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产孕妇黄某由于胎盘早剥被送往医院抢救,若不尽快进行剖宫产手术将危及母子生命。当时黄某处于昏迷状态,其家属不在身边,且联系不上。经医院院长批准,医生立即实施了剖宫产手术,挽救了母子生命。该医院的做法体现了法的价值冲突的哪一解决原则?( )
A项:价值位阶原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就法的基本价值而言,主要是以上所言的自由、秩序与正义,其他则属于基本价值以外的一般价值(如效率、利益等)。本题中, 经医院院长批准,医生立即实施剖宫产手术,挽救了黄某母子生命的行为正是保护在先的生命权的体现,遵循了价值位阶原则,故A项正确。B项:自由裁量原则,是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作出决定的原则。自由裁量原则以法律授权为前提,本题中,并未体现法律授权医院实施该行为。故B项错误。C项: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本题中,经医院院长批准,医生立即实施剖宫产手术的行为并没有对某种法益造成损害,没有体现比例原则,故C项错误。D项: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功利主义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本题中的行为并没有体现功利主义。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下列关于法律原则作用的说法中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考查法律原则。B选项错误,法律规则为人们提供具体的行为标准。
关于法律要素,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本题为选非题。按照法律规则内容规定不同,可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规定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反垄断法》第37条中的“不得”字眼表明,它属于义务性规则,故选项A说法正确。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3款是关于执法人员回避义务的规定,表述的是法律规则,故选项
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中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的字眼表明,它属于委任性规则,故选项C说法正确。《婚姻法》第22条的内容明确,故属于确定性规则,选项D说法正确。
有关法的产生的说法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考查法的产生。A选项错误,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王大卫在广东佛山一玩具厂打工之前,签了一张招工协议,招工人员特意指着一条说:“这一条说了,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包括重伤、死亡,工厂概不负责。”王大卫觉得自己年轻机灵也不会有什么事,就说:“那是当然,都是自己的命。”后来王大卫在工作时被切割机切断手指,王大为请求工厂支付医疗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第53条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因此AB错误。受害人承诺,是指受害人容许他人侵害其权利,自己自愿承担损害结果,且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的招工协议应当属于免责条款,而不是允许工厂侵害其权利的被害人承诺,另言之王大为所签订的协议和口头认可,本意是希望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让对方伤害自己,因而C错误。本案中免责条款无效,王大卫在工作工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2月1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还款日期为2019年7月1日。乙丙未约定保证期间。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未向乙清偿,乙遂于2019年10月1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本题涉及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问题。《担保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题的保证期间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34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故本题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自2019年10月1日期计算,选项CD错误。
张某因生意亏损,于2016年10月113向好友沈某借款3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2017年10月1日前还款,后张某未能按期还款。2017年10月15日,张某与沈某商议,张某再借沈某300万元,期限1年,应沈某要求,李某为张某所欠两笔借款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截至2018年12月,张某仅于2018年3月1日归还300万元。对于张某归还的这30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考查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李某为张某所欠两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故B选项错误。两笔借款数额相同,但到期时间不同,应当按照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张某归还欠款时,2016年的借款已经到期,但2017年的借款尚未到期,因此张某归还的是2016年的借款,故选项A正确,C、D错误。
请问,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本题涉及无权代理、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以及道德行为的辨认问题。代理行为须为民事法律行为,喂狗不属于代理行为,故无权代理无从谈起。无因管理行为系为他人管理事务的合法行为,其后果客观上对本人有利,若事实上造成本人损失的行为,构成不法管理。本题中,乙未经甲之同意擅自代其喂狗,其主观上存有过错,其行为之客观造成甲重大损失,故乙之行为已属不法管理,应认定为侵权行为,而不为无因管理和道德行为。本题正确选项为B。
下列哪一选项中,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行使撤销权的是:( )
本题考查重大误解的认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选项A中对于行为能力的误解、选项D中对于动机的误解都不属于重大误解的范畴。选项B,甲实施的是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也不构成重大误解。本题正确答案为C。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书面约定租期3年,租金月付。未经甲的同意,乙又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丙。丙人住后,擅自打通了房屋客厅与阳台的隔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房屋转租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乙、丙之间的房屋转租合同为非法转租,甲于知道后的6个月内提出异议,甲有权解除甲、乙之间的出租合同。故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合同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乙因第三人丙的行为对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21条、第224条第1款的规定,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故选项C正确。第三人丙损坏房屋,甲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故选项D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2017年11月20日,甲、乙约定:由甲提供布料,乙为甲加工西服一套,加工费1000元。乙必须在2018年3月1日前交付西装。此后,乙因承接的工作繁重,就将主要工作交给信誉良好的丙。甲对此并不知情。2018年3月31日,乙将西服交付予甲,甲发现西服不符合约定的款式要求。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承揽合同的问题。依据《合同法》第263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故选项A错误。依据《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故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依据《合同法》第262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C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
旅客韩玉投宿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3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总台,当班服务员清点了物品。第二天下午,韩玉凭取物牌去取密码箱,发现已被他人领走。韩玉要求饭店赔偿全部损失,饭店拒绝,遂起纠纷。对此,正确的处理结果是:( )
本题涉及保管合同的成立和保管人的责任问题。饭店和韩玉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韩玉将物品交给饭店保管,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成立,不存在无效之理由,故饭店应赔偿韩玉全部损失。本题中,虽然饭店未收取保管费,但饭店和韩玉之间不适用无偿保管的规定,饭店负一般过错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张某因业务关系认识李某,遂与李某出双入对,并进而开始同居生活,后经不住李某软磨硬泡,张某与李某到李某户籍所在地办理了结婚登记。王某得知后,十分气愤。王某及其亲属提出下列主张,能够得到支持的是:( )
本题涉及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可知,本题中,王某有权在离婚诉讼中同时请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但不得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主张,也无权请求配偶之外的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近亲属也不是合格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是( )。
