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关于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说法正确的是( )。
A项,应先进行建设项目现场勘察,再确定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及范围;B项,进行声环境现状评价前,需要进行声环境敏感目标调查;C项,对敏感目标噪声贡献值的预测需要得到声源种类、数量、分布、运行时间、噪声级等一系列资料。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获取一级评价项目敏感目标处声环境质量现状数据必须采用的方法是(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对声环境质量现状进行一级评价时,评价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敏感目标的声环境质量现状需要实测。对实测结果进行评价,并分析现状声源的构成及其对敏感目标的影响。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声环境功能区内夜间突发噪声最大声级不得超过( )dB(A)。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环境噪声限值如表所示,则2类声环境功能区内夜间突发噪声最大声级不得超过50+15=65[dB(A)]。

在室内固定设备结构传播噪声时,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测点位置应布置在( )。
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测点位置规定包括:①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②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的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距外窗1m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如电视机、空调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应关闭。
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可考虑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的区域是( )。
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军事要地、国家保密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活动中的坍塌、滑坡和隆起地带;活动中的断裂带;石灰岩溶洞发育带;废弃矿区的活动塌陷区;活动沙丘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对pH值的监测分析方法是(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部分项目的分析方法见表。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依据不包括( )。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依据有:①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②建设项目建设前后所在区域的声环境质量变化程度;③受建设项目影响的人口数量。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如果符合可直接使用的气象台(站)有高空探空资料,对于大气环境一、二级评价项目,可酌情调查有关距该气象台(站)地面( )高度以下的风和气温资料。
观测资料的时次根据所调查常规高空气象探测站的实际探测时次确定,一般应至少调查每日1次(北京时间08点)的距地面1500m高度以下的高空气象探测资料。观测资料的常规调查项目包括:时间(年、月、日、时)、探空数据层数、每层的气压、高度、气温、风速、风向(以角度或按16个方位表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工程分析阶段主要工作内容不包括(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规定,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划分为准备阶段、现状调查与评价阶段、影响预测与评价阶段和结论阶段。其中现状调查与评价阶段中要求开展现场调查、勘探、地下水监测、取样、分析、室内外试验和室内资料分析等工作,进行现状评价。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生态评价工作范围确定依据不包括(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11)中指出,生态影响评价工作范围应依据评价项目对生态因子的影响方式、影响程度和生态因子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依存关系确定。可综合考虑评价项目与项目区的气候过程、水文过程、生物过程等生物地球化学循环过程的相互作用关系,以评价项目影响区域所涉及的完整气候单元、水文单元、生态单元、地理单元界限为参照边界。
某学校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教室受某企业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影响,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教室内结构传播噪声的噪声级应执行( )限值。
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B类房间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该学校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由上可知,教室内结构传播噪声的噪声级应执行B类房间、2类区限值。
某冷冻厂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东侧厂界与一幢西向开窗的住宅距离为0.5m,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监测该厂邻住宅的东侧厂界夜间噪声,其是( )。
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有关噪声排放限值的规定,2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不得超过的排放限值是50dB,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下列危险废物中,不适用《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是( )。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下列内容中,不属于点污染源调查的内容是( )。
根据现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规定,点源调查内容主要包括:①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污染源名称、排污许可证编号等。②排放特点。主要包括排放形式,分散排放或集中排放,连续排放或间歇排放:排放口的平面位置(附污染源平面位置图)及排放方向;排放口在断面上的位置。③排污数据。主要包括污水排放量、排放浓度、主要污染物等数据。④用排水状况。主要调査取水量、用水量、循环水量、重复利用率、排水总量等。⑤污水处理状况。主要调査各排污单位生产工艺流程中的产污环节、污水处理工艺、处理效率、处理水量、中水回用量、再生水量、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转情况等。⑥根据评价等级及评价工作需要,选择上述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调查。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按评价对象,噪声源类别可分为( )。
