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倩(9岁)的父亲因坐牢与小倩的母亲离婚,小倩的母亲再婚生子后虐待小倩,小倩的祖父母想要成为其监护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B两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因此,小倩的祖父母需要向法院申请,而不能自动成为监护人。
CD两项,在被监护人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其他人担任监护人,无须其父母同意,也无须民政部门、居村委会的同意。
知名中医谭某与有夫之妇兰某有染,被兰某丈夫白某发现。白某胁迫谭某为其宣传保健品,其主要成分为芝麻、红糖,一盒1000元,半年为一疗程。后谭某向某富商推售,富商购买了两疗程使用无效,欲向法院起诉撤销该买卖合同。富商可以以下列哪项理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
A项,本题中,富商的错误认识是因为谭某的宣传所致,而非富商自行导致,故不构成重大误解。
B项,白某胁迫的对象并非富商,故富商不得以白某胁迫为由撤销合同。
C项,保健品买卖合同的双方为白某和富商,白某并未对富商实施欺诈。
D项,谭某构成第三人欺诈,且相对人白某知情,故富商可以第三人欺诈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
A男与B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为了婚生女小萍的健康成长,B女若再婚也不可再生育子女,该约定违反了哪一项原则?( )
A项,公序,即公共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由法律和社会共同体维护的秩序,这是与家规、校风相对应的;善良风俗,指符合伦理道德的习惯和风俗。约定再婚后不得再生子女,违背人伦道德,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B项,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平等原则的违法以产生了“特权”“歧视”为特征,本题无对应案情。
C项,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其本意就是给予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自主权,民法上称为意思自治。自愿原则的违法以“意思表示不自由”为前提,本题无对应案情。
D项,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公平原则的违法以“一方别无选择、只能就范”为特征,本题无对应案情。
甲是X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2019年8月6日甲与田某约定:甲从田某处借款1000万元用于X公司与Y公司的合作项目。2019年8月7日田某出示汇款凭证,并出示次日X公司收到汇款并汇款给Y公司的凭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C两项,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所有合同签订即成立生效,甲与田某8月6日达成约定,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B项,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本题中,甲与田某约定甲从田某处借款1000万元,属于典型的借款合同。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甲以乙的名义向丙借钱,让丙打到自己的银行卡。丙想起自己有乙的银行卡号,直接打给乙了。乙收到钱后对甲丙表示感谢,说自己正需要钱。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项,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本题中,甲没有乙的代理权,却以乙的名义与丙订立借款合同,构成狭义无权代理。
BC两项,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行为人之代理因追认成为有权代理,代理效果由本人承担。本题中乙表示感谢,愿意接受该笔借款,构成对狭义无权代理的追认,故乙应当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D项,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甲从丙处借款,并无为乙利益的考虑,不构成无因管理。
甲和乙签订设备转让合同,约定甲将一台设备转给乙。乙又与丙订立买卖合同,将该设备出卖给丙。对于该设备的交付,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A项,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本题中,乙对甲占有的设备不享有返还请求权。
B项,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由此,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即视为交付,而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本题中乙丙没有占有该设备。
C项,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本题中,丙作为受让人并没有占有设备。
D项,因乙对丙既未观念交付,又未现实交付,故乙未完成交付。
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向银行贷款,甲公司与丙向银行提供保证书:若乙公司无法还债,甲公司保证替乙公司偿还,丙在甲公司无法清偿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甲公司提供10万吨铝石做抵押,甲公司将该10万吨铝石转让给丙时不再承担责任。该保证书体现的法律关系是( )。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本案中债务人是乙公司,保证人为甲公司与丙。丙为甲提供担保,甲向丙以铝石抵押提供反担保,可以视为保证书中的对保证顺序的约定,不影响保证书的法律性质,属于保证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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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纳影业将许某编写的剧本《中国机长》拍摄成电影,赢得了很好的票房和口碑。甲公司经授权获得该电影的网络转播权。某电视台未经许可,截取30秒的电影情节,用于该电视台的电影推荐栏目,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
AC两项,《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本题中,甲公司利用的是电影画面本身,只需要经过博纳影业许可,并不涉及剧本,与许某无关,无须许某同意,未侵犯许某的著作权。
BD两项,《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因此,未经许可利用电影片段制作并播放电影介绍节目的行为属于该条允许的范围之内,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对电影著作权的侵权。
2018年2月1日,美国博顿公司在我国政府举办的净水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在净水器上使用“蓝天”商标。中国的蓝天公司于同一天独立研发出相同的净水器并使用“蓝天”作为商标。博顿公司于2018年7月1号上午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蓝天”商标并主张优先权。蓝天公司于2018年7月1号下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蓝天”商标。关于该商标权的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商标法》第26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本题中,博顿公司于在向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以前6个月内在我国政府举办的展览会上使用过“蓝天”商标,享有优先权,所以其申请日期应按2018年2月1日认定为优先权日,按照先申请原则,博顿公司的申请应该被初审并公告,蓝天公司的申请被驳回。(注意:申请日的上午和下午不分前后,均算同一天)
甲公司发明了一款车载空调并获得了专利,随后乙公司自己研发出了相同的技术生产了车载空调,并向丙公司销售了一批该空调。丁汽车公司从丙公司购买一批该车载空调安装于其生产的汽车上,戊从丁公司购买一辆汽车开展运输业务。关于甲公司获得专利,乙公司的研发销售等行为,丙、丁、戊均不知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B两项,《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第1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获得专利权,乙公司在甲公司获得专利后自主研发的技术不属于先用权,所以乙公司未经许可制造和销售的行为应认定为侵权行为,且需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C项,丙公司和丁公司作为“善意”销售者,虽认定为侵权行为,需停止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被行政处罚。
D项,戊公司作为“善意使用”者,虽然认定为侵权行为,但有合法购货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且可以不停止使用也无须支付费用。
三石商贸有限公司因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于2019年3月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瀚城律师所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2019年5月底,经债权人会议决议,成立债权人委员会。二鸟公司与瀚城律师所接洽,准备受让三石公司全部的库存和营业事务,关于本案,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项,《企业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中应当有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由他们代表职工权益。
B项,《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69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9条的规定,提前10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二鸟公司受让三石公司全部的库存和营业事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69条的重大资产处分,管理人需要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
C项,如果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管理人的方案,此处分不得进行,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关并非上级机关,不能推翻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D项,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大资产处分方案,管理人在实施前应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
我国作家甲创作完成小说《网》,出版后大卖,甲因此获得15万元稿酬,用该笔稿酬购买了一辆环保电动汽车。后该小说在国外获奖,由某国际组织发放奖金20万元,被外国A电影公司购买了改编权获得该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150万元。下列关于甲纳税的相关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项,《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外国组织发放的文化方面的奖金,属于法定免税范围,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B项,《车船税法》第4条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新能源车并非法定免税范围,而是根据国务院规定减征或免征。
C项,《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1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①稿酬所得;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1项至第4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1项至第4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5项至第9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甲作为我国作家,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就其取得的境内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国内获得的稿酬、国外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纳个税。
D项,《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属于综合所得之一,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并非比例税率。
甲公司从政府以出让方式获得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商品房开发,楼盘建设过半投入约2亿元,甲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以为继。无奈将此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一并转给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CD三项,《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管理法》第4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建设单位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满足“一金两证一投资”的条件下可以转让,所以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是转让的必要条件。出让地转让后,如果发生土地用途变更,既涉及地上建筑也涉及地面使用年限的变化,所以需要经过原出让方和规划部门的审批,不能仅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如果没有用途变更,那么原出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受让人概括承受,无须签订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B项,《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为了更好地保护耕地,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故闲置土地,建设单位无故闲置1年以上被征收土地闲置费,本案中并没有此条件,所以不应征收闲置费。