本题考核夫妻财产制。ACD是夫妻共同财产。
A市原副市长马某,涉嫌收受贿赂2000余万元。为保证公正审判,上级法院指令与本案无关的B市中级法院一审。B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马某突发心脏病不治身亡。关于此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34条第2款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20条规定,A项正确,B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应当”而是“可以”由B市中级法院的同一审判组织对是否没收违法所得继续进行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17条规定,CD两项表述正确。
甲公司竖立的广告牌被路边树枝遮挡,甲公司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将遮挡广告牌的部分树枝砍掉,所砍树枝共计6立方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考点】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详解】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都严重地破坏了我国的森林资源,都侵犯了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森林法》调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该两罪的犯罪对象。本案中,甲公司因广告牌被路边树枝遮挡而将部分树枝砍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无采伐许可,因此既不构成盗伐林木罪,也不构成滥伐林木罪。因此,ABC都是错误的,D是正确的,当选。
医生甲退休后,擅自为人看病2年多。某日,甲为乙治疗,需注射青霉素。乙自述以前曾注射过青霉素,甲便未做皮试就给乙注射青霉素,乙因青霉素过敏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考点】非法行医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医疗事故罪【详解】非法行医罪是故意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无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仍实施非法行医行为的才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属于非法行医罪所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本案中,甲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根本不可能按照任何一个合法程序办理医师资格认证和医师执业注册,但其擅自为他人看病2年多,构成了非法行医罪。甲在非法行医的过程中违背技术操作规范,未做皮试就给乙注射青霉素,造成乙死亡,应以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所以A是正确的,B、C是错误的。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甲不符合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身份,不构成医疗事故罪,所以D是错误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关于伪证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本题考查伪证罪的刑法规定。
根据《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ABD正确,
C项错误,伪证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为之。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陷害他人的意图或者隐匿罪证,就不能以伪证罪论处。如行为人因粗心大意,工作不认真,或者学识、业务能力不高而作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记录、翻译,或者因错记、漏记、错译、漏译等而不能反映原意,等等。
甲、乙、丙三人共同进行抢劫,甲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乙、丙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关于本案的程序,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死刑复核程序。《刑诉解释》第352条规定: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甲因邻里纠纷失手致乙死亡,甲被批准逮捕。案件起诉后,双方拟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对于此案的和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98条第1款、第2款规定,A项的错误在于,甲在押的,其近亲属应经甲同意,才能与被害方进行和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97条规定,B项的错误在于,乙的近亲属是与被告人和解,而不是“代为和解”,此处表述不准确。C项的表述正确,因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可以协助被告人、被害人参与和解协商。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98条第3款规定,D项不正确。
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发现打砸多辆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何某神情呆滞,精神恍惚。经鉴定,何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关于公安机关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考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详解】《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法》284条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3条第1款的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有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撤销案件。本题中,何某实施的打砸多辆机动车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不符合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由于何某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因此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将何某交付其亲属并要求其积极治疗。本题选择B。【陷阱】本题的陷阱在于,何某打砸多辆机动车的行为并不是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其虽实施了暴力行为,但是并不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
执行机关是指将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机关。下列有关执行机关执行范围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执行的场所。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3个月的有期徒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看守所负责执行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的执行;监狱负责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及送交执行时余刑在3个月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而无罪或免除处罚的判决、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和裁定,均由人民法院自己执行。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关于宪法的根本性,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考查宪法的特征。宪法的修改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对其内容的理解上发生分歧时,应该遵循法律的严格规定进行解释。关于宪法解释,下列哪~说法是正确的?( )
考查宪法的解释。英国是立法机关解释宪法,我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属于立法机关解释。
关于国家主席,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 )
考查国家主席制度。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因此B选项错误。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下列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
考查全国人大常委会。C选项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委员会组成人员有10人以上联名就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质询案。
张某被司法机关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下列哪一行为是张某不能做的?( )
考查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在高校任教、在国家机关担任司机以及在人民团体中从事非领导职务,都不属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禁止从事的活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游行示威的自由。
下列有关我国行政区域设立、变更的决定机关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
考查我国宪法上的行政区划。
C选项错误,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都须经国务院审批。
