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国人甲拐卖B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对此,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拐卖妇女罪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尽管甲是A国人,但由于甲在我国境内被查获,所以我国有刑事管辖权,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管辖。
甲为报复,通过AI换脸技术将淫秽视频中的人脸图像换成乙的脸,并在网上传播;乙受辱导致精神失常。甲构成什么犯罪?( )
A项,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甲将视频换脸并在互联网上散布的行为不属于暴力或其他方法,不构成侮辱罪。
B项,诽谤罪是指捏造并公开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甲将色情视频的表演换脸为乙,是捏造虚构的事实,将该视频通过互联网发布是公开散布这一虚构的事实,高某不堪受辱精神失常是该行为引起后果,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因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诽谤罪。
C项,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甲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也不是滥用职权实行报复陷害,不构成报复陷害罪。
D项,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甲主观上是为了报复仇人高某,不以牟利为目的,不具有传播淫秽物品的故意,因此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适用没收财产刑时可以没收( )。
没收财产刑,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是我国附加刑中较重的一种。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A项,《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此,被告人收受的贿赂款属于其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B项,被告人持有的股票是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在适用没收财产刑可以予以没收。
C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不属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不能适用没收财产刑。
D项,《刑法》第64条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作案使用的电脑,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不能适用没收财产刑。
如果我国刑法规定犯甲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犯甲罪的被告人适用减刑时( )。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轻原判刑罚,既可以是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也可以是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
ABC三项,由于甲罪须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不能判处拘役和八年有期徒刑,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D项,适用减刑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则不能适用减刑。
甲有祖传名画一幅。2020年1月1日,甲以市价将该幅画取出卖与乙。同年5月1日,乙经鉴定得知该画系赝品。碍于情面,乙未告知甲。同年11月1日,甲得知该消息。此时( )。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47、152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在9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乙于2020年5月1日得知其所买的画为赝品,至11月1日时已经超过90天,因此乙不享有撤销权。甲于11月1日得知该消息,因此甲享有撤销权。
甲网店为回馈老客户,以100元的优惠价格寄给乙一盒面膜并附说明:如不同意购买,请于10日内寄回,运费到付。乙收到后将面膜放在桌子上,3天后扔到垃圾桶。12天后,甲请求乙付款,乙拒绝。甲乙之间的合同( )。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甲将面膜邮寄给乙是提出合同要约,但沉默原则上不能作为意思表示,除非基于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因此乙未寄回面膜的沉默不能视为同意甲的要约,甲乙之间的合同未订立。
根据《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时间为(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3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W公司(国有独资)与X研究所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受托方X研究所利用W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新的技术成果。双方对新技术成果的归属没有约定,则该技术成果应归属于( )。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第885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由于双方没有约定,X研究所利用W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新的技术成果,应归属于受托人X研究所。
早高峰地铁上乘客甲、乙因为琐事发生冲突,乘客丙将二人分开后发现胳膊被抓伤,丙的行为构成了( )。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①管理他人事务,他人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该意思无须表示,只要管理行为在客观上避免了他人利益受损且管理人不纯粹是出于为自己谋利的目的;③没有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即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时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乘客甲乙因琐事发生冲突,乘客丙将二人分开,属于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甲乙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构成无因管理。
下列选项中不应认定为存在犯罪故意的是( )。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有以下两个特征:①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②意志因素,就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A项,精神病犯罪中不一定存在犯罪故意,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B项,醉酒的人犯罪,有犯罪故意,属于行为人使自己陷于无责任状态的情况。
C项,防卫过当造成重大损害,行为人主观上对造成的过分损害存在过失甚至故意,具有罪过性,属于滥用防卫权对不法侵害人造成过分损害的非法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D项,《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因此,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结果,不应认定为存在犯罪故意。
下列行为人中,应认定为走私毒品罪的是( )。
A项,《刑法》第349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甲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且应当从重处罚。
B项,走私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的行为。贩毒分子运送毒品入境,构成走私毒品罪,乙被胁迫帮助其运送毒品入境,构成走私毒品罪的胁从犯。根据《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乙构成走私毒品罪,但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C项,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所实施的法定行为。丙为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隐瞒犯罪所得,应认定为洗钱罪。
