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宋幼年时被张某夫妇收养,小宋结婚后与张某夫妇不和,张某夫妇遂解除了与小宋的收养关系,张某夫妻无子女,年老体衰且无生活来源。张某夫妇要求小宋给付生活费,遭到小宋的拒绝,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本题考核收养的解除。解除收养关系时养子女已由养父母抚养长大成人并已独立生活,而养父母都已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该养子女应当承担养父母的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我国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该省的《食品卫生条例》,关于该地方性法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考点】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地方性法规);法律部门;法律解释【详解】地方性法规属于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的正式的法的渊源。既然是正式的法的渊源,在效力上就具有普遍性,即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这里是该省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故D正确。《食品卫生条例》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定的主要内容看,主要属于行政法部门,故A正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即地方性法规是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依据”而不仅仅是“参照”,故B项正确。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一般是制定主体,但是具体应用中的问题,一般是由执行机关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81年)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故C不正确。【陷阱】通常来说,法律、法规的制定主体就是解释主体。制定主体的解释叫做立法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制定主体一般在两种情形下解释,一是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明确界限);二是法律、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的(或需作补充规定)。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通常不由制定主体解释,而是由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或者行政机关解释(行政解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主体仅限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法院和检察院以及法官、检察官个人无权做出司法解释;我国司法解释的性质是一种规范性解释,不包括裁判文书等个别性的解释。
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
考查法的特征。
A选项正确,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的认可主要有两种方式:明示认可与默示认可,B选项错误。
国家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保证法实施的力量,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其他的社会规范也具有强制性,但是它们都不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它们实施的力量,不具有国家的强制性,C选项错误。
就一个国家的具体法的效力而言,则呈现出不同的情况,不可一概而论。有些法律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有些则在部分地区或仅对特定主体生效。而那些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法,其适用范围则可能更为有限。因此,不能将法的普遍性作片面的理解,认为一切具体的法的效力都是完全相同的,D选项错误。
王甲经法定程序将名字改为与知名作家相同的“王乙”,并在其创作的小说上署名“王乙”以增加销量。作家王乙将王甲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公民虽享有姓名权,但被告署名的方式误导了读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民法》第110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据此,姓名权是应然权利,也是法定权利。故A项错误。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故B项正确。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故姓名权是绝对权,不是相对权。C项错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但是,“伤害原则”、“冒犯原则”都是确定这个限度的方法。伤害原则认为,每个个人在其不伤害到别人的情况下都拥有着自己的一切自由;冒犯原则认为,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法律也应禁止,因为冒犯行为公然侮辱公众的道德信念、道德感情和社会风尚。王甲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使用改变后的“王乙”,是行使其姓名权的行为,表面看不违法,但违反诚信,从而伤害知名作家王乙的权益,故若法院判决王甲承担赔偿责任,则体现了确定法与道德界限的“伤害原则”,故D项错误。
下列有关法的价值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
考查法的价值。A选项错误,自由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并不是绝对自由。
执法的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中,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关于执法的效率原则的具体要求,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考查执法的效率原则。
执法的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求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要求执法主体从保护公民权利和国家权益出发,对行政相对人的各项请求及时作出相应反应,对各种行政事务及时通过执法作出反应。执法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执法,不能借口效率而违反法律规定,效率原则是建立在行政合法性原则基础之上的。执法主体不能为追求行政效率而忽视法律和牺牲执法的正义性。因此ABC正确,D错误。
范某参加单位委托某拓展训练中心组织的拔河赛时,由于比赛用绳断裂导致范某骨折致残。范某起诉该中心,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要求赔偿10万余元。法院认定,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事故的发生,范某本人也有过错,判决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本题中,“范某起诉该中心,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要求赔偿10万余元”,范某很显然进行了法律上的判断:“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是其诉求依据,“要求赔偿10万余元”是其诉求内容。故A项表述错误。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案件事实。故B项“……事实,可作为演绎推理的大前提”的表述错误。
归责原则中的公正原则,要求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法院根据当事人过错大小分配责任,与效益原则无关,体现的是公正原则,故D项错误。
张老太介绍其孙与马先生之女相识,经张老太之手曾给付女方“认大小”钱10100元,后双方分手。张老太作为媒人,去马家商量退还“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因张老太犯病,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后张老太以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为由,拒绝偿付医药费。马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考虑此次纠纷起因及张老太疾病的诱因,判决张老太返还马先生医疗费1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
习惯法,是经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仅仅是“习俗”,并非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法”,故A项错误。张老太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是不当得利关系。导致该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而非张老太犯病,故B项错误。
张老太与马先生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与自由无关。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为了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必要时应当依法加重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提高其违法成本,以使其感到违法代价沉重,风险极大,从而不敢以身试法或有所收敛。法院判决张老太返还医疗费,并非是马老太有违法行为,而是基于不当得利,故也与效益原则无关。C项错误。
在本案,张老太与马先生就案件事实不存在任何争议,双方争议是:是否应偿付医药费。张老太主张拒付,理由是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马先生要求偿付,理由是不当得利。故D项正确。
