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欲将动产A出质给乙,与乙订立动产质押合同,约定即日起,乙即取得物A的质权,但是物A由甲代乙保管。关于甲乙间的质押合同,以下说法何者正确?()
甲乙质押合同中“乙取得质权,但由甲保管质物”的约定,意味着甲乙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设立动产质押。禁止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动产质押,是法律对动产质押设立中的“交付”环节的要求,而非是针对动产质押合同的强制性规定,故质押合同并无违法之处,系属有效,A不选。
如前所述,不存在民事行为“未生效”的五种情形,民事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B不选。
动产质权的设立,为公示设立类型。质押合同具有债权效力,质物交付引起物权变动。本题中甲乙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质物,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交付”无效,故物权不变动,但是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债权效力,质押合同仍属有效,C选。
如前所述,物权的对抗是“物权间的对抗”。乙并未取得质权,没有对抗可言,D不选。
甲一个月后要搬家,因东西较多,就将其中一台高级打印机以3000元卖给了乙.乙付了1500元,同时约定,在这一个月内,乙将这台打印机借给甲用,到6月1日搬家那天甲把打印机交付给乙,乙支付剩余1500元。5月15日,乙告诉甲,其已将打印机转卖给同学丙,让甲直接交给丙。5月20日,甲将打印机以400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丁并交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8条规定:《民法典》第634条第1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民法典》第634条第1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A选项错误。分期付款的合同必须至少三期,所以甲乙之间的合同不属于分期付款合同;《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据此B选项错误。虽然甲是无权处分,但是由于丁不是善意的第三人,所以丁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取得物权;乙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视为已经交付,打印机的所有权归丙所有,如甲不交付,则丙可以追究甲的侵权责任,而不得追究乙的违约责任,故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于慧承包了一片樱桃园,在樱桃收获季节外出谈生意不幸遭遇车祸变成植物人。好友向真因联系不上于慧家人,便主动为于慧办理住院事宜和照看樱桃园,并将樱桃卖出,获益10万元。其中,为于慧交医药费花费3万元、摘卖樱桃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向真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向真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根据《民法典》第121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无因管理共三个构成要件,分别是:①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②主观上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③客观上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本题中,向真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于慧的利益受损,主动为于慧办理住院事宜并对其樱桃园进行管理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而非不当得利。故A选项错误。
向真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即于慧的家人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该必要费用包括:向真为于慧交医疗费花费3万元、摘卖樱桃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5000元,共3.5万元,不包括向真要求的劳务费。因此,向真应从获益的10万元中扣除3.5万元的必要费用。向于慧家人给付6.5万元。故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甲在商场购物时,丢失手表一块。商场工作人员拾得后,即交给公安部门。甲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即依有关规定将手表交给寄卖商店出售。乙从寄卖商店买到手表后,将其送给女友丙。丙在一次旅游中该手表被小偷丁偷走,小偷丁将手表放在好哥们的正规手表店售卖,戊花费5000元购得。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善意取得;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有本权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乙是买受人,基于买卖合同而占有,乙为有权占有,故A选项错误。因手表属于遗失物,戊不能善意取得,戊属于无权占有,故B选项错误。甲是第一个所有权人,《民法典》第318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因此,国家是第二个所有权人。乙通过买卖合同购买手表,因此。乙是第三个所有权人。丙通过赠与合同获得手表,因此,丙是第四个所有权人。因手表属于遗失物,戊不能善意取得,戊并不是所有权人,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甲是阳光小学的学生。甲7岁时,因考试成绩优异,获得学校奖学金5000元。为鼓励甲,甲的舅舅又给甲赠送一部手机作为奖励。甲的父母得知此事后认为,甲刚上学即获得奖学金,会助长自满心态,且玩手机会影响学习,故要求甲退回奖学金和手机。不久,甲的爷爷去世,老人生前订立遗嘱,其房屋和存款均由甲取得。甲的父母认为,甲年纪幼小,获得巨额财产不利于甲自强不息精神的培养,故表示拒绝继承。甲愤怒无比,遂在自己8岁生日之际表示,将奖学金、手机和所继承的爷爷的全部遗产,一并捐给学校。次日,甲向阳光小学表明此意,学校表示同意。以下说法何者正确?()
本题中,甲7岁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是甲的监护人。学校评定奖学金无需获奖学生的同意,故奖学金问题上不存在甲的意思表示,因而不涉及民事行为能力问题,A不选。手机赠与合同中,存在甲“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因该意思表示未经监护人代理,行为无效,B选。基于继承取得遗产,只需以“继承开始”为前提,继承人默示即为接受。因默示行为无法代理,故继承人取得遗产无需行为能力。且根据《民法典》第35条第1款“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规定,甲的父母拒绝继承的表示无效,C不选。甲8岁后,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所独立实施的超越自己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D不选。
下列案件事实中,需要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的是哪一项?(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据此,D选项中的产品存在严重缺陷的事实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所以,D选项符合题意。
我国西部地区一M县为招商引资,将沿海地区淘汰的高污染化工企业引入本县.化工企业排出的污水中重金属超标造成所在地土地污染,当地村民食用从该土地产出的茶叶和农产品后出现集体中毒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在发生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后,M县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应承担的责任错误的是?( )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因此,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而非政协报告,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因此,在政府和环保部门有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主要负责人才应当引咎辞职,故CD选项正确。本题答案为B。【注意】国家机构改革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下列哪一项中的债权人不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考点】参与分配
《民诉解释》第50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A、B、D不当选。没有起诉,也没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不能申请参与分配,C项当选。
甲、乙两国均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2016年8月15日,甲国人亨利在本国提出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同年10月15日,亨利又向乙国专利主管部门就同一实用新型申请专利,并且提出证明申请享有优先权。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已在公约一成员国提出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申请的人或其权利合法继承人,在规定的期限(专利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内,享有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优先权。即如果他在别的成员国也提出同样的申请,则这些国家必须承认该申请在第一个国家的申请日为本国的申请日。第一个申请的撤回、放弃或驳回不影响该申请的优先权地位。A选项说法错误,B选项说法正确。
该《公约》独立性原则规定,各成员国对于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根据本国法律作出决定,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C选项说法错误。
该《公约》还规定,专利权人将在任何成员国内制造的物品输入对该物品授予专利权的国家,不应导致该专利的撤销。D选项说法错误。
2016年8月,某长辈应小丁请求,答应赠给小丁一辆汽车,约定3个月后唯有小丁通过司法考试后交付,否则不交付。关于该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合同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只要意思表示完成即成立,本题中,某长辈和小丁达成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即成立,据此A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此合同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所以,当小丁未通过司法考试时,合同是“成立,但不生效”,而不是“无效”,据此B选项错误。此合同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一旦条件成就,赠与合同就成立且生效,所以小丁可以要求长辈履行合同,故C选项正确。《民法典》第663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据此D选项错误。小丁不履行义务,某长辈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但没有撤销前该合同的前合同依然有效。
某服装公司因为受到市场影响,公司业绩逐年下滑,且股东之间长期不合,已经三年未能召开股东会。股东刘某预备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可见,股东要求财产或者证据保全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A选项说法过于绝对,错误。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民法典第70条、公司法第183条和本规定第7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也就是说,不能同时提起清算公司之诉。必须等到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另行提起诉讼,B选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可见,只能列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C选项错误。
在满足公司僵局的情况下,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即有资格起诉。D选项正确。
关于调解原则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调解原则
《民诉解释》第146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A项错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公开,因此调解书社会公众不能查阅,只能申请查阅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B项错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公开,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公益诉讼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公益诉讼中的和解和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公开。C项正确。调解结案的案件,原则上只能制作调解书,但两类案件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和涉外案件,调解结案的,制作判决书。D项错误。