卫护公司经营困难,以其所有的经济林地使用权和林木入股绿源公司,同时将已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转让给绿源公司。后绿源公司得知,卫护公司以其经济林地使用权向某商业银行抵押贷款尚未归还,绿源公司与卫护公司发生争议,要求卫护公司尽快解除抵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项,林地的争议解决之前,争议林木不得砍伐,需维持原状。
BC两项,《森林法》第17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本案中,卫护公司和绿源公司两个单位发生林地使用权的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前置,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能起诉。
D项,《森林法》第15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我国对林地的保护制度类似于对耕地的保护制度,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擅自改变林地的用途为非林地或建设用地。
甲公司的一名金牌销售人员出国培训造成人手短缺,销售压力巨大。甲公司决定请求乙公司派遣一名员工协助分担销售工作。乙公司派遣小李到甲公司工作,但乙公司没有为小李缴纳工伤保险费,小李在一次接客户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
A项,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制的补充,派遣员工只能从事临时、辅助、替代性的岗位,不能是核心岗位,销售经理作为核心岗位应该由甲公司的劳动合同制员工担任。
B项,《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过错)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不适岗)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形成了类似劳务买卖的合同关系,派遣员工因严重过错或不能胜任等问题无法满足用工单位的需求,相当于派遣单位提供的劳务不合格,用工单位有权退工。
C项,《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与工伤事故相伴而生,无论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受到工伤的职工均能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只不过承担此待遇的主体不同而已,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时,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并没有排斥的关系,二者可同时追究,但医疗费只能主张一次,应当由侵权人承担医疗费用,侵权人无力承担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根据WTO规则,下列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项,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
B项,专家组协助争端解决机构履行有关职责,作出裁决或提出建议。专家组的权限范围仅限于申请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中所指明的具体争议措施和申诉的法律依据概要。对争端方没有提出的主张,即使相关专家提出了这样的主张,专家组也不能作出裁决。
C项,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上诉机构没有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新审理的权力。
D项,争端解决机构在通过争端解决报告上采用的是“反向一致”原则,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不同意通过相关争端解决报告,该报告即得以通过。即只要有一票赞成该报告,报告即得通过。
中国甲公司从意大利乙公司进口珠宝饰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卖方负责安排航空运输。意大利乙公司委托航空货运代理人在意大利安排丙航运公司运输,后因飞行故障丙公司飞机在航空站外降落,导致货物受损。根据《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和《1980年联合国货物买卖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项,卖方对本案中货损是否负责属于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问题。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依《1980年联合国货物买卖公约》第67条的规定应依下列方式转移风险:①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②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据此,只要货物已经交给承运人,本案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卖方对之不用承担责任。
B项,航空运单是由承运人出具的证明承运人与托运人已订立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运输单证。它与海运提单不同,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因为航空运输速度快,没有必要通过转让单证来转移货物的所有权。在实际业务中,航空运单一般都印有“不可转让”的字样。
C项,依《华沙公约》的规定,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负责。航空运输期间包括货物在承运人保管下的整个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题中丙公司飞机“在航空站外降落”,仍然属于航空运输期间,丙公司要承担货损责任。
D项,卖方是否有义务为该批货物投保商业保险,要看买卖双方的具体约定,题中只表明“合同约定由卖方负责安排航空运输”,并未谈及有关投保的约定。
希腊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许可协议,授权其在亚洲地区独占使用其某项发明专利许可期限10年,标的额3.6亿元人民币,协议选择中国最高院国际商事法庭管辖。协议履行期间,因为甲公司又给予荷兰丙公司以同样的专利许可,乙公司向国际商事法庭起诉甲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1款规定,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申请再审。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具有丰富审判工作经验,熟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贸易投资实务,能够同时熟练运用中文和英文作为工作语言的资深法官中选任。《法官法》第12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有中国国籍。故希腊法学家西蒙是不能被国际商事法庭遴选为法官。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系英文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不提交中文翻译件。此指英文证据材料,且须对方当事人同意,方可不提交中文翻译件。“希腊文字”的证据材料是不满足该项条件的。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向国际商事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不论是否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均应当在法庭上质证。在希腊获得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质证。
法国公民马克龙受雇于主营业地在中国深圳的众合公司,公司将其派遣到在尼日利亚的分公司工作,后其因工作失误被解雇而不服,诉至深圳某人民法院。根据《法律适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本题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应该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即尼日利亚法律。
住所位于东岭县的利民公司依约将长山县的仓库租借给住所位于峻南县的青松公司使用,每年租金30万元。双方还约定,因该租赁合同发生的纠纷均应由合同签订地顺富县法院管辖。利民公司因经营不善申请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追索青松公司拖欠的租金向法院起诉。本案应当由哪地法院管辖?( )
首先确定本案当事人,即应当以谁为原告。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终止的标志为注销。利民公司虽然进入破产程序,但尚未注销,故利民公司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本案应当以利民公司为原告,即利民公司起诉青松公司追索租金。其次判断管辖,本案是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当由该仓库所在地长山县法院专属管辖。本案虽然有管辖协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顺富县法院管辖,但是该管辖协议违背专属管辖而无效。
甲乙故意伤害一案,甲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甲胜诉、乙支付甲费用。乙不服上诉,二审期间,甲乙达成和解协议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发现和解协议内容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一致,请问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二审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同时应当一并裁定撤销原判。故本案在二审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应当一并裁定撤销原判。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乙公司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院认为理由成立,裁定本案再审。在再审审理过程中,甲、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甲公司放弃违约金的请求。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后乙公司拒不履行该调解书,甲公司应当通过何种途径救济权利?( )
B项,再审中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一审、二审、再审均属于诉讼程序,法院可以组织调解),在再审中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原判决、裁定视为撤销,此时生效法律文书为再审法院制作的调解书。故乙公司拒不履行调解书,当事人应当申请执行该调解书。
AC两项,依据“再审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视为撤销”,此时原生效判决书已经不存在,不存在恢复对其执行的问题。
D项,既然就此案法院已经制作了调解书,本案已经存在生效的调解书实体解决了纠纷,自然不存在就本案另行起诉或者就调解协议另行起诉的问题。
张某诉李某,要求李某返还借款。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败诉,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在再审过程中,发现张某和李某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已经支付完毕。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民诉解释》402条规定,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审查,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民诉解释》第406条规定,在再审审理期间发现上述情形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因为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程序、再审审查程序、再审审理程序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意味着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处分了自己的权利,并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解决了原有的纠纷,此时法院没有必须对原生效判决进行再审审查,也没有必要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再审程序也是诉讼程序,其目的也在于解决纠纷),故应当裁定终结对再审申请的审查或者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甲喜欢雕刻,乙喜欢收集奇石,甲将乙的一块太湖石(价值5万元)和一块白龙玉(价值1万元)借回家赏玩。随后甲装修房屋,将太湖石嵌于自己客厅背景墙中,将玉雕刻成柏拉图雕像(价值3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本题中,甲将太湖石嵌于自己客厅背景墙中构成了附合。因此,甲取得太湖石的所有权。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
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是当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时,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但应当给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本题中,甲将玉雕刻成柏拉图雕像属于加工行为,加工增加的价值为2万元,大于材料的价值1万元,因此柏拉图雕像的所有权可以由甲取得,但应当给原物所有人乙适当补偿。
甲将一套房屋抵押给乙,担保100万元债权,但尚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甲又将房屋抵押给丙,担保100万元债权。甲丙订立合同的当天,丙拿到甲的房产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甲无力清偿债务,拍卖房屋获得价款160万元。关于乙、丙分配的说法正确的是( )。
D项,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采取强制公示原则,故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不享有抵押权。本题中,因乙、丙均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均不享有抵押权。
ABC三项,《民法典》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①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②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该规定以“各债权人均享有抵押权”为前提。
甲乙公司双方约定一标的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方延迟履约即付违约金1%。结果甲方延迟交货10天,造成乙方损失20万元。则乙方可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数额为( )。