按评价对象划分,可分为建设项目声源对外环境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外环境声源对需要安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关于声环境现状监测的说法,错误的是(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现状测量点布置原则包括:①布点范围。布点应覆盖整个评价范围,包括厂界(或场界、边界)和敏感目标。当敏感目标高于(含)三层建筑时,还应选取有代表性的不同楼层设置测点。②评价范围内没有明显的声源(如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建设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且声级较低时,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区域布设测点。③评价范围内有明显的声源,并对敏感目标的声环境质量有影响,或建设项目为改、扩建工程,应根据声源种类采取不同的监测布点原则。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关于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原则的说法,错误的是( )。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下列评价内容中,不属于生态现状评价内容的是(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11),生态现状的评价内容包括:①在阐明生态系统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影响区域内生态系统状况的主要原因。评价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状况(如水源涵养、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主导生态功能)、生态系统面临的压力和存在的问题、生态系统的总体变化趋势等。②分析和评价受影响区域内动、植物等生态因子的现状组成、分布;当评价区域涉及受保护的敏感物种时,应重点分析该敏感物种的生态学特征;当评价区域涉及特殊生态敏感区或重要生态敏感区时,应分析其生态现状、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等。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下列内容中,不属于规划不确定性分析内容的是( )。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130—2014),规划不确定性是指规划编制及实施过程中可能导致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和评价结论发生变化的因素。规划不确定性的内容主要包括:①规划基础条件的不确定性分析;②规划具体方案的不确定性分析;③规划不确定性的应对分析。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对资源、环境要素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划,其环境影响识别可不考虑( )。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130—2014),对资源、环境要素的重大不良影响,可从规划实施是否导致区域环境功能变化、资源与环境利用严重冲突、人群健康状况发生显著变化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与判断。
某企业外排含镍、含铜的废水。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关于污染水排放的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镍属于第一类污染物,铜属于第二类污染物。
关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适用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 )。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并规定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下列废物中,( )不适用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适用于所有的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以及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某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该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原则上不得少于( )个。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的规定,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布设的具体要求是:①监测点布设应尽可能靠近建设项目场地或主体工程,监测点数应根据评价工作等级和水文地质条件确定。②一级评价项目潜水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7个,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3~5个。原则上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均不得少于1个,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3个。③二级评价项目潜水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5个,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2~4个。原则上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均不得少于1个,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2个。④三级评价项目潜水含水层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3个,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1~2个。原则上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及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各不得少于1个。⑤管道型岩溶区等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地下水现状监测点应视情况确定,并说明布设理由。⑥在包气带厚度超过100m的地区或监测井较难布置的基岩山区,当地下水质监测点数无法满足d)的要求时,可视情况调整数量,并说明调整理由。一般情况下,该类地区一级、二级评价项目应至少设置3个监测点,三级评价项目可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监测点。
某工业企业所在区域噪声背景值为55dB(A),技改前全厂噪声源对厂界噪声贡献值为62dB(A),技改后全厂噪声源对厂界噪声贡献值为61dB(A),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技改后该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值为(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的规定,边界噪声评价量是指新建建设项目以工程噪声贡献值作为评价量;改扩建建设项目以工程噪声贡献值与受到现有工程影响的边界噪声值叠加后的预测值作为评价量。即技改后该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值为62dB。
