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开发出一项发动机关键部件的技术,大大减少了汽车尾气排放。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后不久,将该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 《专利法》第10条第3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题中,“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其技术转让合同已经生效,但专利申请权应该自技术转让合同登记之日起才生效。故A项中“该技术转让合同未生效”的表述错误。此外,乙公司是否享有专利申请权与其是否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无关,故B项错误。
《专利法》第9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据此,如果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可以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但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也就是说,乙公司虽然可以先后获得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权,但这两种专利权不能同时存在,这仍然满足了单一性的要求。故C项表述错误,D项正确。
个体经营户王小小从事理发服务业,使用“一剪没”作为未注册商标长期使用,享有较高声誉。王小小通过签订书面合同许可其同一城区的表妹张薇薇使用“一剪没”商标从事理发业务。后张薇薇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一剪没”商标使用于理发业务并获得注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本题主要考查的是未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及商标权的保护,难度较大。 商标使用许可,指商标权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分离出一部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由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建立商标使用许可关系。本题中王小小将“一剪没”作为未注册商标长期使用,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其与张薇薇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故A项错误。
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始无效,自然不必报商标局备案,故B项错误。
《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本题中,王小小使用“一剪没”作为未注册商标长期使用,享有较高声誉,张薇薇以自己名义抢先注册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此,根据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本题中的情形不再属于撤销之情形,而应当适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故C、D项错误,本题没有答案。
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本题主要考查的是著作权的内容及法定许可,难度中等。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拥有署名方式决定权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该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是实现其署名权的合法方式。故A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发表权,即著作权人享有的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发表权只能依法行使一次,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消灭,以后再次使用与发表权无关。本题中,该诗人在甲网站发表“天堂向左”的诗作即行使了其发表权,该诗在甲网站正式发表,故B项错误。
《著作权法》第23条第1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据此,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故C项正确。
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此,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且未经诗人同意,构成侵权。丁文学网站构成侵权是因为转载该诗未经诗人同意,而不是因为未经甲网站同意,题干中并没有提到诗人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甲网站,也没有授予甲网站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故D项错误。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的属性。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种,应该是部门法,故A选项错误。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它效力低于宪法,属于基本法,故B选项错误。根据其内容看,它规定的主要是程序性问题,属于程序法,故C选项正确。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应当是公法,故D选项错误。
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体现的是处分原则,故A选项错误。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指双方当事人都平等地享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这体现的是平等原则,故B选项错误。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体现的是平等原则;而同等原则,适用于外国人和本国人之间,故C选项错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故D选项正确。
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8000万元。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面对疯涨房价,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领回原购房款。经咨询,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下列哪一说法准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有关要求?
【考点】民法基本原则与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详解】在本案中,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且利用房价上涨的优势及乙、丙等人缺乏基本的经验与之签订《退款协议书》,致使乙丙等人放弃8000万元本金的利息及违约金,使双方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据此,上述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乙、丙等人可以主张撤销该协议书,C答案正确。在A选项中,《退款协议书》非当事人在完全自由意志下所签订,且变更协议必须有法律依据,所以错误。在B选项中,《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胁迫指以给当事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并不存在胁迫之情形,所以错误。在D选项中,《退款协议书》仅影响甲公司与乙、丙等人之间的权益,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项。
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及监护制度【详解】在本案中,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所以A选项错误。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行为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父母无权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所以B选项错误。甲意外死亡之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在甲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形下,父母没有处分甲的遗体的权利,所以其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关于该要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要约人死亡后要约效力的认定【详解】在本案中,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发出要约,该要约符合《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属于有效要约,对甲公司发生效力,王某死亡并不影响其生前合法行为的效力,且新任的法定代表人并未及时通知乙公司撤销该要约,其仍然有效。所以正确的选项为D,A、B、C项错误。
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委托合同与代理【详解】在本案中,甲与乙之间有委托合同,并基于委托合同形成代理关系,后乙经甲同意转委托于丙,丙以自己的名义与丁、戊签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经委托人的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所以A选项错误。《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入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丙以自己的名义而非甲的名义与丁签订合同,丁并不知道丙与甲之间的代理关系,丙与丁签订的合同不能直接约束甲,但是丙可以向甲披露丁,甲可行使介入权而行使丙对丁的权利,所以B选项错误,C答案正确。丙与丁之间并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按照合同相对性,丁不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所以D选项错误。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断【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所以,A选项错误。该规定第17条规定,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所以,B选项正确。第18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所以,C选项错误。第19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所以,D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项。
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试用买卖合同与机动车事故责任【详解】《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期间,车辆并未进行交付,其在买受人作出同意购买的意思之时方才交付,车辆的所有权仍然归迅达公司所有。《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C项正确,A、B、D项错误。
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考点】同一物上设立的数个担保物权的顺位【详解】按照《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采登记对抗主义,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成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物权法》第212条规定,动产质权采交付生效主义,同升公司已办理了交付,动产质权成立。因此就同一标的物存有留置权、质权、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第三人,优先于质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留置权人最优先,其次为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而后为质权人,最后为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即为丁乙丙甲,D选项正确。
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考点】物权请求权【详解】物权请求权是在物权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物权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以恢复至物权圆满状态的权利。其以物权为基础,不能与物权相分离而单独存在,所以C选项正确;其性质不是物权、亦不是债权,而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一种独立的行为请求权,所以A选项正确;其不是债权,但因是请求权,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但并非适用债权的全部规定,所以B选项正确;物权请求权既可以由当事人自力行使,亦可寻求公力救济,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所以D选项错误。
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国家所有权;无主物的先占取得【详解】《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河流归国家所有,但河石从河流中分离出来以后,成为独立物,先占者可以按照先占取得的习惯(我国物权法未规定先占制度)取得所有权。所以,D选项正确。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保证;债的分类【详解】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所以乙丙公司对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选择之债指同一当事人约定可以对债的标的给付行为进行选择的债,而本案中乙、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都是确定的,所以A选项错误。多数人之债,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本案中,乙、丙公司分别向银行出具保函,分别成立两个保证债权债务关系,两个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均为一人,所以D选项错误。【陷阱】D是陷阱项,考生一定要仔细阅读题干,本案中乙丙公司分别出具保函,分别成立保证关系,各自为单一之债,非为多数人之债。倘若乙丙在同一保函上签字或与银行签订同一合同,则为多数人之债。
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保证【详解】在该案中,因保证人丙与债权人乙就保证期间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保证合同不成立,所以丙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本题正确答案为B。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
