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获得了某医用镊子的实用新型专利,不久后乙公司自行研制出相同的镊子,并通过丙公司销售给丁医院使用。乙、丙、丁都不知道甲已经获得该专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涉及专利侵权、善意侵权行为的问题。甲公司获得新型专利后,乙公司制造、丙公司销售,丁医院使用该专利产品的,均构成侵权行为。但乙、丙、丁均不知道甲已经获得专利,所以其侵权为善意侵权。对于善意侵权中如果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故本题答案为D。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 100 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 15 万元,广告有效期 10 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 5 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要约应符合:(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题中,甲公司的广告已经符合了要约的两个法定要件,依法应视为要约;乙公司在要约有效期内前去购买即为承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因此,甲以车已售罄为由拒绝交付汽车的行为构成违约,正确答案只有A。
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甲乙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乙在接受赠与的同时负有对甲生养死葬。因此A项错误。合同已发生效力,因此B项错误。乙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甲有权撤销赠与并请求返还房屋,因此D项错误,C项正确。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 100 万元,乙公司在 20 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 6 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 8 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①地役权虽为用益物权,但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上的不动产权利。《民法典》第380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381条地役权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这都是关于地役权从属性的规定。地役权的从属性可归纳为四个方面:(a)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的权利分别转让;(b)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的权利分别抵押;(c)需役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转让的,除非另有约定,地役权随同转让(如影随形);(d)曾经的地役权人,若对需役地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承租权),其地役权无所附丽,地役权也得消灭。
②题目交代,甲在乙的土地上设立了眺望地役权,甲已将全部房屋出售,则甲对需役地不再享有任何不动产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均不享有),甲曾经享有的地役权亦随同消灭。甲虽为该地役权的缔造者,因其地役权已基于地役权的从属性而消灭,甲不得对乙行使地役权。故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
③《民法典》第382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民法典》第383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地役权还具有不可分性。地役权及于需役地的全部和供役地的全部,不因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部分转让而受影响。④本题中,甲将房屋一套套出卖时,为需役地的部分转让,若转让部分涉及眺望地役权,则业主同时享有地役权。故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分手。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①《民法典》第179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民法典》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据此,因侵害财产权构成侵权的,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为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部分间接损失)。文某将冯某新买的轿车严重损坏,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冯某要求文某赔偿一部新车的请求超出了冯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不应支持。故A选项错误。
②精神损害赔偿采法定主义,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文某撞坏冯某购买的汽车,并引起连锁反应导致冯某失恋,冯某因汽车被毁和失恋遭受双重心理痛苦和煎熬,但汽车被毁与失恋均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属于侵犯人身权的责任方式,侵犯财产权的加害人不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故C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王某因多年未育前往某医院就医,经医院介绍 A 和 B 两种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后,王某选定了 A 技术并交纳了相应的费用,但医院实际按照 B 技术进行治疗。后治疗失败,王某要求医院返还全部医疗费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民法典》第563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题中,医院违反约定,擅自采用B技术进行治疗,且导致“治疗失败”,医院的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医院已构成根本违约,王某享有法定解除权,可通知医院解除合同。
关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买卖属于非继续性合同,解除买卖合同的行为具有溯及力,溯及自买卖合同成立时,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据此,王某解除合同之后,有权要求医院返还医疗费并赔偿损失。故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医院使用B技术进行治疗,毕竟付出了一定的器材、药物和劳务,医院受有损失,但由于“治疗失败”,王某并未受有财产利益,医院就B技术支出的费用不构成不当得利,医院不得扣除B技术的收费额。故B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民法典》第58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民法典》第500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缔约人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就合同订立者来说,缔约双方在缔约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互相保密等义务的行为。缔约人一方如有上述违反义务行为时,就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合同利益包括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包括既得利益也包括期待利益,事实上,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期间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主要是期待利益。3、缔约过失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如果另一缔约人的损失非因对方的过错而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其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顺利订立时就不存在缔约过失。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题中,甲、乙已经进入磋商阶段,彼此均负有先合同义务。但甲并无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相反,甲已经尽到了照顾、忠实、告知等先合同义务,明确表示“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故甲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选项错误。须注意: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进入合同磋商的任何一方均享有随时终止磋商的自由,只要没有同时违反先合同义务,就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合同未成立,谈不上违约责任,故A选项错误。甲并无侵权行为,乙遭受的损失属于市场风险,应由乙自己承担,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 5 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 5 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 5 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中,乙殴打甲致重伤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甲乙之间约定甲不得告发乙的犯罪行为,属于对犯罪的包庇,此约定无效,但关于赔偿约定有效,此协议为部分有效合同,因此A、C项错误。甲因乙的侵权行为而产生5万元医药费的损害,即使没有合同关系也有权要求乙进行赔偿,乙支付赔偿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不构成不当得利,无权要求返还,因此D是正确答案。
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原答案为C,应无正确答案)。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选B。
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 误的?( )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由上述规定可推出,A、B、C三项表述不正确。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异议的,应当上诉而非申请复议,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D。
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账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由于关某系误认为该客房酒水免费而做出承诺,故存在《合同法》第54条意义上的重大误解,但依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而无权自行向相对方主张撤销。综上所述,正确答案只有A。
