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法》第35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 )制度。
我国《教育法》第35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违反《教师法》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包括以下哪种( )。
一般而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责任主体;(2)违法行为;(3)损害结果;(4)因果关系;(5)主观过错。
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是( )。
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我国关于高等教育方针的规定中不包括( )。
我国关于高等教育方针的规定体现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总体方向、根本途径以及根本目标。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关于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较为恰当的表述应该是( )。
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我国的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关于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项错误,学校可以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C项错误,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D项错误,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我国的学位管理工作主要由( )负责。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学位授予工作的机构。
下列( )不是我国学位学科门类。
我国学位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等11类。
按照我国《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可以再次申请教师资格的期限是( )。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对于修满一年,申请退学的学生应当( )。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学生申诉制度
试述行政复议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做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
(1)合法性原则。复议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2)及时性原则。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应当快速、高效、公正地解决执法争议,防止相互推诿。
(3)准确性原则。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应当准确查明行政争议产生的真相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实际情况,准确地对案情定性,并准确地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4)便民性原则。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应当力求做到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尽量节省人力、财力和时间的情况下,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充分行使复议申请权。
(答案要点,可结合实际自由发挥)
《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取得高校教师职务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1)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3)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4)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简述我国教育申诉制度及其基本特点。
所谓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教育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教育申诉制度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两部分组成;
(2)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
(3)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
(4)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试述教育法治化的基本要求。
教育法治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为达此目标,教育法治化要求做到:
(1)主体合法。凡是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法律的明确授予。
(2)内容合法。无论是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的内容,还是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或其他活动内容,都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3)程序合法。教育法治化不仅要求各个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内容合法,同时还要求这些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
(4)救济有道。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国家要能为受害主体提供相应的权利救济渠道,以惩罚不法者的教育侵权行为,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
简述法律救济及其基本特征。
法律救济的基本含义有二:一是指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二是指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从而使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中正当地享有权利。
法律救济具有三个特征:
(1)法律救济具有事后性;
(2)法律救济具有权利性;
(3)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
简述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试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所谓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当事人起诉而停止执行。该原则的例外情况是: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会损坏公共利益的,裁定停止执行;③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可停止执行。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在行政诉讼中法律特别规定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应当证明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4)不适用调解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以调解作为审理和结案的方式。
简述法律责任及其构成。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要求行为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国家依据法律标准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否定性评价。
一般而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责任主体;(2)违法行为;(3)损害结果;(4)因果关系;(5)主观过错。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基本原则。
试述行政诉讼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的制度。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
(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所谓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当事人起诉而停止执行。该原则的例外情况是:
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会损坏公共利益的,裁定停止执行;
③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可停止执行。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在行政诉讼中法律特别规定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应当证明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4)不适用调解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以调解作为审理和结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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