张某(男)和刘某(女)系夫妻,均有稳定工作,共有一套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房屋。张某沉迷网络直播,为打赏某主播以个人名义向杨某借款100万元,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刘某毫不知情。后来张某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杨某欲实现其抵押权并要求刘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房屋虽然登记在张某名下,但是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是夫妻共同财产。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除外。张某举债用于打赏主播而非为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夫妻之间互相享有家事代理权或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因此夫妻单方面将房屋抵押而签订的抵押合同应该是有效的(因为即使是无权处分,也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虽然刘某并不知情,但抵押合同有效。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物权法》第l5条的区分原则可知,我国物权法将物权设立的合同效力和物权设立的效力区别对待。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抵押合同无效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所以,杨某取得抵押权。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德国汉尼公司与中国晶盛公司订立了进口合同,晶盛公司分三批从汉尼公司购买应用于生产衣服的机床设备的三批不同组装零部件,第一批和第二批零部件到晶盛公司后,晶盛公司检验均合格,但是在第三批交货后,在安装配件之前进行测试发现第三批配件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配件厂来人处理。经修理后,晶盛公司检验发现该机床远远达不到技术要求,于是晶盛公司向德国汉尼公司发函电要求解除整个合同,晶盛公司自行安排退货,并要求汉尼公司退还全部货款。汉尼公司拒绝,晶盛公司在中国起诉。若中国和德国都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公约》是否适用要看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在不同缔约国,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故A选项错误。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两个缔约国,本应适用《公约》,但如果他们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其他的法律,则排除了《公约》的适用。但如果当事人只是一般性地选择适用了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公约》仍然得以适用,只有在当事人明确适用该国的具体法律时,才能排除《公约》的适用。B选项明确约定使用中国《合同法》,则《公约》被排除适用,故B选项不正确。由于三批交货最终要组成一个整体,第三部分交货不合格,前面两批已经履行的部分也就没有意义了,即意味着整批货物均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以,晶盛公司可以解除整个合同。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本题答案为C。
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下关于食品检验的说法错误的是?( )
《食品安全法》第8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可知AD选项错误。《食品安全法》第89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B选项错误。《食品安全法》第86条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可知,C选项正确。本题答案为C。
甲向乙借款50万元,还款期限3年,丙作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本息还清为止,丁作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二人均未约定保证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考点】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本题中,丙、丁未约定保证方式与份额,故为连带共同保证。《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此,丙的保证期间为2年,丁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故A、B选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本题中,丙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应当先向甲追偿,不能追偿的部分,才可向丁追偿。反之亦然,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甲公司将一张定期存单出质给乙公司,用以担保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货款债权。该存单现已到期,而甲公司债务的履行期尚未届满。以下说法何者正确?()
《民法典》第442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有价证券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故A选,B、C、D不选。
我国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0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因此,A选项错误。《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规定,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第2款规定,C选项说法正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9条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
甲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液晶电视的买卖合同,A公司依约开具了信用证,B公司发货后向银行交单收款时,因存在单证不一致的瑕疵导致银行拒绝付款,且B公司交付的部分货物还存在质量瑕疵,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依照合同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银行审单遵循“一致性”原则,即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和单内一致,若不符合一致性的,银行有权拒绝付款,银行可以联系开证申请人是否接受不符点,“可以”表明是银行的权利而非义务,故A选项正确。银行审单后征求开证申请人的意见是否接受不符点的,若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银行仍有权拒绝付款,惯例作此规定在于便于银行控制风险,因为在实践中开证申请人开证时仅向开证银行交存信用证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故B选项错误。
信用证实则是开证银行对于信用证受益人的一项承诺,因单证瑕疵不符合一致性原则要求的,仅仅是开证银行不再承担付款义务(开证银行的承诺失效),买卖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买方有付款义务,故C选项错误。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的另一原则是独立性,即独立于基础交易.银行仅负有审单的义务,对于基础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不予审查,基础合同履行的争议由基础合同的当事人之间解决,货物存在质量瑕疵,S公司不能要求开证银行拒付.故D选项错误。
甲、乙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支付30万元购买,甲乙均于2018年3月1日履行,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到期后,甲、乙均未履行合同义务。2018年5月1日,因债务承担乙亦对甲负担50万元债务。5月2日,乙请求甲支付汽车价款未果。2018年9月1日,乙对甲行使的下列哪一权利应予支持?()
【考点】同时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因乙未向甲交付汽车,若乙请求甲支付价款时,甲对乙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履行义务的”不属于违约行为,无须支付违约金。故A选项错误。若甲“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对乙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不属于违约。这样就不存在《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之情形,乙不享有法定解除权,故B选项错误。债务承担后的债务状况是“甲欠乙30万元,乙欠甲50万元”,但是,乙对甲享有的30万元债权,“附有甲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学理通说,负有抗辩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被抵销,只能作为被动债权被抵销。本题中,乙不得向甲主张抵销30万元,甲可对乙主张抵销30万元(甲主张抵销时,视为甲放弃同时履行抗辩权),故C选项错误。一方面,甲对乙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另一方面甲已经对乙主张了同时履行抗辩权。此时法院应当作出“同时履行判决”,即判决“甲向乙支付30万元的价款”,但该义务的履行是“以乙向甲交付汽车为生效条件”,故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钟某单独出资设立了玩玩乐玩具有限公司。在公司设立和运营中,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 )
《公司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1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钟某单独出资设立玩玩乐玩具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该公司无须设立股东会。A选项做法正确,不当选。《公司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1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37条第1款:“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因此钟某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B选项做法正确,不当选。《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玩玩乐玩具有限责任公司由钟某单独出资设立,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故该公司不得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C选项做法错误,当选。《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钟某随意挪用公司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将公司财产与自己的财产混同,故钟某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做法正确,不当选。
法国A公司在英国依照其法律全额投资注册设立B公司,B公司主要营业地在中国,B公司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中与丙公司发生纠纷,并被诉到我国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题中,B公司在英国设立登记,同时其主营业地在中国,故可以适用其登记地法律,也可以适用其主营业地法律来认定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以,D选项正确。
王二和张三约定由张三实际出资。实际享有投资收益,但是以王二的名义出资到A公司作为股东。请问王二和张三的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中张三是实际出资人,王二是名义股东,他们之间的约定没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该约定有效,A选项错误。虽然名义股东不是实际出资人,但是记载在公司股东名册中的股东是名义股东,而不是实际出资人,因此对于公司来说,名义股东具有股东资格,实际出资人不具有股东资格,无权直接以自己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公司股东,只能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方能要求变更自己为公司股东,所以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实际出资人只能依据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约定享有相应的合同权利,不具有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离婚时其配偶当然不能要求分割股权,所以C选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
下列关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
【考点】法律责任
A.B、D选项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C选项错误,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甲开发商与乙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乙办理了预告登记手续。以下说法何者正确?()
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包括:①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②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据此,A项中的法院判决,并非是以变动物权为内容的物权变更之诉的判决(“将甲的所有权判归乙所有”),而是物权给付之诉的判决(“责令甲向乙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该判决并没有变动物权的法律意义,A不选。《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据此,甲擅自将乙办理了预告登记的房屋,出卖给丙,丙不能取得物权,但是甲丙的买卖合同有效,可发生债权效力,B不选,C选。《物权法》第20条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据此,预告登记的债权消灭,预告登记失效,D不选。
王某与朋友到咖啡厅喝咖啡.走时将手提电脑留在座位上忘拿,回来后发现手提电脑丢失。王某要求咖啡厅赔偿被拒绝,遂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据此可知,经营者仅对自己为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负有安保义务。本案中,咖啡厅为王某提供的是饮食服务,而非保管财物的服务,因此,咖啡厅仅就自己为王某提供的饮食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据此而可知,咖啡厅应对消费者在自己经营范围内遭受的人身伤害负担安保义务。本题中,消费者王某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了财产损失,而非人身伤害。对此咖啡厅不承担安保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咖啡厅没有为消费者负担保管财物的法定责任,除非双方事先有保管协议。本题中。王某进餐之前并没有将其财物交给咖啡厅保管,两者之间没有达成保管协议,因此,咖啡厅不对王某丢失的财物承担赔偿责任。故B选项正确。本题答案为B。
