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贷方科目核算的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纳税人的是()。
选项 ABD.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资源税有进口不征、出口不退的特性;选项 C.汽油不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销售汽油的加油站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物流辅助服务的是()。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商务辅助服务”。
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选项 C.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先用红字冲销原错误的会计分录,再用蓝字重新编制正确的会计分录,重新登记账簿,这种适用于会计科目用错及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错误的情况的账务调整方法是()。
红字冲销法是先用红字冲销原错误的会计分录,再用蓝字重新编制正确的会计分录,重新登记账簿的账务调整方法。它适用于会计科目用错及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错误的情况。
企业的下列所得中,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是( )。
选项 BCD 属于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有:(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下列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说法,正确的是( )。
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不再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包括小规模纳税人,选项 A 错误。尚未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发票主要有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和客运发票,选项 B、D 错误。
下列关于房产税相关政策的表述,错误的是( )。
选项 D,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下列关于运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的说法,错误的是( )。
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下列有关涉税鉴证业务的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C,涉税鉴证业务,限定于规定的涉税鉴证项目。涉税鉴证属于“准法定”业务,涉税鉴证的项目名称、鉴证内容、鉴证标准等由相关法规明确规定。
下列关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票据符合规定要求),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说法,错误的是( )。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某企业委托一服装厂加工工作服,合同约定布料由企业提供,价值 30 万元,企业另支付加工费 5 万元,下列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于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所以原材料由企业提供,服装厂收取加工费,企业和服装厂均以加工费 5 万元为计税依据,按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算印花税
下列有关预缴增值税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选项 A 错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 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选项 B 错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 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选项 D 错误。口诀:建 2 租 3 转让 5,房企 3。
下列关于业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的规定,错误的是( )。
项目组自提交业务结果之日起90 日内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业务档案。
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中,属于企业免税收入的是( )。
选项 AD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 B 属于不征税收入。
下列有关延期办理纳税申报与延期缴纳税款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纳税人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下列关于税务注销的规定,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在税务代理业务中,业务质量复核一般可采用三级复核,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三级复核的 内容的是( )。
业务质量复核一般可采用三级复核,即现场负责人的复核、项目经理复核、项目负责人复核。
下列有关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的表述错误的是( )。
选项 D,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务师执业风险表现形式的是( )。
税务师执业风险有以下几种主要表现形式:(1)为委托人提供有损于国家税收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服务;(2)出具不恰当鉴证报告;(3)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过程、成果没有达到业务约定书的要求;(4)税务师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委托人不当使用税务师服务成果。
下列关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说法,正确的有()。
选项 AB.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的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选项 C.转登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选项 D.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可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2020年6月,某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则该企业应符合的条件有()。
自 2019 年6 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 2019年 7 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 A级或者 B 级;
(3)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 2019 年4 月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有()。
只能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的涉税专业服务有( )。
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査业务,只能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税务代理公司等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能从事。
下列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成立与办理行政登记的说法,正确的有( )。
下列涉税专业服务情形中,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服务行为的有( )。
根据现行消费税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A,纳税人零售钻石首饰,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选项B,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纳税人支付下列款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为“不征税”的有( )。
下列企业税务处理和账务处理,正确的有( )。
选项B,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选项D,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
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下列应税销售行为,如果选择简易计税,适用 5%征收率的有( )。
