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 700 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详解】根据《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规定,法人应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德胜公司为凯旋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德胜公司的债务由其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凯旋公司不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因此,选项CD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92条、196条规定,德胜公司为外国公司,其在中国发生的债务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为正确答案。
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 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原公布答案为B)【考点】共同共有;善意取得【详解】《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失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甲、乙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应经甲、乙一致同意。《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构成《合同法》第51条的例外。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如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方面的瑕疵),则买卖合同有效,而不是效力待定。因此,甲、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此外,虽然房屋是甲乙二人婚后购买,但是房屋登记的名字为甲,而且转让房屋后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丙作为善意的不知情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乙对房屋的共有权消灭。综上,C项当选。本题原答案为B选项,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法律规定出现变化,答案亦随之改变。
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 5 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 此事,诱使甲 8 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
①《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在动产买卖合同中,交付是动产所有权移转的生效要件。甲先后与乙、丙签订了出售同一幅名画的买卖合同,且每一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权处分,属于普通动产的“多重买卖”。甲、乙以及甲、丙间的买卖合同均成立并生效,作为买受人,乙、丙均享有请求甲交付该画并移转所有权的债权,但谁能最终取得该幅画的所有权,要看甲对谁完成了交付。
②交付,即占有的移转。交付包括两个要素:(a)占有的移转(移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均可);(b)交付的合意。即一方愿意移转物的占有,另一方愿意受让物的占有。缺少任何一个要素,即不构成交付。
③甲、丙间并未完成交付,丙没有取得该画的所有权。故C选项错误。
④乙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乙虽已取得对该幅画的占有,但因与甲缺乏交付的合意,不能认定甲、乙已经完成了交付,故乙没有取得该画的所有权,画的所有权仍归甲。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⑤丁自乙处盗走该画,不能取得所有权。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丙。后甲不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浮动抵押【详解】《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据此,个体户甲可以设定抵押,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据此,个体户甲设定的抵押权因其与乙银行订立抵押权合同而生效,选项B错误;由于该抵押合同未经登记,因此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选项C正确;由于第三人丙以合理价格从甲处购买生产设备,乙银行不得以其抵押权对抗,因此选项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
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 100 万元,乙银行借款 300 万元,丙银行借款 500 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 600 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①确立抵押权顺位的依据。《民法典》第411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据此,甲、乙、丙的抵押权顺位是甲第一顺位;乙第二顺位;丙第三顺位。
②抵押权顺位的变更规则。《民法典》第409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本题中:甲和丙欲变更他们的抵押权顺位,变更只须两个要件:(a)甲、丙达成合意;(b)办理抵押权顺位的变更登记(因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可见,甲、丙变更抵押权的顺位无须经过乙的同意。经过这一变更,抵押权顺位变成了丙第一顺位;乙第二顺位;甲第三顺位。
③顺位变更后,变更的效力如何呢 根据《民法典》第409条第一款:(a)如果变更经过了乙的书面同意,因变更对乙产生的不利影响对乙发生效力。也就是房屋变卖所得的价款依序按照丙第一顺位、乙第二顺位、甲第三顺位分配。(b)如果变更没有经过乙的书面同意,因甲、丙顺位变更对乙产生的不利影响对乙不发生效力。
④本题中,甲、丙变更顺位对乙产生了不利影响。本来甲第一顺位,即使拍卖房屋仅得价款400万元,乙的300万元的债权均可实现优先受偿;现在将丙变更为第一顺位,虽然拍卖房屋所得价款为600万元,若丙作为第一顺位清偿500万元,则乙只能分得100万元。
⑤因甲、丙变更顺位未经乙的书面同意,故因变更产生的不利影响不能对乙发生效力。房屋拍卖所得的600万元应这样分配:丙作为第一顺位分配300万元(丙剩余的200万元债权成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乙作为第二顺位分配300万元;甲作为第三顺位不能分得。故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C选项。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关于证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证人证言【详解】《民诉证据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所以A选项错误。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证人作证的方式应当是出庭,只有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能允许证人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即便如此,该书面证言仍应当接受质证。因此不能认为书面证言可以代替证人出庭作证,D选项错误。又《民诉证据规定》第5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所以B选项也是错误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64条规定,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出庭。故C选项是正确答案。对于C选项的表述,还可以从所谓“证人优位性”的角度加以理解。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向A市B区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胜诉。乙公司不服B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为由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起诉。A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考点】仲裁协议当事人起诉的审查与受理【详解】《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此外,《民诉意见》第148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题中,甲、乙两公司在一审法院首次开庭前均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即使双方之间事先存在仲裁协议,也应当视为放弃了该协议,人民法院得予受理。一审判决作出后,乙公司仅以双方之间事先签订仲裁协议为由提起上诉,显然不能得到支持,二审法院应当直接裁定驳回上诉,应当选D。
甲公司出资20万元、乙公司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子公司。在丙公司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丁公司进货,致使丙公司产品因成本过高而严重滞销,造成公司亏损。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详解】根据《公司法》第21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公司持股达到丙公司总股本的66.67%,是丙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其子公司——丁公司进货,构成关联交易。此类关联交易造成丙公司亏损,严重损害了丙公司的利益,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C正确,选项B错误。丁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其虽然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将货物卖给丙公司,但该交易本身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丁公司无须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选项A和选项D错误。【陷阱】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应重点掌握如下内容:第一,要准确识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二,要确认关联交易的非法性;第三,不要随意扩大赔偿责任的主体;第四,注意结合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权利【详解】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可以由当事人自主设立,也可因法律规定而成立,如无因管理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等,故A选项错误。选项B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该选项错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知识产权和人身利益,其中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因此C选项正确。D选项中,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因此,选项D不正确。
甲委托乙购买一套机械设备,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机械设备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①乙接受甲的委托,为了甲的计算,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买卖合同,乙为甲的间接代理人,甲为委托人,丙为第三人。
②《《民法典》第926条第二款:“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③相对人的选择权属于形成权,即无论其继续选择受托人(乙)作为合同相对人,还是重新选择委托人(甲)作为合同相对人,都无须经对方同意。同时,正由于选择权属于形成权,一经行使(选定)即引起权利变动(法律关系变动),故一经选定即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故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C选项。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甲、乙因合伙经商向丙借款3万元,甲于约定时间携带3万元现金前往丙家还款,丙因忘却此事而外出,甲还款未果。甲返回途中,将装有现金的布袋夹放在自行车后座,路经闹市时被人抢夺,不知所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民法典》第973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3万元是甲、乙合伙经营负担的债务,甲、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55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这是关于合同债务消灭原因的规定。清偿是合同债务消灭的原因之一。所谓清偿,指合同债务人全面而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甲按照约定向丙还款时,丙因忘却此事而外出,甲还款未果。丙的行为构成受领迟延,甲、乙有权对丙主张受领迟延的违约责任。但是,甲、乙对丙所负的偿还3万元借款的债务毕竟未得到清偿,甲、乙仍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