【考点】债的转移;代位权【详解】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为:(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4)次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丁公司欲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需满足前述要件。《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只须通知债务人,无须经过债务人乙的同意,所以A选项不正确。《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丙戊之间私下的债务转移无效。所以,戊可以以债务转移无效抗辩代位权诉讼,B选项正确。乙公司虽然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但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所以,只有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才能成为代位权诉讼的有效抗辩理由。所以C选项错误。仲裁协议只约束双方当事人,即只对涉及乙丙之间债权债务的纠纷才使用仲裁协议的约定,所以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3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合同的解除【详解】《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甲乙公司在并购协议中约定了解除权,乙公司在满足条件时可以解除合同,自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所以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对合同解除有异议,所以,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所以,D选项错误。
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债的移转;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详解】本案中,甲、乙、丙达成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实质是甲、丙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并经过债权人乙的同意,电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仍然是甲与乙。在A选项中,因为丙未能按约付款,乙可以对甲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所以A项错误。在B选项中,因为丙非买卖合同当事人,其无权要求乙向自己交付电梯,所以B项错误。因为《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丙公司因为电梯发生严重事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合同当事人甲根据《合同法》第68条对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所以债务承受人丙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所以C选项正确。债务转移后由新的债务人承担清偿义务,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清偿债务,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所以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C。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未约定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甲公司按约支付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后,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术成果资料。后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乙公司在未告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丁公司使用该技术。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委托开发合同【详解】《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在本案中,甲、乙公司未明确约定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所有二者都可以使用和转让该技术秘密成果。所以,A、B选项错误。甲、乙公司并不享有独占使用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所以其仅能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不能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考点】不当得利【详解】不当得利指一方没有法律依据,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利益。在A选项中,借款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A选项的利息过高,过高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在B选项中,已届诉讼时效的债务为自然债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在C、D选项中,甲获得利益而使得乙遭受损失,都构成不当得利。所以正确答案为B。
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无因管理【详解】无因管理指一方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物。根据《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在本案中,刁某为刘某办理后事及照看西瓜园,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人刁某可以要求刘某家人支付为刘某办理后事的1万元费用、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所以,刁某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本题正确答案为D。
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共同债务的清偿【详解】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黄某在婚姻存续期所借的款项,并且用以夫妻共同生活支出,属于共同债务。黄某与唐某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的协议有效,但是不能以此对抗外部债权人。因此,在黄某与唐某离婚后,债权人可以要求黄某与唐某连带清偿10万元债务。所以,A、B选项错误。刘某可以向黄某、唐某主张权利,若黄某偿还了债务,则有权按照离婚协议相关规定向唐某追偿。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C。
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一》第10条规定:“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乙结婚时离法定婚龄相差2岁,但现已经过了3年,无效情形已经消失。故A选项错误。《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一》第17条规定:“当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欺诈结婚的,不属于无效婚姻。故B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048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而且该无效事由不会消除,甲、乙的婚姻无效。故C选项成立。《民法典》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可知因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的婚姻,而不是无效婚姻。故D选项不当选。
下列哪一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
【考点】继承权的放弃【详解】《继承法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所以,A选项正确。《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法意见》第49条规定,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所以,B选项错误。《继承法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所以,C选项错误。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并不解除双方的父子关系,不足以导致继承权的放弃。所以,D选项错误。
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人格权侵权的认定;网络侵权责任【详解】乙医院未经甲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甲的肖像,构成侵害甲的肖像权;乙医院未经甲同意而擅自使用甲的姓名,构成侵害甲的姓名权。《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丙网站一开始并不知道乙医院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在经被侵权人提示后及时删除了甲的照片及姓名,其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正确答案为C。
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考点】公司分立【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选项A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74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而在公司分立的情况下,并没有此类规定,故选项B错误。另根据《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债权人甲可以要求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者就债务偿还问题与甲签订书面协议,选项C、D正确。综上,B项为本题正确选项。
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A表述正确,B、C错误。第29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D错误。
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考点】司法判决解散【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题中选项A、B、C项均属于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故都不是正确选项。另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故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D。
张平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金地”肉制品加工厂。2011年5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个人独资企业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虽然原投资人和现股东未发生变化,但其责任形式由无限责任变为有限责任,对债权人利益产生影响,故需要进行清算。选项A错误。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第1款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在企业名称方面,只是企业的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故原商号“金地”可以继续使用。选项B正确。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本题中,虽然张平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但仍属于新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选项C正确。根据《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D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应选A项。
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合伙出资;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协议的生效【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选项A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本题中是以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而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是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二者不相匹配,故是错误的。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并没有禁止以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的规定,故选项C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选项D将合伙协议的生效要件中附加了登记,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是错误的。综上,本题应选B项。
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7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因此,在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下,孙、李不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但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选项A错误,B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因此,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选项C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如果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
2010年8月1日,某公司申请破产。8月10日,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该公司出现的下列哪一行为属于《破产法》中的欺诈破产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考点】撤销权的追溯对象【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选项A虽然是低价转让财产,但不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实施的行为,选项B符合时间要求,并且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应该撤销。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C、D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实施的行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选项C中的行为虽然是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未设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因此不能撤销。选项D中的债务抵销行为是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行为,也不属于可撤销的范围。综上,本题应选B项。【陷阱】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这些破产欺诈行为或者损害全体债权公平清偿利益的行为是有时间限制的,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另一类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要注意区分不同时间段的具体行为类型,不能混淆。
