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企业订购一批笔记本电脑,同时订购了相应数量的鼠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考核买卖合同解除的效力。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所以选项A正确。
下列哪一表述说明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 )
【考点】人权的概念【详解】人权在本源上具有历史性,既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随着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的。正由于此,不同时代对人权的取舍、理解和使用都会有所差异。D项表达的正是这个意思,正确。AC均否定了人权的历史性,A主张人权是与生俱来的,诉诸人的自然属性,C主张天赋人权,诉诸“造物主”。B项谈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与题意不合。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关于该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考查司法机关职权行使。党委、人大等一般不对个案审理进行监督。
关于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考查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全部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整体。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规范。
关于法律关系主体,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考查法律关系主体。A选项错误,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例如,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可以成为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在国内法上,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比较特殊,既不同于一般公民,也不同于法人。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但在多数情况下则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B选项错误,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婴幼儿、精神病患者,因为他们不可能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以在法律上不能赋予其行为能力。C选项错误,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其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所以法人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关于法律事实,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考查法律事实。D选项错误,此为法律行为,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
下列关于法律责任的说法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考查法律责任。A选项错误,钱某被街道旁的树枝砸伤,应由该树的管理部门负责赔偿。B选项错误,该事项非法律调整范围,故无法律责任一说。C选项错误,张某的行为与孙某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D项说法正确,故不应入选。
尹老汉因女儿很少前来看望,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女儿每周前来看望1次。法院认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而且,关爱老人也是中华传统美德。法院遂判决被告每月看望老人1次。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该法条属于法律规则的内容,法院据此判决,依据的是法律规则而不是道德。当然,该规则本身也是道德规则,是道德内容的法律化,故D错误。
关于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
考查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法产生的主要标志包括国家的产生、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以及法律诉讼和司法审判的出现,因此B项错误,当选,ACD正确,不当选。
关于法律移植和法律继承,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考查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法律继承强调的是较后历史类型的法律对较前历史类型的法律的承接和继受;法律移植强调的是对同一时代其他国家的法律的吸收和借鉴,这就可能存在重合。
下列有关中华法系特点的说法中,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考查中华法系的特点。D选项错误,重视调解、无讼是求。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在传统中国,基于熟人社会的背景,基于儒家“和为贵”的价值准则,“厌讼”是普遍情形。
卡尔·马克思说:“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关于马克思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考点】法治(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详解】马克思的话表明,民主、法治意味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D项正确),但并不意味着君主或者国王不可以参与立法(B项错误),只是跟专制、人治不同。专制、人治指的是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甚至高于国家法律(C项正确)。A项正确。
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父母退休后与被告共同居住并由其赡养。父亲去世时被告独自料理后事,未通知原告参加。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悼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按照我国民间习惯,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但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原告败诉。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该权利不属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而应归人人身权的范畴,故A错误。
儿子认为,父亲所述应理解为母亲应该继承属于父亲那部分房产的一半,而不是整个房产的一半。王某老伴坚持认为,这套房子是其与丈夫的共同财产,自己应拥有整个房产(包括属于丈夫的另一半房产)。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所谓正式解释,也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指具有解释权的人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根据《立法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对“狭义法律”具有解释权的人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故A项错误。“主观目的解释”是根据文件制作者的目的或意图来进行解释,本题若进行此种解释方法,其实是按照立遗嘱人王某的意图来解释。王某已过世,其遗嘱中“我的一半财产权”的含义不明,王某老伴与子女对遗嘱的理解均是立足于自己的目的,故B项错误。在法律解释方法体系中,文义解释是应当最先使用的方法,在没有更强理由的情形下,不得最先使用其他解释方法,故D项错误。王某遗嘱不存在虚假、违法等情形,故C项正确。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中的必经环节。关于法律解释及其方法,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考点】法律解释的方法【详解】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对于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如文义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等均如此。故C项前半句表述错误。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它要求解释者对历史事实及其与现实情形的差异进行证成,而且要对特定解决方案的法律后果进行证成。故C项后半句亦错误。客观目的解释与主观目的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相对,前者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即法的客观目的,而不是根据过去和目前事实上存在着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后者指的是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故D正确。AB表述也正确。
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关于我国的立法体制,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考查立法体制。D选项错误,不同的享有立法权的主体所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种类不同,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多个种类。
王某参加战友金某婚礼期间,自愿帮忙接待客人。婚礼后王某返程途中遭遇车祸,住院治疗花去费用1万元。王某认为,参加婚礼并帮忙接待客人属帮工行为,遂将金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王某行为属由道德规范的情谊行为,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A错误,法律具有局限性,不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选项B正确,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价值判断;二是事实判断。所谓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所谓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选项C错误,道德规范如果上升为法律规范,就可能成为司法裁判的理由,本题表述过于绝对。选项D错误,道德规范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具有内在约束性。
关于法与政策的关系,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
A选项错误,法与政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甲公司欠乙公司200万元无力偿还,乙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担保合同,丙公司向甲公司抵押的房产已符合抵押权的实现条件,但甲公司一直未提出履行请求;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丁公司租用甲公司的大型机器设备但一直未支付租金。乙公司拟通过诉讼采取下列措施,能够得到支持的是:( )
本题涉及债权代位权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和《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应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对于所有权和财物债权均无权主张代位权。本题中,丙公司所负债务为财物债务,乙公司不得代位,故A选项错误。乙公司并非甲公司的代理人,故B选项错误。根据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合同,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取回机器设备,但对丁公司主张返还所有物不属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乙公司无权代位行使,故C选项错误。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支付租金,该债务可以代位,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D。
李某酷爱小动物,是某市流浪狗救助站的管理人员。某日,李某在回家途中发现有一只浑身沾满泥土的狗躺在路边,左前肢血流不止。李某将其带回救助站并进行治疗,花费1000元。而后李某在网上张贴了该狗的照片,寻求领养人。数日后,张某找上门来,声称该狗并非流浪狗,而是其家养的宠物,在小区内不慎走失,在网上看到照片后才找到这里。对于李某和张某之问的法律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考查无因管理的构成。无因管理要求管理人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实施管理行为,主观上要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本案中,李某误将张某之狗当成流浪狗,他是出于道德、职业、爱好等因素才出手施救,并非为了避免张某的利益受到损失。 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他和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不当得利处理,张某应当支付狗的治疗费用1000元。故选项C正确,A、B错误。李某和张某之间没有合意,不存在合同关系,选项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C。
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扩大生产规模,甲公司从外地购进一批机器设备,价值30万元。但是,由于甲公司场地受限,其与乙公司约定,将甲公司所购得的机器设备暂放于乙公司库房内,待甲公司新的生产车间建设完工后再取走。在此期间,乙公司欠丙公司的37万元债务到期,乙公司向丙公司谎称该批设备是其为了改进生产线而购进的。价值40万元。并提议以该批设备充抵所欠丙公司的37万元债务,丙公司表示同意。不久,甲公司新的车间建设完工,来乙公司取回设备时被告知该批设备已经被丙公司取走。假定在此期间内该批设备的市场价格保持不变,且甲公司并未产生其他损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考查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实施的管理行为,本题中乙公司的行为不成立无因管理,选项A错误。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但本案中乙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因此不构成无权代理,选项B错误。不当得利是指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案中乙公司以甲公司之物抵债,构成不当得利。但是在返还范围上,依据《民通意见》第131条的规定,应当以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为限。该批机器设备的市场价值为30万元,故乙公司应返还的不当利益为30万元。选项C错误。乙公司擅自处分甲公司所有的财产,构成侵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规定,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因此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30万元。选项D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郭某经营大米批发生意,肖某是郭某的供货商。2018年10月,郭某与肖某达成了10吨大米的买卖合同,约定肖某于2018年11月1日前发货,郭某于货到3天内付款。截止到2018年11月10日,肖某仍未发货。11月11日,肖某电话联系郭某,要求郭某履行付款义务。关于郭某的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考查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合同法》第66、67、68条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核心要点为在对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未履行时,得以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的权利。三者区别在于履行顺序的约定不同。但是,主张履行抗辩权的前提己方债务已届履行期。本案中,由于郭某付款的履行期是收货3天内,而由于肖某一直未发货,导致郭某的履行义务一直未届期,因此本案中郭某不能主张履行抗辩权,但可以付款义务未届期为由拒绝支付价款。故选项A、B、C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D。
孟女士在某服装店购物,误将店内一条仿真丝连衣裙当作真丝的买下,并按真丝的价格支付了价款。营业员明知孟女士搞错但没有出声,事后孟女士发现了这一失误。就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孟女士误将仿真丝连衣裙当作真丝连衣裙买下,属于重大误解,依据《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故本题答案为C。
甲与乙汽车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购买100辆A型号的汽车,用于在北京市经营出租。合同订立后,汽车交付前,北京市政府公布新增汽车排放标准,该型号小汽车按照新的规定不能上路经营。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关于选项A、B、C。情势变更是合同基础或者环境在客观上的异常变动,政府政策调整并非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亦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而是情势变更。故B、C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2)关于选项D,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甲订立合同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甲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故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一套房屋出卖给乙,乙支付了全部房款,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但是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10日后,甲又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且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次日,该房屋被意外焚毁。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本题涉及一物数卖和风险负担的问题。 (1)《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因为未给乙办理过户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乙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不影响甲、乙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因为甲、乙就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所以甲、乙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故选项A正确。(2)因为甲未给乙办理过户登记,甲仍然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将房屋出卖给丙并不构成无权处分。另外,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使甲缔约时对房屋没有处分权,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仍属有效。故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3)《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该房屋尚未交付给丙,故在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因为未完成交付,风险应当由甲承担,而丙不应当承担房屋被焚毁的风险,选项D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甲被借调到外地,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和相机委托同事乙保管。后甲另行购买了一台电脑,便委托乙将其保管的旧电脑以适当的价格出售。丙得知后表示自己想买,但希望乙对甲说电脑有毛病以便以低价购买。乙便按照丙的意思告诉了甲,丙于是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该电脑。后乙以甲的名义将甲委托保管的相机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丁。甲回来得知实情后产生了纠纷。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委托代理问题。甲委托乙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代理法律关系。但是乙与丙恶意串通,损害李某的利益。依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丙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甲有权要求其返还电脑,故A错误B正确。乙向丁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故C正确。乙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丁的,则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故D正确。