丙受领迟延是3万元钱款被抢夺的必要条件,但不具有相当性。丙的受领迟延与钱款被抢夺的后果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此外,丙对钱款被抢夺的损害后果也没有过错。因此,丙无须对钱款被抢夺承担侵权责任。丙的受领迟延与该损害亦无因果关系(超出了丙的预见范围),丙亦无须对此承担违约责任。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①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神牛公司为赠与合同的赠与人,S省红十字会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B中学为赠与合同中的利益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H省电视台与该赠与合同无法律上的关系。②《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一经撤销,赠与合同自始失去效力。但有三种例外情形。向S省红十字会的赠与属于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对于尚未交付的50万元神牛公司不享有任意撤销权。③《民法典》第660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据此,受赠人S省红十字会有权要求神牛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④《民法典》第523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规则,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无权要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只有S省红十字会有权要求神牛公司交付其余的50万元。故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是C选项。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哪一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附条件的合同【详解】根据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一般情况下,缔约当事人就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题中,甲乙双方就特定房屋的买卖和价款已达成合意,因此买卖合同成立,A选项错误。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中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B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本题中,乙提出的“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是对合同效力附加的生效条件,乙对于甲之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并不知情,并非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因此条件未成就,合同未生效。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C。
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假一罚十”是格式条款。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法律对格式条款有特别规制。《民法典》第49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本题中,甲的格式条款表明“假一罚十”,这是加重甲(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自己的责任,而非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该格式条款没有无效事由。故A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据此,“假一罚十”不是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甲并不负有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该格式条款已经订入合同,成为合同的内容。故B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有三:(a)双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有违等价有偿原则;(b)显失公平发生于合同成立时;(c)造成显失公平的原因是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急迫、轻率、无经验等不利地位。“假一罚十”是甲深思熟虑的产物,谈不上乙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者乙利用甲的不利地位,不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①《民法典》第231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②根据该条,合法建造房屋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根据民法理论,房屋封顶时,事实行为成就,无论门窗是否安装。注意:是封顶时事实行为成就,而不是竣工时。),房屋的建造者即取得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不是建造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生效要件,而是其处分房屋所有权的要件。
③中州公司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审批手续,属于合法建造房屋,其建造的房屋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因此可以认定为“事实行为成就”,中州公司基于事实行为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B。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①物权的原始取得,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主要包括:(a)添附(加工、附合、混合);(b)先占;(c)善意取得;(d)收取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e)合法建造房屋;(f)生产;(g)没收、征收。
②物权的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继受取得分两类:(a)移转的继受取得,指就他人的物权依原状而取得。如:通过买卖或赠与受让物权;通过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通过企业合并取得物权。(b)创设的继受取得,指在他人的物上设立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如:在土地所有权上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在动产上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
③本题中:A选项属于移转的继受取得,故A选项当选。B选项为取得法定孳息,属于原始取得,故B选项不当选。C选项为加工,属于原始取得,故C选项不当选。D选项为先占,属于原始取得,故D选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①遗嘱的撤销与变更分两种:明示和默示。
②遗嘱的明示变更与撤销,指被继承人死亡时,留有数份有效的遗嘱,但内容相互矛盾,应以在后遗嘱的内容为准,即在后遗嘱撤销变更了在先遗嘱。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③遗嘱的默示变更与撤销又分两种:(a)《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b)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或涂销遗嘱。但因遗嘱人的过失、第三人的行为或不可抗力破毁或涂销遗嘱时,不发生撤销遗嘱的效力。但是,遗嘱人以故意销毁的方式撤销公证遗嘱,有一个特殊要求:对于公证遗嘱,遗嘱人需故意销毁正本(即遗嘱人自己保存的那一份),且故意销毁原本(保存于公证处的那一份),才能产生撤销公证遗嘱的效力。若仅故意销毁自己保存的正本,不发生撤销公证遗嘱的效力(须注意:对此《继承法》未设明文,考的是理论)。故本题中,甲的烧毁行为不发生撤销公证遗嘱的效力。
④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人有下列四种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且未获得被继承人生前宽恕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指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据此,甲并未丧失继承权,而公证遗嘱又未被撤销,甲有权请求依照公证遗嘱继承遗产。故本题唯一正确答案是A选项。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赵某系全国知名演员,张某经多次整容后外形酷似赵某,此后多次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承接并拍摄了一些商业广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肖像权;名誉权【详解】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的规定,确认肖像权侵权的要件为:1、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2、未经权利人同意;3、客观上确有使用行为,如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选项A、B中,张某经过多次整容外形酷似全国知名演员,虽然其参加了营利性模仿秀并接拍商业广告,但是毕竟其使用的不是赵某本人的肖像,因此张某的行为并未侵犯赵某的肖像权。张某整容后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的行为并没有使赵某社会评价降低,没有侵犯其名誉权。因此,选项C不正确。本题正确答案应当为D。
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①《民法典》第1253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据此,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C选项。
②须注意:该条的规范意旨在于:为了加重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责任心,善尽防范物件致人损害的义务,即使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第三人不作为被告对外承担责任。受害人只能以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为被告起诉。具体到本题,郑某只能以大华商场为被告起诉,不能以飞达公司为被告起诉。大华商场承担责任后,可依照加工承揽合同对飞达公司部分或者全部追偿。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独资设立的飞跃百货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借期1年。不久,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将上述借款全部用于婚房的装修。婚后半年,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未对债务的偿还作出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民法典》第108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离婚时,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不够的,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王某向飞跃百货公司借款10万元虽系婚前个人债务,但所借之钱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王某和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某与张某独资设立的飞跃百货公司(系一人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人格,王某是向飞跃公司借款,不是向张某借款,债权人是飞跃百货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飞跃公司请求张某和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D选项。
吴某(女)16岁,父母去世后无其他近亲,吴某的舅舅孙某(50岁,离异,有一个19岁的儿子)提出愿将吴某收养。孙某咨询律师收养是否合法,律师的下列哪一项答复是正确的?