甲公司开具一张金额5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乙公司收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汇票的背书转让【详解】根据《票据法》第37条的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因此,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并不退出票据关系。选项A错误。根据《票据法》第26条的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因此,出票人甲公司仍是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选项B错误。根据《票据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选项C正确。根据《票据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选项D错误。【陷阱】汇票背书转让是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记载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汇票的背书转让有很多限制,如须完整转让、不得附有条件、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票据转让的效力等。
股票和债券是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主要证券类型。关于股票与债券的比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区别【详解】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证券化的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故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54条第1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因此,股票代表股权,债券代表债权。选项D正确。股票和债券都是有风险的,但二者的风险来源和表现形式都是不同的,也不能得出二者的风险性相同的结论。选项B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61条的规定,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根据《公司法》第140条第1款和第141条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因此,股票和债券的转让方式在法律上是没有区别的,选项C错误。
张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损失险。某日,张三的汽车被李四撞坏,花去修理费5000元。张三向李四索赔,双方达成如下书面协议:张三免除李四修理费1000元,李四将为张三提供3次免费咨询服务,剩余的4000元由张三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张三请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5000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规定【详解】根据《保险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此条规定是为保证保险人在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能够向第三人进行追偿。但本题中,张三虽然免除了李四修理费1000元,但李四要为张三提供3次免费咨询服务,因此并非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选项A、C错误。根据张三和李四之间达成的书面协议,保险公司对1000元修理费部分已经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因此,保险公司仅应当承担4000元保险金的赔付责任,且仍可向李四求偿。故选项B正确。【陷阱】在保险人尚未赔付被保险人的损失时,如果被保险人放弃了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导致在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无法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这样势必会严重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在出现这种情况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关于民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区别与联系【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A选项说法错误。《仲裁法》第28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仲裁委员会是民间组织,不是官方机构,D选项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
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诉讼标的的变更与诉讼请求的增加【详解】诉讼标的是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则指的是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在一个诉讼标的中,当事人可以提出若干个诉讼请求。本题中,甲将房租从6000元增至7000元,并没有改变其与乙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本案的诉讼标的仍然是甲与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因此,对于甲增加房租的行为不能视为新的诉讼,也不能视为诉讼标的的变更,而应当视为诉讼请求的增加,根据《民诉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且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因此,本题中法院应当合并并继续审理。因此,A、B、D三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中级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因此,对于中级法院,其既可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受理一审非涉外案件,A选项说法正确。中级法院审理案件组成合议庭时,可邀请陪审员参加,故B 选项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中级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的时候,若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故 C选项说法错误。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其所作出的判决当事人有提起上诉的权利,因此,不能绝对地认为中级法院的判决为生效判决,故 D选项说法也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为A。
吴某被王某打伤后诉至法院,王某败诉。一审判决书送达王某时,其当即向送达人郑某表示上诉,但因其不识字,未提交上诉状。关于王某行为的法律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提起上诉的方式【详解】《民诉意见》第178条规定,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因此,当事人要提起有效上诉,必须提交上诉状,否则不产生上诉效力。本题中,王某在一审判决书送达时,虽然口头表示了上诉意向,但因没有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因此,其上诉不产生上诉效力。A、B、D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理论,关于期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民事诉讼期间【详解】诉讼期间分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两种。法定期间有不变期间与可变期间之分。人民法院不得变更不变期间。属于可变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变更。如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间为30日,不能在法定期间内上诉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涉外民事诉讼的上诉期间30日,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可变期间。指定期间可以变更,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如果在指定期间内,出现了新情况,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确有困难,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对原定期间予以变更。指定期间虽然属于可变期间,但一般而言,指定期间一经确定,不宜随意变动。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正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因此,只有在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此节假日才不会计算在内,B项说法不准确。在途期间指的是人民法院通过邮寄送达的诉讼文书,或者是当事人通过邮寄递交的诉讼文书,在途中所用去的时间,而不是指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时间,故C选项说法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D。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法院调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①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以委托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选项A的说法正确。
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选项B的说法正确。
③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换言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不等于必然具有执行力,还需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
④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准许。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执行。选项D的说法正确。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
【考点】简易程序【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136条、第138条、第141条规定的限制。根据本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D选项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故A选项不应选。该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二)劳务合同纠纷;……故B选项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第3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而《关于适用<民诉证据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2条规定,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受《民诉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的限制,可以少于30日。因为并没有直接规定于《民事诉讼法》,故C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
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上诉和案件审理情况,对上诉案件作出相应裁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二审裁判【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A选项中,二审法院应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应选。B选项中,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不应选。D选项中,二审法院应当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不应选。C选项中,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
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江公司败诉。此后,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前述案件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关于该案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当事人变更【详解】《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守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根据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企业法人合并之后,其即失去了作为民事诉讼适格当事人的资格,对于该法人在合并之前所从事的诉讼行为,若认为有必要进行重新审视而申请再审的,则应由合并之后的企业法人作为适格当事人,换言之,此时应由合并之后的企业法人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此时发生了当事人的变更。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
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对适用条件作了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参与分配适用的条件?
【考点】参与分配【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根据这一规定,参与分配中的被执行人应为公民或其他组织,而不应是法人,故选项B不属于参与分配适用的条件,本题应选B。
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考点】执行异议【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前述规定,A、B、C三选项说法都是正确的,不应选,D选项说法是错误的,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并不相同,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
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方式【详解】《民诉意见》第61条规定,依照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题中交代“20多名受害者提起诉讼”,没有指明提起诉讼的确切人数,可以推出本案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同时,当事人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提出的建议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又未达成共识。因此,根据《民诉意见》第61条的规定,可以由法院在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故C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60条规定,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因此B项适用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不适用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B项错误,不应选。本案为普通共同诉讼,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可以另行起诉,但若其没有另行起诉,而参加了本案的审理,则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具有约束力,A、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
