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为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 )min内开动。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开动。
地下矿山发生火灾时,有多种控制措施与救护方法,下列控制措施与救护方法中,不符合地下矿山火灾事故救护基本技术原则的是()。
处理地下矿山火灾事故时,应遵循以下基本技术原则:控制烟雾的蔓延,不危及井下人员的安全;防止火灾扩大;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防止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而造成危害;保证救灾人员的安全,井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选项C不符合要求。
采空区塌陷后,形成采空塌陷区。煤层采空塌陷区可分为()。
当采空区出现后,打破了原有的应力平衡状态,上覆岩层失去支撑,产生移动变形,直到破坏塌落。煤层采空塌陷区可分为三个带:(1)垮落带。由采煤引起的上覆岩层层破裂并向采空区垮落的范围。(2)断裂带。垮落带上方的岩层产生断裂或裂缝,但仍保持其原有层状的岩层范围。(3)弯曲带。断裂带上方直至地表产生弯曲的岩层范围。
井下采用机车运输时,列车的制动距离应每年至少测定1次,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m。
井下采用机车运输时,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1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钻孔设备钻孔作业和行走时,履带边缘应与坡顶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当台阶高度为4m时,钻孔设备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距离应至少为()
《煤矿安全规程》(2016年版)规定,钻孔设备钻孔作业和行走时,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距离应当符合表2.3的要求。
我国《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的冲击危险程度监测和解危措施效果检验的主要方法是()。
钻屑法是我国《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的冲击危险程度监测和解危措施效果检验的主要方法。
煤矿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一定规定。下列关于生产性粉尘监测规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二条规定:煤矿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①总粉尘浓度,井工煤矿每月测定2次;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②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③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④开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当适当增加测定次数。根据规定选项C正确
某煤矿采煤工作面因自然发火而封闭,并对该工作面采用了均压通风和黄泥灌浆等措施进行处理。1年后,经过连续2个月取样化验分析,火区内氧气浓度为4%~5%,一氧化碳浓度在0.001%以下,没有检测到乙烯和乙炔,火区的出水温度为22~24℃,则该火区()。
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注销。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经熄灭:①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空气日常温度相同;②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以下;③火区内空气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④火区内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⑤以上4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本题中条件①不知是否满足,不可认为4项均满足。故此火区不能启封。
在制订发生水害事故矿井的救灾方案前,应重点了解突水地点.突水性质.涌水量.水源补给.事故前人员分布和(),以及被堵人员所在地点的空间.氧气.有毒有害气体及救出被困人员所需时间等情况。
处理地下矿山水灾事故时,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地下矿山后,要了解灾区情况.突水地点.突水性质.涌水量.水源补给.水位.事故前人员分布.地下矿山具有生存条件的地点及其进入的通道等,并根据被堵人员所在地点的空间.氧气.瓦斯浓度以及救出被困人员所需的大致时间,制订相应的救灾方案。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担任。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矿山生产过程中的掘进工作面防尘中,降低放炮时产尘量的最有效措施是()。
放炮防尘措施主要有水炮泥和放炮喷雾两种,水炮泥是降低放炮时产尘量最有效的措施。
煤层瓦斯抽放一般是指利用瓦斯泵或其他抽放设备,抽取煤层中高浓度的瓦斯,并通过与巷道隔离的管网,把抽出的高浓度瓦斯排至地面或矿井总回风巷中。下列新建矿井中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或地下移动泵站瓦斯抽放系统进行瓦斯抽放的是()。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开展瓦斯抽放工作:(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2)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15m3/min,年产煤量不大于40×104t。(3)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年产煤量不大于60×104t。(4)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年产煤量不大于100×104t。(5)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年产煤量不大于150×104t。(6)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7)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煤层瓦斯含量的多少主要取决于保存瓦斯的条件,而不是生成瓦斯量的多少;也就是说不仅取决于煤的变质程度,而更主要的是取决于储存瓦斯的地质条件。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影响煤层瓦斯含量的主要因素是()。
影响煤层瓦斯赋存的因素主要有煤层埋藏深度.煤层和围岩透气性.煤层倾角.煤层露头.煤化作用程度及煤系地层的地质史。选项D错误
处理局部小冒顶的处理时,对垮落巷道的处理方法中不包括()。
矿井局部小冒顶的处理。回采工作面发生冒顶的范围小,顶板没有冒实,而顶板肝石己暂时停止下落,一般采取掏梁窝.探大梁,使用单腿棚或悬挂金属顶梁处理。
矿山火灾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矿山生产连续紧张.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环境污染等。根据引火源的不同,矿山火灾可分为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下列矿山火灾中,属于内因火灾的是()。
内因火灾是指煤(岩)层或含硫矿场在一定的条件和环境下自身发生物理化学变化积聚热量导致着火而形成的火灾。
火区熄灭的条件正确的是()。
只有经取样化验分析证实,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准予启封:(1)火区内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空气日常温度相同。(2)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以下。(3)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快,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4)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以上4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故选C.
