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国人甲拐卖B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对此,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拐卖妇女罪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尽管甲是A国人,但由于甲在我国境内被查获,所以我国有刑事管辖权,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管辖。
甲为报复,通过AI换脸技术将淫秽视频中的人脸图像换成乙的脸,并在网上传播;乙受辱导致精神失常。甲构成什么犯罪?( )
A项,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甲将视频换脸并在互联网上散布的行为不属于暴力或其他方法,不构成侮辱罪。
B项,诽谤罪是指捏造并公开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甲将色情视频的表演换脸为乙,是捏造虚构的事实,将该视频通过互联网发布是公开散布这一虚构的事实,高某不堪受辱精神失常是该行为引起后果,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因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诽谤罪。
C项,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甲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也不是滥用职权实行报复陷害,不构成报复陷害罪。
D项,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甲主观上是为了报复仇人高某,不以牟利为目的,不具有传播淫秽物品的故意,因此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适用没收财产刑时可以没收( )。
没收财产刑,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是我国附加刑中较重的一种。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A项,《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此,被告人收受的贿赂款属于其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B项,被告人持有的股票是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在适用没收财产刑可以予以没收。
C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不属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不能适用没收财产刑。
D项,《刑法》第64条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作案使用的电脑,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不能适用没收财产刑。
如果我国刑法规定犯甲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犯甲罪的被告人适用减刑时( )。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轻原判刑罚,既可以是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也可以是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
ABC三项,由于甲罪须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不能判处拘役和八年有期徒刑,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D项,适用减刑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则不能适用减刑。
甲有祖传名画一幅。2020年1月1日,甲以市价将该幅画取出卖与乙。同年5月1日,乙经鉴定得知该画系赝品。碍于情面,乙未告知甲。同年11月1日,甲得知该消息。此时( )。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47、152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在9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乙于2020年5月1日得知其所买的画为赝品,至11月1日时已经超过90天,因此乙不享有撤销权。甲于11月1日得知该消息,因此甲享有撤销权。
甲网店为回馈老客户,以100元的优惠价格寄给乙一盒面膜并附说明:如不同意购买,请于10日内寄回,运费到付。乙收到后将面膜放在桌子上,3天后扔到垃圾桶。12天后,甲请求乙付款,乙拒绝。甲乙之间的合同( )。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甲将面膜邮寄给乙是提出合同要约,但沉默原则上不能作为意思表示,除非基于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因此乙未寄回面膜的沉默不能视为同意甲的要约,甲乙之间的合同未订立。
根据《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时间为(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3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W公司(国有独资)与X研究所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受托方X研究所利用W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新的技术成果。双方对新技术成果的归属没有约定,则该技术成果应归属于( )。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第885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由于双方没有约定,X研究所利用W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新的技术成果,应归属于受托人X研究所。
早高峰地铁上乘客甲、乙因为琐事发生冲突,乘客丙将二人分开后发现胳膊被抓伤,丙的行为构成了( )。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①管理他人事务,他人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该意思无须表示,只要管理行为在客观上避免了他人利益受损且管理人不纯粹是出于为自己谋利的目的;③没有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即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时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乘客甲乙因琐事发生冲突,乘客丙将二人分开,属于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甲乙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构成无因管理。
下列选项中不应认定为存在犯罪故意的是( )。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有以下两个特征:①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②意志因素,就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A项,精神病犯罪中不一定存在犯罪故意,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B项,醉酒的人犯罪,有犯罪故意,属于行为人使自己陷于无责任状态的情况。
C项,防卫过当造成重大损害,行为人主观上对造成的过分损害存在过失甚至故意,具有罪过性,属于滥用防卫权对不法侵害人造成过分损害的非法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D项,《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因此,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结果,不应认定为存在犯罪故意。
下列行为人中,应认定为走私毒品罪的是( )。
A项,《刑法》第349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甲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且应当从重处罚。
B项,走私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的行为。贩毒分子运送毒品入境,构成走私毒品罪,乙被胁迫帮助其运送毒品入境,构成走私毒品罪的胁从犯。根据《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乙构成走私毒品罪,但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C项,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所实施的法定行为。丙为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隐瞒犯罪所得,应认定为洗钱罪。
D项,《刑法》第35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丁非法携带大量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出境,构成制造毒品罪的共犯。
甲在疫情防护期间,为发泄不满情绪,将发热门诊的值班医生打成轻微伤,并损坏其防护用具,致使值班医生无法正常工作,且情节严重,甲构成( )。
A项,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甲在疫情防护期间,为发泄不满情绪,将发热门诊的值班医生打成轻微伤,并损坏其防护用具,致使值班医生无法正常工作,且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B项,故意伤害罪要求造成轻伤以上的损害结果,但此处值班医生为轻微伤,因此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C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此处甲的行为不足以引起疫情传播或传播的严重危险。
D项,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甲主观上没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财物损坏,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甲(15周岁)深夜闯入临街店铺意图行窃,被留下理货的店主(系聋哑人)发现。
