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项目位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加量高达5dB(A)。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该项目的声环境评价工作等级应为(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中的二级评价基本原则为:①建设项目所处声环境功能区为GB3096—2008规定的1类、2类地区;②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3dB(A)~5dB(A)[含5dB(A)],或受噪声影响人口数量增加较多时。
下列项目中,适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的是(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 394—2007)适用于交通运输(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港口和航运,管道运输等)、水利水电、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矿山采选、电力生产(风力发电)、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旅游等行业和海洋、海岸带开发、高压输变电线路等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区域、流域开发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其他项目涉及生态影响的可参照执行。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保证可吸入颗粒物日平均浓度数据统计的有效性,每日至少应有( )的采样时间。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为保证可吸入颗粒物PM10日平均浓度数据统计的有效性,每日至少应有20个小时平均浓度值或采样时间。
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关于第二类污染物控制方式,说法正确的是(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①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②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关于《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范围,说法正确的是(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适用范围如下:①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②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该标准。
某企业厂界噪声测量值为61dB(A),背景噪声值为56dB(A)。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测量结果修正值应为( )dB(A)。
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测量结果修正要求:①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10dB(A)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②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10dB(A)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按题42解表进行修正;③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A)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视情况按①或②执行,仍无法满足前两款要求的,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危险废物填埋场选址条件中,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的是( )。
A项,填埋场场址选择应避开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B项,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C项,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以下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未作规定的是(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现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关于各类功能区污染源执行的标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之一是根据环境功能区域的不同,分别制定不同级别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污染源调查的基本内容包括:①按生产工艺流程或按分厂、车间分别绘制污染流程图;②按分厂或车间逐一统计各有组织排放源和无组织排放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③对改扩建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给出现有工程排放量、新扩建工程排放量,以及预计现有工程经改造后污染物的削减量,并按上述三个量计算最终排放量;④对于毒性较大的物质还应估计其非正常排放量;⑤污染物排放方式;⑥点源调查统计;⑦面源调查统计;⑧对于颗粒物污染源,还应调查其密度及粒径分布;⑨原料、固体废弃物等堆放场所产生的扬尘可按面源处理。对一级项目,需要进行的调查项目包括以上的( )。
一级评价项目污染源调查内容:①污染源排污概况调查。在满负荷排放下,按分厂或车间逐一统计各有组织排放源和无组织排放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改、扩建项目应给出:现有工程排放量、扩建工程排放量,以及现有工程经改造后的污染物预测削减量,并按上述3个量计算最终排放量;对于毒性较大的污染物还应估计其非正常排放量。②点源调查内容。排气筒底部中心坐标,以及排气筒底部的海拔高度(m);排气筒几何高度(m)及排气筒出口内径(m);烟气出口速度(m/s);排气筒出口处烟气温度(K);各主要污染物正常排放量(g/s),排放工况,年排放小时数(h);毒性较大物质的非正常排放量(g/s),排放工况,年排放小时数(h)等。③面源调查内容。面源位置坐标,以及面源所在位置的海拔高度(m);面源初始排放高度(m);各主要污染物正常排放量[g/(s·m2)],排放工况,年排放小时数(h)等。④体源调查内容。体源中心点坐标,以及体源所在位置的海拔高度(m);体源高度(m);体源排放速率(g/s),排放工况,年排放小时数(h);体源的边长(m)。⑤线源调查内容。线源几何尺寸(分段坐标),线源距地面高度(m),道路宽度(m),街道街谷高度(m);各种车型的污染物排放速率[g/(km·s)];平均车速(km/h),各时段车流量(辆/h)、车型比例。⑥其他需调查的内容。建筑物下洗参数;颗粒物的粒径分布。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项目标准值,要求水样采集后自然沉降( ),取上层非沉降部分按规定方法进行分析。
在水质监测过程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规定的项目标准值,要求水样采集后自然沉降30min,取上层非沉降部分按规定方法进行分析;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城市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执行的环境噪声昼夜标准值分别是( )。
城市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见表。

2000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常委会,通过修订的( ),阐明了“超标即违法”的思想,使环境标准在环境管理中的地位进一步明确。