D项,《刑法》第35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丁非法携带大量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出境,构成制造毒品罪的共犯。
甲在疫情防护期间,为发泄不满情绪,将发热门诊的值班医生打成轻微伤,并损坏其防护用具,致使值班医生无法正常工作,且情节严重,甲构成( )。
A项,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甲在疫情防护期间,为发泄不满情绪,将发热门诊的值班医生打成轻微伤,并损坏其防护用具,致使值班医生无法正常工作,且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B项,故意伤害罪要求造成轻伤以上的损害结果,但此处值班医生为轻微伤,因此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C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此处甲的行为不足以引起疫情传播或传播的严重危险。
D项,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甲主观上没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财物损坏,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甲(15周岁)深夜闯入临街店铺意图行窃,被留下理货的店主(系聋哑人)发现。
假设一:甲见势不妙撒腿就跑,店主随后追赶,但因天黑路滑不慎摔成重伤。甲的行为( )。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由于甲15周岁,其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
甲(15周岁)深夜闯入临街店铺意图行窃,被留下理货的店主(系聋哑人)发现。
假设二:甲抽出腰带将店主捆绑,在店内翻找现金未果,悻悻离开。甲的行为属于( )。
A项,甲实施了抢劫行为,仅构成抢劫罪,不是实质数罪。
B项,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甲抽出腰带将店主捆绑,在店内翻找现金,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公私财物,但甲没有找到现金而离开,属于犯罪未遂。
C项,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进入临街店铺不属于入户抢劫。
D项,甲用腰带将店主捆绑,没有携带其他工具,腰带不属于凶器,因此甲不属于携带凶器实施犯罪。
甲(15周岁)深夜闯入临街店铺意图行窃,被留下理货的店主(系聋哑人)发现。
假设三,甲以防事情败露,双手紧紧扼住店主颈部,店主随手拿起一旁健身用的哑铃,砸死了甲,对此店主( )。
《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甲双手紧紧扼住店主颈部时,严重危及店主人身安全,店主进行防卫造成甲死亡是特别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Y公司向X银行贷款,并将存放在某港口仓库的一批钢材质押给X银行。X银行委托Z公司进行监管。则X银行的质权( )。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或者控制,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得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5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并实际控制该货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于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Z公司受债权人X银行的委托对该批货物进行监管,X银行的质权于监管人Z公司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
甲开车上班,在停车入库时剐蹭到乙的汽车。为赶时间,甲留下电话号码后离开。后乙联系到甲,双方协商约定甲赔偿800元。后乙修车花费1000元。则甲乙之间的合同( )。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的有效要件是:①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甲乙通过协商约定赔偿800元钱,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并且民法尊重意思自治,乙修车花费1000元与甲赔偿的800元之间差距不大,结果无明显不公。因此,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
甲乙两家是邻居,甲的儿子小甲和乙的儿子小乙是小学同学。甲每日接送自己儿子小甲放学,乙便拜托甲每天顺带接送小乙。一天,回家途中小乙在车后座自己解开安全带摔伤。则对小乙摔伤的责任,应( )。
无偿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且委托人无需支付报酬的合同。《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乙拜托甲每天顺带接送小乙,甲与乙之间属于无偿的委托合同;回家途中,小乙在车后座自己解开安全带摔伤,甲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小乙摔伤的责任应全部由乙承担。
甲酒店建立信息数据库,明知存在漏洞而未补救。乙罪犯利用该漏洞窃取丙数据资料并发布在网络上。对于丙的损失,应由承担?( )
《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甲酒店作为信息数据库提供者,明知存在漏洞而未补救,网络用户乙利用该漏洞窃取丙的数据资料,对于丙的损失,甲应当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甲倒车将母亲撞倒受伤,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声称,保险合同中有条款约定:“对于被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或者经其允许的驾驶人及其亲属伤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经查,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该条款未作特别提示,则该条款( )。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保险公司提供格式条款时,没有对甲进行特别提示,甲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以下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正确的是( )。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A项,在刑法条文结构方面,刑法总则的条文主要内容是有关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刑罚的种类、各种具体刑事法律制度及其适用条件的一般性规定。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因此,A项正确。
B项,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心理因素。犯罪故意和过失是犯罪主观方面最主要的内容,但并非唯一内容,对于有些犯罪而言,犯罪目的也是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C项,法条竞合,是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对于法条竞合的各罪之间,其犯罪构成要件并不完全一致,只是存在重复或交叉。如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D项,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确认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对于行为犯来说,一般不存在解决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但对于实害犯,解决因果关系问题则具有重要意义。由此可知,只有以造成实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而言才需要具备因果关系。
甲为卖废铁盗窃公路上的电力检修井盖,导致一辆汽车陷入井盖并毁坏,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项,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甲为卖废铁盗窃公路上的电力检修井盖,虽然导致汽车陷入井盖并毁坏,但并不是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汽车,因此不属于破坏交通工具罪。
B项,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甲为卖废铁盗窃公路上的电力检修井盖,导致汽车陷入井盖并毁坏,是破坏交通设施,因此属于破坏交通设施罪。