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推荐线路部分路段穿越风景名胜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该项目应优先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是( )。
生态影响的防护、恢复与补偿原则为:①应按照避让、减缓、补偿和重建的次序提出生态影响防护与恢复的措施;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应有利修复和增强区域生态功能。②凡涉及不可替代、极具价值、极敏感、被破坏后很难恢复的敏感生态保护目标(如特殊生态敏感区、珍稀濒危物种)时,必须提出可靠的避让措施或生境替代方案。③涉及采取措施后可恢复或修复的生态目标时,也应尽可能提出避让措施;否则,应制定恢复、修复和补偿措施。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应按项目实施阶段分别提出,并提出实施时限和估算经费。故该项目应优先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是调整线路走向,避让风景名胜区。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生态系统完整性评价可不包括( )。
生态系统的基本特征包括生态系统的组成、结构和功能三项。ABC三项,反映生态系统在外来干扰下维持自然状态、稳定性和自组织能力的程度。生态系统完整性评价应从生态系统组成、结构(如连通性、破碎度等)与功能(如系统提供的各种产品、服务)三个方面进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是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稳定的保证,但不是评价其完整性的必要条件。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工程影响区域内的下列调查工作中,属于生态影响调查的是( )。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 394—2007)规定,生态影响调查内容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设置调查内容,一般包括:①工程沿线生态状况,珍稀动植物和水生生物的种类、保护级别和分布状况、鱼类三场分布等。②工程占地情况调查,包括临时占地、永久占地,列表说明占地位置、用途、类型、面积、取弃土量(取弃土场)及生态恢复情况等。③工程影响区域内水土流失现状、成因、类型,所采取的水土保持、绿化及措施的实施效果等。④工程影响区域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等生态敏感目标和人文景观的分布状况,明确其与工程影响范围的相对位置关系、保护区级别、保护物种及保护范围等。提供适当比例的保护区位置图,注明工程相对位置、保护区位置和边界。⑤工程影响区域内植被类型、数量、覆盖率的变化情况。⑥工程影响区域内不良地质地段分布状况及工程采取的防护措施。⑦工程影响区域内水利设施、农业灌溉系统分布状况及工程采取的保护措施。⑧建设项目建设及运行改变周围水系情况时,应做水文情势调查,必要时须进行水生生态调查。⑨如需进行植物样方、水生生态、土壤调查,应明确调查范围、位置、因子、频次,并提供调查点位图。⑩上述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增减。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关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的说法,正确的是( )。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夜间等效声级限值见表,由表可知,1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等效声级限值为55dB(A),夜间等效声级限值为45dB(A)。

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关于施工期间噪声等效声级测量的说法,正确的是( )。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的测量时段:稳态噪声测量1min的等效声级,非稳态噪声测量20min的等效声级。施工期间产生的噪声是非稳态,所以需要检测20min的等效声级。
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关于危险废物填埋场场址选择要求的说法,正确的是( )。
危险废物填埋场场址选择要求:①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②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③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④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m以上;⑤危险废物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⑥填埋场场址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和低洼汇水处;地应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石灰溶洞发育带;废弃矿区或塌陷区;崩塌、岩堆、滑坡区;山洪、泥石流地区等。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依据不包括(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1—2016),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可按建设项目的特点、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划分各环境要素与各专题评价工作等级。具体由环境要素或专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定。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的内容应给出(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的内容包括:①给出特征因子不同时段的影响范围、程度,最大迁移距离。②给出预测期内场地边界或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处特征因子随时间的变化规律。③当建设项目场地天然包气带渗透系数小于1.0×10-6cm/s或厚度超过100m时,须考虑包气带阻滞作用,预测特征因子在包气带中迁移规律。④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工程项目应给出污染物变化趋势或污染控制的范围。
某建设项目位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项目建设前后厂界噪声级增量为5dB(A),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处噪声级增量为2dB(A),且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判定该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二级评价包括: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的1类、2类地区,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3~5dB(A)[含5dB(A)],或受噪声影响人口数量增加较多时。三级评价包括: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的3类、4类地区;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在3dB(A)以下[不含3dB(A)],且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时。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影响识别内容可不包括(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地下水环境影响识别内容包括:①识别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装置和设施(位置、规模、材质等)及建设顶目在建设期、运营期、服务期满后可能的地下水污染途径。②识别建设项目可能异致地下水污染的特征因子。特征因子应根据建设项目污废水成分(可参照HJ/T 2.3)、液体物料成分、固废浸出液成分等确定。