2000年4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常委会议上,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法阐明了“超标即违法”的思想,使环境标准在环境管理中的地位进一步明确。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下列关于户外声传播衰减的说法,正确的是(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中指出,户外声源声波在空气中传播引起声级衰减的主要因素有:几何发散引起的衰减(包括反射体引起的修正)、屏障引起的衰减、地面效应引起的衰减、空气吸收引起的衰减、绿化林带以及气象条件引起的附加衰减等。
下列企业适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是( )。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下列行业执行各自的排放标准:造纸工业,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标准。
下列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条件中,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的是( )。
根据最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规定,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要求包括:①应选在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②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③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④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⑤应建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⑥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⑦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mm厚的其他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等要求。
某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该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原则上不得少于(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中8.3.3.3条规定,地下水质监测点布设要求一级评价项目潜水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7个,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的且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3~5个。原则上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均不得少于1个,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3个。
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关于地下水质量分类的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依据我国地下水质量状况和人体健康风险,参照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等用水质量要求,依据各组分含量高低(pH除外),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Ⅰ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低,适用于各种用途。Ⅱ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较低,适用于各种用途。Ⅲ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中等,以(GB 5749—2006)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Ⅳ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较高,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质量要求以及一定水平的人体健康风险为依据,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Ⅴ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高,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下列区域中,属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是( )。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将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①0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②1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③2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④3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⑤4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最小容量是( )。
标准5.1.4原文,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故选C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筛选可不考虑(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1—2016)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环境影响的主要特征,结合区域环境功能要求、环境保护目标、评价标准和环境制约因素,筛选确定评价因子。
某建设项目无组织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场界预测浓度超过场界控制点处无组织排放浓度标准限值。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关于该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确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原则为:①对于项目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厂界浓度限值,但厂界外大气污染物短期贡献浓度超过环境质量浓度限值的,可以自厂界向外设置一定范围的大气环境防护区域,以确保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外的污染物贡献浓度满足环境质量标准。②对于项目厂界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厂界浓度限值的,应要求削减排放源强或调整工程布局,待满足厂界浓度限值后,再核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新版章节练习,考前压卷,完整优质题库+考生笔记分享,实时更新,软件, ,③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关于地下水环境影响识别的说法,错误的是(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的规定,地下水影响识别的基本要求是:①地下水环境影响的识别应在初步工程分析和确定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建设项目建设期、运营期和服务期满后三个阶段的工程特征,识别其正常状况和非正常状况下的地下水环境影响。