C项,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甲盗窃的电力检修井盖的目的和用途是电力检修,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且该电力检修井盖在公路上,井盖的缺失会危害公共安全,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D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甲盗窃电力检修井盖的行为与放火、爆炸等行为不具有相当性,且其破坏的是电力设备,因此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甲集资并将其诈骗的巨额赃款转移至境外以掩饰其性质,甲的行为认定为( )。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犯罪。因此,甲集资并诈骗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洗钱行为实际也是窝藏、包庇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一种形式,但是,由于刑法已经将洗钱行为单独规定为一种犯罪,所以,洗钱行为只以洗钱罪定罪,而不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所实施的法定行为。因此,甲将集资诈骗罪所得巨额赃款转移至境外构成洗钱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4条规定,行为人自己洗钱的,也构成洗钱罪,因此甲的洗钱罪应与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
甲以出卖为目的中转被拐卖儿童张某,其间张某摆脱其控制逃跑了,甲因为腿受伤没有追赶。甲的行为应该认定为( )。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拐卖儿童罪以控制住被拐卖儿童的人身自由为既遂。因此,在儿童张某被甲控制后,甲拐卖儿童罪已经既遂,其后张某逃脱、甲没有追赶的行为不影响犯罪既遂的判定。
甲驾驶汽车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突然发现有人横穿公路,因为躲避不及时,将该人撞死了,甲对该死亡结果( )。
罪过,是指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甲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出现事故的原因是突然有人横穿马路。甲主观上没有故意和过失,该事件符合《刑法》第16条规定,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因此甲对该死亡结果无罪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发现好友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后,滥用食品监管职权未依法将王某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甲的行为应该认定为( )。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观行为包括:①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②对发现的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③在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④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⑤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具有食品监管职权,但其滥用职权,未依法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王某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符合上述③所述的情形,应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
甲、乙签订合同一份,未约定履行顺序,甲请乙先履行,乙以甲未履行为理由拒绝,乙拒绝履行行使了( )。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抗辩权有以下特征:①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②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只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另一方当事人才可能对此进行抗辩;③抗辩权的有效行使权是对请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但它并没有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也没有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甲请乙先履行是行使其请求权,乙以甲未履行为理由拒绝是对抗甲的请求权,因此,乙拒绝履行行使了抗辩权。
甲(12岁)将自行车卖给了乙(19岁),甲的父母知道后向乙追认。该行为为( )。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同意,就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甲12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买卖自行车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甲的父母知道后向乙追认的行为仅由其意思表示就能成立,不需要经过乙的同意,是单方行为。
甲、乙、丙、丁出去喝酒,中途无人劝酒,喝到深夜后各自打车回家,第二天乙死亡。该损害为( )。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行为有以下特征:①侵权责任以违反法定义务为前提;②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③侵权责任具有优先性,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甲、乙、丙、丁出去喝酒,中途无人劝酒,喝到深夜后各自打车回家;第二天乙死亡,甲、丙、丁无侵权行为,对乙也不负有照管职责;因此,乙的死亡应由其自己负责,甲、丙、丁不承担责任。
以下对类推解释的说法,正确的是( )。
类推解释,是指刑法没有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但因为该行为有危害性、行为人有人身危险性,就将该行为比照刑法分则的相似条文处罚。扩大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含义大于条文字面的含义。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分有两点:①是否在法条用语最大的含义范围内;②有无超出公民的合理预期。类推解释不在法条用语最大的含义范围内,且超出公民的合理预期。
A项,盗窃罪的对象为“公私财物”,刑法上的财物,是指在客观上的交换价值、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其范围包括有体物和无形物。将“燃气”解释为“财物”未超出法条用语最大含义范围,故盗窃燃气解释为盗窃财物,不属于类推解释。
B项,根据《刑法》第299条之1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由此可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侮辱形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故“侮辱无名英雄解释为侵害无名英雄名誉”符合刑法规定,不属于类推解释。
C项,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本罪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其侵犯的客体为航空运输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旅客、机组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航空器及其运载物品的安全。但使用电子干扰手段劫持小型无人机行为,不具有危及航空运输安全的可能性,将该种行为解释为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已经超出法条用语最大含义范围,不符合公民的合理预期,属于类推解释。
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由此可知,“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解释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含在挪用公款罪的法条含义范围内,不属于类推解释。