关于“战时”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本题考查“战时”的理解。参见《刑法》第451条关于战时的界定的规定,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司法工作人员甲徇私枉法又收受贿赂,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的。对甲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
本题考查的是对徇私枉法罪和其他罪的竞合关系。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又收受贿赂,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下列哪一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
本题考查玩忽职守罪的具体适用。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玩忽职守罪。同时该条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内容,即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犯罪出现法条竞合的时候。特别法优先,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
《刑法》第168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AB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构成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C项,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的执行判决失职罪。该罪与玩忽职守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
D项外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是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因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玩忽职守罪。
2012年5月,被告人曹某等人经密谋后,分别购买作案工具迷彩色三菱吉普车、假军车牌照、假军服、头盔、警棍以及证件等物,伪装成军队纠察人员,以查假军车为名,让多人缴纳“罚款”。有人不缴纳罚款,曹某等人即殴打对方,迫使其缴纳罚款。对于曹某等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抢劫罪的具体适用。曹某等人冒充军人骗取他人缴纳罚款的行为,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殴打对方迫使其缴纳罚款的行为,因为使用了暴力,根据司法解释,构成抢劫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A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该案经B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判决生效后,被害人某甲不服,提起申诉。如果判决确有错误,下列哪一司法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
本题考查提起再审的主体和理由。《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中,该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经B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因此,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最后判决的机关是B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可知,B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同时,B省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即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考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详解】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为新增设的特别程序之一。《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故A选项错误,申请主体应为人民检察院,B选项正确。第281条第1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故C项由基层法院审理错误。第283条第1款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故D项“中止审理”表述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甲乙两国因边境纠纷导致全面的战争,战争开始后,交战国之问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会出现下列哪一种结果?( )
当战争开始后,各交战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一般自动断绝,交战国关闭其在敌国的使馆和领馆,接受国有一般的义务尊重馆舍财产和档案的安全。因此答案是B项。
甲、乙两国订立的一项条约,条约中有涉及丙国的内容,丙国是第三国,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条约法——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A错,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不必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B错,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C正确。条约使第三国享有权利时,如果经确定原意为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D错。
莱斯为甲国驻乙国使馆的二等秘书,科尔为丙国驻乙国使馆的随员。科尔目击了莱斯因与他人争执并将对方杀死的事件。甲乙丙三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三国之间没有其他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判断哪项是正确的?( )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外交人员也免除作证义务。外交人员的特权与管辖豁免可以由其派遣国放弃,但这种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作出,外交人员自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故A对、BC错。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放弃一旦由其派遣国作出,就不论其本人同意与否,D错。
中国籍人李红出国多年后定居甲国(但并未入甲国籍),后与甲国一男子结婚并生一女,取名希瑞。李红回江苏老家省亲,住在其亲属家。甲国称李红在甲国参与毒品交易等犯罪活动,向中国提出了引渡的要求,两国之间无引渡条约。依中国《国籍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引渡法》及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错,依中国《国籍法》第3条,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B错,李红不是外国人,她只是定居甲国,但并没有退出中国国籍。依《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9条规定,市民在自己家中留宿外国人,需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手续。而李红并不是外国人。依《引渡法》第8条第1项的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国国籍的。本题李红具有中国国籍,因此,属于应拒绝引渡之列,C错,D对。
甲国从其飞船上发射探测器成功登陆了月球,在飞船返回地球时因技术原因偏离航线并降落于乙国境内。乙国搜索到了降落的甲国飞船及所载的宇航员。甲乙两国均为《营救协定》的缔约国。依该公约及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外层空间法。A错,依不得据为已有原则,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的方法,或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将外空据为己有。《营救协定》规定了各国对营救宇航员的三项义务:(1)通知,通知发射当局或联合国秘书长;(2)营救、寻找,宇航员降落在一国领土内,该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营救措施,并给予他们一切必要的帮助:(3)归还,无论在何地发现了发生意外的宇航员,缔约国都应立即把他们安全地交还给发射当局。D正确。
甲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其成立后,乙国代表在某会议上与甲国代表有非官方接触,丁国与甲国签署了同盟友好条约,甲国在丙国首都设立了留学咨询服务机构,戊国与甲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上述哪个国家的行为构成对甲国的正式承认?( )
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上的承认。A不正确,戊国与甲国共同参加了某贸易规则多边谈判会议,是非正式承认。B不正确,乙国为非官方接触不构成正式承认。C不正确,丙国为设立了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也非正式承认,D正确,丁国与甲国签署了政治性的友好条约。
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条约。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现间,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新的相关协议达成,那么,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对于东甲、西甲两国,下列哪一项条约不予继承?( )
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上的继承。根据条约继承的相关规则,人身条约一般是不予继承的,“非人身性条约”一般是可以继承的。故选C。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不包括:( )
考查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的内容。
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且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关于两者描述,错误的是哪一项?( )