假设一:甲见势不妙撒腿就跑,店主随后追赶,但因天黑路滑不慎摔成重伤。甲的行为( )。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由于甲15周岁,其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
甲(15周岁)深夜闯入临街店铺意图行窃,被留下理货的店主(系聋哑人)发现。
假设二:甲抽出腰带将店主捆绑,在店内翻找现金未果,悻悻离开。甲的行为属于( )。
A项,甲实施了抢劫行为,仅构成抢劫罪,不是实质数罪。
B项,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甲抽出腰带将店主捆绑,在店内翻找现金,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公私财物,但甲没有找到现金而离开,属于犯罪未遂。
C项,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进入临街店铺不属于入户抢劫。
D项,甲用腰带将店主捆绑,没有携带其他工具,腰带不属于凶器,因此甲不属于携带凶器实施犯罪。
甲(15周岁)深夜闯入临街店铺意图行窃,被留下理货的店主(系聋哑人)发现。
假设三,甲以防事情败露,双手紧紧扼住店主颈部,店主随手拿起一旁健身用的哑铃,砸死了甲,对此店主( )。
《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甲双手紧紧扼住店主颈部时,严重危及店主人身安全,店主进行防卫造成甲死亡是特别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Y公司向X银行贷款,并将存放在某港口仓库的一批钢材质押给X银行。X银行委托Z公司进行监管。则X银行的质权( )。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或者控制,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得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5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并实际控制该货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于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Z公司受债权人X银行的委托对该批货物进行监管,X银行的质权于监管人Z公司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
甲开车上班,在停车入库时剐蹭到乙的汽车。为赶时间,甲留下电话号码后离开。后乙联系到甲,双方协商约定甲赔偿800元。后乙修车花费1000元。则甲乙之间的合同( )。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的有效要件是:①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甲乙通过协商约定赔偿800元钱,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并且民法尊重意思自治,乙修车花费1000元与甲赔偿的800元之间差距不大,结果无明显不公。因此,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
甲乙两家是邻居,甲的儿子小甲和乙的儿子小乙是小学同学。甲每日接送自己儿子小甲放学,乙便拜托甲每天顺带接送小乙。一天,回家途中小乙在车后座自己解开安全带摔伤。则对小乙摔伤的责任,应( )。
无偿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且委托人无需支付报酬的合同。《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乙拜托甲每天顺带接送小乙,甲与乙之间属于无偿的委托合同;回家途中,小乙在车后座自己解开安全带摔伤,甲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小乙摔伤的责任应全部由乙承担。
甲酒店建立信息数据库,明知存在漏洞而未补救。乙罪犯利用该漏洞窃取丙数据资料并发布在网络上。对于丙的损失,应由承担?( )
《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甲酒店作为信息数据库提供者,明知存在漏洞而未补救,网络用户乙利用该漏洞窃取丙的数据资料,对于丙的损失,甲应当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甲倒车将母亲撞倒受伤,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声称,保险合同中有条款约定:“对于被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或者经其允许的驾驶人及其亲属伤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经查,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该条款未作特别提示,则该条款( )。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保险公司提供格式条款时,没有对甲进行特别提示,甲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司法机关在认定高空抛物行为人是否有犯罪故意时,应结合行为人的生活阅历及生活常识,综合考量( )。
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91条之2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司法机关在认定高空抛物行为人是否有犯罪故意时,应结合行为人的生活阅历及生活常识,综合考量以下因素:①行为人对抛物场所的认识;②行为人对抛物高度的认识;③行为人对抛物时间的认识;④行为人对所抛物具体物品的认识。
下列选项中,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的有( )。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包括:①作品;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③商标;④地理标识;⑤商业秘密;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⑦植物新品种;⑧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关于犯罪既遂,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A项,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既遂须情节恶劣,但不一定导致被害人死亡。
B项,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绑架罪既遂无须导致被害人死亡。
C项,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行为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时就已经既遂,而并不以实际损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未遂的标准。
D项,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既遂必须满足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条件。
下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项,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B项,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C项,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D项,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下列行为人中应认定为主犯的有( )。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A项,诈骗集团的骨干成员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主犯。
B项,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教唆未成年人杀人后抛尸的成年人,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应认定为主犯。
C项,遭暴力、胁迫实施抢劫的犯罪分子是胁从犯。《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D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首要分子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是否是主犯不确定,因为如果首要分子只有1人,而只有首要分子构成犯罪,那就不存在共犯问题,也就不存在主犯、从犯问题。
下列构成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有( )。
根据《刑法》第336条之1规定,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项,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其他动物体内不属于该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属于科学研究的范畴。
CD两项属于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
B项属于将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均构成犯罪。
甲与A公司约定,将自己的汽车卖给A公司并转移所有权。A公司支付价款60万元,汽车由甲继续占有使用,甲每月付租金15000元,合同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汽车无偿归甲所有。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A项,甲与A公司的合同是动产买卖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双方约定交付的方式不影响合同的性质。
B项,甲乙的合同名义上是买卖合同,但甲的汽车仍由甲使用,且期满后归甲所有,因此该行为本质上是借款。
C项,《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甲乙之间的合同表面上是买卖合同,实际上是借款合同,属于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无效。
D项,《民法典》第225条规定,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甲将汽车转让给A公司,A公司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情势变更制度体现的民法基本原则包括( )。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双方自愿协商或司法权力的介入,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自愿和公平,体现了自愿原则和公平原则。