【考点】收养关系的成立【详解】《收养法》第7条第1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本题中,吴某与其舅舅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因此,选项A错误。本题中,孙某与吴某年龄相差虽然未超过40岁,但根据《收养法》第7条规定,不受年龄相差未超过40岁的限制,因此选项B错误。《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本题中,吴某与其舅舅孙某属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且吴某为孤儿,因此也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选项C错误。孙某依法可以收养吴某。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
甲、乙、丙、丁四人合作创作一部小说,甲欲将该小说许可给某电影制片厂改编后拍成电影,乙则想把它许可给某网站在网络上传播,丙对这两种做法均表示反对,丁则不置可否。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详解】《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甲、乙、丙、丁四人合作创作一部小说,该四人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无法获得协商一致使用合作作品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以行使除转让以外的权利。因此,正确答案应当是B。
李某于2006年8月4日创作完成小说《别来烦我》,2007年3月5日发表于某文学刊物后被张某改编成剧本,甲公司根据该剧本拍成同名电视剧,乙电视台将该电视剧进行播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考点】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录制者的权利;播放者的权利【详解】《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本题中,李某应从其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即2006年8月4日起享有著作权。因此,选项A错误。《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本题中,张某因改编小说而成为改编人,剧本为改编作品,其对剧本享有著作权。因此,选项B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选项C中,如果甲公司将该剧本拍成电视剧应当取得李某和张某的许可并支付报酬,选项C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选项D中,乙电视台播放该电视剧应当取得甲公司许可并支付报酬。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应选择A。
甲从书画市场上购得乙的摄影作品《鸟巢》,与其他摄影作品一起用于营利性展览。丙偷偷将《鸟巢》翻拍后以自己的名义刊登在某杂志上,丁经丙同意将刊登在该杂志上的《鸟巢》又制作成挂历销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著作权侵权行为【详解】《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选项A中,甲购买乙的摄影作品后取得该作品的所有权,其获得了该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因此,选项A错误。本题中,丙将他人作品以自己名义发表,已构成剽窃,选项B正确。根据发表权“一次用尽”的原则,作品一旦公之于众,则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即告丧失。选项C中,由于乙的摄影作品已经发表,丙的行为不会侵犯乙的发表权。因此,选项C不正确。选项D中,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丁未经著作权人乙的许可将《鸟巢》制作成挂历销售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著作权侵权行为,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选项D不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B。
某县的甲公司未经漫画家乙许可,将其创作的一幅漫画作品作为新产品的商标使用,并于2003年3月3日被核准注册。乙认为其著作权受到侵害,与甲发生纠纷。乙应当采取下列哪种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题无答案(原答案为C)【考点】注册商标的撤销【详解】《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题中,漫画家乙在甲公司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即拥有合法的著作权,甲公司未经乙许可,将其创作的一幅漫画作品作为新产品的商标使用,侵犯了乙的在先权利,因此乙有权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故根据2013年修订后的《商标法》,本题无答案。
美国某公司于2004年12月1日在美国就某口服药品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2005年5月9日就同一药品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要求享有优先权并及时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中国专利局于2008年4月1日授予其专利。关于该中国专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授予专利权的程序【详解】《专利法》第29条规定第1款:“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本题中,美国某公司成功提出要求优先权,因此该专利的保护期从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计算,即2004年12月1日。因此,正确答案应当是A。
甲公司拥有一项汽车仪表盘的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可以分解为a+b+c+d共四项。乙公司制造四种仪表盘,其必要技术特征可以作四种分解,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必要技术特征所代表的字母相同,表明其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乙公司的哪项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
关于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64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专利纠纷规定》第13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专利纠纷规定》第13条第二款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专利侵权解释》第7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专利侵权解释》第7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①专利侵权行为包括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直接侵权又包括两种:字面侵权与等同侵权。字面侵权,也被称作相同侵权,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直接落入该专利权利要求字面描述的范围。等同侵权则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虽未落入该专利权利要求字面描述的范围,但是该产品或方法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无论是字面侵权,还是等同侵权,均坚持全部要素规则(亦称全面覆盖原则)的判断标准,即,只有当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者与其相等同的技术特征)“一个都不少”地出现在被控侵权的物品中,才成立专利侵权,否则,若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则不成立专利侵权。
②本题中,甲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包括a+b+c+d四个技术特征,只有这四个技术特征(或者与其相等同的技术特征)一个都不少地出现在被控侵权物中,才能认定专利侵权成立;相反,若被控侵权物缺少权利要求书中的任何一个技术特征或者与其相等同的技术特征(“变劣发明”属于除外),就不能认定侵权成立。A选项中,被控侵权物只包含b+c+d三个技术特征,缺少技术特征a,因此不构成侵权,故A选项不当选。同理,B选项中缺少技术特征d,C选项中缺少技术特征c,均不符合“全面覆盖原则”,不构成侵权,故B选项不当选、C选项不当选。而在D选项中,被控侵权物包含a+b+c+d+e五个技术特征,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技术特征a+b+c+d一个都不少地出现在被控侵权物之中,符合“全面覆盖原则”,因此构成侵权,虽然此时被控侵权物中多出了一个技术特征e,但这不影响专利侵权的成立。故D选项当选。
甲、乙、丙、丁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一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债务30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因严重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对该30万元银行债务的偿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4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普通合伙人甲在转为有限合伙人后,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的30万元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B正确。选项A和选项C均免除了有限合伙人甲的责任,因此是错误的。另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D认为各合伙人无须偿还该笔债务,是错误的。
2007年1月,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2008年2月,甲与戊结婚。2008年7月,甲因车祸去世。甲除戊外没有其他亲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合伙财产的范围;合伙人死亡时的财产继承与资格转承【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本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故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本题中,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故合伙人甲因车祸去世后,其唯一的继承人戊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选项B、D错误,选项C正确。
甲将自己的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损失险,附加盗抢险,保险金额按车辆价值确定为20万元。后该汽车被盗,在保险公司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之后,该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关于保险金和车辆的处置方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财产保险事故的处理【详解】根据《保险法》第59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本题中,保险金额按车辆价值确定为20万元,即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在该车被盗后,保险公司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按照规定,保险公司成为该汽车的法律上的所有人,不管公安机关是否追回被盗汽车,甲都不能主张汽车的所有权,自然也无须退还保险金。故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另本条是强制性规定,没有赋予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保险事故处理方案的权利,故选项D也是错误的。【陷阱】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是确定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后保险标的所有权的关键: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甲公司在交易中取得汇票一张,金额10万元,汇票签发人为乙公司,甲公司在承兑时被拒绝。其后,甲公司在一次交易中需支付丙公司10万元货款,于是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承兑时亦被拒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汇票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详解】根据《票据法》第36条的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将被拒绝承兑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违反了被拒绝承兑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的规定,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即甲公司应当向丙公司支付汇票上的金额。故选项A正确。选项B中的返还责任和选项D中的侵权赔偿责任都是民法上的责任,非“汇票责任”,是错误的。选项C是丙公司通过行使追索权主张给付汇票金额,而追索权的前提是汇票的背书转让合法,而本案汇票的背书转让是违法的,故无追索权的适用,选项C错误。【陷阱】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付款提示期限经过后,持票人基于权利转让的目的而做的背书称为期后背书。期后背书受到法律禁止,但背书人承担的是汇票责任,而非民法上的责任。
甲股份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对公司设立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如何承担发生了分歧。下列哪一项费用应当由发起人承担?