甲不履行仲裁裁决,乙向法院申请执行。甲拟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并提出下列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应不予执行。针对下列哪一选项,法院可裁定驳回甲的申请?
【考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本题应选D。
根据《仲裁法》,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书生效后,在下列哪一情形下仲裁庭不可进行补正?
【考点】仲裁裁决书的补正【详解】我国《仲裁法》第56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据此,仲裁庭对仲裁裁决书的补正,限于三项:一是仲裁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二是仲裁裁决书中的计算错误;三是已经裁决但在仲裁裁决书中被遗漏的事项。因此,B、C、D三选项中的情形都可以补正,A选项中的情形不可补正,故本题应选A。
共用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请回答第86—91题。
【考点】合同效力【详解】乙、丙所签订买卖合同满足合同生效要件,有效。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只是该约定并不当然拘束第三人,该条款本身并不无效,其更不影响合同效力。
【考点】担保并存的权利行使【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所以汽车抵押即使未登记亦成立。乙就丙公司的债权享有第三人设定的抵押权及保证债权。《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D。
【考点】善意取得【详解】张某以逃避被实现抵押权的目的将汽车赠与给刘某,该行为可以被撤销。张某以汽车出资,同钱某设立丁公司,属于合法有效行为,丁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即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拥有汽车的所有权。
【考点】机动车事故责任【详解】第三人造成侵权行为发生的,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应当由摩托车车主承担对赵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考点】无因管理;无权处分【详解】方某作为公司驾驶员,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公司维修汽车,其委托丁公司修车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但方某并没有持有授权委托书等表见事由,不构成表见代理,构成无权代理。其未处分丁公司的财产权益,不构成无权处分。所以,正确选项为AB。
【考点】表见代理;自己行为;留置权【详解】方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庚公司签订坐垫买卖合同,应当由其自行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方某的汽车委托戊公司维修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被管理人丁公司应当支付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现方某已取走汽车并交付丁公司运营,戊公司不得留置。所以正确答案为AC。
共用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请回答第86—91题。
【考点】合同效力【详解】乙、丙所签订买卖合同满足合同生效要件,有效。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只是该约定并不当然拘束第三人,该条款本身并不无效,其更不影响合同效力。
【考点】担保并存的权利行使【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所以汽车抵押即使未登记亦成立。乙就丙公司的债权享有第三人设定的抵押权及保证债权。《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D。
【考点】善意取得【详解】张某以逃避被实现抵押权的目的将汽车赠与给刘某,该行为可以被撤销。张某以汽车出资,同钱某设立丁公司,属于合法有效行为,丁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即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拥有汽车的所有权。
【考点】机动车事故责任【详解】第三人造成侵权行为发生的,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应当由摩托车车主承担对赵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考点】无因管理;无权处分【详解】方某作为公司驾驶员,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公司维修汽车,其委托丁公司修车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但方某并没有持有授权委托书等表见事由,不构成表见代理,构成无权代理。其未处分丁公司的财产权益,不构成无权处分。所以,正确选项为AB。
【考点】表见代理;自己行为;留置权【详解】方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庚公司签订坐垫买卖合同,应当由其自行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方某的汽车委托戊公司维修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被管理人丁公司应当支付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现方某已取走汽车并交付丁公司运营,戊公司不得留置。所以正确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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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请回答第86—91题。
【考点】合同效力【详解】乙、丙所签订买卖合同满足合同生效要件,有效。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只是该约定并不当然拘束第三人,该条款本身并不无效,其更不影响合同效力。
【考点】担保并存的权利行使【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所以汽车抵押即使未登记亦成立。乙就丙公司的债权享有第三人设定的抵押权及保证债权。《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D。
【考点】善意取得【详解】张某以逃避被实现抵押权的目的将汽车赠与给刘某,该行为可以被撤销。张某以汽车出资,同钱某设立丁公司,属于合法有效行为,丁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即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拥有汽车的所有权。
【考点】机动车事故责任【详解】第三人造成侵权行为发生的,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应当由摩托车车主承担对赵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考点】无因管理;无权处分【详解】方某作为公司驾驶员,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公司维修汽车,其委托丁公司修车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但方某并没有持有授权委托书等表见事由,不构成表见代理,构成无权代理。其未处分丁公司的财产权益,不构成无权处分。所以,正确选项为AB。
【考点】表见代理;自己行为;留置权【详解】方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庚公司签订坐垫买卖合同,应当由其自行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方某的汽车委托戊公司维修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被管理人丁公司应当支付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现方某已取走汽车并交付丁公司运营,戊公司不得留置。所以正确答案为AC。
共用题干
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回答第92—94题。
【考点】声明退伙【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故选项A、B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而本题中的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故不适用该规定。选项C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6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D。
【考点】合伙事务的议决程序;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选项B不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只需要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即可,故是正确答案。选项A和D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故是错误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合作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本题中,赵某提议将其一批咖啡机卖给酒吧,这属于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交易,因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故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C错误。综上,本题应选B。
【考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5条的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将经营范围扩展至法国红酒代理销售业务以及以酒吧不动产抵押贷款的行为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林某无权自主决定。选项AB错误,选项CD正确。【陷阱】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虽然合伙企业法没有对这种授权做出明确规定,但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合伙事务执行的一般规定,尤其是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不属于其授权范围。
共用题干
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回答第92—94题。
【考点】声明退伙【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故选项A、B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而本题中的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故不适用该规定。选项C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6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D。
【考点】合伙事务的议决程序;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选项B不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只需要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即可,故是正确答案。选项A和D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故是错误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合作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本题中,赵某提议将其一批咖啡机卖给酒吧,这属于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交易,因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故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C错误。综上,本题应选B。
【考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5条的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将经营范围扩展至法国红酒代理销售业务以及以酒吧不动产抵押贷款的行为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林某无权自主决定。选项AB错误,选项CD正确。【陷阱】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虽然合伙企业法没有对这种授权做出明确规定,但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合伙事务执行的一般规定,尤其是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不属于其授权范围。
共用题干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请回答第95—100题。
【考点】管辖权异议【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题中,张成功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因此其行使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A不应选。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C应选。《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安平区法院管辖,张成功主张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B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法律规定,D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考点】法院调解【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同理,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并不违法,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考点】离婚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详解】《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除此之外,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离婚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原则上即只有夫妻两人,离婚诉讼是对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确认。因此,本案中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