预告登记失效的原因包括( )。
预告登记,是指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即权利取得人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债权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民法典》第221条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此处的债权消灭包括:①买卖不动产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②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等。
甲公司与银行签订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约定银行向甲公司贷款80万元,甲公司以其对乙公司的100万元债权转让给银行。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还款,则( )。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甲公司是应收账款债权人,银行是保理人,且双方签订的是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因此银行可以采取下列措施:①向甲公司主张返还80万元保理融资款及本息;②向甲公司主张回购100万元债权;③向债务人乙公司主张100万元债权。
简述刑罚的主要特征。
刑罚,是指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1)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刑罚的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5)刑罚的适用程序必须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6)刑罚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考点】保理合同(2)
简述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行为方式。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考点】保理合同(2)
简述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人的主要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人的主要义务有:
(1)亲自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2)妥善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3)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行为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4)报告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5)后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此项义务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考点】保理合同(2)
简述肖像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借此享受一定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肖像权合理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
根据《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肖像权合理使用的情形有: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考点】保理合同(2)
醉酒驾驶机动车入刑后,危险驾驶罪成为司法实践中最常适用的罪名之一,有观点认为,醉驾入刑打击面过宽,应予废除,请结合观点试述醉驾入刑的合理性。
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情形。醉驾入刑的合理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1)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大,醉驾入刑能够有效规制醉驾行为,降低事故发生率。
据资料显示,在中国,每年有近10万人被车祸夺去生命,而其中60%的车祸都是由于醉酒驾驶引起的。《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对于醉驾行为主要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醉酒驾驶人处以行政处罚。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数量不断攀升,日常生活中出现的醉驾现象日益严重,严重威胁着公共安全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制。醉驾入刑填补了刑法关于酒后驾驶的空白,醉驾入刑是希望通过严厉的刑事处罚减少醉酒驾车行为,进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刑法具有三大机能,规制、保护和保障机能。其中,规制机能是指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刑罚,向国民显示该行为是法律所禁止,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类似行为。喝醉驾驶机动车很容易造成惨祸,对于道路上的他人人身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有着严重的威胁,该行为已然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共安全,将其规定为犯罪,告诉国民不要实施此行为,是必要的。正因有了“醉驾入刑”的规制和威慑,近几年,在机动车、驾驶人数量保持年均1800万辆、2600万人的高速增长下,10年来全国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减少了2万余起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
(2)醉驾入刑能够实现刑法的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
刑法具有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对于醉驾这一具有高度危险的危害国家、社会、法益的行为,只有对它进行定罪入刑,才能从源头上减弱甚至切断,刑法的保护机能才能得到保障。危险驾驶罪为行为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驾驶人在酒后的行为,法律将在无形中给驾驶员以压力,避免了真正造成严重后果后才觉得会受到惩罚,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人民的生命健康。
醉驾入刑同时能够实现刑法的保障机能,即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换句话说,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仅在醉驾的危险射程内,将醉驾入刑的同时也保障了犯罪人在此情形下不受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的处罚,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和罪责行相适应原则。
总之,当前社会醉驾引起的悲剧事实一次又一次告诉我们,醉驾这一行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严厉打击,在国家、社会和人民安全面前,绝对不能抱有侥幸心理。现实情况不允许仅仅依靠行政法、民法等其他部门法对醉驾进行规制,醉驾入刑具有合理性,刑法必须发挥其补充性和保障性,最大限度保护社会和人民安全。
【考点】保理合同(2)
试述我国民法典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规则体系。
我国民法典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规则体系包括原则性规定和各分编的规定。《民法典》9条规定了绿色原则,从总体上对所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要遵守的环保义务作了一个总括性的规定,为各分编围绕“绿色原则”加以贯彻落实提供基础,为健全完善生态环境制度提供了法治保障。
(1)原则性规定
《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的要求,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牺牲未来的社会资源和环境。绿色原则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民事活动中民事责任承担的利益考量,应当符合绿色原则,例如在环境侵权等特殊侵权构成中基于绿色原则而确定其特殊的构成要件。绿色原则是倡导性的原则规定,倡导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事主体应当选择低能耗、对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发展的理念。
(2)各分编规定
①物权编规定。《民法典》294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②合同编规定。《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③侵权编规定。民法典中在原“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补充了“生态破坏责任”,将该章修改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并且明确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方式和内容。《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考点】保理合同(2)
甲窃取某教育局存储考生信息的光盘,将其中大量考生的个人信息出卖牟利,乙(因过失犯罪正在缓刑考验期内)利用从甲处购买的考生信息给考生拨打电话,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虚构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但需要预存一定数额资金等事实骗取考生钱财。乙的哥哥丙明知乙的所作所为,仍帮助其转移巨额犯罪所得。甲在案发后为逃避抓捕,驾驶机动车撞击正在依法实施抓捕的人民警察,严重侵犯其人身安全。经查甲不认识乙,也不知道乙的购买考生个人信息的具体用途,乙的诈骗行为,既有既遂也有未遂,且达到同一量刑幅度。乙的行为还导致一名被骗学生自杀。
请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对甲应如何定罪处罚?