迟延履行承担违约责任,以当事人有明确约定为前提。但只要约定了违约金,则一旦出现违约行为,不论是否造成损失,均可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要求增加,但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需注意的是,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竞合时的效力规则: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但不得并用。本题中,违约金为10万元,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20万元,因此,乙方可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数额为实际损失额20万元。
张某、林某共同出资注册一家公司,张某认缴40万元,林某认缴60万元,出资期限为2024年,林某为公司的执行董事。2年后因为项目需要,林某催促张某尽快实缴出资,张某问林某需要多少资金,林某回复需要1000万元,张某即向林某的账户汇款了400万元,林某以公司的名义向张某出具了股款收据。后林某将400万元全部投入公司的项目运营,全部亏损。下列哪项说法正确?( )
A项,林某认缴60万元且未实缴出资,因此未实际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
B项,张某认缴40万元且实际汇款100万元,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
CD两项,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张某向林某转款400万元的性质确认,根据案情所述,张某向林某转款的意思表示基于公司项目需要而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且公司出具了股款收据,该笔款项后续用于公司的项目运营,并非林某私用,所以应认定该400万元为张某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而非张某与林某个人之间的关系。至于此400万元的属性,如果公司没有进行增资的法定程序,可以分解为40万元和360万元两部分,其中40万元为张某向公司履行的实缴出资,张某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另外360万元算作张某对公司的借款,而无论出资还是借款,此400万元货币均应认定为公司的资产。既然并非林某和张某个人间的借款,所以林某无须承担返还责任。
2017年甲与乙出资设立了格罗姆公司,甲的持股比例是75%,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约定两股东应于2039年前缴足出资,后格罗姆公司欲吸纳丙入股,并与丙签订入股协议,约定:甲和乙应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此条件是丙入股格罗姆公司的必要条件。双方签字盖章,丙履行了出资义务,但格罗姆公司未修改公司章程。甲、乙应于什么时间缴足出资?( )
丙和格罗姆公司签署的入股协议为甲和乙附加了提前履行出资的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未经甲乙同意,该负担的义务对甲和乙不能生效。但是,甲作为格罗姆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如果对提前履行出资的事宜不同意,他不会违心的代表公司签署此协议,所以甲代表格罗姆公司签署此协议应认定甲对此义务的设定是知情且同意的,所以甲应按此约定于2019年前完成出资。《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格罗姆公司未经法定程序修订公司章程,没有改变股东依据原章程履行出资的责任,所以乙应按原公司章程中约定的2039年完成出资。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成立翰林公司,协商制定公司章程时甲未出席,乙、丙、丁一致同意且于章程中签字,乙伪造了甲的签字。公司成立后,四股东协商一致共同签署一协议,就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等事宜进行了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C两项,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是彼此独立的两份契约,共性质、适用范围、效力等有所区别,并非包含或相同的法律关系。
B项,《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因此,发起设立公司,公司章程需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才能生效,不能部分决议。
D项,工商登记产生商事外观的效力,故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甲公司于2018年3月设立登记,工商登记中载明吴太是甲公司股东之一。但因为甲公司财务人员的疏忽,公司章程中未记载吴太,且甲公司没有制备股东名册。据查,吴太履行了出资义务,且甲公司向其出具了股款收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项,《公司法》第32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资格存在的直接证据,但并非唯一的证据,股东资格的取得应综合考虑股东与公司建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出资行为、权利享有、义务承担等多种因素而确定。
B项,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但被登记的股东如果存在类似非法或错误登记的情形时,未必能具有股东资格。
CD两项,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的记载属于证明股东资格的因素之一,但并非绝对或唯一因素,即使没有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的记载,通过其他因素综合判定股东也可取得身份。
雷某独资设立大米公司,雷某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的经营需要向罗某筹措资金200万元,并约定罗某因此占大米公司5%的股权,大米公司为此向罗某出具了股权凭证。据查,罗某是大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麦公司与大米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相同。因为罗某该笔资金的引入,大米公司经营渐有起色,终于扭亏为盈。但大米公司未向罗某分红,罗某提出查阅大米公司的账簿并主张分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罗某既是大米公司的小股东,又是大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米公司和大麦公司的经营范围高度一致,所以罗某申请查阅大米公司的账簿,大米公司负责人雷某可以因罗某经营与本公司有实质竞争关系的业务,而认定其查账目的不正当,拒绝其查账请求。
B项,知情权是股东的权利,为了能够将此权利落实到位,必要时股东可聘请律师等中介人员辅助进行,但是中介人员不可代替股东行使查账权,另外,即使股东请了律师辅助,如果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公司也可以拒绝。
C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4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分红权的享有应该基于公司有利润可分、符合分配条件以及股东会作出包含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公司没有执行此决议,股东据此起诉要求分红可以支持,但本案中大米公司并没有作出包含具体分红方案的股东会决议,虽然大米公司扭亏为盈但公司也可以积聚力量扩大生产而不分红,所以股东不能直接起诉要求分红。
D项,《公司法》第40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的职权是按照董事会、监事会、股东的顺序确定的,首先股东召集和主持是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不召集也不主持的前提下,才能自行召集和主持,其次,自行召集和主持的股东要求单独或合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本案中,没有出现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情形,且罗某的持股比例只有5%也没有达到1/10的法定要求,无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安云公司是由蓝月公司和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蓝月公司派赵祥和王琳担任安云公司的董事。在安云公司运营期间,赵祥以王琳在安云公司决策时总不为蓝月公司的利益着想为由,向蓝月公司报告。蓝月公司未经安云公司其他董事同意,将王琳召回,派驻胡丽作为安云公司的董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B两项,根据《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本案中,王琳作为股东蓝月公司的代表出任安云公司的董事,其选举或更换都应该由安云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未经法定流程王琳的董事身份不会因蓝月公司召回而丧失,同样,胡丽也不能因蓝月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而取得安云公司董事身份。
CD两项,赵祥、王琳经蓝月公司指派作为股东代表,出任安云公司的董事,作为安云公司的董事,自然应该对安云公司尽到忠实和勤勉义务。
成顺公司的股东胡某是公司的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018年12月,胡某召集股东会商议收购力耀公司的股权事宜,此次股东会没有通知持有公司百分之一股权的小股东郑某。胡某提议转让成顺公司的一块土地使用权给力耀公司作为受让股权的对价,在胡某操作下,股东会通过该决议并让秘书代替郑某签字,郑某知道后坚决不同意,诉至法院,该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 )
《公司法》第22条第1、2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①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37条第2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②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③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④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⑤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股东会召集时应该通知而未通知小股东郑某,导致郑某没机会参会表决,且决议中郑某签字被秘书代签,此签字对郑某不生效。此情形应认定为股东会召集程序违法,属于可撤销的理由。决议效力瑕疵具有排他性,一份决议只会认定一种瑕疵状态,通过上述分析已经确认为可撤销的瑕疵状态,而不是无效或不成立的状态。
张三为中天公司调试某设备,双方约定,如果因张三的原因造成损失,张三只需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后来,中天公司为该设备投保损失险,未将与张三的约定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未询问针对此设备有无免责约定。不久,张三在调试设备时因擅自修改设备参数,造成火灾,中天公司损失1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B两项,《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9条规定,在保险人以第三者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偿权之诉中,第三者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已放弃对其请求赔偿的权利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认定上述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保险人就相应部分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是否存在上述放弃情形提出询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请求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本案中,中天公司在投保前对作为投保标的的机器设备豁免了张三90%的赔偿责任,该放弃合法有效,故张三只承担10%的赔偿责任,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向张三追偿,也只能追偿10%的赔偿责任。
C项,《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2条规定,保险人以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代位求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是保险公司和第三者,保险公司的权利承继自被保险人,所以诉讼争议原本是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之间的关系,应按照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之间的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D项,投保人告知的义务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就免责事宜询问,中天公司没有告知的责任,所以不存在保险公司“被骗”的情形,保险公司不能主张中天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万公司购买梓公司的一批钢材,签发一张承兑汇票给梓公司支付货款,梓公司将该汇票背书给仟公司,并请甲公司提供担保,但没有约定担保金额和被保证人名称,仟公司又背书转让给宏公司。梓公司向万公司交付的钢材质量不达标。宏公司向付款银行提示承兑时被拒绝,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项,《票据法》第50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持票人在被拒绝承兑后可时其前手义务人连带追索,追索对象并不限于直接前手,所以宏公司可向包含仟公司在内的前手义务人们主张连带责任。
B项,梓公司交付给万公司的钢材质量不合格,此关系仅存在于买卖合同相对方的万公司和梓公司之间,万公司可据此对梓公司的追索提出抗辩,基于票据无因性,此原因与其他主体无关,所以万公司不能据此对宏公司的追索进行抗辩。
C项,《票据法》第47条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3项(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本案中,甲公司作出保证行为时,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因为票据未被承兑,应视出票人万公司为被保证人,且保证人甲公司与被保证人万公司应对后手承担连带责任。
D项,梓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甲公司作为万公司的保证人是梓公司的前手,应对其承担追索的付款责任。
奇能公司是电动车领域的巨头,使用“标准”牌电池。为了扩张产业链与下列企业签订了相关协议,且协议涉及的交易规模都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以下哪一选项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