矿用卡车排土场及排弃作业时,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当保持()的反坡。
矿用卡车排土场及排弃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排土场卸载区,必须有连续的安全挡墙,车型小于240t时安全挡墙高度不得低于轮胎直径的0.4,车型大于240t时安全挡墙高度不得低于轮胎直径的0.35。不同车型在同一地点排土时,必须按最大车型的要求修筑安全挡墙,特殊情况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②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当保持3%~5%的反坡。③应当按规定顺序排弃土岩,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排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④卸栽物料时,矿用卡车应当垂直排土工作线;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挡墙。
执行(),是为了加强爆破前瓦斯检查,防止漏检,避免在瓦斯超限情况下爆破。
“一炮三检制”就是指在采掘工作面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爆破工.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装药.爆破。爆破后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立即处理,并不准用电钻打眼。执行“一炮三检制”,是为了加强爆破前瓦斯检查,防止漏检,避免在瓦斯超限情况下爆破。
关于地表水治理措施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地表水治理措施包括:①合理确定井口位置;②填堵通道;③整治河流;④修筑排(截)水沟。
“一通三防”作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其中“三防”是指( )。
煤矿井下开采存在着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煤尘、煤炭自燃等严重威胁,搞好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杜绝重大灾害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关键。“一通三防”是指加强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治火灾事故的发生。
2017年7月,A煤矿某掘进队负责施工北二采区东一段六层带式输送机上山。25日零点班,工人进入工作面后,安全员张某首先用撬棍进行敲帮问顶,找净浮石确认无误后,开始加固耙斗机至工作面段的支护。在开始打眼前,班长李某及另一名工人又再次进行了敲帮问顶,也没发现异常情况。于是班长李某将工人分成两组用风钻进行打眼。他与陈某负责打右帮炮眼,李某操纵风钻,陈某在领钎打底眼时,工作面突然迎头掉下一块长3.0 m、宽2.5 m、厚0.6 m的大岩石,片下后裂成三块,陈某躲闪不及,其中一块打在其头部位置,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一、事故原因
(1)虽然在接班前和打眼前进行了敲帮问顶,并且没有发现异常情况,但对施工16°上山有片帮伤人的可能性缺乏认识,尤其施工的是倾斜穿层巷道,围岩的节理、层理都比较发育,并伴有小的地质构造,岩体整体性差,且含水,在采取超前防范措施上不及时,不到位,存在漏洞。这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2)虽然进行了多次敲帮问顶,但由于工人技术素质低,经验不足,缺乏预见性。这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3)把钎位置距离岩帮较近,经验不足,防范心理差。
二、防范措施
(1)认真落实顶板管理的各项规定,根据现场不同条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做到超前防范。
(2)打眼过程中要有专人监护顶板,严禁空顶作业。
(3)进一步强化职工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起事故属于( )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A省B煤矿属于个体私营企业,2014年8月开始筹建。2015年4月,一号井和二号井同时开工建设。2016年12月,该省煤炭工业局同意建设该煤矿。该矿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未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
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因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合格,矿井漏风严重,爆破后涌出的瓦斯和掘进作业点溢出的瓦斯致使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界限;因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供电电缆绝缘损坏,造成芯线短路,产生火花,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0人死亡、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60万元。
2016年1月到2017年10月期间,该煤矿原煤产量为39156.3 t,其中一号井产量为35675.3 t,煤矿定员550人。此次事故发生在该煤矿一号井。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起事故属于( )。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014年1月17日0点班,A煤矿PC203回风巷综掘工作面掘进至176 m时。由专职探水队在掘进面迎头以10度方位角沿煤层倾斜向上施工第一个中眼。4时10分左右,当中眼钻进18 m时遇老空区,有害气体从钻孔与钻杆间隙处涌出,跟班瓦斯员检测,孔口瓦斯浓度为7.8%,无H2 S、CO等有害气体,现场工作人员立即用黄泥、编织袋、毛巾进行封堵,瓦斯仍然涌出,瓦斯员随即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通知当班工作人员撤出。
【问题】
1.影响瓦斯涌出的因素有哪些?