苏某和熊某毗邻而居。熊某在其居住楼顶为50只鸽子搭建了一座鸽舍。苏某以养鸽行为严重影响居住环境为由,将熊某诉至法院,要求熊某拆除鸽棚,赔礼道歉。法院判定原告诉求不成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 )
【考点】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详解】B项错误,宪法规定的文化生活权利,指的是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苏某的安居权不在此列。D项正确,苏某享有和行使安居权的同时,也负有尊重他人权利(养鸽权)的义务,在必要的范围内负有容忍的义务。AC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下列选项中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是( )。
本题考核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甲公司系品牌设计企业,经常承接一些节假日前的宣传与品牌设计工作,乙公司系燕窝销售公司,欲与甲公司合作七夕节主题的相关品牌宣传和推广事宜,双方就此签订合同。依据《合同法》,出现了下述哪种情况,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
本题考查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选项B、选项C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法定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选项C的情形下,有权解除合同的是乙公司。故本题答案为B。
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借给甲10万元,该笔资金用于甲租赁店铺。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本题涉及借款合同的利息支付问题。《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为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故乙无权请求甲支付利息。选项A错误。《民间借贷规定》第31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系履行自然债务,该自然债务成为出借人保有利息的法律上的原因,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故选项B正确。 《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故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
万里公司委托七彩印刷公司制作宣传册1000册。后七彩印刷公司按期完成宣传册的制作,但经万里公司查验,其中的100册存在大量字迹不清、图片模糊的问题。对此,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
《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万里公司与七彩印刷公司并无特别约定,故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万里公司仅有权要求七彩公司对存在问题、不符合质量要求的100册宣传册进行重作或者减少此100册宣传册对应的报酬,A、B选项错误。《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故选项D错误。
甲、乙、丙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合同中未约定权利归属,关于专利申请权,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合作开发专利申请权的归属问题。《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选项A、B、C正确,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D。
某甲的伯父临终前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某甲。3月2日某甲伯父死亡,次日某甲得知这一遗嘱的内容,却说:“伯父何必如此。”直到5月15日,某甲一直没有作出是否接受该遗产的表示。那么,下面关于某甲的行为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放弃遗赠的问题。依《继承法》的规定,接受遗赠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某甲未表示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遗赠。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
张某在某超市购物时,因与销售员发生争吵,销售员心存芥蒂。当张某在收银台结账时,该销售员指着张某,并大声呼喊:“抓小偷!”收银员听到后,马上也跟着呼喊:“抓住他!”张某因此被超市保安和其他顾客扑倒在地致伤。对此,谁应当承担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何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具体到本题中,销售员喊叫与其是否为超市销售员的职责无关,因此不属于“执行职务”,应由销售员承担责任。收银员、保安以及抓人的顾客本意是实施自助行为,参照《民法典》可不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本题考查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法》规定。《刑法》第206条第1款规定了本罪应处罚金及最高处无期徒刑的责任;第2款规定了单位犯罪。因此,选项ABD正确,选项C的死刑说法错误。
关于宪法的基本特征,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考查宪法的基本特征。就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这两者关系而言,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核心和支配地位,因此,D选项错误。
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下列哪一选项不是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
考察2018年宪法修改内容。“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为2004年宪法修正案修改的内容。
言论自由是公民监督和制约公权力的重要手段。现代法治国家,往往以言论自由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杆,但是言论自由也有其界限。下列哪一行为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 )
考查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揭发国家机关领导的生活作风问题,属于监督公权力的范畴。而在电视节目中公布自己的商业秘密,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批评他人的作品,没有针对他人的人身进行攻击,不属于侮辱诽谤。核弹头储备属于国家秘密,泄露国家秘密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
甲、乙国发生战争,丙国发表声明表示恪守战时中立义务。对此,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战争法?( )
【考点】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中立国的权利义务【详解】战争开始后,一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如商务条约,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停止效力。故选项A符合战争法规定。战争开始后,交战国对于国境内的敌产处理应区分公产和私产,对于敌国家财产,除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等外,可予以没收;对于境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故选项B符合战争法规定。战时中立是指一国对其他国家间的争端或对立所采取的一种超脱的政治态度,包括不参加军事联盟,拒绝在本国领土上设置外国军事基地或驻扎外国军队,以及不偏袒任何国家等。中立国在战时享有与交战国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的权利。选项C符合战争法规定。中立国对交战国承担防止的义务,中立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或其管辖范围内的区域从事战争,或利用其资源准备从事战争敌对行动以及与战争相关的行动,如不得允许交战国通过本国领土运输军用装备。选项D不符合战争法规定。
甲乙两国在建交后两五年交恶,甲国先宣布将其驻乙国的外交代表机构由大使馆降为代办处。乙国遂宣布断绝与甲国的外交关系。后双方分别撤走了各自驻对方的使馆人员。关于两国的上述做法,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强制方式。就乙国断绝与甲国的外交关系而言,构成国际法上的反报行为。反报行H本身也不构成对国际法的违背,不承担国家责任,A错。在国际实践中,单纯的降级或断交常常被认为是两国进行政治斗争的一种手段,一般不带来法律义务的违背。因此,甲国的行为是一种强烈的政治姿态,但不是国际法上的违法行为,B错。甲国使馆的财产为外交财产。依《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所规定的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使馆馆舍不得侵犯。这项特权即使两国断交、使馆馆长长期或暂时撤退、发生武装冲突时也不例外,C错。D正确,本题的情况属于反报。
关于国际法院对国家间的争端行使管辖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有三个方面:一是自愿管辖,即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二是协定管辖,指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三是任择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就具有某些性质的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别的约定。这些争端一般包括对于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A错误。
甲乙丙丁等20国签订了一个条约,甲国对其中一条款提出了保留,乙国接受了该项保留,而丙国则反对该项保留,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关于条约保留的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