A项,《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①经营者合并;②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③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典型特征是通过集中行为可产生经营控制权的转移,而电动车厂商奇能公司与太阳能企业达成的信息共享的协议并没有控制权的转移,不属于经营者集中行为,无须申报。
B项,奇能公司收购电子公司的股权,取得其控制权,属于经营者集中行为,因其交易规模达到申报标准,所以需要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事先申报。
CD两项,《反垄断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①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②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奇能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本来就拥有控制权,即使收购股权增持至80%,也是由奇能公司享有该子公司的控制权,所以此收购股权的行为并没有发生控制权的转移,无须申报。电霸公司同时拥有奇能公司和天霸公司的控制权,所以兄弟公司奇能公司对天霸公司的收购行为并没有改变其控制权被电霸公司控制的结果,无须申报。
甲公司拖欠乙银行贷款2000万元,到期无力清偿,现乙银行欲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实现债转股来清理不良贷款,根据《商业银行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项,银行清理不良贷款的方式往往是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将银行的不良贷款转移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再用此债权出资到债务人的公司中,转为股权。
BD两项,《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确保银行资金的安全,银行不得向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或企业投资,本案中,乙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投资。而债转股本质上是以债权作为出资,所以乙银行不得直接对甲公司债转股。乙银行也不能直接购买甲公司的股份,否则相当于乙银行直接对甲公司投资。
C项,债转股的过程并非通过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债务人股权来实现。如果这样操作,首先,资产管理公司需要大笔资金,其次,如果该笔资金进入债务人账户被挪作他用而没有归还给银行,会有诸多不可控的后果。
某高校为美观而更新校园园林景观,向当地林业局申请采伐许可证。许可证许可采伐树木10棵,而该高校采伐树木20棵。针对该高校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盗伐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和其他保护森林的法规,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或本人承包经营的国家或集体的森林和林木的行为;滥伐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和其他保护森林的法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法律规定的部门的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及本人自留山的森林和林木的行为。本案中某高校取得了采伐许可证,只是超出了许可证的范围,多砍伐了10棵树,属于滥伐行为。
ABC三项,《森林法》第39条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者不能“要求”林业部门补种,属于明显错误。当高校拒不补种或补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林业主管部门才会代为补种,由违法者承担费用。林业部门责令补种的数量应该为滥伐株数的5倍,且并处罚款。
D项,《森林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某高校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应提交供林业部门审核的与采伐有关的文件。
孙某退伍前因一次救灾活动导致Ⅷ级伤残,退伍后到中天公司工作,担任司机。某日,按照公司要求到机场接机。途中遭遇车祸造成V级伤残,并且导致在部队的旧伤复发。中天公司没有给孙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两项,《军人保险法》第11条规定,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孙某现在已经不是现役军人,无法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即使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参加工作有旧伤复发,也是视同工伤,享受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待遇。
B项,《社会保险法》第39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①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②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③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孙某因工伤被认定为V级伤残,由用人单位支付按月的伤残津贴。
C项,军人的退役费是根据退役当时的军人的基本情况和当时的退役费支付标准来完成支付,不会因为旧伤复发而额外给予补偿。
法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FOB(2010)合同出口红葡萄酒,因法国甲公司的酒庄到装运港有一段陆地需要陆路运输,现买卖双方发生纠纷至我国法院。中法两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根据公约和相关国际惯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选择2010通则,该通则得以适用。
A项,贸易术语中的运输,一般指“主要运输”,可以简单理解为连接进出口国的运输。FOB术语下,买方安排主要运输、支付主要运输费用。本案中,中国乙公司负责找船并支付主要运费。但因该术语下卖方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船上,故对酒庄到装运港之间的陆路运输部分,应由卖方负责安排。
BCD三项,FOB贸易术语之下,交货地点是装运港船上。本题法国甲公司为卖方,中国乙公司为买方。因为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船上,故法国甲公司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指定船舶即完成了交货。
中国人王某在韩国旅游期间生病晕倒,在韩国出差的日本人桥本太郎将王某送入医院并垫付了医药费,王某未向桥本太郎返还医药费,伤好出院回国。桥本太郎向上海某法院起诉王某,要求其偿还医药费。已知王某和桥本太郎都定居上海,且双方没有选择法律,法院解决本案争端应适用哪国法?( )
《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本题中,双方没有选择法律,但当事人都定居上海,共同经常居所地是上海,故该案应适用中国法。
挪威甲公司研发了一个计算机软件,中国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该软件,挪威甲公司向中国某法院起诉乙公司侵犯其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但明确表示不同意适用中国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在适用法律时的哪项做法是正确的?( )
《法律适用法》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据此可知,关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选择法院地法,若无此选择,则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题中表明挪威甲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适用中国法,则应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知识产权权利在何国被使用,知识产权人请求保护何国的知识产权,该国就是被请求保护国。挪威甲公司向中国某法院起诉乙公司侵犯其在“中国”的知识产权,本题被请求保护国即为中国。
郑某起诉林某,审理过程中林某提起反诉,后郑某撤回起诉,法院以原告撤回起诉为由裁定驳回了林某的反诉。林某对该裁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基于反诉的独立性,反诉独立于本诉而存在,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所以郑某撤回起诉后,对于林某提出的反诉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林某反诉的裁定是错误的。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上诉,故林某对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裁定驳回反诉其实是一审法院对反诉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可以提起上诉,此时一审驳回起诉裁定错误,即一审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故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驳回起诉裁定,指定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故本题答案为D项。
甲省M市A区的李某在位于乙省N市B区的张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货物,购物条款约定发生争议由乙省N市B区法院管辖。发生纠纷后,李某向甲省M市A区法院起诉,张某以有管辖协议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李某认为,因乙省N市已成立互联网法院,管辖协议无效。M市A区法院认为管辖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至N市B区法院,问N市B区法院如何处理?( )
根据《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规定》,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该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简而言之,首先根据正常的合同或者侵权纠纷的管辖权判断思路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然后判断如果该纠纷属于发生在互联网上,且该市有互联网法院,则纠纷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本案中,首先根据管辖协议确定本案应当由N市B区法院管辖,同时属于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合同纠纷,N市设有互联网法院,故本案应当由N市互联网法院管辖。现在M市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给N市B区法院,而本案应当由N市互联网法院管辖,故M市A区法院移送错误,但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法院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不能将案件退回,也不能再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故本案受移送的N市B区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报请其上级法院即N市中院指定管辖。
张老头有一套房屋,张老头死后,张甲和张乙因遗产继承纠纷,张甲将张乙诉至法院,诉讼中,邻县张老头的女儿张丙向法院主张继承遗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本案原告是张甲,被告是张乙,法律关系是法定继承。张丙是基于法定继承关系主张权利,故张丙也是本案张甲、张乙争议的法定继承的一方当事人,故张丙应当是共同原告或者被告,而不是有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显然,张丙是主张权利,故应当为共同原告。故本案应当以张甲、张丙为共同原告,张乙为被告。
夏某在回宿舍的楼道里,被季某堆放在楼梯过道的衣柜不小心绊倒受伤,夏某向法院起诉季某,要求损害赔偿。在诉讼中本案被告季某是否存在过错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项,证明责任应当由当事人承担,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B项,本案搁置物致人损害并非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季某有过错是本案侵权构成要件,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CD两项,首先,原则上应当由原告证明侵权责任构成四要件(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被告证明免责事由。其次,堆放物致人损害属于过错推定,故在证明责任分配中应当将过错倒置给被告证明。因此,应当由原告证明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被告证明免责事由和无过错。本案争议事实是季某是否存在过错,显然,应当由被告季某对自己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李某起诉吉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A市B区法院判决驳回,李某上诉,在上诉状提交后第三天,李某车祸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案当事人提交上诉状,一审判决未生效,本案尚在诉讼中,故本案属于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诉讼,故法院应当裁定诉讼中止,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既然本案当事人已经提出上诉,故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程序,应当由二审法院作出诉讼中止的裁定。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思考,中止的目的是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诉讼,即是等待二审是否继续进行,故应当由二审法院作出诉讼中止的裁定。