以清包工方式或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按照 3%征收率计税;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减按 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7月企业发生的与固定资产相关的业务如下:
(1)销售自有厂房取得含税收入1549.37万元。该厂房系2008年购入,购入原价1380万元,目前已提折旧600万元,企业选择简易办法计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共取得销售收入291.82万元,其中A设备含税销售收入83.2万元,B设备含税销售收入208.62万元。A设备系2008年购入,购入时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为100万元,目前已提折旧20万元,该企业就该项业务未放弃减税;B设备系2010年购入,购入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20万元,目前已提折旧30万元。
(3)将一辆小汽车自2020年7月1日起对外出租,按月收取不含税月租金6万元。
已知: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3.8万元;销售的上述固定资产,均仍有使用价值。
要求:
(1)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2)根据上述业务,作出相应的会计分录。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销售厂房应缴纳增值税=(1549.37-1380)÷(1+5%)×5%=8.07(万元)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销售 A 设备应缴纳增值税=83.2÷(1+3%)×2%=1.62(万元)
销售 B 设备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8.62÷(1+13%)×13%=24(万元)
③出租小汽车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应缴纳增值税。出租小汽车的增值税销项税额=6×13%=0.78(万元)。
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24+0.78)-23.8+1.62+8.07=10.67(万元)。
(2)①销售厂房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780
累计折旧 600
贷:固定资产——厂房 1380
借:银行存款 1549.37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41.3
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8.07
借:固定资产清理 761.3
贷:资产处置损益 761.3
②销售 A 设备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
累计折旧 20
贷:固定资产——A 设备 100
借:银行存款 83.2
贷:固定资产清理 81.5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62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8
贷:资产处置损益 1.58
③销售 B 设备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90
累计折旧 30
贷:固定资产——B 设备 220
借:银行存款 208.62
贷:固定资产清理 184.6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4
借:资产处置损益 5.38
贷:固定资产清理 5.38
④出租小汽车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6.78
贷:其他业务收入 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78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 2020 年签订如下合同:
(1)与 A 公司签订了一份化妆品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 150 万元,后因购买方资金困难减少采购数量,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为 140 万元。
(2)与 B 公司签订了一份以物易物合同,合同约定,以价值 100 万元的化妆品换取 B 公司90 万元的原材料,B 公司补差价 10 万元。
(3)与 C 公司签订一份加工合同,为其加工一批商品,合同约定原材料由受托方提供,金额 80 万元,另外收取加工费 30 万元。
(4)与 D 公司(非金融企业)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 2 年,借款金额 100万元,年利率为 8%。 (5)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一年期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合同规定在一个年度内最高借款限额为 500 万元,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当年实际累计借款额为 600万元。
(6)以一栋价值 400 万元的房产作抵押,取得银行抵押贷款 300 万元,并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年底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按合同约定将房产产权转移给银行抵偿所欠银行款项本息共计 324 万元,银行另支付给该企业 76 万元差价款,并签订了产权转移书据。
(7)与 E 公司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合同注明转让金额共计 80 万元。
(8)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咨询合同,咨询费为 10 万元。
(9)新增实收资本 1000 万元、资本公积 500 万元。
要求:请分别说明该企业签订的上述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若缴纳,说明计算缴纳印花税时的适用税目、计税金额及税率,并简述相关政策规定。
(1)应缴纳印花税。适用“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 150 万元,税率为 0.3‰。
政策规定: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2)应缴纳印花税。适用“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 190 万元,税率为 0.3‰。
政策规定:“购销合同”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不得作任何扣除,采用以物易物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计税贴花。
(3)应缴纳印花税。加工费部分适用“加工承揽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 30 万元,税率为 0.5‰,原材料部分适用“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 80 万元,税率为 0.3‰。
政策规定: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4)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政策规定: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包括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5)应缴纳印花税。适用“借款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 500 万元,税率为 0.05‰。
政策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贴花。
(6)与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应缴纳印花税,与银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印花税。抵押贷款合同适用“借款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 300 万元,税率为 0.05‰;产权转移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计税金额为 400 万元,税率为 0.5‰。
政策规定: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7)应缴纳印花税。适用“技术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 80 万元,税率为 0.3‰。
政策规定: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8)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政策规定: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9)应缴纳印花税。适用“营业账簿”税目,计税金额为 1500 万元,税率为 0.5‰。政策规定: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 年 6 月从乙公司购入一批原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1)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2)若办税人员将发票联或抵扣联丢失,该如何处理?
(3)若办税人员将发票联和抵扣联同时丢失,该如何处理?