乙公司为一家知名的家具销售企业,甲公司为一家实木家具制造企业,甲公司授权乙公司以乙公司自己的名义按约定的价格对外代理出售某一批次的实木家具。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之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批家具出售给对此不知情的丙公司。后由于实木家具市场价格下跌,丙公司不愿履行合同。对此,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此外,因受托人的披露,委托人也可以不行使介入权,仍然由受托人处理因第三人违约而产生的问题。由此可知,选项ACD正确,B选项错误。
甲生前立有遗嘱,死后将自己的一套毛笔和砚台送给其学生小张。甲去世时,小张正在美国留学,1年后小张从美国回来,才知道甲已经去世,又过1年后,才知道甲曾立有将一套毛笔和砚台送给小张的遗赠。小张能否向甲的继承人请求该套毛笔和砚台?( )
依《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题中,甲生前立有遗嘱,将钢琴送与乙,乙为受遗赠人,但乙在甲死后2年后才知道甲的遗嘱,知道时乙未超过2个月表示接受遗赠,其有权接受遗赠,故C选项正确。A选项的错误在于,其时间界定在甲死亡后2个月内,而不是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故该选项与法律规定不一致。B选项的错误在于,受遗赠权为形成权,只要受遗赠人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该权利就产生,受遗赠权不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D选项的错误在于,遗赠优于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债务在遗产分割后才发现的。应首先用法定继承的财产清偿债务,而不是别的意思。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安某与谢某结婚后生育一女谢甲,谢甲与赵某结婚后生育一子赵甲。某日,赵某因与谢甲及谢某发生争执,将谢甲杀死后,又将谢某杀死,然后自缢而亡。经查。赵某父母双亡,仅有一弟弟赵乙。赵某与谢甲共有财产6万元,安某与谢某共有财产4万元。对于本案财产继承及分割,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死亡时间的推定以及代位继承、继承权丧失等问题。本题中,谢甲先于谢某死亡,谢甲之子赵甲在谢某死亡时可代位继承。谢甲死亡后,其个人遗产3万元本应由其配偶赵某、其父母安某与谢某、其子赵甲继承,但赵某故意杀害谢甲,丧失继承权,故其3万元遗产应由安某、谢某、赵甲共同继承,也就是各得1万元。谢某死亡后,其遗产共3万元(2万元+1万元)应由安某和谢甲共同继承,也就是各得1.5万元,其中,谢甲的1.5万元由赵甲代位继承。赵某死亡后,其遗产共3万元,应由其子赵甲继承,故赵甲得遗产5.5万元。安某应得4.5万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和心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进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医生甲切除了乙的阑尾,并不影响甲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发挥,该行为只是侵犯了乙的身体权。故选项A错误。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持身体完整性和完全性,并支配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乙的假肢因为不能自由拆卸,属于身体组成部分。故甲损坏了乙的假肢侵犯了乙的身体权,故选项B正确。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的侵犯需要满足被第三人所知悉的要件,故选项C错误。
甲的捐赠行为属于甲不欲他人知悉的个人隐秘信息,且与公共利益无关。虽然捐赠行为是好事,但是只要甲不愿泄露,乙的行为即侵犯了甲的隐私权。故选项D错误。
甲趁着春暖花开之际到郊外踏青,恰逢电力公司正在维修高压线路。维修工人见甲立于高压塔下,便再三提醒甲离开此地。甲对此不以为然,结果甲在使用电话时被高压电电死。对甲的损害,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问题。《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该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甲在明知高压电施工时存在高度危险情况下仍然使用手机,存在故意。而且电力公司也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甲的损害应自行承担。本题正确选项为B。
湖南重工有限公司,扩大生产经营急需资金,遂通过向湖南衡阳农村商业银行出具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谎报资产总额、销售收入等数据,虚构贷款用途,骗取银行贷款1000万元。对该单位应以下列哪一犯罪论处?( )
本题考查骗取贷款罪的具体认定。单位虚构贷款用途,骗取银行贷款,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之规定,构成骗取贷款罪。该单位骗取资金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故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或者普通的诈骗罪。
甲系外贸公司总经理,在公司会议上拍板:为物尽其用,将公司以来料加工方式申报进口的原材料剩料在境内销售。该行为未经海关许可,应缴税款90万元,公司亦未补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逃税罪。 外贸公司的行为满足《刑法》第154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的规定,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同时也满足《刑法》第201条关于逃税罪的规定,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法规的法条竞合关系,即使逃税罪因为及时补缴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也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不存在如B项所言的“物尽其用”的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将面粉误作毒品进行贩卖的,按照司法解释,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
本题考查的是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认定。对于故意贩卖假毒品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把假毒品误作真毒品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的,应以本罪(未遂)处罚。
我国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而后经历了3次全面修改,和数次部分修改。关于我国宪法修改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考查宪法的修改。我国的修宪机关是全国人大,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议案。2004年是对宪法的部分修改,而非全面修改。
关于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考查国家主席职权补缺。补选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的职位。
基本权利和人权是两个相关却不相同的概念。下列关于二者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
基本权利是一种法律权利,虽然来源于人权,但根据法律的规定,某些基本权利是可以被剥夺的,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选举权,但是可以被司法程序剥夺。
某乡政府为有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作出了下列规定,其中哪一规定是合法的?( )
选项A违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选项B合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选项C违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选项D违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关于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据此,全国性法律一般情况下不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故A项错误。该法第87条第4款规定:“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故B项正确。该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据此,C项错误。我国宪法在特别行政区也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故D项“《澳门基本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的说法存在瑕疵。《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体现了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故D项“反映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意志”的说法错误。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下列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
B。考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全面表现了我国的阶级本质,是我国国家机构得以建立、健全和国家政治生活全面开展的基础。因此,B项为正确答案。A选项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之一是各级人大接受人民的委托和授权,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具有最高性:它是其他一般国家权力的来源,但并不能说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所有国家权力。因此,A选项错误。C选项中,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接受人大的监督,它们的关系不是相互监督的关系,故C选项错误。D选项中,人民代表大会是一切国家权力之源,但并非是行使一切国家权力的机关,国家权力的行使也存在立法、行政、司法方面的分工。因此,D选项错误。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民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既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也包括银行、铁路、航空、公路、港口、海洋运输、邮电通讯、广播电台、企业资产等;既包括军事设施、水库、电站等,也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事业、体育设施和文化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故A项错误。《宪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故B项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据此,C项错误。《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D项“国营”字眼错误。
综观世界各国成文宪法,结构上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三大部分。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世界各国的宪法序言长短不一,故A项错误。我国现行宪法没有附则,故B项错误。宪法序言的内容,各国之间虽然也有不同,但大致包括国家的斗争历史,制宪的宗旨、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家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等。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一般不规定在序言之中,故C项错误。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部宪法是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现行宪法则改变了前几部宪法的结构,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之前。故D项正确。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
本题考查的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与其他罪名的竞合。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李某和邓某在一年内共盗割20公里长的公用通信电缆,变卖后得款16000余元。由于二人的盗割行为,导致某通信干线中断十余次。对李某、邓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想象竞合问题。两行为人盗割公用通信电缆一行为触犯两罪名,因此为想象竞合。
王某在一晚上携带钢锯、管钳、扳手等作案工具,盗窃路名牌4个、十字路口标志牌2个、限速标志牌2个,限重标志牌1个,危害公共安全。对王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的是破坏交通设施罪。根据《刑法》第117条的规定,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盗窃交通标识是否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关键看该交通标识是否给公共安全造成了重大危险。王某窃取的交通标识对车辆的安全行驶起着重要的指示作用,已经危及到公共交通安全,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
2014年7月5日,张某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如果没有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拘留后,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张某的家属的期限是:( )
本题考查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的时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85条。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申诉。《最高法解释》第373条第1款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故A错误。第2款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第3款规定:“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故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故C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74条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故D正确。本题选D。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的审理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考点】死缓的限制减刑【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据此,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只能经过被告人的同意才能提出上诉,故选项A错误。第3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故而选项B正确。第6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据此选项C错误,不是“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而是“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第6条第2款规定: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故而D选项的说法错误。
《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或一般不公开审理。关于该规定中未成年人“年龄”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考点】审判公开原则【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据此,是否公开审理,其“年龄”判断应以审判的时候为准。选项A、C中,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17岁,钱某犯罪时16岁,无法判断二人在审判时是否年满18周岁,故A、C不选。选项B中,李某在审理时15岁,符合前述规定,不应当公开审理,选项B正确。选项D中,赵某被立案时18岁,开庭审理时如无其他符合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应公开审理,故不选。
对于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本题考查审查起诉中公安机关提供证据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正确答案为C。
某检察院接到报案电话,报案人称自己的人身安全正受到威胁,则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
本题考查立案材料的来源。《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民向哪个具体的公安司法机关举报犯罪是没有限制的,因此公民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的任何一家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注意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现行拘留犯罪嫌疑人、扣押证据。
张某被王某殴打致重伤,但是张某的母亲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却迟迟不予立案,张某于是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理由通知书》,此时公安机关应当:( )
本题考查立案监督。《六机关规定》第18条规定,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应当在7日内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甲乙两国常年因为领土问题发生冲突。后甲乙两国达成协议将事实真相的调查交由第三方进行。甲乙两国对调查方式订立专门协议,成立调查委员会,并就调查委员会调查的内容、组成、期限、权限等方面作出约定。依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调查是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方式,是指在涉及事实性问题争端中,有关当事方同意将有关事实真相的调查交由第三方进行,以解决争端。调查需要争端当事方对采用调查方式订立专门协议,成立调查委员会,并就调查委员会的调查内容、组成、期限、权限等方面作出约定。调查委员会的任务限于查明事实,向当事国提交调查结果报告,不对争端的是非曲直作出判定。报告的拘束力性质由当事国所订的协议确定,各国不必然承担对报告承认的义务。A正确。