甲从捡到的手机中看到了失主的身份证信息和银行卡信息,于是将失主的微信和该银行卡绑定,将失主卡上的资金转到自己的微信钱包上且数额较大。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法定方法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包括: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④恶意透支。甲将捡到的手机中失主的微信与银行卡进行绑定,并转移银行卡中资金的行为属于上述情形③,即冒用他人信用卡,且甲将数额较大的资金转移到自己的微信钱包中,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被执行人甲屡次殴打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阻拦其进入执行现场,致使生效的判决书无法执行。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项,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因使用暴力方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造成执行人员受伤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但甲的殴打行为并未造成执行干警受伤,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B项,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间是想象竞合关系,甲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C项,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被执行人的行为主观上不是为了寻求刺激等,而是为了不执行判决裁定,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D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被执行人甲殴打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阻拦其进入执行现场,致使生效的判决书无法执行,属于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行贿罪的司法认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项,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行贿的形式包括通过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巨额现金。
B项,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向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贿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C项,行贿的行为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行贿罪予以立案追究有如下情形:①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②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子女就读重点中学的机会不是给予财物,不构成行贿罪。
D项,行贿必须是行为人的主动行为,如果是被勒索不得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罪。
某网店打折扣促销某型号的扫地机器人,甲看见后购买了十台并付款,之后该网店以库存不足为由拒绝发货,该网店( )。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有以下特征:①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②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③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产生的责任;④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性的民事责任;⑤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甲购买十台扫地机器人并付款,其与网店之间已经达成买卖合同,网店以库存不足为由拒绝发货,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
残疾人甲无力抚养儿子,故在儿子2岁时将其送人。儿子成年后回来找甲,甲生活困难,于是儿子每月给甲生活费。儿子的行为属于( )。
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于甲将儿子送人,儿子与甲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除,儿子不再承担对亲生父亲甲的法定赡养义务,因此,儿子给甲生活费的行为属于道德义务。
著作权人以无线和有线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著作。该权利是( )。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著作权除具有知识产权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权利内容的双重性和权利自动产生的特点。
A项,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B项,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C项,广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
D项,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司法机关在认定高空抛物行为人是否有犯罪故意时,应结合行为人的生活阅历及生活常识,综合考量( )。
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91条之2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司法机关在认定高空抛物行为人是否有犯罪故意时,应结合行为人的生活阅历及生活常识,综合考量以下因素:①行为人对抛物场所的认识;②行为人对抛物高度的认识;③行为人对抛物时间的认识;④行为人对所抛物具体物品的认识。
下列选项中,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的有( )。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包括:①作品;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③商标;④地理标识;⑤商业秘密;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⑦植物新品种;⑧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关于犯罪既遂,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A项,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既遂须情节恶劣,但不一定导致被害人死亡。
B项,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绑架罪既遂无须导致被害人死亡。
C项,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行为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时就已经既遂,而并不以实际损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未遂的标准。
D项,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既遂必须满足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条件。
下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项,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B项,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C项,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D项,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下列行为人中应认定为主犯的有( )。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A项,诈骗集团的骨干成员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主犯。
B项,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教唆未成年人杀人后抛尸的成年人,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应认定为主犯。
C项,遭暴力、胁迫实施抢劫的犯罪分子是胁从犯。《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D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首要分子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是否是主犯不确定,因为如果首要分子只有1人,而只有首要分子构成犯罪,那就不存在共犯问题,也就不存在主犯、从犯问题。
下列构成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有( )。
根据《刑法》第336条之1规定,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项,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其他动物体内不属于该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属于科学研究的范畴。
