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九万元。3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题中,甲乙签订的是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是双务合同,甲负有先履行义务,乙负有后履行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后履行义务人乙明确表示因濒临破产无力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甲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向乙主张违约责任。因此C项正确。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考点】权利质权的标的【详解】权利质押制度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清偿,将其除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设定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权利以拍卖、变卖、转让、兑现、使用等方式实现其债权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据此,选项ABC均为权利质权的标的,选项D应为抵押权而非权利质权的标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
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某医院未经朴某同意,将其作为医院美容专家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朴某照片和简介,且将朴某名字和简介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 片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民法典》1014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医院的行为属于盗用朴某的姓名,侵犯了其姓名权。《民法典》第101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医院未经朴某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1031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侵犯荣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a)非法剥夺他人荣誉,行为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b)非法侵占他人荣誉;(c)严重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以及严重侵害荣誉精神利益的行为(例如当众摘人荣誉牌匾、证书、公开发表言论诋毁他人荣誉);(d)拒发权利人依照荣誉应得的物质利益(如扣发奖金);(e)侵害荣誉物质利益的行为(如故意毁坏奖杯、奖品、奖章、证书等)。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①《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据此,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工作人员即使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亦不承担连带责任。②本题中,丙、丁打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雇主乙指示和授权的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执行工作任务(为雇主乙谋取利益),应认定为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丙、丁对甲的损害持故意态度,但因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致甲损害,应由乙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故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D选项。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安全保障义务【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0条也规定,在校外第三人侵权时,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未尽管理职责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比,该条将保护对象从未成年人扩大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小贩刘某将李某打伤,系直接侵权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班主任的张某未跟进照顾学生也有过错,故学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D。
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债的分类【详解】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本题中一套住房或者是一辆宝马轿车都是已经确定下来的标的物,故选项A错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本题中甲乙间债之标的由乙选择确定。故选项B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连带之债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本题中债权人、债务人均为一人,甲乙间债之关系并非连带之债。故选项C错误。劳务之债属于债的一种,是以劳务人提供的劳务为标的的债。本题中甲乙债之关系的标的为物,故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B。
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选项A说法正确。只有重大涉外案件才由中级法院管辖,选项B的说法错误。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选项C的说法错误。最高法院管辖两类民事案件,一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选项D错误。
甲创作的一篇杂文,发表后引起较大轰动。该杂文被多家报刊、网站无偿转载。乙将该杂文译成法文,丙将之译成维文,均在国内出版,未征得甲的同意,也未支付报酬。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
【考点】合理使用【详解】《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报刊和网站以无偿的方式转载作品已侵犯甲获取报酬的权利,故选项A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5)项的规定,翻译权也属于著作权的内容之一,乙擅自翻译甲的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本题中乙的行为构成侵权,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故选项BC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D。
甲、乙、丙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甲欲对外转让其股份,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登记机关的股东登记及其效力【详解】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题中即是书面通知乙、丙并征求其意见,故A项正确。另根据第72条第3款的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即必须与其他股权受让人处于同等条件下,B项过于绝对,错误。C项认为“受让人应当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公司”,实际上否定了股权转让乃是股东个人的权利,故错误。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但登记仅仅起到对抗第三人的作用,并不具有确认股东资格的作用,这从《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故选项D错误。
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民事权利【详解】选项A中,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中,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显然不属于绝对权,而属于相对权,即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因此,选项B错误。选项C中,甲因遭乙饲养的狗咬伤而取得对乙的赔偿请求权,甲乙双方形成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甲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选项C正确。选项D中,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而非否认对方的权利,乙拒绝赔偿在性质上为行使否认权。因此选项D错误。正确答案应当是C。
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因此,李南和张西为合伙人。正确答案应当是C。选项D中,根据上述《民通意见》第48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对外部无效,对外仍需承担连带责任,但该字据在合伙内部是有效的。因此选项D错误。
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①将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他人,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概括承受分为约定承受和法定承受。(a)约定承受。《民法典》第555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可见,约定承受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b)法定承受。法定承受的特点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移转无须经过对方的同意。法定承受主要有四种:第一,继承;第二,企业合并与分立;第三,买卖不破租赁;第四,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②《民法典》第67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关于企业合并与分立时合同权利和义务法定承受的规定。本题中,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只要没有与甲公司的债权人作出特别约定,乙、丙应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本题惟一正确的答案是A选项。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
【考点】无权代理【详解】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选项A中,甲冒用乙的名义将稿酬据为己有,并没有直接归属本人乙所有,故甲的行为是侵权而非无权代理。选项C中刘某并没有以委托人周某的名义行事,也不符合无权代理要件。《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故选项B的情形可能属于表见代理,其代理行为有效,也可能属于表见代表,因此选项B错误。选项D中关某以李某名义代收物品、代为支付货款,但未得到李某的授权,构成无权代理。故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D。【陷阱】无权代理,具备代理行为其他成立要件,仅仅缺代理权而已。因此构成无权代理必须具备有权代理的表象,据此构成无权代理的要件为:一是以本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二是直接对于本人发生效力,三是没有代理权。
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下列哪一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断【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据此,选项ABC正确,选项D中对方当事人应在国家级或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故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
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①《民法典》第15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②本题中,甲、乙的赠与合同附解除条件。即约定受赠人乙将藏书转让给第三人为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赠与合同失效。解除条件成就之前,赠与合同有效。
③《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约定的解除条件未成就,甲、乙间的赠与合同持续有效,甲已经交付了藏书,乙已经取得藏书的所有权。故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D选项。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①《民法典》第221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②预告登记的效力有二:(a)不动产所有人的处分权因预告登记受到限制,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不得处分该不动产,处分的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b)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不动产债权具有排他效力。
③《民法典》第221条的规定进一步体现了《民法典》第215条规定的区分原则。即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只是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并不因此影响处分合同的效力。具体到本题而言,甲与银行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但不能发生抵押权设立的法律效果(办理了抵押登记也不行!)。故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C选项。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①法定解除权分为两种:(a)一般法定解除权,规定在《民法典》第563条,其特点在于适用于所有的合同,且解除权成立的条件比较严格。(b)特殊法定解除权,规定在《民法典》分篇或其他法律的诸多之处,其特点在于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解除权成立的条件比较宽松。
②任意解除权,是特殊法定解除权的一种,即解除权人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任意解除权有三个特点:(a)解除无须理由。解除权人解除合同无须任何条件,想解除就解除;(b)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与情形;(c)解除须付出代价。因任意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解除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民法典》还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③《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是关于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的规定。任意撤销权不同于任意解除权。首先,其法律效果不同,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具有溯及力,赠与合同自成立时失去效力;但是,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不一定具有溯及力(对继续性合同不具有溯及力,仅对非继续性合同具有溯及力)。其次,行使的时机不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须在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之前才能行使;相反,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没有这个时间上的限制。此外,《民法典》第666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是关于赠与人法定解除权(又被称为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的规定。这个解除权的成立具有严格的限制,显然不属于任意解除权。综上,A选项错误。
④《民法典》第787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加工承揽合同中,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是定作人,而非承揽人,故B选项错误。