金华公司向木纹公司催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10万元货款。木纹公司书面答复称:“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元。”金华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0万元。木纹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金华公司称:“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时效利益的抛弃。通览四个选项,本题考查的是时效利益抛弃作出的方式,以及范围。分析每个选项,可得:
(1)根据《民法典》“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同时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2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得知,木纹公司向金华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义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木纹公司获得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私权具有可处分性,木纹公司可以明示或默示放弃时效利益。
(2)明示放弃时效利益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是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即自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而默示放弃时效利益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自愿履行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义务。其法律效果为债务人事后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
(3)综上所述,在金华公司请求木纹公司支付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10万元货款时.木纹公司书面答复“可偿还3万元”,该回复属于明示放弃3万元的时效利益.该3万元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但是木纹公司并没有放弃另外的7万元的时效利益,可以对该7万元主张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故A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4)放弃时效履行的行为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仅需要木纹公司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无须相对人金华公司的同意。故B选项错误。
定居北京的中国公民张某通过美国亚马逊网站购买了一副高档AR眼镜用于日常消遣。在使用过程中该眼镜发生故障,丧失了AR功能。张某和眼镜的销售商——位于纽约的美国马克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在北京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克公司根据合同承担该眼镜的维修工作。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考点】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
这道题必须首先判断考的是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还是一般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根据题干中李某买来眼镜是用来日常消遣可以判断这个合同是一个消费者合同。考试中有一个小窍门:排除特殊,就是一般。整个国际私法特殊合同就两个,一个是劳动合同,另一个是消费者合同。只要能排除这两个特殊的,那就是一般合同的法律适用。当然前提是问的“合同”。选项A应该选。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大家注意,这个规定可以解析为两个层次。(1)有消费者单向选择适用提供地法律的,适用提供地法律;(2)消费者没有选择的:①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有经营活动的,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②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经营活动的,适用提供地法。由此可知,消费者合同中双方是不能协议选择所适用法律的。所以A项中的表述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该选。选项B不应该选。如A项解析所述,消费者可以单方面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B项的表述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应该选。选项C不应该选。如A项解析所述,在消费者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有经营活动的,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题干中说明消费者张某的经常居所地在北京,在没有选择且在中国有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应适用中国法。C项的表述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应该选。选项D不应该选。如A项解析所述。在消费者张某没有选择且在张某经常居所地中国没有经营活动的时候应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即美国法。D项的表述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应该选。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选项正确。存在不能适用二审程序审理,但可以适用再审程序审理的法律文书。例如,小额诉讼程序的判决,不能上诉,所以无法适用二审程序审查该判决的正确性,但是对该判决可以申请再审,也就是说,可以适用再审程序审理。B选项错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时候,回避应由审委会决定。C选项错误。再审程序没有自己的程序,或者适用一审程序再审,或者适用二审程序再审。适用一审程序再审的时候,合议庭可以吸收陪审员。D选项错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畴,和法官的权力、地位类似。因此,其回避应由院长决定。
甲有两个儿子乙和丙,均已成年。甲生前拥有房屋一套,2016年3月,甲因病被送至医院急救,立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房屋由乙继承,在场的一名医生和一名护士见证.甲病好后出院休养。2016年5月,甲办理了公证遗嘱,内容是房屋由丙继承。2016年6月。甲将房屋变卖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6年7月,甲请律师代书一份遗嘱,有两位邻居见证,内容是全部遗产由乙、丙二人平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民法典》第1138条第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据此A错误,2016年3月甲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1142条第二款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甲将房屋变卖,因此,2016年5月甲的公证遗嘱被撤销。故B错误。
《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据此,2016年7月甲订立的遗嘱是有效的,故C选项正确。
个体工商户孙某开设了一家汽车维修店:字号为“顺丰汽修中心”。孙某雇佣王某作为其汽车修理工。赵某和钱某合伙开办了一家电焊枪销售店:“热量电焊销售中心”,并依法登记。李某来汽修中心修理汽车时,被王某使用的电焊枪烧伤。后来孙某查明,电焊枪购自热量电焊销售中心,之所以烫伤人是因为质量不合格。下列关于诉讼参与人地位的判断,正确的是:( )
本题考查具体当事人地位的判断。首先,本案中存在一个典型的侵权案件,受害人是李某,直接伤害李某的是王某,而王某属于提供劳务的人,应以接受劳务的人为被告,本案中接受劳务的人为个体工商户。在本题中,该个体工商户存在字号,因此,应以字号为被告。A、B、C三个矛盾项中,应选C选项,A、B选项错误。另外,本案还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合同纠纷,此合同的相对方为合伙性质,而该合伙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没说领取就是没有),所以,该合伙属于个人合伙,而非合伙企业。D选项所描述的合同纠纷,应以合伙人赵某和钱某为被告。所以D选项错误。
傅某与黄某因一台高配置电脑的权属发生纠纷,傅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靳某提出电脑归他所有,人民法院遂追加靳某为第三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判决宣告前,傅某申请撤诉。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7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因此A选项、B选项正确。故本题应选D选项。
关于证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正确的是?( )
未成年证人的证言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可以作为证人,因此A选项正确:证人出庭的费用是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B选项错误;在民事案件中,证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C选项错误;16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庭作证,无需签署保证书,D选项错误。
孙冉和赵思之间的借贷纠纷一案,出现以下证据,法院处理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考点】证据
《民诉解释》第10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既然视为未逾期,法院应该直接采纳,而不能再进行训诫。A项错误。按照前述规定,因家里失火导致借条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属于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交证据,说明理由后直接采纳是正确的。B项正确。《民诉解释》第10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赵思工作太忙逾期提交。属于重大过失逾期提交证据,但是还款借款的收据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关系密切,因此应当采纳后予以训诫、罚款。C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赵思拒不说明理由,法院采纳后予以训诫、罚款是对的。D项正确。
林某与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林某全额交付购房款后,宋某拒不协助办理过户。林某向A市B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宋某协助过户,并承担违约责任。诉讼中林某申请对其购买的房屋进行保全,法院审查后裁定查封该房产。宋某以其好友戴某的房产为其担保,申请法院解除保全。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财产保全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财产保全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5日内开始执行。B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财产保全规定》第25条第1款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据此,宋某不服法院保全裁定,可以向A市B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C选项说法错误,当选。《财产保全规定》第22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本案中,被保全的房屋是争议标的,解除保全需林某同意。D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
A选项错误是因为在代表人诉讼中,如果代表人放弃上诉权必须经过被代表人的同意。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可知B选项正确。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自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提起上诉。故C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36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所以D选项正确。
2018年8月8日,甲污水处理厂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3000万元。同日,市环保局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市政公司亦提供保证。约定当甲不能清偿债务时由其承担保证责任。次日,市政公司以其部分应收账款为前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借款到期后,甲未按时还本付息。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本题考查保证人的资格限制、先诉抗辩权的阻却行使、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转让已出质应收账款的限制。
(1)《民法典》第683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据此可知,国家机关原则上禁止通过保证的方式为债权的实现提供担保。本案中,市环保局属于政府的职能部门,在性质上属于国家机关.故其不具备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既然其连保证人的主体资格都不具备,那么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就是无效的,进而就不存在为何种保证的问题。因此,A选项错误。
(2)根据《民法典》第68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本案中,市政公司的保证即为一般保证。另外,根据《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第3款规定,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该权利在以下情形下被阻却行使:第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第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本案中,市政公司的确对乙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但该权利的行使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因此,B选项错误。