【考点】自认【详解】证据制度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条件:一是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二是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三是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四是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之所以在身份关系案件中不适用自认,是因为身份关系案件不但涉及当事人双方的私人利益,更涉及多数关系人的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身份关系的案件必须采取绝对客观真实主义,如允许以自认的事实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尽管能达到法律真实的要求,但不符合身份诉讼的客观真实要求。本题中,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都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因此不适用自认,A、D选项应选。C选项不符合自认的构成要件,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承认家中存款36万在自己手中,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身份关系,因此可以视为自认,B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陷阱】自认的适用范围。自认只适用于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考点】裁判依据【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A选项中,张成功的对该事实的认可并不会在其后的诉讼中对其不利,因此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A选项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事实的认可虽然是在调解过程中做出的,但在其后的庭审中,张成功对该事实再次予以承认,因此,对该事实法院可将其作为判决根据。B选项应选。C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主张自始至终予以否认,因此,该主张不能作为法院判决根据。D选项中,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对其在其后的诉讼不利,因此不得成为法院的判决根据,D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
【考点】宣判告知事项【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甲公司获得一项用于自行车雨伞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发现乙公司生产的自行车使用了该技术,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10万元。甲公司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的是专利权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第5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本题中,甲乙公司之间属于专利纠纷,应当由乙公司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前提,本题中,并没有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故A项错误。
该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3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题中并未提及该实用新型的申请日。但是,《专利法》第61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这里用的是“可以”要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而非“必须”,从这个意义上,B项内容是正确的。标准答案采用了后一种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称为捐献原则,但实际是被捐献,属于专利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失误造成的,故C项不正确。该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故D项正确。
甲公司通过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童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儿童服装。合同约定发现侵权行为后乙公司可以其名义起诉。后乙公司发现个体户萧某销售假冒“童声”商标的儿童服装,萧某不能举证证明该批服装的合法来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入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A项正确。备案不是合同生效要件,故B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本题中,个体户萧某销售假冒“童声”商标的儿童服装,且不能举证证明该批服装的合法来源,属于《商标法》第57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乙作为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甲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故C项错误。
根据《商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侵犯商标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以及消除影响等责任。虽然《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本题又不属于这种情形,故D项正确。
甲电视台模仿某境外电视节目创作并录制了一档新娱乐节目,尚未播放。乙闭路电视台贿赂甲电视台工作人员贺某复制了该节目,并将获得的复制品抢先播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本题主要考查广播组织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由此可见,播放者权利存在的前提是其作品已经播放。本题中,甲电视台制作的电视节目尚未播放,并不能享有播放权。故A项错误。甲电视台作为电视节目的著作权人,虽然其作品尚未发表,但是依据《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甲电视台对其制作完成的电视节目享有著作权,其著作权的内容之一就是复制权。复制权是指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乙电视台和贺某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权,构成共同侵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此乙电视台和贺某应承担连带责任。故B、C项正确,D项错误。
甲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包给由121个农民工组成的施工队。施工期间,丙公司拖欠施工队工程款达500万元之多,农民工因此踏上维权之路。丙公司以乙公司拖欠其工程款800万元为由、乙公司以甲公司拖欠其工程款1000万元为由均拒付欠款。施工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500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工程非法分包【详解】在本案中,乙公司、丙公司存在违法转包及分包行为,基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分包合同虽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且《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而非应当追加,且其仅需解决施工人的工程款纠纷问题,无需解决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的欠款问题,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考点】婚姻财产关系【详解】在A选项中,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财产,所以A错误当选;在B选项中,因为房屋属于甲丙的共有财产,丙可以主张房产份额,所以B错误当选;根据《民法通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民通意见》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与丙之间不构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无权申请宣告丙失踪,所以C项错误当选;在D选项中,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诉讼,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需要当事人出庭,但因为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在本人提交书面意见后,当事人可以不到庭,所以D项正确不选。
关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的认定【详解】在A选项中,按照《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甲属于动机错误,而非对行为本身有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不能主张撤销合同。在B选项中,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欺诈并不构成撤销婚姻的事由,所以乙不能请求撤销婚姻。在C选项中,《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丙胁迫丁使其提供保证,丁可以胁迫为由撤销合同。在D选项中,乙作为受益人故意隐瞒甲患癌症的事实,保险公司有权撤销该保险合同。【陷阱】本题有两个陷阱:A选项设置了动机错误的陷阱,意思表示人动机错误并不构成误解,只有对行为本身认识错误才构成误解;C选项设置了胁迫主体的陷阱,不仅行为当事人胁迫构成撤销的事由,行为当事人之外的主体胁迫亦构成撤销事由。
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10袋菊花茶,约定:“在乙公司交付菊花茶后,甲公司应付货款10万元。"丙公司提供担保函:“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2袋经过硫磺熏蒸,无法饮用,价值2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便要求丙公司付款1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保证债务;保证人的追偿权【详解】《担保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本题中债权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有权拒绝付款。保证人因此也具有抗辩权,保证人在放弃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应否享有追偿权?《担保法》对此缺乏规定,但本题中丙明知2万元的债权有严重瑕疵,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仍然放弃抗辩权而径行承担保证责任,即属于有过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有过错,则无追偿权。所以,A选项正确;在B选项中,若丙不知债权人债权的瑕疵,但是乙公司的瑕疵履行已经构成违约。则乙公司获得2万元的对价不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构成不当得利;在C选项中,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保证人放弃时效抗辩,清偿债务后,不得向债务人追偿;在D选项中,丙公司放弃的是自己的先诉抗辩权未放弃自己的追偿权,其仍可向甲公司追偿。所以,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因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详解】《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法律效力。本题中,在判决离婚之前,李某与吴某共有房屋,均属于房屋所有人。待判决发生效力后,房屋属于李某一人所有,因此,B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张某虽支付了价款,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而王某在5月10日与李某办理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依《物权法》规定,自登记之日起享有房屋所有权,故C错误,D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D。
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共有【详解】《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所以,A选项错误。在B选项中,《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所以,B选项正确。在C选项中,《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所以,C选项正确。在D选项中,《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本题选项为BCD。
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方某将该房屋转租给唐某。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租赁合同【详解】在A选项中,在租赁期内,出租人丁某虽然拥有房屋所有权,但是承租人可以基于租赁权而占有房屋。所以,A选项正确。在B、C、D选项中,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基于所有权请求次承租人返还,次承租人不得以其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进行抗辩,只能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
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哪些合同有效?
(原答案为ACD)【考点】合同效力的认定【详解】在A选项中,合同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虽然当事人未办理该要件,但是一方当事人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了该履行,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买卖合同有效。股权让与可类推适用买卖合同。B选项中,甲将股权转让给乙属于无权处分,甲、乙间的转让合同有效,仅股权移转效力待定。在C选项中,相机尚未交付,甲仍然享有所有权,其为有权处分,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在D选项中,《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出租人未提前告知承租人将出卖租赁房屋的消息,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请求出租人赔偿,但不能依此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无效,所以甲乙的买卖合同有效。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10万元建材买卖合同后,乙交付建材,甲公司未付建材款。甲公司将该建材用于丙公司办公楼装修,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15万元装修款,其中5万元已经支付完毕。丙公司给乙公司出具《担保函》:“本公司同意以欠甲公司的10万元装修款担保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万元建材款。”乙公司对此并无异议。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均届期未偿,且甲公司怠于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应收账款质押;保证及债务承担的认定【详解】对于丙公司给乙公司出具《担保函》的行为可以做不同的理解。在A选项中,《物权法》第228条第1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乙、丙公司并未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所以,A选项错误。乙公司出具《担保函》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丙公司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B选项正确。在C选项中,乙公司对甲公司拥有到期债权、甲公司对丙公司拥有到期债权、甲公司怠于行使债权且该债权非专属于甲公司,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C选项正确。在D选项中,丙公司出具《担保函》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债务承担,丙非债务人,乙公司不能直接要求丙清偿债务,故D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C。
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些选项?