【考点】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责任【详解】本条是关于公司设立中发起人责任的规定。一般来讲,为筹备公司设立事宜而发生的各项合理的费用,都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本题中,因公司设立事务而发生的宴请费用、验资费用以及为论证公司要开发的项目而产生的调研费用,都属于因公司筹备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故选项A、B、C不应由发起人承担,非本题正确答案。由于本题中的公司已经成立,根据《公司法》第95条的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选项D中,发起人缪某值班时乱扔烟头,将公司筹备组租用的房屋烧毁,属于发起人的过失行为,筹备组为此向房主支付了5万元赔偿金,发起人应当承担此笔费用。故本题答案为D。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关于担保的表述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由此可见,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经理和董事长都无权作出以公司名义担保的决定。A选项和B选项错误。
《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由此可见,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决定权,而董事会没有决定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云台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70%、25%、5%。自2005年开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股东之间互不配合,不能作出任何有效决议,甲提议通过股权转让摆脱困境被其他股东拒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根据《公司法》第 182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题中,自2005年开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股东之间互不配合,不能作出任何有效决议,公司的经营已经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且,在股东甲提议通过股权转让来摆脱困境时,又被其他股东拒绝,显然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问题,故选项D错误。
在此情况下,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出资比例分别为 70%、25%、5%,且题干中未指出公司章程另行约定,故应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甲、乙二人的表决权均超过 10%,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而丙的表决权不足 10%,无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故选项A 和选项C错误,选项B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王某承包了20亩鱼塘。某日,王某发现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王某认为鱼的死亡是因为附近的腾达化工厂排污引起,遂起诉腾达化工厂请求赔偿。腾达化工厂辩称,根本没有向王某的鱼塘进行排污。关于化工厂是否向鱼塘排污的事实举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分配【详解】《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条是关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定,同时也是通常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又据《民诉证据规定》第4条的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权利人王某向法院诉求腾达化工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应当对侵权行为(污染事实)以及损害结果承担举证责任,而加害人腾达化工厂则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正确答案是A。本题直接考查了《民诉证据规定》有关特殊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定,考生应当注意准确掌握几种特殊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此外,考生还要尤其注意《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
居民甲与金山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一套的合同,后因甲未按约定付款。金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付清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甲的妻子乙向法院主张甲患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行为的能力,要求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的程序【详解】首先可以确定A选项是错误的,因为对于甲的行为能力问题尚需经过法定的程序进行认定,而在此之前尚不能确定甲是否需要法定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至于有关甲的行为能力的鉴定,又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是谁有权启动;第二是鉴定期间诉讼程序如何处理。《民诉意见》第193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在本题中,甲的妻子和金山公司都是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甲无行为能力。故应选D。
赵某与黄某因某项财产所有权发生争议,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项财产属赵某所有。此后,陈某得知此事,向二审法院反映其是该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二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关于此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必要共同诉讼【详解】必要共同诉讼者,指诉讼标的对于共同诉讼人必须合一确定,或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一同被诉。在财产可能性纠纷中,财产共有人应当成为必要共同诉讼人。《民诉意见》第211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所以应当选C。
张某因孙某欠款不还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中,孙某因盗窃被刑事拘留。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诉讼中止【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本题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本题中孙某欠款不还与盗窃两个案件之间没有关联,对孙某刑事责任的追究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互不影响,所以本题中债务纠纷不以孙某刑事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不需要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同理,不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条件。【陷阱】我们在解题时不能受到“先刑事后民事”的干扰。在刑事诉讼中,当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监禁状态时,如果该嫌疑人同时是另一个民事诉讼的被告,那么法律文书可以通过转交送达。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1款规定:“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处分原则【详解】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在民事诉讼中有若干方面的表现,例如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启动由当事人决定;当事人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司法保护的范围和司法保护的方法;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从而终结诉讼程序。本题中,原告甲的诉讼请求仅限于要求乙偿还本金2万元,并未涉及逾期还款的利息。法院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偿还2万元本金之外还加付利息520元,显然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所以应当选B。另外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本案判决乙还甲借款利息520元,也没有实体法上的依据。
南沙公司与北极公司因购销合同发生争议,南沙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南沙公司向仲裁庭申请撤回仲裁申请。之后,北极公司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该法第 50条又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因此 A是正确选项,南沙公司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考点】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C选项中的情形不属于应当终结诉讼的情形,因而是错误的。此选项也可根据《民诉意见》第50条的规定排除,即“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又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和第15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所以A、D和B选项中的情形应当分别适用诉讼中止和延期审理。但是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中止诉讼应当以裁定为之,而延期审理应当以决定为之。所以只有D是正确选项。【陷阱】本题的迷惑点在于裁决文书的类别上,我们通常会忽略延期审理与诉讼中止在文书上的差别,从而导致解题陷入困境。
某仲裁委员会对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一案作出裁决后,发现该裁决存在超裁情形,甲公司与乙公司均对裁决持有异议。关于此仲裁裁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理由【详解】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裁决有缺陷的,仲裁委员会无权自行变更。《仲裁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同时我们需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居于什么诉讼地位?
【考点】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详解】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的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相比,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多个,具有可分性,而且诉讼请求也是数个,在是否合并审理方面当事人具有决定权。对于熟悉上述特点的考生而言,本题题干部分已经将答案明白无误地透露出来,因为法院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决定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的。
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00万元。在诉讼中,甲公司申请对乙公司一处价值90万元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一审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后发现,乙公司在向丙银行贷款100万时已将该房产和一辆小轿车抵押给丙银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财产保全的程序【详解】《民诉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一审法院仍然可以对乙公司的该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该保全裁定并不影响抵押权人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
关于当事人适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考点】当事人适格【详解】当事人适格,是指在特定诉讼中真正有资格作为原告或被告起诉或应诉,并受本案判决拘束的法律地位。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应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能力存在密切联系,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都具有相应的诉讼权利能力。在特殊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能依法享有独立的诉讼权利能力,主要包括:(1)其他组织;(2)依法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3)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4)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著作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5)清算组织。对生效民事裁判提起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的途径,也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体现。但是人民检察院在再审程序中并不是当事人,而仅仅是履行法律监督者的职能出席庭审。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所以D选项错误,应当选。
甲与乙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甲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准备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甲为了能够尽快结案,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乙也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原公布答案D)【考点】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上述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可以不经法院审查同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适用简易程序。本题正确答案为C。
甲诉乙侵权赔偿一案,经A市B区法院一审、A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乙赔偿甲损失。乙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甲向B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区法院受理后委托乙的财产所在地C市D区法院执行,在执行中,案外人丙向D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于丙的执行异议,D区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
【考点】委托执行【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和票证提出异议的,受托法院应当及时将案外人的书面异议转交委托法院处理。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中止执行或驳回异议的裁定,并通知受托法院。”本题中D区法院作为受托法院,对于案外人有关执行根据的执行异议没有直接处理的权力,而应当转交给委托法院B区法院处理。所以应当选B。
A厂生产的一批酱油由于香精投放过多,对人体有损害。报纸披露此消息后,购买过该批酱油的消费者纷纷起诉A厂,要求赔偿损失。甲和乙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诉讼代表人【详解】本题是对代表人诉讼制度有关规定的考查。首先来判断A选项。《民诉意见》第60条规定:依照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民诉意见》第61条规定:依照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因此无论是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还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法院指定都不是产生代表人的法定的首选方式,所以A选项不正确。再来判断B选项。《民诉意见》第62条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3条和第54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该条的规定并未给诉讼代表人选任诉讼代理人设定任何条件,即无需征得其他当事人的同意,所以B选项正确。再来看C选项。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54条则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就代表人诉讼的两种类型而言,变更诉讼请求必须以征得所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为有效的前提,所以C选项不正确。至于D选项,由于甲、乙两人是作为所有起诉的当事人的诉讼代表人,根据前引之规定,达成和解必须征得所代表的当事人——全体原告的同意,D选项也不正确。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5万元的苹果,甲公司以乙公司提供的苹果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付款。为此,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在支付令异议期间,甲公司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而是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考点】对支付令的异议【详解】《民诉意见》第22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据此,B为正确答案。
关于涉外民事诉讼及仲裁中相关问题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原公布答案B,正确答案应为AB)【考点】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将国内保全与涉外保全统一规定为上述第100条,因此,涉外保全,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A项不正确。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所以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是应当提供担保,B选项错误。至于C、D两个选项的判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为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可见,CD选项是正确的。
共用题干
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91-93题。
【考点】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详解】《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未经抵押权人贺某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A选项正确;但受让人谢某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D选项正确。《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经抵押权人贺某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B选项正确。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抵押人另行提供担保的,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无须经抵押权人同意,C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D。
【考点】保证责任的免除【详解】抵押权为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行使或放弃,贺某作为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无需经过张某同意,A选项错误。《担保法》第28条中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据此,B、C选项错误,D选项为正确答案。