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账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①《民法典》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因具有权利外观,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于因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法律赋予相对人以选择权,其可以主张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亦可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撤销合同。
②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四:(a)符合无权代理的全部特征。即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b)在客观上,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具有权利外观);(c)主观上,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d)权利外观的形成与被代理人具有牵连关系。
③本题中,乙曾经享有在丙餐厅签单的委托代理权,但是,乙辞职前在丙餐厅擅自招待私人朋友以及乙辞职后在丙餐厅以甲的名义签单均属无权代理,不过,由于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甲公司也没有将乙辞职的情况通知丙餐厅,私人朋友与公司客户亦无法自外部识别,故丙餐厅有理由相信乙辞职前后在丙餐厅的签单均有代理权,丙善意且无过失,权利外观的行为也与甲具有牵连关系(甲没有通知丙),所以,乙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A选项。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根据题干,甲不存在不得继续履行的情形,且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不能因反悔而解除合同。当乙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时,法院应当判决甲继续履行合同,而不是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故C选项正确。
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张某受领2万元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孳息部分应当随同本金返还受损人,孳息以外的其他收益应当收缴而非返还。本题中,张某将1万元出借而约定的500元利息债权,属于该1万元的法定孳息,而将1万元投入股市的收益则不属于孳息。因此,张某应返还最初获得的2万元不当得利本金加500元债权的孳息。D项正确。
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李某在用该马拉货的过程中,雷雨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人王某撞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责任主体为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李某是该马的饲养人,应由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662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体现了限制赠与人责任(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精神。据此,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因赠与物的瑕疵遭受损害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三个例外(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赠与人保证无瑕疵)。本题中,不存在三种例外情形,故李某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后,赵某也不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题唯一正确答案是B选项。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构成要件有五:(a)动产适合善意取得(占有委托物可以善意取得;相反,盗脏、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货币或禁止流通物也不适用善意取得);(b)动产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c)受让人为善意;(d)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赠与、继承、企业合并不发生善意取得);(e)已经完成了动产的交付(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的不发生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的构成要件参照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但有一点不同,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少一个构成要件,不要求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原因在于: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都是单务、无偿合同,谈不上质权人或抵押权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的问题)。
A选项中,只要符合前述要件,就可善意取得所有权,不存在障碍,故A选项不当选。
B选项中,只要符合前述要件,就可善意取得质权,不存在障碍,故B选项不当选。
C选项中,若符合善意取得的过程要件,也没有问题,故C选项不当选。
D选项中,赠与不发生善意取得,故D选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选项。
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赠与人甲在赠与合同中禁止受赠人学校将赠与物再行转让,仅仅给学校课加了一个相对性的义务,并不构成对学校处分权的限制;因此,学校的转赠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并非无权处分,乙已经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甲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以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之名撤销赠与。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本题中,乙银行自甲公司陷于不履行以来每月催收(提出权利要求),故2年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即2007年3月6日起算。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故乙银行最迟应在2009年3月6日之前行使抵押权,C项正确。
甲设计并雕刻了一尊造型别致的雄狮,置于当街店门口招揽顾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权利。选项A于法无据,首先排除;选项C、D不包括在法律明文允许的行为类型之内,故同样构成侵权,应予排除。正确答案是B。
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4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据此,《昨天》虽在甲婚前发表,但在婚后获得稿费,其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A选项错误。《今天》为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表,稿费虽然在离婚后第二天才获得,但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B选项正确。《明天》在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属于“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C选项错误。综上,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周某与妻子庞某发生争执,周某一记耳光导致庞某右耳失聪。庞某起诉周某赔偿医药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但未提出离婚请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婚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7条第二款、三款:“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夫妻离婚为前提条件,不起诉离婚或者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也就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民法典婚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6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故医疗费也不能得到支持。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是D选项。
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民法典》第182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据此,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承担的规则是:(a)避险不当的,构成侵权,避险人承担适当的责任(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也承担部分责任);(b)避险适当的,避险人具有违法阻却事由,避险人不承担责任,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引起险情发生的人,适用公平责任,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1258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题中,丁遭受的人身损害是丙造成的,但丙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且避险适当,丙不承担责任,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甲公司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没有引起险情,险情是由乙引起的,全部损害由乙承担。故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A选项。
飞跃公司开发某杀毒软件,在安装程序中作了“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的声明。黄某购买正版软件,安装时同意了该声明。该软件误将操作系统视为病毒而删除,导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其所有的文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民法典》第506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飞跃公司开发的软件将黄某的操作系统当成病毒删除,给黄某造成财产损失,飞跃公司显然具有重大过失,这样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是不能预先免除的,免除这样责任的合同条款(无论格式条款还是个别协商条款)都是无效的。据此,“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的声明无效,责任不能免除,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中,飞跃公司没有实施欺诈行为。故C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186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本题中,飞跃公司的行为构成加害给付(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黄某可以择一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但不能获得双重救济,同时主张违约和侵权。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①实施加害行为,导致受害人生理功能或者心理功能的正常发挥遭受影响的,属于侵犯健康权的行为。某媒体擅自公开小兰隐私的行为没有直接引起小兰生理或心理功能正常发挥遭受影响,没有侵犯小兰的健康权。故B选项错误。
