查我国刑法对属人管辖的规定。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对于王某在英国盗窃了一个外国人价值5000元人民币的财物的行为,可以不予追究。AD项的论述错误。
关于自首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本题考查自首的有关知识。具体参见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关于罪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选择性罪名。A选项为学理上对选择性罪名的定义,BCD描述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选择性罪名的三种情况。
孙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收受他人2万美元,承诺帮他人安排进公司工作,但至案发时并没有谋取利益。对孙某行为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本题考查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具备承诺、实施和实现的其中之一即可。但是对于没有请托事项的存在,或者行为人虽然收受了财物,但没有为对方牟利的事实和可能性的存在的情况,不宜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关于行贿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的是关于行贿罪的认定。
《刑法》第389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390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ABCD均正确。
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主体的各种说法,错误的有:( )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主体。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所以C项正确。
B选项错误,2018年新成立的监察委将公职人员所涉职务犯罪的调查监督权从检察院中独立脱离出来,监察委的主要职权是监督、调查,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故D项说法错误。此处需要注意一个例外情况,根据《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典型的证明责任倒置,即犯罪嫌疑人负有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但是证明犯罪嫌疑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等事实的存在的责任,仍然由司法机关承担,故A项说法错误。
依法可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有:( )
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01条。
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追诉时效的延长?( )
本题考查我国刑法有关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
所谓刑事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定事由,刑事追诉的时间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我国《刑法》第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选项A、选项B正确。选项C是追诉期限从犯罪终了之时起算,这是刑事追诉时效的起算问题。选项D是刑事追诉时效的中断。
甲乙两国因投资的国有化纠纷关系恶化,并从武装冲突上升为战争,丙国发表声明表示恪守战时中立义务。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做法是符合战争法的?( )
本题考查战争与武装冲突法。A正确,战争开始后,一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如商务条约,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停止效力,这类条约战后的效力如何,一般由缔约方在这类条约中或在和约中明确。B正确,中立国有权与交战国的任一方保持正常的外交和商务关系。C错误,中立国不能允许外国军队过境。D正确,永久中立国有权对入侵采取自卫措施。
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考点】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据此,选项A、B正确,选项C、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
未成年人小天因涉嫌盗窃被检察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可以附带的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A.C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一)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二)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三)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五)接受相关教育;(六)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选项D);(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所以A项正确。第39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所以B项正确。第42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及时告知的内容并非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而是法定的相关内容。第48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对于其委托人曾经实施的犯罪行为,辩护人并没有告知司法机关的义务。
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犯罪未遂的认定。 A项,犯罪中止的核心要素是行为人主动放弃行为计划,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出现。甲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在被害人未死的情况下,主动放弃了继续杀人,采取了积极救治的措施,即便甲没有采取救治措施被害人也不会死亡,甲也成立犯罪中止(非因果性中止),因为成立犯罪中止并不要求救治行为是被害人未死的原因。故A项错误。
B项,乙收起刀子并不是放弃犯罪,而是相信了被害人的言语,以为对方服软,准备用更省力的方式获取财物。结果被害人趁机逃跑的,乙成立抢劫罪未遂。故B项正确。
C项,丙实施盗窃行为,主观上计划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客观只盗窃了达不到起刑点的财物,成立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犯罪未遂。故C项正确。
D项,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在资助行为完成时即既遂,并不需要被资助者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丁的行为已经成立该罪既遂。故D项错误。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下列哪些人员,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或者决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同时发布禁止令?( )
本题考查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事项的规定问题。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给予假释的罪犯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或者假释考验期间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于决定给予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者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能进行上述限制;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不能进行社区矫正。
关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二者均有徇私的动机和枉法裁判的行为,但是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只能发生在民事、行政的审判活动中,而徇私枉法罪则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而徇私枉法罪则没有这样的条件要求。故AC正确。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本题考查审查起诉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AB正确。