2.请拟定此类事故的防范措施。
1.影响瓦斯涌出的因素很多,可分为自然因素和开采技术因素。 (1)自然因素:
①开采煤层和邻近煤(岩)层的瓦斯含量。
②大气压力的变化。
③地质构造。
(2)开采技术因素:
①开采规模。
②开采顺序与回采方法。
③生产工艺过程。
④通风压力。
⑤采空区的管理状况。
2.综合防范措施:
(1)矿井应根据通风系统和瓦斯检查区域,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和《巡回检查图表》,《巡回检查图表》必须明确每个瓦检工的检查路线、地点、时间、次数和检查内容,并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瓦检工严格执行。
(2)提升瓦检工素质,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要离开岗位或进入不明区域检查时,
必须向通风调度和值班队汇报。
(3)对矿区范围内及周边的采空区,要全力取得翔实资料。
(4)加强矿井瓦斯积聚区的调查和预测,每月对可能存在的有害气体异常涌出、积聚点进行一次预测,根据预测情况在矿井通风系统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用红颜色标出范围,说明情况,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5)对受条件限制无法通过物探提前探测的老空区,要制定可行的探测方式和管理办法,确保准确探明老空区情况。
(6)在探放、接近老空区时应制定专门的探放水、气安全措施。优化超前钻探设计,保证超前钻探施工质量,确保超前钻探的有效保安距离,增加超前探钻孔数量,设置可靠的孔口控制装置。
(7)完善老空瓦斯排放措施,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2004年4月30日,乌海市××煤矿发生一起特大透水事故,造成13人死亡、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287.5万元。该矿井田面积为0.144km2,煤种为肥焦煤,矿井主采煤层是16号煤层,可采储量为105.66×104t,煤层均匀厚度为8m,倾角为9°~11°。矿井最大涌水量为80m3/h,均匀涌水量为30m3/h。经2003年度瓦斯等级鉴定为低瓦斯矿井。煤的自然发火期为6~12个月。该矿设计生产能力为3×104t/a,矿井采用斜井开拓,井下采用非正规方式采煤,爆破落煤,人工和装载机装煤,机动三轮车运煤至地面。通风方式为抽出式,主要通风机采用BK54-4№9型11kW轴流式通风机,备用通风机为5.5kW轴流式通风机,井下使用2台5.5kW局部通风机为掘进工作面供风。矿井采用二级排水,总水仓使用2台22kW的水泵向地面排水。事故发生前,矿井昼夜排水量约2000m3。该煤矿在2003年煤矿安全程度评价中,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评为D类煤矿后,有关部门向该矿下达了停产整顿指令。事故发生前,该矿未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指令,违法组织生产长达4个多月。2004年4月30日早班,带班班长何××带领31名工人(安全工1名,爆破工2名,三轮车司机16名,装车工12名)进井作业,分布在8个工作面出煤。约9时20分,爆破工刘××梁××在西巷工作面爆破时,发生透水事故。在距透水点30m处躲炮的三轮车司机黄××和在四周工作面作业的工人,在听到爆破声的同时发现有水涌进所在工作面,他们立即向地面逃生。17名矿工跑出地面,并向该矿负责人报告了事故。其余15名矿工被困井下。事故发生后,乌海市及时成立了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制定了具体抢险救灾方案,立即展开抢险工作。同时,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成立了事故抢险救灾专家组,在专家组的指导下,不断调整救灾方案。经多方努力,至2004年6月8日,抢险工作进行了38天,找到了13名遇难矿工,其余2名遇难矿工下落不明。2004年6月8日上午,事故抢险指挥部组织有关部分职员再次下井对其余2名遇难矿工进行现场搜寻,但仍未找到。抢险指挥部研究决定,抢险工作结束,认定2名遇难矿工下落不明。已找到的13名遇难矿工和2名下落不明矿工的善后事宜均已妥善处理完毕。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共22分):
1.简述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
2.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依照什么原则进行
3.出现局部透水征兆时应采取哪些措施。
4.简述探放水原则。
1.(1)该矿矿长违章指挥工人越界开采,冒险进入积水采空区下作业。(2)在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技术措施的情况下,工人在进入工作面爆破时与积水采空区打透,导致透水事故发生。(3)该煤矿2003年安全评价为D类煤矿后,有关部门给该矿下达了停产整顿指令,该矿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擅自恢复生产,违章冒险作业。(4)该煤矿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没有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作业规程、灾害预防计划,没有采取有效的井下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5)矿长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工人安全技术素质差。 