【考点】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详解】《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本题中,保证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此担保为一般保证;同时,该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共用题干
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并进行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仅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3万元,未对“赔礼道歉”的请求进行处理。杂志社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考点】地域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两被告的住所地分属不同法院辖区,都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甲公司作为被侵权主体,其所在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有管辖权。
【考点】证据规则;证据的证明力;新证据【详解】《民诉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于某此前曾是甲公司员工,又是因旷工而被原单位开除,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A选项正确。吕某提供的录音比较模糊,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确保其真实性,依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B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70条的规定,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虽然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但只要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的证据,人民法院仍然应当认定其证明力,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又《民诉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甲公司员工作息时间的证明材料,属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可以作为新证据。所以D选项的表述正确。
【考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第二审法院对漏判的处理【详解】《民诉意见》第18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本案是由于杂志社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的上诉,甲公司并没有上诉,但对于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属于明显的漏判,应当予以纠正。《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对于一审法院未予处理的“赔礼道歉”的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考点】执行措施【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十一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B、D两个选项也是正确的。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
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基本概念及理解。选项A正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知,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选项B正确。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选项C错误。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据此可知,诉讼时效的起算不仅要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还要知道义务人。但是如果一直不知道,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选项D错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据此可知,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权利人丧失的仅仅是胜诉权,实体权利依然存在,义务人仅仅获得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如果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人接受履行在法律上是具有原因的,不构成不当得利。
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①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四:(a)管理他人事务;(b)具有管理意思(管理人知道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所取得的利益归属于他人);(c)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无法定或约定义务;(d)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客观上有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②A选项中,甲缺乏管理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故A选项错误。须注意:(a)误将他人的事务当作自己的事务管理,为误信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但可构成不当得利。(b)明知系他人事务而当作自己的事务管理,为不法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一般也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③为了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仍可在为了他人利益的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故B选项正确。
④无因管理中实施的管理行为,有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有的是事实行为。若为民事法律行为,则要求管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法律行为的效力会受到影响。尽管如此,无因管理的承担本身属于事实行为,行为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换言之:即使法律行为因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而不能生效,也不会因此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C选项中,丙虽只有15岁,具有管理能力,虽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故C选项正确。
⑤无因管理中的本人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若本人非特定人,则不成立无因管理。因为无因管理是债,而债是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D选项中,下水道井盖归市政公司管理,本人特定(市政公司),故可构成无因管理,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甲向乙借款 5 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
【考点】保证的设立【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据此,A选项构成保证。《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B和C选项中,丁和戊均向债权人乙出具字据表示,若甲不向乙还款,愿意代为偿还或负责,该行为符合设立保证的目的和形式,均应构成保证。保证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D选项中己表示仅以某处私房抵债不符合保证责任的要求,D选项不构成保证。
张某旅游时抱着当地一小女孩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后来发现该照片被用在某杂志的封面,并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张某并 未结婚,朋友看到杂志后纷纷询问张某,熟人对此也议论纷纷,张某深受困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民法典》第1018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杂志社的行为属于未经张某允许,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张某的肖像,侵犯了张某的肖像权,故A选项正确。
杂志社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的行为符合侵犯张某名誉权的构成要件[(a)实施了诽谤行为;(b)诽谤行为指向特定的人;(c)诽谤行为已经向第三人公开;(d)导致对张某的客观社会评价被降低],故B选项正确。
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四种:(a)窃取或刺探他人隐私;(b)擅自披露他人隐私(须注意:隐私公开权是一次性的权利,隐私权人自行或者授权他人公开隐私后,所公开的信息就不再是隐私,他人进一步传播的,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c)擅自进入他人私生活空间(如:偷看他人日记、私拆他人信件、擅自进入他人卧室等);(d)妨害他人私生活安宁(如:跟踪、监视、监听、打骚扰电话或者发垃圾短信超出合理的容忍限度等)。杂志社的诽谤行为不会侵犯张某的隐私权。擅自公开他人隐私中的“隐私”,必须是真实的信息。披露虚假的事实,不会侵犯隐私权,可能侵犯名誉权。故C选项错误。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和《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王某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该房屋因邻居家的小孩玩火而被部分毁损,损失10万元。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保险法》第60条规定,王某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者向邻居行使赔偿请求权,并且该选择都不影响王某就未获偿部分向另一方求偿,故A选项明显错误。
《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由此可知,B选项错误。
《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知,C选项错误。
《保险法》第60条第3款规定,可知,若王某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不足10万元,仍可向邻居索赔,D选项正确。
本题答案为ABC。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民事权利的概念【详解】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具有排他性,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A选项中,乙对甲享有的权利为债权,债权为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因此A选项正确。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支配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B选项中,根据《物权法》第157条、158条规定,丁对丙享有的权利为地役权,地役权属于物权的一种,而物权为支配权,因此B选项正确。抗辩权为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因此C选项中保证人享有对抗债权人请求履行的权利为抗辩权,C选项正确。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法律上规定的形成权的存续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D选项中债权人享有的撤销权为形成权,故D选项正确。【陷阱】对于地役权而言,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地役权即设立,其生效并不以登记为要件,只是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B选项中,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丁即享有对丙的地役权。
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①《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王某将二层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张某后,王某与张某分别对第一层和第二层享有专有权,共同对房屋的屋顶、承重墙、外墙、地基使用权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王某与张某对房屋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故B选项正确。
②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理论,屋顶属于业主共有,王某与张某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故C选项正确。
③根据《民法典》第278条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属于应经“双简单多数决”才能决定的事项,即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须注意:“过”必须“超过”50%。)。据此,将设置于楼顶的广告牌撤除,属于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须经王某和张某之“双简单多数决”才能形成有效的决议,张某一人的同意仅达到半数,尚未超过半数。故A选项正确。
④《民法典》第273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据此,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益权,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故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甲公司于2004年5月10日申请一项汽车轮胎的实用新型的专利,2007年6月1日获得专利权,2008年5月10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人的权利【详解】该合同为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合同法》第342条规定,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为技术转让合同一种,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344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该合同转让对象为实用新型,根据《专利法》第42条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本题中,该实用新型的有效期在合同订立时为6年,因此该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6年,B项错误。《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答案C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据此,乙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犯该专利技术的人,无需甲公司授权,因此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
贾某是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有限合伙人的法定退伙;有限合伙份额出质;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9条的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选项A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0条的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故选项B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3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C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有限合伙人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唯一限制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其他合伙人同意并非必要条件,故选项D正确。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由A公司和B公司作为共同保证人,并以甲公司的厂房作抵押担保。其后,甲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破产债权申报;破产清偿顺序;破产程序的终结【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根据第132条的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本题中,甲公司以厂房作抵押担保其100万元银行贷款,银行对该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优先权能否实现还受到一定限制,选项A错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1条的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如果保证人A公司已代甲公司偿还了乙银行贷款,则其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如果乙银行不申报债权,则A公司或B公司均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故选项B和选项C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4条的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如果乙银行已申报债权并获40万元分配,则保证人应依法继续承担剩余60万债务的清偿责任,选项D错误。【陷阱】破产债权的申报主体不限于债权人,还包括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被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票据的付款人等。
喜好网球和游泳的赵某从宏大公司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交房时发现购房时宏大公司售楼部所展示的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和游泳池并不存在。经查,该小区设计中并无网球场和游泳池。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购房时宏大公司售楼部所展示的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和游泳池对于赵某而言,应构成要约。而小区设计中并无网球场和游泳池,表明宏大公司有欺诈行为,根据《民法典》第 14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撤销后有过错的宏大公司应根据《民法 典》第 500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赵某不申请撤 销,则可以违约为由,请求宏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曾规定出卖人承担双倍购房款赔偿责任的情形,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删除了上述规定。故依据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张某的请求于法无据,C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D。
【陷阱】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符合下列条件时,应当视为要约:(1)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2)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同时,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相片洗出后,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本案中存在哪些债的关系?
