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 )类。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的功能区分类如下:①一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②二类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下列环境噪声监测点布置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是( )。
选择环境噪声监测点时,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在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①一般户外,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m外测量,距地面高度1.2m以上;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1.2m高度处。②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距墙壁或窗户1m处,距地面高度1.2m以上。③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m,距窗约1.5m处,距地面1.2~1.5m高。
某项目以烟尘排放为特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该项目PM10影响预测的内容有( )。
大气环境影响二级评价项目预测内容包括:①全年逐时或逐次小时气象条件下,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网格点处的地面浓度和评价范围内的最大地面小时浓度。②全年逐日气象条件下,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网格点处的地面浓度和评价范围内的最大地面日平均浓度。③长期气象条件下,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网格点处的地面浓度和评价范围内的最大地面年平均浓度。④非正常排放情况,全年逐时或逐次小时气象条件下,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最大地面小时浓度和评价范围内的最大地面小时浓度。因为该项目处于运行期,以烟尘排放为特点且正常排放,属于全年逐日气象条件,所以需预测运行期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网格点处PM10的地面浓度和评价范围内PM10的最大地面日平均浓度。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建设项目地下水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时,建设项目场地的环境水文地质调查精度至少应为(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对于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的建设项目,要求场地环境水文地质资料的调查精度应不低于1∶10000比例尺,调查评价区的环境水文地质资料的调查精度应不低于1∶50000比例尺。
某项目占地面积5km2,涉及省级森林公园,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下列关于该项目生态影响评价的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11),森林公园是重要生态敏感区,生态背景调查如涉及国家级和省级保护物种、珍稀濒危物种和地方特有物种时,应逐个或逐类说明其类型、分布、保护级别、保护状况等;如涉及特殊生态敏感区和重要生态敏感区时,应逐个说明其类型、等级、分布、保护对象、功能区划、保护要求等。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下列关于标准适用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这五类功能区是:①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②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③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④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⑤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该标准。
下列关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指标体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设置了三项指标:①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②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③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某新建项目含尘废气排气筒高12m,《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15m高排气筒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3.5kg/h,该排气筒粉尘应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是(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有关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的规定指出,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根据外推法列方程,有:3.5×(12÷15)(12÷15)×50%=1.12(kg/h)。故该排气筒粉尘应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是1.12kg/h。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下列关于环境噪声监测执行标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项,农贸市场边界噪声测量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B项,商品混凝土厂厂界噪声测量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D项,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执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C项,《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2525—90)适用范围:①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铁路边界处铁路噪声的限值及其测量方法。②本标准适用于对城市铁路边界噪声的评价。铁路边界是指距铁路外轨轨道中心线30m处。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不包括( )。
标准4.2,表1,基本项目共6项:SO2、NO2、CO、O3、PM10、PM2.5,TSP不属于基本项目
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属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是(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其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种类及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表。
下列关于环境标准体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项,环境标准体系由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部标准组成。B项,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C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了保障人群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现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由大气、水、声、土壤四类环境要素的标准构成。
下列建设项目中,其环境风险评价不适用《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的是( )。
高频考点。本导则适用于涉及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生产、使用、储存(包括使用管线运输)的建设项目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故(不包括人为破坏及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的环境风险评价。本导则不适用于生态风险评价及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故选A。