(3)《民法典》第445条第1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可知,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系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且采“登记要件主义”。本案中,乙银行对市政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质权应该是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C选项错误。
(4)根据《民法典》第445条第2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据此可知,应收账款出质后,其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征得质权人同意。因此,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选D。
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票据的看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票据规则
《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依据该条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A选项错误。《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依据该条规定,B选项错误。《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依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依据该条规定,D选项错误。
房屋A登记在甲的名下,乙对此登记有异议,遂诉诸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确认房屋A为乙所有。以下说法何者正确?()
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包括:①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②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据此,本题中的法院判决,并非是以变动物权为内容的物权变更之诉的判决(“将甲的所有权判归乙所有”),而是物权确认之诉的判决(“确认所有权是乙的”)。因此,该判决并没有变动物权的法律意义,基于此项判决,乙对房屋A的所有权一直存在,A、B均不选。但是,乙要处分该物权,必须先将甲的名字变更登记为自己的名字.然后再向受让人处分,C不选。受让人取得物权,必须以登记为条件,D选。
2015年9月1日,安伯和艾德琳(美国夫妇)一起来到中国发展。安伯开办了一家律师事务所,艾德琳在一所中国民办大学任英语教师。2016年3月,该夫妇因家族事务临时决定返回美国。安伯遂关闭了律师事务所,艾德琳也辞去英语老师的工作。安伯和艾德琳于2016年4月10日离开中国。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个人非居民劳务所得包括个人独立劳务所得和非个人独立劳务所得。(1)个人独立劳务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独立性的专业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医生、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从事独立活动取得的所得。对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应仅由居住国行使征税权。但如取得独立劳务所得的个人在来源国设有固定基地或者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者,则由来源国征税。固定基地指个人从事专业性活动的场所,如诊所、事务所等。后者指在境内停留的时间,即应以提供劳务的非居民某一会计年度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达183天或在境内设有经营从事独立活动的固定基地为征税的前提条件。(2)非个人独立劳务所得,即非居民受雇于他人的所得,一般由收入来源国一方从源征税。
由此可知,安伯的收入为个人独立劳务所得,艾德琳的收人为非个人独立劳务所得。故AB两项正确。
劳务提供者在来源国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本题中为律师事务所),或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停留183天以上者,来源国有权征税。对于非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国一般有权征税。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本题答案为D。
关于查阅会计账簿的主体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A选项错误,公司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查阅。公司在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可以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A选项错误。
股份公司的股东无权请求查阅会计账簿,B选项错误。
有限合伙人可以查阅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会计账簿,C选项没有写明限定条件,过于绝对,错误。
普通合伙人可以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没有限制,但是不能复制,D选项正确,当选。
本题答案为D。
关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考点】死亡险规则
《保险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A选项错误,B、C、D选项正确。
利达公司于2015年1月与改威公司签订了《沥青改性加工合同》,约定利达公司提供基质沥青暂定2000吨,改威公司按照对方实际需求将其加工成改性沥青。合同履行后,2015年4月经改威公司确认,其尚存利达公司的基质沥青450吨。2018年5月利达公司向改威公司发函催告返还剩余沥青,改威公司随即告知库存基质沥青已经灭失。双方遂起纠纷。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工作成果属于定作人所有,包括原材料。利达公司可就剩余原材料行使留置权。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物权法》第241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针对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加工成果和剩余材料,定作人作为所有权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利达公司有权要求改威公司返还剩余基质沥青,但该项动产未予登记,根据《民法典》第169条规定,其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定。B选项说法不正确,不当选。
利达公司基于物权受到侵害(沥青因管理不善而灭失)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当然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该期间应自权利人知道受侵害时起算。2018年5月利达公司向改威公司发函催告时才知库存基质沥青已经灭失。至起诉时未届满3年。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利达公司对存留沥青的保管义务是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产生,并非无因管理。基于有偿合同而产生的管理责任,不适用“轻过失免责”原则。D选项说法不正确,不当选。
卢某将自己的三间房屋出租给田某,双方约定:租期1年,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4年5月1日止;月租金2500元,每月10日支付租金。田某均按时交付租金.但2014年3月10日,由于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导致田某未按时付清当月租金。3月12日,卢某将房屋卖给丁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现丁某要求田某搬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726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的出租人在出卖房屋时,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根据《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当出租人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时,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无权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其次,根据《民法典》第722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当田某迟延支付租金时,卢某应当要求田某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只有当田某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时,卢某才可以解除合同。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最后,根据《民法典》第725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王婷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刘佳,刘佳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曹伟听说后,表示愿出比刘佳更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王婷当即决定卖给曹伟,约定第二天交货。刘佳得知此事.诱使王婷8岁的弟弟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刘佳占有期间,被张瑶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 )
解新:本题考查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交付的概念。通览四个选项,本题考查的是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的条件,以及交付的构成要件。分析每个选项,可得:
(1)根据《民法典》第224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得知,动产买卖合同中,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王婷与刘佳和曹伟按先后顺序签订出售同一幅名画的买卖合同,而且在签订每一个合同时均有所有权,属于有权处分。系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王婷与刘佳以及王婷与曹伟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无其他效力瑕疵均成立并生效。刘佳和曹伟作为买受人均有请求王婷交付并转让所有权的债权,但是最终取得所有权与否还取决于最关键的条件——王婷将名画交付给谁。
(2)交付即移转占有。有两个构成要件:其一,要有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的移转(客观要件);其二,要有交付的合意(主观要件)。两者必须皆备。
(3)王婷和曹伟虽然约定第二天交货,但并未完成交付。因此曹伟没有取得名画的所有权。故C选项错误。刘佳(诱使王婷8岁的弟弟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缺乏交付的合意(主观要件)。因此,也不能认定已经完成了交付,刘佳尚未取得所有权。在刘佳占有期间,张瑶偷盗构成侵权,但没有改变物的所有权归属,迄今为止还属于王婷所有。故A选项正确,B选项、D选项错误。
冯东、陈南、褚北、魏西、江中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四面八方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公司担保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依据该条规定,A、B、D选项与法律规定相违背,选项C符合法律规定。
阿根廷人马里奥与中国女子李某结婚,马里奥在美国、加拿大、阿根廷均有住所,在与李某发生纠纷时,马里奥住在北京某饭店。中国法院在受理涉及两人的婚姻纠纷时需要适用马里奥的经常居所地法律,但法院无从查明其经常居所地。请问我国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 )
本题主要考查经常居住地无法查明的相关规定,为基础考点。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0条规定:“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据此,本题D当选。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如何执行?( )
《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据此D选项正确。而A、B、C选项均错误。
陈艺和孙红系再婚夫妻。2014年3月,陈艺将孙红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同年4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和好。同年11月,陈艺再次将孙红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经查:陈艺名下有存款40万元,其中有30万元属于婚前个人房屋在婚后拆迁所得的拆迁款;孙红名下有夫妻共同存款25万元,在离婚期间孙红将其中的20万元转移至其兄名下。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考查调解和好离婚案件再起诉的限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的处理。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本案中,陈艺是“原告”、孙红是“被告”,故孙红再次起诉不受前述限制。因此,A选项错误。
(2)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本案中,虽然陈艺30万元的房屋拆迁款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但是该30万元是由陈艺婚前个人房屋转化而来的.在陈艺和孙红没有约定该3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该30万元属于陈艺的个人财产。因此,B选项错误。