位于一般区域的某拦河闸项目回水范围为6.5km2,可明显改变上、下游水文情势,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该项目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11),依据影响区域的生态敏感性和评价项目的工程占地(含水域)范围,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将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如下表所示。在矿山开采可能导致矿区土地利用类型明显改变,或拦河闸坝建设可能明显改变水文情势等情况下,评价工作等级应上调一级。根据下表进行确定该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但因拦河闸坝建设可明显改变上、下游水文情势,故评价工作等级应上调一级,为二级。

某园区的主导产业为冶金化工,辅助产业为新材料,配套仓储物流,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评价范围内涉及的下列区域中,需要开展生态风险评价的是( )。
对于规划实施可能产生重大环境风险源的,应进行危险源、事故概率、规划区域与环境敏感区及环境保护目标相对位置关系等方面的分析,开展环境风险评价;对于规划范围涉及生态脆弱区域或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应开展生态风险评价。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关于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的说法,正确的是( )。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关于噪声测量结果评价的说法,正确的是( )。
噪声测量结果评价包括:①各个测点的测量结果应单独评价;②同一测点每天的测量结果按昼间、夜间进行评;③最大声级Lmax直接评价。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厂排放控制要求的说法,错误的是( )。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与焚烧炉渣应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应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的要求;如进入水泥窑处置,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的要求。B项,生活垃圾焚烧炉渣是一般固体废物,不可进入危险废物填埋场。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经估算模式计算出某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max为30%,占标率10%对应的落地浓度所处最远距离D10%为0.8km(厂界内),则该项目的大气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边长是(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规定,评价工作等级根据各污染物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最大值Pmax进行划分,如表,如污染物数i大于1,取P值中最大者(Pmax)。

评价工作范围确定原则为:①一级评价项目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远影响距离(D10%)确定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即以项目厂址为中心区域,自厂界外延D10%的矩形区域作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当D10%超过25km时,确定评价范围为边长50km的矩形区域;当D10%小于2.5km时,评价范围边长取5km。②二级评价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边长取5km。③三级评价项目不需设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④对于新建、迁建及飞行区扩建的枢纽及干线机场项目,评价范围还应考虑受影响的周边城市,最大取边长50km。⑤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以规划区边界为起点,外延规划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远影响距离(D10%)的区域。
对于有多个大气污染特征因子的建设项目,应选择( )的污染因子,确定大气评价工作级别。
对于常规污染物,可参考等标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即选择污染物排放量与环境空气质量浓度标准比值较大的污染物作为项目主要污染物。根据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结果,选择1~3种主要污染物,分别计算每一种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第i个污染物),及第i个污染物的地面浓度达标准限值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
ADMS-EIA版适用于评价范围( )的一级、二级评价项目。
ADMS可模拟点源、面源、线源和体源等排放出的污染物在短期(小时平均、日平均)、长期(年平均)的浓度分布,还包括一个街道窄谷模型,适用于农村或城市地区、简单或复杂地形。模式考虑了建筑物下洗、湿沉降、重力沉降和干沉降以及化学反应等功能。化学反应模块包括计算一氧化氮、二氧化氮和臭氧等之间的反应。ADMS有气象预处理程序,可以用地面的常规观测资料、地表状况,以及太阳辐射等参数模拟基本气象参数的廓线值。在简单地形条件下,使用该模型模拟计算时,可以不调查探空观测资料。ADMS-EIA版适用于评价范围≤50km的一级、二级评价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适用于( )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规定了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且适用于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及对地下水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建设项目应重点评价(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规定,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原则主要包括:①评价应以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和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结果为依据,对建设项目各实施阶段(建设期、运营期及服务期满后)不同环节及不同污染防控措施下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进行评价;②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未包括环境质量现状值时,应叠加环境质量现状值后再进行评价;③应评价建设项目对地下水水质的直接影响,重点评价建设项目对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统筹考虑各种资源与环境要素及其相互关系,重点分析规划实施对( )产生的整体影响和综合效应。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130—201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原则包括:①全程互动原则;②一致性原则;③整体性原则;④层次性原则;⑤科学性原则。其中,整体性原则是指评价应统筹考虑各种资源与环境要素及其相互关系,重点分析规划实施对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和综合效应。