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阮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领事官员。关于阮某的领事特权与豁免,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考点】领事特权与豁免【详解】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1条的规定,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但遇犯严重罪行之情形,依主管司法机关之裁判执行者不在此列。所以A项正确。据第43条管辖之豁免的规定,领事官员及领馆雇员对其为执行领事职务而实施之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或行政机关管辖。但如果不是执行领事职务的行为,则要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所以B选项错误。据第44条的规定,领事有作证的义务,领馆人员得被请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所以C选项错误。据第51条的规定,遇领馆人员或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死亡时,接受国对于动产之在接受国境内纯系因亡故者为领馆人员或领馆人员之家属而在接受国境内所致者,应不课征国家、区域或地方性遗产、遗产取得税或继承税及让与税。所以D选项错误。
甲国为沿海国,乙国为群岛国,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人T岛。乙国主张对新发现的距其群岛水域200海里以外的礁石享有主权。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海洋法、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A正确,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B错,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确定与其他陆地领土相同,但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C错,群岛水域的划定不妨碍群岛国可以按照《海洋法公约》划定内水,及在基线之外划定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D错,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有权修建人工岛屿。
甲国政府与乙国A公司在乙国签订一份资源开发合同后,A公司称甲国政府未按合同及时支付有关款项。纠纷发生后,甲国明确表示放弃关于该案的诉讼管辖豁免权。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单选)
本题考查国家主权豁免。A和B项,主权国家的豁免权可分为三层:
(1)管辖豁免;(2)诉讼程序豁免;(3)执行豁免。每一层豁免权均需国家单独作出放弃表示,甲国明确放弃诉讼管辖豁免不等于放弃执行豁免,所以乙国法院不能查封甲国财产,A错误,B正确。
C项,国家主权豁免的放弃是特定和明确的,一国对某一特定案件或事项放弃豁免权,并不意味着在今后所有案件或事项中都放弃豁免权,所以第三国法院曾对甲国强制执行过判决并不能当然使乙国获得强制执行的权力,仍需甲国对乙国做出放弃执行豁免的表示方可,C错误。
D项,甲国的豁免权是基于主权平等原则而产生的,所以乙国不得以自己的限制豁免立场改变甲国的执行豁免权,D错误。
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
本题考查玩忽职守罪、法条竞合。 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玩忽职守罪。同时该条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内容,即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犯罪出现法条竞合的时候。特别法优先,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
A项,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刑法》第399条规定的执行判决失职罪。该罪与玩忽职守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故A项错误。
B项,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过失致使犯罪嫌疑人逃跑的,符合《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成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该罪与玩忽职守罪也是法条竞合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故B项错误。
C项,客观上警察没有履行自己立即出警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主观上警察对于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没有正确认识,属于过失。警察成立玩忽职守罪。故C项正确。
D项,市政府基建负责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使被骗300万元,国家利益受损。该行为满足《刑法》第406条的规定,成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该罪与玩忽职守罪也是法条竞合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故D项错误。
某法院在审理张某自诉伤害案中,发现被告人还实施过抢劫。对此,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立案的问题。抢劫案属于需要立案侦查才能查明的公诉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将抢劫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在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人当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此时法官的哪种做法是错误的?( )
本题考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此可知,ABD选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条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1章“任务和基本原则”部分,表明了认罪认罚从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因此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也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选项C错误。
甲怀疑医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医院讨说法。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看法是错误的?( )
按照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理念,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确应依法从严惩处。A正确。根据《刑法》第293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需要“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才构成寻衅滋事罪。B正确。如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救治不力所致,则甲的行为属于事出有因,确实不宜轻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C正确。根据《刑法》第72条第2款和《关于对判处管制、宜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规定,医疗场所并不属于禁止进入的几类区域、场所,且从题干分析并无必要禁止甲出入医疗机构。故D错误。应选D。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由此可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第268条第3款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由此C选项正确。第269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因此D选项正确。
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
【考点】故意伤害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拘禁罪【详解】A项和B项均涉及转化犯的问题,即某一较轻的罪行因具有特定情形而转化为较重之罪,既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监狱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A选项中监管人员的殴打行为,已经导致被监管人骨折,因此应依照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因此,A项错误。《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前提是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并导致被害人伤残的结果。B选项中的行为即符合转化的条件,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B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C选项中被摘除器官的人是不满18周岁的人,因此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C项错误。D项中,因违帮规,黑社会成员承诺并同意截断自己的1截小指头,由于其对被侵害的权益有处分权,因此排除犯罪成立,不成立故意伤害罪,D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陷阱】本题看似简单,却存在诸多陷阱。A、B两项都应成立故意伤害罪,因为都存在致被害人骨折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转化情形。C选项中涉及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问题,如果是未经同意或者被摘除器官的人不满18周岁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该题考核的内容比较细化,需要考生在平时复习的时候,更加用心和仔细。
有关法的移植的说法中,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B选项错误,法的移植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有关法的特征的说法中,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 )《》( )
D选项错误,法是人与人相处的准则,不同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技术规范和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的自然法则。
关于宪法的分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考察宪法的分类。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又称明治宪法)属于钦定宪法。
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A错误,第一处的“法律”不是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指的是法的一般特征。选项B、C错误,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必须以宪法的规定为依据,使法律具有合宪性。(2)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内容、原则和精神相违背。为了保证宪法与法律的一致性,各国普遍实行不同类型的违宪审查制度,宣布违宪的法律无效。(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选项D正确,完善相应的宪法审查或者监督制度有助于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甲在国家机关任职,乙有求于他的职务行为,给甲送上5万元的好处费。甲答应给乙办事,但因故未办成。乙见事未办成,要求甲退回好处费,甲拒不退还,并威胁乙如再来要钱就告乙行贿。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受贿罪的具体适用。参见《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是受贿罪。敲诈勒索是以威胁恐吓的手段向他人索取财物,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本题中乙是因求甲办事主动处分的财产,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正确答案为A项。
关于法定刑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本题考查的是法定刑的相关概念,我国一共有四种附加刑,分别是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以及针对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犯罪行为的驱逐出境。
W国人约翰涉嫌在我国某市A区从事间谍活动被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关于本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最高法解释》第402条第1款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故A项错误。从事间谍活动属于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B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401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故C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401条第2、3款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故D项正确。本题选D。
下列侦查人员在勘验、检查中的做法,正确的是:( )
本题考查勘验、检查的种类及方式。选项A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选项B正确,第133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选项C错误,第131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选项D错误,第13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要时,可以强制进行。但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不得强制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甲的汽车被盗。第二日,甲发现乙开的是自己的汽车(虽然更换了汽车号牌但仍可认出),遂前去拦车。在询问时,乙突然将车开走。甲追了一段路未追上,遂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这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乙的法律责任。甲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
本题考查立案材料的来源,尤其考查报案、举报和控告三者的区别。报案是指被害人、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举报是指被害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出于公民的义务或者责任心,而主动向司法机关反映犯罪情况的行为。控告是指被害人(包括自诉人和被害单位)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和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报案与控告的区别在于报案不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控告和举报的区别在于控告是由受所控罪行直接侵害的人提出,举报则绝大多数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因此A、C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显然,甲的行为并非扭送,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关于诈骗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 )
本题考查金融凭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A项,根据《刑法》第194条第2款的规定,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财物的,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故A项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不包含单位在内。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B项正确。
C项,骗取保险理赔金的,既满足保险诈骗罪的要求,也同时因为保险合同的存在而成立合同诈骗罪,二罪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故C项错误。
D项,主客观一致原则要求在实施行为时必须同时具备犯罪成立所要求的主观要素,签订合同时无非法占有目的,则签订合同时不成立合同诈骗罪,但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并在此目的的指引下违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收受他人财物逃匿的,属于理论上所归纳的“履约诈骗”(与“缔约诈骗”相对应),可以成立合同诈骗罪。故D项错误。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本题考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问题。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不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
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考点】洗钱罪【详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通常会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依托实施侵犯财产的犯罪,并以此作为经济来源,刑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定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也是为了达到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侵犯财产犯罪的目的,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说法是成立的,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91条以及《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毒品犯罪以及贪污贿赂犯罪都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因此,B选项认为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犯罪的认定的说法是正确的;洗钱罪的行为主体是上游犯罪人以外的人,只要明知是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实施了洗钱行为即可,只要是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定,即使没有判决宣判也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因此,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主体,但是单位也是可以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在这种情形下,虽然不能够直接处罚单位,但是对于其中就贷款诈骗负有责任的自然人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因此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应当以洗钱罪定罪处罚。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下列关于法律原则作用的说法中哪一项不能成立?( )
考查法律原则,B选项错误,法律规则为人们提供具体的行为标准。
关于我国享有选举权的条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考查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是:(1)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此A、C选项错误;(2)年满18周岁,因此B选项错误;(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D选项正确。
