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某产品的专利权人,乙于2008年3月1日开始制造和销售该专利产品。甲于2009年3月1日对乙提起侵权之诉。经查,甲和乙销售每件专利产品分别获利为二万元和一万元,甲因乙的侵权行为少销售100台,乙共销售侵权产品300台。关于乙应对甲赔偿的额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的计算。 《专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题中,专利权人甲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确定,为200万元,故A项当选。考生应注意,只有当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才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甲公司注册了商标“霞露”,使用于日用化妆品等商品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主要考查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注册商标的转让,综合性较强。 《商标法》第41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由此可见,只有当变更的事项是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才能提起变更申请。《商标法》第24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露霞”与“霞露”是两个不同的商标,如果甲公司想使用“露霞”为商标,可以向商标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而不是提出变更申请。故A项内容错误,不选。
《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甲公司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是日用化妆品,乙公司在化妆品上使用“露霞”商标的行为,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甲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对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B项内容正确,应选。
《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此,甲公司连续3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其商标有可能会被撤销,而不是注销。故C项内容错误,不选。
《商标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很明显,D项表述错误,不选。
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本题主要考查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
享有。故A项内容正确,不选。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财产权,但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人身权专属于著作权人,不允许转让。故B项内容正确,不选。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所以甲、乙共同享有剧本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合作作者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因此,乙有权与丙公司签订许可合同,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使用。故C项内容错误.应选。
同上,因为甲、乙共同享有剧本的著作权,所以乙通过与第三人签订许可合同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甲。故D项内容正确,不选。
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详解】民事法律行为是按当事人意思发生变动权利义务关系效果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并以追求一定的私法效果为目的。选项A中,甲应允乙同看演出,只是以娱乐为目的,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乙无权要求赔偿。选项B中,甲虽然告诉乙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但并无要求乙购进的意思表示,乙购进是基于自己的判断做出的行为,甲乙之间并不存在民事法律行为。选项C中,甲乙约定事项以发生补偿责任为效果,且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选项D中,甲承诺出国旅游陪同并不属于追求发生私法效果的意思表示,并非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只有选项C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 50 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 40 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 40 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详解】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题中,乙并没有欺诈的故意,故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题中,乙以举报相要挟,具有胁迫的故意,举报材料是否不正当和属实,不影响胁迫的认定,故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本题中,甲并不存在危难情形,并无乘人之危,故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题中,甲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故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陷阱】受胁迫的民事行为是当事人因他人的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胁迫行为要具备以下法律要件:1.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人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须有胁迫相对人使之产生恐惧的故意;第二,须有使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2.要有胁迫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此处的胁迫行为只要求胁迫行为方式的不正当,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道德准则,但并不一定要求其胁迫事项或内容不正当或属实。3.当事人因胁迫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被胁迫人须因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并须因恐惧作出与其本意不同的意思表示。
某“二人转”明星请某摄影爱好者为其拍摄个人写真,摄影爱好者未经该明星同意将其照片卖给崇拜该明星的广告商,广告商未经该明星、摄影爱好者同意 将该明星照片刊印在广告单上。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肖像权【详解】本题中,某“二人转”明星请某摄影爱好者拍摄个人写真,因此产生的照片,应属于《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的委托创作,该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照片的著作权应归属于摄影爱好者,选项A错误。《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据此,某“二人转”明星对其照片享有肖像权,广告商未经该明星、摄影爱好者同意将该明星照片刊印在广告单上的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根据前述规定,某“二人转”明星对其照片享有肖像权,摄影爱好者将其照片卖给崇拜该明星的广告商的行为也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肖像权的行为,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甲、乙约定:甲将 100 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三天交货,交货后十天内付货款。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十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定金【详解】《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以实际交付为合同生效要件,本题中,乙未交付定金,表明定金合同未生效,甲不能请求乙支付定金,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本题中,尽管乙未交付定金,但甲已按期履行主合同,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定金合同的影响,选项B正确。根据前述《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题中甲交付汽油并不能使定金合同生效,选项C错误。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规定,在主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下,主合同效力不受定金合同效力的影响,因此,甲已经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其有权要求乙支付价款,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
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详解】《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甲负有先支付书款的义务,乙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而非同时履行抗辩权,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甲不存在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乙不享有不安抗辩权,选项B错误。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乙虽然享有顺序抗辩权,但其只能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而不能拒绝任何履行要求,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甲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为躲避乙逆向行驶的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因住院治疗花去10万元。关于丙的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共同加害行为【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甲酒后驾车且车速超限,乙逆向行驶摩托车,两者虽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其行为直接结合在一起导致发生撞伤行人丙的结果,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题选D。
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详解】《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据此,乙享有名誉权,甲以书面形式公然丑化乙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甲利用网络发表侵权文章,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权利人乙通知后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应对扩大损害与侵权人甲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
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本题考查回避制度。《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院长的回避才是由审委会决定,而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故A选项错误。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故D选项错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其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故B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之规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故C选项正确。
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裁判形式。《民事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向王某说明其主张法律关系的性质有误的情况,是完全正确的,故A选项错误。王某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不予变更诉讼请求,是行使自己的处分权,法院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的做法并没有在基本理念上违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但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时,应当适用判决;另外,本题与辩论原则无关,故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张某与李某产生邻里纠纷,张某将李某打伤。为解决赔偿问题,双方同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员黄某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关于该纠纷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本题考查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调解法》第31条、32条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无论原纠纷是何种法律关系,只要经当事人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且对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就一概转化成了合同纠纷,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本题中的调解协议未经司法确认,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故C选项错误。根据《人民调解法》第19条规定,可依案情决定由一名调解员进行调解,本题中由黄某一人进行调解程序合法,故D选项错误。
甲十七岁,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关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详解】《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题中,甲应该理解其参与拍卖行为的法律后果,且其属自愿参与拍卖活动,不属于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情形。因此,本题正确选项应为D。
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监护人的设立【详解】《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通意见》第13条规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题中,甲十五岁,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首先应为其父母,故选项A、D错误。《民通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故选项B正确。《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据此条,选项C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法人的分类【详解】《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据此,并非成立社团法人均须登记,故选项A错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并非企业法人,故选项B错误。《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人之间可以形成合伙型联营,选项C正确。根据《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物权的公示;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详解】《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机动车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准;但双方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转让的效力;登记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本题中,乙已付全款,虽然尚未实际交付,但双方已约定实际交付和过户的时间,应认定该车物权已经转移,只是暂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且丙明知乙已购买此车,因此丙并非善意,第三人不能获得车的所有权,选项CD错误。《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题中,在乙取得汽车所有权后,甲丙在明知甲乙之间交易的情况下,将该车出卖与丙的行为,侵害了乙对该车享有的所有权,对于乙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侵权人甲丙承担,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因此,本题选项A为正确答案。
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一说法是错误的?