条约保留的法律效果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3)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A正确。
哈维是甲国派驻乙国的商务参赞,在乙国任职期间,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国际法——外交关系法。外交人员不得介入接受国的党派斗争,不得参加或支持旨在反对接受国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A错,B正确。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C错。如果哈维不幸去世,其家属应继续享有其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直到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为止,D错。
甲乙两国边界附近爆发部落武装冲突,致两国界标被毁,甲国一些边民趁乱偷渡至乙国境内。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边境制度。A项,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灭失,若一方发现上述情况,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A项错误。
BC项,对于边境事件的处理,相邻国家通常通过协议,由双方代表成立处理边境地区事项的机构,专门处理边境和边民有关的问题,如偷渡、违章越界、损害界标等事项。本题中,对于偷渡问题应由甲乙两国成立的共同机构进行管理,B、C错误。
D项,对于界标的维护,在已设界标边界线上,相邻国家对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责任,应使界标的位置、形状、型号和颜色符合边界文件中规定的一切要求,D项正确。
甲国人阿里在甲国侵吞了乙国某公司大量的资产,为逃避刑事处罚潜逃至丁国,在潜逃中阿里曾对丙国船舶实施了海盗行为。设甲乙丙丁四国间无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依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涉及国家的管辖权。A错,依国家的属地管辖权,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阿里潜逃在丁国,因此,丁国有权拿捕阿里并独自对其进行审判。B错,尽管阿里不是乙国人,也不在乙国,但他侵害了乙国公司的重大利益,因此,乙国对阿里有权实施保护性管辖,可向丁国提出引渡要求,但引渡是一项基于条约的义务,由于乙国与丁国无司法协助协议,因此,丁国没有义务将阿里引渡给乙国。C正确,由于阿里为甲国人,因此,甲国对阿里有权行使属人管辖权,但由于阿里在丁国,须通过司法协助才能将其缉拿归案,甲国不能直接向丁国派警察对其缉拿。D错,与上述理由相同,尽管丙国可以向丁国提出引渡要求,但由于丙国与丁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因此丁国没有义务将阿里引渡给丙国。
某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庭前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逮捕被告人,但又担心证据不足,于是就先拘留了被告人。法院的这一做法是否正确?( )
本题考查有拘留权限的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拘留”措施的相关规定,拘留职能由公安机关执行,法院没有拘留被告人的权力。
关于证人证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考查证人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9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选项A中张某的证言若对案件定罪量刑无重大影响,则没有强制规定其出庭作证。选项C中鉴定人拒绝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不必要强制到庭。选项D中石某系被告人的配偶,不适用强制到庭的规定。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以下哪种情况人民法院不予追缴:( )
本题考查涉案财产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1)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2)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4)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所以A、B、C项说法正确。根据第11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即人民法院并不对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财物进行追缴,而是通过其他诉讼解决,故D项不予追缴。
董某(17岁)在某景点旅游时,点燃荒草不慎引起大火烧毁集体所有的大风公司林地,致大风公司损失5万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法解释》第142条规定:“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第1款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本题中公诉案件的和解协议针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内容,不能涉及公权力的处置,无权决定诉讼进程,故B项错误、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故D项错误。本题选C。
下列哪一案件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选项A.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选项D);(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选项A),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选项B错误,《刑诉解释》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09条规定,A项属于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B项属于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孳息,D项属于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均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C项属于供犯罪所用的单位的财物,而非其本人财物,所以不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高某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通过伪造“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假冒医生身份进行行医活动,虽然多次被施以行政处罚,且其诊所被有关部门予以取缔,但是高某仍然在原址上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严重损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对高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非法行医罪的具体运用。《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关于聚众斗殴罪的主体,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范围。参见《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罪的规定。
甲系某国有企业财务部负责人,故意捏造曾给他提过意见的单位职工乙有偷盗行为,并在单位中散布,对乙造成极坏的影响。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诽谤罪的具体运用。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必须要有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本案中甲某故意捏造事实并予以传播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可以构成诽谤罪。
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考查地方人大常委会。县级人大常委会不设秘书长。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考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与特点;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详解】《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A选项正确。《宪法》第9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B选项正确。《宪法》第5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C选项正确。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上级人大有权监督下级人大的工作,D选项不正确,是本题答案。
下列有关法与道德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
C选项错误,法同时关注权利义务,道德只强调义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哪个顺序执行是正确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3)其他民事债务;(4)罚金;(5)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1)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段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段某上诉后省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关于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程序。《最高法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第3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183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不是“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故B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本题最高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法院是二审法院,只有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才应当开庭审理,故C错误,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D正确。本题选D。