⑤《民法典》第899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可见,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定保管期限,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约定了保管期限的,保管人就没有任意解除权了,故C选项正确。
⑥《民法典》第933条赋予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以任意解除权。但没有法律规定赋予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以任意解除权,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详解】《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题中,李某虽有为自己的初衷,但其行为的直接目的在于为张某修缮房屋,故有为他人利益的主观目的,故选项A错误。无因管理重在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至于管理的效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故选项B错误。本题中,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根据前述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管理费用,故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C。【陷阱】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他人管理事务的事实(2)由此所生之债为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客观上管理了别人的事务;(3)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的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符合以上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构成无因管理,对于无因管理的效果而言,即使管理无效果,甚至是负效果,也不影响无因管理的定性。无因管理的效力:为被管理人利益而遭受的损失,花费的必要费用,欠的必要债务,都由被管理人承担,但不能要求劳务费、报酬。
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乙的牛丢失,被甲拾得,乙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根据民法典,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之返还财产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未登记的动产物权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本题,乙的牛丢失两年多,仍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故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317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必要费用”,指维持遗失物的存在必须支出的费用。本题中,该牛因为给甲耕田劳累过度而生病,甲花费的300元治病费用就不属于“为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得请求乙补偿。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无民事行为能力【详解】《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本题中的作品《隐形翅膀》由小刘创作,著作权人应为小刘,故选项A和B错误。《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根据前述规定,小刘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其小说网络传播权转让事务。故选项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C。
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考点】软件复制品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详解】《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选项B中李某明知是盗版软件而购买并安装使用,已违反前述规定,构成侵权,故选项B正确。选项ACD中,刘某、五湖公司和四海公司均非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只是侵权产品的使用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的规定,前述主体不构成侵权。本题正确答案为B。
黑土公司获得一种新型药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后,发现市场上有大量白云公司制造的该种新型药品出售,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白云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依据新修改《专利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原答案为C,正确答案应为AC)【考点】专利侵权行为【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A项表述过于绝对,故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在2013年经过修正,增加了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因此答案出现变化。《专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据此,本题中证明责任应由白云公司来承担,故选项B正确。《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据此,法院并没有告知白云公司另行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义务,故选项C错误。《专利法》第65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选项D正确。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AC。
甲创作并出版的经典童话《大灰狼》超过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后,乙将“大灰狼”文字及图形申请注册在“书籍”等商品类别上并获准注册。丙出版社随后未经甲和乙同意出版了甲的《大灰狼》童话,并使用了“大灰狼”文字及图形,但署名为另一著名歌星丁,丁对此并不知情。关于丙出版社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考点】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商标侵权行为;姓名权【详解】《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复制权属于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第21条规定,复制权超过保护期后不再予以保护。因此选项A错误。《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署名权属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第20条规定,作品署名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故丙出版社侵犯了甲的署名权,故选项B正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1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本题中,丙公司未经丁的许可、盗用了丁的姓名,侵犯了丁的姓名权,故选项C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本题中,丙出版社擅自使用乙的注册商标构成了对乙商标权的侵犯,故选项D正确。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无效婚姻【详解】《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据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据此,选项C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B。
甲、乙结婚的第10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夫妻财产关系【详解】《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此,该房屋系甲个人财产。故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选项A、D错误。《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房屋租金为甲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故为夫妻共同财产,选项B正确。本题正确选项应当是B。
甲生前曾多次表示要将自己尚未发表的书稿赠送给乙,但一直未交付。后甲立遗嘱由丙继承全部遗产,但甲临终前又将该书稿赠与丁并立即交付。该书稿的发表权应由谁行使?
【考点】著作人身权【详解】《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据此,只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才能行使发表权。本题中,乙和丁均非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因此乙和丁不能行使发表权,故选项ACD错误。丙为甲的继承人,根据前述规定,丙可以行使发表权,故选项B正确。
关于股东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详解】《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这也是2007年6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的主要精神。故A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股东资格原则上可以继承,但允许公司章程作出限制,故B项正确。我国《公司法》对非法人组织以及外国人的股东资格均未作出限制,且关于“股东名称”以及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适用都说明,非法人组织和外国自然人是可以成为我国公司股东的,故C、D项错误。
甲是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持有该企业15%的份额。在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甲在合伙期间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一项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
【考点】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0条和第7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选项A中,有限合伙人将自购的机器设备出租给合伙企业使用,这构成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选项C中,有限合伙人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这一般也是允许的。且本题预设了一个前提条件,即“在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故这两项符合法律规定。另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3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选项D完全符合该条规定。B项忽略了有限合伙人的行为限制,即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购买汽车一辆归合伙企业使用就是执行合伙事务,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因本题是选非题,故应选B项。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李某因车祸遇难,生前遗嘱指定16岁的儿子李明为其全部财产继承人。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考点】退伙人死亡时的财产继承与资格转承【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人继承合伙人资格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继承人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二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前一个条件说明,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继承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执行,李明作为李某的遗嘱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李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故A项正确。但李明如想继承李某的合伙人资格,即成为合伙人,则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C选项中的合伙协议设定了条件,而李明现在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其此时不能成为合伙人。综合来看,如果这两个条件均获满足,则死亡之合伙人的继承人就获得了合伙人资格。第50条第2款第(一)项虽然有“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的规定,但继承人愿意成为合伙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构成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置条件,故选项D错误。选项B符合《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3款的规定,即合伙人的继承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本题为选非题,D项为应选项。【陷阱】合伙人死亡后的财产继承和资格继承是分开的。财产继承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法》不予调整;但资格继承必须受制于《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尤其应当注意合伙协议的约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等前置条件。
甲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下列哪一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考点】债务人财产的范围【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两部分: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本题中,甲公司从乙公司租用的一台设备以及甲公司根据代管协议合法占有的委托人丙公司的两处房产,均不属于甲公司的财产,且其负有返还的义务,故该两项错误。至于甲公司购买的一批尚未支付货款的在途货物,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因此,该类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不具有确定性,取决于出卖人是否取回以及管理人是否支付全部价款,故A项错误。C选项中的一处厂房虽然被设定了抵押,但抵押权是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都具有不确定性,将其列入破产财产有利于债务人财产的妥善保管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项。