②《民法典》第1014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某媒体虽然擅自使用的小兰的姓名,但并无干涉、盗用、假冒的行为,未侵犯小兰的姓名权。姓名作为一种区别符号,就是让别人使用的。若使用他人姓名的方式不包括干涉、盗用和假冒,就不侵犯姓名权,故C选项错误。
③小兰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属于小兰的隐私,若与公共利益无涉,任何人无权擅自公开,公开就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故D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
④题外话:若为了公共利益公开他人隐私,一般就具有违法阻却事由,不构成侵权。比如:小兰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依然迫于生活压力,卖血为生,媒体记者知悉后予以披露,不应认定媒体的行为侵犯了小兰的隐私权。当然,此时也少不了利益的衡量,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是一边倒的。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小杰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C项错误。陈某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属于执行职务行为,其监管不周,由其所属的学校承担相应责任,A项错误。第三入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D项正确。
某国有企业拟改制为公司。除5个法人股东作为发起人外,拟将企业的190名员工都作为改制后公司的股东,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作为公司设立后的全部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应当选择下列哪种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因此A项错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法律并未强制股份有限公司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设立,也未禁止企业员工持有股份,C项错误。D项于法无据,也错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本题条件符合,因此B项正确。
徽南公司由甲乙丙3个股东组成,其中丙以一项专利出资。丙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丙以专利权作为出资,应当将该专利权移转于公司所有;出资完毕后如仍使用该专利,则必须依法向作为专利权人的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其他股东也是如此。据此,只有B项正确。
甲乙丙丁4人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为合伙企业运送石材,路遇法院拍卖房屋,丁想替合伙企业竞买该房,于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石材质押给徐某,借得20万元,竞买了房子。徐某的债权若得不到实现,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有限合伙人不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有限合伙人擅自对外代表合伙进行交易的情况下,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应一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D项正确。
千叶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百草公司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甲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因此B项正确。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因此C项正确。管理人为履行职务,有权租赁办公室进行日常办公,不违反破产法的规定,因此A项也正确。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胜任的,可申请法院更换,无权直接罢免管理人,D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故选D。
绿杨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尚未宣告绿杨公司破产之时,下列哪一项财产不构成债务人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据此,债务人享有的未到期债权和设定抵押的财产均属于债务人财产,A、C不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若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交易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对行为予以撤销。行为撤销后,财产仍属于债务人,B项不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D项正确。
甲乙丙是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各占52%、22%和26%的股份。乙欲对外转让其所拥有的股份,丙表示同意,甲表示反对,但又不愿意购买该股份。乙便与丁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丁一次性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乙。此时甲表示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只是要求分期付款。对此各方发生了争议。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71条第2、3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据此,A、C、D正确。但是本题中甲提出购买并未达到丁的同等购买条件(丁为一次性付清价款,而甲提出分期付款),因此其优先购买权不发生效力,B项错误。
张某打算自己投资设立一企业从事商贸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其中并不限制公司充当普通合伙人,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再入伙合伙企业,D项正确。C项于法无据,错误。答案为C。
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因此,银行基于自己与持票人朱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拒绝向朱付款并进行债务冲抵,属于合法行使对人抗辩的行为,C项正确。
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原答案为D,应无正确答案)。《民诉证据规定》第33条第2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因此A、B项错误。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C项错误。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D选项不正确。
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A项正确。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B项错误。“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见支付令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故C、D错误。故选A。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C、D项正确。B项与A项表达相近,但B项无“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这一限制条件,不适当地将公开审判原则绝对化了,因此B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B。
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豁免要受到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限制,A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外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的规定与国内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规定一致,统一适用上述第34条规定。因此B项正确。只有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才能享受30日的上诉期限,否则仍适用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C项错误。对在我国没有住所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D项错误。故本题选B。
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本案中,丙对系争财产享有共有权,该共有权遭到乙丁之间的无权处分行为的侵害,因此乙和丙的诉讼地位本来就是相互冲突的,不存在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因此乙丙不构成共同诉讼,A、B排除。丙基于其独立的共有人地位,有权独立地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条件,C项正确,D项错误。
甲与乙系父子关系,甲起诉乙请求给付赡养费。法院确定开庭审理后,对甲和乙都进行了传票传唤。但法院开庭审理时,乙未到庭,也没有向法院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对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等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本题中,对乙只进行了一次传票传唤,不符合拘传条件,因此C错误。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止诉讼情形和缺席判决情形均不包括本题的情况,因此B、D项排除。本题选A。
根据我国诉讼费用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驳回诉讼请求情形下,败诉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不予退还,A项错误。第9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2)当事人对已发生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B项错误。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C项正确。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D项错误。故本题选C。
甲的邻居乙买来建筑材料,准备在房后建一杂物间,甲认为会挡住自己出入的通道,坚决反对。乙不听。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该诉讼属于哪类诉?