国家工作人员温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随后,该单位的经理送给温某一张购物卡,并告知其购物卡的价值为2万元、使用期限为1个月。温某收下购物卡后忘记使用。导致购物卡过期作废,卡内的2万元被退回到原单位。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受贿罪的具体适用。根据《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下列哪一段时间应计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 )
(原答案为A,正确答案为AB)【考点】特殊期间的计算【详解】刑事诉讼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为避免诉讼延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诉讼活动不得超出法定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该条并未对办理报请高级法院批准手续的时间不计人审限,故应计入审限,选项A正确。该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法院的案件,法院收到案件之日以前补充侦查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故选项C不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故自改变管辖决定作出至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的时间不计人审理期限,选项D不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2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据此,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时间,是应计入审理期限,选项B正确。
下列哪一选项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
【考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详解】甲用受贿的钱财购买别墅的行为属于受贿罪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A选项非为正确选项;B选项中提到的汽车是犯罪工具而非赃物,乙明知是用来抢劫的汽车而修改其颜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帮助犯;C选项中丙与抢劫犯事前通谋后代为销售抢劫财物的,属于抢劫罪的共犯,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主体限于本犯以外的第三人,因此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方式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其中窝藏是指采用隐藏、保管的方式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赃物的行为,丁为盗窃来的汽车提供伪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是一种隐藏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选项为正确选项。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下列哪一机构有权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密举行?( )
【考点】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详解】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故C选项正确。
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减刑、假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1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故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乙属于被报请减刑的人,因此是“应当”通知参加,而非“可以”,故B正确,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减刑程序不允许律师到庭发表意见。故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丙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受贿罪属于职务犯罪,因此其假释应当开庭审理。故C错误。本题选B。
大学生甲为获得公务员面试高分,送给面试官乙(某机关领导)2瓶高档白酒,乙拒绝。次日,甲再次到乙家,偷偷将一块价值1万元的金币放在茶几上离开。乙不知情。保姆以为乙知道此事,将金币放入乙的柜子。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本题考查行贿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ABC项,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付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以行贿故意实施了行贿行为,成立行贿罪。由于乙并没有认识到财物,没有受贿的故意,不成立受贿罪。虽然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向犯,但是各自有自己的构成要件,成立行贿罪,并不意味着对方一定成立受贿罪。故ABC项正确。
D项,保姆没有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保姆误以为自己是在为主人的受贿罪提供赃物方面的帮助,由于主人没有受贿罪,所以保姆的帮助行为也不能成立犯罪。故D项错误。
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绑架罪。 AB项,绑架罪是以人为质,向第三者提出不法要求。主观上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担忧的意思。只要行为人具有这一意思,即使客观上还没有通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甲劫持乙的目的就是以人为质,准备向第三者勒索财物,已经成立绑架罪的既遂。故A项错误,B项正确。 CD项,乙在向其母索要钱财时说谎的行为,不影响甲已经既遂的绑架罪的定性;并且由于乙的说谎行为并没有甲的参与,所以甲只成立绑架罪。但是如果甲逼乙向家人索取赎金时,乙恳求甲不要告诉家人真相,甲同意,即甲参与了乙向家人隐瞒真相索取财物的行为,则甲前面绑人勒赎的行为成立绑架罪,后面同意乙自行交付时,甲的绑架罪行为结束,而成立另起犯意的抢劫罪,即采取暴力(拘禁)压制被害人反抗,迫使被害人自行交付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对甲应以绑架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故CD项错误。
甲杀丙后潜逃。为干扰侦查,甲打电话让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乙照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并描述了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选项A说法正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乙接受他人教唆,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选项B说法正确,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有责性。据此,行为人犯罪后毁灭自己犯罪的证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选项C说法错误,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必须是特定的人。
选项D说法正确,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其中,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的,构成包庇罪。
下列关于法的规范作用的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 )
考查法的规范作用。参见三大本相关内容。D选项错误,法的规范作用之所以能够实现,决定性因素在于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
关于法的渊源和法律部门,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据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也属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故选项A表述正确。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规定行政管理体制的规范,确定行政管理基本原则的规范,规定行政机关活动的方式、方法、程序的规范,规定公务员的规范等。这类规范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定,甚至可以由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因此,选项B说法错误。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构成: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国际公法不属于上述七个法律部门,故选项C的表述错误。
一般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故选项D说法正确。