某公路扩建项目通过1类和3类声环境功能区,扩建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处噪声超标量在5dB(A)以上,噪声级增量为3dB(A)~5dB(A),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该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基本原则:①一级评价。评价范围内有适用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的0类声环境功能区域,以及对噪声有特别限制要求的保护区等敏感目标;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5dB(A)以上[不含5dB(A)]或受影响人口数量显著增多时。②二级评价。建设项目所处声环境功能区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的1类、2类地区;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3dB(A)~5dB(A)[含5dB(A)],或受噪声影响人口数量增加较多时。③三级评价。建设项目所处声环境功能区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的3类、4类地区;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在3dB(A)以下[不含3dB(A)],且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时。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评价工作等级时,如建设项目符合两个以上级别的划分原则,按较高级别的评价等级评价。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在规划工作的( )介入。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130—201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全程互动原则中提到,评价应在规划纲要编制阶段(或规划启动阶段)介入,并与规划方案的研究和规划的编制、修改、完善全过程互动。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交通干线道路两侧铅垂向Z振级标准值为( )。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城市各类区域铅垂向Z振级标准值见表。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铅垂向Z振级标准值中,昼间75dB,夜间72dB。
下列污染物中,其排放适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是( )。
A项,水泥窑排放的氮氧化物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B项,电镀工艺排放的铬酸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C项,垃圾填埋场排放的氨气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下列内容中,不属于声环境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分析的是(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相关规定,声环境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分析应给出评价范围内不同声级范围覆盖下的面积,主要建筑物类型、名称、数量及位置,影响的户数、人口数。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推荐的规划分析方式和方法不包括( )。
规划分析的方式和方法主要有:核查表、叠图分析、矩阵分析、专家咨询、情景分析、博弈论、类比分析、系统分析等。
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使用多年水质分析资料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时,正确的评价量是( )。
使用两次以上的水质分析资料进行评价时,可分别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别使用多年的枯水期、丰水期平均值进行评价。这里的“平均值”一般指的是“算术平均值”。
下列污染物中,排放管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是( )。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有专项排放标准的执行相应的专项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A项,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B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未对输煤系统排放的烟尘作出规定,故B项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C项,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D项,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
某企业位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对东、南、西、北四侧厂界昼间环境噪声进行测量,噪声值分别为67dB(A)、65dB(A)、63dB(A)和61dB(A)。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关于厂界噪声评价结果的说法,正确的是(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各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排放限值,其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等效声级限值为65dB(A)。东侧厂界昼间环境噪声值为67dB(A),大于65dB(A),超标。
下列污染物中,不属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控制项目是( )。
根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和表2,选项C不属于控制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专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不包括(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1—2016),专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指环境风险评价、人群健康风险评价、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固体废物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关于划分声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声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包括:①按评价对象划分,可分为建设项目声源对外环境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外环境声源对需要安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②按声源种类划分,可分为固定声源和流动声源的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规定的生态影响评价原则不包括( )。
生态影响评价原则包括:①坚持重点与全面相结合的原则;②坚持预防与恢复相结合的原则;③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开发区及产业园区规划方案综合论证的重点不包括( )。
对于开发区及产业园区等规划,重点从区域资源、环境对规划实施的支撑能力、规划的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水平、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事故性环境风险与人群健康影响状况等方面,综合论述规划选址及各规划要素的合理性。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环境风险类型不包括(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规定,环境风险类型包括危险物质泄漏,以及火灾、爆炸等引发的伴生/次生污染物排放。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中,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属于( )。
A项,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B项,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C项,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D项,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故本题选C。