考查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A选项说法错误,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民法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而普通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根据我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规定,关于港、澳基本法的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考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详解】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4条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据此,B、C、D选项正确,A选项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基本法”是错误的,本题选项为A。
2012年,中国多个城市爆发针对日本“钓鱼岛国有化”示威游行事件。根据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
考查《集会游行示威法》第6条、第7条、第8条。
甲、乙、丙三国对某海域的划界存在争端,三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甲国在批准公约时书面声明海洋划界的争端不接受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乙国在签署公约时口头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丙国在加入公约时书面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性质、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诉讼管辖权。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诉讼管辖权以争端方的同意为条件,甲国有权在加入公约时声明不受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约束,A错误,B正确,C错误;国际海洋法法庭仅对海洋争端有管辖权,但并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争端的管辖权,D错误。
甲国某航空公司国际航班在乙国领空被乙国某公民劫持,后乙国将该公民控制,并拒绝了甲国的引渡请求。两国均为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三个国际民航安全公约缔约国。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考点】劫机犯罪的管辖权问题【详解】根据《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第5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罪行实施管辖权:(1)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发生的;(2)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3)在其内发生犯罪行为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航空器内;(4)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劫持发生在甲国航空公司国际航班上,所以甲国有管辖权,所以A选项错误。根据公约第7条规定,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由此乙国并没有引渡的义务,但如果不引渡,必须在乙国境内进行审判,所以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2002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对劫机犯罪不具有管辖权。所以D选项错误。
国家工作人员甲听到有人敲门,开门后有人扔进一个包就跑。甲发现包内有20万元现金,推测是有求于自己职务行为的乙送的。甲打电话问乙时被告知“不要问是谁送的,收下就是了”(事实上是乙安排丙送的),并重复了前几天的请托事项。甲虽不能确定是乙送的,但还是允诺为乙谋取利益。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据此可知,这里甲“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仍收取其财物,构成受贿罪。本案中,甲已经推测到20万元可能是有求于自己职务行为的乙送的,仍然予以接受,因此,甲对自己的受贿行为持放任的态度。如果这笔钱确实是乙送的,甲又承诺为乙谋取利益,那么甲构成受贿罪。本案中,这笔钱确实是乙送的,所以甲构成受贿罪,乙构成行贿罪,丙构成行贿罪的共犯。
张某居住于甲市A区,曾任甲市B区某局局长,因受贿罪被B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期间突发严重疾病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张某在监外执行期间违反规定,被决定收监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5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A、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C项正确。《最高法解释》第433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十五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本题中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并非为人民法院,而是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所以收监的决定不由法院作出,故D项错误。本题选C。
在民法理论上,债的类型有( )。
属于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包括( )。
甲的女儿考入某市的一所大学,甲托朋友乙抽空代为照顾,乙非常尽心,甲感动之余决定将珍藏的两瓶葡萄酒赠与乙,乙欣然应允。就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本案情形并不属于188条规定的赠与合同类型。因此,若甲不交付葡萄酒,乙无权请求甲交付。故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移交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选项B正确。本题中,甲在决定赠与乙葡萄酒时并未声明乙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对甲的女儿尽到照顾义务,乙对甲的女儿的照顾是基于甲之前的委托,故本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移交后,甲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故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但是本案并非194条规定的存在法定撤销事由的情形,甲撤销赠与时无权请求乙返还已交付的葡萄酒。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
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在什么人之间发生,谁是权利义务的承受者,都涉及民事主体问题。在我国,民法法律主体(简称民事主体),包括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主要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合伙组织等)。因此选项A、选项B、选项C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选项D不属于。选项A需要注意区分的是,《民法典》规定的是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凤凰房地产公司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20亿元开发凤凰楼盘楼房,同时,办下土地使用权证后,凤凰房地产公司将该项目土地抵押给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6个月后,楼房主体结构建设已经完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考查法律行为之间的主从关系(具体为债权和抵押权的主从关系)。债权和抵押权是主从关系,A正确;不可抗力灭失抵押权消灭,从权利消灭不影响主权利,B正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给予凤凰房地产公司的赔偿金是代位物,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CD正确。
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一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之规定,撤销权的客体应当为财产行为,对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主张撤销权,故甲对其父遗产的放弃继承行为不得成为撤销权的客体。但本题中,甲在与丙签订赠与协议时,已经接受了遗产的继承,其将继承所得的遗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予以撤销,故A选项表述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本题中,甲、丙之间达成的赠与协议,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协议,故为无效,C选项表述正确。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之规定,继承权不为债权,不得成为代位权的客体,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C。
对非因法律行为的原因而取得所有权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考查《物权法》关于物权原始取得及其行使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而设立物权的,自该事实行为完成时取得对房屋的所有权。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28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因此,B、D选项正确。 B项说法错误。又根据《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而取得物权的,自该判决书生效时,该物权得以设立。故C项说法确,D项说法错误。本题答案选AC。