《高检规则》(2019版)第3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调查或者侦查。C项正确、D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对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
本题考查死刑核准的情况及处理。《刑诉解释》第43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不得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因此ABC选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43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429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下列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考查法律议案的出台与审核。ABC选项分别对应《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7~9条,第7条规定:“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第8条规定:“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第9条规定:“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D选项错误,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A项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B项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C项属于《刑法》第287条之一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D项属于《刑法》第287条之一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发现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5年的第二审生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该检察分院按下列哪些程序处理是错误的?( )
本题考查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审判监督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可知,人民检察院系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主要包括两方面:(1)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2)来自作出生效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时,无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它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刑法解释。 A项,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建立赌博网站行为的,认定为开设赌场。
B项,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在网络上传播淫秽视频的,属于传播淫秽物品。
C项,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3款的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的,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D项,根据《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关于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本题考查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408条之一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410条关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412条关于商检徇私舞弊罪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415条关于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1)和(2)的,执行(3);数罪中所判处的(4),仍须执行。
将下列哪些选项内容填入以上相应括号内是正确的?( )
选项A.B正确,吸收原则,是指在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中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据此,数个刑罚中存在死刑、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A项,共同犯罪一般应以符合同一犯罪构成要件为前提,但共同犯罪的成立,只要求犯罪构成要件相同,不要求量刑情节相同。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了拦路抢劫,虽然赵某实施的抢劫行为与甲教唆的内容有差异,但都是在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内,即便量刑情节没有达成一致,也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故A项正确。
B项,共同犯罪的过限问题,是指共同犯罪中部分实行犯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范围。对此,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以上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各自实施的犯罪构成要件完全相同,只要求有部分重合即可。乙和吴某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乙对自己不知情的吴某的过限行为不承担共犯责任。故B项正确。
C项,丙基于杀人故意帮助钱某,钱某实施了较轻的故意伤害罪,由于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在轻罪的范围内重合,所以丙和钱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丙要为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承担责任。故C项错误。
D项,丁不是孙某盗窃犯意的引起者,其在预备阶段消除了物理的原因力,同时也向孙某表达了自己不支持的意思,也消除了心理的原因力,所以单独成立盗窃罪的中止,不再为孙某后续独自的盗窃结果承担责任。故D项正确。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
本题考查的是强奸罪的手段。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手段之外的其他手段,使被害女性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对被害女性进行奸淫,趁女性重病、昏迷、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为女性治病为名进行奸淫,冒充女性的丈夫或者恋人使女性受蒙蔽进行奸淫等。
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侵犯人身权利罪。 A项,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成立虐待罪。甲、乙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已经有事实婚姻的现实,对家庭进行扩张解释,包括处于事实婚姻中的同居伴侣,并不会超越普通人对“家庭”的理解,所以甲虐待乙的,可以成立虐待罪。故A项正确。 B项,丙是甲、乙二人的儿子,甲、乙有监护丙的权利和义务,当甲伤害丙的时候,作为母亲的乙有救助自己孩子的义务,如果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的,可以成立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故B项正确。 C项,甲放弃事实婚姻的行为本身不会违反法律,但是甲不能放弃对自己儿子丙的抚养责任,如果不抚养丙,可能成立遗弃罪。故C项正确。 D项,强迫女子发生性关系的,成立强奸罪。即使在婚姻存续期内,也可以成立此罪,因为女子对丈夫概括性的性承诺并不意味着对每一次性行为都有承诺。女子与男子结婚后仍然有自己的独立人身权利,并不能被当作是丈夫的性工具,可以不考虑女子的性自主权而随时随地随性地发生性关系。当然,面对中国刑法学界和司法界仍然有封建男权主义残留的做法和观点,暂时还无法彻底承认婚内强奸成立强奸罪,但是对于婚姻状况结束后的女子,原来的“丈夫”当然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故D项正确。
您目前分数偏低,基础较薄弱,建议加强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