下列关于规划的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说法错误的是( )。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130—2014),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内容包括:①对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规划,在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拟定跟踪评价方案,对规划的不确定性提出管理要求,对规划实施全过程产生的实际资源、环境、生态影响进行跟踪监测。②跟踪评价取得的数据、资料和评价结果应能够为规划的调整及下一轮规划的编制提供参考,同时为规划实施区域的建设项目管理提供依据。③跟踪评价方案一般包括评价的时段、主要评价内容、资金来源、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定位等。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内容和专题设置应与规划对环境影响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一致,应与规划涉及领域和区域的环境管理要求相适应。其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原则中的( )。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130—201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原则包括:①全程互动原则;②一致性原则;③整体性原则;④层次性原则;⑤科学性原则。其中,一致性原则是指评价的重点内容和专题设置应与规划对环境影响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一致,应与规划涉及领域和区域的环境管理要求相适应。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是由( )组织制定、审批、发布。
A. 国家环保总局
B. 生态环境部
C. 国家发改委
D.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我国环境保护标准本身所具有的法规特征是: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绝大多数是法律规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是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审批、发布;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不属于风险识别范围。[2010年真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规定,风险识别内容主要包括:①物质危险性识别,包括主要原辅材料、燃料、中间产品、副产品、最终产品、污染物、火灾和爆炸伴生/次生物等。②生产系统危险性识别,包括主要生产装运设施、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等。③危险物质向环境转移的途径识别,包括分析危险物质特性及可能的环境风险类型,识别危险物质影响环境的途径,分析可能影响的环境敏感目标。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属于环境风险事故。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涉及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生产、使用、储存(包括使用管线输运)的建设项目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故(不包括人为破坏及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的环境风险评价。ACD三项,均属于人为破坏引起的事故,故不属于环境风险事故。
环境风险评价的基本内容不包括( )。
环境风险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风险识别、源项分析、后果计算、风险计算和评价以及风险管理。
某建成的高速公路项目,短期内交通量无法达到设计能力的75%,根据《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牧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该公路项目可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运行工况要求是( )。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 394—2007)的规定,对于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等线性工程以及港口项目,验收调查运行工况要求为:①验收调查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近期预测生产能力(或交通量)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②如果短期内生产能力(或交通量)确实无法达到设计能力75%或以上的,验收调查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进行,注明实际调查工况,并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近期的设计能力(或交通量)对主要环境要素进行影响分析。③生产能力达不到设计能力75%时,可以通过调整工况达到设计能力75%以上再进行验收调查。
验收调查范围原则上与( )的评价范围一致。
验收调查范围原则上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评价范围一致;当工程实际建设内容发生变更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能全面反映出项目建设的实际生态影响和其他环境影响时,根据工程实际变更和实际环境影响情况,结合现场踏勘对调查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根据评价项目自身特点、区域的生态特点以及评价项目与影响区域生态系统的相互关系,确定工程分析的重点,分析(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11),根据评价项目自身特点、区域的生态特点以及评价项目与影响区域生态系统的相互关系,确定工程分析的重点,分析生态影响的源及其强度。主要内容应包括:①可能产生重大生态影响的工程行为;②与特殊生态敏感区和重要生态敏感区有关的工程行为;③可能产生间接、累积生态影响的工程行为;④可能造成重大资源占用和配置的工程行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可用景观生态学法开展生态现状评价的是( )。