幸福园商品房小区的业主,对于其享有的权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本题A选项中小区的道路、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除另有约定外,应属于业主共有。该共有非按份共有,也非共同共有。对于车库车位,应区分情况。规划的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归开发商,利用道路或者绿地改建的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本题B选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本题C选项业主将住房改为商业性用房,应取得本楼业主的同意而非小区业主的同意。本题D选项业主私搭乱建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制止,该权利来源于公共相邻关系理论。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甲将一套自住房卖给乙,并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首付了30%的款项,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后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好友丙担保,将该房抵押给丙的债权人丁并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现丙因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丁要求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预告登记的效力问题。《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乙为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故丁未经乙同意不能取得对该套房屋的抵押权。丁的抵押权未设立,无权要求甲承担物权法上的担保责任,但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丁有权要求甲承担抵押合同的担保义务。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D。
某日张某在村边的河里发现了一头顺流而下的绵羊,张某将绵羊打捞起来,带回家中据为已有。几天后,李某找到张某,告诉绵羊是自己帮王某看管的,要求张某归还绵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物权法》第243条规定,无权占有人在返还占有物时,应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善意占有人有权要求扣除其因维护该不动产或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则没有此项权利。张某应向李某返还绵羊和绵羊的孳息羊毛。张某系恶意占有,所以无权要求李某支付喂养绵羊的费用。故本题答案为AC。
甲将一辆汽车出卖给乙,合同约定价款40万元,由乙分5期支付完成。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是明确约定在乙付清全部款项之前,甲保留对该汽车的所有权。此后,甲又将该车以3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本题涉及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问题。甲已将汽车交付给乙,乙直接对该汽车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故乙对汽车的占有为直接占有。又因甲与乙约定的汽车买卖合同为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在乙付清全部款项之前,汽车的所有权仍归甲享有。故乙对汽车的占有为他主占有。乙对汽车的占有是基于买卖合同的占有,故乙对汽车的占有是有权占有。因此,选项A正确。因为甲仍保留该汽车的所有权,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有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选项B、选项C错误。依据《物权法》第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故选项D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2018年5月,甲委托乙保管一台笔记本电脑。保管期间,乙谎称电脑为自己所有,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期间,乙因缺钱,又谎称电脑为自己所有,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经乙指示,丙将该电脑交给丁。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本题考查动产的善意取得。甲把电脑委托乙保管,乙对电脑的占有具有占有权源,为有权占有,C选项正确。乙把电脑出卖给丁的时候,乙为电脑的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亦属“权利外观”,足够提供支撑动产所有权善意的公信力。因此,乙将电脑卖给丁,丁构成善意取得,丁取得了电脑所有权,甲不得向丁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因此,B选项正确,AD选项错误。
甲公司为了对其子公司乙提供担保,与丙银行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以自己持有的某栋大楼及其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乙公司设立最高额为2亿元的抵押权。但该合同并未约定债权的确定时间。2017年4月10日,甲公司为丙银行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最高额抵押权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自办理登记时发生效力。故A项正确,B项错误。又根据《物权法》第206条的规定,C、D两项也都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ACD。
下列债的履行中,属于不适当履行的有:( )
本题涉及债的不适当履行问题。债的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实施了给付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包括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前者是给付在时间上有瑕疵,后者则包括除迟延履行外的一切不适当履行的行为样态。选项A,孙某只履行了自己的部分债务,不为适当履行。B选项所约定的债务具有特定的人身性,债务人将自己的债务转托第三人履行,为履行主体不合格。C选项因债权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向清算组履行为适当履行。D选项出卖人在发货时未履行包装义务致使标的物受损,为不适当履行。故本题答案为ABD。
甲公司是一家科技企业,向乙公司采购10台进口精密空调,用于保证其机房的温度适合机器设备运转。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全部交付后10日内付货款。并由丙银行以保函的形式为本次交易提供保证担保,保函明确:“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银行代为支付,丙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2014年3月10日甲公司收货,其中有2台经过试运行发现低温情况下无法运转。2014年3月20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遂要求丙银行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为此发生争议。以下选项错误的是:( )
本题涉及保证人的权利及保证期间问题。《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故A选项错误。本题中因乙交付的2台空调存在问题,甲公司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因此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并非2014年3月20日,因此选项B错误。《担保法解释》第43条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本题中甲公司对问题空调的价款有权拒绝支付,故选项C正确。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而直接清偿的,并不丧失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故选项D错误。本题答案为ABD。
下列属于人的担保的有:( )
本题涉及人的担保问题。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了其他有关人的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其形式主要有保证人、连带债务人以及并存的债务承担。本题A选项属于保证,为人的担保。本题B、C选项属于物保V不属于人的担保,故C选项错误。D选项属于反担保,反担保既可以是物的担保,也可以是人的担保VD选项中所涉反担保为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本题正确选项为AD。