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程序转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破产程序的基本流程和各程序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5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因此,和解的申请权在债务人,无论谁申请破产清算,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都无权申请和解,A项、D项均错误。但重整与此不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故选项B正确。至于破产清算的申请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提出,并不受重整申请权主体的限制。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B项。【陷阱】本题的陷阱在于和解、重整、清算等破产程序中的申请权主体差异,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其一般规则是:破产清算的申请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且二者的申请资格并不是交错对应的;破产和解的申请权专属于债务人;破产重整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脱离破产申请直接适用,也可以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由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提出。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20台,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当该汇票的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票据抗辩的事由;票据的无因性【详解】根据《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A项中,丙公司与汇票付款人某银行因10万元到期贷款未偿还而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故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故A项正确,当选。而B选项中,票据债务人(甲公司)以持票人(丙公司)的前手(乙公司)交付的电脑质量存在瑕疵为抗辩理由,因选项中未出现“持票人明知”的提示,故应认为此抗辩不成立。C选项完全忽略了票据抗辩的存在,乃错误选项。D选项中,甲公司在签发汇票时签注“以收到货物为付款条件”,违背了票据的无因性。【陷阱】票据抗辩分为对人抗辩和对物抗辩,两种抗辩的适用对象及效力是不同的。对物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如票据欠缺绝对记载事项、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票据权利时效届满而消灭等。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如票据原因关系不合法、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消灭、欠缺等。
丁某于2005年5月为其九周岁的儿子丁海购买一份人身保险。至2008年9月,丁某已支付了三年多的保险费。当年10月,丁海患病住院,因医院误诊误治致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详解】本题涉及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赔偿问题的处理。根据《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首先,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只能由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主张,保险公司无权主张,故B项错误。其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金支付请求以及损害赔偿请求之间没有先后顺序,选项A正确,而C错误。保险金支付请求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当然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获得救济,这是常识,选项D错误。本题应选A项。【陷阱】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除了保险赔偿外,还涉及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如何处理这两种赔偿请求之间的关系,以及这种赔偿请求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及保险人之间的分配,是关键问题。但对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是专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人无权主张。
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内,潘某一家外出,嘱托保姆看家。某日,保姆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潘某家被盗财物价值近5,000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据 《保险法》第 62条的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损害保险标的而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所谓代位求 偿,是指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 的权利。
从本题所述案情来看:保姆为被保险人潘某 的家庭成员;保姆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并非因故意造成保险标的损害,主观要件不符。因此, 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潘某的损失,且在赔偿之后不得向 保姆追偿。本题正确选项应为 A项。
关于证券交易所,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证券交易所【详解】根据《证券法》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A项认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从事业务的盈余和积累的财产可按比例分配给会员,这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是错误的。根据《证券法》第107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因此,关于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的人选,理事会没有选举权,B项错误。根据《证券法》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C项将批准替换为备案,是错误的。根据《证券法》第102条第2款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选项D正确。
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反诉与反驳的区别【详解】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而反驳则是指被告列举事实和理由来否定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拒绝接受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反驳和反诉之间的区别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反诉当事人的地位具有双重性,即一旦本诉的被告提出反诉,本诉当事人的地位就发生变化。本诉的原告变成了反诉的被告,而本诉的被告变成了反诉的原告。而反驳则不会使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无论被告反驳原告的主张,还是原告反驳被告的主张,均不使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2)反诉与反驳提出的要求不同。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在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外,另外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诉讼请求,形成了一个新的诉。而反驳则是被告在原告提出主张的基础上列举事实或理由,否定原告提出的理由和事实,拒绝接受原告的诉讼要求,但这种反驳不会提出新的诉讼主张,不会向本诉的原告主张权利。(3)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反诉不是每个案件都适用,其适用前提是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互相牵连,又各自独立,除此之外,不能适用反诉。而反驳适用一切案件,不论双方的诉讼请求要求是什么,也不论案件的性质,都适用反驳。(4)法律后果不同。反诉因为是新的诉讼请求,因此,一旦反诉成立并且反诉者胜诉,本诉的原告一定要承担责任;即使是本诉的原告撤诉,也不影响法院对反诉的审理,也不影响本诉的原告承担责任。有时,被告反诉请求的数额超过原告本诉请求的数额,而又获得法院支持时,本诉原告最终甚至要反过来向本诉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给付义务。而反驳的当事人如果成功,作为被告来说,只是免去自己的责任,而不能使原告反向承担责任。据此,本题中被告乙公司的主张形成了一个新的诉讼请求,构成了反诉,而不是反驳,故正确答案为A。
刘某习惯每晚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邻居王某认为会招引苍蝇并影响自己出入家门。王某为此与刘某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以保证自家的正常通行和维护环境卫生。关于本案的诉讼标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诉讼标的【详解】诉讼标的是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而请求法院做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请求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具体请求。每一起民事诉讼只能有一个诉讼标的,但当事人根据这一标的可提出若干诉讼请求。本题中,王某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以保证自家的正常通行和维护环境卫生,其诉讼标的只有一个,即原被告之间的相邻关系,D应选。而A、B、C三项内容为原告王某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应选。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
王甲两岁,在幼儿园入托。一天,为幼儿园送货的刘某因王甲将其衣服弄湿,便打了王甲一记耳光,造成王甲左耳失聪。王甲的父亲拟代儿子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诉讼地位的确定【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从事雇佣活动”。本案中,刘某虽然是幼儿园的雇员,但其致伤王甲的行为并非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故刘某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幼儿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本案中刘某和幼儿园皆应当作为被告,C应选。
甲与乙对一古董所有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丙声称古董属自己所有,主张对古董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第一步要先确定丙的诉讼地位,甲乙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古董的所有权法律关系,在甲乙之间诉讼进行的过程中,丙对该古董提出了独立的请求,丙的主张既反对本诉的原告、也反对本诉的被告,符合“请求独立”和“双重反对”两项条件,因此丙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三的参加方式只能是起诉,不能由法院依职权主动追加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选项A的说法错误。有独三在提起参加之诉的同时,就默示其认可了受案法院的管辖权,因此有独三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其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有异议,可以另行起诉,选项B的说法错误。有独三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有独三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按撤诉处理,因此选项C的说法正确。有独三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这恰体现了有独三参加之诉的独立性,甲乙撤回本诉的,不影响有独三参加之诉的继续进行,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关于证据理论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经过中间环节辗转得来,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果是经过了中间环节辗转得来,但是单独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则该证据既是传来证据也是直接证据,因此选项A的说法正确。
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反证,是指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标准在于谁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证据与举证责任之间的关系。原告和被告均有可能提出本证和反证,原告提出的不一定是本证,被告提出的也不一定是反证,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
证人所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都属于传来证据,传来证据也可能是直接证据,而非都属于间接证据,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根据间接证据的定义可知,间接证据本身就不能单独、直接的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无论什么样的间接证据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选项D的说法错误。
关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证据交换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环节,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启动,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因此选项A的说法正确,选项B的说法错误。当事人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选项C的说法错误。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时间是举证期限届满前而不是届满之后,并且法律没有限定申请延长的次数。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并非一律丧失提交证据的机会。依据《民诉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只有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交的证据,才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换言之,逾期举证不必然导致证据失权,而是要综合考量迟交的原因以及主观形态,选项D的说法错误。
易错点提示:(1)证据交换可以依申请启动、也可以依职权启动,但证据交换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环节。(2)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时间是举证期限届满前,延长后的期限适用于各方当事人。(3)逾期举证不必然导致证据失权。
关于自认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考点】诉讼上承认的事实【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其中,对于(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故A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根据这一规定,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故B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故C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故D项说法错误,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
甲起诉要求与妻子乙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准许。书记员两次到甲住所送达判决书,甲均拒绝签收。书记员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直接送达,是指由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成年家属、代收人的送达方式。但离婚案件中,不能将文书交给受送达人的配偶,因为此时二者已经反目成仇、变成对抗的双方当事人,选项A的说法错误。转交送达的受送达人仅限于三种:军人、被监禁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因此本案不符合转交送达的适用条件,选项B和选项D的说法均错误。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本案中受送达人甲拒绝接收判决书,可以邀请居委会主任作为见证人来完成留置送达,因此选项C的说法正确。
易错点提示:(1)离婚诉讼中不能将法律文书交给受送达人的配偶,其虽然是成年家属,但不具有作为直接送达接收主体的资格。(2)转交送达只适用于三种人身不自由的人,即军人、被监禁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3)留置送达的完成以见证为前提,但见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邀请见证人见证,另一种是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留置过程,择一即可,但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下列哪一选项不是民事起诉状的法定内容?