《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一)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法院判决书属于具有司法性质的文件,即使具有独创性,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作者不享有著作权。故A选项当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属于具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即使具有独创性,亦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作者及译者均不享有著作权。故B选项当选。《著作权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据此,《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创作的作品,在中国自动受保护,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均自其创造完成之日起在中国获得保护,享有著作权。须注意:《电影管理条例》第24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査机构审査通过的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据此,未经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机构审査通过的影片,不得在中国境内出版、传播。但是,《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其规范内容是:违禁作品或者违法作品,国家可以采取措施禁止其出版、传播;但违禁作品或者违法作品仍受中国著作权法一定程度的保护,只是保护程度受限(如违禁作品或者违法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请求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销毁库存侵权物品等责任,但不得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C选项不当选。在保护范围上,《著作权法》遵循“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是对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著作权法》只保护对于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Expression),而不保护思想观念(Idea)本身。所谓的“思想观念”,包括概念、原则、客观事实、发现、创意、发明、程序、工艺和方法等。《TRIPS协定》第9条第二款规定:“版权的保护仅延伸至表达方式,而不延伸至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即在明揭此旨。奥运会开幕式点火仪式的创意,属于思想观念,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故D选项当选。
张某李某系夫妻,生有一子张甲和一女张乙。张甲于2007年意外去世,有一女丙。张某在2010年死亡,生前拥有个人房产一套,遗嘱将该房产处分给李某。关于该房产的继承,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遗嘱继承及物权公示【详解】根据《继承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张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立遗嘱处分房屋,李某可以通过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并且按照《物权法》29条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自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正确答案为AC。
甲女委托乙公司为其拍摄一套艺术照。不久,甲女发现丙网站有其多张半裸照片,受到众人嘲讽和指责。经查,乙公司未经甲女同意将其照片上传到公司网站做宣传,丁男下载后将甲女头部移植至他人半裸照片,上传到丙网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人格权侵权认定及精神损害赔偿【详解】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0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乙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甲的肖像,构成侵害甲的肖像权的侵权行为,所以A选项正确。丁男的行为使得甲受到众人的嘲讽和指责,使甲的名誉受损,侵害了甲的名誉权,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摄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丁男故意改变乙公司的照片信息,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改编权,所以B选项正确。甲受到严重的精神伤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第22条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甲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
甲系某品牌汽车制造商,发现已投人流通的某款车型刹车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即通过媒体和销售商发布召回该款车进行技术处理的通知。乙购买该车,看到通知后立即驱车前往丙销售公司,途中因刹车系统失灵撞上大树,造成伤害。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产品责任【详解】《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亦可以要求销售者赔偿,所以A、B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因此,生产者、销售者仅在故意且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健康损失时,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所以C选项错误。该法第41条规定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商贸公司,就设立事宜分工负责,其中丙负责租赁公司运营所需仓库。因公司尚未成立,丙为方便签订合同,遂以自己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关于该租金债务及其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的区分【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条的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对于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无论公司是否成立,发起人都要承担责任。选项A正确。而商贸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对丙签订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本题中,商贸公司成立后,如其使用该仓库,说明其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戊可以请求其承担清偿责任。选项B正确。选项C和选项D都缺乏该条件,是错误的。综上,本题立选AB。【陷阱】对于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由此产生的合同责任首先要由发起人承担,这是一般规则。同时,如果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也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但不免除发起人的责任。因此,要注意《公司法解释三》的两款规定之间的关系。
甲、乙、丙、丁计划设立一家从事技术开发的天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甲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
【考点】股东出资的形式;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详解】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股权就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可以作为出资标的,无须公司章程做出明确规定。故选项A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本题中,BCD三项不符合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的要求,将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
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哪些行为可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
【考点】股东出资责任【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本题中,选项A属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行为,选项B属于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行为,选项D属于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抽逃出资。选项C中,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若干贵重设备拿回家,这属于侵犯公司财产权的行为,不是抽逃出资。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ABD。【陷阱】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有的是在公司成立后直接将出资撤回,而有的是通过交易或者利润分配等间接的形式,因此要对此类交易或利润分配进行核查,尤其是是否有不公平或者欺诈等情形的出现。要注意,并不是公司成立后股东与公司的所有交易或者利润分配都构成抽逃出资。
2009年3月,周、吴、郑、王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开办一家湘菜馆。2010年7月,吴某因车祸死亡,其妻欧某为唯一继承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中,欧某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吴某之父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他的异议并不会阻碍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故A项不当选。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欧某不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属于因特殊资格欠缺不能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故B项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欧某方可成为合伙人,故C项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一)项:“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欧某精神失常,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符合普通合伙人的一般要件。故D项当选。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中国海天公司与某国小宇公司准备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签署了合资合同与章程,但海天公司迟迟未向主管机关报批。数月后,小宇公司因报批无望准备退出,但其为此次投资事宜已经花费70万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详解】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间。因此,批准是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的生效要件,如果最终未能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则双方之间的合资合同不生效。选项A错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故选项B错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因此,在海天公司迟迟未向主管机关报批的情况下,小宇公司有权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请求海天公司履行报批义务。选项C正确。另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0的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因此,小宇公司可以请求海天公司赔偿其70万元的损失,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CD。【陷阱】本题的关键是确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合同与章程报送审批的义务主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是中方和外方合营者。因此,在中方或外方合营者不履行报批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另一方合营者有权请求其履行义务,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9月1日,某法院受理了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申报。下列哪些请求权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
【考点】债权申报【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选项A中,甲公司的设备余款给付请求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虽然尚未到期,但视为到期,故A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五)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据此,选项B中,乙公司请求湘江公司加工一批服装的合同履行请求权,不能申报债权。根据该规定第55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选项C中丙银行的借款偿还请求权虽然已经设定财产抵押担保,但仍可就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的部分申报破产债权。根据该规定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故当地税务机关对湘江公司作出的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破产债权,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应选AC。【陷阱】关于破产债权的认定,虽然《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都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但在此之外还有很多特殊的规定,如已获抵押的债权或者未到期的债权等,要特别注意。另外,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而继续履行的债权请求权不是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但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由此产生的债权就可以申报,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
潇湘公司为支付货款向楚天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为甲银行。潇湘公司收到楚天公司货物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即通知甲银行停止付款。另外,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30万元未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考点】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抗辩的事由;提示承兑【详解】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而拒绝付款。本题中,甲银行可以持票人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选项B错误。根据《票据法》第39条的规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对于本题中的银行承兑汇票,须经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选项A正确。另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票据原因关系的无效或瑕疵,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此抗辩。故选项CD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故应选BCD。【陷阱】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对物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如票据欠缺绝对记载事项、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票据权利时效届满而消灭等。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如票据原因关系不合法,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消灭,欠缺对价等。
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下列哪些情形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 36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而不是解除合同,故选项 A错误。
根据《保险法》第 32条第1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16条第3款、第6款的规定。即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选项B 中,保险合同成立已1年6个月,并未超过2年,故选项 B正确。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选项C正确。
根据 《保险法》第51条第3款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 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选项 D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南岳公司委托江北造船公司建造船舶一艘。船舶交付使用时南岳公司尚欠江北公司费用200万元。南岳公司以该船舶抵押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后该船舶不慎触礁,需修理费50万元,有多名船员受伤,需医药费等40万元。如以该船舶的价值清偿上述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详解】根据《海商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根据《海商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且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故选项B正确。造船公司的造船费用请求权属于一般债权,而银行的抵押权属于有担保债权,后者优先于前者。选项C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陷阱】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必须依法进行。受偿顺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与其他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之间的效力优劣问题;二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离婚诉讼【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若被告下落不明,则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因此,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因此,当事人只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对于维持婚姻关系的判决,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离婚诉讼属于酌定不公开审理案件范围,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