(3)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离婚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因孙红在离婚期问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20万元转移至其兄名下,故在分割孙红名下的存款时,对孙红可以少分。因此,C选项正确。
(4)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本案中,若陈艺在离婚后才发现孙红转移财产的行为.则其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选C。
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采取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乙公司向美国花旗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收益人提供质量等级为二级的质量证书和2019年3月15日已装船清洁提单。由于日程紧张,甲公司得到乙公司同意后最终出具了3月16日已装船清洁提单。根据我国法律,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信用证
根据我国《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开证行具有独立审核单据的权利,该权利不受开证申请人意思表示的制约。所以即使乙公司同意,花旗银行仍旧可以单证不符为理由拒绝付款。A项正确。根据我国《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单证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应认定为单证相符。所以如果有证据证明B级就是二级,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B项错误。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作出中止支付的裁定必须满足5个条件:“法院有管辖权+欺诈+不采取措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提供担保+没有除外条件”。C项中至少缺少了担保这一要素,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选项D错误。根据我国《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情况下法院不应做出中止支付的裁定:(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考试的时候牢记“善意”。为什么呢,不能坑善意第三人啊。
马超租住了H市甲、乙、丙共有的房屋,后马超因为调到1市工作,不再租用此房。2019年1月甲和乙将马超诉至法院,要求马超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要求马超支付欠付租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马超辩称自己工作调离H市后就不再租用此房,也已向出租人明确表示了不再租住此房的意思。这期间的租金自己不该承担。一审法院判决马超向甲和乙支付房租2万元。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题。
二审中,合议庭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如何处理此案?( )
《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据此,C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马超租住了H市甲、乙、丙共有的房屋,后马超因为调到1市工作,不再租用此房。2019年1月甲和乙将马超诉至法院,要求马超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要求马超支付欠付租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马超辩称自己工作调离H市后就不再租用此房,也已向出租人明确表示了不再租住此房的意思。这期间的租金自己不该承担。一审法院判决马超向甲和乙支付房租2万元。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题。
如果甲与乙和马超都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遗漏了应当共同进行诉讼的共有人丙而且遗漏了一审原告的利息请求,此时,二审法院应如何处埋该案?( )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7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因此,B选项正确。
范某是知名影星,星辉公司的网站某日登载报道其私生活文章,范某认为该报道严重侵犯其名誉权,欲向法院起诉。为防止星辉公司删除报道,导致难以取证,范某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关于诉前证据保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证据保全除了向法院提出申请,还可以委托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两者的法律效果相同,均可免除当事人的提供证据责任。A选项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规定,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因此,诉前证据保全必须提供担保。B选项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据此,5日内作出裁定不符合规定。C选项说法错误。证据保全的法律后果是,就该证据能予以证明的争议法律关系的相关事实,可以免除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D选项说法正确。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的是?(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丰安利公司的行为属于此条中的虚假宣传行为,而非属于混淆行为.故A选项错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嘉锐公司的行为即属于此条所规定的混淆行为.B选项正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同福商场的行为属于此条所规定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明显不属于混淆行为,故C选项错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凯进酒厂的行为属于此条所规定的损害商誉行为.而非属于混淆行为,故D选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
2015年10月,郭某从某古玩店购买一块名贵玉石,价值20万元,双方特别约定:郭某在合同成立之日起占有玉石,但l年之内在郭某支付全部价款之前,古玩店保留玉石的所有权。2016年3月1日,郭某不慎丢失玉石,并在10天后找回。关于郭某与古玩店的玉石买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8条第1款,分期付款买卖,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3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本题中,郭某与古玩店的合同并没有这样约定。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题中,玉石买卖合同,只是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而非合同生效的条件。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当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本题中,郭某只是对标的物管理不善,不符合取回权的行使条件。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郭某已支付价款l6万元,金额已达到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价款的75%以上,即使古玩店有取回事由,也不能行使取回权。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将房屋A向甲提供抵押,丙向甲提供保证,丁以房屋B向甲提供抵押。当事人没有约定各自承担担保责任的份额与顺序。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根据《民法典》第392条的规定,在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的物保实现债权,A不选,B选。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9条的规定,主债权让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C不选。
主债务转移,第三人担保的,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责任消灭(转移部分的债务);债务人担保的,担保责任继续,D选。
喜爱游泳的小梁为了游泳方便决定购买保利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保利公司的宣传单页上都标明该小区有游泳池。但交房时小梁发现小区内的游泳池已经改为咖啡厅。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该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首先,由于保利公司不存在“产权欺诈”的行为。因此.不能主张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其次,小区内不存在游泳池,保利公司构成违约,小梁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追究保利公司的违约责任,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正确,当选。最后,由于小区内不存在游泳池,保利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小梁可以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追究保利公司的缔约过失责任,故C选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
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我国宪法的修改
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于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导致宪法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或者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漏洞,由有权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删除、增加或者变更宪法内容的行为。《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故A项错误。《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故B、C项正确。从1982年宪法的第五次修改来看,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修改建议对我国宪法修改制度和宪法修改实践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故D项正确。
下列当事人列明哪些是正确的?()
《民诉解释》第69条规定:“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因此死者的儿子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起诉,A项错误。
《民诉解释》第6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B项正确。
《民诉解释》第249条:“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是否变更孙七为被告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而不是应当变更孙七为被告。
《民诉解释》第59条第1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D项正确。

甲有继承人乙丙。甲订立遗嘱,将部分财产处置给乙,部分财产处置给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根据《民法典》第1154条第1项的规定,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相应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A选。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民法典》第1125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B选。
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其遗嘱有效,因而不适用法定继承,C不选。
根据《民法典》第1154条第3项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应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D选。
下列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况:(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因进行破产重整解除劳动合同的;(5)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因此.A、B、C选项中用人单位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有D选项不需要。
本题答案为ABC。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考点】香港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宣誓制度
根据《宪法》第67条第4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第1款的规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作如下解释:(1)《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2)《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义:①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②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⑧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④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所规定的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故A、B、C、D项正确。