只有给付之诉具有执行力,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原告可以将判决作为执行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依本题题意,甲的目的是使乙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只有给付之诉能达到这一目的。故选C。
在执行程序中,甲和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将判决中确定的乙向甲偿还1万元人民币改为给付价值相当的化肥、农药。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以化肥质量不好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据此,本题中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甲无权反悔请求恢复执行程序。故选D。
甲在某报发表纪实报道,对明星乙和丙的关系作了富有想象力的描述。乙和丙以甲及报社共同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甲及报社赔偿精神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甲向乙和丙赔偿1万元,报社赔偿3万元,并责令甲及报社在该报上书面道歉。报社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甲和自己各承担2万元,以甲的名义在该报上书面道歉。二审法院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地位?
题中,报社的上诉既对自己与共同被告甲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提出了异议,又对与共同原告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提出了异议(要求仅以甲的名义登报道歉,实质上是意图免除自己对原告的赔礼道歉义务),因此应将甲、乙、丙均列为被上诉人。选B。
甲与乙系夫妻关系,四年前乙下落不明。甲提起离婚之诉。对于该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据此只应选D。
甲养的宠物狗将乙咬伤,乙起诉甲请求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甲认为乙被咬伤是因为乙故意逗狗造成的。关于本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由此可知第三人过错不再是动物饲养人免责的条件,请考生予以注意。
甲的汇票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满后无人申报权利,甲申请法院作出了除权判决。后乙主张对该票据享有票据权利,只是因为客观原因而没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乙可以采取哪种法律对策?
公示催告程序的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据此,B为正确选项。
甲向乙借款20万元,后未能按期还本付息,乙诉甲还款。在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丙为该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但在法院送达调解书时,丙拒不签收。关于丙拒签行为对调解书效力的影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A、B、C三项均显然错误,只有D项是正确的。
A市水天公司与B市龙江公司签订一份运输合同,并约定如发生争议提交A市的C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水天公司未按约支付运费,龙江公司向C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第一次开庭时,水天公司未出庭参加仲裁审理,而是在开庭审理后的第二天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C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水天公司向法院作出的申请无效,C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审理。应选D项。
张某根据与刘某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依和解协议作出裁决。裁决作出后,刘某拒不履行其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刘某则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正确答案为C。
某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兰屯公司与九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九龙公司对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经审查后该仲裁员被要求予以回避,仲裁委员会依法重新确定了仲裁员。关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据此答案为D。
共用题干
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6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6年3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2.8万元。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请回答97-100题。
小龙未满18周岁,属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故其书写授权委托书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发生效力,李某仍为小龙的法定代理人,而非委托代理人。故排除选项A、B。司机张某是寰宇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因此本案应由寰宇公司为被告。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故选AD。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故选B。
当事人和第三人的一审上诉权。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第三人,都有权以其他当事人或第三人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B项错误。一审判决后,小龙已经年满18周岁,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因此除非取得小龙的授权,李某不能以自己的身份提起上诉。故李某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选项A错误,C正确。未承担责任的第三人陈某无权上诉,D项正确。选CD。
共用题干
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6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6年3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2.8万元。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请回答97-100题。
小龙未满18周岁,属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故其书写授权委托书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发生效力,李某仍为小龙的法定代理人,而非委托代理人。故排除选项A、B。司机张某是寰宇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因此本案应由寰宇公司为被告。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故选AD。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故选B。
当事人和第三人的一审上诉权。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第三人,都有权以其他当事人或第三人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B项错误。一审判决后,小龙已经年满18周岁,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因此除非取得小龙的授权,李某不能以自己的身份提起上诉。故李某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选项A错误,C正确。未承担责任的第三人陈某无权上诉,D项正确。选CD。
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 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①《民法典》第114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据此,甲所立两份遗嘱均属有效,但两份遗嘱的内容有所抵触。故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②《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据此,两份有效的遗嘱相互抵触的,应认定后遗嘱撤销或者变更了在先遗嘱。分割遗产时,以在后遗嘱为准。C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 10 元高出 5 元的价格卖出鲜鱼 200 斤,并将多卖的 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 100 斤鱼以每斤 3 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中乙代甲叫卖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成立无因管理行为,A项正确。乙擅自占有多卖的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低价销售甲余下的鱼构成不当管理,B、C项正确。管理人仅有权要求本人支付由管理而生的必要费用,无权请求报酬,故D项错误。选ABC。