关于法律责任竞合的特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考查法律责任竞合的特点。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一个法律主体的同一个法律行为导致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的产生而且这些法律责任之间是冲突的。根据这个定义,它具有下列特征:(1)多个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个法律主体。(2)多个法律责任是由同一个法律主体的同一个法律行为所导致的。(3)多个法律责任之间是相互冲突的。因此ABCD均正确。
人权是法的源泉,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人权与国家法律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关系,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关于法律与人权的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考查法与人权的关系。
A、B正确。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人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目的,也是现代进步文明法律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之一,它构成了法律的人道主义基础。人们可以根据人权的精神来判断法律的善与恶、好与坏。
C正确。人权的法律保护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国内法的保护,包括立法保护、司法保护、个人保护等。
D正确。在法治社会里,人权主体对侵害的抵抗已由过去的以暴制暴式的对恶政的抵抗渐转为宪法秩序、法律秩序下的和平抵抗。此外,人权的国际保护也是值得重视的法律保护方式。这是二战结束后人权保障的新机制、新发展。
甲科研机构与乙公司订立了新能源汽车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后续技术成果分享办法。后乙公司在对原有技术进行改造的基础上,研发了更节能的新一代新能源汽车技术。关于新一代新能源汽车技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技术转让合同中后续成果的权利义务问题。依《合同法》第35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取得方所有,其他各方无权分享。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D。
甲十四岁,甲的父亲因车祸身亡,母亲乙领取了包含甲的生活费在内的赔偿款后,未再与甲共同生活,甲与其祖父母共同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也由其祖父母支付。甲的祖父母要求乙返还甲的生活费被乙告知已挪作他用。就此,关于监护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父母是子女的第一顺位的监护人,故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乙作为甲的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监护人有规定的情形的。法院有权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故选项C正确。选项D中,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其监护人并不限于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还可以由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题答案为AC。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兄、姐对弟、妹的扶养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有( )。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一台大型医疗设备,出租给乙使用。租期为10年,总租金10亿元人民币,乙公司首付2亿元,剩余8亿元于每年1月1日支付8000万元。租赁的第四年元旦,因强烈地震,该医疗设备全毁,乙不能修复,也不能寻找替代物。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融资租赁合同的问题。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1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选项A正确。《融资租赁合同》第7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融资租赁合同》第15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下述关于所有权的理解,错误的有:( )
本题考查的是对所有权性质的理解。首先,私人所有权的主体不仅是自然人个人,还包括私人投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还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及私有法人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因此选项A错误。其次,根据《物权法》第48条的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还可以属于集体所有,故B项错误。如果自己的所有物上有用益物权的,所有权人虽然应当容忍用益物权人对物的使用行为,但基于所有权的性质,所有权人可以对用益物权人故意损坏所有物的行为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故C项说法也错误。最后,根据《物权法》第44条的规定,若因征用而对所有权人的所有物造成损坏的,征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说法也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ABCD。
甲公司与乙儿童福利院签订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该儿童院捐赠现金100万元用于改善宿舍和儿童生活水平。但在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作出决定不再履行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本题涉及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的撤销问题。依《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甲公司与儿童福利院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性质,赠与人不具有任意撤销权,儿童福利院有权要求甲公司交付书籍,以履行赠与合同。依《合同法》第195条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本题中,甲公司不存在经营困难,不存在不履行的法定理由。同时,与福利儿童院签订合同的是甲公司而不是赵某,因此基于合同相对性,赵某不负违约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甲公司要新建一栋办公楼,经招投标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先行垫资500万元施工。后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乙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约定的报酬。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建设工程合同中垫资及垫资利息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V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因此,本题答案为BD。
万某去世时未立下遗嘱。在万某去世之前,其养子和两个亲生女儿都已经去世。其养子遗有一亲生儿子甲,其大女儿遗有一亲生女儿乙和一养子丙,二女儿遗有一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丁。他们中哪些人有继承权?( )
本题涉及代位继承的问题。万某的养子和亲生女儿均先于万某死亡,养子和亲生女儿的子女均为万某的晚辈直系血亲,故他们均享有代位继承权。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王大妻子早亡,两人仅有一子王二。后王二与张元结婚,生下儿子王三。不久,王二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不治身亡,王大得知该消息后心脏病发作当场死亡。经查,王大共有财产20万元,王二与张元共有财产60万元。据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代位继承的相关问题。《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题中,王二与张元共有财产60万元,故王二个人财产即遗产为30万元,由王大、张元、王三各继承10万元。王大死后的遗产共30万元。同时,因王大先于王大死亡,由王三代位继承王大的遗产30万元。王三共继承遗产40万元,张元共继承遗产10万元。故AC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李某死后留有遗产共计100万元,根据其遗嘱安排,其自有的价值50万元的汽车由其女儿继承,其价值10万元的玉佩赠送给其侄子。剩余的40万元遗产由其妻和其女儿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李某后事处理完后,张某找上门要求其继承人代李某偿还其生前的债务共计70万元。则有关债务清偿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遗产分割后的债务偿还问题。遗产分割后的债务,首先由法定继承的遗产清偿,不足部分由遗嘱继承和遗赠的财产按比例清偿。因此,应当先有李某女儿和李某妻子用法定继承的40万元清偿债务,即李某女儿清偿20万元+李某妻子清偿20万元;就剩下30万元,李某女儿和李某侄子按照财产比例清偿,即李某女儿清偿25万元+李某侄子清偿5万元。据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