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关于采样时间和频次的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同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适用于(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关于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排放限值。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其室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并将下表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关于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应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燃气锅炉规定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限值,不包括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限值;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不适用于( )。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某建设项目有两个大气污染源排放同一种污染物,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经估算模式计算出该污染物占标率10%的落地浓度所处的距离(D10%分别是2.2km和5km),该项目的评价范围边长是( )km。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规定,评价工作等级根据各污染物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最大值Pmax进行划分,如表,如污染物数i大于1,取P值中最大者(Pmax)。
评价工作范围确定原则为:①一级评价项目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远影响距离(D10%)确定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即以项目厂址为中心区域,自厂界外延D10%的矩形区域作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当D10%超过25km时,确定评价范围为边长50km的矩形区域;当D10%小于25km时,评价范围边长取5km。②二级评价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边长取5km。③三级评价项目不需设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④对于新建、迁建及飞行区扩建的枢纽及干线机场项目,评价范围还应考虑受影响的周边城市,最大取边长50km。⑤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以规划区边界为起点,外延规划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远影响距离(D10%)的区域。占标率10%为一级评价,其评价范围为自厂界外延D10%的矩形区域作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即5km×2=10km。
基于估算模式计算某企业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时,甲污染物计算的距离为205m,乙污染物计算的距离为300m,丙污染物计算的距离为350m,则该企业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应取( )。
采用推荐模式中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模式来计算各无组织源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当无组织源排放多种污染物时,应分别计算,并按计算结果的最大值确定其大气环境防护距离。题中甲乙丙三类污染为无组织源排放的多种污染物,其中丙污染物计算的距离最大,故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取350m。
以下工业点源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是( )。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有专项排放标准的执行相应的专项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例如:有专项锅炉标准的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火电厂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33—2011),工业炉窑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炼焦炉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水泥厂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火电厂备煤车间破碎机排气筒的排放标准没有专项排放标准,因此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关于评价工作等级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项,对于高耗能行业的多源(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C项,对于以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城市道路为主的新建、扩建项目,应考虑交通线源对道路两侧的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D项,对于建成后全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都有明显减少的改、扩建项目,评价等级可低于一级。所以B项正确。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污染物浓度限值是( )。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见表1、表2。SO2一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为0.50mg/m3;TSP年平均浓度限值为0.20mg/m3;PM10日平均浓度限值为0.15mg/m3;NO2一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为0.20mg/m3。
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某排气筒高30m,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有一建筑物高26m,对该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是( )。
考查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的有关规定。标准7.1,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题中,排气筒不能达到要求,其排放速率应严格50%。故选C。注意:排放浓度不必严格50%
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针对规划可能涉及的环境问題、敏感环境要素以及主要制约因素,确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目标的依据是( )。
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130—2014),环境目标是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规划在不同规划时段应满足的环境目标可根据国家和区域确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环境保护政策与法规、资源利用政策与法规、产业政策、上层位规划,规划区域、规划实施直接影响的周边地域的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确定的目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区域、行业的其他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确定。
下列不属于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是( )。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包括:①总则;②规划分析;③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④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指标体系构建;⑤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⑥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建议;⑦环境影响减缓措施;⑧环境影响跟踪评价;⑨公众参与;⑩评价结论。