关于村民委员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考点】村民委员会【详解】此题出题时间在2010年10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之前。根据2010年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表述,答案不变,但引用的法条序号有变化,其中A项的法律依据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对法律规定的事项应及时公布。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故A选项错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9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故B选项错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故C选项正确。当然,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故D选项错误。
某县是一少数民族自治县,根据该族风俗习惯,招婿现象较为普遍,而且一般不与外族通婚。该自治县人民政府变通执行了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某个鼓励各民族通婚的指示。关于该自治县自治机关的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
考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的规定,该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自治区的某个鼓励各民族通婚的指示变通执行,但是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是错的,而是应当层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因此AB选项不得入选。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的规定,该自治县制定的单行条例,应报自治区人大常委后批准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依据《选举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15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据此,下列关于代表名额分配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
考查代表名额的分配。A选项错误,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该有代表1人。
关于宪法与文化制度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考点】文化制度【详解】选项D错误。知识产权属于财产权范畴,财产权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基本权利,但不属于宪法所确立的文化制度范畴。因此,将“保护知识产权”确定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文化权利的观点,或者说将知识产权归于文化权利范畴是错误的。
关于盗伐林木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盗伐林木罪。 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没有破坏环境的盗砍零星树木的行为,按照盗窃罪处理。故A项错误。
B项,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盗伐珍贵林木,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B项错误。
C项,丙将珍贵林木非法移出,就是盗伐行为,至于目的是为了使用木材还是利用苗木使其在其他地方生长,不影响盗伐林木罪的成立。故C项错误。
D项,丁在林区偷扒树皮导致树木枯死的,是对林业资源的破坏,同时也是对他人财产的窃取,成立盗伐林木罪。故D项正确。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 )元以上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关于括号处的填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标准。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也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考点】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详解】A选项中,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A项错误。B选项中,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从主观上乙是出于故意的心态,而该行为已经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属于以驾驶机动车辆撞人的危险方法,并且导致撞翻他人汽车并致2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项正确。C选项中,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丙醉酒后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由于丙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车,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又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C项错误。D选项中,丁在繁华路段飙车,致使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而死,属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D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张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判决确定前,张某并没有被羁押,在判决生效后,由哪个机关负责对张某的羁押以及交付执行?( )
本题考查执行场所问题。《刑诉解释》第429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时在押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罪犯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并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执行手续。
甲、乙、丙三人涉嫌共同盗窃,在侦查过程中,丙突发心脏病死亡。在审判阶段,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甲、乙以及丙的唯一遗产继承人丁列为被告。如果丁宣布放弃继承,那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行为人已经死亡,并且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不应将其继承人列为被告,也不应判处其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故AB错误。此外,由于所有的共同加害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可判处其他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C项正确,D项错误。《刑诉法解释》第180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并且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机关以下做法正确的是?( )
本题考查监察调查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应当选B。
甲乙两国协议将其边界领土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甲国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关于乙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考点】国际法院判决执行的保障机制【详解】依照《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的管辖不像国内法院那样具有强制管辖权。为了尊重各国主权,国家可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提出保留。而世界各国在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上尚未呈现积极的姿态,到目前为止,只有60多个国家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且基本都有保留。这就大大削弱了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限制了其功能的充分发挥。《国际法院规约》第41条规定:“一、法院如认为情形有必要时,有权指示当事国应行遵守以保全彼此权利之临时办法。二、在终局判决前,应将此项指示办法立即通知各当事国及安全理事会。”所以在当事国不执行国际法院判决时,可申请联合国安理会通过集体安全保障机制加以解决。所以C项正确。
中国拟与甲国就有关贸易条约进行谈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考点】外交代表机关的构成、职务和法律地位;条约的解释、缔结程序和方式【详解】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在对外交往中当然的代表其国家,除非有特别约定或例外,他们不需出示和提交全权证书,其作出的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视为其国家的证书。大使和公使由派遣国元首向接受国元首派出,代表本国国家和元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的规定,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按照下列程序委派:(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由部门首长委派代表。代表的授权证书由部门首长签署。部门首长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各方约定出具全权证书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一)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二)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三)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中国驻甲国大使参加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上述法律第1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条约、协定,以中文和缔约另一方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必要时,可以附加使用缔约双方同意的另一种第三国文字,作为同等作准的第三种正式文本或者作为起参考作用的非正式文本;经缔约双方同意,也可以规定对条约,协定的解释发生分歧时,以该第三种文本为准。所以C项错误。根据上述法律第1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所以D项错误。
中国公民李丽与甲国公民山姆于2015年结婚后定居甲国并在该国生一女,取名乔安娜。关于乔安娜的国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国籍法。依我国《国籍法》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A错,依该法第3条,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B错。依据国际法,国籍是每个国家根据其自己的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中国《国籍法》不能决定一个外国主权国家赋予一个自然人该国国籍的权利,乔安娜出生时是否具有甲国国籍,应由甲国法确定,C正确。依《国籍法》第7条,外国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经申请加入中国国籍,D错。
悬挂甲国旗的核动力商船在乙国港口停泊时发生核泄漏,污染了乙国港口。甲乙两国均为《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及《核动力船舶经营人责任公约》的缔约国,依上述公约,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律责任。《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及《核动力船舶经营人责任公约》采取的是双重责任制度,即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D正确。
甲乙两国是邻国。乙国新一届政府决定在其境内部署进攻性武器,甲国认为乙国行为对其构成威胁,于是向乙国境内发射导弹,将乙国一处正在修建的导弹发射装置摧毁。对于此行为,根据1974年《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甲国的行为属于“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的侵略行为,A正确。乙国只是在其境内部署进攻性武器,虽然可能不符合某些协定,但并不构成“侵略”,B错。自卫在国际法上是使用武力的合法性依据之一,但自卫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必要性、相称性和安理会主导三项原则。一般而言,自卫权的行使应针对实际已发生的外来武装攻击行为。而本题的乙国尚未进行武装攻击,C错,D也不正确。
1996年7月12日,李某(男,18岁)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赵某发生性关系:2008年12月10日,李某又和杨某打架,致杨某轻伤。2014年9月17 H,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2015年3月18日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李某应以下列哪一罪名追诉?( )
本题考查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李某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赵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李某行为对应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是15年,即到2011年7月12日止。因为李某在追诉期限内致杨某轻伤,又犯新罪,李某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期限都从2008年12月10日重新计算。结合《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李某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期限为5年。所以,强奸罪追诉到2023年12月10日、故意伤害罪追诉到2013年12月10日:到2014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时,故意伤害罪已经超过追诉期限,而强奸罪没有超过追诉期限。
下列哪一情形不得适用缓刑?( )
本题考查不得适用缓刑的对象。《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下列哪一主体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
大学中的班级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且也没有独立的经费,故不属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范畴,自然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李某因多次向张某催讨欠款被张某纠集多人打伤,全身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对于张某等人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两罪之区别在于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是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权,寻衅滋事罪伤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故两者的犯罪客体也有区别。另外,寻衅滋事具有随意挑衅的特征,故综合分析题中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关于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关于特定问题调查,《监督法》规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所以,选项C错误。
甲和乙共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罪,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全案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甲系主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乙可不立即执行。关于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1条规定,A项的错误在于,不是“裁定”核准甲死刑,而是“判决”核准甲死刑:B项表述正确,CD两项均错误。
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考点】社会危害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一定程度,也不构成犯罪。因此,甲的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A的说法是错误的。甲编造“3架飞机上有炸弹”的恐怖信息并故意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C的说法是正确的。D的说法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因此是错误的。
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考点】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详解】《刑法》第234条之一第3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构成侮辱尸体罪,因此A选项非法经营尸体器官买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说法是错误的;《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B选项中,医生摘取未成年人器官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论是否征得未成年人同意,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出卖人体器官罪不是目的犯,即使没有牟利的目的,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因此,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只要实施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不论价款如何分配,都不影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成立,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认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于依法治国,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
考查依法治国。D选项错误,依法治国的提出主要是为了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的国家治理,即治国理政方式逐渐转向法治。
下列关于债的担保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本题考核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是以第三人信用或特定财产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所以选项A错误。在保证担保中,债权人的利益是否能够确保还取决于第三人即保证人的信用,而保证人的信用具有浮动性,其财产也是处于不断变动之中。这是保证担保的不足之处。所以选项D错误。纳税担保的担保方式受限,留置、定金等不适用于纳税担保。所以选项E错误。
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有( )。