②对于随着生产运行时间推移对地下水环境影响有可能加剧的建设项目,还应按运营期的变化特征分为初期、中期和后期分别进行环境影响识别。识别方法是:①根据附录A,识别建设项目所属的行业类别。②根据建设项目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特征,识别建设项目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识别内容是:①识别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装置和设施(位置、规模、材质等)及建设项目在建设期、运营期、服务期满后可能的地下水污染途径。②识别建设项目可能导致地下水污染的特征因子。特征因子应根据建设项目污废水成分(可参照HJ/T 2.3)、液体物料成分、固废浸出液成分等确定。C项,少了服务期满后的阶段。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关于公路建设项目声环境现状监测布设的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中评价类别的规定,流动声源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上行驶的车辆以及从事航空和水运等运输工具,在行驶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现状测量点布设原则的规定,当声源为流动声源,且呈现线声源特点时,现状测点位置选取应兼顾敏感目标的分布状况、工程特点及线声源噪声影响随距离衰减的特点,布设在具有代表性的敏感目标处。为满足预测需要,也可选取若干线声源的垂线,在垂线上距声源不同距离处布设监测点。其余敏感目标的现状声级可通过具有代表性的敏感目标噪声的验证和计算求得。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下列内容中,不属于生态背景调查的是(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11)的规定,生态背景调查中,根据生态影响的空间和时间尺度特点,调查影响区域内涉及的生态系统类型、结构、功能和过程,以及相关的非生物因子特征(如气候、土壤、地形地貌、水文及水文地质等),重点调查受保护的珍稀濒危物种、关键种、土著种、建群种和特有种,天然的重要经济物种等。如涉及国家级和省级保护物种、珍稀濒危物种和地方特有物种时,应逐个或逐类说明其类型、分布、保护级别、保护状况等;如涉及特殊生态敏感区和重要生态敏感区时,应逐个说明其类型、等级、分布、保护对象、功能区划、保护要求等。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开发区及产业园区规划方案综合论证的重点内容不包括( )。
ABD三项,对于开发区及产业园区等规划,重点从区域资源、环境对规划实施的支撑能力、规划的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水平、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事故性环境风险与人群健康影响状况等方面,综合论述规划选址及各规划要素的合理性。C项,属于对公路、铁路、航运等交通类规划方案综合论证的重点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详细调查阶段的工作内容不包括( )。
初步调查阶段包括核查工程设计、建设变更情况及环境敏感目标变化情况。B项中环境敏感目标调查属于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阶段包括:①生态保护措施及效果检查;②环境保护措施和设施运行及效果检查;③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④公众意见调查。所以ACD三项正确。
受条件限制,某企业拟建的二甲苯废气排气筒高度为12m。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新污染源15m高度排气筒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1.0kg/h,该企业排气筒二甲苯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 )kg/h。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法计算出的结果再严格50%执行。则该企业排气筒二甲苯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0×(12/15)2×50%=0.32(kg/h)。
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关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项,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B项,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C项,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 3096和GB/T 15190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D项,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
下列炉窑中,污染物排放适用《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是( )。
电石炉目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A正确);炼钢电炉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炉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铅冶炼焙烧炉执行《铅、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关于地下水质量现状监测取样要求的说法,正确的有( )。
地下水水质现状监测取样要求包括:①地下水水质取样应根据特征因子在地下水中的迁移特性选取适当的取样方法;②一般情况下,只取一个水质样品,取样品深度宜在地下水位以下1.0m左右;③建设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且特征因子为DNAPLs(重质非水相液体)时,应至少在含水层底部取一个样品。
某新建高速公路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经计算距离高速路中心线260m处夜间噪声贡献值为50dB(A),距离高速路中心线280m的敏感目标处夜间噪声预测值为50dB(A),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该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应为高速路中心线两侧( )范围内。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上线路和水运线路等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包括:①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道路中心线外两侧200m以内为评价范围;②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③如依据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200m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值时,应将评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夜间噪声限值分别为60dB(A)、50dB(A)。题目中给出距离高速路中心线260m处夜间噪声贡献值为50dB(A),所以应将该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扩大到高速路中心线两侧260m范围内。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关于指数法应用的说法,错误的是( )。