甲工程公司向乙涂料销售公司采购工程用防腐涂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交付的涂料经验收合格后付款。乙公司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涂料,甲公司验收发现涂料防腐性能不达标,无法使用,遂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因项目紧急,甲公司只得从其他公司另行高价购买涂料。就此引起纠纷。就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本题涉及抗辩权、解除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的适用问题。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先交货物、后付款。乙公司交付的涂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根本不能使用,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甲公司可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由于该违约行为属于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甲公司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当然,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乙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对于这三种权利,从性质上加以分析,抗辩权的功能是预防损失:请求权的功能是弥补损失:解除权的功能是终止合同关系。故这三种权利不存在选择适用的问题,可以并用。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下列说法中,甲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是:( )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1)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自由原则并不矛盾,根据合同自由原则,任何一方均享有随时中止磋商,拒绝订立合同的自由。只要没有同时违反先合同义务,就无须承担任何责任。选项A、D中,甲均无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甲有权根据磋商阶段的实际情况,随时终止磋商,拒绝订立合同。故选项A、选项D不当选。(2)选项B,甲因过错违反了通知的先合同义务,乙公司因此遭受了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故乙公司有权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并不影响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故选项B当选。(3)关于选项C,《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公司在磋商过程中,将知悉的乙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当泄露,成立缔约过失责任。故选项C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
村民张某向村民王某购买一辆二手自行车,双方约定1个月后付款。在购买该车后的第20天,张某骑车外出,遇上郑某。郑某说该车是他的,1个月前,因王某到他家办事,借给王某的。郑某要求张某返还该车,张某询问王某是否有此事。王某答有此事,但王某要求张某向其付款,且说他与郑某之间的事他们自己解决,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权利瑕疵担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有权中止支付车款。同时,根据善意取得制度,郑某无权向张某要回该车。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
假设甲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生产,但双方对合同的履行地点存在争议,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应当上门取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应当送货上门。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本题涉及合同履行地点问题。对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即履行地点为甲公司所在地。故乙公司应当上门取货,上门取货的运费应由自己承担。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王某为报恩,一直抚养其牺牲战友瘫痪在床的儿子贾某。临终前,王某拟定遗嘱,将全部遗产的一半留给其儿子王亮,剩余遗产由其女儿和妻子平分。对此,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特留份的规定。《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故ABD选项错误,正确答案为ABD。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而构成挪用公款罪?( )
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中对“归个人使用”的理解。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故AB正确。
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宪法条款体现了该原则?( )
考查宪法的原则。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体现了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因此C选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体现了宪法的法治原则,因此D选项错误。
甲因积怨将乙打成重伤,致乙丧失劳动能力。本案中,哪些人有权为乙委托诉讼代理人?(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6项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乙被甲打成重伤丧失劳动能力,但是并非丧失行为能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作为一位普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有权为乙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只有乙本人和他的母亲,乙的祖父和好友既不是法定代理人也不是近亲属,无权为乙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选项AC正确,BD错误。
小刚是一名17岁的职业高中学生,在2013年10月5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3部。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哪些内容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是指在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对其加以证明的问题。学习证明对象理论需要掌握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哪些是需要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二是哪些是免证事项。第一个方面的问题一般教材均作了介绍,即证明对象既包括实体上的事实(如和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也包括程序上的事实。实体事实主要是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具体有:犯罪事实是否发生,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危害后果,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主观罪过等,是否具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以及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本题中,显然A、B、D三个选项都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第二个方面的问题是要掌握免证事项的范围,其范围如下:众所周知的事项、预决事项和推定事项。这些免证事项,往往会成为这类考试题目中设置的干扰项。本题的C项“201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就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免证事项,故不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
我国宪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分工负责,是指公、检、法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既不越权代办和干涉,也不互相推诿和不履行职责。故A项正确。互相配合,是指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依法办理刑事案件。“互相配合”的目标是“依法办理刑事案件”,而非“惩罚犯罪分子”,故B项错误。互相制约是监督原则(即权力制约原则)的体现,也是国家权力依法行使的重要保障。互相制约,是指三机关在分工配合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互相监督,防止错案的发生,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故C、D项正确。C、D项正确。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
本题考查非法经营罪的具体行为方式。
《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包括题中四个选项的内容。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综上,ABCD均正确。
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A项中侵占是自诉案件,属于第4种情况;C项属于第(5)种情况。
于某和张某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张某因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开庭审判时于某发现张某被法院通知出庭作证,而张审判长是张某的姐姐,本案还存在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关于本案中的回避问题,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本题考查回避的主体。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人员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注意:其中不包括证人,故而张某作为证人是不适用回避制度的,A项说法正确,B项错误。注意在本案的刑事诉讼中,由于张某未被起诉,故而不能被称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所以D项的说法错误。而根据题目中所提供的信息,张某有可能成为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则刑事部分的审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与其有利害关系,张审判长作为其姐,应当回避,故C项正确。
国家机构领导人的权力交接制度和权力负责制度对于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正常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我国《宪法》对其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以下关于权力交接制度和权力负责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 )