【考点】按份共有【详解】《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中,四家公司对楼房所有权没有约定,据该条,应为按份共有,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据此,四家公司按投资比例确定按份共有份额。《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本题中,四家公司均有明确出资份额,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没有约定时,应按照其投资比例也即按份共有的份额承担,选项A正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红光公司虽然占有50%的份额,但还没有达到三之二以上的份额,无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选项C错误。《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据此,彩虹公司有权转让其份额。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物业服务合同【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据此,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据此,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
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
【考点】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详解】《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题中,某郊区小学并非必须利用研究院道路才能通行,而且,相邻关系为法定关系,无需签订合同,一般也无需支付费用。因此本题中某郊区小学享有的并非相邻权,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据此,本题中某郊区小学为方便乘坐地铁,按照合同享有的权利为地役权,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13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本题中,仅为借用道路通行,并非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因此选项C错误。《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本题中,仅为借用道路通行,并非利用土地建造住宅,且研究院土地并非集体土地,因此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
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留置权的取得【详解】《物权法》第179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185条第1款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据此,抵押权的成立需要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达成书面的抵押合同,本题中,辽西公司与辽东公司和辽中公司之间并没有达成设定抵押权的协议,故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10条第1款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据此,动产质权的成立需要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达成书面的质押合同,本题中,辽西公司与辽东公司和辽中公司之间并没有达成设定动产质权的协议,故选项B错误。《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据此,辽西公司和辽东公司作为企业,其留置权的成立不受应属“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辽西公司有权留置辽东公司的电脑,选项C正确。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本题中,辽西公司债权的实现并不存在情势紧迫的情形,故不属于自助行为,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据此,双方仅在甲地谈妥合同主要条款,甲地并非约定的签字地点,选项A错误。张某在乙地签字早于李某在丙地摁手印,因此乙地并非合同签订地,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据此,李某在丙地摁手印的行为应视为签字或盖章,丙地作为最后签字盖章的地点,应为本题合同的签订地,选项C正确。丁地为履行地并非签订地,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详解】《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题中,乙为阻止甲与丙订立合同,指使丁与甲恶意进行磋商,根据前述规定,对由此给甲造成的损失应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据此,选项AB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C。
甲无国籍,经常居住地为乙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在丙国首次出版。我国公民丁在丙国购买了该小说,未经甲同意将其翻译并在我国境内某网站传播。《黑客》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具备下列哪一条件?
【考点】《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本题中,乙国为无国籍人甲的经常居住地国,如果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则乙国为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会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第2条第4款规定,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本题中,甲创作的小说《黑客》在丙国首次出版,如果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则丙国为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会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甲妻病故,膝下无子女,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甲的生养死葬由村委会负责,死后遗产归村委会所有。后甲又自书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侄子丙。甲死后,乙就甲的遗产与村委会以及丙发生争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继承权的取得【详解】《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要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本题中甲与村委会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要优于养子乙享有的法定继承和其侄子丙享有的遗嘱继承。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
大学生甲在寝室复习功课,隔壁寝室的学生乙、丙到甲寝室强烈要求甲打开电视观看足球比赛,甲只好照办。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甲乙丙三人均受重伤。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产品责任【详解】《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据此,对于因电视机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甲有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选项A正确。本题中,给甲造成损害的原因是电视机的缺陷,与乙、丙要求看电视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甲无权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选项B错误。根据前述条款规定,因缺陷产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并不局限于购买者,凡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均应予以赔偿,选项C错误。乙、丙所受损害乃是电视机缺陷所致,与甲没有因果关系,其无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
甲为父亲祝寿宴请亲友,请乙帮忙买酒,乙骑摩托车回村途中被货车撞成重伤,公安部门认定货车司机丙承担全部责任。经查:丙无赔偿能力。丁为货车车主,该货车一年前被盗,未买任何保险。关于乙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据此,乙作为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害,首先应由第三人即丙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丙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才由被帮工人甲给予适当补偿,因此选项A错误、B正确。《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据此,丁虽为车主,但该车已经被盗,应由盗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选项C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股东的出资;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详解】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另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义务,因此,召开股东会免除甲的出资义务属于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该决议是无效的。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小规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八万元,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乙以货币出资,丙以实用新型专利出资。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根据《公司法》第 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本题中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应当转移面包车的所有权于公司,而并非仅交公司管理和使用,故选项A错误。
根据2013年修正后的 《公司法》,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实行由公司股东 (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 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 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相应的,《公司法》第 26、27 条取消了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等的限制。其中,第26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7条删除了原第3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据此,本题选项B、D是错误的。
修正后的 《公司法》对货币外出资比例没有限制,因此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以达到 4万元。故选项 C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张某为避免合作矛盾与问题,不想与人合伙或合股办企业,欲自己单干。朋友对此提出以下建议,其中哪一建议是错误的?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详解】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都只能有一个投资人,但根据《公司法》第58条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一人公司的投资人可以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本题中的投资主体是自然人张某,故可选择设立独资企业或一人公司,选项A正确。至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人民币3万元,但根据《公司法》第59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选项B正确。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选项C是错误的。张某有权决定是否同时设立一家一人公司和一家独资企业,法律上的限制仅限于《公司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选项D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C。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重要的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出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详解】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故合营各方不能通过章程的形式约定不按照注册资本的比例分配利润,选项A错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选项B正确。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故选项C正确。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项。【陷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虽然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要适用《公司法》。但《公司法》第218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因此,在涉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规则时,应注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区别。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票据保证;票据抗辩的事由;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详解】根据《票据法》第46条的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而本题中,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保证行为不符合《票据法》关于票据保证的形式要求,因此不属于票据保证行为。另外,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发出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汇票中参加的承兑人、预备付款人等。本题中,丁出具担保函的行为并不构成票据保证,因此丁不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选项D错误。尽管并不构成票据保证,但丁出具担保函的行为仍然构成民事法律中的保证,并且是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在丙银行拒绝付款后,持票人乙公司可以向出票人甲或者保证人丁追偿。故选项A、C错误。本题中,付款人丙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因此,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选项B正确。【陷阱】本题的关键在于对丁向乙公司出具担保函这一行为的认定,其是否符合票据保证的法定要求。另外,尽管其不具有票据保证的性质,但仍构成民事一般法中的连带责任保证,因此也有担保责任的适用。