(4)针对丢失发票的行为,甲公司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1)甲公司应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用途确认。
自2020 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7 年1 月1 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3)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4)丢失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公民孙某为某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9 年 1 月~12 月收入情况如下:
(1)每月取得工薪收入 21000 元,12 月份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 50000 元(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2)3 月出版一部中篇小说取得稿费 30000 元。
(3)4 月为某公司员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共计四次(每周一次),每次取得劳务报酬 6000元。
(4)5 月取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2000 元。
(5)6 月转让位于乙市的 2014 年 2 月购入的住房一套,不含税售价 280 万元,转让过程中免征增值税等各项税费。该套房屋的购入价为 120 万元,购房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为 14.6万元。所有税费支出均取得合法凭证。
(6)7 月将境内一处住房出租,租赁期限 1 年,不含税月租金 3500 元,当月发生修缮费 12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已知:孙某每月工资薪金自行负担专项扣除 2500 元。孙某向任职单位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下:有上小学女儿一名,尚在偿还于 6 年前购入境内住房一套的贷款利息、赡养年满60 周岁的母亲(父亲已去世)。已知孙某是独生子,所购住房为首套住房,夫妻约定子女教育和住房贷款利息全额由孙某扣除。已购买具有“税优识别码”的商业健康险 2 年,月支出500 元。
要求:
(1)计算孙某 2019 年取得的全年工薪收入累计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孙某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孙某 2019 年 3 月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孙某 2019 年 4 月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5)计算孙某 2019 年 5 月取得金融债券利息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计算孙某 2019 年 6 月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7)计算孙某 2019 年全年房屋租赁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8)计算孙某 2019 年取得的综合所得应补(退)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1)孙某 2019 年全年取得的工资薪金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1000×12-5000×12-2500×12-1000×12-1000×12-2000×12-200×12)=111600(元)
适用预扣率 10%,速算扣除数 2520,则:
孙某 2019 年取得的工薪收入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111600×10%-2520=8640(元)
(2)50000÷12=4166.67(元),税率为 10%,速算扣除数为 210,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50000×10%-210=4790(元)
(3)孙某 2019 年 3 月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30000×(1-20%)×70%×20%=3360(元)
(4)孙某 2019 年 4 月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6000×4×(1-20%)×20%=3840(元)
(5)0,孙某 2019 年 5 月取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6)孙某 2019 年 6 月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80-120-14.6)×20%×10000=290800(元)
(7)孙某 2019 年 7 月房屋租赁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500-800 修缮费-800)×10%=190
(元)
孙某 2019 年 8 月房屋租赁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500-400 修缮费-800)×10%=230(元)
孙某 2019 年 9 月至 12 月每个月房屋租赁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500-800)×10%=270
(元)
孙某 2019 年房屋租赁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0+230+270×4=1500(元)
(8)
孙某 2019 年取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1000×12+30000×(1-20%)×70%+6000×4× (1-20%)-60000-2500×12-1000×12-1000×12-2000×12-200×12]=147600(元)。
适用税率 20%,速算扣除数 16920,则:
孙某 2019 年取得的综合所得应补(退)税额=147600×20%-16920-8640-3360-3840=-3240(元),应退个人所得税 3240(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涂料的生产与销售。2019 年 12 月 31 日,签约的税务师事务所在进行代理申报的准备过程中,发现下列财务会计资料:
(1)12 月 3 日,领用自产涂料一批用于厂房翻新,已知该批涂料市场销售价格为 100000元(不含增值税),账面成本为 70000 元。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13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
(2)12 月 10 日,因仓库管理不善导致一批原材料丢失,已知该原材料为 3 个月前购入,已抵扣进项税额,丢失的原材料账面成本为 4000 元,经提请公司办公会审核后决定由责任人张某赔偿 1000 元,其余作为损失予以核销。甲公司先后进行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00
贷:原材料 4000
借:管理费用 3000
其他应收款——张某 1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00
(3)12 月 18 日,通知某购货单位 B 公司归还包装物,B 公司告知包装物已毁损,同意甲公司没收包装物押金 10000 元。已知该押金为本年 7 月份收取,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B 公司押金 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4)12 月 20 日,甲公司用自产不含税市场销售价格为 180000 万元的涂料换取 A 公司自产的涂料添加剂,双方互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涂料成本为 120000 元。甲公司认为双方金额相等,无须做账务处理。
(5)假设经过正确的账务处理调整和会计处理后,甲公司当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栏目(进项税额)发生额合计为 358000 元,贷方栏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发生额合计为 256000 元。已知甲公司 11 月份应纳增值税额 110000 元尚未缴纳入库,且该部分税额已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方,该企业 11 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为 0。
(其他相关资料:取得合法票据的进项税额均在当月申报抵扣;涂料消费税税率为 5%;涂料的最高销售价格与平均销售价格相等)
问题:
(1)业务(1)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请写出账务调整的会计分录。
(2)业务(2)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请写出账务调整的会计分录。
(3)业务(3)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请写出账务调整的会计分录。
(4)写出业务(4)的会计分录。(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
(5)计算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6)写出 12 月末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应进行有关核算的会计分录。
(1)不正确。自产涂料用于在建工程,消费税视同销售、增值税不视同销售。应交消费税=100000×5%=5000(元)。调整分录:
借:库存商品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
贷:在建工程 38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000
(2)不正确。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转出进项税=4000×13%=520(元)。调整分录:
借:管理费用 5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20
(3)不正确。没收包装物押金应计销项税额=10000÷(1+13%)×13%=1150.44(元)。调整分录:
借:其他业务收入 1150.4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50.44
(4)以物易物,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
借:原材料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借:税金及附加 9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9000
(5)应缴纳消费税=100000×5%+180000×5%=14000(元)。
(6)调整后的期末留抵税额=358000-256000=102000(元),小于增值税欠税110000 元,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2000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000
贷:银行存款 8000
2020 年 3 月,某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为该市紫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鉴证。该企业 2019 年全年发生如下业务:
(1)企业出售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8000 万元,增值税额 1040 万元,均签订了销售合同;
(2)为生产产品购入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货款金额 3000 万元、增值税额 390 万元,均签订了购货合同;
(3)2018 年 12 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将闲置的一栋厂房(营改增后取得)对外出租,租期三年(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每年租金 100 万元,2019 年 1 月 1 日一次性收取三年的租金 300 万元(不含税金额);
(4)营业成本 5200 万元,资产减值损失 108 万元,管理费用 410 万元,销售费用 640 万元,财务费用 140 万元,投资收益 200 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50 万元,营业外收入 500 万元,营业外支出 300 万元;
(5)资产减值损失中,计提坏账准备 48 万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60 万元;
(6)管理费用中包括业务招待费 80 万元,研发费用 160 万元;
(7)销售费用中包括本年度发生的广告费 520 万元、业务宣传费 50 万元;上年未扣除广告费为 300 万元; (8)财务费用中包括向关联方创融公司(非金融企业)借款 1000 万元支付的年利息 60 万元,创融公司对紫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为 350 万元,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 5%; (9)投资收益中包括国债利息收入 30 万元,权益法核算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净利润按持股比例应确认 60 万元;
(10)公允价值变动损失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降 50 万元;
(11)营业外支出中包括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现金 80 万元,公益性捐赠 100万元,支付合同违约金 20 万元,税收滞纳金 10 万元,银行贷款罚息 25 万元;
(12)成本费用中发生工资支出 500 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 78.5 万元,工会经费支出 12 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36 万元;
(13)该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有办公楼一栋(原值 1000 万元),在用厂房三栋(原值共 5000万元),闲置厂房一栋(原值 800 万元,2019 年 1 月 1 日对外出租,即业务 3 中的房产);当地政府确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 20%,上年经税务机关核定未弥补亏损金额 92.4 万元
(在亏损税前弥补期内);不考虑地方教育费附加;该企业已经预缴所得税 178.5 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企业 2019 年应缴纳的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计算该企业 2019 年的利润总额。
(3)计算业务(5)到业务(12)纳税调增合计数和纳税调减合计数。
(4)计算该企业 2019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该企业 2019 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1)应缴纳的增值税=8000×13%+300×9%-390=677(万元)
应缴纳的印花税=(8000+3000)×0.3‰=3.3(万元)
应缴纳的房产税=(1000+5000)×(1-20%)×1.2%+100×12%=69.6(万元)
应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77×(7%+3%)=67.7(万元)
(2)该企业 2019 年的利润总额
=8000 销售收入+100 租赁收入-5200 营业成本-108 资产减值损失-410 管理费用-640 销售费用-140 财务费用+200 投资收益-50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500 营业外收入-300 营业外支出-(3.3 印花税+69.6 房产税+67.7城建税及附加)税金及附加=1811.4(万元)
(3)
①资产减值损失调增 108 万元;
②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调增 39.5 万元(80×60%=48 万元,8100×0.5%=40.5 万元,80-40.5=39.5 万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60×75%=120(万元),需要调减 120 万元;
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减 300 万元(8100×15%=1215 万元,可将上年未扣除广告费 300 万元在本年全额扣除);
④利息调增=60-350×2×5%=25(万元);
⑤投资收益调减=30+60=90(万元);
⑥公允价值变动损失调增 50(万元);
⑦直接捐赠现金税前不得扣除,调增 80 万元;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1811.4×12%=217.37(万元),大于100 万元,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不用调整;税收滞纳金调增 10 万元;
⑧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500×14%=70(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 78.5 万元,大于 70 万元,调增 8.5 万元;工会经费扣除限额=500×2%=10(万元),工会经费支出 12 万元,大于 10 万元,调增 2 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500×8%=4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36 万元,小于 40 万元,不用调整。