关于普通程序的重要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项∶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该程序无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因此,说"普通程序是一审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不全面的,缩小了普通程序的适用范围。A选项错误。 B、C项:根据民事诉讼理论,作为一种体系最完整、内容最丰富的基本审判程序,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普通程序中均有集中体现。B、C项正确。 D项∶ 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其他审判程序中未作出特别规定的内容,均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项。
关于民事起诉状应当包括的内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民事起诉状的内容【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考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详解】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的诉讼权利义务,A选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B选项说法错误,应选。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但可以作为被上诉人,故C选项说法错误,应选。《民诉意见》第97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由此可推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参与到案件的调解中去,并与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因此D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C。
法院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关于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当事人不到庭时的处理【详解】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根据前述规定,法院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时,A、B、C、D四项所列法律后果都可能出现,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关于法定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些认识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的取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A项正确。
在我国,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的欠缺而设置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等。法定代理人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B项正确。
在诉讼中,当事人死亡与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的,产生其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或发生法定诉讼代理人变更的法律后果,例如,若当事人还活着的话,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另行确定其他法定代理人。而当事人死亡,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导致诉讼终结。《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C项错误。
法定代理人代理权的取得是基于监护。如果所代理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取得行为能力,那么监护权消失,代理人失去代理权。而委托诉讼代理人则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法定代理人不会自动转成委托代理人。D项错误。
根据证据理论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人证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证人证言【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故B选项说法不正确,不应选。第55条第2款规定,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C选项应选。证明力,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与其相对应的概念是证明能力,指的是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关于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D选项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关于证明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证明责任【详解】证明责任的基本含义是,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因此,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后果才会出现,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对案件中的同_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对于法律规定的免证事实,当事人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因此也不承担败诉的后果,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证明责任包含了双重含义,即其不仅包括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也包括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所谓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证明责任的行为责任会在原、被告间相互转移,但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不会在原、被告间相互转移,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甲公司因乙公司拖欠货款向A县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A县法院向乙公司发出支付令。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没有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而是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因其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支付令【详解】《民诉意见》第22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但是,若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就该债权债务关系起诉的,支付令失效。本题中,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内向A县法院就该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因此支付令失效,发出支付令的法院应当受理乙公司就该债权债务关系提起的诉讼。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
共用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请回答第86—91题。
【考点】合同效力【详解】乙、丙所签订买卖合同满足合同生效要件,有效。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只是该约定并不当然拘束第三人,该条款本身并不无效,其更不影响合同效力。
【考点】担保并存的权利行使【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所以汽车抵押即使未登记亦成立。乙就丙公司的债权享有第三人设定的抵押权及保证债权。《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D。
【考点】善意取得【详解】张某以逃避被实现抵押权的目的将汽车赠与给刘某,该行为可以被撤销。张某以汽车出资,同钱某设立丁公司,属于合法有效行为,丁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即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拥有汽车的所有权。
【考点】机动车事故责任【详解】第三人造成侵权行为发生的,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应当由摩托车车主承担对赵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考点】无因管理;无权处分【详解】方某作为公司驾驶员,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公司维修汽车,其委托丁公司修车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但方某并没有持有授权委托书等表见事由,不构成表见代理,构成无权代理。其未处分丁公司的财产权益,不构成无权处分。所以,正确选项为AB。
【考点】表见代理;自己行为;留置权【详解】方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庚公司签订坐垫买卖合同,应当由其自行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方某的汽车委托戊公司维修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被管理人丁公司应当支付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现方某已取走汽车并交付丁公司运营,戊公司不得留置。所以正确答案为AC。
共用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请回答第86—91题。
【考点】合同效力【详解】乙、丙所签订买卖合同满足合同生效要件,有效。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只是该约定并不当然拘束第三人,该条款本身并不无效,其更不影响合同效力。
【考点】担保并存的权利行使【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所以汽车抵押即使未登记亦成立。乙就丙公司的债权享有第三人设定的抵押权及保证债权。《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D。
【考点】善意取得【详解】张某以逃避被实现抵押权的目的将汽车赠与给刘某,该行为可以被撤销。张某以汽车出资,同钱某设立丁公司,属于合法有效行为,丁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即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拥有汽车的所有权。
【考点】机动车事故责任【详解】第三人造成侵权行为发生的,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应当由摩托车车主承担对赵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考点】无因管理;无权处分【详解】方某作为公司驾驶员,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公司维修汽车,其委托丁公司修车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但方某并没有持有授权委托书等表见事由,不构成表见代理,构成无权代理。其未处分丁公司的财产权益,不构成无权处分。所以,正确选项为AB。
【考点】表见代理;自己行为;留置权【详解】方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庚公司签订坐垫买卖合同,应当由其自行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方某的汽车委托戊公司维修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被管理人丁公司应当支付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现方某已取走汽车并交付丁公司运营,戊公司不得留置。所以正确答案为AC。
共用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请回答第86—91题。
【考点】合同效力【详解】乙、丙所签订买卖合同满足合同生效要件,有效。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只是该约定并不当然拘束第三人,该条款本身并不无效,其更不影响合同效力。
【考点】担保并存的权利行使【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所以汽车抵押即使未登记亦成立。乙就丙公司的债权享有第三人设定的抵押权及保证债权。《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D。
【考点】善意取得【详解】张某以逃避被实现抵押权的目的将汽车赠与给刘某,该行为可以被撤销。张某以汽车出资,同钱某设立丁公司,属于合法有效行为,丁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即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拥有汽车的所有权。
【考点】机动车事故责任【详解】第三人造成侵权行为发生的,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应当由摩托车车主承担对赵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考点】无因管理;无权处分【详解】方某作为公司驾驶员,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公司维修汽车,其委托丁公司修车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但方某并没有持有授权委托书等表见事由,不构成表见代理,构成无权代理。其未处分丁公司的财产权益,不构成无权处分。所以,正确选项为AB。
【考点】表见代理;自己行为;留置权【详解】方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庚公司签订坐垫买卖合同,应当由其自行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方某的汽车委托戊公司维修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被管理人丁公司应当支付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现方某已取走汽车并交付丁公司运营,戊公司不得留置。所以正确答案为AC。
共用题干
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回答第92—94题。
【考点】声明退伙【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故选项A、B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而本题中的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故不适用该规定。选项C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6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D。
【考点】合伙事务的议决程序;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选项B不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只需要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即可,故是正确答案。选项A和D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故是错误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合作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本题中,赵某提议将其一批咖啡机卖给酒吧,这属于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交易,因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故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C错误。综上,本题应选B。
【考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5条的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将经营范围扩展至法国红酒代理销售业务以及以酒吧不动产抵押贷款的行为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林某无权自主决定。选项AB错误,选项CD正确。【陷阱】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虽然合伙企业法没有对这种授权做出明确规定,但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合伙事务执行的一般规定,尤其是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不属于其授权范围。
共用题干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请回答第95—100题。
【考点】管辖权异议【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题中,张成功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因此其行使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A不应选。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C应选。《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安平区法院管辖,张成功主张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B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法律规定,D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考点】法院调解【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同理,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并不违法,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考点】离婚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详解】《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除此之外,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离婚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原则上即只有夫妻两人,离婚诉讼是对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确认。因此,本案中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