考查中央政权的宪法架构。A选项错误,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理。《宪法》第84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考点】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详解】A选项中甲作为公司总经理召开公司大会商定逃税,并指使黄某具体实施逃税的行为,甲公司与黄某成立逃税罪的共同犯罪。甲是教唆犯,黄某是实行犯。黄某在犯罪的实行阶段主动中止犯罪行为,并且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对于单位而言,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黄某未按照决定逃税属于其意志之外的原因,因此单位构成犯罪未遂。所以A的说法是正确的。B选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虽然法律禁止假币的流通,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讲,假币也是一种商品,犯罪分子在抢夺假币后通过出售、使用,可以获得一定的非法利益。因此,假币仍然是一种财物,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既遂。所以B是正确的。C选项中丙出于出卖的目的,已经实施了偷盗婴幼儿的行为,犯罪过程实施完毕后,丙才将婴儿放回原处,拐卖儿童罪已经既遂,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因此C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D选项中,丁具有杀死胡某的故意,并且实施了具体杀死胡某的行为,虽然打数枪均未打中,但是胡某之所以心脏病发,和胡某开枪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胡某死亡后果与丁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丁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所以D当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陷阱】该题考查的内容比较综合和广泛,具有一定的难度。A选项涉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问题,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共犯必须区别对待。具体到这一选项,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如果自动中止犯罪,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来说是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在这种情形下,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教唆犯、帮助犯成立犯罪未遂。B涉及对象认识错误的问题,误将假币作为真币实施抢夺的,应当如何定性。事实上,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盗窃假币构成盗窃罪,实际上假币也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D实际上考查的是因果关系认定的问题。考生一定要系统复习,多联系、多思考,才能更好地应对司法考试。
张某、王某和李某三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三人以该公司的名义从事集资诈骗行为,所得数额较大,并由张某、王某和李某三人平分。对于三人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主要考查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根据《刑法》第1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31条的相关规定,本题中张、王、李三人私分犯罪所得,构成集资诈骗罪罪的共同犯罪,不构成单位犯罪。故AC正确。
关于罪数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重点考查罪数的认定问题。A选项中,赵某盗窃手提包时不知道其中会有枪支,因此,赵某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盗窃枪支罪:发现枪支后予以藏匿,另外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此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如果赵某故意盗窃枪支,构成盗窃枪支罪以后再藏匿枪支,藏匿枪支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B选项参见《刑法》第238条第2款和第3款,钱某的非法拘禁行为已经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最后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C选项中李某有两个行为: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非法拘禁行为是前行为,故意杀人行为是后行为,是主行为,故意杀人行为吸收了非法拘禁行为,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D选项参见《刑法》第267条第2款,吴某的抢夺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罪。
下列哪些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
本题考查罪数的认定和我国刑法相关的特殊规定。《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对D选项中的赵某应按照民事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择一重罪处罚。
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甲为其提供资助。受培训的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因案件被及时侦破,乙、丙、丁未能实施恐怖活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A.D正确,如果刑法分则将一个犯罪的帮助行为、教唆行为从本罪中脱离出来,单独成罪,那么对新罪就不再按照总则的共同犯罪进行定罪处罚。理论上称为“帮助犯正犯(实行犯)化”、“教唆犯正犯化”。如果刑法分则将一个犯罪的预备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那么对新罪就不再按照总则的犯罪预备进行定罪处罚。理论上称为“预备犯正犯(实行犯)化”。
选项B正确,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选项C正确,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实施的准备物品或工具、组织培训或积极参与培训、进行联络和策划的行为。“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根据2016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6)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ABC项均正确。外籍妇女的人身自由受到我国《刑法》的保护,拐卖外籍女的成立拐卖妇女罪。D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甲乙丙三国为某投资公约的缔约国,甲国在参加该公约时提出了保留,乙国接受该保留,丙国反对该保留,后乙丙丁三国又签订了涉及同样事宜的新投资公约。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条约的冲突和条约的保留。A项,乙丙丁三国签订新公约,这只可能导致新旧条约之间的冲突,但并不导致原公约失效,A项错误。
B项,条约的冲突,指一国就同一事项先后参加的几个条约的规定相互矛盾,从而引起哪个条约应当优先适用问题。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部分相同,部分不同时,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之间,适用后约优于先约的原则。本题中,乙丙同为先后两个投资公约的缔约国,两国之间应适用新公约,B项正确。
C项。条约的保留,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如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关于保留的效果,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适用保留后的规定,C项正确。
D项,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两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本题中,丙国反对甲国提出的保留,通常只是保留所涉及的规定不予适用而已,并非两国之间不发生条约关系,D项正确。
甲、乙两国因边境争端常年交战。丙国总统邀请甲、乙两国领导人到丙国参加该国庆典活动,并借此机会安排两国重开谈判,丙国总统参与了谈判并为领土争端的解决提出了解决方案。但甲国表示反对,丙国在说服未果的情况下,派军舰在甲国近海进行军事示威,以迫使甲国接受其方案。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斡旋和调停的不同点是:斡旋只是第三方促使当事国进行谈判,提出建议或转达当事国的建议,但第三方一般不参与谈判:调停方则以中间人的身份推动和协助争端当事国采取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包括提出建议作为争端当事国进行谈判的基础,而且直接参加争端当事国之间的谈判,以促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妥协。调停方提出的建议对争端方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不能强迫当事方接受。军事威胁构成干涉,是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被现代国际法禁止。AD正确。
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审前羁押制度。《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曰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据此,检察院是“建议”而非直接予以释放或变更,故C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6条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的是再审不加刑的例外情形。上诉不加刑和再审不加刑主要是着眼于被追诉人的利益,但是为再审不加刑设置例外,允许在检察院抗诉的情况下加刑,实际上是对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一个平衡,故A、B正确,另外,由于再审程序针对的是生效裁判,因此与上诉审程序强调救济不同的是,再审程序强调的是纠错功能,因此,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应有例外,以防止造成被告人上诉的顾虑,但再审程序不完全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而设置的,因此允许有一定的例外,故C错误,D正确。本题选ABD。