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①《民法典》第11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这是关于转继承的规定。据此,小女儿在被继承人李某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分割李某的遗产,应当将小女儿作为李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小女儿可分得的李某的遗产作为小女儿的遗产,小女儿之女为可作为小女儿的第一顺序转继承人。“小女儿之女”系小女儿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不是李某第一顺序继承人。故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②《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是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大女儿先于被继承人李某死亡,李某死亡时,由大女儿之子代位继承,地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故B选项正确。
③养子属于李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是《民法典》第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故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周某将拍摄了其结婚仪式的彩色胶卷底片交给某彩扩店冲印,并预交了冲印费。周某于约定日期去取相片,彩扩店告知:因失火,其相片连同底片均被焚毁。周某非常痛苦,诉至法院请求彩扩店赔偿胶卷费、冲印费损失及精神损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因过失而毁损附有他人肖像的财产的行为,不属于侵犯肖像权,A项错误。彩扩店不仅没有履行按约定日期交付冲洗的相片的合同义务,而且致使相对人的固有财产灭失,同时构成了违约和侵权行为,B项正确。周某有权基于违约或侵权诉因要求彩扩店赔偿胶卷费,同时有权基于违约要求彩扩店返还冲洗费,C项正确。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项正确。选BCD。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 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 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 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选项 是错误的?( )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A项不能算是对“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的正确表述,可选。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法条表述并非“应当”,B项错误。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并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为有效。因此,C项是错误的。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关于D选项,因本题没有明确甲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时间(有观点认为题目中的“同时”就代表了也是一年半之前发生),所以无法判断正误。本题如果理解为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在甲无偿转让股权之后,则没有撤销权的适用余地。但如果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在甲无偿转让股权之前,则完全可能满足撤销权要件。公布答案为ABCD,值得商榷。
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
“好意施惠关系”之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的必备构成内容。意思表示中的“意思”并非寻常的意思,而是发生一定民法上效果的意思(效果意思),亦即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意思。A选项,邀请他人吃饭时,邀请人并不希望发生民法上的效果,使被邀请者因此取得民法上的请求权,当事人之间仅仅成立一种“好意施惠关系”或“情谊关系”。因此A项中甲的行为不构成意思表示。A错。
所谓悬赏广告是指通过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表明的报酬的行为。依民法原理,悬赏广告是针对不特定人的一种意思表示。B选项:潘某在寻物启事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这是一个悬赏广告。悬赏广告是针对不特定人的一种意思表示。B对。
“遗书”自书遗嘱之单方法律行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C选项:孙某的日记就其内容来看其实是一份遗嘱,而遗嘱属于一种意思表示。C对。
自动售货机通过行为作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形式既可以是明示(书面、口头),也可以是默示(作为推定、沉默)。民法理论一般认为,自动售货机的设置属于要约,他人投币行为属于承诺,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D选项:何某是通过行为表明自己的意思。D对。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①我国事业单位法人的经费来源包括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故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②《民法典》第88条:“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据此,事业单位法人取得法人资格的时点包括两种情形:(a)依法无须登记的,主管部门批准时取得法人资格;(b)依法需要登记的,先办理批准手续,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故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③《民法典》第256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据此,国家具备的事业单位对其占有的财产,有的享有所有权,有的并不享有所有权,具体如何,得看法律规定或者国务院的规定。故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④《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九华公司在未接到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突然被断电,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下列哪些情况下供电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652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ABC选项均正确。
《民法典》第593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故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2000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一套,价值10万元。约定首付2万,余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为2万、3万、3万,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甲收货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第二期款迟迟未付。2000年8月甲以2万元将该设备卖给职业潜水员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中,甲长期拖欠价款(已超过分期付款全部价款总额的五分之一),且对自己占有的标的物实施无权处分,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A项正确。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因此B项正确。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本题中丙并非通过拍卖取得标的物,甲也不具有同类产品的经营资格,C项错误。对标的物处分的无效不等于甲丙买卖合同的无效,丙返还潜水设备后仍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正确。
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题目中,甲为电脑的所有权人,乙为质权人,均有权根据该条请求丁返还电脑,A、B项正确。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因此C项正确。丁私自拿走电脑的行为属于侵害他人物权和占有的行为,其无权主张以电脑抵债,D项显然错误。选ABC。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设计并制作产品包装盒,未签订书面合同。丙在市场上发现该产品包装盒上未经其许可使用了其画《翠竹》作为背景图案。如果该产品包装盒的整体设计也构成美术图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A项错误。乙公司擅自将丙的美术作品作为其产品包装盒美术作品的背景进行批量印制,侵犯了著作权人复制权,B项正确。甲公司虽对乙的行为不知情,但其客观上仍然构成擅自以改编方式使用丙作品的侵权行为,C项正确。甲不能以侵权作品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D项正确。选BCD。
甲创作并演唱了《都是玫瑰惹的祸》,乙公司擅自将该歌曲制成彩铃在网络上供免费下载。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哪些权利?