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关于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考点】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详解】本题涉及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根据《证券法》第69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题的4个选项中,上市公司的监事以及证券承销商只有在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免于承担连带责任,而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题中只有C项是错误的,本题应选C。【陷阱】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时的赔偿责任主体是很复杂的,有的是当然的责任主体,如发行人、上市公司;有的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基础来确定是否承担责任,如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还有的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如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考生必须仔细区分,以免混淆。
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下列哪一类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考点】保险利益原则【详解】根据《保险法》第31条第1、2款的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本题题干中没有提及被保险人是否同意的问题,故选项判断只限于第1款所列4项。在本题4个选项中,只有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符合题意,故C是本题正确选项。
辽沈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对此,下列哪一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属于应当受偿的破产债权?
【考点】破产债权申报【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第8项的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A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因此,B项中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以及D项中海关对辽沈公司进行处罚尚未收取的罚款都不属于破产债权。C选项中,债权人丙将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的债权进行申报,这种债权不符合破产债权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性质,因此也不能进行破产债权申报。【陷阱】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哪些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仅原则性的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具体判断时应当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和第61条的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关于此规定在合伙法原理上的称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详解】表见普通合伙,又称表见合伙,是指相对于特定的第三人而言,在非合伙人之间或者非普通合伙人之间产生的一种类似于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对表见合伙未作规定,现行的《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人的表见合伙作出明确规定。事实合伙主要涉及没有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登记情况下对合伙关系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指“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在隐名合伙中,部分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因此,题干中所列情况应为表见普通合伙,选项B正确。
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如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详解】本题题干将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限定为“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故选项C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陷阱】合伙企业利润分配首先坚持的基本原则就是尊重合伙协议的约定,在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由合伙人通过事后协商决定,只有两种意思自治方式均不能确定时,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人平均分配是最后的解决办法。因此,考生一定要注意这一顺序以及题干中所排除的事项。
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合议庭评议规则【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第12条规定,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但是对于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3)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A选项中,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应当以多数意见为准判决,故A选项错误。B选项中,陪审员作为审判人员,享有同审判员一样的权利,若其意见成为多数意见,是应当按照该意见判决,而不是可以按照该意见判决,故B选项错误。C选项中,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C选项错误。D选项中,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正确。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移送管辖;管辖权争议【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3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题中,乙市B区法院正确的做法是先同甲市A区法院协商确定管辖法院,协商不成的,报请二者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即该省高院指定管辖。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A、B、C三选项皆不正确。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民诉解释》第60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题中,应将甲乙丙三人列为共同被告,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所登记的字号“一通电脑行”。戊作为合伙组织的雇员,其在进行雇佣合同所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致他人损害,应将其雇主列为当事人,而不应将其作为当事人,故戊不能作为共同被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A、B、D三项皆不正确。
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选项A中,甲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故A项正确。B选项中,乙同样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故B选项不正确。C选项中,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仍然发生效力,故C选项不正确。D选项中,若乙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则乙就有上诉权,故D选项不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A。
李某向A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诉讼中,李某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部分劳动报酬,法院经查驳回李某申请。李某不服,申请复议。法院审查后再次驳回李某申请。李某对复议结果仍不服,遂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关于上一级法院对该再审申请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先予执行;申请再审【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20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本题中,李某对法院驳回先予执行申请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且法院在复议过程中并不存在违法现象,因此,上一级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需要注意的是,上一级法院应当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而不能用通知驳回。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A、B、C三项错误。
甲、乙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双方书面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甲反悔,向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乙向法院声明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仲裁的适用范围【详解】《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中,遗产继承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故甲乙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可以对案件继续审理。本题正确答案为D,A、B、C三项错误。
关于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考点】法院与仲裁机关的关系【详解】《仲裁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法解释》第26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仲裁法解释》第2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D选项中,只有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才可以通知仲裁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无权通知仲裁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仲裁裁决若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D选项说法是错误的,应选。A、B、C三项说法都是正确的,不应选。
法院受理甲出版社、乙报社著作权纠纷案,判决乙赔偿甲10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乙交付10万元,但未按期赔礼道歉,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甲、乙自行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乙免于赔礼道歉,但另付甲一万元。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执行和解的效力【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这一规定,C选项正确,A、B两项说法错误。执行程序中不适用调解,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C。
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共同侵权中当事人的确定【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本题中,甲所受到的损害虽然由乙直接造成,但丽都酒店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其对甲所遭受的损害亦负有责任,其与乙构成了对甲的共同侵权。若甲起诉丽都酒店,则应将乙作为共同被告,而非第三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A、B、C三项说法错误。
张某诉季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判决生效后,张某以法院剥夺其辩论权为由申请再审,在法院审查张某再审申请期间,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关于法院的处理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申请再审;抗诉【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本题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再审,而对于检察院的抗诉,法院则无权进行审查,应当直接裁定再审。因此,在法院审查张某再审申请期间,若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法院应当直接裁定再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A、B、C三选项错误。
郭某诉张某财产损害一案,法院进行了庭前调解,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调解中妥协的效力【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在赔偿数额上无法达成协议,因此调解失败,那么在其后的诉讼过程中,张某为和解的目的所作出的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的承认,并不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郭某仍然需要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换言之,张某在调解过程中的承认并没有构成自认。因此本题正确选项应为C,A、B、D三选项错误。