公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内容包括规划概况、规划的主要环境影响、( )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与措施、评价结论。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130—2014),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公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概况、规划的主要环境影响、规划的优化调整建议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与措施、评价结论。
以下不属于国家已颁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是( )。
ACD三项,《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07)颁布于2007年,《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颁布于2004年,2014年为第三次修订,《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颁布于1996年,三者都属于国家已颁布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仍处于征稿阶段。
环境因素具有与产品性能完全不同的( ),一个特定区域的环境不可能在其他区域被复制。
环境因素具有与产品性能完全不同的高度的特异性,一个特定区域的环境不可能在其他区域被复制。因此,环境不是“重复性事物”,环境因素中不存在通用性和互换性的问题,不宜把环境保护标准当作产品质量标准来进行管理和看待。
以下信息不属于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工作中需要统一规定的是( )。
国家环境基础标准是对环境标准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做的统一规定。
下列关于跨行业综合性污染物排放标准与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说法,错误的是( )。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跨行业综合性排放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是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存在的潜在危险、有害因素,建设项目( )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或事故,引起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所造成的人身安全与环境影响和损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以使建设项目事故率、损失和环境影响达到可接受的水平。
进行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是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存在的潜在危险、有害因素,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或事故(一般不包括人为破坏及自然灾害)。环境风险评价有别于安全评价,环境风险评价是把预测和评价事故对厂(场)界外人群的伤害、环境质量的恶化及对生态系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提出防范、减少、消除对人群和环境影响措施作为工作重点。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级别判定依据是( )。
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划分评价等级的依据是评价项目的物质危险性和功能单元重大危险源判定结果以及环境敏感程度等因素。重大危险源系指长期或短期生产加工、运输、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功能单元。经过对建设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选择生产、加工、运输、使用或贮存中涉及的1~3个主要化学品,进行危险性判定。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一级环境风险评价的完整工作内容是( )。
一级评价必须对事故影响进行定量预测,说明影响范围和程度,提出防范、减缓和应急措施。二级评价需进行风险识别、源强分析和对事故影响进行简要分析,提出防范、减缓和应急措施。
下列不属于环境保护目标的是( )。
环境保护目标如下表所示。
现场勘察的勘察区域与勘察对象应基本能覆盖建设项目所涉及区域的( )以上。
通过现场勘察核实文件资料的准确性,了解项目建设区域的生态背景,评估生态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核查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勘察范围应全面覆盖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区域,勘察区域与勘察对象应基本能覆盖建设项目所涉及区域的80%以上。对于建设项目涉及的范围较大、无法全部覆盖的,可根据随机性和典型性的原则,选择有代表性的区域与对象进行重点现场勘察。
生态影响调查结论与建议中,总结的内容主要是( )。
调查结论是全部调查工作的结论,编写时需概括和总结全部工作。总结的内容包括:①主要总结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的落实情况;②重点概括说明工程建设成后产生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现有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在此基础上,对环境保护措施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③根据调查和分析的结果,客观、明确地从技术角度论证工程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对于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等线性工程以及港口项目,验收调查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近期预测生产能力(或交通量)( )以上的情况下进行。
对于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等线性工程以及港口项目,验收调查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近期预测生产能力(或交通量)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位于原厂界(或永久用地)范围内的工业类改扩建项目,其生态影响评价等级为( )。
依据影响区域的生态敏感性和评价项目的工程占地(水域)范围,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将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位于原厂界(或永久用地)范围内的工业类等改扩建项目,可仅做生态影响分析。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将拟实施的开发建设活动的影响因素与可能受影响的环境因子分别列在同一张表格的行与列内,逐点进行分析,并逐条阐明影响的性质、强度等。该分析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影响方法称为(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11),列表清单法的特点简单明了,针对性强。列表清单法的基本做法是,将拟实施的开发建设活动的影响因素与可能受影响的环境因子分别列在同一张表格的行与列内,逐点进行分析,并逐条阐明影响的性质、强度等。由此分析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影响。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分类为Ⅱ类的土壤是( )。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Ⅱ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等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不对植物和环境造成危害和污染。这一类土壤中的有害物质(污染物)对植物生长不会有不良的影响,植物体的可食部分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土壤生物特性不致恶化,对地面水、地下水不致造成污染。
当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监测中涉及大气沉降影响时,应在占地范围外主导风向的上、下风向各设置( )个表层样监测点。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在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监测中涉及大气沉降影响的,应在占地范围外主导风向的上、下风向各设置1个表层样监测点,可在最大落地浓度点增设表层样监测点。
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中可以采用的方法是(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应采用标准指数法,并进行统计分析,给出样本数量、最大值、最小值、均值、标准差、检出率和超标率、最大超标倍数等。