2.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1)巷道壁或煤壁“挂汗”。(2)煤层变冷。(3)淋水加大,顶板来压,或底板鼓起并有渗水。(4)出现压力水流(或称水线),这表明离水源已较近,应密切注视水流情况,如果出水浑浊说明水源很近;如果出水清净则较远。(5)煤层有水挤出,并产生“嘶嘶”声。(6)工作面有害气体增加。(7)煤壁或巷道壁“挂红”,酸度大,水味发涩和有臭鸡蛋味。(8)煤发潮发暗。4.矿井必须做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煤矿生产属地下作业,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错综复杂,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勘探手段和客观认识能力的限制,对地下含水条件掌握不清,不能确保没有水害威胁,或者说还存在水灾“疑问区”。因此,在据进施工过程中,必须分析推断前方是否有疑问区,有则采取超前钻探措施,探明水源位置、水压、水量及其与开采煤层的距离,以便采取相应的防治水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10月12日22时40分,A煤矿二号井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9名矿工死亡,其中1人失踪未找到。
10月12日下午4点班,当班共有12名工人入井生产,在中部车场开绞车、推车、打信号3人,其余9人在1310工作面出煤,到22点40分的时候,共出煤32钩(64车),这时,主井口突然冒出一股黑烟,并伴有不大的响声。生产矿长李某意识到井下发生了事故,一边安排电话通知有关部门、一边立即组织人员入井抢救,当走到一部车场时,发现中部车场的3人未受伤,随即派人护送升井,再往深部由于情况不明,不敢贸然进入。矿业公司救护队接到召请电话后,迅速赶往二号井,在简单了解事故情况后,首先派人到回风井进行检查,发现主扇运转正常,只是防爆门处被冲击波冲开一小口,部分风流短路。于是在13日凌晨派第一批救护队员入井侦察。
在恢复排水管路和电话的同时,现场领导和救护队研究决定派人到1310车场冒落处强行清理一条通道进入一楼运输巷寻找遇险矿工。救护队于13日9时45分升井汇报,在一楼运输巷共搜寻到8名矿工,已全部遇难。另一人下落不明。
事故发生后经调查A煤矿二号井、作业场所的瓦斯浓度超标,进入矿井的12名工人未经安全教育。
【问题】
1.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简述应给予A煤矿的处罚。
2.请拟定此类事故的防范措施。
1.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防范措施:
(1)煤矿必须完善各种基础资料,特别是各矿井开采情况资料,自然发火情况等。高瓦斯矿井采空区上部有火区的,不能盲目生产,应一律停产整顿,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2)各煤矿在启封火区时,必须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3)各部门管理人员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大管理力度,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特别要加大对矿井瓦斯及火区的管理,同时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严格按三大规程作业。加强日常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日常生产中上下安全信息要畅通。
(4)矿井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要配置齐全,特别是瓦斯监测、监控,及矿工自救器等设备要齐全。
2017年7月,A煤矿某掘进队负责施工北二采区东一段六层带式输送机上山。25日零点班,工人进入工作面后,安全员张某首先用撬棍进行敲帮问顶,找净浮石确认无误后,开始加固耙斗机至工作面段的支护。在开始打眼前,班长李某及另一名工人又再次进行了敲帮问顶,也没发现异常情况。于是班长李某将工人分成两组用风钻进行打眼。他与陈某负责打右帮炮眼,李某操纵风钻,陈某在领钎打底眼时,工作面突然迎头掉下一块长3.0 m、宽2.5 m、厚0.6 m的大岩石,片下后裂成三块,陈某躲闪不及,其中一块打在其头部位置,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一、事故原因
(1)虽然在接班前和打眼前进行了敲帮问顶,并且没有发现异常情况,但对施工16°上山有片帮伤人的可能性缺乏认识,尤其施工的是倾斜穿层巷道,围岩的节理、层理都比较发育,并伴有小的地质构造,岩体整体性差,且含水,在采取超前防范措施上不及时,不到位,存在漏洞。这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2)虽然进行了多次敲帮问顶,但由于工人技术素质低,经验不足,缺乏预见性。这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3)把钎位置距离岩帮较近,经验不足,防范心理差。
二、防范措施
(1)认真落实顶板管理的各项规定,根据现场不同条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做到超前防范。
(2)打眼过程中要有专人监护顶板,严禁空顶作业。
(3)进一步强化职工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事故上报内容包括( )。