中国和德国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德国甲公司为了扩大所发明技术的销售市场参加了位于中国境内的技术展销会,中国乙公司在展会上和德国甲公司达成购买该项技术的协议。协议许可在中国境内只有乙公司有权使用该项技术,但乙公司每年生产的产品不能超过100万件。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A正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对工业产权的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上述知识成果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
选项B正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知识产权许可包括三种类型:独占许可(只有受让人可用);排他许可(只有出让人和受让人可用)和普通许可(还可以继续许可他人使用)。本题中在中国只有乙公司能用,显然在中国境内属于独占许可。大家注意判断许可类型一定要考虑地域因素。
选项C正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中禁止出现可能限制技术进步、限制竞争、限制经营和可能造成垄断的条款。本题中限制产品数量的条款属于限制经营的条款。
选项D错误。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地域属性,尤其是专利。某个专利要想在其他国家也得到保护,必须在该国也申请一个专利。不存在一国申请,世界保护的情况。
泰禾公司共有两名股东:吴一(占股40%)、吴二(占股60%)。2019年2月1日,吴二书面告知吴一其“准备以15万元价格转让1%的股权,30日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向他人转让”。吴一认为作价太高于是放弃。3月10日,吴二以15万元价格转让自己1%的股权给王三,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同年10月29日,吴二以每1%的股权1.05万元的价格,将自己余下59%的股权全数转让给王三。吴一以侵犯其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两次股权转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本题涉及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解释(四)》第21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吴二与王三之间签订了两份股权转让协议,达到了排除现有股东(吴一)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目的。如果单纯从法律规则和技术层面上分析,吴二分两步转让股权的操作并不违反《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但此操作的确会导致《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落空。从本案具体案情分析,在7个月的时间内以极其悬殊的价格两次转让股权(第一次转让1%的股权价格为15万元,第二次股权转让测算约为每1%价格1.05万元),在公司资产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形下,价格相差达14倍以上,这是不符合商业实践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主体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恶意规避法律,侵犯第三人利益。吴二与王三之间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目的在于规避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剥夺吴一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当属无效。
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裁决的说法错误的有哪些?( )、
根据《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A选项错误。《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B选项错误。《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C选项错误。《仲裁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选项正确。
关于人民陪审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合议庭的组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第2款、第3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由此可见,基层、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如果组成合议庭,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不能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故A项表述不正确。《人民陪审员法》第17条规定,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故B项正确。《人民陪审员法》第6条规定,下列入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根据该条第2项的规定,C项正确。《人民陪审员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故D项错误,不是“中级人民法院”.而是“基层人民法院”。
甲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向乙银行借款,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设立抵押。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关于甲公司的抵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民法典》第396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本题中,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设定抵押,性质上属于动产浮动抵押,故A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43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乙银行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权,登记只是对抗效力,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404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可见,动产浮动抵押设立后,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乙银行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故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关于民事诉讼送达,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A选项考查直接送达的送达对象。《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甲法院让原告妻子签收判决书,这属于直接送达,而非转交送达。转交送达仅适用于军人、被监禁的人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A选项做法错误。B选项是重点干扰项。它考查了涉外民事诉讼认定以及涉外电子送达两个考点。《民法典》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据此,如果张某在我国有经常居所地,那就会视为住所,而选项明确交代张某在我国无住所,因此张某在我国肯定没有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据此,因张某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地,此案应为涉外民事案件。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对于涉外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据此,涉外电子送达无须受送达人同意,文书类型也不受限制。乙法院未经张某同意,采用电子邮件向其送达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B选项做法正确。C选项考查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可以留置送达。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3条的规定,除了调解书之外的诉讼文书,均可适用留置送达。丙法院留置送达离婚纠纷的判决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C选项做法正确。D选项考查小额诉讼程序能否适用公告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本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而该解释第14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因此,小额诉讼程序也不得适用公告送达。D选项做法错误。
甲公司员工贺某向新设立的和硕基金会捐款2万元。和硕基金会章程规定,基金会以资助贫困大学生为目的。依法设立了理事会,并选举张某为理事长。关于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94条的规定,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据此可知,捐助人贺某享有知情权,如其查询自己的捐款使用、管理情况的,和硕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故A选项错误,当选。同时,如法定代表人张某将作出的决定违反章程规定,捐助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其次,根据《民法典》第93条第3款的规定,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据此可知,和硕基金会必须设立监督机构,故C选项错误,当选。最后,根据《民法典》第87条的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据此可知,和硕基金会终止时,贺某不享有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故D选项错误,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关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故A、B、C、D项正确。
乙借用有资质的丙建设施工企业的名义与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但甲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向乙支付工程价款。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乙借用有资质的丙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者对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A选项正确。
该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本题中,乙可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请求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故B选项错误。
该解释第38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第41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乙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期限最长为18个月,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
中央电视台取得了2018年世界杯足球赛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转播权,并声明:未经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直播、点播、下载或在公共场所播放比赛的音视频节目内容、广播电视信号或任何相关素材等。下列哪些行为未侵犯中央电视台广播组织权?( )
《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行为包括:①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②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从上述法条可知,广播组织权控制两种行为:第一种主要是对广播信号的控制,即禁止他人对其初始传播的实时转播;第二种则系对其直播信号进行录制后再行传播。A选项中,尽管央视声明不允许在公共场所播放节目信号,但甲餐厅直播球赛时,系通过大屏幕电视直接播放,并非转播,因此不属于侵犯广播组织权。A选项为本题正确选项。B选项系将直播信号进行录制后重播,根据《著作权法》第45条的规定,属于侵犯广播组织权的行为,B选项不当选。《著作权法》第10条第(十一)项规定,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广播权控制3种行为,其中,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该种有线传播特指广播电台、电视台传统的有线方式,不包括互联网方式的传播,因此,C选项不属于侵犯广播组织权,为本题正确选项。D选项需要结合广播权与广播组织权的区别来判断。广播权是对作品本身或者说广播内容的保护,广播组织权则是对广播信号的保护,因此,即便央视直播的赛事内容与国外电视台的直播内容一致,且央视获得了大陆地区的独家转播权,但央视的广播组织权只限于保护央视自己的广播信号,无权对内容直接主张权利。因此,不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否属于作品,D选项行为均不属于侵犯广播组织权的行为。D选项为本题正确选项。
刘某、华某两人共同出资组成一普通合伙企业,企业成立半年后,周某想加入,刘某、华某两人便口头表示同意,并与周某约定由周某负责销售业务,并且如果企业效益较好,可给周某一定利润提成。此后,周某便积极地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进行交易。但企业仍然效益一般,并负有对外债务若干。后来,该合伙企业因违法经营问题严重.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该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在得知这一消息后,纷纷要求刘某、华某、周某三人偿还所欠债务。依《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A选项中,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本例中,周某在入伙时,刘某、华某仅口头同意,并未签订书面协议,因而周某的入伙不具备法定要件,并且周某也未能与其他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因而对周某的入伙应认定为无效。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5条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周某虽非合伙人,但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对外活动是经过刘某、华某同意的,其行为可视为一种委托代理行为,因而周某所为的行为应认定有效。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