【考点】起诉状的内容【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据此,民事起诉状的法定内容并不包括案由,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
某借款纠纷案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当场将欠款付清。关于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第二审法院在第二审程序审理中的调解【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1款第(4)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题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被上诉人虽然当场将钱款付清,似乎属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3)项所规定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但还应注意本题中被上诉人提出了制作调解书的请求,并且二审法院的调解结果除终结纠纷外,还具有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效力发生影响的功能,在二审法院作出调解书之后,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故法院应制作调解书。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
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缺席判决;送达方式;诉讼中止【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本案中,被告经过传票传唤后离家出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其可以缺席判决,其离家出走的行为不构成法律所规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形,故A项正确,应选,D项错误,不应选。本案中被告并非在原告起诉时即下落不明,而是在起诉后并被送达传票之后才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故不得再对其重新适用公告送达,B项说法错误,不选。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选任须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未经被代理人的授权,法院不得为当事人指定诉讼代理人,故C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
甲起诉与乙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甲将上诉状递交原审法院后第三天,乙遇车祸死亡。此时,原审法院尚未及将上诉状转交给二审法院。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诉讼终结的适用【详解】本书认为司法部公布答案值得商榷。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3)项的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据此,对于离婚案件,不论处于一审中,还是处于二审中,只要出现了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即应裁定终结诉讼,而不能作其他处理。本题中,甲已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递交法院,虽然原审法院尚未将上诉状转交至二审法院,但该案件已经进入了上诉程序,在此期间一方当事人死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裁定终结诉讼,而不是中止诉讼,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司法部所给答案为D,颇值商榷。
张某诉江某财产所有权纠纷案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该项财产享有部分权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考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据此,案外人李某既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也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故A、D两项说法都是正确的,不选。李某对裁定不服,其所提出的主张与原判决有关,故不能向法院起诉,B项说法是错误的,应选。若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则李某在该再审程序中为必要共同诉讼人,故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C项说法是正确的,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
在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村民刘某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遗漏了同村村民张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认为,刘某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申诉,故驳回了刘某的申诉,刘某不服诉至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考点】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受理【详解】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其申诉所作的决定仍然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除与特别程序中其他案件的审理程序存在共同之处外,还具有以下特点: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程序;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公民对选民名单的申诉为前置程序;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仅解决选民资格问题;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裁判均有时间限制。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可以发现,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的范围非常广泛,并不一定是选民名单所涉及的公民本人,其他任何公民认为选民名单有错误的,也可以对选民名单进行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起诉人并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B项说法错误,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故A项说法正确,不应选。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根据这一规定,C、D两项说法都是正确的,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
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暂缓执行,提出由吴某以自有房屋为其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法院作出暂缓执行裁定,期限为六个月。对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朱某仍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依据执行担保的法律规定,如果被申请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或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担保人的责任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因此,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刘某仍旧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裁定执行担保人吴某的财产,而无须起诉,选项D的说法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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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1-93题。
【考点】物权的公示【详解】《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取得应以交付为准,因此,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甲还未将玉石交付与乙,乙此时尚未取得玉石的所有权,因此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甲与乙后来的借用约定实际上为第27条规定的占有改定,玉石所有权自甲乙达成此约定时即发生转移,即由乙所有。故选项BD正确,选项C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D。
【考点】善意取得【详解】《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甲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的所有权转移至乙,此时甲再将玉石转让与丙属无权处分,丙已知甲将玉石的所有权转让给乙仍与甲达成该玉石的买卖协议,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丙无权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故选项AB错误。本题中,丙为抵债将玉石交付与丁,丁对丙并无玉石所有权的事实不知情,为善意第三人,丁取得玉石所有权,故选项C正确,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善意取得【详解】本题中,玉石为遗失物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故戊作为玉石的拾得人并不能取得玉石的所有权,负有返还权利人的义务,故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2年内要求返还该玉石,故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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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1-93题。
【考点】物权的公示【详解】《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取得应以交付为准,因此,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甲还未将玉石交付与乙,乙此时尚未取得玉石的所有权,因此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甲与乙后来的借用约定实际上为第27条规定的占有改定,玉石所有权自甲乙达成此约定时即发生转移,即由乙所有。故选项BD正确,选项C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D。
【考点】善意取得【详解】《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甲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的所有权转移至乙,此时甲再将玉石转让与丙属无权处分,丙已知甲将玉石的所有权转让给乙仍与甲达成该玉石的买卖协议,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丙无权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故选项AB错误。本题中,丙为抵债将玉石交付与丁,丁对丙并无玉石所有权的事实不知情,为善意第三人,丁取得玉石所有权,故选项C正确,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善意取得【详解】本题中,玉石为遗失物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故戊作为玉石的拾得人并不能取得玉石的所有权,负有返还权利人的义务,故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2年内要求返还该玉石,故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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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有200万元资金,打算在烟台投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左右的餐饮企业。关于如何设立与管理企业,请回答94-96题。
【考点】合伙企业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详解】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条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可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可以是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但中方合作者只能是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是自然人,故张某不能选择与韩国商人共同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选项C错误。根据《公司法》第81条第3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张某拟设立的餐饮企业的注册资本仅为300万元左右,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故D项为错误选项。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均无注册资本的要求,且自然人有作为合伙人或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资格,故也是张某可以选择的企业类型。综上,A、B为本题正确选项。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而非选项A中的50万元。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参股其他有限公司并不受限制,只是不得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这是公司法总则的规定,也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选项C将法定代表人限定为张某本人,是错误的。综上,本题应选B。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又无继承人时的解散【详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第2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故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D错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第(二)项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时,应当解散。从该规定的语义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故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C项认为必须由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是错误的。关于选项A,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而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有限责任是其基本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故该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含有“公司”字样。且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因此,本书认为,选项A表述正确,参考答案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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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有200万元资金,打算在烟台投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左右的餐饮企业。关于如何设立与管理企业,请回答94-96题。