老妪刘某无子,但在京有一所房子。为了维持生活,刘某将房子的一间长期对外出租给了郊区来市内打工的小强。由于几年来的接触,刘某觉得小强为人可靠,遂跟小强说,如果小强承担刘某生养死葬的义务,则将该房赠与小强。经过几天思考后,刘某与小强签订了相关协议并办理了公证,协议约定刘某将房子过户给小强,小强承担刘某的生养死葬义务。但后来,小强拒绝扶养刘某,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小强返还房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本题考查遗赠扶养协议。《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但是遗赠扶养协议自依法签订时生效,所以不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A是错误的。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生前行为和死后行为双重属性,一经有效成立,就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遗赠方和扶养方都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B是错误的。《继承法》第21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继承法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由此,本题中,小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经过刘某诉请,法院应该判决小强返还刘某的房屋,C是正确的,D是错误的。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BD。
原告肖韦由和被告杨大来系同事关系,平时关系很好。2001年5月,被告杨大来为了同原告开个玩笑,起草了一份征婚广告,按原告的实际情况介绍了其年龄、身高、学历、工资收入、住房等情况,以原告的名义寄给《青年杂志》。2001年11月,《青年杂志》在“鸿雁往来”专栏中登出了这则广告。广告登出不久,肖韦由便收到了许多异性来信,要同其建立恋爱关系,而此时,原告肖韦由已经结婚。其妻得知这一情况后,便同其发生争吵,给原告肖韦由造成较大的精神压力。事到此时,有人向原告反映此事由被告杨大来所为。被告杨大来也向肖韦由说明了事情的原委,并反复强调,只是想同原告开玩笑,没想到造成这样的结果。原告肖韦由坚持要被告杨大来消除影响和赔偿精神损失,被告杨大来认为只是开玩笑,谈不上赔偿损失的问题。原告遂于2002年10月向法院起诉。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本题涉及姓名权的侵权行为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公民的姓名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不适用人的姓名的行为、盗用人姓名的行为和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杨大来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未经原告肖韦由的同意,以其姓名登征婚广告,虽然其动机是为了与原告开玩笑,但在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给原告造成了伤害,其行为应认定为盗用他人姓名的侵权行为。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依照《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了侵害公民姓名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侵害公民姓名权的行为其责任承担方式主要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但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作为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以更好地抚慰受害人的心灵。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关于这一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考查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这一原则明确规定了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保障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的基础上,依法组成审判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因此A项和B项正确;这一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但并不表明已经全面认同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C项错误;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在审查起诉和第一审程序中体现了疑罪从无的精神,从《刑事诉讼法》第12条中无法得出疑罪从无的结论,D项错误。
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关系。 A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只在于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不同,对于其他要素,则完全相同。故A项正确。
B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B项错误。
C项,《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313条进行了修订,增加单位也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C项正确。
D项,根据《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单位涉嫌犯罪后,若被吊销、撤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只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故D项正确。
刘某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虚假出资注册成立某电子贸易有限公司。刘某伙同周某以该电子贸易公司的名义,通过电视广告等方式招揽他人承揽定制电子笔芯,后分别与十几名被害人签订承揽定制合同,期间收取这十几名被害人合同款共计35万元,后刘某分给周某10万元,二人携款潜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刘某未实际出资,通过他人虚假出资注册成立某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构成虚假出资罪。刘某的公司没有实际生产能力,却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对此两罪应当数罪并罚。周某与刘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周某的合同诈骗数额为35万元,而不是分赃数额10万元。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以下哪些属于“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 )
本题考查有碍侦查的情形。《高检规则》第1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1)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2)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3)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的;(4)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5)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6)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的。故ABCD项均当选。
《宪法》第12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下列关于人民法院的产生、任期和职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 )
考查人民法院。
《宪法》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该法1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该法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该法13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综上,ABCD均正确。
甲乙两国发生边境争议,引发了两国间的大规模武装冲突。甲国是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依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正确的有哪些?( )
战争法是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和其他非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以及规范战争中交战方行为的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战争法规则中多数是国际习惯法规则,并经过了国际社会官方的大规模编纂。特别是对作战手段的限制规则以及对人员的保护规则,这部分内容不但在法律上的战争状态中适用,而且一般也被适用于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中。对于国家间的战争或武装冲突,战争法的一般规则对有关各方同等适用,不存在由于战争性质或作战区域的不同而排除战争法规则的适用。因此,本题中甲国不能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作为战争法组成部分的日内瓦四公约,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战争受难者,公约对本身的适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不仅对发生在缔约国之间的战争或武装冲突的缔约国具有拘束力,而且在交战国中有非缔约国的情况下,对缔约国也具有拘束力。日内瓦四公约仅仅是战争法规则的一部分,并且其中许多是对习惯国际法的编纂,因此,接受一般战争法规则的拘束并不以是否是公约的缔约国作为条件,因此,BC正确。
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功?( )