①甲创作了歌曲《都是玫瑰惹的祸》,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甲作为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甲还演唱了《都是玫瑰惹的祸》,根据《著作权法》第39条的规定,甲作为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享有“表演者权”。
②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作为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A选项正确。
③表演者也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第39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作为表演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C选项正确。
④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传播作品(表演活动)行为的特点在于,公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交互式传播);与此不同,在广播权控制的传播作品的行为中,公众不能在自己选定的时间获得作品,必须在广播的同时获得作品。乙公司的行为没有侵犯甲的广播权。故B选项错误。
⑤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控制的传播作品行为的特点在于,作品的传播伴随着作品载体所有权的移转。乙公司的行为没有侵犯甲的发行权。故D选项错误。
甲提供资金,乙组织丙和丁以乡村教师戊为原型创作小说《小河弯弯》。在创作中丙写提纲,丁写初稿,丙修改,戊提供了生活素材,乙提供了一些咨询意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据此可知,甲、乙、戊均未实际参加创作,不能成为作者,A、B、C三项错误。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D正确。
甲公司在纸手帕等纸制产品上注册了“茉莉花”文字及图形商标。下列哪些未经许可的行为构成侵权?
乙公司将茉莉花图形作为自己同类商品装潢使用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A项正确。丙商场将侵犯甲商标权的商品作为赠品进行促销,实质上属于变相销售,构成侵权,B项正确。丁公司在同类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文字与甲文字商标区别明显,不能产生混淆,故不是侵犯甲商标专用权的行为,C项不符合题意。戊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7条第(五)项规定的反向侵权行为,D项正确。
商标局受理了一批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均未发现在先申请。商标局应当依法驳回下列哪些注册申请?
《商标法》第10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若文字为“五星红旗”,既不能申请注册商标,也不能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若文字为“红旗”,可以作为标识申请注册商标,故A选项不当选。
①《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敌尔蚊”仅表示驱蚊商品的功能与用途,缺乏显著性,不能在驱蚊商品上获得注册,但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故B选项当选。而将“光明”文字在灯泡商品上注册商标,具有显著性,且不存在其他禁止注册的情形,故C选项不当选。须注意:若将“发光”(仅表明灯泡的功能与用途)作为文字商标用在灯泡上,就不能获得注册。同理,“红高粱”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不能在高粱酒上获得注册。故D选项当选。
甲厂将生产饮料的配方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乙通过化验方法破解了该饮料的配方,并将该配方申请获得了专利。甲厂认为乙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诉至法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反向工程”即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不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A项错误。除在先申请以外,只有公开才能消灭发明的新颖性。甲厂使用饮料配方的行为非属公开,故不影响配方的新颖性,B项正确。乙系合法获得专利权,C项中所称的补偿于法无据,不当选。甲作为专利技术的在先使用人,有权在原有规模内继续生产该饮料,D项正确。选BD。
丁某在自家后院种植了葡萄,并垒起围墙。谭某(12岁)和马某(10岁)爬上围墙攀摘葡萄,在争抢中谭某将马某挤下围墙,围墙上松动的石头将马某砸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谭、马侵入丁某的私人领域打闹受伤,丁某对他们的损害没有任何过错,A项不当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此种规则(替代责任规则)属于特殊侵权规则。B、D项当选。《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有类似规定。C项值得商榷,“应当”表述为“可以”会更妥当。
某旅行社导游李某带团游览一处地势险峻的景点时,众人争相拍照,李某未提示注意安全,该团游客崔某不慎将唐某撞下陡坡摔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题中,崔某将唐某撞下山坡摔伤,崔某应当对唐某承担赔偿责任。故B选项正确。旅行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对唐某遭受的损害提供了间接的原因力,对崔某无力承担的部分,旅行社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故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李某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侵权给唐某造成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旅行社承担补充责任。李某不是责任主体,不承担责任。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
张某和柳某婚后开了一家美发店,由柳某经营。二人自2005年6月起分居,张某于2005年12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柳某曾于2005年9月向他人借款2万元用于美发店的经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中柳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B项正确,D项错误。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非各承担一半清偿责任,C项错误。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该企业法人可以选择以下哪些程序处理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据此,A、B、D项正确,C项错误。
熊某因出差借款。财务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1万元的现金支票。熊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项与票据法原理无关,首先排除。票据无因性原则,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效力状况原则上不受其基础关系效力状况的影响。马某因熊某拒绝说明借款目的而拒绝付款,违反了上述原则,B项正确。马某无正当理由拒绝付款,侵犯了持票人依支票受领付款的票据权利,C项正确。支票限于见票即付,D项正确。
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下列哪些选项符合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A、B项正确。C项中,丁公司对投保的钟乳石有经营管理权,符合保险利益原则,C项也正确。保险法允许重复投保,不认为其违反保险利益原则,D项也正确。
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因该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款,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参照《企业破产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A项正确。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知B项错误,D、C项正确。选ACD。
奔马电子有限公司为一家中美合资企业,外资方所罗门公司欲转让其一部分股权给另一美国公司。关于所罗门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国有企业甲、合伙企业乙、自然人丙协商,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从事贸易业务。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A项错误。乙作为合伙企业,事实上无法是劳务的提供者。B项错误。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OC项错误。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D项正确。
一枝花有限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解散,并依法成立了清算组,该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合法的?