甲对乙有20万元债权到期,乙对丙有20万元债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将乙列为第三人。诉讼中甲、丙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丙将一条价值20万元的手链交付给甲,用于清偿该笔债务,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丁主张手链是自己的,欲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表述正确的是( )。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以起诉第三人为原告,原审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被告,原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要分情况讨论,原生效裁判中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被告,原生效裁判中不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第三人。据此分析本案,丁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丁为原告。原审中甲是原告,丙是被告,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故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应当以原审原告甲和原审被告丙作为被告,而原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乙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诉讼地位应当视其在生效裁判文书中是否承担义务而定。原生效调解书约定的内容是“丙将一条价值20万元的手链交付给甲”,显然,在该生效调解书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乙不承担责任,故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乙应当作为第三人,不能作为被告。
林某与刘某因为交通损害赔偿纠纷,经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某区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林某与刘某当即履行完毕。后林某认为该调解协议中约定的残疾赔偿金数额远远小于自己遭受的损失,刘某可以何种方式救济?( )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为特别程序,特别程序一审终审,对其判决、裁定不能上诉,也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另外,特别程序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适用特别程序作出新的判决、裁定,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特别程序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特别程序)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故本题当事人对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定有异议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某区法院提出异议,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查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不能上诉、不能申请再审,也不存在复议的问题。
顾某被法院判决偿还曹某借款320万元,曹某发现顾某有一处房产,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顾某之父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B两项,在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认为与原生效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显然,本案顾某的父亲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C项,本案生效判决判顾某偿还借款320万元,法院执行的是顾某的房屋,故法院生效判决并未涉及作为执行标的的房屋的归属,属于与原生效裁判无关的情形,故法院作出中止裁定后不能申请再审,应当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解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争议。
D项,关于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法院认为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应当由申请人作为原告起诉案外人,被执行人作为共同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视其态度而定),其诉讼的目的是希望法院继续执行,故俗称为“许可执行之诉”;如果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的,应当是案外人作为原告起诉申请人,被执行人作为共同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视其态度而定),其诉讼的目的是希望阻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故俗称为“案外人异议之诉”。法院认为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之后,应当是申请人曹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案外人顾某的父亲不能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当然,既然尚无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该房屋所有权归属进行确定,故顾某的父亲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房屋所有权纠纷,但该诉讼并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
70岁丧偶的甲有一对成年子女,已经独立生活。甲喜欢上了50岁的奶奶乙,后甲与乙订立协议,甲约定:“当我丧失行为能力时,希望你能来照顾我。我死后分给你一半的财产。”甲的子女不同意。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项,《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与他人约定,在自己丧失行为能力情况下,由该他人担任自己的监护人。因此,甲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选择自己的监护人。
B项,该协议既包括事先协商监护的内容,也包括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只有死后分财产的部分,为甲死亡后生效,其他部分均生效于甲生前。
CD两项,甲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也有权事先协商监护和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不受是否有成年子女的影响。
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合同,在体检时发现自己患有不能承保的慢性疾病,保险公司业务员乙知情后仍然想办法为甲办理了该保险并收取了保费,受益人栏目中注明“法定”,未约定受益的顺序和份额。一年后,甲发病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B两项,《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处理: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因此,受益人约定为“法定”并非无效,而是按照《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锁定为受益人,受益顺序和份额没有约定时,各受益人平均受益,因此由甲的妻子和儿子平均分配。
CD两项,《保险法》第16条第6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业务员乙属于保险公司代理人,甲隐瞒病情的事宜,乙知情等同于保险公司知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不能主张甲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或不予赔偿,而是应依合同约定给付赔偿金。
甲乙因纠纷诉至法院,诉讼中甲乙达成调解协议并签收,后甲发现调解书中内容与调解协议不一致,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林某在国外定居,回国探亲时受到好友刁某的热情招待,林某高兴之余,承诺好友刁某妻子腹中胎儿出生后赠与其2万元,后孩子出生,林某反悔,未给予赠款。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D两项,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本题中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正常出生,赠与合同有效。
BC两项,林某明确表示赠与胎儿,故受赠人是胎儿,而非刁某。
甲为躲避债务一走了之,5年后妻子乙申请宣告死亡,乙和丙结婚1年后离婚,7年后甲归来。此时,关于婚姻关系表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项,婚姻关系终止,是宣告死亡的后果之一。
BC两项,宣告死亡后,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本题中,乙再婚,故甲乙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需要另行登记结婚才能确立婚姻关系。
D项,下落不明并非婚姻关系的终止事由。
甲(女)乙(男)夫妻共有一套房,登记在甲女名下,后夫妻感情破裂,甲女与丙男伪造结婚证,冒充夫妻,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告知丁该房为夫妻共有,并向丁办理了过户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丁善意购买且办理了过户手续,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B项,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本题中,甲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构成无权处分;甲以乙的名义将房屋出卖,构成无权代理。
C项,无论无权代理、无权处分,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即买卖合同有效。
D项,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但是本题中,甲伪造与丙的结婚证,以甲丙夫妻名义将房屋出卖,并不构成表见代理。
关某承租了郝某的房子,自己购买了家具,电视机是郝某房屋原有的。租期到期前两个月关某提出不续租,想要把自己买的家具2000元卖给郝某,郝某当场同意。后来关某搬离房屋,留下了家具,并带走了电视机。后郝某认为家具不值2000元,于是提出支付给关某1000元,并要求关某返还电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C两项,本题动产买卖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关某与郝某达成买卖家具的合意后,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关某将租赁房屋连同家具交予郝某时,已经构成现实交付,所有权即转移给了郝某。
B项,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本题中,郝某应当支付价金,是基于买卖法律关系。关某应返还电视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二者不具有同一性,故不成立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D项,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同属一法律关系。本题中,与1000元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是家具,而不是电视机,所以关某无权留置电视机。
彭某因车祸双腿高位截肢,高价安装了科技含量高、只能由专业人员拆卸的假肢。一日彭某与李某发生口角,李某一怒之下将彭某的假肢打碎。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项,题目中李某对假肢的损害,并未显示出对彭某生命健康权的侵害。
B项,《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等情形。因此,彭某可以向李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CD两项,只能由专业人员拆卸,而不可自由拆卸的身体人工组件,理论上认定为身体,而非财产。本题中,李某侵害了彭某的身体权,而不可以再以财产权受侵害为由主张损害赔偿。
冯某绘制了具有新颖性的熊猫图案,德乐公司未经冯某许可将该熊猫图案印在垃圾桶上,并申请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伯恩公司未经许可制造了一批相同的垃圾桶,喜登公司对此不知情,从伯恩公司购买垃圾桶若干用于旗下的餐厅,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项,《专利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冯某对其绘制的熊猫图案享有著作权,德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侵犯了冯某的著作权,与此在先权利相冲突,冯某有权申请其专利无效。
B项,《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专利的善意侵权者包括善意的使用或销售者,不包括制造者,伯恩公司未经许可制造了专利产品,无论是否知情都应当认定侵权且承担赔偿责任。
CD两项,《专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控制的范围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行为,不控制使用行为,喜登公司属于“使用”行为,不属于权利人控制范围,不侵权。
泰旭公司经营良好,但近几年没有给股东分配利润,小股东张某非常不满。现查明:泰旭公司董事长郭某和与泰旭公司有重要且经常生意往来的幻景公司董事长黄某是夫妻,泰旭公司与幻景公司存在巨额的业务往来,对幻景公司存在利益输送。张某要求监事会维护公司权益,监事会不置可否。关于张某的维权事宜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4条规定,符合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第3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董事长郭某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小股东可穷尽内部救济流程后,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诉讼,在此诉讼中,原告为股东,被告为侵权人郭某,公司是第三人,有相同请求的其他股东列为共同原告。
乐途公司生产新型电动车,2018年经营良好,销售额达1亿元,获利润1000万元,同年,乐途公司支出如下:①购买原材料5000万元;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厂房的折旧费100万元;③补缴上年度所欠的企业所得税100万元;④向贫困地区捐赠扶贫资金100万元;⑤设备租赁费500万元;⑥明星演唱会赞助100万元;⑦支付专利使用费1000万元。下列哪些可以在2018年度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乐途公司所发生的第①项购买原材料5000万元、第⑤项设备租赁费500万元、第⑦项支付专利使用费1000万元应属于上述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等合理支出,可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案乐途公司的利润1000万元,可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额度是120万元,所以第④项贫困地区捐赠扶贫资金100万元可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②企业所得税税款;③税收滞纳金;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⑤本法第9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⑥赞助支出;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本案中,乐途公司第③项补缴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和第⑥项演唱会赞助,不能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因此第②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厂房的折旧费100万元不能扣除。