指数法应用包括:①可用于生态因子单因于质量评价;②可用于生态多因子综合质量评价;③可用于生态系统功能评价。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NO2浓度限值不包括( )。
NO2浓度限值包括年平均浓度限值、24h平均浓度限值、1h平均浓度限值三类。
某地下水水样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检测浓度为0.001mg/L,苯并芘浓度0.002μg/L,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标准值见下表),判定该地下水质量类别为( )。

地下水质量单指标评价,按指标值所在的限值范围确定地下水质量类别,指标限值相同时,从优不从劣。示例:挥发性酚类Ⅰ、Ⅱ类限值均为0.001mg/L,若质量分析结果为0.001mg/L时,应定为Ⅰ类,不定为Ⅱ类。题中,苯并芘浓度和苯酚浓度分别为0.001mg/L和0.002μg/L,按照从优不从劣的原则,该水体类别判定应为Ⅰ类。
根据《海水水质标准》,关于各类海域适用于水质类别的说法,错误的是( )。
按照海域的不同适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以下四类:①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②第二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③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④第四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距离的依据是( )。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这一距离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某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二级的项目只有一个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为氯化氢、甲苯、甲醇和乙醇,排放速率(kg/h)分别为0.6、1.2、2.1和0.005。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应作为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因子。
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过程中,预测因子应根据评价因子而定,选取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作为预测因子。评价因子须能够反映环境影响的主要特征、区域环境的基本状况及建设项目的特点和排污特征。乙醇排放速率过小,与其余三种物质相比不作为主要污染物,因而不作为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因子。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不包括(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包括:分时段的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各种工业炉窑的二氧化硫、氟及其化合物、铅、汞、铍及其化合物、沥青油烟等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了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分级,现有污染源分______级,新污染源分______级。(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规定执行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是( )之前设立的现有污染源,且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分为两个时间段,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现有污染源(包括现有企业)执行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执行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对于以线源为主的城市道路等项目,评价范围设定为( )。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是根据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远影响范围确定的,即以排放源为中心点,以D10%为半径的圆或2×D10%为边长的矩形作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当最远距离超过25km时,确定评价范围为半径25km的圆形区域或边长50km矩形区域。评价范围的直径或边长一般不应小于5km。对于以线源为主的城市道路等项目,评价范围可设定为线源中心两侧各200m的范围。
适用于评价范围大于等于50km的一级评价项目,以及复杂风场下的一级、二级评价项目的进一步预测模式为( )。
CALPUFF是一个烟团扩散模型系统,可模拟三维流场随时间和空间发生变化时污染物的输送、转化和清除过程。CALPUFF适用于从50km到几百千米范围内的模拟尺度,包括了近距离模拟的计算功能(如建筑下洗、烟雨抬升、排气筒雨帽效应、部分烟羽穿透、次层网格尺度的地形和海陆的相互影响、地形的影响)和长距离模拟的计算功能(如干、湿沉降的污染物清除、化学转化、垂直风切变效应、跨越水面的传输、熏烟效应,以及颗粒物浓度对能见度的影响)。适合于特殊情况,如稳定状态下的持续静风、风向逆转、在传输和扩散过程中气象场时空发生变化下的模拟。CALPUFF适用于评价范围≥50km的一级评价项目,以及复杂风场下的一级、二级评价项目。
某厂有2根SO2排气筒,高度均为80m,排放速率均为50kg/h,彼此间距100m,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效排气筒的高度和排放速率分别为( )。
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附录第A1条规定,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高度值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第A2.1条规定,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式计算,即Q=(50+50)kg/h=100kg/h;第A2.2条规定,等效排气筒高度按式

计算,即h=80m。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社区医疗、卫生院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类别是(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附录A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类表可知,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等其他卫生机构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类别为报告表Ⅳ类。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影响识别应根据建设项目建设期、运营期和服务期满后三个阶段的工程特征,识别其( )的环境影响。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规定,地下水环境影响识别的基本要求有:①地下水环境影响的识别应在初步工程分析和确定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建设项目建设期、运营期和服务期满后三个阶段的工程特征,识别其正常状况和非正常状况下的地下水环境影响;②对于随着生产运行时间推移对地下水环境影响有可能加剧的建设项目,还应按运营期的变化特征分为初期、中期和后期分别进行环境影响识别。
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时,累积影响分析应当从( )两个方面进行。
累积环境影响预测与分析是指识别和判定规划实施可能发生累积环境影响的条件、方式和途径,预测和分析规划实施与其他相关规划在时间和空间上累积的资源、环境和生态影响。