【考点】合伙企业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详解】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条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可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可以是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但中方合作者只能是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是自然人,故张某不能选择与韩国商人共同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选项C错误。根据《公司法》第81条第3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张某拟设立的餐饮企业的注册资本仅为300万元左右,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故D项为错误选项。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均无注册资本的要求,且自然人有作为合伙人或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资格,故也是张某可以选择的企业类型。综上,A、B为本题正确选项。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而非选项A中的50万元。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参股其他有限公司并不受限制,只是不得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这是公司法总则的规定,也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选项C将法定代表人限定为张某本人,是错误的。综上,本题应选B。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又无继承人时的解散【详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第2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故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D错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第(二)项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时,应当解散。从该规定的语义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故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C项认为必须由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是错误的。关于选项A,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而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有限责任是其基本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故该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含有“公司”字样。且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因此,本书认为,选项A表述正确,参考答案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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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考点】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详解】本题主要考查追索赡养费案件的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方当事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本题为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属于前述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若原告只对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提起诉讼,而未对其他子女提起诉讼,则应当将其他应当支付赡养费的子女追加为共同被告,一同解决对原告的赡养问题。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考点】一般地域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追索赡养费案件,王某应作为原告,其子女王甲、王乙、王丙应作为共同被告,根据前述规定,王某、王甲、王乙、王丙四人的住所地法院都享有管辖权,故A、B、C、D皆应选。
【考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王乙准备将存折上的3000多元钱转至他人账户,有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故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B项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故可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D项应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一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并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故A项错误,不选。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是法院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原因。二是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本案并不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条件,故C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D。
【考点】起诉的条件【详解】《民诉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本题中因王某经常要看病,原来所确定的赡养费已经不敷王某的开支,故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故C项说法正确,应选。正确答案为C。
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撤销权的主体,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详解】《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据此,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为受损害方,本题中甲公司为受欺诈一方,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根据可撤销合同效力的规定,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推定为有效合同,据此甲公司有权不行使撤销权,使可撤销合同继续生效并履行该合同,因此选项C正确。在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该合同依然有效,乙公司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因此选项D正确。
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诉讼时效【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据此,选项A正确。第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据此,选项B正确。根据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据此,选项C正确。根据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据此,选项D错误。
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抵押财产的转让【详解】《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乙公司作为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据此,选项A错误。但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丙公司作为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并消灭抵押权的,则可以不经过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受让抵押物。据此,选项B正确。选项C中丙公司只是承诺代为清偿,并未导致抵押权消灭,因此选项C错误。如果甲公司作为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则抵押权人银行的债权消灭,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乙公司可以自由处分其所有的房屋,自然不须经银行同意,因此选项D正确。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法院调解的特征包括:(1)发生在诉讼过程中;(2)在法院主持下进行;(3)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 (4)调解书具有执行力。诉讼和解的特征有: (1)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 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2)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3)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据此,A、B、D三项说法正确,应选。法院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具有程序 上的要求;而当事人的和解则并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故 C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 ABCD。
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辩论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可见辩论的主体为当事人,辩论的内容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问题,辩论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难点在于辩论的适用阶段贯穿整个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始终,但是注意在执行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特别程序中,不适用辩论原则,因为这些程序中不存在民事纠纷,故无法进行辩论。综上所述。A选项错误,辩论贯穿于整个诉讼中,并不限于法庭调查和辩论:B选项正确,提交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的体现:C选项辩论的主体是当事人.证人没有辩论权:D选项督促程序并不是诉讼程序。并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所以不能适用辩论原则。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丙公司货款50万元。2009年9月,甲公司与丁公司 达成意向,拟由丁公司兼并甲公司。乙公司原欠丁公司租金8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 确的?
【考点】公司合并的种类;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的后果【详解】《公司法》第173条规定,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本题中的表述是“由丁公司兼并甲公司”,故应为吸收合并,仅有甲公司法人主体资格消灭。选项A对本题中合并类型的界定有误,故其结论也是错误的。根据《公司法》第175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本题属于吸收合并,被吸收合并方甲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丁公司)承继。既然如此,本案中即由丁公司承继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0万元货款债务,而乙公司欠丁公司租金80万元,故丁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相互抵销。故B项正确。《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故选项C正确。根据《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0条的规定,公司合并事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决定,故选项D错误。【陷阱】公司合并是公司法与民法结合的领域,尤其合并过程中债权债务的处理,要结合民法,尤其是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本题中关于抵销的问题。此外,还应结合关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如本题中关于合并的决定权归属问题。
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宣告死亡【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据此,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限制,而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人不受顺序限制,因此选项A正确。《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只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才为有效,而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的规定,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因此选项C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0条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此,选项D正确。
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
①本题需判断乙是否已经善意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若乙已善意取得,则甲的所有权消灭,自然不能对乙请求返还该自行车。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a)动产占有人实施了无权处分;(b)该动产属于占有委托物,即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反之,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c)动产交付之时,受让人主观上为善意;(d)受让人以合理的对价受让;(e)已经完成了交付(但以占有改定完成交付的,不发生善意取得)。
②关于A选项和B选项。若该自行车为遗失物或者盗赃,即使乙善意购买,根据《民法典》第312条,甲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乙之日起2年内要求乙返还。故A选项正确;B选项正确。
③关于C选项。若自行车为盗脏,乙购买时具有恶意,更与善意取得无关,乙不能取得所有权,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请求乙返还。故C选项正确。
④关于D选项。若乙向丙购买时,未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则不发生善意取得,甲有权请求乙返还。故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①《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据此,建筑物脱落致人损害的,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由加害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其规范意旨还在于,谁对建筑物负有维修或管护义务,就由谁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本题中,在使用人甲占有使用期间,屋檐脱落致人损害,但因房屋由甲、乙、丙按份共有,房屋的维修义务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故责任人应为甲、乙、丙,而不是甲一个人。
②《民法典》第307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据此,因甲、乙、丙按份共有的房屋脱落致人损害,甲、乙、丙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故A选项正确;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
③在考试的范围内,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有三:(a)过错责任;(b)无过错责任;(c)公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仅为一种归责方式。过错推定责任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形态。故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孙女士于2004年5月1日从某商场购买一套化妆品,使用后皮肤红肿出疹,就医不愈花费巨大。2005年4月,孙女士多次交涉无果将商场诉至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规则【详解】《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题中孙女士与某商城之间的化妆品买卖合同已成立生效并由双方交易完成,因此孙女士不能要求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选项C错误。对于商场出售化妆品导致孙女士身体受到的伤害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孙女士有权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选项A、B正确。由于本题中孙女士与商场签订合同过程中不存在《合同法》第54条中规定的可撤销事由,因此孙女士不能要求撤销合同,选项D错误。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中被查出大量欺诈消费者的事实。下列哪些情形中,买受人可以请求该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该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考点】房屋买卖合同【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据此,选项ABC正确,选项D错误。