景观生态学法是通过研究某一区域、一定时段内的生态系统类群的格局、特点、综合资源状况等自然规律,以及人为干预下的演替趋势,揭示人类活动在改变生物与环境方面的作用的方法。景观生态学对生态质量状况的评判是通过两个方面进行的,一是空间结构分析,二是功能与稳定性分析。空间结构分析基于景观,是高于生态系统的自然系统,是一个清晰的和可度量的单位。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预测评价范围应和( )一致。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中预测评价范围一般与现状调查评价范围一致。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中,对工作等级为一级的建设项目一般每( )年内开展1次监测工作。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的建设项目一般每3年内开展1次监测工作,二级的每5年内开展1次,三级的必要时可开展跟踪监测。
(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固体废物大体上可分为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关于《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适用范围不正确的是( )。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规定了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和技术要求。不适用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从事的各类别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适用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某城镇建设一座生活垃圾填埋处置场,以下不能入场填埋的废弃物是( )。
根据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下列废物可以直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①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或者自行收集的混合生活垃圾,以及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办公废物;②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不包括焚烧飞灰);③生活垃圾堆肥处理产生的固态残余物;④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城市生活服务行业产生的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轮胎厂废弃的轮胎属于工业垃圾,不能直接入场填埋。
焚烧炉在启动时,下列投入生活垃圾的时刻的说法正确的是( )。
焚烧炉在启动时,应先将炉膛内焚烧温度升至规定的温度(850℃)后才能投入生活垃圾。自投入生活垃圾开始,应逐渐增加投入量直至达到额定垃圾处理量;在焚烧炉启动阶段,炉膛内焚烧温度应满足要求,焚烧炉应在4h内达到稳定工况。
危险废物使用其他方式处理后所采取的最终处理措施是( )。
安全填埋是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技术之一,也是对危险废物使用其他方式处理后所采取的最终处置措施。
以下关于危险废物的术语表述不正确的是( )。
D项,标准状态是指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
下列废物不适用《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是(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适用于所有的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某地拟建海水浴场,按照《海水水质标准》,该浴场应执行海水水质标准第( )类。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规定,按照海域的不同适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四类,如表所示。

以下废水排放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是(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下列行业执行各自的排放标准: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煤制甲醇气化炉废水的排放没有对应的行业执行排放标准,故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在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某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二级,计划于两年后开始建设,污水拟排入附近的湖泊。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该湖泊水质现状调查时间至少应包括( )。
根据现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规定,评价时期判据如表。

排入河流的点源两排放口的间距较近时,可以简化为一个,其位置假设在( ),其排放量为两者之和。
对于点源排放口位置的处理,包括:①排入河流、大湖(库)的两个排放口的间距较小时,可以简化为一个排放口,其位置假设在两排放口之间,其排放量为两者之和;②排入小湖(库)的所有排放口可以简化为一个排放口,其排放量为所有排放量之和;③排入大湖(库)的两个排放口间距较小时,可以简化成一个排放口,其位置假设在两排放口之间,其排放量为两者之和;④一、二级评价且排入海湾的两个排放口间距小于沿岸方向差分网格的步长时,可以简化为一个排放口,其排放量为两者之和;⑤三级评价时,海湾污染源的简化与大湖(库)相同。
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判定下列污染物是否达标,可在排污单位总排放口采样的是(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①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②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苯并[a]芘、六价铬、总镉属于第一类污染物,总铜属于第二类污染物。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地表水水域二类环境功能区适用于( )。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如表所示。

对于污水第一类污染物,一律在( )排放口采样。
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下列工作内容中,不属于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工作内容的是( )。[2017年真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1—2016)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调查分析和工作方案制定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阶段。其中,分析论证和预测评阶段的工作内容为:①环境现状调查监测与评价;②建筑项目工程分析;③各环境要素影响预测与评价,各专题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D项,属于调查分析和工作方案制定阶段的工作内容。
某居民住宅室外0.5m处铅垂向Z振级昼夜间均为78dB,该振动测量可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中( )区域标准限值要求。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各类限值可见表。