监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一般执行( )。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本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风险管制。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时,可以确定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 )。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风险筛选值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
当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标准规定的风险筛选值时,应采取( )措施。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当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标准规定的风险筛选值时,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低,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高于标准规定的风险筛选值时,可能存在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应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协同监测。
下列有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说法错误的是( )。
D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认定其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例如粉煤灰、煤矸石和炉渣等。
以下固体废物不适用《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是(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适用于所有的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ACD三项均属于危险废物的贮存。
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场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 )m以下,否则须提高防渗设计标准。
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填埋场场址的地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①能充分满足填埋场基础层的要求;②现场或其附近有充足的黏土资源以满足构筑防渗层的需要;③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且下游无集中供水井;④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3m以下,否则,必须提高防渗设计标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主管部门同意;⑤天然地层岩性相对均匀、渗透率低,其渗透系数应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中“6.4填埋场天然基础层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5cm/s,且厚度不应小于2m”;⑥地质结构相对简单、稳定,没有断层。
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以下符合焚烧厂选址基本要求的是( )。
根据危险废物焚烧厂选址要求:①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Ⅱ类功能区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②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③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在2004年制定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中还规定了厂界距居民区应>1000m)。
2011年7月1目前,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无法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中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的,满足相应的条件时可将生活垃圾渗滤液送往( )进行处理。
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规定,2011年7月1日前,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无法满足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的,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将生活垃圾渗滤液送往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①生活垃圾渗滤液在填埋场经过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物浓度达到规定浓度限值;②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的0.5%,并不超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额定的污水处理能力:③生活垃圾渗滤液应均匀注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④不影响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场的污水处理效果。
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规定Ⅱ类场场址应选在防渗性能好的地基上,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得小于( )m。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规定的Ⅱ类场选址应注意:①应避开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②应选在防渗性能好的地基上。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得<1.5m。
依据《一般工此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贮存处置场在使用、关闭或封场后对地下水的控制项目,可根据所贮存、处置的固体废物的( )。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地下水在贮存、处置场投入使用前,以《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规定的项目为控制项目。其中包括pH、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区主要水质问题的其他项目。在使用过程中和关闭或封场后的控制项目,可选择所贮存、处置的固体废物的特征组分作为控制项目。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技术的最大弊端是( )。
焚烧处置方法是一种高温热处理技术,即以一定的过剩空气量与被处置的危险废物在焚烧炉内进行氧化燃烧反应,废物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在高温下氧化、分解而被破坏。焚烧处置的特点是它可同时实现废物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焚烧处置技术的最大弊端是产生废气污染。
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对建设项目( )进行分析评价。
对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进行分析评价,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提高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的规范化水平,促进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监督管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中指出,煤矸石型的堆场在自燃的情况下,会散发大量的( )。
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规定,含硫量大于1.5%的煤矸石,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自燃。煤矸石型的堆场,在自燃的情况下,会散发大量的SO2,造成SO2浓度增高。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某评价河段的断面宽深比为25,最大弯曲系数0.8,该河段可简化为( )
根据现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规定,河流水域概化要求:①预测河段及代表性断面的宽深比≥20时,可视为矩形河段。②河段弯曲系数>1.3时,可视为弯曲河段,其余可概化为平直河段。③对于河流水文特征值、水质急剧变化的河段,应分段概化,并分别进行水环境影响预测;河网应分段概化,分别进行水环境影响预测。