【考点】债的发生【详解】根据《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婷婷父母请某影楼摄影师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的行为,构成加工承揽合同,在婷婷父母与某影楼之间形成承揽合同之债。根据《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委托合同只是强调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并不强调工作成果,因此本题不符合委托合同特点。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影楼擅自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的行为构成对婷婷肖像权的侵害,在婷婷与某影楼之间形成侵权之债。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影楼制成挂历出售所获收益,系侵害婷婷肖像权所得,并无合法根据,影楼应将所获利益返还利益受损的婷婷,由此在婷婷与某影楼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D。
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9月底,煤矿交付20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哪些主张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2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据此,应当先履行方某煤矿交付的煤具有瑕疵,不符合合同约定,后履行方某热电厂有权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故A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煤矿所交之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属于瑕疵履行,构成违约,热电厂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B选项正确。
只有先履行方有可能行使不安抗辩权,热电厂属于应当后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可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参见《民法典》第578条),故C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563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煤矿所交之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热电厂因为煤矿的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煤矿的交货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热电厂享有法定解除权,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故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动产质权【详解】《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其他物权制度。据此,我国《物权法》承认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甲作为质权人对未经同意转质造成电动车毁损、灭失的,应向出质人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C选项正确。虽然甲转质乙并不知情,但乙作为质物的所有权人,以侵权为由,可以请求丙赔偿损失,因此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D。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本题中,王某、李某和女儿是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他们相互之间都是彼此的继承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王某和李某是其女儿的长辈,应该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其女儿死亡,其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故A、D正确,当选。
又因为王某和李某是同一辈分,所以推定二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故B、C项正确,当选。
甲研究所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刘某为甲研究所开发一套软件。3个月后,刘某按约定交付了技术成果,甲研究所未按约定支付报酬。由于没有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双方发生争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民法典》第859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虽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受托人刘某,但甲研究所仍应支付报酬,这是它的合同义务。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CD选项正确。由此也可以看出,除了甲负有合同义务之外,甲研究所应支付报酬的正当性基础还在于:刘某获得专利授权后,甲享有免费实施的权利。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王某以5万元从甲商店购得标注为明代制品的瓷瓶一件,放置于家中客厅。李某好奇把玩,不慎将瓷瓶摔坏。经鉴定,瓷瓶为赝品,市场价值为100元,甲商店系知假卖假。王某下列请求哪些是合法的?
【考点】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2013年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即返一赔三。本题中,甲商店知假卖假,有欺诈行为,王某有权要求甲商店最高赔偿其40万元。但是否要求惩罚性赔偿以及赔偿多少是王某的权利,他可以要求甲商店只赔偿其10万元,也可以要求甲商店照销售原价即5万元赔偿,因此选项AB正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李某由于过失摔坏王某的瓷瓶,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侵权责任为补偿责任,应以瓷瓶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责任,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D。
小牛在从甲小学放学回家的路上,将石块扔向路上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致使乘客张某受伤,张某经治疗后脸上仍留下一块大伤疤。出租车为乙公司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考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详解】本题中,张某与乙公司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对于张某遭受人身损害,张某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中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只有在未成年人在校期间且在教育机构的管辖范围内,因其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导致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才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题中小牛已脱离甲小学管辖范围,甲小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B、C选项错误。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及《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张某有权要求小牛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因此选项D正确。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
甲电视台获得了某歌星演唱会的现场直播权,乙电视台未经许可对甲电视台直播的演唱会实况进行转播,丙广播电台经过许可将现场演唱制作成CD,丁音像店从正规渠道购买到CD用于出租,戊未经许可将丙广播电台播放的演唱会录音录下后上传到网站上传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邻接权【详解】根据《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甲电视台有权禁止乙电视台未经其许可转播其直播的演唱会,此时乙电视台侵犯的是甲电视台的现场直播权,选项A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乙电视台未经同意转播歌星的现场,侵犯了歌星的表演者权,B选项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第42条规定,丁音像店虽然通过正规渠道买到丙广播台制作的CD,但如要出租,应同时经过CD制作者即丙广播电台和表演者即该歌星的许可并向他们支付报酬,因此,C选项错误。《著作权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据此,戊将丙广播电台播放的演唱会录音录下后上传到网站上传播应取得丙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因此,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D。
甲公司为其牛奶产品注册了“润语”商标后,通过签订排他许可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丙公司在其酸奶产品上使用“润雨”商标,甲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请求。在该判决执行完毕后,“润语”注册商标因侵犯丁公司的著作权被依法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考点】商标侵权行为【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的规定,乙公司作为排他许可使用人可以和商标权人即甲公司作为原告共同起诉,因此A选项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中规定,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据此,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许可合同时,甲公司商标未被撤销,仍为注册商标,该许可合同有效,B选项错误;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是在其注册商标被撤销之前,注册商标撤销对其不具有溯及力,C选项错误;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也不应当转付给丁公司,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D。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13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可见,在本案情形下,“润语”商标侵犯了丁的在先权利,法院应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而非撤销。与本题相关的规定还有《商标法》第47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所以题干中的表述已经不适应新法的规定。但如果将题中的“撤销”改为“宣告无效”,依据上述新法法条,本题答案亦没有变化。
甲、乙结婚多年,因甲沉迷于网络游戏,双方协议离婚,甲同意家庭的主要财产由乙取得。离婚后不久,乙发现甲曾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了两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起诉甲,要求再次分割房产并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离婚时的财产处理【详解】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甲隐匿财产的行为并不构成乙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A选项正确。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对于离婚时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B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据此,C选项错误。《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D选项正确。【陷阱】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一方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须具备以下要件:1.符合法定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除上述四种情形导致离婚之外,其他情形不得请求损害赔偿。2.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3.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过错方。
甲、乙、丙、丁欲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如下内容,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因此,A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2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因此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规定体现了合伙协议效力优先的原则,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61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根据本条规定可以看出,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因此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甲向乙开具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以支付货款。乙取得该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丁再背书转让给戊。现查明,甲、乙之间并无真实交易关系,丙为未成年人,票据金额被丁变造。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票据的无因性;票据的变造;追索权;票据的背书转让【详解】根据票据无因性的特征,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票据法》第10条虽然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其规定仅作为特定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抗辩事由,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故选项A正确。根据《票据法》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丙为未成年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故选项B错误。根据《票据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因此,变造票据金额的,票据无效,故选项C错误。由于丁变造票据金额而导致票据无效,故戊不能以无效的票据向变造前签章人甲和乙行使追索权,D项正确。