某设区的市的市政府依法制定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决定》。关于该决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根据《立法法》第97条第(5)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据此,有权撤销地方政府规章的是本级人大常委会,而非上级人大常委会,故A项错。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构成违法。故B项错。某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决定》可为地方政府规章,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可为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第91条,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故C项对。根据《立法法》第95条第1款第(3)项,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故D项对。
关于法的历史类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
考查法的历史类型。B选项错误,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再从资本主义法到社会主义法,这是人类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和总体趋势,但具体到特定国家和民族,其法的发展并不一定都会完整经历这四个历史阶段。D选项错误,新的历史类型的法取代了旧的历史类型的法,这是新法对旧法的否定,但并不意味着新法与旧法之间不存在历史联系性和批判继承关系。
关于法律推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考查法律推理。
A选项错误,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
B选项正确,设证推理是一种效力很弱、很不确定的推理,因为它所提出的假设是开放的、可修正的。经验法则会错,法律规范也可能选得不对
C选项正确,法律推理,就是指法律人在从一定的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推论规则,与自然科学研究中的推理不同
D选项正确,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论。它又叫“相似性论证”,即根据两个或两类不同事物的相似性,或者说在某些属性上是相同的,从而推导出它们在另一个或另一些属性上也是相同的。
关于法与生产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
考查法与生产关系。
ABC正确。法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的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关系。特别适合于调整交涉性、冲突性社会关系的法成为社会生活的一种调整形式,甚至成为一种主要形式,是经济关系和社会生活选择的结果。
第二、法的性质和内容在总体上受制于其赖以建立的一定的生产关系。“非人”的奴隶制法是奴隶制经济关系“非人”特性的记载”,“等级特权”的封建制法是封建制经济关系“等级特权”特性的确认,人治之法是简单粗陋的经济关系的表现,现代法治之法是复杂细致的经济关系的确认。
第三、法的作用和生命力取决于其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法对生产力及整个社会的作用,要以现存生产关系仍然具有历史合理性为条件。如果生产关系尚能容纳生产力的发展,则处于这一生产关系之上的法就能有效地发挥其对生产力乃至整个社会的促进作用,法的生命力即是毋庸置疑的,反之,如果因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日渐丧失,则法即便凭借国家强力也难以实现立法者预期的目的,其生命力将随其所服务的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的丧失而丧失。
D正确。法确认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关系的主导地位,把社会基本经济关系表现为法律形式和制度形态,使其具有合法性、确定性和不可侵犯性,法对正常经济交往中形成的交换关系和经济行为予以确认和规范,把经济活动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以巩固经济关系。
下列有关法与政策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银行甲与某软件销售企业乙签订了一份软件许可合同,约定由乙企业向甲银行提供某套软件500个并发用户数的永久使用许可,许可使用的起始日为2015年1月1日,甲银行验收合格后再付款。乙企业按时供货,甲银行验收时发现,该授权许可的并发用户数只有300个,不能满足甲银行的运营需要。基于上述情况,甲银行可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
本题涉及合同抗辩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合同解除权的适用问题。如上所述,先履行抗辩权、违约责任请求权和合同解除权是三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其功能是不能相互替代的,故正确选项为ABD,,
甲公司员工方某受公司委托前往乙地采购电视,方某经过考察发现此地的电脑物美价廉,便自作主张从当地丙公司处购进一批电脑,方某用盖着公司公章的空白文件起草合同文本。方某与丙公司私下约定将电脑的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150元,丙公司一次性给予方某2万元回扣。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方某在实施代理行为时与相对人丙公司恶意串通,订立损害被代理人甲公司利益的买卖合同,该代理行为无效。选项A错误,选项D错误,选项B正确。“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选项C正确。
甲向乙借款20万元,下列哪种情形丙作出的表示不构成保证:( )
《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故选项A构成保证。《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故B选项不构成保证。《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故选项C构成保证。选项D中。丙的承诺在乙丙之间达成保证合同的预约,但并不成立保证。故选项D不构成保证。
王先生因新房装修与某地板公司签订一份购买并安装地板的合同,购买了该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的地板,并由该公司派人进行了安装。数日后,王先生发现地板的踢脚线拱起多处,遂与地板公司交涉。王先生提出的下列诉讼请求中,不应予以支持的是:( )
本题涉及瑕疵履行的责任问题。从本题的情况来看,只是踢脚线存在多处拱起的问题,不存在地板安装的问题,故王先生有权要求地板公司对踢脚线进行重新安装,无权要求地板公司对整个地板进行重新安装。本题中的瑕疵为小瑕疵,不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问题,故不能行使解除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甲因得知自己重病,不久于人世,故拟定书面遗嘱,将所有存款留给其学生乙,剩余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甲的法定继承人丙该遗嘱后未表态,乙得知该遗嘱后表明自己需要考虑一段时间。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遗赠的相关问题。《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故选项AB错误。《继承法》第27条规定,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正确答案为ABC。
张某和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李某名下。2011年两人离婚,法院于同年4月20日终审判决二人离婚房屋所有权归张某。4月22日,张某将房屋作价100万元出售给王某,王某当天支付了30万元。后李某起诉认为,张某和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自该裁判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张某应当自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即2011年4月20日起即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故A正确,B错误。由于张某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他和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不过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在张某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时,他和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发生物权效力,故c正确。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要办理登记,由于王某只是支付了30万元的对价,在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之前,王某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D错误。故AC项正确。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合同价款100万元,由甲向乙分五期支付,每期各20万元。在首期价款支付前,乙应先向甲交付汽车,但汽车所有权属于乙,在甲支付全部价款后汽车所有权转移至甲。乙如约交付了汽车,甲支付四期价款后,无力支付第五期价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甲未支付的价款金额为20万元,达到全部价款的1/5。故ACD选项正确。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36条,买卖双方所有权保留时,如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但若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甲已支付了80万元,故乙无权取回汽车。故B选项错误。
假设由于甲公司未能按时提交全部的设计图纸,那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本题涉及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以及承揽人的义务问题。本案产品系专为乙公司生产,不符合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为种类物的特征,故双方所签订合同应为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但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因此,本题答案为AC。
刘某与郑某结婚后,因生活困难出外打工。刘某在打工期间认识王某,两人情投意合,共同到王某户籍所在地办理了结婚登记。郑某得知情况后,欲申请宣告刘某与王某的婚姻无效。请问,下列主体中,有权提出申请的人包括:( )
本题涉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问题。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可知,本题中,刘某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构成了重婚,其与王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其配偶郑某、现在婚姻中的配偶王某、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均属于有权提出无效婚姻申请的人。《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见,郑某的父母有权提出此项申请。刘某所在地的村委会属于基层组织,也有权提出申请。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自然人甲为一精神病人,因离家出走两年多,对是否申请其为宣告失踪人意见不一,下列人员及组织中,有权为申请人的有:( )
依照《民法典》规定,乙和丁有权作为申请人,丙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不得作为申请人。戊不为近亲属,只为亲属,也不得作为申请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
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
A选项,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B选项,动物腹中的胎儿,属于动物的成分,不是独立的物,不属于孳息。C选项,母牛挤出的牛奶属于典型的天然孳息。D选项,出租房屋所获得的租金属于法定孳息。
甲委托乙寄售行以乙自己的名义出售其笔记本电脑,约定价格5000元,并约定酬金,双方未约定其他。后乙将该笔记本电脑以5800元卖给丙,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行纪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问题。依《合同法》第414条规定,甲与乙之间为行纪合同,选项A正确。《合同法》第418条第2款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选项B、D错误,选项C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C。
甲3月28日向乙出售自己的汽车,约定甲于5月2日向乙交付并办理过户手续,乙完成过户当天向甲付款。4月1日,甲又同丙签订合同将该汽车出售予丙,当场将该汽车交给丙,但尚未办理汽车过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本题涉及一物二卖及预期违约的问题。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应无疑问。故选项B错误。但在将汽车交付转让之前,甲仍为该汽车的所有权人,故甲仍可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甲将汽车转让于丙后,其行为对与乙的合同而言构成预期违约,故乙可向甲主张预期违约的责任。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属于特殊不动产,所有权仍自交付时转移,未登记不发生对抗效力。故选项C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ABC。
若江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宏达建筑公司就该建设工程签订了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甲电力公司管理的一台变压器位于路旁20米处,为防止他人接近,电力公司建造围墙将变压器围起,仅留一道小门供检修人员出入,门上挂有“高压危险”的标志,平时用锁将小门锁住。钥匙由检修工人林某持有。一日林某因将钥匙丢失,只能撬开锁进入检修,离开时见天色已晚,又急着去朋友家喝酒,于是匆匆把门带上就走了。谁知次日一早附近小区的赵某带自己12岁的小孩乙晨练,不留心乙进入围墙内玩耍,被电流击中。经抢救后双臂截肢。关于本案的表述错误的是:( )
《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题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应由甲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赵某作为乙的父母,带小孩晨练,小孩活动属于正常。在此情况下,不应认为父母有过失。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乙公司看中的某大型设备,并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期10年,总租金为2亿元,租金于每年1月1日支付2000万元。后乙公司未支付到期的第三年、第四年租金,经甲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对此,以下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问题。《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本题中,因为乙欠付租金为2期,数额为全部租金的20%,符合《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12条第3项的规定,故甲有权请求法院解除融资租赁合同,选项A正确。《合同法》第248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本题中,因为乙经催告后仍然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故甲有权请求乙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即租金加速到期,选项B正确。当然,甲亦有权选择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未付租金,故选项C正确。《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248条的规定作出选择。即解除合同和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这两个权利,出租人只能择一行使。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2015年4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长期的服务器采购合同,同时甲公司以其自有机房为货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6年4月14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同一日,丙公司也为甲公司担保,与乙公司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1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就此,下述选项错误的是:( )
本题涉及最高额抵押、抵押合同的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转移问题。选项A,《物权法》第203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范围,但是,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债务(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应当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若加重保证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选项A后半句错误。选项B,《物权法》第204条规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依照《物权法》第206条确定之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选项B错误。选项C,根据《物权法》第206条第1款第5项,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以及《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故选项C正确。选项D,《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甲公司作为债务人,以自己的机房提供抵押应当先就该抵押实现债权。所以,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ABD。
甲乙丙丁同为某幼儿园学生。一天,在课间游戏时,四人互投石子玩耍,结果不知是谁投出的石子将丁的右眼打伤,花去治疗费6000元。当时幼儿园老师戊正躲在学校僻静处与热恋中的男友电话聊天。下列有关谁应承担丁之治疗费的论述,不正确的是:( )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题中幼儿园老师显然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因此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题中丁遭受损害是由于甲乙丙造成的,甲乙丙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本题中关于监护人承担过错责任是错误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甲为某市居民,欲投资一套房产,其看重乙房产公司开发的一套预售住宅,即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然而此后价格大涨,开发商想将房屋卖给他人。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本题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小区销售完毕,绿地应归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权对绿地进行处分,因此将其改为停车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根据该法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房门属于业主的服务用房,归业主共有,物主服务企业无权擅自出租收益,所以物业服务企业的做法违反法律。故本题选项为AC。