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为执行标的。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将该房产抵押贷款,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经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执行异议【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案外人依照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即2012年修正后《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本题中,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实际上是反对案外人丙银行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因此,丙银行应当以申请执行人甲公司和被执行人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本题正确答案为D,A、B、C三选项说法错误。
红光公司起诉蓝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受理后,蓝光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A市中级法院管辖。B区法院裁定驳回蓝光公司异议,蓝光公司提起上诉。此时,红光公司向B区法院申请撤诉,获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本题中,蓝光公司对于B区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而红光公司向B区法院撤回起诉,因此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二审法院即不再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进行审查。本题应当选D。
共用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请回答91-93题。
【考点】违约金;定金责任【详解】《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只能选择使用,选项AB错误。《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题中合同总价为100万,其定金应为20万,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违约金【详解】《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据此,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乙公司对自己的权利有选择权,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
【考点】合同的履行【详解】《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甲乙公司约定由债务人甲公司向第三人丙公司履行债务,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但乙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共用题干
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销部分租金。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考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详解】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本题中,甲、乙两人并未要求丙支付利息,一审法院却主动判决丙支付利息,这是对甲、乙两人处分权利的侵犯,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A选项正确,应选。辩论原则也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有权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有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本题中,一审法院就当事人未提出的事项作出判决,侵犯了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辩论的权利,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B选项正确,应选。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本题中,一审法院并没有违反这一原则,C选项错误,不应选。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题并不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并不涉及对同等原则的违背,D选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司法部所给答案为A,值得商榷。
【考点】上诉程序中当事人的确定【详解】《民诉意见》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本题中,双方当事人甲、乙、丙三人都提出了上诉,因此,三人都应当成为上诉人。D选项正确,应选,A、B、C三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二审裁判【详解】《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题中,甲在上诉中提出的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的请求属于增加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一请求,二审法院不能直接改判,也不能发回重审,而应当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A、B两项说法都是错误的,不应选,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甲和乙在一审程序中为必要共同原告,甲在上诉中提出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时,应当征得共同所有人乙的同意,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D。【陷阱】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时,二审法院不能直接改判,也不能发回重审,而应当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需要注意的是,独立的诉讼请求指的是不同于在一审法院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请求,若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了与一审请求相同或者相似的诉讼请求,比如请求增加赔偿的数额,就不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非独立诉讼请求在二审中原则上是不允许提出的。
【考点】二审中的反诉【详解】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活动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反请求。提出反诉应符合五个条件:第一,提出反诉的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第二,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须与本诉有牵连;第三,反诉的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销本诉的请求;第四,反诉的提起必须是在本诉起诉以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第五,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本题中,丙提出用房屋修缮款抵销租金的请求,构成了反诉,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本题中二审法院正确的处理办法是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另行起诉。D选项正确,应选,A、B、C三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
共用题干
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销部分租金。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考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详解】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本题中,甲、乙两人并未要求丙支付利息,一审法院却主动判决丙支付利息,这是对甲、乙两人处分权利的侵犯,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A选项正确,应选。辩论原则也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有权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有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本题中,一审法院就当事人未提出的事项作出判决,侵犯了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辩论的权利,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B选项正确,应选。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本题中,一审法院并没有违反这一原则,C选项错误,不应选。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题并不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并不涉及对同等原则的违背,D选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司法部所给答案为A,值得商榷。
【考点】上诉程序中当事人的确定【详解】《民诉意见》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本题中,双方当事人甲、乙、丙三人都提出了上诉,因此,三人都应当成为上诉人。D选项正确,应选,A、B、C三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二审裁判【详解】《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题中,甲在上诉中提出的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的请求属于增加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一请求,二审法院不能直接改判,也不能发回重审,而应当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A、B两项说法都是错误的,不应选,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甲和乙在一审程序中为必要共同原告,甲在上诉中提出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时,应当征得共同所有人乙的同意,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D。【陷阱】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时,二审法院不能直接改判,也不能发回重审,而应当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需要注意的是,独立的诉讼请求指的是不同于在一审法院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请求,若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了与一审请求相同或者相似的诉讼请求,比如请求增加赔偿的数额,就不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非独立诉讼请求在二审中原则上是不允许提出的。
【考点】二审中的反诉【详解】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活动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反请求。提出反诉应符合五个条件:第一,提出反诉的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第二,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须与本诉有牵连;第三,反诉的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销本诉的请求;第四,反诉的提起必须是在本诉起诉以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第五,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本题中,丙提出用房屋修缮款抵销租金的请求,构成了反诉,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本题中二审法院正确的处理办法是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另行起诉。D选项正确,应选,A、B、C三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
共用题干
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销部分租金。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考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详解】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本题中,甲、乙两人并未要求丙支付利息,一审法院却主动判决丙支付利息,这是对甲、乙两人处分权利的侵犯,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A选项正确,应选。辩论原则也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有权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有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本题中,一审法院就当事人未提出的事项作出判决,侵犯了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辩论的权利,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B选项正确,应选。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本题中,一审法院并没有违反这一原则,C选项错误,不应选。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题并不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并不涉及对同等原则的违背,D选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司法部所给答案为A,值得商榷。