周某向钱某转让其持有的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该股权转让和股东的认定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与股权确认【详解】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此处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资格和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二是,股权转让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工商登记中关于新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记载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不是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的取得条件。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选项C和选项D。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对股东的司法救济【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52条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限公司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并不受持股比例的限制,选项A错误。但应当遵守一定程序,即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先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选项B正确。另外,股东代表诉讼应当以股东自己的名义而非公司的名义,选项C错误。由于股东代表诉讼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提起,因此,诉讼利益应当归属于公司,而非股东个人,选项D正确。
甲公司于2008年7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照《公司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考点】董事的任职资格【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选项A中,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故王某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选项B中,张某仅是公司股东,并未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因此其也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选项C中,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符合第(五)项的规定。选项D中,赵某是公司董事长,且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至今未满3年,符合第(四)项的规定。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C和D。
华胜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甲及乙、丙、丁、戊等共五位董事出席,董事会中其余4名成员未出席。董事会表决之前,丁因意见与众人不合,中途退席,但董事会经与会董事一致通过,最后仍作出决议。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12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由此可见,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二是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选项C和选项D不是董事会决议效力的条件,是错误的。本题中,华胜股份有限公司共有9名董事,董事会会议须有5名董事出席,但通过决议所需的半数表决票是以全体董事数为基数的,而不是以出席董事数为基数的,故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甲公司欲与某外国公司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就相关事项咨询律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组织机构、利润分配【详解】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虽然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经审查批准,但合营企业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选项A错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这是强制性规定,故选项B错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故选项C错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6条的规定,合营企业按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故选项D正确。【陷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虽然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但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这些特别规定,只有在《中外合资经营业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公司法》的一般规定。
关于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缺席判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选正确,《民事诉讼法》 第 147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 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B项正确,《民诉解释》第 23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 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 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C项错误,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当事人的地位,《民诉解释》第236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现为第146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不享有主诉当事人的权利。
D项正确,《民诉解释》第 82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辅助被告一方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依然可以缺席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三个小孩在公路边玩耍,此时,一辆轿车急速驶过,三小孩捡起石子向轿车扔去,坐在后排座位的刘某被一石子击中。刘某将三小孩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举证责任分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共同危险行为侵权的举证责任【详解】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即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民诉证据规定》第4条则规定了特殊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分配的具体情形:“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原告仍应当对A、B两个选项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加害人则应对投掷石子与刘某所受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但是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
【考点】司法协助【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76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据此,该条前一款的规定实际上确定了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应当在其职权范围之内的原则,而后一款的规定则确定了司法协助不得违背我国主权、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因此A、B、C三个选项都是正确的。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78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因此D选项也是正确的。
李某在甲市A区新购一套住房,并请甲市B区的装修公司对其新房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工人不慎将水管弄破,导致楼下住户的家具被淹毁。李某与该装修公司就赔偿问题交涉未果,遂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B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A区法院审理,于是裁定将该案移送至A区法院,A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B区法院审理,不接受移送,又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地域管辖;共同管辖;移送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A区既是侵权行为地,又是合同履行地,B区为被告所在地,据此,无论是提起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A、B两个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形成共同管辖,而A、B两个选项也都是正确的。《民诉意见》第33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所以B区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应移送管辖,C选项也是正确的。最后,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所以D选项也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审判组织;人民陪审员【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据此,再审所适用的程序既可能是一审程序,也可能是二审程序,如果是按照一审程序审理自然可能会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其中,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第40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据此,人民陪审员不能参与特别程序案件的合议庭,C选项是正确的。最后,第3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所以D选项也是正确的。【陷阱】再审案件的管辖以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为原则,但再审的审理程序可能有按一审程序进行的,也有按二审程序进行的,若按一审程序进行,就有可能出现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情况,所以,A具有一定的迷惑性。
李某和张某到华美购物中心采购结婚物品。张某因购物中心打蜡地板太滑而摔倒,致使左臂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婚期也因而推迟。当时,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郑某目睹事情的发生经过。受害人认为购物中心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诉讼参与人【详解】首先可以确定李某并非本题中的适格当事人,因其对本案并不存在诉的利益,不具备成为当事人的条件,所以A选项错误。李某、郑某共同目睹了张某在购物中心摔倒的全过程,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符合成为本案证人的条件,所以B选项正确。张某在华美购物中心购物,并因为打蜡地板太滑以致摔伤,造成人身损害,《民诉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华美购物中心作为单独被告,C选项是正确的。
关于现行民事执行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执行程序概述【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所以A选项正确。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B选项正确。又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可见,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的终结,一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对方当事人仍有恢复强制执行程序的机会,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也是错误的,2012年《民事诉讼法》已经对申请执行的期限作了统一的规定,即第239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关于诉的种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诉的类型【详解】根据请求的内容不同,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形成之诉)。A选项中甲公司请求法院解除业已合法存在的合同法律关系,当属变更之诉,是正确的。B选项中甲公司诉请法院判令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显属给付之诉,是正确的。C选项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虽然表面上是对于是否存在借款法律关系存在争议,要求法院确认,但实际上该诉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甲要求乙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仍然是给付之诉。D选项中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还是给付之诉,因为给付之诉不仅包括积极的作为内容,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内容,停止施工的请求就是给付的一种表现样态。所以正确的答案是AB。
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C地,乙到期未能交货。甲多次催货未果,便向B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乙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受理后,甲得知乙将货物放置于其设在D地的仓库,并且随时可能转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考点】保全【详解】本题直接考查保全的法条。《民诉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对于诉讼中的保全,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执行。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本题中,B地基层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因此在保全的种类上只能是诉讼中的保全。诉讼中的保全法院可以依职权作出裁定,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所以ABD三个选项的表述都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方式,但两者在制度上有所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诉讼与仲裁的区别【详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在第3条规定了不能仲裁的事项范围,包括(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B选项的表述也是正确的,民事诉讼以两审终审为原则,仲裁则实行一裁终局。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仲裁法》第54条则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所以C选项也是正确的。D选项的前半段是正确的,但是后半段错误,《仲裁法》第28条前两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所以,仲裁当中也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并且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申请,这就不能说仲裁机构不介入任何财产保全活动。
执行法院对下列哪些财产不得采取执行措施?