【考点】立功【详解】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因此,C选项中丙父找到丙的同案犯,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行为,不能认定丙构成立功,C项正确。根据该意见第5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A选项中,甲提供的是犯罪中掌握的同案犯的联络方式,因此不能认定为立功,A项正确。D选项丁仅仅提供给侦查机关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因此不能认定为立功,D项正确。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认定立功。因此,B中乙的行为构成立功,B项不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2008年2月起,赵某与钱某结伙盗窃,先后共同作案五次,共窃得财物价值25000元,销赃后得赃款9000元,二人平分。2008年10月赵某单独作案一次,窃得现金5000元。2009年3月案发后,赵某主动交代曾在1998年1月单独作案,窃得摩托车一辆,价值1800元。对于赵某和钱某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数额,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本题考查我国的追诉时效制度。
赵某1998年1月盗窃他人价值1800元摩托车一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按照盗窃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者并处罚金,此案的追诉时效应为5年。应到2003年1月止。因此,此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盗窃的数额不能再算入赵某应负刑事责任的盗窃数额。盗窃数额,应当按照盗窃的财物价值算,不能按照销赃的数额算。共同盗窃的,每人都要对盗窃财物的总价值负责。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认罪认罚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请问在以下哪些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可以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本题考查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3)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因此应当选择AB。
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甲市A区公安分局侦办,张某委托的辩护律师赵某指使他人将本案关键证人李某打成重伤。对于赵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以下可以办理的机关有:( )
本题考查对辩护人的人身保障权。对于辩护人在履行辩护职责时涉嫌犯罪的,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角度给予辩护人相应的人身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故B项错误。根据《六机关规定》第9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故A项、C项正确。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故D项错误。
赵某涉嫌故意伤害被逮捕,李某为赵某委托的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
本题考查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8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9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所以A、B、C、D项都正确。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全国人大代表享有的权利?( )
甲是工厂的保安,空暇时间喜欢参与赌博。某日,甲赌博时输的钱较多,担心回家会被老婆臭骂,便尾随赌徒乙。抢劫了乙的赌资。因乙认识甲,为防止乙日后报案,甲将乙杀死。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本题考查对赌博罪的认定。赌博罪要求以赌博为业,甲在闲暇时间喜欢赌博,而且有正经工作,不是以赌博为业,不构成赌博罪。甲抢劫后,杀人灭口的行为是另起犯意,应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哪些方式:( )
本题考查涉外刑事司法协助中的送达制度。《刑诉解释》第412条专门对涉外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作了规定,根据本条的相关规定,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采用下列方式:(1)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可以向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当事人是外国单位的,可以向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图法律允许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目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送达;(7)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投保人甲勾结鉴定人乙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捏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发生原因,从而获得了巨额保险金。对于甲与乙的行为应如何处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和共犯。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甲、乙二人构成保险诈骗的共犯。乙提供虚假文件是诈骗行为的手段。也应单独成罪。
律师邹某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未成年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邹某的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未成年人辩护人权利。《最高法解释》第476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关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接受。”故A正确。《最高法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故B正确。《最高法解释》第486条规定:“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庭应当询问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补充陈述。”因此,补充陈述的权利为法定代理人而非辩护人所享有,故C错误。《最高法解释》第466条第2款规定:“到场的其他人员,除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外,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故D正确。本题选ABD。
关于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立法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考查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立法权。
ABCD均正确。立法会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和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由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有法律效力,并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时,在征询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可将法律发回。法律一经发回,立即失效。
关于鉴定意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鉴定意见的告知及异议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所以本题选ABCD。
赵某是一民营企业主,在该企业经营的两年之内,赵某采取不法手段共偷逃应缴税款达90多万元,占其应缴税额的30%。税务机关发现后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但赵某拒绝缴纳税款,并在税务机关丁作人员上门征缴时纠集数名员工殴打税务人员,造成税务人员中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对赵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本题考查罪数的认定问题和我国刑法相关的转化犯的规定。赵某在偷逃税款后,拒不缴纳,构成逃税罪。暴力抗税致人重伤,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在抗税罪和故意伤害罪中择一重罪处断,即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所以,对赵某应当按照逃税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下列关于征收和征用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考查征收和征用。
A、D正确。征收和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限制的形式,但两者的性质与功能是不同的。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是使用权的改变,通常在紧急状态下的强制使用,一旦紧急状态结束,被征用的物体要发还给原权利人。
B正确。适用征收和征用的条件和补偿标准也是不同的,因征收对权利人利益的损害大于征用,故补偿标准相对更高。
C正确。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即社会整体利益,体现国家国防、外交等重大的国家利益,既要考虑为公益而采取的国家政策的值,同时也要考虑社会正义的价值。公共利益不同于团体、社会组织或商业的利益,应进行严格的限定。
关于洗钱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洗钱罪的具体认定。参见《刑法修正案(六)》第16条。同时参见200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第2条。