事故上报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017年7月,A煤矿某掘进队负责施工北二采区东一段六层带式输送机上山。25日零点班,工人进入工作面后,安全员张某首先用撬棍进行敲帮问顶,找净浮石确认无误后,开始加固耙斗机至工作面段的支护。在开始打眼前,班长李某及另一名工人又再次进行了敲帮问顶,也没发现异常情况。于是班长李某将工人分成两组用风钻进行打眼。他与陈某负责打右帮炮眼,李某操纵风钻,陈某在领钎打底眼时,工作面突然迎头掉下一块长3.0 m、宽2.5 m、厚0.6 m的大岩石,片下后裂成三块,陈某躲闪不及,其中一块打在其头部位置,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一、事故原因
(1)虽然在接班前和打眼前进行了敲帮问顶,并且没有发现异常情况,但对施工16°上山有片帮伤人的可能性缺乏认识,尤其施工的是倾斜穿层巷道,围岩的节理、层理都比较发育,并伴有小的地质构造,岩体整体性差,且含水,在采取超前防范措施上不及时,不到位,存在漏洞。这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2)虽然进行了多次敲帮问顶,但由于工人技术素质低,经验不足,缺乏预见性。这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3)把钎位置距离岩帮较近,经验不足,防范心理差。
二、防范措施
(1)认真落实顶板管理的各项规定,根据现场不同条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做到超前防范。
(2)打眼过程中要有专人监护顶板,严禁空顶作业。
(3)进一步强化职工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除敲帮问顶外,冒顶事故的探测方法还包括( )。
冒顶事故的探测方法主要包括敲帮问顶法、仪器探测法、木楔探测法等。敲帮问顶法是最常用的方法,又分为锤击判断声法和振动探测法两种。木楔探测法是指在工作面顶板(围岩)的裂缝中打入小木楔,过一段时间进行一次检查,如发现木楔松动或者掉渣,表明顶板(围岩)裂缝受矿压影响在逐渐增大,可能发生冒顶事故。大面积冒顶可以用微振仪、地音仪和超声波地层应力仪等仪器探测法进行预测。
A省B煤矿属于个体私营企业,2014年8月开始筹建。2015年4月,一号井和二号井同时开工建设。2016年12月,该省煤炭工业局同意建设该煤矿。该矿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未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
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因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合格,矿井漏风严重,爆破后涌出的瓦斯和掘进作业点溢出的瓦斯致使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界限;因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供电电缆绝缘损坏,造成芯线短路,产生火花,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0人死亡、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60万元。
2016年1月到2017年10月期间,该煤矿原煤产量为39156.3 t,其中一号井产量为35675.3 t,煤矿定员550人。此次事故发生在该煤矿一号井。
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
1.基本定义 (1)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指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2)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3)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
2.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①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②丧葬及抚恤费用:
③补助及救济费用;
④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
①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②现场抢救费用:
③清理现场费用:
④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
①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②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3.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2)工作损失价值(工作损失价值=被害者损失工作日×企业全年人均日净产值)。
(3)资源损失价值。
(4)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5)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
(6)其他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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