CD两项属于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
B项属于将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均构成犯罪。
甲与A公司约定,将自己的汽车卖给A公司并转移所有权。A公司支付价款60万元,汽车由甲继续占有使用,甲每月付租金15000元,合同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汽车无偿归甲所有。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A项,甲与A公司的合同是动产买卖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双方约定交付的方式不影响合同的性质。
B项,甲乙的合同名义上是买卖合同,但甲的汽车仍由甲使用,且期满后归甲所有,因此该行为本质上是借款。
C项,《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甲乙之间的合同表面上是买卖合同,实际上是借款合同,属于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无效。
D项,《民法典》第225条规定,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甲将汽车转让给A公司,A公司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情势变更制度体现的民法基本原则包括( )。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双方自愿协商或司法权力的介入,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自愿和公平,体现了自愿原则和公平原则。
预告登记失效的原因包括( )。
预告登记,是指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即权利取得人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债权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民法典》第221条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此处的债权消灭包括:①买卖不动产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②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等。
甲公司与银行签订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约定银行向甲公司贷款80万元,甲公司以其对乙公司的100万元债权转让给银行。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还款,则( )。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甲公司是应收账款债权人,银行是保理人,且双方签订的是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因此银行可以采取下列措施:①向甲公司主张返还80万元保理融资款及本息;②向甲公司主张回购100万元债权;③向债务人乙公司主张100万元债权。
简述刑罚的主要特征。
刑罚,是指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1)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刑罚的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5)刑罚的适用程序必须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6)刑罚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考点】保理合同(2)
简述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行为方式。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考点】保理合同(2)
简述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人的主要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人的主要义务有:
(1)亲自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2)妥善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3)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行为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4)报告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5)后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此项义务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考点】保理合同(2)
简述肖像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借此享受一定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肖像权合理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
根据《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肖像权合理使用的情形有: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考点】保理合同(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请分析:
(1)本罪中的既遂如何认定?
(2)本罪中的国家秘密和情报应如何认定?
(3)行为人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是否应依照本条规定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
(1)本罪中的既遂是指行为人实际获得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将国家秘密、情报实际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
理由:本条规定的犯罪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取得国家秘密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其既遂标准分为两种:
①“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和情报的既遂标准:当行为人实际获得国家秘密、情报时为既遂。
②“非法提供”的既遂标准:将国家秘密、情报实际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时为既遂。
(2)本罪中的国家秘密和情报应依法认定。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3条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度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种。国家情报是指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不包括一般的情报。
(3)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不应依照本条定罪处罚,应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理由: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秘密或情报,明知对方是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而故意向其非法提供或实施窃取、刺探、收买行为,希望或放任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发生。构成本罪要求有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非法提供或实施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情报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只是在网络上发布秘密或情报,即使为国家秘密和情报,但其主观上没有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非法提供的目的,则其行为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考点】保理合同(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请分析:
(1)本条规定的代理属于何种代理?
(2)如何理解“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相对人知道行为人超越职权范围实施代理行为的,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如何?