位于Ⅰ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某居民住宅楼1层为文化娱乐厅,依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评价该居民住宅楼卧室受文化娱乐厅固定设备结构传播噪声影响的等效声级不得超过( )。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中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见表。

某城市拟建地铁高架线路,位于GB3096中规定的0类区域,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其噪声评价工作等级是( )。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第5.2.2条规定,评价范围内有适用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的0类声环境功能区域,以及对噪声有特别限制要求的保护区等敏感目标,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5dB(A)以上[不含5dB(A)]或受影响人口数量显著增多时,按一级评价。
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规定,环境现状调查的基本方法不包括( )。
环境现状调查的基本方法包括收集资料法、现场调查法、现场测量法。评价时,应根据评价工作等级的要求确定需采用的具体方法。为了提高环境现状调查的效果,在调查中可运用照相、录音、录像等直观显示的手段。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不符合声环境现状监测点布置原则的是( )。
A项,布点应覆盖整个评价范围,包括厂界(或场界、边界)和敏感目标。当敏感目标高于(含)三层建筑时,还应选取有代表性的不同楼层设置测点。B项,当声源为流动声源,且呈现线声源特点时,现状测点位置选取应兼顾敏感目标的分布状况、工程特点及线声源噪声影响随距离衰减的特点,布设在具有代表性的敏感目标处。为满足预测需要,也可选取若干线声源的垂线,在垂线上距声源不同距离处布设监测点。其余敏感目标的现状声级可通过具有代表性的敏感目标噪声的验证和计算求得。C项,评价范围内没有明显的声源(如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建设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且声级较低时,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区域布设测点。D项,评价范围内有明显的声源,并对敏感目标的声环境质量有影响,或建设项目为改、扩建工程,应根据声源种类采取不同的监测布点原则。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可以采用点声源模式进行预测的是( )。
在声环境影响评价中,需要根据靠近声源某一位置(参考位置)处的已知声级来计算距声源较远处预测点的声级。点声源确定原则为:当声波波长比声源尺寸大得多或是预测点离开声源的距离d比声源本身尺寸大得多(d>2倍声源最大尺寸)时,声源可作点声源处理,等效点声源位置在声源本身的中心。如各种机械设备、单辆汽车、单架飞机等可简化为点声源。题中,已知距卡车(即噪声源)1m处的噪声级,30m>2×卡车的几何尺寸>1m,故可预测距卡车30m处的噪声级。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中规定,项目建设前后噪声级有显著增高,其增高量达( )时,应按一级评价进行工作。
噪声一级评价基本原则有:①评价范围内有适用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的0类声环境功能区域,以及对噪声有特别限制要求的保护区等敏感目标;②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5dB(A)以上[不含5dB(A)]或受影响人口数量显著增多时。
某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的新建农药项目,建有一根30m高的工艺废气排气筒,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该项目污染源调查内容有(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一级评价项目污染源调查内容包括:①排气筒底部中心坐标,以及排气筒底部的海拔高度(m);②排气筒几何高度(m)及排气筒出口内径(m);③烟气出口速度(m/s);④排气筒出口处烟气温度(K);⑤各主要污染物正常排放量(g/s),排放工况,年排放小时数(h);⑥毒性较大物质的非正常排放量(g/s),排放工况,年排放小时数(h)等。二级评价项目污染源调查内容参照一级评价项目执行,可适当从简。
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施工期间的环境噪声测量时段和测量量包括( )。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规定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市政、通信、交通、水利等其他类型的施工噪声排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标准中有关测量时段的规定指出,施工期间的环境噪声应测量连续20min的等效声级,夜间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下列关于声环境影响预测点确定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有(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声环境评价工作等级为一、二级的建设项目,噪声预测要覆盖全部敏感目标,给出各敏感目标的预测值;声环境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的建设项目,噪声预测应给出建设项目建成后各敏感目标的预测值及厂界(或场界、边界)噪声值,分析敏感目标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根据《海水水质标准》,下列使用功能的海域中,需执行海水水质第三类标准的有( )。
根据《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海水水质功能区的执行标准见表。

由表知海水水质第三类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和滨海风景旅游区。
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下列固体废物浸出试验结果中,可判断该固体废物为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有( )。
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的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根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对高度15m以上排气筒规定的污染控制指标有( )。[2017年真题]
标准实施:①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测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②排污单位经烟气排气筒(高度在15m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③排污单位经排水排出并散发的恶臭污染物和臭气浓度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在对地下水水质样品进行采集时,应采用( )方式进行采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规定,地下水样品应采用自动式采样泵或人工活塞闭合式与敞口式定深采样器进行采集。