清算组通知公司合作伙伴解除合同并作出赔偿属于清理公司未了结业务,C项正确;代表公司参加仲裁活动并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属于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D项正确。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A项中,清算组的出租行为与清算程序无直接关系,故A项错误。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B项错误。选CD。
李某给自己的越野车投保了10万元责任险。李某让其子小李(年16岁)学习开车,某日小李独自开车时不慎撞坏叶某的轿车,叶某为此花去修车费2万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A项正确,B项错误。财产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而非泛泛的“疏于管理保险财产”,C项错误。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D项正确。
湘东船运有限公司共8个股东,除股东甲外,其余股东都已足额出资。某次股东会上,7个股东一致表决同意因甲未实际缴付出资而不能参与当年公司利润分配。3个月后该公司船只燃油泄漏,造成沿海养殖户巨大损失,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赔偿。甲向其他7个股东声明:自己未出资,也未参与分配,实际上不是股东,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己无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不履行出资义务不会当然导致股东身份的丧失或不能取得,A项正确,D项错误;对于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导致的公司资产缺口,只应由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在差额范围内填补,其他股东不承担责任,C项正确。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B项正确。选ABC。
庐阳公司系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业务需要,集团公司决定庐阳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鉴于庐阳公司已有的债权债务全部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全资子公司的分立事宜应当由其唯一的股东决定,A项错误,B项正确。公司分立只需分割财产而无需进行清算,通知债权人是分立的必经程序,C项正确,D项错误。选BC。
甲县的电热毯厂生产了一批电热毯,与乙县的昌盛贸易公司在丙县签订了一份买卖该批电热毯的合同。丁县居民张三在出差到乙县时从昌盛贸易公司购买了一条该批次的电热毯,后在使用过程中电热毯由于质量问题引起火灾,烧毁了张三的房屋。张三欲以侵权损害为由诉请赔偿。下列哪些法院对该纠纷有管辖权?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答案为ABD(丙县并非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地点,不是“产品销售地”)。
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为证明这一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据”;被告则主张“借款已经清偿”,并向法院出示了原告交给他的“收据”。关于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本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A项错误,B项正确。直接证据是指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本题中都是直接证据,C项错误,D项正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公告是必经的程序?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并不存在公告程序,故排除A。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B项正确。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C项正确。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D项正确。
甲起诉与丈夫乙离婚,同时主张抚养小孩、分割房屋和存款。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以下调解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甲抚养小孩并分得房屋;乙分得存款及双方共同经营的杂货店;共同债务2000元由甲承担。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A、B项错误。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调解协议将共同债务约定由一人承担并不会妨害债权人利益,C、D项也错误。故四项皆选。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原公布答案为ABCD,正确答案应为AD)。根据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故丙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的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故选项BC正确,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D。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起诉,法院应予受理的有哪些?
(原公布答案ABD,正确答案应为BD)。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A项错误。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B项正确。由于法院曾经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意味着从实体上已经解决与此相关的纠纷,不得再提起诉讼,因此C项错误。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D项正确。故本题答案笔者认为应为BD。司法部公布的参考答案选ABD,值得推敲。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A项正确。法定代理人具有与当事人类似的地位,但其起诉或应诉都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其死亡也不导致诉讼终结,两者实施的行为及后果也不会相同。因此B、C项错误。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两大类,而法定代理人又是诉讼代理人的一类,属于诉讼参加人范畴,D项正确。
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必要共同诉讼中只存在一个共同的诉讼标的,而普通共同诉讼则存在多个同类的诉讼标的,A、B项正确。无论是必要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都可能存在多个诉讼请求,而且各个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都有权独立地实施诉讼行为。因此C、D错误。
2003年8月,设立于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40台电脑,协议约定乙公司于2004年1月31日之前交货,甲公司于2004年3月15日之前付清货款。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40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04年3月向乙公司交付了2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2005年1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质量不合格,准备提起反诉。关于提起反诉的解答,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反诉的提起主体必须是本诉被告;其必须在受理本诉且对反诉也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反诉须与本诉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牵连关系。这三个条件,甲公司的反诉都符合,故A项正确。反诉在整个举证期限过程中都可提出,B项错误。被告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故C项正确。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D项错误。
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B市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A市。同时双方还商定因履行该合同所发生的纠纷,提交C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乙公司无法履行该合同,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的债权债务转让给D市的丙公司,但丙公司明确声明不接受仲裁条款。关于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只有A项正确,其他三项皆错误。选BCD。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出现下列哪些情况时,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A项错误。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B项错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C项正确。仲裁协议被撤销后,即失去了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法院起诉,D项正确。
共用题干
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乙公司表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3月25日,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2006年3月10日,甲向丙公司订购了一批饲料,约定4月10日至20日期间送货上门,甲验收后10日内付款。甲在3月26日把鸡只死亡情况通知了丙公司,要求取消交易。丙公司称:货物已经备好,不同意解约,除非甲赔偿其损失。请回答91-93题。
本题中乙公司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延迟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A项错误。甲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是行使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B项错误。甲的鸡棚失火被焚毁,构成《合同法》第117条所规定的不可抗力,因而甲可以依照该条免除违约责任,C项正确。乙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权解除合同,D项正确。
除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外,任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履行合同,也无权单方解除合同。A、C项显然错误,D项正确。甲取消交易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B项正确。故选BD。
政府对疫区的管制构成交易上的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此情形下,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甲也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A、B项正确。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则赔偿事宜应当自行约定,并不存在某一方应当“适当”赔偿另一方之法律依据,C、D项错误。选AB。