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规划评价范围的确定依据是( )。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130—2014)规定,按照规划实施的时间跨度和可能影响的空间尺度确定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在时间跨度上,一般应包括整个规划周期,对于中、长期规划,可以规划的近期为评价的重点时段;必要时,也可根据规划方案的建设时序选择评价的重点时段。评价范围在空间跨度上,一般应包括规划区域、规划实施影响的周边地域,特别应将规划实施可能影响的环境敏感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整体纳入评价范围。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不包括( )。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130—2014),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包括:①影响预防,对策和措施可从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建议发布的管理规章和制度、划定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设定环境准入条件、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预案等方面提出;②影响最小化,对策和措施可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污染控制设施建设方案、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实施方案等方面提出;③对造成的影响进行全面修复补救,主要包括生态修复与建设、生态补偿、环境治理、清洁能源与资源替代等措施。
下列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
我国环境保护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执行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时,风险识别的内容不包括( )。
环境风险识别内容包括:①资料收集和准备,主要收集建设项目工程资料、环境资料和事故资料,为进行物质风险识别和生产设施风险识别提供基础资料;②物质风险识别,对项目涉及的原材料及辅料、中间产品、产品及“三废”污染物,按其危险性或毒性,进行危险性识别;③生产设施风险识别,对项目主要生产装置、贮运系统、公用和辅助工程,逐一划分功能单元,分别进行重大危险源判定。
下列对于环境风险评价与安全评价之间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环境风险评价有别于安全评价,环境风险评价是把预测和评价事故对厂(场)界外人群的伤害、环境质量的恶化及对生态系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提出防范、减少、消除对人群和环境影响措施作为工作重点。环境风险评价的源项分析与安全评价的分析方法相同,但目的和侧重点不同。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验收调查的时段一般划分为(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 394—2007)规定,根据工程建设过程,验收调查时段一般分为工程前期、施工期、试运行期三个时段。
适用于涉及范围区域较大、人力勘察较为困难或难以到达的建设项目的生态影响调查方法是( )。
遥感调查适用于涉及范围区域较大、人力勘察较为困难或难以到达的建设项目。遥感调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卫星遥感资料、地形图等基础资料,通过卫星遥感技术或GPS定位等技术获取专题数据;②数据处理与分析;③成果生成。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以下可不列入自然环境基本特征调查内容的是( )。
生态背景调查的内容为:根据生态影响的空间和时间尺度特点,调查影响区域内涉及的生态系统类型、结构、功能和过程,以及相关的非生物因子特征(如气候、土壤、地形地貌、水文及水文地质等),重点调查受保护的珍稀濒危物种、关键种、土著种、建群种和特有种,天然的重要经济物种等。因此,水资源、土壤资源、动物资源都应列入自然环境基本特征调查内容中。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生态背景调查的重点内容是( )。
根据生态影响的空间和时间尺度特点,调查影响区域内涉及的生态系统类型、结构、功能和过程,以及相关的非生物因子特征(如气候、土壤、地形地貌、水文及水文地质等),重点调查受保护的珍稀濒危物种、关键种、土著种、建群种和特有种,天然的重要经济物种等。如涉及国家级和省级保护物种、珍稀濒危物种和地方特有物种时,应逐个或逐类说明其类型、分布、保护级别、保护状况等;如涉及特殊生态敏感区和重要生态敏感区时,应逐个说明其类型、等级、分布、保护对象、功能区划、保护要求等。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关于生态影响评价图件制作规范与要求的说法,错误的是( )。[2018年真题]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11),生态影响评价图件制作基础数据来源包括:已有图件资料、采样、实验、地面勘测和遥感信息等。制图与成图精度要求包括:①生态影响评价制图的工作精度一般不低于工程可行性研究制图精度,成图精度应满足生态影响判别和生态保护措施的实施。②生态影响评价成图应能准确、清晰地反映评价主题内容,成图比例不应低于标准的规范要求(项目区域地理住置图除外)。③当成图范围过大时,可采用点线面相结合的方式,分幅成图;当涉及敏感生态保护目标时,应分幅单独成图,以提高成图精度。
根据《土壌环境质量标准》一般农田土壤环境质量应符合的类别是( )类。
根据土壤应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土壤划分为三类:①Ⅰ类,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原有背景重金属含量高的除外)、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茶园、牧场和其他保护地区的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保持自然背景水平;②Ⅱ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等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不对植物和环境造成危害和污染;③Ⅲ类,主要适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物容量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矿产附近等地的农田土壤(蔬菜地除外)。
当土壤中的重金属高于标准规定的( )时,应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措施。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当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的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风险筛选值、等于或者低于标准规定的风险管制值时,可能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土壤污染风险,原则上应当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
依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可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处置的固体废物是(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设施和生活垃圾填埋场。A项,厨余垃圾属于生活垃圾不属于工业废物。CD两项,电镀厂的含铬渣和废弃的电子线路板属于危险废物。
2004年制定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中还规定了厂界距居民区应大于( )m。