曾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2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两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曾某按期支付六次共计12万元后,因该款汽车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①《民法典》第634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据此,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当买受人未支付的到期价款达到标的额的五分之一以上时,出卖人有权选择行使以下权利:(a)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b)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未到期的,“加速到期”)。故A选项正确;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②对于曾某支付的12万元,汽车销售公司解除合同后,在扣除汽车使用费并且补偿其他损失后,应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曾某。这是合同解除和恢复原状的效力。故D选项错误。③题外话:《《民法典》第634条的规定的五分之一这个比例属于强制性规范,其规范目的在于保护买受人。所以,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当事人若约定因买受人未支付的到期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出卖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则这个比例只能高于五分之一,而不能低于五分之一。低于五分之一的约定无效。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
甲将10吨大米委托乙商行出售。双方只约定,乙商行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每公斤售价两元,乙商行的报酬为价款的5%。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民法典》第951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的特征是:(a)行纪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者其他商业上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b)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c)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所委托的事务。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承担该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d)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委托事物(为委托人计算)。行纪人的行为所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其经济上的实益最终归委托人承受,其风险负担也归委托人。(e)行纪人只能是经过批准的经营行纪义务的企业组织。故A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952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报酬与费用是不同的概念。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但行纪费用由行纪人自己承担。故B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955条第二款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故C选项错误。须注意:《民法典》第955条第二款的适用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第三款的规定。《民法典》第955条第三款规定:“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这一点常被忽略。
D选项考合同的相对性。行纪合同最能体现合同的相对性。《民法典》第958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甲公司非法窃取竞争对手乙公司最新开发的一项技术秘密成果,与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一笔转让费后拥有并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得知后,主张甲丙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技术转让合同【详解】《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本题中,甲公司非法窃取乙公司的技术秘密成果并与乙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该技术转让合同为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合同,依据前述规定,该技术转让合同无效。故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据此,丙公司如为善意,则丙公司有权继续使用该技术成果,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乙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故选项B错误。如丙公司为恶意,根据前述规定,丙公司为共同侵权人,不仅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还应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C正确。
叶某创作《星光灿烂》词曲并发表于音乐杂志,郝某在个人举办的赈灾义演中演唱该歌曲,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并发行郝某的演唱会唱片,星星电台购买该唱片并播放了该歌曲。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合理使用;邻接权【详解】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在本题中郝某举办的赈灾义演仅是不向表演者付酬,但是要向听众、观众收费的,故“义演”并非第22条规定的“免费表演”,因此郝某表演《星光灿烂》应经过著作权人叶某的同意并支付报酬,选项A正确。《著作权法》第38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表演者有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因此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郝某的表演应经过郝某同意并支付报酬,选项B正确。《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据此,星星电台购买已经出版的歌曲并播放,不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故选项CD错误。
下列哪些出租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考点】著作权侵权行为【详解】《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著作权法》第47条第(8)项规定,“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据此,购买正版作品并不能代表其有权出租该作品,因此选项BC中乙丙的行为均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根据前述规定,图书不属于出租权的标的,故选项A不构成侵权。选项D中丁购买的专利产品属于其私人财产,可以由其处分,故丁有权将其专利产品出租。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
甲公司在食品上注册“乡巴佬”商标后,与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获五万元转让费。合同履行后,乙公司起诉丙公司在食品上使用“乡巴佬”商标的侵权行为。法院作出侵权认定的判决书刚生效,“乡巴佬”注册商标就因有“不良影响”被依法撤销。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考点】注册商标的撤销【详解】《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据此,“乡巴佬”商标权被撤销后,其商标专用权应视为自始不存在,故选项A正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在“乡巴佬”商标权被撤销前已经履行完毕,商标权的撤销对该合同不具有溯及力,故甲公司无须返还乙公司转让费,故选项B错误。法院作出的侵权判决在“乡巴佬”商标权撤销前已经生效但还未执行,依据前述规定,撤销裁定对侵权判决有溯及力,故选项C错误。《商标法》第52条规定,违反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处以罚款。本题中“乡巴佬”商标权被撤销的理由即在于其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被撤销,因此该商标被撤销后也不能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故选项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BCD。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13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可见,在本案情形下应该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而非撤销。与本题相关的规定还有《商标法》第47条第1款:“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所以题干中的表述已经不适应新法的规定。但如果将题中的“撤销”改为“宣告无效”,依据上述新法法条本题答案亦没有变化。
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
【考点】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详解】《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题中,赵某因抚育女儿等付出较多义务,根据前述规定,王某应给予补偿,故选项A正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题中,夫妻双方已经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王某以婚后自己收入购买的住房应属其个人财产,法院不能判决该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故选项B错误。《婚姻法》第46条第(2)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赵某作为受害方有权请求王某赔偿,故选项C正确。本题中,张某并非该离婚诉讼的适格被告,法院无法支持张某应向赵某赔礼道歉的主张,故选项D错误。
何某死后留下一间价值六万元的房屋和四万元现金。何某立有遗嘱,四万元现金由四个子女平分,房屋的归属未作处理。何某女儿主动提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于是三个儿子将房屋变卖,每人分得两万元。现债权人主张何某生前曾向其借款12万元,并有借据为证。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据此,继承未放弃继承的,应一并继承被继承人的权利与义务,称为概括继承。但是,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以其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无清偿的法定义务,称为限定继承。由概括继承规则可知,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民法典》第1163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须注意:遗产分割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具有顺序性。本题中,三个儿子依照法定继承各自继承了2万元,四个子女依照遗嘱继承各自获得了1万元。因此,三个儿子应当将依照法定继承取得的6万元用于清偿债务,然后由四个子女将依照遗嘱继承取得的4万元用于清偿债务。B选项错误(两方面错误:第一,没有体现出顺序;第二,违反了限定继承规则),当选。C选项错误(错在违反了限定继承规则),当选。D选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
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所谓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谓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题中:(a)胡某(女)与钱某已经离婚,彼此不再具有夫妻关系,故钱某死亡时,胡某无继承权。(b)甲与继父吴某没有形成扶养关系,没有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彼此无继承权。(c)乙与继父吴某形成了扶养关系,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彼此享有继承权。(d)丙是吴某的婚生女儿,对吴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e)丁也是吴某的婚生子,对吴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此,由于胡某不享有继承钱某遗产的权利,故A选项错误。由于甲不享有继承吴某遗产的权利,故B选项错误。胡某作为吴某的配偶,丙作为吴某的女儿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故C选项正确。乙作为吴某的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丁作为吴某的亲生子女,对吴某的遗产均享有继承权,故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
某机关法定代表人甲安排驾驶员乙开车执行公务,乙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甲遂临时安排丙出车,丙在途中将行人丁撞成重伤。有关部门认定丙和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关于丁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用人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工作人员对损害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承担连带责任。甲是法定代表人,甲执行职务的时候没有独立的人格,甲执行职务的行为就是机关的行为,因此甲不承担责任。故A选项错误。
乙不服从领导安排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乙无须承担责任,故B选项错误。
丙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应由所在单位承担责任,丙即使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承担连带责任,故C选项错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若行人具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若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大幅减轻责任,机动车一方只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本题中,行人丁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该机关的责任,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甲饲养的一只狗在乙公司施工的道路上追咬丙饲养的一只狗,行人丁避让中失足掉入施工形成的坑里,受伤严重。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考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详解】《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动物饲养人承担的为无过错责任,因此甲、丙作为动物饲养人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为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选项AC错误。《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也有类似规定,据此,地面施工人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选项B正确。综合上述分析,选项D自然是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D。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资本的一次缴纳制与分期缴纳制;股东的义务【详解】A项和B项都是公司法理论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更强的人合色彩,而股份有限公司中资合色彩较为明显,与之相对应,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意性规范较多,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强制性规范较多。A项正确,B项表述正好相反。根据《公司法》第26条和第84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制度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选项C认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分期缴纳,这是错误的。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规定在《公司法》总则部分,不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选项D表述正确。
甲为某有限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15%的表决权股。甲与公司的另外两个股东长期意见不合,已两年未开成公司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困难,甲与其他股东多次协商未果。在此情况下,甲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解决问题?