共用题干
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乙公司表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3月25日,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2006年3月10日,甲向丙公司订购了一批饲料,约定4月10日至20日期间送货上门,甲验收后10日内付款。甲在3月26日把鸡只死亡情况通知了丙公司,要求取消交易。丙公司称:货物已经备好,不同意解约,除非甲赔偿其损失。请回答91-93题。
本题中乙公司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延迟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A项错误。甲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是行使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B项错误。甲的鸡棚失火被焚毁,构成《合同法》第117条所规定的不可抗力,因而甲可以依照该条免除违约责任,C项正确。乙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权解除合同,D项正确。
除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外,任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履行合同,也无权单方解除合同。A、C项显然错误,D项正确。甲取消交易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B项正确。故选BD。
政府对疫区的管制构成交易上的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此情形下,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甲也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A、B项正确。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则赔偿事宜应当自行约定,并不存在某一方应当“适当”赔偿另一方之法律依据,C、D项错误。选AB。
共用题干
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乙公司表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3月25日,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2006年3月10日,甲向丙公司订购了一批饲料,约定4月10日至20日期间送货上门,甲验收后10日内付款。甲在3月26日把鸡只死亡情况通知了丙公司,要求取消交易。丙公司称:货物已经备好,不同意解约,除非甲赔偿其损失。请回答91-93题。
本题中乙公司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延迟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A项错误。甲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是行使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B项错误。甲的鸡棚失火被焚毁,构成《合同法》第117条所规定的不可抗力,因而甲可以依照该条免除违约责任,C项正确。乙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权解除合同,D项正确。
除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外,任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履行合同,也无权单方解除合同。A、C项显然错误,D项正确。甲取消交易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B项正确。故选BD。
政府对疫区的管制构成交易上的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此情形下,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甲也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A、B项正确。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则赔偿事宜应当自行约定,并不存在某一方应当“适当”赔偿另一方之法律依据,C、D项错误。选AB。
共用题干
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94-96题。
丁某虽未办理过户登记,还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但其基于和王某的买卖合同,有权占有房屋,王某无权要求返还。小王作为王某的继承人,继承了其全部遗产,继承合同债权就应清偿相对应的合同债务,因此同样无权要求返还。AC正确。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此杜某已经成为所有权人,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选BC。
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合同义务,非买卖合同有效要件,A项错误。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但若要处分该物权时,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所以B项正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以C项正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登记资料查询、复制权,D项也正确。
共用题干
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94-96题。
丁某虽未办理过户登记,还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但其基于和王某的买卖合同,有权占有房屋,王某无权要求返还。小王作为王某的继承人,继承了其全部遗产,继承合同债权就应清偿相对应的合同债务,因此同样无权要求返还。AC正确。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此杜某已经成为所有权人,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选BC。
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合同义务,非买卖合同有效要件,A项错误。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但若要处分该物权时,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所以B项正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以C项正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登记资料查询、复制权,D项也正确。
共用题干
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94-96题。
丁某虽未办理过户登记,还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但其基于和王某的买卖合同,有权占有房屋,王某无权要求返还。小王作为王某的继承人,继承了其全部遗产,继承合同债权就应清偿相对应的合同债务,因此同样无权要求返还。AC正确。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此杜某已经成为所有权人,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选BC。
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合同义务,非买卖合同有效要件,A项错误。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但若要处分该物权时,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所以B项正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以C项正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登记资料查询、复制权,D项也正确。
共用题干
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6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6年3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2.8万元。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请回答97-100题。
小龙未满18周岁,属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故其书写授权委托书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发生效力,李某仍为小龙的法定代理人,而非委托代理人。故排除选项A、B。司机张某是寰宇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因此本案应由寰宇公司为被告。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故选AD。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故选B。
当事人和第三人的一审上诉权。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第三人,都有权以其他当事人或第三人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B项错误。一审判决后,小龙已经年满18周岁,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因此除非取得小龙的授权,李某不能以自己的身份提起上诉。故李某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选项A错误,C正确。未承担责任的第三人陈某无权上诉,D项正确。选CD。
共用题干
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6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6年3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2.8万元。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请回答97-100题。
小龙未满18周岁,属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故其书写授权委托书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发生效力,李某仍为小龙的法定代理人,而非委托代理人。故排除选项A、B。司机张某是寰宇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因此本案应由寰宇公司为被告。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故选AD。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故选B。
当事人和第三人的一审上诉权。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第三人,都有权以其他当事人或第三人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B项错误。一审判决后,小龙已经年满18周岁,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因此除非取得小龙的授权,李某不能以自己的身份提起上诉。故李某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选项A错误,C正确。未承担责任的第三人陈某无权上诉,D项正确。选CD。
您目前分数偏低,基础较薄弱,建议加强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