甲在一网上商城看到一款液晶电视,产品说明页中明确标记为“7天无理由退货”,甲购买一台液晶电视,1月1号收到货并安装使用,1月3号发现电视四角漏光,甲检查时还发现有漏电现象。甲以此为由向店家主张退货。店家说需要甲先对电视机质量进行检验,甲于1月13号收到检验报告说电视机质量合格。店家主张不符合退货条件故不能退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甲通过网络购物的方式购买电视机一台,无论电视机有无质量问题,均享受7天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7天的期限自收到货物之日起开始算。甲1月1号收到货,1月3号主张退货,符合7天的期限要求。
B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大宗耐用商品的技术门槛较高,短期内发现瑕疵,产品本身质量有问题的可能性较大,但消费者很难提供证明。为了消费者更好的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电视机等大宗耐用商品于消费者接受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引发争议的,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C项,本案中产品检验报告显示电视机质量合格,但使用时出现了漏光的现象,电视机是否存在质量瑕疵需要进一步印证,但消费者依旧可以主张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主张无理由退货时,在买卖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应由消费者承担运费。
D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只有当经营者有“明知”有过错,向消费者提供缺陷商品,且引发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伤、残”等严重后果时,才会承担2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本案中并没有产品缺陷的确认,也没有引发严重后果,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甲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的技术总监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甲公司与技术总监李某签订保密协议约定,违反保密协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20万元违约金。后李某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自行成立了一家乙公司并将其掌握的甲公司的核心商业信息泄露给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B两项,本案中李某违反与甲公司的保密约定,违法泄露其掌握的甲公司的商业秘密给乙公司,乙公司作为李某出资设立的公司,对李某的泄密行为应认定为知情,所以李某和乙公司均应认定为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甲公司可以向二者主张赔偿责任。
C项,《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服务期)和第23条(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除了服务期及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外,其余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本案中只表明甲公司与李某约定了保密义务,并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的义务,所以不能约定违约金。而且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也没有任何约定,违约金更无从谈起。
D项,《公司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章程可以自行约定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范围,所以甲公司章程约定技术总监为高级管理人员合法有效。
中国大象公司和非洲斑马公司订立了出口一批机电产品的合同。因目的港无直达航线,需要转船运输,合同约定了信用证支付方式。关于斑马公司申请开立的信用证,下列哪些情形属于“软条款”信用证?( )
“软条款”信用证是一种信用证的欺诈形式。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指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限制性条款,或信用证的条款不清,责任不明,使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大大降低,因而对受益人非常不利。这种“软条款”信用证可使开证申请人控制整笔交易,而受益人处于受制他人的被动地位。因买方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些使信用证实际无法生效,卖方无法执行的“软条款”,目的是使买方骗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之后,不通知装船、不签发检验证书,使卖方公司拿不到装船通知和检验证书,不能发货及向开证行交单索汇。
A项,保兑是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作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有保兑行的信用证是保兑信用证。相对于受益人,保兑行相当于开证行;相对于开证行,保兑行是保证人。开证行是被保证人。因此,保兑行一般在收取了保兑费用的基础上,才会对信用证进行保兑。该费用最终是由开证申请人承担的。另外,保兑信用证相对于不保兑信用证而言,受益人的收款利益更有保障。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开出保兑信用证对卖方有利,与“软条款”信用证无关。
B项,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已装船提单指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货物装上指定的船舶后签发的提单。因为“装船”一般即意味着交货,签发已装船提单,说明买卖合同中卖方已经完成交货义务,因此为了保护买方利益,银行一般只接受已装船提单,不接受收货待运提单,要求提单为已装船提单不是“软条款”信用证。
C项,信用证规定“开证行须在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这是信用证限制付款的条款,属于软条款。
D项,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船”,但实际上装运港至目的港无直达船只,这是在信用证中加列对受益人的交货装运加以各种限制的条款,属于软条款。
甲国A公司和中国B公司合资设立住所地在中国C区的D公司,双方在合资合同中约定争议由甲国法院管辖。后A、B两公司就合资合同的履行引发争议,A公司诉至甲国某法院。中国B公司未出庭,也未作任何回应,甲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现甲国A公司向中国某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判决,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判决、裁定。向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题中A、B两公司设立的合资公司在C区,可以推定被执行财产在C区。因此,C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B项,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
C项,《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我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据此,本题属于中国法院有专属管辖的情况。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原判决国法院须有管辖权,如我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或当事人之间有有效仲裁条款,通常视为原判法院无管辖权,则我国法院对该判决将拒绝承认和执行。
D项,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胜诉一方当事人必须提供文件证明败诉一方被适当送达或者判决本身明确载有适当送达当事人的内容。可见,虽为缺席判决,但同时提供文件证明败诉一方被适当送达或者判决本身明确载有适当送达当事人的内容的,则不能以之为理由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外国判决。
朱某起诉刘某离婚,在诉讼中二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据此制作调解书,法院通知朱某和刘某到法院领取调解书,朱某到法院领取并签收了调解书,刘某一直未领取调解书,后朱某反悔,不愿意离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BC三项,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即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之前可以通过拒绝签收调解书等方式反悔,表达对调解协议以及调解书内容的不认可,但本案朱某已经签收调解书,应当受其签收调解书这一行为的约束,不能反悔。
D项,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本案刘某一直没有领取、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尚未生效,本案尚在诉讼中,故原告朱某可以申请撤诉。
甲和乙因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甲对赔偿标准有异议,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也发现赔偿金及利息的适用标准有错误,原审法院将案件移交上级法院,甲没有按期缴纳上诉费,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
一审法院将一审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发现裁判文书错误后应当分情形讨论:如果是瑕疵(文字错误、计算错误、笔误等),应当下达裁定书补正;如果是实质内容错误则应当视当事人是否上诉而分别处理。当事人上诉的,报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在二审中纠正;当事人不上诉的,则在判决生效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本案首先赔偿金及利息的适用标准错误属于实质内容错误,不能通过裁定书补正。当事人上诉后,没有按期缴纳上诉费,二审法院应当按照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即一审判决生效。二审法院不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也不应当对本案作出相应的判决、裁定。此时属于生效的一审判决有错误,故一审法院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
林某和吴某签订协议约定将吴某所有的一辆汽车卖给林某,约定林某向吴某支付一半车款后吴某将汽车交付给林某,但在林某付清全部车款前车辆仍然归吴某所有。林某向吴某支付一半车款后吴某将汽车交付林某。邓某因为借款纠纷起诉吴某,诉讼中,邓某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法院扣押吴某的该辆汽车。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有( )。
《查封、扣押、冻结若干问题规定》第16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该规定的主要依据是合同法中保留所有权的买卖,《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本案中,被执行人吴某与林某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作出了林某全部付清余款前车辆仍归吴某所有的所有权保留,故车辆仍然属于被执行人吴某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扣押该汽车。林某支付余款后取得对该汽车的所有权,法院应当解除对该汽车的扣押,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该汽车已经被扣押,李某应当向法院交付余款,而不能向被执行人吴某交付余款。
A公司欠B、C公司的百万借款均已到期,A公司有房和古董花瓶可抵押。一天,B公司法定代表人拿着礼物找到A公司,对其说,你的东西只足够偿还我的借款,不如和我司签订抵押合同,于是A公司和B公司订立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项,A公司财产不足偿还B、C公司债务的情况下,B公司与A公司订立抵押合同的行为,旨在使B公司获得优先受偿地位,即B公司、A公司通谋损害C公司的利益,构成恶意串通,抵押合同无效。
B项,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形成合意,产生了合同关系。合同成立要件达到合同即成立。
C项,抵押合同无效的,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抵押权均不设立。
D项,恶意串通是无效事由,而非可撤销事由。
甲婚前有一头母牛,婚后,在妻子乙的精心照料下,该牛生了一头小牛。一年后甲乙离婚,关于小牛的归属说法正确的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题中,母牛是甲的婚前财产,小牛属于甲婚前财产的天然孳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归甲所有。
一政府想建一个博物馆,征用文某古宅的地皮,施工时打地基发现有埋藏的古币。经查,古币是文某的爷爷1920年埋下的。该政府未经文某允许,将这批古币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吴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项,在埋藏物或隐藏物被发现后,如果埋藏或者隐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能够证明其合法的所有权或者继承权时,应当将发现的埋藏物或者隐藏物交还给埋藏或者隐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
BC两项,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埋藏物是有主物,它只是所有人不明,而非无主物。本题中,古币是由文某爷爷埋藏在自己宅内,属于埋藏物,而非无主物。
D项,埋藏物、漂流物、失散动物,同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则。所以,即便吴某属于善意第三人,也不能取得古币的所有权。