【考点】司法判决解散;股东的权利;股东的出资【详解】《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题中,公司三个股东长期意见不合,已两年未开成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困难,且甲(持有15%的表决权股)与其他股东多次协商未果,则甲有权请求司法解散,选项A正确。B项涉及反对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该权利以股东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为条件,而本题中已两年未开成公司股东会,故不符合该权利的行使要件,选项B错误。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而转让股权也是实现股东退出的一种方式,甲可以采用,选项C正确。至于撤回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因此,股东出资的财产权已经转移给公司,股东不得再撤回。选项D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C。【陷阱】本题涉及股东退出方式的选择问题司法解散、股权转让、反对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等都是合法的方式,但不同退出方式的适用条件是不同的,应当牢记清楚。
甲乙丙三人拟共同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否则就应当解散,选项A正确。关于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法》第64条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B项将劳务包括在内,是错误的。《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这是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也不得做出例外规定,故选项C错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 第 83条的规定可知,D项错误。?
鲁南水泊公司欲与某国梁山公司在阳谷市设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双方初步拟定的合作框架包括以下事项,其中哪些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设立、注册资本与出资、组织机构【详解】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选项A正确。关于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因此,出资缴纳的期限由合营合同约定,在企业成立时全部缴清是可以的,选项C正确。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5条的规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故在合资企业合同中约定由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解决纠纷是可以的。至于选项B,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合同必须用中文书写,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本题参考答案选择了B项,但B项表述实际上并不准确。
某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申请书中指出了如下事实,其中哪些属于主张更换管理人的正当事由?
【考点】管理人的资格;债权人委员会【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A项中,管理人未如实报告债务人财产接管情况,并拒绝回答部分债权人询问,这构成了管理人义务的违反,债权人可申请更换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9条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时,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否则也是未履行义务。B项即是此种情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8条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有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并有权要求管理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C项中,对于债权人的合理调查请求,管理人一再拖延,这也是更换管理人的正当事由。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与企业破产案件利害关系者不得担任管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3条和第24条对利害关系进行了界定,选项D中,管理人将破产企业对外追收债款的诉讼业务交给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办理,并单独计收代理费,这并不属于与该破产案件产生利害关系,并不使管理人丧失资格。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ABC。【陷阱】管理人的资格是保证管理人履行职责的重要条件。《企业破产法》没有一般地规定管理人的积极资格要件,但有关于管理人消极要件的明确规定,且通过管理人职责以及债权人委员会职权的列举性规定也可以反推出管理人不胜任的情形。因此,要注意结合《企业破产法》的不同部分内容综合判断管理人的资格及更换问题。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面额5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某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某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如戊某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戊某可向谁行使追索权?
【考点】汇票的追索权【详解】根据《票据法》第61条和第68条的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而且,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就这两条规定来看,丁某(背书人)、甲公司(背书人)、乙公司(出票人)、丙银行(承兑人)都可以作为追索权的行使对象。但本题中还有一个情况,即甲公司在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时已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某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根据《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题中的原背书人甲公司在此情况不再承担被追索责任,C项错误。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因此,汇票追索权的对象不包括付款人,戊某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选项D错误。【陷阱】本题的关键就在于准确掌握汇票追索权的一般情况与特殊情况,如果僵化地适用《票据法》第6l条和第68条,而不将其与“不得转让”字样记载的相关规定结合起来,就会得出错误的答案。
某证券公司在业务活动中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些违反《证券法》规定?
【考点】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详解】根据《证券法》第130条第2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这是强制性规范,股东会决议也不得做出例外规定,故选项A错误。根据《证券法》第142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但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故选项B正确。根据《证券法》第144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选项C错误。根据《证券法》第143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故选项D错误。【陷阱】本题的陷阱在于选项A。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但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证券公司虽然也是公司的一种,也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但关联担保方面,《证券法》做出了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因此要优先适用。
关于保险利益,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考点】保险利益的特征及其存在时间【详解】由于保险是以补偿损失为目的,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不能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则损失无法补偿,故保险利益是一种经济利益,选项A正确。关于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在人身保险合同,应当是订立保险合同时,这是基于被保险人生命安全的需要;在财产保险合同,应当是保险合同订立时或者损失发生时,否则就不可能有损失,也就没有必要补偿;在责任保险时,应当是保险事故发生时,否则也无责任的产生。参见《保险法》第12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本题是选非题,B、C、D三项的内容都违反了保险利益存在时间的规定,故是错误的,也是本题应选项。
2008年7月,家住A省的陈大因赡养费纠纷,将家住B省甲县的儿子陈小诉至甲县法院,该法院受理了此案。2008年8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甲县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至乙县法院。乙县法院则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将案件送还至甲县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移送管辖;管辖恒定【详解】《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民诉意见》第34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第35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题中,甲县法院作为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以管辖区域变化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乙县法院,否则即违反了管辖恒定原则。管辖恒定原则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故甲县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乙县法院则没有管辖权,A项说法正确,应选,D项说法错误,不应选。甲县法院依管辖恒定原则不应将案件移送给乙县法院,B项说法正确,应选。乙县法院在接受移送之后,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而不能再将其送还至甲县法院,故C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关于非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原公布答案AC,此题应无正确答案)【考点】协议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是在结合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25条和第242条基础上制定的。修改后,涉外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的规定与国内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规定统一适用上述第34条的规定。故,本题无正确答案。
关于《民事诉讼法》对期间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期间的耽误和延展【详解】本书认为司法部公布答案值得商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故A项正确,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B项说法是不全面的,虽然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期间不适用中止和中断的规定,但可以适用延长的规定,故B项不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故C项说法正确,应选。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故D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书认为本题答案应为AC,司法部公布答案为ABC,其中B项是否应选值得商榷。
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选项A中的被告属于负有赡养义务的被告,法院可能对其拘传,或者缺席判决,而不适用延期审理,并且延期审理搭配的文书是“决定”而非裁定,因此选项A中的处理方式错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选项B中的当事人甲因胃病发作住院而无法出庭应诉,属于“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情形,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做法正确,因此选项B正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因此选项C的做法错误。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中止,因此选项D的做法正确。
易错点提示:(1)离婚诉讼进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裁定诉讼终结。(2)延期审理用“决定”,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用“裁定”。在做此类题目时要注意“双重检查”,既要检查法院的具体处理方式是否正确,还要检查搭配的文书类型是否正确。
关于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考点】执行与审判的关系【详解】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其解决民事争议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通过受理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理,从而确认民事权利,这是审判程序;第二阶段是实现民事权利的程序,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确定以后,再由法院作为国家执行机关对拒绝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执行措施,进而使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实现。因此,虽然立法与理论研究以及实践都把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作为重点,但执行程序对于保证解决民事争议,保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有自己独有的诉讼价值和诉讼地位。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区别在于,它是相对独立于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种诉讼程序,表现为:(1)二者的宗旨不同,审判程序着重通过精密、周全的审理和判决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存在与否,强调司法公正的实现。而执行程序是实现已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重点是强调迅速实现结果,以实现诉讼效率和效益;(2)二者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不同,审判程序是诉讼程序中的必经程序。在现实生活中,每一个民事案件都要经过民事审判这一程序,而民事执行程序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也只有当诉讼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的时候才会发生执行问题,才有可能启动执行程序的发生;(3)二者适用的根据不同,民事执行的根据主要是民事审判程序产生的判决、裁决、调解书和支付令,但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成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根据,主要有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罚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依法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等;(4)二者的实施机构不同。在我国民事审判权和民事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但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的审判部门进行,而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的专门执行部门行使。据此可知,A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民事审判程序并非一定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如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就没有经过审判程序,但其可以进入执行程序,故C项说法错误,应选。同样的道理,民事执行程序并非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其是一个独立的程序,与审判程序有诸多不同,故D项说法错误,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故法院对案件裁定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是裁定终结执行,故B项说法错误,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CD。【陷阱】不少人认为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而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虽然不少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之前一般都要经过审判程序,但亦有一些案件无须审判程序而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如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就可以未经审判程序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所以说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过于绝对了。反之,执行程序亦并非审判程序的继续,不仅是因为执行程序独立于审判程序,且与审判程序存在重大区别,还因为一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并未经过审判程序,故不能说执行程序是审判程月的继续。对于这一点要有清醒的认识。