【考点】上诉程序中当事人的确定【详解】《民诉意见》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本题中,双方当事人甲、乙、丙三人都提出了上诉,因此,三人都应当成为上诉人。D选项正确,应选,A、B、C三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二审裁判【详解】《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题中,甲在上诉中提出的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的请求属于增加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一请求,二审法院不能直接改判,也不能发回重审,而应当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A、B两项说法都是错误的,不应选,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甲和乙在一审程序中为必要共同原告,甲在上诉中提出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时,应当征得共同所有人乙的同意,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D。【陷阱】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时,二审法院不能直接改判,也不能发回重审,而应当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需要注意的是,独立的诉讼请求指的是不同于在一审法院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请求,若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了与一审请求相同或者相似的诉讼请求,比如请求增加赔偿的数额,就不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非独立诉讼请求在二审中原则上是不允许提出的。
【考点】二审中的反诉【详解】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活动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反请求。提出反诉应符合五个条件:第一,提出反诉的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第二,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须与本诉有牵连;第三,反诉的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销本诉的请求;第四,反诉的提起必须是在本诉起诉以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第五,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本题中,丙提出用房屋修缮款抵销租金的请求,构成了反诉,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本题中二审法院正确的处理办法是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另行起诉。D选项正确,应选,A、B、C三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
甲公司聘请乙专职从事汽车发动机节油技术开发。因开发进度没有达到甲公司的要求,甲公司减少了给乙的开发经费。乙于2007年3月辞职到丙公司,获得了更高的薪酬和更多的开发经费。2008年1月,乙成功开发了一种新型汽车节油装置技术。关于该技术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本题考查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乙在甲公司工作期间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公司,这是显而易见的。本题的关键点是,当乙于2007年3月辞职到丙公司,并在2008年1月开发了一种新型汽车节油装置技术,此时这项技术的权利归属问题。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1款规定,《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乙从2007年3月辞职到丙公司,距离2008年1月开发出节油装置技术并未满1年。因此,乙的此项发明创造仍然是执行甲公司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公司所有。故B、C、D项错误,应选。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在某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据下列哪些情形可享有优先权?( )
本题主要考查商标的优先权。 《商标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由法条直接得出,A、B、C项内容表述正确,当选。
甲影视公司将其摄制的电影《愿者上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乙网站,乙网站采取技术措施防范未经许可免费播放或下载该影片。丙网站开发出专门规避乙网站技术防范软件,供网民在丙网站免费下载使用,学生丁利用该软件免费下载了《愿者上钩》供个人观看。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本题主要考查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技术措施的保护。 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技术措施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丙网站提供规避乙网站技术防范软件构成帮助侵权,故A项正确。
学生丁利用该软件免费下载了《愿者上钩》供个人观看,侵犯了著作权,故B项正确。甲公司向乙网站转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项著作财产权。甲公司的著作权人主体资格并不因一项著作财产权的转让而丧失。故C项内容错误,不应选。
乙网站通过受让取得了电影《愿者上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对于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乙网站有权不经甲公司同意以自己名义起诉侵权行为人。故D项内容正确,应选。
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派遣搬运工。搬运工丙脾气暴躁常与人争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一天,乙公司安排丙为顾客丁免费搬运电视机,丙与丁发生激烈争吵故意摔坏电视机。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考点】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详解】《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对被派遣工作人员丙造成第三人的损害,应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劳务派遣单位甲公司也有过错,应承担补充责任。因此,选项ABCD错误,注意B说法反了。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制度?
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题干中,一审只提到了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而一审的判决也仅仅只是对王某要求解决的婚姻关系问题作了判决。但是,二审判决却处理了三个问题:判决离婚,判决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这就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应限定于原告诉讼请求之范围内,这是处分原则的要求。二审超裁的行为违反了处分原则,故A选项正确。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是一审判决没有处理的问题,二审直接进行了判决,根据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不能再上诉救济,二审判决违反了两审终审制,故C选项正确。前述已经指出,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二审法院违反两审终审制,通过一次审理就作出了终审判决,也就意味着当事人丧失了一次辩论机会,故B选项正确。题干不涉及回避制度,故D选项错误。
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无权代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效力待定【详解】《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题中,刘某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货款的行为没有取得王某的同意,应为无权代理,选项A正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据此,构成无因管理要求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本题中,张某感到有利可图并没有告知王某的行为表明其不具有为王某利益的意思,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选项B错误。《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构成不当得利要求一方受益,一方受损,本题中,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时仍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货款,形式上不存在张某受益,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据此,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因此,张某行为属于效力待定,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D。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咨询律师。关于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民法典》第19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据此,选项 A正确。
《民法典》第 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据此,选项B 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一 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 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 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 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据此,选项 C错误。
《民法典》第 192条规 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 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 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 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据此,选项 D正确。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己所有,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物权的取得原因;抵押权的设立【详解】《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的裁决书已经生效,根据前述规定,房屋应归乙所有,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185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据此,抵押合同的生效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题中,尚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尚未设立,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物权的保护方法【详解】《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老马占有本属于小贝的足球,小贝对老马享有返还原物的物权请求权,选项A正确。根据前述规定,享有物权请求权以所有物存在为前提,本题中老马所有的花瓶已被损坏,老马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只能对小贝行使损害赔偿的债权请求权,因此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本题中,小贝虽然造成老马的损失,但老马只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非法占有小贝的足球,因此老马不能取得留置权,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民法典》第33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据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采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无须公示(交付或登记),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333条第二款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对已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故C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334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根据此条规定的精神,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后,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让与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效力。但已经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变更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变更登记与登记造册并不相同。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
某农村养殖户为扩大规模向银行借款,欲以其财产设立浮动抵押。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财团抵押【详解】《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据此,该养殖户可将存栏的养殖物作为抵押财产,选项A正确。根据该条规定,如该养殖户借款到期未还,抵押财产自借款到期时确定,故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据此,本题中的抵押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部门,选项B错误。根据前述条款,抵押登记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选项C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D。
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08年12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物,双方约定2009年1月1日付款。2008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债权让与【详解】《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乙丙之间债权让与应在乙丙双方达成协议时生效,即2008年10月1日生效,选项A正确;乙丙之间债权让与对于债务人甲应从乙通知之日起生效,即2008年10月15日生效,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入主张抵销。”本题中,债务人甲对让与人乙享有50万债权,并且债务人甲的50万债权对让与人乙对甲享有的300万债权后到期,债务人甲不可以对受让人丙主张抵销50万,选项C错误。《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题中,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乙转让债权后,丁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