【考点】执行措施【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以A、B两个选项是正确的。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所以C、D两个选项也是正确的。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详解】《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6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所以A选项的情形之下,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另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7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所以B选项正确。最后,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
共用题干
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91-93题。
【考点】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详解】《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未经抵押权人贺某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A选项正确;但受让人谢某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D选项正确。《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经抵押权人贺某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B选项正确。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抵押人另行提供担保的,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无须经抵押权人同意,C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D。
【考点】保证责任的免除【详解】抵押权为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行使或放弃,贺某作为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无需经过张某同意,A选项错误。《担保法》第28条中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据此,B、C选项错误,D选项为正确答案。
【考点】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详解】《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本题中,保证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此担保为一般保证;同时,该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共用题干
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91-93题。
【考点】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详解】《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未经抵押权人贺某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A选项正确;但受让人谢某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D选项正确。《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经抵押权人贺某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B选项正确。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抵押人另行提供担保的,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无须经抵押权人同意,C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D。
【考点】保证责任的免除【详解】抵押权为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行使或放弃,贺某作为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无需经过张某同意,A选项错误。《担保法》第28条中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据此,B、C选项错误,D选项为正确答案。
【考点】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详解】《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本题中,保证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此担保为一般保证;同时,该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共用题干
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请回答94-96题。
【考点】物权的公示【详解】《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A选项正确。甲基于法律规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具有物权效力,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B选项错误。《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本题中甲出卖的房屋为不动产,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C选项正确。甲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出租房屋,因此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D。
【考点】登记及其法律效果【详解】《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因此A选项错误。本题中,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基于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乙占有房屋有合法依据,为合法占有,因此B选项正确。《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本题中丙已对该房屋进行登记取得所有权,乙无权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考点】所有权【详解】《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丁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该房屋所有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转移于戊所有,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是否基于原权利人的所有权与意志,所有权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以原所有权人的意志为依据,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从原所有权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权。本题中,戊通过房屋买卖合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继受取得。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共用题干
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请回答94-96题。
【考点】物权的公示【详解】《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A选项正确。甲基于法律规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具有物权效力,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B选项错误。《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本题中甲出卖的房屋为不动产,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C选项正确。甲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出租房屋,因此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D。
【考点】登记及其法律效果【详解】《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因此A选项错误。本题中,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基于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乙占有房屋有合法依据,为合法占有,因此B选项正确。《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本题中丙已对该房屋进行登记取得所有权,乙无权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考点】所有权【详解】《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丁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该房屋所有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转移于戊所有,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是否基于原权利人的所有权与意志,所有权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以原所有权人的意志为依据,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从原所有权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权。本题中,戊通过房屋买卖合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继受取得。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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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请回答94-96题。
【考点】物权的公示【详解】《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A选项正确。甲基于法律规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具有物权效力,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B选项错误。《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本题中甲出卖的房屋为不动产,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C选项正确。甲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出租房屋,因此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D。
【考点】登记及其法律效果【详解】《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因此A选项错误。本题中,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基于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乙占有房屋有合法依据,为合法占有,因此B选项正确。《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本题中丙已对该房屋进行登记取得所有权,乙无权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考点】所有权【详解】《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丁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该房屋所有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转移于戊所有,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是否基于原权利人的所有权与意志,所有权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以原所有权人的意志为依据,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从原所有权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权。本题中,戊通过房屋买卖合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继受取得。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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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并进行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仅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3万元,未对“赔礼道歉”的请求进行处理。杂志社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考点】地域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两被告的住所地分属不同法院辖区,都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甲公司作为被侵权主体,其所在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有管辖权。
【考点】证据规则;证据的证明力;新证据【详解】《民诉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于某此前曾是甲公司员工,又是因旷工而被原单位开除,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A选项正确。吕某提供的录音比较模糊,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确保其真实性,依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B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70条的规定,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虽然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但只要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的证据,人民法院仍然应当认定其证明力,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又《民诉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甲公司员工作息时间的证明材料,属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可以作为新证据。所以D选项的表述正确。
【考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第二审法院对漏判的处理【详解】《民诉意见》第18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本案是由于杂志社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的上诉,甲公司并没有上诉,但对于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属于明显的漏判,应当予以纠正。《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对于一审法院未予处理的“赔礼道歉”的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考点】执行措施【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十一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B、D两个选项也是正确的。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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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并进行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仅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3万元,未对“赔礼道歉”的请求进行处理。杂志社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考点】地域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两被告的住所地分属不同法院辖区,都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甲公司作为被侵权主体,其所在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有管辖权。
【考点】证据规则;证据的证明力;新证据【详解】《民诉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于某此前曾是甲公司员工,又是因旷工而被原单位开除,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A选项正确。吕某提供的录音比较模糊,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确保其真实性,依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B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70条的规定,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虽然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但只要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的证据,人民法院仍然应当认定其证明力,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又《民诉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甲公司员工作息时间的证明材料,属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可以作为新证据。所以D选项的表述正确。
【考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第二审法院对漏判的处理【详解】《民诉意见》第18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本案是由于杂志社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的上诉,甲公司并没有上诉,但对于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属于明显的漏判,应当予以纠正。《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对于一审法院未予处理的“赔礼道歉”的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考点】执行措施【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十一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B、D两个选项也是正确的。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
共用题干
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并进行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仅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3万元,未对“赔礼道歉”的请求进行处理。杂志社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考点】地域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两被告的住所地分属不同法院辖区,都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甲公司作为被侵权主体,其所在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有管辖权。
【考点】证据规则;证据的证明力;新证据【详解】《民诉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于某此前曾是甲公司员工,又是因旷工而被原单位开除,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A选项正确。吕某提供的录音比较模糊,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确保其真实性,依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B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70条的规定,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虽然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但只要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的证据,人民法院仍然应当认定其证明力,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又《民诉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甲公司员工作息时间的证明材料,属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可以作为新证据。所以D选项的表述正确。
【考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第二审法院对漏判的处理【详解】《民诉意见》第18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本案是由于杂志社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的上诉,甲公司并没有上诉,但对于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属于明显的漏判,应当予以纠正。《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对于一审法院未予处理的“赔礼道歉”的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考点】执行措施【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十一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B、D两个选项也是正确的。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
您目前分数偏低,基础较薄弱,建议加强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