张某在某手机店购得手机,手机店承诺手机七天无理由退货。张某将手机借给朋友许某使用,使用过程中手机电池过热造成许某皮肤灼伤。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手机店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表明该合同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选项A正确。许某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其无权向手机店主张违约责任,选项B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选项C正确。因为张某对许某受伤不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张某不承担侵权责任,选项D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
王某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李某。双方约定汽车交付后第90日付款,付清全款之前汽车的所有权归王某所有。王某将交付给李某后一个月,张某得知王某在卖车向王某提出愿意以18万元购买,王某当即答应并与张某办理了过户手续。就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物权的变动问题。王某和李某之间存在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即在李某付清全款之前汽车所有权归王某所有,现在尚没到付款期限,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王某将汽车卖给了李某但所有权仍由王某保留,后王某将汽车卖给了张某,这一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当王某将汽车交付给张某并办理过户登记后,张某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D。
下列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法的有:( )
本题涉及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A选项中,赵某获得机器留置权,而留置权并非所有权,故A项不当选。B选项中,钱某通过遗赠获得名画所有权,属于继受取得,故B选项当选。C选项中,工艺品在制作出来这一刻其所有权由制作者原始取得,孙某购买工艺品属于继受取得,故C选项当选。D项中的刘某取得孳息是以原始取得的方式取得的,故D项当选。本题正确选项为BC。
甲公司拥有乙公司债权,乙公司以厂房为甲公司该项债权设定了抵押权,同时由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之后,丁公司又提供车辆设定了抵押权并办理了登记。如果乙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债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混合担保问题。《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甲应先行使厂房的抵押权。如不能足额清偿,甲可以选择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行使丁公司车辆的抵押权。由于《物权法》对追偿权的行使并无顺序限制,因此尽管丁公司车辆的抵押权设立在后,丙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也可以向其追偿。
张某向杨某借款30万元,并以自有的汽车设定了抵押。同时,张某还委托赵某以其汽车设定担保。后李某欠张某30万元货款未还,张某在经杨某同意后将该债务转移给李某,但张某将此事通知赵某后。赵某未予答复。张某、李某在债务到期后无力偿还,杨某要求行使抵押权。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本题涉及债务承担给抵押权带来的影响问题。债务承担协议以债权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未取得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对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在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自身提供的担保仍然有效,不因债务承担而发生影响,故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
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5年3月7日甲公司与丙公司就移动支付业务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乙公司10%的股权转让予丙公司,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首付款,尾款在2016年3月7日前付清。合同同时还约定“如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乙公司未能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致使双方合作失败,丙公司有权终止合同”。2015年3月10日丙公司支付了首付款,乙公司10%的股权也过户给了丙公司。后相关部门停止了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发放,2015年9月20日丙公司书面通知甲公司,称因乙公司未能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故终止合同,要求返还首付款,甲公司称已完成股权的过户要求丙公司支付尾款。因此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合同的解除问题。《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丙公司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故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以金钱给付为内容属可恢复原状的,故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本题答案为BC。
甲借给乙100万元,约定:借期1年,借期内年利率为12%。后借期届满后,乙逾期4个月未还款。关于逾期利息的支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末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如果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因为借款合同已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故借款人甲有权主张按照12%的借期利率请求乙支付逾期利息:100万元×12%/12×4=4万元。故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民间借贷规定》第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照年利率24%计算,甲得对乙主张的上限为:100万元×24%=24万元,24万元/12个月×4个月=8万元。因此甲向乙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8万元,故选项C错误,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CD。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有( )。
本题考核收养关系。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收养人无子女;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乙对甲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甲死后将所有遗产留给乙。后乙每天尽心照顾甲的起居。某日,乙偶然从朋友处得知甲将自己名下所有不动产无偿赠与远亲,且甲的存款也已被甲挥霍无几。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遗赠扶养协议的问题。甲与乙签订的协议系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故A选项正确。根据《继承法意见》第56条的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本题中,甲恶意挥霍和转让名下财产,系根本违约行为,乙有权解除该协议,且甲应偿还乙因供养支出的费用。故选项BD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下列遗嘱中,无效的是:( )
本题涉及遗嘱无效的问题。《继承法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耕地,即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故A选项中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故BCD选项中的遗嘱均为无效。正确答案为ABCD。
贺小白(10岁)寒假放假时在当地某小超市内闲逛时拿了一盒签字笔和几盒巧克力藏于宽松的衣服内,佯装啥商品也未购买就径直走过收银台,后在超市门口被两名超市员工姜涛和谢华发现。二人认为贺小白盗窃超市商品,立刻抓住贺小白大喊”抓小偷啦“,脱掉贺小白外衣之后用绳子将其绑在超市门口的柱子上,用黑色马克笔醒目地写上“小偷”二字并挂在其身前,引起路过的群众围观和议论。后贺小白父母赶到要求放开贺小白,姜涛和谢华拒不松绑,说要代替其父母好好教育孩子。贺小白父母无奈报警,经警察处理之后,贺小白才得以释放。贺小白当天回家之后,感到身体不适,父母将其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花费医疗费共5000元。后贺小白父亲为此申请司法鉴定,鉴定诊断结果为创伤后应激障碍,遭受人身损害是其患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直接原因。对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人格权侵犯、精神损害赔偿和特殊侵权责任。公民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姜涛和谢华在发现贺小白行为之后,脱掉其外套捆绑于公共场合并悬挂”小偷“字牌。引发群众围观,是一种以侮辱方式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因此A正确。公民享有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和心。本案中,姜涛和谢华脱下贺小白的衣服,引发其急性支气管炎是侵权其健康权的行为。因此B正确。姜涛和谢华属于小超市的店员。根据用人者责任的规定,用人者(包括用人单位和个人劳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工作人员、个人劳务提供人)在从事职务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此C正确。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被侵权人因为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肉体疼痛或者其他严重精神反常等后果所提起的赔偿,本案中贺小白的司法鉴定结果诊断其因为人身权益受到创伤而产生了应激障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此D正确。
下列情形中,甲有权向乙请求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是( )
本题涉及侵权责任。A选项主要是涉及产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的规定,当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请求赔偿。A选项中虽然造成产品侵权的原因是销售者,但是甲也有权利向生产者乙请求赔偿。B题主要涉及遗弃、逃逸动物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2条的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A选项中,乙已经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归大自然,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故而乙无须承担责任。C选项主要涉及医疗产品缺陷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患者因接受不合格的血液制品受到损害,既可以向血液提供者请求赔偿,也可向医院请求赔偿,因此甲可以向乙请求赔偿。D选项涉及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0条的规定,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甲可以向乙请求赔偿。
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集中审理原则的要求?( )
【考点】集中审理原则【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本条是对集中审理原则的原则性规定。在学理上,集中审理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判,每个案件自始至终应由同一法庭审判,而且在案件已经开始审理至结束前不允许该法庭审理其他案件;二是法庭成员不可更换,法庭成员必须始终在场参加审理;三是证据调查和法庭辩论应当在法庭内集中完成;四是庭审不中断并迅速做出裁判。如果法庭因故延期审理较长时间的,应当重新进行审理。据此,选项A、B、C正确。选项D体现的是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故不选。
关于国家主席的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对于追诉时效的起算,分继续犯、连续犯和一般犯罪。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犯罪。一般犯罪应当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持续犯和连续犯应当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强迫劳动罪是继续犯,应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故意伤害罪、爆炸罪和绑架罪是一般犯罪,应从犯罪成立之日计算。故意伤害罪从伤害行为完毕、爆炸罪从爆炸装置安装完毕、绑架罪从被害人被绑架起视为犯罪成立。故只有C项说法正确,其他选项说法都错误,故应当选。
下列哪些犯罪属于一般主体的犯罪?( )
本题考查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具体个罪的犯罪主体,具体条文参见《刑法》第107条、第109条、第110条、第111条。选项A中间谍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选项B中叛逃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选项C中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情报罪的主体和选项D中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都是一般主体。
1978年,我国农村开展了波澜壮阔的经济改革运动。经历这一改革,国家经济获得了突飞猛进。此后,宪法将此种农村经济制度固定下来。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有关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考查宪法中的农村经济制度。《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我国农村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因此,A选项错误。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不是国家,故B选项错误。
甲欲与其妻乙离婚,乙不同意,某日,甲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乙,因久等未归且惧怕法律制裁,甲打消杀乙念头,将菜倒掉。关于甲的犯罪未完成形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本案中甲已将毒药拌入菜中,因此不再是犯意表示,而是进入了犯罪预备阶段。因为饭菜还在甲的控制之下,是否端给乙吃还不一定,未对乙的生命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所以属于犯罪预备,而不属于“着手”的实行行为。此时,因为久等其妻未归且惧怕法律制裁而停止犯罪,是主动停止,故构成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考点】罪数【详解】根据《刑法》第359条的规定,引诱幼女卖淫,同时有容留、介绍卖淫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A选项认为只定引诱、容留卖淫罪的说法是错误的;绑架他人后,故意实施伤害行为的,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B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发现盗得的汽车质量有问题而将汽车推下山崖的,属于盗窃罪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不能再以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400条的规定,私放在押人员罪是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而不论被私放的在押人员出去之后干什么,因此,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的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相关罪名的竞合关系。《刑法》第241条规定,不阻碍被收买的受拐卖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故D选项有误。
下列哪些行为应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论处?( )
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要求“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据此,A项中张贴虚假恐怖信息,C项中口头传播虚假爆炸信息,都不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D项中的行为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不是对立的关系,如果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同样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B项的行为属于“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BD为正确答案。
鉴于涉外民商事争议的解决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中国参与了某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多边条约的谈判并签署了该条约,依条约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条约法——条约的缔结。批准条约并非签署条约的必然结果,国家没有必须批准其所签署的条约的义务,是否批准及何时批准一项条约,由各国自行决定,A内容错误;依《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的规定,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协定批准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有关司法协助的条约即属于其中一种,因此B正确;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在条约规定禁止保留的情况下不得提出保留,因此C正确;在我国,在民商事和民事诉讼领域,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因此D正确。
甲乙两国因边境冲突导致全面战争,战争开始后,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战争与武装冲突法。A对,当战争开始后,各交战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一般自动断绝。B错,当战争开始后,交战国关闭其在敌国的使馆和领馆,接受国有一般的义务保证馆舍财产和档案的安全。C对,对于在战争或武装冲突发生时,位于交战国境内的敌国平民一般应允许离境。对继续居留者应给予人道主义的待遇。D错,敌我伤病员在一切情况下应无区别地予以人道的待遇和照顾,不得基于性别、种族、国籍、宗教政治意见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
关于证人与鉴定人的共同特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考点】证人的概念、特点、条件、义务;鉴定人的概念、特点、条件、义务【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据此,选项A正确。该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可见,担任证人的前提是知悉案情,至于是否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则在所不问。而根据该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和第31条规定的“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人应当回避,因此鉴定人必须与案件无利害关系,选项B不正确。根据前述证人的规定,证人的地位是在诉讼开始前形成的,具有不可替代性,但根据该法第144条规定的“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则鉴定人是在诉讼之后由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可选择性,选项C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因此证人、鉴定人均有义务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双方询问,选项D正确。正确答案是AD。