关于新时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主要任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新时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主要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综上所述,A、B、C、D项正确。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两方合作对某区域进行煤炭资源勘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6条,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B项正确。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A项正确。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11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C项错误。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D项错误。
英国学者布朗2013年受聘担任我国某高校专职外籍教师,此后一直居住生活在中国。2017年底,布朗一家参加我国某旅游公司组织的泰国七日游。由于旅游公司擅自改变旅游行程,并且提供的食宿条件与承诺不符,布朗将该公司诉至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本题案件属于消费者合同纠纷。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2条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该条赋予了消费者单方选择法律的权利,但选择的范围有所限制。也就是说,布朗选择法律,只能选择作为服务提供地法律的泰国法。A选项说法错误,B选项说法正确。如果布朗未就本案法律适用进行选择,则应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布朗2013年受聘担任我国某高校专职外籍教师,此后一盲居住生活在中国,可见,其经常居所地为中国,应适用中国法。C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说法错误。
王某投资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聘请赵某担任总经理,王某与赵某约定凡签订5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王某审批,并且不经王某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有?(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4款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知,赵某虽然违反了王某对其职权的限制签订合同.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合同有效,所以,A选项不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20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应退还侵占的财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而不是归企业所有,所以,B选项不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赵某经王某同意可以企业财产为自己的朋友提供担保,符合该法第20条第(5)项的规定,故C选项正确。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未经投资人同意,管理人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D选项中赵某从事与甲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事后通知了王某并且王某未表示反对,意味着王某同意赵某从事该业务,因此,赵某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所以,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AB。
关于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异同点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异同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的规定,简易程序可以适用于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也可以适用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速裁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故A项表述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故B项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该法第二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该法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故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故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项。
甲乙的合同纠纷,合同中约定,向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起诉,或向标的物所在地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纠纷发生后,乙向B区法院起诉。则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考点】仲裁协议;管辖
约定或者选择仲裁,或者选择诉讼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仲裁协议无效,管辖协议符合法定条件的,管辖协议可以有效。仲裁协议因为约定或裁或诉无效,本案中协议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法院,协议管辖有效。A项说仲裁协议和管辖协议均无效错误,B项、C项正确。同一个案件要不选择仲裁,要不选择诉讼,不可能两个均由管辖权,也不存在在仲裁机构和法院之间先立案的有管辖权的情况,D项错误。
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批货物出卖给乙,乙支付价金60万元。同时乙以房屋A向甲抵押,担保甲的价金债权。现乙到期未能付款,甲乙达成协议,将抵押房屋作价60万元由甲受偿。经查,此时房屋A的市场价格为100万元,且乙还欠丙50万元债务到期未能偿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效力,是指在抵押物的价值上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效力。据此,A选。
由于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在抵押权受偿之后的受偿期待。所以协商实行抵押权的协议所确定的抵押物价值的大小对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有利害关系。据此,B不选。
本题中甲乙协商将价值100万元的房屋A作价60万元用于甲的受偿。其损害了乙的债权人丙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第410条第1款的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据此,C选,D不选。
2017年3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同年5月,丙与张三达成转让协议,准备将其在公司中的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给张三,丙向其他四个股东发出了转让出资份额的书面通知,其中甲、乙表示同意,戊收到通知之日起已40天,仍未答复是否同意转让,丁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自由。向外转让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对外转让其股权,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之H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购买。可见,本题中戊收到通知之日起40日内仍未答复是否同意转让,应视为同意转让,此时符合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情形,所以,丙有权转让自己的出资份额给张三,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如甲和乙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先协商,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甲省乙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某因贪污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按照管辖相关规定,该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下列法院哪些可以行使管辖权?()
【考点】指定管辖
《刑诉解释》第16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C项正确,B、D项错误。
乙与丙结婚并育有一子小强,后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小强由母亲抚养。不久后甲与乙结婚,幼子小强由二人共同抚养。1年后,甲遇车祸当场死亡,未立遗嘱。乙因伤心过度而早产诞下一对龙凤胎。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女婴出生后不久便夭折。关于对甲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法定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据此可知,乙与继子小强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故A选项正确。《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据此可知,代位继承须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本案中女婴生下来是活体,其后于被继承人死亡,故不发生法定的代位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女婴死亡后,应当发生转继承,故B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题中,男婴出生时就是死体,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甲的继承人继承,即由乙、小强继承;女婴出生后死亡,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女婴的继承人继承,即由乙继承,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甲计划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但碍于自己的公务员身份无法实现,于是与自己的表弟张加签订协议,约定由张加出面设立公司,而实际由甲出资并决策。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选项正确。《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第1款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涉及公司的外部关系时,应遵循“外观主义”原则,由名义股东承担对外责任。
B选项正确。《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可见当名义股东处分股权时,应参照适用善意取得。本题可判断出田某为善意第三人。
C选项正确。关于张加处分股权行为的定性,在理论上是有不同观点的。在近年司法考试中坚持的观点为:①在涉及公司对外关系时,坚持“外观主义”,因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均记载张加为股东,故在该层关系中,张加是股东,当然有权处分股权;②但是,名义股东(张加)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甲)损失,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D选项正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实际股东“浮出水面”要征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购买一套设备的合同。双方约定,乙企业于8月3日前交货,货到后5天之内,甲企业付款。同年8月3日,甲企业被某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8月5日依法受理,对该尚未履行的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
《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因此B、D选项正确。债权人会议和甲企业自己都无权决定对未履行合同是解除还是履行。故A、C选项错误。
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审判?()
【考点】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1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本题的A、B两项符合案件的适用范围,但是B选项缺少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一条件,故A项选,B项不选。C项的电信诈骗不属于缺席审判的案件适用范围,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96条规定,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6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故D项当选。
根据《外商投资法》,关于负面清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外商投资法》第28条第1款的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A选项正确。
根据《外商投资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根据《外商投资法》第28条第3款的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D选项错误。