【考点】自认【详解】证据制度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条件:一是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二是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三是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四是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之所以在身份关系案件中不适用自认,是因为身份关系案件不但涉及当事人双方的私人利益,更涉及多数关系人的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身份关系的案件必须采取绝对客观真实主义,如允许以自认的事实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尽管能达到法律真实的要求,但不符合身份诉讼的客观真实要求。本题中,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都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因此不适用自认,A、D选项应选。C选项不符合自认的构成要件,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承认家中存款36万在自己手中,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身份关系,因此可以视为自认,B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陷阱】自认的适用范围。自认只适用于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考点】裁判依据【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A选项中,张成功的对该事实的认可并不会在其后的诉讼中对其不利,因此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A选项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事实的认可虽然是在调解过程中做出的,但在其后的庭审中,张成功对该事实再次予以承认,因此,对该事实法院可将其作为判决根据。B选项应选。C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主张自始至终予以否认,因此,该主张不能作为法院判决根据。D选项中,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对其在其后的诉讼不利,因此不得成为法院的判决根据,D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
【考点】宣判告知事项【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共用题干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请回答第95—100题。
【考点】管辖权异议【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题中,张成功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因此其行使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A不应选。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C应选。《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安平区法院管辖,张成功主张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B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法律规定,D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考点】法院调解【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同理,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并不违法,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考点】离婚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详解】《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除此之外,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离婚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原则上即只有夫妻两人,离婚诉讼是对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确认。因此,本案中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
【考点】自认【详解】证据制度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条件:一是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二是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三是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四是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之所以在身份关系案件中不适用自认,是因为身份关系案件不但涉及当事人双方的私人利益,更涉及多数关系人的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身份关系的案件必须采取绝对客观真实主义,如允许以自认的事实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尽管能达到法律真实的要求,但不符合身份诉讼的客观真实要求。本题中,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都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因此不适用自认,A、D选项应选。C选项不符合自认的构成要件,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承认家中存款36万在自己手中,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身份关系,因此可以视为自认,B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陷阱】自认的适用范围。自认只适用于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考点】裁判依据【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A选项中,张成功的对该事实的认可并不会在其后的诉讼中对其不利,因此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A选项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事实的认可虽然是在调解过程中做出的,但在其后的庭审中,张成功对该事实再次予以承认,因此,对该事实法院可将其作为判决根据。B选项应选。C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主张自始至终予以否认,因此,该主张不能作为法院判决根据。D选项中,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对其在其后的诉讼不利,因此不得成为法院的判决根据,D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
【考点】宣判告知事项【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共用题干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请回答第95—100题。
【考点】管辖权异议【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题中,张成功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因此其行使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A不应选。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C应选。《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安平区法院管辖,张成功主张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B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法律规定,D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考点】法院调解【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同理,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并不违法,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考点】离婚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详解】《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除此之外,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离婚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原则上即只有夫妻两人,离婚诉讼是对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确认。因此,本案中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
【考点】自认【详解】证据制度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条件:一是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二是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三是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四是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之所以在身份关系案件中不适用自认,是因为身份关系案件不但涉及当事人双方的私人利益,更涉及多数关系人的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身份关系的案件必须采取绝对客观真实主义,如允许以自认的事实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尽管能达到法律真实的要求,但不符合身份诉讼的客观真实要求。本题中,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都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因此不适用自认,A、D选项应选。C选项不符合自认的构成要件,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承认家中存款36万在自己手中,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身份关系,因此可以视为自认,B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陷阱】自认的适用范围。自认只适用于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考点】裁判依据【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A选项中,张成功的对该事实的认可并不会在其后的诉讼中对其不利,因此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A选项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事实的认可虽然是在调解过程中做出的,但在其后的庭审中,张成功对该事实再次予以承认,因此,对该事实法院可将其作为判决根据。B选项应选。C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主张自始至终予以否认,因此,该主张不能作为法院判决根据。D选项中,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对其在其后的诉讼不利,因此不得成为法院的判决根据,D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
【考点】宣判告知事项【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共用题干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请回答第95—100题。
【考点】管辖权异议【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题中,张成功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因此其行使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A不应选。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C应选。《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安平区法院管辖,张成功主张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B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法律规定,D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考点】法院调解【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同理,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并不违法,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考点】离婚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详解】《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除此之外,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离婚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原则上即只有夫妻两人,离婚诉讼是对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确认。因此,本案中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
【考点】自认【详解】证据制度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条件:一是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二是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三是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四是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之所以在身份关系案件中不适用自认,是因为身份关系案件不但涉及当事人双方的私人利益,更涉及多数关系人的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身份关系的案件必须采取绝对客观真实主义,如允许以自认的事实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尽管能达到法律真实的要求,但不符合身份诉讼的客观真实要求。本题中,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都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因此不适用自认,A、D选项应选。C选项不符合自认的构成要件,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承认家中存款36万在自己手中,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身份关系,因此可以视为自认,B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陷阱】自认的适用范围。自认只适用于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考点】裁判依据【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A选项中,张成功的对该事实的认可并不会在其后的诉讼中对其不利,因此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A选项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事实的认可虽然是在调解过程中做出的,但在其后的庭审中,张成功对该事实再次予以承认,因此,对该事实法院可将其作为判决根据。B选项应选。C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主张自始至终予以否认,因此,该主张不能作为法院判决根据。D选项中,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对其在其后的诉讼不利,因此不得成为法院的判决根据,D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
【考点】宣判告知事项【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共用题干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请回答第95—100题。
【考点】管辖权异议【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题中,张成功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因此其行使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A不应选。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C应选。《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安平区法院管辖,张成功主张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B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法律规定,D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考点】法院调解【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同理,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并不违法,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考点】离婚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详解】《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除此之外,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离婚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原则上即只有夫妻两人,离婚诉讼是对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确认。因此,本案中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
【考点】自认【详解】证据制度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条件:一是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二是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三是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四是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之所以在身份关系案件中不适用自认,是因为身份关系案件不但涉及当事人双方的私人利益,更涉及多数关系人的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身份关系的案件必须采取绝对客观真实主义,如允许以自认的事实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尽管能达到法律真实的要求,但不符合身份诉讼的客观真实要求。本题中,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都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因此不适用自认,A、D选项应选。C选项不符合自认的构成要件,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承认家中存款36万在自己手中,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身份关系,因此可以视为自认,B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陷阱】自认的适用范围。自认只适用于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考点】裁判依据【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A选项中,张成功的对该事实的认可并不会在其后的诉讼中对其不利,因此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A选项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事实的认可虽然是在调解过程中做出的,但在其后的庭审中,张成功对该事实再次予以承认,因此,对该事实法院可将其作为判决根据。B选项应选。C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主张自始至终予以否认,因此,该主张不能作为法院判决根据。D选项中,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对其在其后的诉讼不利,因此不得成为法院的判决根据,D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
【考点】宣判告知事项【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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