律师顾某为涉嫌强奸罪的方某辩护,以下事项中顾某可以做的有:( )
本题考查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故A项错误。根据《高检规则》第52条的规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故B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51条、第52条、第53条,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而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对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并告知人民检察院。故CD正确。
甲因遭受强奸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出院后仍长期精神恍惚,后经多方医治才恢复正常。在诉讼过程中,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些赔偿要求具有法律依据?( )
林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实施监察调查,在监察调查过程中他主动认罪认罚,请问存在以下哪几种情形时,监察机关可以在移送检察机关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
本题考查监察机关从宽处罚建议的问题。《监察法》第31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1)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2)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3)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4)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而一般立功不在此列,因此答案应选ACD。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可以不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
本题考查法院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作出判决的问题。根据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由此可知,A选项属于“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情形;B选项属于“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情形;C选项中被告人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不负刑事法律责任,因而属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形;D选项属于“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情形。在这些情形出现时,人民法院可以不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被告人王某,16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生效后王某被送往当地未成年管教所服刑。关于本案,下列哪些人员有权对本案提出申诉?( )
本题考查申诉的主体及效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王某是未成年人,王某的父亲当然是其法定代理人,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6)项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所以,王某的成年胞兄也是可以提出申诉的。
下列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
本题考查我国刑法对属地管辖的规定。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国际列车与悬挂某国国旗的航空器和船舶性质不同,A选项应由我国以属地管辖原则进行刑事管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虽然属于我国领土,但不适用我国内地刑法,B选项的管辖依据不是属地管辖原则,而是普遍管辖原则,因此选项B错误。CD项均可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关于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考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范围【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除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外,法定刑为7年以下有期徒刑,选项A正确。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故选项C正确。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因此,该罪虽然属于《刑法》第四章规定的犯罪,但是并非因“民间纠纷”引起,因此选项D错误。B选项值得商榷。司法部公布答案为AC,排除B选项。而根据《刑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一般为自诉,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依法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的“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据此,B选项符合题意。
对下列哪些犯罪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发布禁止令?( )
《刑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于被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和被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对于这两类犯罪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不得规定相应的禁止令。
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关于国籍的确认,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考点】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窝藏毒赃罪【详解】《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4条对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数量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49条第2款的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按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从重处罚,因此B认为构成放纵走私罪,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53条的规定,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因此C的行为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因此C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49条第1款的规定,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仅限于毒品和毒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对象的范围广泛,包括除毒品犯罪以外的所有的刑事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因此D选项中的行为构成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BC。
下列哪些情形构成票据诈骗罪?( )
本题考查票据诈骗罪的刑法规定。根据《刑法》第194条关于本罪的规定可知,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之行为,不为票据诈骗。
关于政治自由,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考查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的政治自由是近代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参与正常社会活动和国家管理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公民的选举权一样,政治自由也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自由。因此ABCD均正确。
甲乙二人在路边争执。甲推乙一掌,致乙被路过的车辆轧死。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本题考查犯罪故意与过失的认定。甲推乙一掌不能视为故意伤害行为,但因为在路边争执,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甲应该能够预见到,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刚好有车辆经过,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A、B、C项均错误,D项正确。
关于渎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A错误,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电炉是办公室的取暖设施,操作电炉并不是秦某作为财政局副局长的工作职责。秦某工作时虽然擅离办公室,但大楼起火的结果却不是秦某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的,所以,秦某不触犯玩忽职守罪。
选项B错误,武某“未能发现何某在足疗店内非法开诊所行医”,题目并没有交代武某是由于工作水平低而未能发现,还是由于该诊所隐藏得太好而未能发现,还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因此武某的行为并不符合“严重不负责任”的要求,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选项C.D正确,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知,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行使职权的外观,实施实质的、具体的违法、不当的行为。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举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预算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据此,选举列入应当由各级国库分别开支,而非统一由中央统一开支,故A项错误。《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第6条规定:“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推选十九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从其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一人。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根据上述规定,B项正确。
《选举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据此,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即可提出罢免案,C项“三分之一以上”的说法错误。
《选举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据此,D项正确。
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主要如下:(1)从认识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2)从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有观点认为,明知结果的必然发生而持放任态度时,也应属于间接故意。我们认为不存在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必然发生而加以放任的情况,因为放任是对危害社会的结果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其前提是危害结果存在发生与不发生这两种可能性时,只有如此,行为人才可能存在后果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的心理态度。(3)特定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不同。直接故意,其行为性质和结果性质是同一的,其结果也是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而是在以结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里是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志。间接故意,特定的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当仅有行为而无结果时。尚不能认定构成此种犯罪。本题中。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B项中甲是发生了对象认识错误。但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选项CD考查犯罪过失,C项甲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应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D项甲对其母亲被烧死的结果无法预见,所以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中国人王某定居美国多年,后自愿加入美国国籍,但没有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中国国籍的丧失。ABD项,根据《国籍法》第9条的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因此,由于加入外国国籍而导致的中国国籍的丧失无需办理任何手续,所以A错误,B正确、D正确。
C项,基于《国籍法》第9条的规定,王某加入美国国籍在中国法律上即产生自动退出中国国籍的后果,因此王某并不同时具有美国和中国的双重国籍。并且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C错误。
里尔和加利是甲国派驻乙国的商务参赞,加利26岁的儿子艾烈特在乙国就读大学。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外交关系法和外交特权与豁免。A正确,使馆人员的职务一般因派遣国与接受国断绝外交关系和暂时中断外交关系,或者因派遣国或接受国主体资格消失,以及因革命产生新政府等原因而终止。派遣国通知接受国其外交代表职务已经终止或接受国通知派遣国该国拒绝承认该外交代表为使馆人员,也会使其职务终止。B错,外交人员同一户的家属与外交人员有同样的豁免与特权,但艾烈特已26岁了,不再是同住一户的家属了。C正确,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属于民事管辖豁免的例外。D正确,外交人员主动起诉属于民事管辖豁免的例外。
甲国加入《南极条约》前,曾对南极某区域提出过领土要求。乙国在成为《南极条约》缔约国后,在南极建立了常年考察站。丙国加入《南极条约》后,准备在南极大规模开发旅游。依《南极条约》和相关制度,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甲国加入条约并不意味着其放弃或否定了对南极的领土要求,A正确。甲国成为条约缔约国也不构成其他缔约国对甲国主张南极领土权利的确认,B错。乙国在南极地区的活动并不构成对南极地区提出领土主张的支持和证据,C错。依《南极条约》和相关制度,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任何国家在南极地区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不受损害或影响;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在南极进行的任何活动不得破坏南极的环境或生态。AD对。
关于受贿相关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考点】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详解】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A选项中,张某作为城建局长,甲以提供海洛因为条件请张某关照工程招标,张某同意,并且利用自己职务便利让甲中标,并收受甲提供的50克海洛因,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乙父利用乙系人社局副局长的职权,将不符合条件的亲戚纳入社保,并收受现金的行为,符合利用影H向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因此B是正确的。C选项中,王某已经退休,不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主体不适格,其通过现任厂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接受财物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而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此C的说法是正确的。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法院院长是法院的直接负责人,因此院长向某企业经理索要贿赂,最终钱款500万元打人法院单位账户,符合单位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因此D是正确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下列关于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规定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刑法是刑事实体法,规定犯罪与刑罚:刑事诉讼法是刑事程序法,规定如何查明犯罪和惩罚犯罪。因此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作用,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表现为,关于审判公开、辩护制度等规定,是民主、法治精神的体现。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是在实现其自身蕴含着的民主、法治、人权保障等价值。故B选项错误,CD两选项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三项。
记忆难度:
宪法规范具有多种形式。关于我国宪法规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甲与乙不和。一天甲从农田回家的路上经过乙家门口,乙解开赵某绑在树上的狼狗让其去咬甲,甲情急之下用随身带的镰刀将狗砍死。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本题考查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和第21条规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两个明显区别:一是危险来源的不同。紧急避险的来源含义十分广泛,既可以是洪水、地震、风暴等自然灾害又可以是猛兽、狂犬等动物的侵袭,还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二是二者损害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损害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的利益。在本题中乙指使丙的狼狗去咬甲,甲将狗打死损害的则是第三人丙的利益而不是不法侵害人乙的利益。所以甲的行为应当是紧急避险。
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独任庭和合议庭的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考查合议庭的组成。《刑事诉讼法》第183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或者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第216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因此本题选AD。
下列哪些选项构成虚假广告罪的主体?( )