甲、乙、丙3人成立“三人行有限公司筹备小组”,由甲担任组长,旨在设立“三人行有限公司”。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甲向某银行以个人名义贷款300万元用于公司筹备活动。“明锦劳务公司”派遣王某去该筹备小组工作,工作期间甲发现王某工作马虎大意,要求明锦劳务公司替换,明锦劳务公司未及时替换,王某在工作中因疏忽致行人李某受伤。经过努力,三人行有限公司成功设立。据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民法典》第75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2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据此,三人行有限公司成功设立之后,该银行可以向该成立后的公司主张债权,也可以向设立人主张债权,并且,由于设立人“筹备小组”由甲、乙、丙3人合伙成立,甲、乙、丙还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A、B、C选项说法都正确,均当选。D选项中,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4条,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明锦劳务公司未及时替换派遣工作人员王某,需要对王某的致害行为承担补充责任。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甲公司财务室被盗,遗失金额为B0万元的汇票一张。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即通知支付人A银行停止支付,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期间,甲公司按原计划与材料供应商乙企业签订购货合同,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乙企业作为付款。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法院即组成合议庭作出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故A选项说法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2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问,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故B选项说法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因此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没有人申报权利时,法院不能依职权直接作出判决,故C选项说法不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52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故D选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AD。
关于自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自首的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动投案”要体现出“自动性”,即行为人主动、自愿向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被捆绑到派出所不算自动投案,B项不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警方交代了自己犯罪事实的,属于自动投案,成立自首。A选项正确,而C、D项也符合自首的特征。
马超租住了H市甲、乙、丙共有的房屋,后马超因为调到1市工作,不再租用此房。2019年1月甲和乙将马超诉至法院,要求马超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要求马超支付欠付租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马超辩称自己工作调离H市后就不再租用此房,也已向出租人明确表示了不再租住此房的意思。这期间的租金自己不该承担。一审法院判决马超向甲和乙支付房租2万元。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题。
一审中。马超携带可无线上网的电脑向法院出示了自己离开H市时向出租人发出的终止租赁协议的电子邮件以及出租人表示同意的回复邮件,对此证据下列判断错误的是:( )
《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据此,电子数据已经成为民事诉讼中新的证据类型,电子邮件属于典型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在转换过程中容易被篡改,信息易流失,直接携带电脑举证电子数据,符合电子数据的特征。因此,AB选项错误,CD选项正确。
马超租住了H市甲、乙、丙共有的房屋,后马超因为调到1市工作,不再租用此房。2019年1月甲和乙将马超诉至法院,要求马超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要求马超支付欠付租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马超辩称自己工作调离H市后就不再租用此房,也已向出租人明确表示了不再租住此房的意思。这期间的租金自己不该承担。一审法院判决马超向甲和乙支付房租2万元。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题。
如果本案二审中,马超提出为居住得更为舒适,自己在租赁期间对此房进行了装修,装修费花了10000元。自己不但不该给付所谓的拖欠租金,出租人还得偿还自己装修费。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的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本案中马超提出的是反诉,故A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甲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关于为甲确定监护人的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父母为当然监护人,A选。
“其他亲友”“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需要具备的条件有二:一是其同意担任监护人,二是两委会或民政部门也同意,B不选。
只有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情况下,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为被监护人确定其死亡后的监护人,C不选。
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与他人约定,在自己丧失行为能力时,由该他人担任自己的监护人,D选。
王某将拍摄了其结婚仪式的彩色胶卷底片交给多彩照相馆冲印。并预交了冲印费。当晚,小偷李某到该店行窃,随意扔烟头导致失火,照相馆被焚毁。多彩照相馆告知王某:相片连同底片均被焚毁,自己并无过错。王某诉至法院。则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有?( )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照片等特定纪念物品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B选项正确。《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据此,王某可以选择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关于电影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考点】电影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A选项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第2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B选项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C选项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D选项错误。
王某于2017年8月15日从某商场购买圣雪牌矿泉水1瓶,花费7.9元,该矿泉水中文标注“生产日期见瓶盖,保质期18个月”,而矿泉水瓶盖上标注的日期为2018年4月2日。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生产日期是食品是否安全、是否可食用的重要标识,消费者据此判断和安排食用的日期。生产日期标识错误,极大可能会对消费者购买及食用食品造成误导,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本题中矿泉水生产日期标识错误,虽然可能本身水质没有问题,但存在超过真实保质期而被消费者购买饮用的可能,因此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故C、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甲欲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方可订立贷款合同。丙为帮助甲顺利借款,以举报丁影视公司通过订立“阴阳合同”偷税相要挟,迫使丁为甲借款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据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保证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真实合法。保证人丁的意思表示是否遭受胁迫呢根据《民法意见》第68条规定,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题丙的举报行为虽然合法,但其目的具有不法性,符合胁迫的要件。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民法典》第150条规定,对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行为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论相对人是否知情,均可构成胁迫。故即使债务人甲、债权人乙对要挟不知情,丙对丁也构成胁迫。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法典》第150条虽然对一般法律行为作出了规定,即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作了特别规定,即只有在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保证合同,其他情形属于无效保证。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规则,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合同效力有两种状态:若债权人知情,则保证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若债权人善意不知情,则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人须承担保证责任。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房地产转让、商品房预售、房屋租赁,下列说法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房地产转让;商品房预售;房屋租赁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C选项正确。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6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D选项正确。
某化工企业排出的污水重金属超标,对周围耕地造成严重污染,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关于该化工企业的相关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选项,根据《环境保护法》第59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0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1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因此C选项正确。
D选项,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8条的规定,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此处未强调造成严重后果,因此,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2018年,主营业地在北京的中国甲公司为其产品申请了美国商标并成功获准注册。2019年5月,甲公司发现主营业地在上海的美国乙公司在其商品上未经授权大肆使用该商标并售往美国。甲公司和乙公司进行交涉,乙公司认为其商标和甲公司的商标仅仅是类似,并不存在冒用。双方争持不下,遂协议将该商标侵权案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经初步查明该案标的为5亿元人民币。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考点】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中法院地为中国,并且根据案情选择只可能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所以A项的表述符合法律的规定。大家注意,这里的选择有两个限制:“事后+法院地”。选项B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双方没有选择时应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这里的被请求保护地就是“权
利赋予地”,美国商标当然是美国赋予的,所以适用美国法是正确的。大家注意这里“请求的理解”,权利人实际上有两次请求,第一次请求国家赋予的你的智力成果以知识产权权利;第二次是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国家保护。我们这里的被请求保护地针对第一次请求。选项C错误。如A项解析所述,当事人只能在事后选择法院地法,不能选择任意国家的法律。选项D正确。根据《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案件由国际商事法庭审理:(1)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2)高级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认为需要由最高法院审理并获准许的;(3)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4)依照本规定第14条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或者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5)最高法院认为应当由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其他国际商事案件。根据第(1)项,D项的表述正确。大家注意,这里对“国际”的理解延续了国际私法的规定,并无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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