纳税调增金额合计=108+39.5+25+50+80+10+8.5+2=323(万元)
纳税调减金额合计=120+300+90=510(万元)
(4)该企业 2019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811.4+323-510-92.4=1532(万元)
(5)该企业 2019 年度应纳所得税额=1532×25%=383(万元)
该企业 2019 年度应补所得税额=383-178.5=204.5(万元)。
某县一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 年企业自行核算的利润表账户数据如下:主营业务收入 7500 万元,主营业务成本 5200 万元,其他业务收入 350 万元,税金及附加 340万元,销售费用 860 万元,管理费用 980 万元,财务费用 80 万元,营业外收入 120 万元,营业外支出 75 万元。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为 71 万元。 2020 年初,该企业聘请一税务师事务所对其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审核。 税务师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时,发现如下问题:
(1)该企业 4 月接受客户捐赠材料一批,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 20万元,税额 2.6 万元。企业的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000
贷:资本公积 226000
(2)该企业 5 月将生产的一批产品用于换取原材料,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 50 万元,税额为 6.5 万元。该批产品的账面成本为 35 万元,不含税市场销售价格为 50 万元,企业的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000
贷:应付账款 215000
库存商品 350000
(3)该企业 9 月购置《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 80 万元,进项税额为 10.4 万元,当月投入使用,该企业会计上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期限为 5 年,净残值为 0。假定该设备税法上选择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
(4)该企业 12 月将生产的一批产品销售给关联企业,该批产品的账面成本为 75 万元,不含税市场销售价格为 100 万元。该企业未做相关账务处理。
(5)该企业一栋闲置厂房,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该厂房占地 1200 ㎡,原
值为 850 万元,已提取折旧 600 万元。
(6)该企业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票据的“业务招待费”为 60 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290 万元。截止到上年累计结转未抵扣的广告费 150 万元。
(7)该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包含被工商管理部门处以的罚款 36 万元、支付给供货方的合同违约金 12 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企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 30%,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为 30元/㎡。)
假定该企业 2019 年度其他业务处理正确,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所列资料,指出其会计核算的错误之处,计算该企业 2019 年度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金额。(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2)说明企业 2019 年度纳税调整处理,并计算出该企业 2019 年度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补(退)所得税额。
(3)根据所列资料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1)业务(1),少记营业外收入 226000 元;
业务(2),少记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元,少记主营业务成本 350000 元,少记增值税销项税额 65000 元;
业务(4),少记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元,少记主营业务成本 750000 元,少记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0 元;
综上,该企业应补缴的增值税=65000+130000=195000(元)。
该企业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95000×(5%+3%)=15600(元)。
业务(5),未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少确认相关的税金及附加。
该闲置厂房在 2019 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8500000×(1-30%)×1.2%=71400(元);
该闲置厂房在 2019 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200×30=36000(元)。
(2)业务(3),该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在 2019 年度会计上计提的折旧费用=800000÷5÷12×3=40000(元)
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本题中该设备税法上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0000-40000=760000(元)
业务(6),根据上述资料可知,该企业 2019 年度销售(营业)收入
=75000000+3500000+500000+1000000=80000000(元)
①业务招待费支出 600000 元,
发生额的 60%=600000×60%=360000(元),
销售(营业)收入的 0.5%=80000000×0.5%=400000(元),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应为 36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000-360000=240000(元)
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 2900000 元,
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80000000×15%=12000000(元),当年的广告费支出2900000 元可以全额扣除,截止到上年累计结转未抵扣的广告费 1500000 元也可以全额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 1500000 元。
业务(7),被工商部门处以的罚款 360000 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 360000 元;支付给供货方的合同违约金 120000 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该企业在 2019 年度利润总额=(75000000+500000+1000000)主营业务收入+3500000 其他业务收入-(52000000+350000+750000)主营业务成本-(3400000+15600+71400+36000)税金及附加-8600000 销售费用-9800000 管理费用-800000 财务费用+(1200000+226000)营业外收入-750000 营业外支出=4853000(元);
该企业在 2019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853000 会计利润+(240000+360000)纳税调增-(760000+1500000)纳税调减=3193000(元);
该企业在 2019 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3193000×25%-800000×10%(设备抵税)-710000(预缴税款)=8250(元)。
(3)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您目前分数偏低,基础较薄弱,建议加强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