甲对乙享有2006年8月10日到期的六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乙对丙享有五万元债权,清偿期已届满七个月,但乙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乙对丁还享有五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乙去世,无其它遗产,遗嘱中将上述十万元的债权赠与戊。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债权让与【详解】《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对于损害债权人甲债权实现的行为,甲有权请求撤销,故选项A正确。本题中,《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据此,甲对于乙对丙享有的五万元债权,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丙向自己清偿,选项B正确;乙对丁还享有五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专属于乙自身的债权,甲不能就此行使代位权,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据此,如甲行使代位权胜诉,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都应该由丙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故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
甲公司将一工程发包给乙建筑公司,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丙公司又将其中一部分分包给丁建筑公司。后丁公司因工作失误致使工程不合格,甲公司欲索赔。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建设工程合同【详解】《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根据该条规定,总承包人乙公司,经发包人甲公司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丙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有效,故选项A错误。第三人丙公司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乙公司向发包人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丙公司有权对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分包人丁公司追偿,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据此,发包人甲公司有权要求实际施工人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据此,法院可收缴丙公司由于分包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甲委托乙寄售行以该行名义将甲的一台仪器以3,000元出售,除酬金外双方对其它事项未作约定。其后,乙将该仪器以3,500元卖给了丙,为此乙多支付费用100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行纪合同【详解】《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题中,甲委托乙寄售行以该行名义出售仪器,应属行纪合同,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418条第2款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据此,高于约定价格卖得的500元收益应归属于委托人甲,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若仪器出现质量问题,应由行纪人乙承担责任,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行纪人乙处理委托事务多支出的100元费用,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由行纪人自己负担,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知识点: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问题(1)保管合同原则上是有偿合同,也可能是无偿合同;(2)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A错。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问题(1)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另有约定除外)。(2)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B错。
任意解除权问题即保管物的提取:(1)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可任意解除合同,随时领取保管物;(2)仓储合同中,不定期仓储合同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有任意解除权,可随时提取仓储物;(3)小结:①“寄存人和存货人均有权随时提取保管物或仓储物而无须承担责任”,“无须承担责任”表述错误,②另外,司法部解析原文:“C项一方面表述过于绝对,另一方面对于仓储合同而言,如果仓单不再为存货人持有,则存货人不再享有提货权,因此C项表述错误。”故C错。
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1)保管合同中,无偿保管之保管人就重大过失负责任,有偿保管合同就一般过错负责任;(2)仓储合同中,保管人负过错责任;(3)小结: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过错责任,其中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仅对重大过失负责。D错。
甲乙丙三人合作开发一项技术,合同中未约定权利归属。该项技术开发完成后,甲、丙想要申请专利,而乙主张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考点】技术开发合同【详解】《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据此,乙作为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甲丙作为其他各方均不得申请专利,选项A正确,选项BC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甲、乙因离婚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实为共同财产而以甲的名义对丙合伙企业的投资。诉讼中,甲、乙经协商,甲同意将其在丙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法院对此作出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离婚时的财产处理【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据此,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乙才能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选项A错误。根据前述条款,选项BC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郭大爷病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详解】《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题中,甲作为被继承人郭大爷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代位继承,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选项A正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3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题中,丧偶女婿乙对岳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可以多分遗产,选项B正确。《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丙为无抚养关系的继子,不能作为继承人分配遗产,选项C正确。《继承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题中,养子丁作为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给予适当照顾,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女青年牛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词犀利而受到观众关注,一时应者如云。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首次披露牛某的曾用名、儿时相片、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有人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关于网民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 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本 题中,并没有侵犯牛某的姓名权,选项 A错误。《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 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 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 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 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 像。”本题中,网站未经牛某的同意,擅自公开其肖 像,侵犯了牛某的肖像权。选项 B正确。《民法典》 第 1025条规定: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 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 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本题 中,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选项 D正确。 《民法典》第 1032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 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 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本题中,网站首次披露牛某 的曾用名、儿时相片、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个人信息, 应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选项C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 BCD。
张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侵权损害赔偿【详解】《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据此,公民张某享有健康权,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影响了张某身体完整和健康,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且因术后感染死亡则侵犯其生命权,因此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据此,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本题中,张某已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据此,张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甲乙等六位股东各出资30万元于2004年2月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五年来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但为了扩大再生产一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2009年股东会上,乙提议进行利润分配,但股东会仍然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考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则【详解】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因此股东会有权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而本题题干所述情况并不符合该款规定,故选项B错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规定在《公司法》第75条中,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故选项C正确。另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应选ABD。【陷阱】股东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权利,但该项权利是一种请求权,是否分配利润的最终决定权在股东会。但《公司法》为保护股东的投资收益,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不分配利润情况下退出公司的权利,即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但必须满足几个条件:(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2)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3)该股东必须在股东会审议决定不分配公司利润时投反对票。另外,股东因公司不分配利润而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权利仅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并不适用。
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的5%转让给第三人丁,丁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甲、乙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考点】股东出资责任【详解】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公司成立后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丙应当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而丁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通过受让股权成为股东的,因而不必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至于丙是否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仅限于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的情形,这与本题题干中所述情况不符。因此,丙无须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选项BD错误。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公司法》规定?