甲明知被害人乙当时身无分文,但使用严重暴力压制其反抗,迫使对方于次日交付财物3000元。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本题考查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在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抢劫财物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使受害人不敢反抗,失去抵抗能力,而当场劫取财物应定抢劫罪。行为人扬言将要施加暴力相威胁,以后索取财物的应定敲诈勒索罪。因此正确区分两罪的关键是: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强迫当事人将来给付财物的就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胁迫并且当场劫取财物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甲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取得了乙的财物,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
下列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但是只能处罚自然人?( )
《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职工劳动罪进行了修正,改为强迫劳动罪,此罪既能由单位构成,也能由自然人构成;并且,在单位构成此罪时,采用双罚制,因此选项C不正确。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单位能够成为盗窃罪的犯罪主体,因此,此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答案D不正确。虚假破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只处罚直接责任人的单位犯罪,因此本题答案是AB。
关于刑罚目的和功能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对刑罚目的和功能的理解。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非惩罚犯罪人,因此A项不能选,而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的对象是预防尚未犯罪的人,而非所有的犯罪人,因此CD为正解。
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原答案ABC,正确答案应为ABCD)【考点】没收财产刑【详解】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刑没有关于没收金额的具体要求,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中,汽车属于被害人的财产,应当返还给被害人,而不是上缴国库,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选项C中,赌债属于不正当债务,因此不应予偿还,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中,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选项D中,没收财产与罚金是不同种类的附加刑,因此应当分开执行,选项D是错误的。
魏某受恐怖活动组织的指派潜入内地进行恐怖活动,先后杀害3人,绑架1人。魏某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些犯罪?( )
本题考查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的具体适用。参见《刑法》第120条第2款数罪并罚的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ABC正确。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下列哪些选项的内容?( )
下列哪些选项应按非法拘禁罪定罪论处?( )
本题考查非法拘禁罪的具体运用。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和第3款之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赵某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贾某虽然不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但是仍然构成非法拘禁罪。
甲乙两国发生了武装冲突,导致两国关系紧张。威利是甲国派往该国驻乙国使馆的行政人员,其妻是乙国人,阿明是甲国派驻其使馆的技术人员,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几项?( )
本题考查外交关系法——外交特权与豁免。威利的妻子是接受国国民,不应享受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A对。依公约,使馆的档案不得侵犯,即使当派遣国与接受国发生武装冲突时,也不能例外,B错误。依公约,行政和技术人员从派遣国进入接受国海关时,其行李不能免受海关查验,C正确。D错误,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其执行职务范围以外的行为不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
A市检察机关接到对该市政府某工作部门的公务人员刘某涉嫌非法拘禁的举报,遂对刘某进行了初查。检察机关的哪些初查措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
本题考查搜查。A项搜查其房屋错误。《高检规则》第173条规定,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用技术侦查措施。C项将其配偶传唤到宾馆询问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除此之外。不可以另行指定询问地点。D项中对张某的拘留不符合在侦查中拘留的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81条,第82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另外根据上述《高检规则》第173条的规定,检察院也不得在初查阶段拘留刘某。
关于检察院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涉外刑事司法协助中检察机关的职权。《高检规则》第67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方面的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扣押、移交赃款、赃物以及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协助事宜。因此BCD是正确的。
朱某自诉陈某犯诽谤罪,法院审理后,陈某反诉朱某侮辱罪。法院审查认为,陈某的起诉符合反诉条件,合并审理此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年。两人不服,均以对方量刑过轻、己方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题中,自诉人和反诉人均提出了上诉,且不仅对自己的量刑提出了上诉,同时也针对对方的量刑提出了上诉。因此法院在二审审理中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对二人都可以加重刑罚。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4条第2款规定:“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故A项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九)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免检察官;(十)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澳门特区检察长也属于检察官,但其并非由行政长官任免,故B项存在瑕疵,不正确。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七)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据此,C项正确。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第1款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据此,D项正确。
甲骑摩托车抢夺乙的手提包后离开,前方丙听到乙的呼喊声,用木棒将甲所骑摩托车弄倒,致使甲摔成轻伤。对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在财产性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李某是我国公民,跟随其父母在某太平洋岛国A国生活。2008年9月,刚满15周岁的李某进入A国公民吉姆家窃取了价值3000多元人民币的财物。根据A国的法律,凡盗窃他人财物者,将被剁去一只手的拇指、食指和中指。(事实一)
李某知道A国的法律规定后,心里害怕,就以想回国上学为由,央求其父母将其送回国。2009年1月,李某的父亲为李某购买了机票,让李某独自回国投靠其叔叔李某明。临行前,李某的父亲将300克海洛因交给李某,让李某放在内衣裤里捎回国交给其叔叔李某明。李某的父亲将李某送到机场,李某到国内下飞机后,其叔叔李某明将李某接回家。到家后,李某将300克海洛因交给了李某明。(事实二)
李某在国内上学的业余时间,其叔叔李某明教会了李某开大型拖拉机,并教会了李某简单的拖拉机修理技术。李某明经常让李某开着家里的大型拖拉机干农活,还经常让李某干一些超过其体力承受范围的重农活。李某稍有不从,李某明就对李某打骂,李某对李某明心生怨恨。2011年2月27日,李某知道李某明第二天要开着拖拉机去城里买化肥,就事先将家里大型拖拉机的一个关键零件卸下。第二天,李某明开着家里的大型拖拉机去买化肥的过程中,因李某卸下了关键零件致使大型拖拉机遭撞毁,一位行人被撞死,李某明也身受重伤。2011年3月10日,李某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破坏家里的大型拖拉机一事和以前的所有违法行为,并揭发了李某明和魏某经常合伙贩卖毒品的事实,司法机关认为李某行为构成了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事实三)
请回答下列题。
关于事实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查看材料
本题考查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理解和我国刑法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李某携带毒品跨越国境进入我国,可能构成走私毒品罪。运输毒品,是指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贩卖毒品等8种犯罪行为负责,而对走私毒品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时任某市副市长的秦某不采纳权威咨询公司的意见,也不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擅自决定引进美国某公司的液晶显示器生产线。其间,秦某先后3次到美国考察,敷衍了事、游山玩水。在发现美国公司没有按承诺邀请考察对象的情况下,没有提出异议,致使考察团没有看到关键设备,只看了一条运作不完整的试运线就草率拍板,最终导致引进1CD项目失败,造成上千万的贷款利息损失。对秦某的行为认定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甲乙两国因海域中某岛屿归属产生争端。两国均为联合国会员国,甲曾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任择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两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依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国际法院。A错,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中自愿管辖方式的规定,联合国法院可基于双方的协议取得争端的管辖权。但不能单方将争议提交该法院,B对。C错,海洋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争端当事国可以自愿选择将海洋争端交由哪个机构来审理,D对。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死刑核准的情况及处理。《刑诉解释》第351条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由此A项和B项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352条规定: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由此C项和D项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 CD。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A正确,按照解释规则,不可能对同一法条中的同一个词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限制解释,但是对甲法条中的一个词作扩大解释并不妨碍对乙法条中的相同词汇作限制解释。因为两个犯罪的犯罪构成不同,两个词的具体语境不同,因此可做不同解释。
选项B错误。在客观内容上,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是与猥亵行为相同的,其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性的决定权。侮辱罪中的侮辱则是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所表示的内容通常与他人的能力、德性、身份、身体状况等相关。其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名誉。前罪中的侮辱通常会同时侵犯他人的名誉,但后罪中的侮辱则不一定同时侵犯他人性的决定权。在主观内容上,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主观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猥亵、侮辱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性的自己决定权,但仍然强行实施该行为。侮辱罪的主观故意则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选项C错误,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因此,追求结论的合理性,是当然解释的特点,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比如刑法存在专门规定的情形。在适用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得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结论后,还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范。
选项D正确,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二是必须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如果完全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则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正确的解释要符合立法目的,不能突破文义而成为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甲与其妻子乙不和已久,甲为杀死乙便在乙的饭碗里投放毒鼠强。甲明知孩子丙可能分食而中毒,但杀妻心切而不顾孩子的死活。关于甲对乙的心理态度和对丙的心理态度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问题。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里的“放任”是指行为人在认识到某种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虽然不是积极地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但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设法避免这种危害结果发生,而是听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本题中,甲毒死乙是杀人的直接故意。甲的目的在于毒死乙,不是希望丙死亡,但对丙的死亡却持听之任之的态度,这便是放任的心理态度,因此是间接故意。
甲国人汤姆和马约尔在甲国侵吞了乙国某公司大量的资产,事发后马约尔潜逃至公海时,对丙国船舶实施了海盗行为,最后逃至丁国。汤姆在甲国逃跑时持枪向路人射击,造成包括乙国驻甲国参赞在内的数人死亡,甲国警方迅速赶到并将拒捕的汤姆击毙。设甲乙丙丁四国间无引渡协议,依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国家的管辖权,A错,当枪击事件发生后甲国迅速采取了有效措施,控制了局势,履行了政府的正常职能,也不存在违背国际法义务的不作为,因此,甲国在这一事件中没有国家责任。B错,保护性管辖不能在公海行使,这是保护性管辖与普遍管辖的区别所在。C对,甲国对马约尔有权行使属人管辖权,可通过司法协助将其缉拿归案,不能直接向丁国派警察对其缉拿。D正确,由于丙国与丁国没有引渡协议,因此,丁国没有义务将马约尔引渡给丙国。
甲河是多国河流,乙河是国际河流。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河流制度。AD项,多国河流是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国际河流是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多国河流流经各国的河段分别属于各国领土,各国分别对位于其领土的一段拥有主权。国际河流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仍然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所以A正确,D错误。
B项,多国河流中每一沿岸国在对该河流行使权利时,都应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各国不得有害的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所以B错误。
C项,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所以C正确。
关于受贿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受贿罪。 A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受贿的,成立不作为的受贿罪。故A项正确。 BD项,上述解释第13条第1款第1项、第2项规定,“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处的“承诺”既可以是真实意思的表达,也可以是虚假的承诺。故BD项正确。 C项,上述解释第1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
关于贿赂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考点】行贿罪;单位受贿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89条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选项A中,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为请托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的,请托人不构成行贿罪,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中,行为人虽然是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如果行为人获得了不正当利益,也构成行贿罪。根据《刑法》第390条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87条的规定,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但对于单位受贿罪,刑法没有作出类似于第388条的规定,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A正确,《刑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可知,甲“征得17周岁的夏某同意,摘其一个肾脏后卖给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选项B错误,按照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或者其他女性亲属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据此可知,乙“将自己1岁的女儿出卖,获利6万元”,构成拐卖儿童罪。
选项C正确,吴某“挣脱后,驾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可知,吴某并非死于拘禁行为,其死亡和被非法拘禁显然没有因果关系,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选项D错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据此可知,“为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两位女生”构成寻衅滋事罪,而非强制猥亵、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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