危险废物焚烧厂选址要求中规定,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在2004年制定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中还规定了厂界距居民区应大于1000m。
烟囱周围200m半径距离内存在建筑物时,烟囱高度应至少高出这一区域内最高建筑物( )m以上。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如果在烟囱周围200m半径距离内存在建筑物时,烟囱高度应至少高出这一区域内最高建筑物3m以上。
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贮存、处置场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中,应监控的污染物项目是( )。
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应根据贮存和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特征组分作为控制项目。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除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外,其部分规定也适用于( )的建设、运行。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该标准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运行。
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地下水监测因子应根据填埋废物特性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下列不属于常规测定项目的是( )。
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规定,地下水监测因子应根据填埋废物特性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必须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废物特性的参数。常规测定项目为:浊度,pH值,可溶性固体,氯化物,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氨氮,大肠杆菌总数。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 )。
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包括:①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②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场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③应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④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⑤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⑥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大体可分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丧失原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固体废物大体上可分为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
对于Ⅱ类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如果天然基础层渗透系数大于( )cm/s时,应采用天然或人工材料构筑防渗层。

对于Ⅱ类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如果天然基础层渗透系数>1.0×10-7cm/s时,应采用天然或人工材料构筑防渗层,防渗层的厚度应相当于渗透系数1.0×10-7cm/s和厚度1.5m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规定的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分级依据中包括( )。
根据现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规定,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按照影响类型、排放方式、排放量或影响情况、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现状、水环境保护目标等综合确定。
某拟建项目对河口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级别定为一级,一般情况下该河口水质调查时期应为一个潮汐年的( )。
水环境现状调查的时期与水期(潮期)的划分相对应。河流、河口、湖泊与水库一般按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划分;海湾按大潮期和小潮期划。一级评价最为严格,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这三个阶段都要调查。
某企业同一排污口排放两种工业污水,每种工业污水中同一污染物的排放标准限值不同,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该排放口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为( )。
关于排放单位在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污水,且每种工业污水中同一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可采用如下方法计算混合排放时该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c混合:

式中,c混合为混合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ci为不同工业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Qi为不同工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m3/t(产品);Yi为某种工业产品产量,t/d,以月平均计。
因此,题干中该排放口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该上述规定公式计算确定的浓度值。
环境影响评价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应以( )为主。
环境影响评价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以量化评价为主。评价方法应优先选用成熟的技术方法,鼓励使用先进的技术方法,慎用争议或处于研究阶段尚没有定论的方法。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关于预测点处A声级与各倍频带声压级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8年真题]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设各个倍频带声压级为Lpi,那么A声级为:

。式中,ΔL为第1个倍频带的A计权网络修正值,dB;n为总倍频带数。中心频率为63~16000Hz倍频带的A计权网络修正值见下表。
根据公式可知,各倍频带声压级经A计权网络修正后进行能量叠加后得到A声级。由于A计权网络修正值有正值、负值和0,故A声级与未经A计权网络修正的各倍频带声压级没有特定的大小关系,A声级不一定大于各倍频带声压级中的最大值。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关于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声环境影响评价时段,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的规定,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时段可分为施工期、运行期两个时段评价。建设项目运行期声环境评价时段划分与声源种类有关,通常按以下情况进行划分:①固定声源,将固定声源投产运行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时段;②流动声源,将工程预测的代表性时段(一般分为运行近期、中期、远期)分别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时段。