确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空间范围时,一般应考虑的因素有( )。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130—2014),确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空间范围一般应同时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①规划的环境影响可能达到的地域范围;②自然地理单元、气候单元、水文单元、生态单元等的完整性;③行政边界或已有的管理区界(如自然保护区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等)。
规划分析中,规划的不确定性分析主要包括( )。
规划的不确定性分析主要包括:①规划基础条件的不确定性分析,重点分析规划实施所依托的资源、环境条件可能发生的变化,如水资源分配方案、土地资源使用方案、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方案等,论证规划各项内容顺利实施的可能性与必要条件,分析规划方案可能发生的变化或调整情况。②规划具体方案的不确定性分析,从准确有效预测、评价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的角度,分析规划方案中需要具备但没有具备、应该明确但没有明确的内容,分析规划产业结构、规模、布局及建设时序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变化情况。③规划不确定性的应对分析,针对规划基础条件、具体方案两方面不确定性的分析结果,筛选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设置针对规划环境影响预测的多个情景,分析和预测不同情景下的环境影响程度和环境目标的可达性,为推荐环境可行的规划方案提供依据。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包括( )。
环境保护标准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类标准、国家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类标准,统一编号GB、GB/T、HJ或HJ/T。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适用于设计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储运等( )的环境风险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适用于涉及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贮运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不包括核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
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某铁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中,其工程概况调查内容包括( )。
工程概况调查应明确建设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项目组成、工程规模、工程量、主要经济或技术指标(可列表)、主要生产工艺及流程、工程总投资与环境保护投资(环境保护投资应列表分类详细列出)、工程运行状况等。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时,应重点说明其具体变更内容及有关情况。
生态影响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程序可分为准备、( )等阶段。
生态影响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可分为准备、初步调查、编制实施方案、详细调查、编制调查报告五个阶段。
对于( )项目,验收调查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近期预测生产能力(或交通量)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
对于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等线性工程以及港口项目,验收调查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近期预测生产能力(或交通量)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如果短期内生产能力(或交通量)确实无法达到设计能力75%或以上的,验收调查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进行,注明实际调查工况,并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近期的设计能力(或交通量)对主要环境要素进行影响分析。
生态现状评价常用方法有( )。
生态现状评价要有大量数据支持评价结果,也可以应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常用评价方法包括列表清单、图形叠置、生态机理分析、指数法与综合指数、类比分析、系统分析、生物多样性评价、海洋及水生生物资源影响评价等方法。
跟踪监测规定土壤环境跟踪监测计划中,应该明确的要素包括(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HJ 964—2018),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跟踪监测中规定:①土壤环境跟踪监测措施包括制定跟踪监测计划、建立跟踪监测制度,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②土壤环境跟踪监测计划应明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以及执行标准等。③监测计划应包括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擅自(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避开下列( )区域。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避开的区域包括:①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②活动中的坍塌、滑坡和隆起地带;③活动中的断裂带;④石灰岩溶洞发育带;⑤废弃矿区的活动塌陷区;⑥活动沙丘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⑦湿地;⑧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⑨泥炭;⑩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环境影响报告编制阶段的主要工作有( )。
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环境影响报告编制阶段的主要工作是:①提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经济论证;②给出污染物排放清单;③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结论;④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D项是环境影响评价第二阶段的工作内容。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声环境影响评价中,以等效连续A声级为评价量的有( )。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评价量为昼间等效声级(Ld)、夜间等效声级(Ln),突发噪声的评价量为最大A声级(Lmax)。A项,根据《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8),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环境影响的评价量为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LWECPN)。
您目前分数偏低,基础较薄弱,建议加强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