非点源调查的原则是( )。
非点源调查的原则是基本上采用收集资料的方法,一般不进行实测。点源调查则以搜集现有资料为主,只有在十分必要时才补充现场调查或测试。点污染源调查的繁简程度可根据评价级别及其与建设项目的关系而略有不同。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对同一噪声源在相同位置、相同时段测得的评价量中,大小关系必定成立的是( )。
噪声源噪声级数据包括:声压级(包括倍频带声压级)、A声级(包括最大A声级)、A声功率级、倍频带声功率级以及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各噪声级之间的关系为:①A声级一般用来评价噪声源。对特殊的噪声源在测量A声级的同时还需要测量其频率特性,频发、偶发噪声,非稳态噪声往往需要测量最大A声级;②各倍频带声压级经能量叠加法求得的和为总声压级;③倍频带声压级和A声级的换算关系为:
式中,LA为A声级,dB;LPi为各个倍频带声压级,dB;ΔLi为第i个倍频带的A计权网络修正值,dB;n为总倍频带数。总声压级(最大声压级)是能量的叠加即相当于几个噪声叠加,可知总声压级≥各倍频带声压级。
某娱乐场所边界背景噪声值为52dB,正常营业时噪声测量值为54dB。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该娱乐场所在边界处排放的噪声级时,测量结果的修正要求是( )。
测量结果修正要求为:①背景噪声值比噪声测量值相差大于10dB(A)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②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10dB(A)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表进行修正;③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A)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视情况按①或②执行,仍无法满足前两款要求的,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题中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2dB(A),因此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重新测量,再按要求进行修正。
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邻近货场货物装卸区一侧厂界处夜间噪声评价量应包括( )。
噪声测量时段包括以下内容:①分别在昼间、夜间两个时段测量,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声级;②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采用1min的等效声级;③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夜间邻近货场货物装卸区兼备了频发和非稳态的特点,因此厂界处夜间噪声评价量应包括最大声级和等效声级。
学校锅炉房噪声排放应执行的标准是( )。[2011年真题]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时段可分为( )。
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时段可分为施工期、运行期两个时段评价。建设项目运行期声环境评价时段分为:①固定声源,将固定声源投产运行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时段。②流动声源,将工程预测的代表性时段(一般分为运行近期、中期、远期)分别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时段。
已知某线声源长度为l0,在线声源垂直平分线上距线声源r0和r的分别为Lp(r0)和Lp(r),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按公式Lp(r)=Lp(r0)-15lg(r/r0)近似计算该线声源的噪声影响时,应满足的条件是( )。[2018年真题]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当l0/3<r<l0且10/3<r0<l0时,可按公式Lp(r)=Lp(r0)-15lg(r/r0)近似计算该线声源的噪声影响。
拟建的城市轨道的车辆段项目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内,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声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有(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声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①确定评价标准;②根据噪声预测结果和环境噪声评价标准,评述建设项目在施工、运行阶段噪声的影响程度、影响范围和超标状况(以敏感区域或敏感点为主);③分析受噪声影响的人口分布(包括受超标和不超标噪声影响的人口分布);④分析建设项目的噪声源和引起超标的主要噪声源或主要原因;⑤分析建设项目的选址、设备布置和设备选型的合理性,分析建设项目设计中已有的噪声防治对策的适用性和防治效果;⑥为了使建设项目的噪声达标,评价必须提出需要增加的、适用于评价工程的噪声防治对策,并分析其经济、技术的可行性;⑦提出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有关噪声污染管理、噪声监测和城市规划方面的建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下列事故中,属于环境风险事故的有(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涉及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生产、使用、储存(包括使用管线输运)的建设项目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故(不包括人为破坏及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的环境风险评价。本标准不适用于生态风险评价及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水库建设项目验收时,应调查的社会影响环境保护措施有(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 394—2007)规定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调查应概括描述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阶段针对生态影响、污染影响和社会影响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所提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一一予以核实、说明。其中社会影响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移民安置、文物保护等方面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基本项目适用的地表水域有(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下列关于地下水水质样品采集与现场测定的说法,正确的有(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地下水样品采集与现场测定的内容包括:①地下水样品应采用自动式采样泵或人工活塞闭合式与敞口式定深采样器进行采集;②样品采集前,应先测量井孔地下水水位(或地下水水位埋深)并做好记录,然后采用潜水泵或离心泵对采样井(孔)进行全井孔清洗,抽汲的水量不得小于3倍的井筒水(量)体积;③地下水水质样品的管理、分析化验和质量控制按照(HJ/T 164)执行。PH、Eh、DO、水温等不稳定项目应在现场测定。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对于有重大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下列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基本内容的说法,正确的有( )。
根据《环境影响品评价与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11),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基本内容包括:①生态保护措施应包括保护对象和目标,内容、规模及工艺,实施空间和时序,保障措施和预期效果分析,绘制生态保护措施平面布置示意图和典型措施设施工艺图。估算或概算环境保护投资。②对可能具有重大、敏感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区域、流域开发项目,应提出长期的生态监测计划、科技支撑方案,明确监测因子、方法、频次等。③明确施工期和运营期管理原则与技术要求。可提出环境保护工程分标与招标原则,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环境保护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环境影响后评价等环保管理技术方案。
关于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有( )。