城市各类区域铅垂向Z振级标准值,在居民、文教区的限值是( )。
城市各类区域铅垂向Z振级标准值如表所示。

在下述区域附近拟建环城高速公路,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其环境噪声现状调查必须采取现场调查和测量法的是( )。
声环境现状调查的基本方法是:收集资料法、现场调查法、现场测量法。评价时,应根据评价工作等级的要求确定需采用的具体方法。D项,别墅区属于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要进行现场调查和测量。
某建设项目所处声环境功能区为GB 3096规定的1类地区,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5dB(A),则该项目的噪声评价等级为( )。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5dB(A)以上不含5dB(A)或受影响人口数量显著增多时,实行一级评价;建设项目所处声环境功能区为GB 3096—2008规定的1类、2类地区,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3dB(A)~5dB(A)(含5dB(A)),或受噪声影响人口数量增加较多时,进行二级评价。在确定评价工作等级时,如建设项目符合两个以上级别的划分原则,按较高级别的评价等级评价。
位于城市商业中心区的居民住宅,在《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中对应的“适用地带范围”是( )。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规定,适用地带范围有:①“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②“居民区、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③“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④“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⑤“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⑥“交通干线道路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⑦“铁路干线两侧”是指距每日车流量不少于20列的铁道外轨30m外两侧的住宅区。其中位于城市商业中心区的居民住宅,其适用范围应为混合区、商业中心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声环境评价的主要内容不包括( )。
声环境影响评价包括:①项目建设前声环境现状,项目建设在施工、运行阶段噪声的影响程度、影响范围和超标状况。重点要评价敏感区或敏感点声环境的变化。②分析受噪声影响的人口分布,分析建设项目的噪声源和引起超标的主要噪声源或主要原因,分析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设备布局和设备选型的合理性,分析建设项目设计中已有的噪声防治措施的适用性和防治效果。③提出措施和建议,即提出建设项目需要增加的噪声防治措施,并进行其经济、技术的可行性论证;在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噪声监测和城市规划或区域规划方面提出建议。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以下对突发噪声表述正确的是(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第5.4条规定,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某公路工程需进行生态影响2级评价,其生态现状评价中生态制图必须完成的图件有(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11),基本图件是指根据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不同,各级生态影响评价工作需提供的必要图件。生态影响评价二级评价的基本图件构成有:①项目区域地理位置图;②工程平面图;③土地利用现状图;④地表水系图;⑤特殊生态敏感区和重要生态敏感区空间分布图;⑥主要评价因子的评价成果和预测图;⑦典型生态保护措施平面布置示意图。当评价工作范围内已有土地利用规划时,可提供已有土地利用规划图和生态功能分区图;评价工作范围内,陆域可根据评价需要选做植被类型图或绿化布置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按有毒有害物质放散起因划分的环境风险类型有(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规定,环境风险类型包括危险物质泄漏,以及火灾、爆炸等引发的伴生/次生污染物排放。
下列建设项目中,其竣工环保验收适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的有(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 394—2007)适用于交通运输(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港口和航运,管道运输等)、水利水电、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矿山采选、电力生产(风力发电)、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旅游等行业和海洋、海岸带开发、高压输变电线路等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区域、流域开发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其他项目涉及生态影响的可参照执行。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确定生态影响评价工作范围的原则有( )。
生态影响评价应能够充分体现生态完整性,涵盖评价项目全部活动的直接影响区域和间接影响区域。评价工作范围应依据评价项目对生态因子的影响方式、影响程度和生态因子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依存关系确定。可综合考虑评价项目与项目区的气候过程、水文过程、生物过程等生物地球化学循环过程的相互作用关系,以评价项目影响区域所涉及的完整气候单元、水文单元、生态单元、地理单元界限为参照边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体系构成,属于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 )。
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包括环境要素和专题两种形式,如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为环境要素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等为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下列属于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的是( )。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功能区分类如下:①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②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根据污染源的具体情况,排放形式可以概化为(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规定,污染源概化包括排放形式与排放规律的概化。根据污染源的具体情况,排放形式可以概化为点源、线源、面源;排放规律可以概化为连续恒定排放或非连续恒定排放以及瞬时排放。