甲公司租了乙公司的商铺,然后把商铺沿街的墙改造成玻璃墙,丙开车撞上去了,将该玻璃墙撞碎。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B两项,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其中,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是指动产附合于不动产,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本题中,玻璃墙与商铺附合后,作为动产的玻璃墙归属不动产所有人乙公司所有,所以玻璃墙的所有权人是乙公司。CD两项,甲乙分别作为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0万元。因甲与丙公司订立投资合同,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丙公司,故丙公司为甲公司向乙公司做保证。后甲公司没有如约出资给丙公司,丙公司因此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BC三项,本题中,投资合同并无无效事由,且合同未履行的后果,是违约责任,而非合同无效。D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其“之所以”愿意提供担保的原因,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且不存在合同无效的事由和免除保证责任的事由,故担保合同有效,且丙公司依然应承担保证责任。
王某要买房,与甲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看房协议约定:王某不得直接跟房主交涉,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再三考虑后,跟甲公司签订了看房协议。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BC三项,本题中看房协议本身并无无效之处,约定看房者不得与房东直接交涉,属于防止跳单的条款,从居间合同的性质来看是必要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中的“正当免责条款”,并非无效。
D项,《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提示和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若甲公司未尽提示注意、说明义务,相对人王某可诉情法院撤销,该条款并非直接无效。
齐某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一年,约定不得转租。乙住一段时间后,租得更合适的房屋,于是,未经齐某同意将房屋转租给金某夫妇,约定租期三年。齐某因为换锁上门,才发现房屋已经被转租,但未作任何表示。一年后,齐某因住房需求,遂以乙擅自转租向法院主张乙转租行为无效,要金某夫妇搬走。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项,原租期一年,承租人超过租赁期限转租的,超过期限部分无效。BC两项,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齐某发现转租的事实且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不得再主张转租合同无效,也不得主张撤销转租合同。D项,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中,法院可将金某夫妇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老人生病由其子女照料。儿子照顾老人时威胁称,如不写遗嘱将全部遗产分给他就停药,无奈之下老人写了遗嘱X,然后儿子嫌遗嘱字迹潦草,自己又抄了一遍,还模仿老人签名,此遗嘱为Y。女儿照看老人期间,谎称老人得了绝症,活不了多久了,然后老人遂写了份遗嘱Z。没过多久,老人康复从医院出院了,但3个月后因车祸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产生效力,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本案中,遗嘱X是老人基于被胁迫订立,当属无效;遗嘱Z是老人受欺骗订立的,当属无效。遗嘱属于法定要式民事法律行为,遗嘱Y属于誊抄并假冒立遗嘱人签字,不具备自书或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故法律行为不成立。
商场促销,举行购买电器送奶粉的活动。李老太购买电器后,喝完奶粉上吐下泻,去医院治疗了七天,李老太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商场以奶粉是赠送为由抗辩。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BC三项,因“促销赠品”的价金中已经包含在所促销的商品价金中,故“促销赠品”本质为买卖,而非赠与。当债务人的瑕疵履行使债权人的人身利益或其他财产利益受到损害时,便构成加害给付。本题中,商场构成加害给付,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D项,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需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奶粉的生产者有赔偿义务。
甲是开汽配店的,利用配件组装了一辆车,卖给了乙,然后乙转手卖给了丙,丙又转手卖给了丁。丁开着车,由于刹车系统的原因出了车祸。丁可以找哪些人赔偿?( )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涉事车辆是组装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由转让人甲和受让人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甲创作完成一部小说,将烈士陈某的英雄形象进行了歪曲,诋毁了英雄的光辉形象。乙将该部小说内容改编为漫画,上传至丙网站。丁未经许可根据漫画制作成了电子游戏。刘某是烈士陈某的遗孀,要求丙网站删除相关漫画,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有( )。
AB两项,《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陈某作为烈士,就其英雄形象享有名誉权,被任何形式的诋毁均会带来名誉权受损。陈某已经牺牲,遗孀有权就此侵权行为起诉。
C项,丁未经许可将漫画改编为电子游戏,擅自使用演绎作品,对原作者甲和演绎作者乙均有侵权。
D项,《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丙网站接到权利人通知时,应立即删除侵权作品,拒不删除的,对于扩大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郭蓉和王倩设立火凤凰火锅店(普通合伙企业),出资比例分别是80%和20%,合伙协议约定郭蓉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后郭蓉聘请国外留学回来的表妹小黄担任火锅店的经营管理人员全权负责火锅店的运营事务。王倩后来得知此消息但未对此事表态。小黄大胆地更换了火锅店的大厨和服务员,火锅店生意日渐好转,终扭亏为盈。一年后,为扩大火锅店的规模,小黄以合伙企业名义向小李借款100万元用于火锅店的经营,并以火锅店的店面做抵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②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A项,用合伙企业店面设定抵押系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的行为,依法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小黄作为经营管理人员无权实施此行为。
BD两项,更换大厨和服务员以及借款均属于合伙企业正常的经营范围,无法定特殊情形,小黄作为经营管理人员被授权全权负责火锅店的运营事务,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实施此行为。
C项,郭蓉作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并无单独决定聘请经营管理人员的权利,其越权聘任的情形被王倩知情后,王倩未表态视为对此聘任结果的追认,故此时的聘任生效。
甲公司给乙公司开了一张汇票,付款人为临海银行。乙公司向临海银行确认此票据有效,到期付款。乙公司随后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张某。张某遗失此汇票被刘某捡到,刘某仿造张某的签章,把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履行其与丙公司的货款给付义务,丙公司按照约定向刘某交货,刘某收到货后将之转卖后携款潜逃。丙公司请求临海银行付款时,被告知经张某申请法院已经对此票据进行了除权判决。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BC三项,《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票据无效,不存在票据责任。
D项,《票据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刘某实施过伪造签章的行为,虽然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毕竟刘某和丙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丙公司已经交货给了刘某,按此买卖合同刘某应当承担给付货款的民事法律义务。
老王给老婆投保了金额为20万元的人身保险,受益人是20岁的儿子小王,保险期限五年。后来老王做生意需要钱,遂准备将此保险合同退保,老婆和儿子都不同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ABC三项,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基于自愿原则,投保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仅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无法阻止当事人解除合同。
D项,但人身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意义很大,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经向投保人支付了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了保险公司,则保全了投保人想解除保险合同的经济利益,为了交易秩序的稳定及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保障,此时保险合同不解除。
甲公司取得了热播电视剧《12小时》的独家网络直播权,张某嫌该剧片头广告时间过长,开发出屏蔽该片头广告的软件,在其社交主页上炫耀,并提供了专门的下载通道,受到网民追捧。随后张某用此软件招商播放乙公司的产品广告,收益颇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C两项,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所以“公平、诚信、法律和商业道德”是区分不正当竞争和正当经营的关键。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产品的正常运营,且谋取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能以“有利于消费者”来掩盖这一不诚信的行为,所以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而非合法行为。
B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从事了商品的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也属于经营者的范畴,本案中张某利用其软件实施了播放广告取得收益的经营行为,属于经营者。
D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是被害者的实际损害,即侵权人的侵权所得。所以当甲公司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时候,可按张某的侵权所得,即向乙公司收取的报酬确定赔偿金额。
孝义河流经河东省A、B两个城市,位于上游A市的甲化工厂非法排放污水,污染了整个孝义河,A、B两市的两岸土地和百姓深受其害。A市环保联合会已经对甲化工厂提起了环境侵权公益诉讼。现B市的环保公益组织也欲提起环境侵权公益诉讼,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AB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3款规定,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针对甲公司对孝义河的污染行为,A市和B市两个环保公益组织均提起公益诉讼,应作为一个案件由一个法院审理,没必要重复审理。针对同一案件,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一般应由先受理的法院管辖,本案中,A市法院先受理,应由A市法院管辖。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提起诉讼。环保公益诉讼与个人环境侵权诉讼,无论是当事人、诉讼标的等各方面均不同,不是重复诉讼,彼此不影响。因此,受害个人可以针对此污染行为提起侵权诉讼。
D项,《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①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②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具备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以及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条件。
蜿蜒公司从甲省承包一条高速公路的修建工程,该高速公路横跨甲乙两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审批,准备开工时发现该公路需要延长到丙省。关于该公司的环评文件报批的相关事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项,《环境影响评级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①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③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该公路项目跨了甲、乙、丙三个省,所以其环评文件应该报送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而非甲乙丙中任何一个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BC两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公路项目的环评文件被审批后,开工前,其建设规模要发生重大变化即需要延长至丙省。所以此项目需要重新进行环评,而非简单补充。
D项,《环境影响评级法》第25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对于建设项目而言,需先环评后开工,擅自开工的,须被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并依法对项目进行环评。
刘某于2017年1月1日起在奔图公司工作,从事喷漆工作,但是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为奔图公司拖欠工资,甲遂于2018年6月1日离职,2018年7月1日,刘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项,《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刘某于2017年1月1日与奔图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直到2018年6月1日离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年奔图公司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满1年当天应视为双方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B项,用人单位因为未按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需承担2倍工资的周期最长为自用工满1个月的第二天至满1年的前一天共计11个月的时间,而非17个月。