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做出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制定严于国家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对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应执行的噪声限值有( )。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各监测点位测量结果独立评价,以昼间等效声级和夜间等效声级作为评价各监测点位声环境质量是否达标的基本依据;监测对象夜间存在突发噪声的,应同时监测测量时段内的最大声级。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应执行的噪声限值见表。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对于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的间断性排放源,下列关于采样时间和频次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8年真题]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h,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时段应包括(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规定,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时段应选取可能产生地下水污染的关键时段,至少包括污染发生后100d、1000d,服务年限或者能反映特征因子迁移规律的其他重要的时间节点。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表述正确的是(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A项,通过评价,提供规划决策所需的资源与环境信息,识别制约规划实施的主要资源(如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生物资源、景观资源和海洋资源等)和环境要素(如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海洋环境、声环境和生态环境),确定环境目标,构建评价指标体系;B项,分析、预测与评价规划实施可能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C项,论证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论证规划实施后环境目标和指标的可达性,形成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提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跟踪评价方案;D项,协调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为规划和环境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概述包括的内容有( )。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130—2014),规划分析包括规划概述、规划协调性分析和规划不确定性分析。其中,规划概述需介绍规划编制的背景和定位,梳理并详细说明规划的空间范围和空间布局,规划的近期和中、远期目标、发展规模、结构(如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资源利用结构等)、建设时序、配套设施安排等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规划内容,介绍规划的环保设施建设以及生态保护等内容。
( )统一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的技术要求。
环境监测类标准、管理规范类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统一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的技术要求,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正确实施提供了技术保障,并相应提高了环境监督管理的科学水平和可比程度。
生态影响评价的原则有( )。
生态影响评价的原则有:①坚持重点与全面相结合的原则。既要突出评价项目所涉及的重点区域、关键时段和主导生态因子,又要从整体上兼顾评价项目所涉及的生态系统和生态因子在不同时空等级尺度上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②坚持预防与恢复相结合的原则。预防优先,恢复补偿为辅。恢复、补偿等措施必须与项目所在地的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相适应。③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生态影响评价应尽量采用定量方法进行描述和分析,当现有科学方法不能满足定量需要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实现定量测定时,生态影响评价可通过定性或类比的方法进行描述和分析。
土壤环境影响的预测与评价中,可分别选取( )作为预测因子来预测和评价可能造成土壤盐化、酸化、碱化影响的建设项目。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①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识别出的特征因子选取关键预测因子;②可能造成土壤盐化、酸化、碱化影响的建设项目,分别选取土壤盐分含量、pH值等作为预测因子。
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的因素有( )。
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
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 )区域。
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规定,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Ⅱ类功能区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下列废物可以直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的是( )。
可以直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的废物有:①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或者自行收集的混合生活垃圾,以及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办公废物;②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不包括焚烧飞灰);③生活垃圾堆肥处理产生的固态残余物;④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城市生活服务行业产生的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⑤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经处理后满足含水率小于30%、二噁英含量低于3μgTEQ/kg,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生态影响因素分析主要是指结合建设项目特点和区域环境特征,分析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的( )对生态环境的作用因素与影响源、影响方式、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
生态影响因素分析主要是指结合建设项目特点和区域环境特征,分析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包括施工方式、施工时序、运行方式、调度调节方式等)对生态环境的作用因素与影响源、影响方式、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重点为影响程度大、范围广、历时长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作用因素和影响源,关注间接性影响、区域性影响、长期性影响以及累积性影响等特有生态影响因素的分析。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厂界、场界、边界噪声评价量为( )。
AC两项,根据GB 12348、GB 12523工业企业厂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评价量为昼间等效声级(Ld)、夜间等效声级(Ln),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频发、偶发噪声的评价量为最大A声级(Lmax)。B项,根据GB 12525—90、GB 14227—2006铁路边界、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噪声评价量为昼间等效声级(Ld)、夜间等效声级(Ln)。D项,根据GB 22337—2008社会生活噪声源边界噪声评价量为昼间等效声级(Ld)、夜间等效声级(Ln),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非稳态噪声的评价量为最大A声级(Lmax)。
您目前分数偏低,基础较薄弱,建议加强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