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对环境质量影响较大、与节能减排关系密切的工业、能源、城市建设、区域建设与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进行(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环境影响预测应充分考虑规划的层级和属性,依据不同层级和属性规划的决策需求,采用定性、半定量、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环境质量影响较大、与节能减排关系密切的工业、能源、城市建设、区域建设与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进行定量或半定量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对于资源和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海洋环境、声环境指标的预测与评价,一般应采用定量的方式进行。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构成包括(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是由本标准、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技术规范构成。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应根据本标准,并参照各环境要素导则制(修)定;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应根据技术导则制(修)定。
我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分为( )。
我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分为:①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③环境噪声排放标准;④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对敏感生态保护目标的影响评价应在明确保护目标的性质、特点、法律地位和保护要求的情况下,分析评价项目的(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敏感生态保护目标的影响评价应在明确保护目标的性质、特点、法律地位和保护要求的情况下,分析评价项目的影响途径、影响方式和影响程度,预测潜在的后果。
建设项目(除线性工程外)可依据( )确定土壤环境影响现状调查评价范围。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建设项目(除线性工程外)土壤环境影响现状调查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影响类型、污染途径、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等确定并说明。
关于污染物(项目)控制限值,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规定,污染物(项目)排放控制要求有以下内容:①焚烧炉排气中任何一种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允许限值;②危险废物焚烧厂排放废水时,其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执行;③焚烧残余物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④危险废物焚烧厂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不得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进行填埋处理的是( )。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经处理后满足下列条件,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①含水率小于30%;②二噁英含量低于3μgTEQ/kg;③按照HJ/T 300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规定的限值。不得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填埋处置的有:①除符合上述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以外的危险废物;②未经处理的餐饮废物;③未经处理的粪便;④禽畜养殖废物;⑤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⑥除本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之外的任何液态废物和废水。B项,焚烧飞灰和残渣二噁英含量高于3μgTEQ/kg,不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规定的Ⅱ类场场址选择要求有( )。
Ⅱ类场场址的选择要求包括:①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②应选在防渗性能好的地基上,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得<1.5m。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由( )构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由总纲、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专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构成。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适用于( )。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8)适用区域分为:①一类区域,特殊住宅区,居住区、文教区;②二类区域,除一类区域以外的生活区。本标准适用的区域地带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有关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叙述,正确的是( )。
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为:①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建设项目边界向外200m为评价范围;②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上线路和水运线路等建设项目,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道路中心线外两侧200 m以内为评价范围;③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主要航迹离跑道两端各6~12km、侧向各1~2km的范围为评价范围。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三级声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有(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第6.4.1条规定,三级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基本要求有:①重点调查评价范围内主要敏感目标的声环境质量现状,可利用评价范围内已有的声环境质量监测资料,若无现状监测资料时应进行实测,并对声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价。②在工程分析中,给出建设项目对环境有影响的主要声源的数量、位置和声源源强,并在标有比例尺的图中标识固定声源的具体位置或流动声源的路线、跑道等位置。在缺少声源源强的相关资料时,应通过类比测量取得,并给出类比测量的条件。③噪声预测应给出建设项目建成后各敏感目标的预测值及厂界(或场界、边界)噪声值,分析敏感目标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④针对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提出噪声防治措施,并进行达标分析。
您目前分数偏低,基础较薄弱,建议加强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