孙某涉嫌抢劫罪,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以审判员肖某为审判长与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审理中,孙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了其1年前实施的盗窃罪。合议庭经评议,当庭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4年,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宣判后,法院告知孙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5日内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孙某的上诉状后,经审查认定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于是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以肖某为审判长和2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经审理,以抢劫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8年,以盗窃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则关于本案的审理过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本题考查判决,上诉、抗诉的期限,二审的裁判结果、发回重审的问题。根据《刑诉解释》第297条的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故A项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故本案上诉期应为10日,B项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相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故本案应依法改判,发回重审错误,C项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故D项当选。
关于宪法修改,下列那些说法是正确的?( )
考查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是调整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冲突的基本形式之一。宪法修改有以下特点:(1)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宪法授权的特定机关。从各国宪法的规定来看,宪法的修改机关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宪法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主要是立法机关;二是根据需要专门设立的宪法修改机关。(2)宪法修改必须严格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该程序较之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3)宪法修改是对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进行变更的活动,包括宪法规范内容的变更,也包括宪法规范形式的变更。综上,ABCD均正确。
甲的私营企业在2004年生产的产品全部内销,并缴纳了各种税收50万元。甲在年底向税务机关谎称其中部分产品出口,并出具了虚假的出口外销合同及相关证明,获得国家20万元的出口退税。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下列哪些案件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
【考点】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92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二)符合刑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三)符合刑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四)符合刑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选项A符合第4项规定,应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选项B、C中所涉及的境外取证、送达和嫌疑人引渡等事项需要在国外进行,也应当按照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等规定,请求外国司法机关的协助,应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驻外使馆中方工作人员在使馆内犯罪的,视为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对中国公民犯罪,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诉讼程序,故选项D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B、C。
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拟向乙国派驻大使馆工作人员。其中,卡罗琳是馆长,麦肯锡是参赞,布莱克是甲国籍翻译且非乙国永久居留者。依该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A正确。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拟派人选通知接受国。B正确。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C错误。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包括译员、工程师、会计等,享有的一般特权与豁免,但其特权与豁免存在若干限制,如不享有行政与民事豁免,C选项混淆行政技术人员与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区别。D错误。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且为非接受国国民,享有与外交人员相同的特权与豁免。如遇使馆人员死亡,其家属继续享有其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直到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时为止,而不是在外交人员死亡时结束。
律师刘某原住在某市甲区,后因购买商品房迁入乙区的玫瑰园住宅小区。在入住后第二年的选举中。刘某发现自己的名字没有出现在小区公布的选民名单上,刘某决定依法维护自己的选举权。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 )
考查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
A正确。《选举法》27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B、C正确,D错误。《选举法》29条规定:“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甲乙两国缔结了一个双边条约,条约用两国的文字写成,此外,还有一个英文文本,现条约中有关条文的解释出现分歧,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有关条约解释的规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几项?( )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其目的在于明确条约中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地方,从而有利于条约的诚实善意履行。条约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写成,遇有分歧时,若条约中规定了应以某种文字的约文为准,则应以制定的文字为准,如果条约中无此类特别规定,每种文字应同一作准,而且有关各方仅受本国文字文本的约束。AC正确。
下列有关人身自由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项?( )
考查人身自由。C选项错误,人身自由与其他自由一样并不是绝对的。必要时,国家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拘留、逮捕等措施,限制甚至剥夺特定公民的人身自由。
根据1967年《外空条约》和1972年《责任公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 )
根据1967年《外空条约》和1972年《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对地面造成的损害,应当负绝对责任,失败发射也包括在其中,A错误。根据《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对发射国国民造成的损害,不适用该《责任公约》,B错误。根据1967年《外空条约》和1972年《责任公约》的规定:(1)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包括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发射的实体,造成的损害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对另一国或第三国的空间卖体的损害,由发生过失的实体发射国单独或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的过失责任。所以CD正确。
甲乙二国建有外交及领事关系,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乙国为举办世界杯足球赛进行城市改建,将甲国使馆区域、大使官邸、领馆区域均纳入征用规划范围。对此,乙国作出了保障外国使馆、领馆执行职务的合理安排,并对搬迁使领馆给予及时、有效、充分的补偿。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本题考查使领馆特权与豁免。 A项,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所以,A错误。
B项,《公约》规定,使馆馆舍包括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馆长寓邸之用之建筑物或建筑物之各部分,以及其所附属之土地。因此,乙国也不可对大使官邸采取强制征用搬迁措施,无论其在何处。所以,B正确。
CD项,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的财产与交通工具一般应免受任何方式的征用。如接受国确有征用的必要时,应采取一切可能步骤以免妨碍领馆执行职务,并向派遣国作出迅速、充分及有效的补偿。所以,C正确,D错误。
您目前分数偏低,基础较薄弱,建议加强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