韩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接受被告人范某的委托担任辩护人,韩某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其下列哪些行为是被法律允许的?( )
本题考查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我国《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因此在法定条件下,韩某是可以拒绝为范某继续辩护的。
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考查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
A、D正确。《选举法》12条第3款规定:“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B、C正确。《选举法》15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John,美国公民,因在中国某市故意伤害他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后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并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问在此过程中,正确的做法有:(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有关解释,外国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不以律师的名义或身份出庭,不享有中国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人民法院只将其视为一般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诉解释》第4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如果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应当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文本为准。外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所以本题选ABC。
关于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假释的禁止适用对象。
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假释的条件包括:(1)前提条件——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3)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故A项错误,BCD项正确。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其中,对授权立法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按照新修改的《立法法》,下列选项中关于授权立法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甲的下列哪些行为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不考虑情节)?( )
A选项,甲本人属于当事人,其毁灭证据的行为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B选项,甲实施的是阻止作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而非帮助毁灭证据罪。C选项,甲劝说乙毁灭证据,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D选项,帮助毁灭证据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的刑事诉讼秩序,当事人对此并无处分权限,乙的同意并不影响甲毁灭无罪证据的定性,其行为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故应选CD。
甲将乙(8岁)绑架到自己家中,并向乙父勒索财物。由于甲得知乙父已经报警,便打算杀害乙。甲正在琢磨杀害方法时,甲的朋友丙来到甲家,甲将杀乙的想法告诉丙,丙帮助甲杀害了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甲、丙之间在主观上有共同杀害乙的故意,并实施了共同杀害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但甲对乙的杀害行为被先前的绑架行为所包容,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而不单独定罪,故甲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故ABC错误,D项正确。
下列哪些情形成立累犯?( )
本题主要考查特别累犯和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我国《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D项丁被判缓刑,缓刑考验期满属于刑罚不再执行,因此和后罪不能成立累犯。
某省人大选举实施办法中规定:“本行政区域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平均人口数之间相差的幅度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选举权的平等要求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等各方面的平等。“大体相等”的规定,是人人平等的体现,故A项正确。“大体相等”中的“大体”二字表明B项正确。“大体”是个抽象概念,仍需限定,故C项表述正确。《选举法》第6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该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该法第18条第1款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因此,上述关于“大体相等”的规定仍应遵守选举法的规定,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故D项“不”字错误。
甲国因其领海海域海盗猖獗向联合国安理会请求国际社会在打击海盗上予以协助。安理会通过了他国军舰可进入乙国领海打击海盗活动的决议。乙国军舰在甲国附近公海登临一疑为海盗的船只时,因该船置之不理而使用了武力,造成了该船的损失。后查明该船并非海盗船。依国际法的相关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有哪些?( )
,因为外国军舰进入乙国领海是依安理会的决定进行的,不属于侵略。B正确,安理会的决议只针乙国请求外国军舰参与打击其领海的海盗一事,并不能构成国际习惯法。C对,依海洋法公约,在公海,军舰和军用飞机在有合理根据认为其从事海洋法公约所列不法情况时,均拥有登船检查的权利。D对,嫌疑经证明无根据,临检国需承担对被监检船舶造成的损失。
2009年。随州大酒店厨师徐某(24岁)在酒店坠楼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为自杀,并将调查结果告知了死者亲属。死者亲属为向酒店索要赔偿,将尸体停放在酒店大厅,引起群众围观。在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事件过程中,徐某的父亲徐某某组织、煽动亲戚朋友闹事,堵塞交通,打砸、焚烧随州大酒店,殴打维持现场秩序的公安民警和武警官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多名公安、武警人员受伤:多辆警用车辆遭到不同程度的损毁;致使周边企业、学校等单位的生产经营、教学和居民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徐某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本题考查故意毁损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数罪。《刑法》第290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张某对当地镇政府干部王某的工作提出激烈批评,引起群众热议,被公安机关以诽谤他人为由行政拘留5日。张某的精神因此受到严重打击,事后相继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撤销了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张某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张某享有监督权,王某的人格尊严未受到侵犯。公安机关给予张某行政拘留,限制其人身自由,侵犯了他的监督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张某也有权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张某与郭某处于婚姻关系的正常存续期间中,二人经常因琐事而激烈争执。有一天二人又开始大吵,郭某就指着墙角的农药说:“这日子没法过了,我喝农药死了算了!”张某回应道,你想死就去死好了。随后出门之际就看到郭某真的在喝农药,但张某还是走出家门去找父母。最后郭某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了具有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的不作为犯。根据通说,夫妻之间在刑法上互负救助义务。张某明知其先行行为可能引发严重危害后果,能采取而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予以防止,其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BCD正确。
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考点】刑讯逼供罪【详解】所谓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根据《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A选项中,甲系机关保卫处长,不符合刑讯逼供罪的主体要件,因此不构成刑讯逼供罪,A的说法是错误的。B选项中,乙并非为获取口供而实施伤害行为,不符合刑讯逼供的要件,不能成立刑讯逼供罪。因此B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因此,C选项中,丙的行为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不构成刑讯逼供罪,C的说法是错误的。D选项中丁并未使用酷刑,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认犯罪事实,系出于害怕的心理,因此不构成刑讯逼供罪,D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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