【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详解】根据《公司法》第79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故选项A正确。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根据《公司法》第88条第2款的规定,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认为是合伙关系,因此,发起人之间纠纷的解决也要同时适用《合同法》和《公司法》,选项B和D正确。笔者认为,根据《公司法》第8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两相比较即可得出结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一次足额缴纳出资。因此,选项C应当也是正确的,这里与参考答案有些出入。
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张某经其他两个合伙人——李某和王某同意后,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选项A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B认为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因而是错误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故选项C正确。选项D混淆了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之间的关系,李某和王某对张某个人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是错误选项。故本题应选AC。【陷阱】本题的考点主要是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考生要总结《合伙企业法》中哪些行为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实施,并且要注意这种一致同意是否附加了“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的措辞。
关于商事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本题考查商事登记。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可见,A项正确,当选。《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180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依据前述第180条第(4)项以及第183条之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并没有立即丧失主体资格,应当先进行清算,清算后要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之后才丧失主体资格,故B项错误,不当选;同样,依据前述第181条第(3)项以及第183条之规定,可知一般情况下企业未经清算的,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解决,不能办理注销登记,但是公司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情形却并不需要成立亲清算组进行清算,因为依据《公司法》第174条、第176条之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司被新设合并或者被新设分立之后的债务承担的情形下,因公司合并分立导致的公司解散即无需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可见,企业改变经营范围应办理变更登记,C项正确,当选。
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消灭【详解】票据的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在本题中,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产生票据关系的原因,甲是否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是票据原因关系履行与否的问题,其不得作为银行拒绝支付票据金额的理由,故选项A正确。根据《票据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另根据《票据法》第93条的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因此,如果银行拒付,甲可以向支票的出票人乙行使追索权。另外,甲和乙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甲当然有权利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无论是根据票据关系还是根据票据原因关系,甲都可以有选择地行使相应的权利。故选项C正确。在支票遗失的情况下,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票据遗失并不导致票据权利消灭,只是需要采取保全程序,选项D错误。选项B是关于票据抗辩的。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的甲和乙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甲、乙之间是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同时,乙作为出票人也是票据债务人,而甲是持票人,故作为票据债务人的乙可以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为由拒付票据金额。因此,选项B应当是正确的。只是实践中,能否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不完全取决于房屋买卖的当事人,参考答案认为B项错误,似乎也是以此为依据,但理由有些牵强。【陷阱】无因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因此要注意区分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另外,票据基础关系虽然并不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使,但在形成这种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还是产生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受到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
2007年7月,陈某为其母投保人身保险时,为不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承保年龄,在申报被保险人年龄时故意少报了二岁。2009年9月保险公司发现了此情形。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详解】根据《保险法》第32条第1、2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16条第3款、第6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题中,投保人陈某为其母投保人身保险时,为不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承保年龄,在申报被保险人年龄时故意少报了2岁,但保险公司2年后才发现此情形。因此,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但其可以要求投保人补交少交的保险费。综上,本题应选BD。【陷阱】新旧保险法关于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的规定稍有差异,除了措辞和语序等之外,还增加了一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即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甲为其妻乙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其子丙为受益人。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详解】根据《保险法》第39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选项A正确。保险代位求偿权仅限于财产保险合同,本题中的意外伤害保险并不适用,故选项B错误。根据《保险法》第41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被保险人乙变更受益人时无须投保人甲同意,选项C正确。根据《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选项D正确。【陷阱】人身保险合同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规则因指定和变更主体的不同而不同,只有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才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破产宣告是破产和解或重整失败之后的程序,一旦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管理人就开始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并启动破产清偿程序。因此,选项A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 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两款规定对比可以发现,申请和解的权利仅有债务人才享有,故选项B正确。根据《企业 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 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 规定进行重整。因此,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 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选项 C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由此可见,重整的最终决定权在法院,重整并非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选项D错误。【陷阱】关于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申请的提出者,要注意:只有债务人有权提出上述三项申请;而债权人可以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项申请。另外,破产清算与重整的适用条件是不同的,重整时增加了“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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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审理继承纠纷上诉案时,发现一审判决遗漏另一继承人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二审程序;当事人的确定【详解】《民诉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本题中,二审法院在发现一审判决遗漏另一继承人甲之后,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而不能依职权直接改判。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甲作为继承人之一,其在诉讼中应当作为本案的共同原告,而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D。
关于仲裁调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仲裁调解【详解】《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A选项正确,应选。仲裁庭可以对事实清楚的案件进行调解,但前提是需要获得当事人的同意,仲裁庭不得依职权进行调解,故B选项错误,不应选。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D选项正确,应选。《仲裁法》第52条第1款、第2款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而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C选项表述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D。
关于再审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再审程序【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处理。第5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3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140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根据前述规定可以发现,再审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诉讼请求,只有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下才可以允许增加诉讼请求,因此B选项这一说法是错误的,不选。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可知D选项也是正确的,应选。这里需要着重说明的是A选项,在再审中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再审适用二审程序时,此时若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则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二是再审适用一审程序时,此时若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提出反诉,则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可以合并审理。因此,A选项说法也不正确,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D。
周某与某书店因十几本工具书损毁发生纠纷,书店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被损毁图书以证明遭受的损失。关于本案被损毁图书,属于下列哪些类型的证据?