(1)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或者自己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或者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本法条规定了职务代理制度。
职务代理,是指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须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特别授权,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可将职务代理纳入委托代理的范畴加以规范。
但职务代理有以下特殊性:①被代理人须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如果被代理人是自然人,只能采用一般的委托代理;②代理人须是执行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既包括基于劳动、雇佣关系而产生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其他在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③代理事项应是职权范围内的事项;④必须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职务代理行为;⑤必须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利益而实施职务代理行为。
(2)善意,是指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与其进行交易的人是在职权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如果相对人可以证明自己不知、无法知道或不应知道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相对人可被认定为善意。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即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那么法律应当对这种合理信赖予以保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即只要交易相对人对该职权限制不知情,即产生合法有效职务代理的法律后果,从而增强交易结果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的人员都赋予其一定的职权范围,超越职权范围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行为有以下后果:
①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如果对此行为予以追认,则会使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就应当对该代理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其同意他人代理。
②被代理人有拒绝权。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拒绝承认的形成权,该拒绝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产生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无效的法律后果。该无权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③相对人知道行为人超越职权范围实施代理行为的,属于恶意相对人,恶意相对人有催告权,但不享有撤销权。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则由恶意相对人和行为人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考点】保理合同(2)
甲乙给A公司200万元,要求A公司使用劣质材料冒充熔喷布生产口罩,同时外包装上不得显示任何具体信息。甲乙收货后将该批口罩假冒某品牌非医用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近300万元。案发后,乙逃往外地躲藏,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乙主动供述涉案情况并带领公安人员将甲抓获。经检验,涉案口罩系不合格产品。
请结合上述材料,分析甲、乙、A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
(1)甲、乙、A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同犯罪,对甲、乙、A均应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其中乙有自首、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甲乙用200万元让A公司生产伪劣口罩,用不合格的材料冒充其他材料,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近300万,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构成该罪且犯罪既遂。且甲、乙、A公司事前有通谋,属于共同犯罪,其中甲、乙是教唆犯,A公司是实行犯。
(2)甲、乙还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假冒注册商标的方式,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成立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本案中,甲乙假冒某品牌销售伪劣口罩,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该罪最高刑为7年;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两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案甲乙销售数额为300万元,显然重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甲乙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3)乙有自首、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包括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要求行为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公安机关尚未掌握乙的罪行,而乙在盘问之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成立自首。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也属于立功。本案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属于立功行为。
甲、乙两位是好朋友。1月15日,甲写了一份遗嘱并签名注明日期。之后,甲觉得自己的字迹潦草,将遗嘱打印,并叫两位同事做见证。甲和两位同事分别在遗嘱上面签名注明日期,打印了三页,第一页注明将汽车遗赠给乙,第二页注明将住房为乙设定居住权,第三页注明住房由儿子丙继承。遗嘱交给乙保管。
5月15日,甲去世,丙是唯一的继承人,不知道有遗嘱,把汽车和住房过户到自己名下。6月15日,乙知道甲去世向丙表示接受遗嘱,要求丙配合自己申请居住权登记,丙发现遗嘱第二页没有甲的签名,主张遗嘱无效,并拒绝为乙申请登记居住权。
(1)甲的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2)丙何时取得住房所有权?
(3)乙是否有权申请居住权登记?
(1)甲的打印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理由:甲打印的遗嘱三页是分开的,内容各自独立,未签字页无效,其他页有效。根据《民法典》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甲未在打印遗嘱第二页签字,应当认定该页打印遗嘱无效。
(2)5月15日,被继承人死亡时,丙取得住房所有权。
理由: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5月15日,被继承人甲去世,根据甲的遗嘱,丙取得住房所有权。
(3)乙有权申请居住权登记。
理由: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在先的遗嘱,与在后遗嘱不冲突的,效力不受影响。本案中,虽然在后的打印遗嘱第二页因未签字而无效,但是甲的自书遗嘱中关于居住权的部分有效。因此,乙有权申请居住权登记。
您目前分数偏低,基础较薄弱,建议加强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