C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1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本案中,刘某与奔图公司之间因欠薪提起仲裁,仲裁时效应自劳动关系终止即2018年6月1日起1年内,所以刘某于2018年7月1日提起仲裁未超过时效。
D项,《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因为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刘某在奔图公司的工作年限为1年5个月,所以奔图公司应支付1.5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并非2个月。
甲向法院起诉乙,提交了一张银行转账的凭证,证明自己借给乙50万元,在诉讼中,乙主张甲借款给自己是为了偿还自己以前借款给甲的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B两项,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分要点在于内容的完整性,在内容上能够完整证明待证事实的是直接证据,在内容上只能证明待证事实的一个部分一个片段的证据是间接证据。甲向法院提供了银行的转账凭证,该证据的待证事实是自己借给乙50万元,显然,该转账凭证只能证明自己向乙转款50万元,但并不能完整证明借款事实,是间接证据。
C项,证明对象是证明责任的前提,故分析证明责任应当首先确定该事实是否是本案的证明对象,如果是本案证明对象则需要讨论由谁承担证明责任,如果不是本案证明对象则无须证据证明,无须讨论证明责任。甲是否曾经向乙借款与本案无关,不是本案证明对象,无须证据证明,故无须讨论证明责任。
D项,关于证明责任,甲主张借款事实成立,故应当对借款事实的成立承担证明责任。
施某从事个体运输业务,在行车过程中,因闯红灯将正常过马路的肖某撞伤住院治疗,在肖某住院期间,因施某拒不垫付医疗费,肖某起诉施某。关于肖某可向法院申请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项,在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仅仅适用于妨碍诉讼和执行的行为,在本案中施某并未实施妨碍诉讼、执行的行为,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且针对妨碍诉讼和执行的行为适用强制措施应当由法院依职权采取,不存在当事人申请适用的问题。
B项,关于公开审理原则,民事诉讼原则上应当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案件法定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离婚案件依申请不公开审理。本案不存在法定不公开以及依申请不公开的问题,应当依法公开审理,不存在申请公开的问题。
C项,对于追索赡养、扶养、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追索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本案属于追索医疗费,故权利人肖某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D项,对于可能因为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保全,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故肖某可以申请法院对施某进行财产保全。
元丰公司依据供货合同要求神木公司履行货款,法院经审理一审二审神木公司均败诉,神木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上级法院认为事实不清,指定下级法院再审,再审期间元丰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神木公司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再审以原审范围为限,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范围,故法院对于再审中新增的诉讼请求(包括原告新增独立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的反诉)不予审理,符合另行起诉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故在再审中原告新增的违约金请求,以及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不属于再审范围,再审法院不能组织调解,直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大山公司欠五岳公司5000万元,海伦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因到期未支付,五岳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大山公司发出支付令。支付令发出后,五岳公司将海伦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以下哪些选项正确?( )
《民诉解释》436条规定,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本案中债权人五岳公司申请向债务人大山公司发出的支付令仅仅对债务人大山公司有拘束力,对担保人海伦公司没有拘束力。债权人五岳公司单独就担保关系对海伦公司提起诉讼,支付令失效。
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甲公司将其对丙公司的100万元应收账款质押给乙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后甲公司又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项,出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应经质权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受让人不能取得债权。由于债权让与的发生,直接以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为条件,故受让人不能取得债权,即意味着债权让与合同无效。
BC两项,应收账款债权质押,采取强制公示的立法模式,即当事人订立的质押合同具有债权效力,质权的设立以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为要件。
D项,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质权人可以就价金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故质权人对价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开发商华峰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古观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由古观公司作为承包人承接华峰公司关于M市的地产项目。但该项目应招标而未招标,并且古观公司没有资质。之后,项目经验收合格。华峰公司以未招标无资质为由,拒绝付款,后该地产项目进行了拍卖。对于古观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B两项,承包人可就建设工程本身进行折价或拍卖,并就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C项,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为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之日起6个月内。
D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价款。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甲公司董事长赵某用自己的一栋写字楼、夫妻共有的一幅古画做抵押。乙公司发函问其配偶钱某是否能够以该古画做抵押,钱某未予回复,乙公司未再坚持。后依旧以该房屋、古画设定抵押权,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甲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乙公司欲就该画申请执行。钱某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没有同意,因此不可执行古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项,赵某将夫妻共有的古画抵押,既构成无权代理,又构成无权处分。乙公司知道该古画为夫妻共有,不构成善意取得;从无权代理角度,乙公司发函给钱某,构成催告。钱某一个月内未答复,构成拒绝,即针对画的担保物权没有成立。
B项,钱某并非抵押人,故也非执行程序中的被申请人。
C项,赵某以自有房屋设立抵押,法院裁定拍卖该房屋自无不可。
D项,甲公司作为债务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在乙公司未将甲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可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某上市公司因售出产品发生质量问题,销售单位对顾客的处理方案不妥当,引发舆论的负面评价,因此股价不正常下跌。为了扭转股价下跌的趋势,公司拟用未分配利润回购公司股份,关于该公司的股份回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前述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A项,本案所述情形属于上述情形,上市公司为了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而托盘维稳,出手救市,为顺应资本市场的需求,决策需要快,故可授权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进行决议,并非必需股东大会。
BD两项,基于资本市场的运作需求,回购量和持有时间均有所加大延长,公司持有的股份总额不能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且允许于3年内处理。
C项,某公司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因资本市场需求回购股份还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并通过公开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甲公司是合伙企业乙的有限合伙人之一,乙运营良好但是一直没有向甲公司分配利润。后甲公司经营不善,法院裁定进行破产重整,根据重整计划,甲公司被注销,全部资产及权利义务关系归丙公司承接。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项,《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合伙企业法》第7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48条第1款第1项、第3项至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灭失时才会法定退伙,而甲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时,尚未注销或宣告破产,主体尚未灭失,不会立即丧失有限合伙人资格。
B项,《合伙企业法》第80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甲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注销,丙公司作为其权利承受人,可以继承其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C项,《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只是财务投资者,对其知情权有相应的限制,只能查阅与自身利益有关的财务账簿,但不能复制。
D项,《合伙企业法》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无特殊约定的,有限合伙人有权将其份额质押。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因为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可以向A市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A市有两个仲裁机构,分别为A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A市分会。现在甲公司和乙公司因为履行该合同发生争议,甲向A仲裁委申请仲裁,乙在A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A市中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当由约定的仲裁委以及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仲裁协议签订地和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管辖,本案A市中院是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有权确认该仲裁协议效力。
BC两项,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向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无法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故本案仲裁协议原则上无效,但当事人如果协议选择了其中一个仲裁机构,则仲裁协议有效。
D项,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首先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如果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仲裁委有权继续仲裁。本案甲公司向A仲裁委申请仲裁,乙公司在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了异议,故仲裁委不能继续仲裁。
位于A省B县的甲公司和A省C县的乙公司订立水果买卖合同,甲公司付款后,乙公司迟迟不发货,甲担心乙的发货能力,于是向水果仓库所在地D县法院申请保全,法院采取相应保全措施后,甲向C县法院提起诉讼,下列项正确的有( )。
A项,诉前保全中,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不提供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保全申请,故在诉前保全中,担保是必须的。
B项,被保全的财产是水果,属于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不能直接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对其进行变价处理后保存其价款,即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后由法院保存其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法院变卖后保存价款。
CD两项,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当事人向采取保全措施之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法院作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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