【考点】证据的分类【详解】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单独一个直接证据可以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以直接证明的方式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间接证据,是指那些本身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以推论的方式即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本题中,被损毁的图书本身即可直接证明书店所遭受的损失,而不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加以证明,因此,被损毁的图书在本题中属于直接证据,A选项应选,B选项不应选。书证和物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物体,但在本质上却不相同:书证是记载和反映具有某种思想或者行为内容的物体;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格、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物体,它并不具有思想内容。本题中,被损毁的图书是以其受损的外部形状,而不是以其思想内容来实现证明功能的,因此,本题中,被损毁的图书应当是物证,而非书证,D选项应选,C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D。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合同履行地B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与诉讼的关系【详解】《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仲裁协议是无效的,因此,该争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享有管辖权。故A选项正确,应选,D选项错误,不应选。如甲公司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则根据《仲裁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A仲裁委员会可以对该案进行仲裁,故C选项正确,应选。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此,B选项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住所位于我国A市B区的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我国M市N区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美国乙公司在我国C市D区设有代表处。甲公司因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涉外民事诉讼【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M市N区作为合同签订地,其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A选项正确,应选。C市D区作为美国乙公司的代表机构住所地,其法院对本案也享有管辖权,B选项正确,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因此,法院向乙公司送达时,可向乙公司设在C市D区的代表处送达,C选项正确,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但甲公司住所地在我国A市B区,不适用上述规定,应适用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的15日上诉期,故D选项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甲公司因与乙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某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解除双方合同,还裁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六万元。关于本案的仲裁裁决,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仲裁裁决【详解】《仲裁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本题中,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的请求范围,乙公司可申请撤销超出甲公司请求部分的裁决,A选项正确,应选。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乙公司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超出甲公司请求部分的仲裁裁决,D选项正确,应选。但在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的裁决未被撤销或不予执行之前,乙公司不可以就该超出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故B选项不正确,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D。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原公布答案为ABC,正确答案为AB)【考点】简易程序【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上述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并未规定需经法院同意这一条件。因此,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五)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选项B正确,应选。第18条规定,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因此,在简易程序中,法院可以口头方式传唤当事人出庭,C选项正确,应选。第21条规定,开庭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但并非法院可不开庭迳行判决。D选项不正确,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C。
关于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原公布答案AB,正确答案:A)【考点】支付令【详解】《民诉意见》第220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A选项正确,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内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因此,债务人的异议理由应当由法院进行审查,B项不正确。《民诉意见》第22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但债务人若在法定期间向本院起诉,应视为对债务提出争议。C选项不正确,不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D选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关于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对下列哪些事项可享有异议权?
【考点】执行异议【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A选项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B选项应选。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归属的异议权只属于案外人,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并不享有此项权利,故C选项不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法律并未赋予当事人对于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中止裁定提出异议的权利,故D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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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请回答91-93题。
【考点】违约金;定金责任【详解】《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只能选择使用,选项AB错误。《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题中合同总价为100万,其定金应为20万,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违约金【详解】《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据此,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乙公司对自己的权利有选择权,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
【考点】合同的履行【详解】《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甲乙公司约定由债务人甲公司向第三人丙公司履行债务,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但乙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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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请回答91-93题。
【考点】违约金;定金责任【详解】《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只能选择使用,选项AB错误。《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题中合同总价为100万,其定金应为20万,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违约金【详解】《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据此,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乙公司对自己的权利有选择权,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
【考点】合同的履行【详解】《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甲乙公司约定由债务人甲公司向第三人丙公司履行债务,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但乙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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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请回答94-96题。
【考点】母公司与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A项不符合子公司的独立性特征,是错误的,而B项是正确的。另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故选项C正确。根据《公司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作为子公司的一人公司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选项D正确。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子公司属于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这类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故A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条所限定的仅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但本题题干中的投资主体是甲公司,故选项B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项中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以及D项中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公司的经营范围,这两项规定都是违反子公司的独立性特征的,因此是错误选项。
【考点】母公司与子公司【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子公司所有,当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作为唯一股东的甲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股东有限责任的内涵),而不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且,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诉讼活动。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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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请回答94-96题。
【考点】母公司与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A项不符合子公司的独立性特征,是错误的,而B项是正确的。另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故选项C正确。根据《公司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作为子公司的一人公司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选项D正确。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子公司属于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这类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故A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条所限定的仅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但本题题干中的投资主体是甲公司,故选项B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项中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以及D项中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公司的经营范围,这两项规定都是违反子公司的独立性特征的,因此是错误选项。
【考点】母公司与子公司【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子公司所有,当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作为唯一股东的甲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股东有限责任的内涵),而不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且,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诉讼活动。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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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请回答94-96题。
【考点】母公司与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A项不符合子公司的独立性特征,是错误的,而B项是正确的。另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故选项C正确。根据《公司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作为子公司的一人公司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选项D正确。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子公司属于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这类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故A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条所限定的仅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但本题题干中的投资主体是甲公司,故选项B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项中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以及D项中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公司的经营范围,这两项规定都是违反子公司的独立性特征的,因此是错误选项。
【考点】母公司与子公司【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子公司所有,当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作为唯一股东的甲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股东有限责任的内涵),而不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且,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诉讼活动。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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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销部分租金。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考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详解】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本题中,甲、乙两人并未要求丙支付利息,一审法院却主动判决丙支付利息,这是对甲、乙两人处分权利的侵犯,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A选项正确,应选。辩论原则也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有权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有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本题中,一审法院就当事人未提出的事项作出判决,侵犯了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辩论的权利,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B选项正确,应选。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本题中,一审法院并没有违反这一原则,C选项错误,不应选。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题并不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并不涉及对同等原则的违背,D选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司法部所给答案为A,值得商榷。
【考点】上诉程序中当事人的确定【详解】《民诉意见》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本题中,双方当事人甲、乙、丙三人都提出了上诉,因此,三人都应当成为上诉人。D选项正确,应选,A、B、C三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二审裁判【详解】《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题中,甲在上诉中提出的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的请求属于增加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一请求,二审法院不能直接改判,也不能发回重审,而应当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A、B两项说法都是错误的,不应选,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甲和乙在一审程序中为必要共同原告,甲在上诉中提出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时,应当征得共同所有人乙的同意,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D。【陷阱】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时,二审法院不能直接改判,也不能发回重审,而应当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需要注意的是,独立的诉讼请求指的是不同于在一审法院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请求,若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了与一审请求相同或者相似的诉讼请求,比如请求增加赔偿的数额,就不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非独立诉讼请求在二审中原则上是不允许提出的。
【考点】二审中的反诉【详解】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活动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反请求。提出反诉应符合五个条件:第一,提出反诉的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第二,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须与本诉有牵连;第三,反诉的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销本诉的请求;第四,反诉的提起必须是在本诉起诉以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第五,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本题中,丙提出用房屋修缮款抵销租金的请求,构成了反诉,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本题中二审法院正确的处理办法是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另行起诉。D选项正确,应选,A、B、C三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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