(2)对乙应如何定罪处罚?
(3)对丙应如何定罪处罚?
(1)甲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既遂。
理由:根据《刑法》第253条之1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中,教育局系统中记录的考生信息是以电子方式记录的,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里面包括考生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方式等,属于本罪的“公民个人信息”。甲以非法手段侵入教育局系统盗取考生信息并卖出,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既遂。
本案中,教育局系统不属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或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并未对系统实施破坏行为,故甲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甲将信息卖给乙后,对于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产的行为并不知情,其主观上没有与乙共同犯罪的故意,甲与乙不成立共同犯罪。
综上,甲的行为只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乙构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乙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应当撤销缓刑,与前述罪数罪并罚。
理由: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如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了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一般以招摇撞骗罪论处。如果所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从一重罪处断,按重罪诈骗罪论处。
本案中,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了巨额财产,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对于诈骗巨额财产而言,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高于招摇撞骗罪,故应当以重罪诈骗罪论处。
(3)丙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袭警罪,均犯罪既遂,应当数罪并罚,对于袭警罪应适用升格法定刑处罚。
理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案中,丙在明知乙巨额来源系诈骗所得的情况下而予以藏匿,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
袭警罪,是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如果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适用升格法定刑处罚。
本案中,丙在逃跑过程中开车撞击正在执行抓捕任务的警察,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其行为符合袭警罪的构成要件。且丙是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的手段妨害警察执行职务,对警察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应当适用袭警罪的升格法定刑处罚。丙基于两个犯罪故意,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符合两个犯罪构成要件,且两个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牵连或吸收关系,应当数罪并罚。
【考点】保理合同(2)
1998年1月甲乙结婚,次年11月女儿丙出生,2007年3月乙病故,甲将丙托付给自己的父母照顾,自己外出打工。甲在打工时认识了丁,两人合伙儿做生意并同居生活,在此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甲名下。2021年9月6日,甲丁前往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途中遭遇车祸,甲当场身亡,丁受轻伤。此时,丁已怀有身孕,丙在办理父亲的伤势期间,得知甲名下有一套房屋。遂办理了遗产继承公证,并根据公证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丙以市价将房屋卖给戊,并以房屋已出卖为由,要求丁搬离。丁遂前往登记机关办理了异议登记。丙和戊办理房屋过户时。因有异议登记而无法过户,戊主张自己已经善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要求丁注销异议登记。丁则主张自己是房屋共有人,要求分割该房屋,并主张丙与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丙无权处分而无效。
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丙与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2)戊是否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3)丁是否有权请求分割房屋?
(4)丁腹中的胎儿是否有权继承甲的部分遗产?
(1)丙与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理由:根据《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只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法和不违反公序良俗,丙与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是无权处分合同,但仍然有效。
(2)戊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
理由: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由此可知,戊若主张善意取得房屋,要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条件,但该房屋因丁的异议登记并未过户到戊的名下,因此戊无权主张善意取得该房屋。
(3)丁有权请求分割房屋。
理由:该房屋为甲和丁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实际为甲和丁共有。由于甲和丁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财产不属于共同共有,而且双方对于同居购买的财产归属并没有作特别约定,故该房屋应为按份共有,丁依法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房屋的份额,丁作为按份共有人享有随时请求分割请求权。
(4)丁腹中的胎儿有权继承甲的部分遗产。
理由:《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丁腹中的胎儿有权继承甲的部分遗产。但若胎儿娩出为死体时,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不享有继承权。
【考点】保理合同(2)
您目前分数偏低,基础较薄弱,建议加强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