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案,南山市S县法院进行了审理并作出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甲公司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因收集到新的证据申请再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原告和被告)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属于公司,因此应当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选项A的说法错误,选项B的说法正确。如果再审法院是原审法院或与原审法院同级的法院,则依照原生效裁判的审级确定程序,可能适用一审程序,也可能适用二审程序。如果再审审理法院是上级法院或最高法院,一律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本案中再审法院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因此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再审,选项C的说法错误,选项D的说法正确。
林某诉张某房屋纠纷案,经某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林某没有上诉,而是于收到判决书20日后,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期间,张某向中级法院申请执行判决。省高级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遂指令作出判决的中级法院再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再审的程序【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是撤销原判决,A、B两项说法都是错误的,不应选,C项说法正确,应选。第20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题中生效判决由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中级法院作出,故应当由该中级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再审本案,D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D。
甲公司因遗失汇票,向A市B区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乙公司向B区法院申报权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法院在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申报进行审查时,采用形式审查,而不问票据权利的实质归属问题,选项A的说法正确。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方式较为特殊,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在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除权判决阶段,适用单一式合议制,选项C的说法错误。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因此选项D的说法正确,当选。
中国公民甲与外国公民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法院判决乙败诉。判决生效后,甲欲请求乙所在国家的法院承认和执行该判决。关于甲可以利用的途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一般司法协助【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
共用题干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1-93题。
【考点】物权的公示【详解】《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取得应以交付为准,因此,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甲还未将玉石交付与乙,乙此时尚未取得玉石的所有权,因此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甲与乙后来的借用约定实际上为第27条规定的占有改定,玉石所有权自甲乙达成此约定时即发生转移,即由乙所有。故选项BD正确,选项C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D。
【考点】善意取得【详解】《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甲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的所有权转移至乙,此时甲再将玉石转让与丙属无权处分,丙已知甲将玉石的所有权转让给乙仍与甲达成该玉石的买卖协议,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丙无权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故选项AB错误。本题中,丙为抵债将玉石交付与丁,丁对丙并无玉石所有权的事实不知情,为善意第三人,丁取得玉石所有权,故选项C正确,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善意取得【详解】本题中,玉石为遗失物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故戊作为玉石的拾得人并不能取得玉石的所有权,负有返还权利人的义务,故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2年内要求返还该玉石,故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共用题干
张某有200万元资金,打算在烟台投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左右的餐饮企业。关于如何设立与管理企业,请回答94-96题。
【考点】合伙企业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详解】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条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可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可以是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但中方合作者只能是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是自然人,故张某不能选择与韩国商人共同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选项C错误。根据《公司法》第81条第3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张某拟设立的餐饮企业的注册资本仅为300万元左右,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故D项为错误选项。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均无注册资本的要求,且自然人有作为合伙人或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资格,故也是张某可以选择的企业类型。综上,A、B为本题正确选项。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而非选项A中的50万元。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参股其他有限公司并不受限制,只是不得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这是公司法总则的规定,也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选项C将法定代表人限定为张某本人,是错误的。综上,本题应选B。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又无继承人时的解散【详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第2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故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D错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第(二)项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时,应当解散。从该规定的语义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故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C项认为必须由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是错误的。关于选项A,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而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有限责任是其基本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故该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含有“公司”字样。且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因此,本书认为,选项A表述正确,参考答案值得商榷。
共用题干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考点】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详解】本题主要考查追索赡养费案件的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方当事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本题为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属于前述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若原告只对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提起诉讼,而未对其他子女提起诉讼,则应当将其他应当支付赡养费的子女追加为共同被告,一同解决对原告的赡养问题。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考点】一般地域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追索赡养费案件,王某应作为原告,其子女王甲、王乙、王丙应作为共同被告,根据前述规定,王某、王甲、王乙、王丙四人的住所地法院都享有管辖权,故A、B、C、D皆应选。
【考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王乙准备将存折上的3000多元钱转至他人账户,有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故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B项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故可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D项应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一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并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故A项错误,不选。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是法院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原因。二是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本案并不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条件,故C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D。
【考点】起诉的条件【详解】《民诉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本题中因王某经常要看病,原来所确定的赡养费已经不敷王某的开支,故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故C项说法正确,应选。正确答案为C。
共用题干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考点】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详解】本题主要考查追索赡养费案件的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方当事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本题为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属于前述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若原告只对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提起诉讼,而未对其他子女提起诉讼,则应当将其他应当支付赡养费的子女追加为共同被告,一同解决对原告的赡养问题。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考点】一般地域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追索赡养费案件,王某应作为原告,其子女王甲、王乙、王丙应作为共同被告,根据前述规定,王某、王甲、王乙、王丙四人的住所地法院都享有管辖权,故A、B、C、D皆应选。
【考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王乙准备将存折上的3000多元钱转至他人账户,有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故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B项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故可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D项应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一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并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故A项错误,不选。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是法院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原因。二是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本案并不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条件,故C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D。
【考点】起诉的条件【详解】《民诉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本题中因王某经常要看病,原来所确定的赡养费已经不敷王某的开支,故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故C项说法正确,应选。正确答案为C。
共用题干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考点】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详解】本题主要考查追索赡养费案件的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方当事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本题为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属于前述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若原告只对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提起诉讼,而未对其他子女提起诉讼,则应当将其他应当支付赡养费的子女追加为共同被告,一同解决对原告的赡养问题。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考点】一般地域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追索赡养费案件,王某应作为原告,其子女王甲、王乙、王丙应作为共同被告,根据前述规定,王某、王甲、王乙、王丙四人的住所地法院都享有管辖权,故A、B、C、D皆应选。
【考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王乙准备将存折上的3000多元钱转至他人账户,有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故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B项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故可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D项应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一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并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故A项错误,不选。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是法院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原因。二是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本案并不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条件,故C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D。
【考点】起诉的条件【详解】《民诉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本题中因王某经常要看病,原来所确定的赡养费已经不敷王某的开支,故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故C项说法正确,应选。正确答案为C。
您目前分数偏低,基础较薄弱,建议加强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