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丙。后甲不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浮动抵押【详解】《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据此,个体户甲可以设定抵押,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据此,个体户甲设定的抵押权因其与乙银行订立抵押权合同而生效,选项B错误;由于该抵押合同未经登记,因此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选项C正确;由于第三人丙以合理价格从甲处购买生产设备,乙银行不得以其抵押权对抗,因此选项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
乙申请一项发明专利,甲已销售使用3年,外观及使用说明完全相同,乙公司负责人私下承认其购买甲公司产品后研究复制与其完全一样的产品。此处承认被录音,甲公司向法院申请专利权归自己所有,以下说法正确的是?(仿真练习)
判断甲是否有权获得专利权,是专利行政部门的职权,法院不可通过判决确认,A、B、D项错误。《专利法》第45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对于乙公司经反向工程而破译的技术并获得的专利,在先权利人甲公司如果认为乙的专利不应该被授权,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确认其无效,通过行政程序纠错,C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C。
家住北京的张某夫妇乘坐某航班飞回北京。飞机中途失事,夫妻双亡。张某夫妇生有二子,长子张顺已成年,次子张利刚刚年满6周岁。关于张利的监护人设定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C选项错误,当选。其次,根据《民法典》第31条第1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指定监护人。据此可知,张利的祖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最后,根据《民法典》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故D选项亦正确,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苏大强的宠物狗小菜花在其外出时不幸丢失。其子苏明成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3000元现金酬谢返还宠物狗者。小区保洁员李阿姨发现该宠物狗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苏明成联系。现苏明成拒绝支付3000元给李阿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拾得遗失物。通览四个选项,本题考查拾得遗失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分析每个选项,可得:
(1)《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如果苏明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报酬,但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故C选项错误。由于苏明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苏明成必须支付3000元酬金,故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2)《民法典》第44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据此可知,行使留置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债权人以合法方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是依法占有债务人
的财产,不得行使留置权;债权人所占有的财产必须为债务人的财产,不是为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留置。②留置的财产必须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权人对动产的留置权与债务的产生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的,如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因定作人不交付加工费用,即有权留置定作人送交的加工定作物。如果动产与债权无关.则不能成立留置权。但是,依照《民法典》第448条的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即企业之间的留置不受牵连关系的限制。③必须是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的成立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为要件,如果债权尚未到清偿期,那么债务人则处于自觉履行合同的状态中,还不能判断出债务人到期能否清偿债务,所以这时留置权还不能成立。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将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留置。④留置权的财产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留置的对象。
(3)本题中,保洁员李阿姨拾得苏明成的宠物狗应当返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意味着李阿姨对该宠物狗的占有为非法占有而非合法占有,因此不符合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如果苏明成不支付3000元酬金,李阿姨不可以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宠物狗.故B选项错误。
赵甲、钱乙、孙丙三人欲成立报喜燕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设立公司
《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A、B选项错误。《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甲国客轮在行至我国领海时发生事故,导致经常居所地均位于甲国的多位乘客受伤。客轮停靠我国某港口后,受伤乘客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客轮所属公司赔偿,该公司则在诉讼中提出责任限制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当事人双方选择与本案无关的乙国法,人民法院也应当适用乙国法。A选项说法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本案中,船公司为甲国公司,受伤乘客经常居所地均在甲国,受伤乘客如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甲国法。B选项说法正确。《海商法》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对于船方提出的责任限制请求,我国法院应当适用作为法院地法的中国法。C选项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32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1)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2)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3)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4)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5)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6)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本条所说第(1)点在本题中未提及,第(5)点不符合本题情形,因此,我国法院不存在拒绝受理本案的理由。D选项表述错误。
高瑞是益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选项A错误,公司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查阅。公司只能在有合理根据认为高瑞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才能拒绝,且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所以,选项C错误。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不要求一定要书面提出,所以,B选项错误。D选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对股东查阅权行使的救济。故本题答案为D。
下列哪一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独任制审理?( )
2021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也可以适用独任制,条件是: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一审裁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同意,A选项不选;
根据民诉法规定,选民资格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独任制审理,B选项不选;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要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独任制审理,C选项不选;
关于D选项案件在公示催告阶段是可以独任制审理的,D选项当选。
定居在北京的中国公民李某因为经济困难向美国花旗银行借款。应花旗银行的要求,张某将位于北京的一辆兰博基尼跑车质押给花旗银行。张某用借来的款项在美国购买了美国甲公司发行的金融债券并在法国成功售出变现。依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物权的法律适用;直接适用的法
选项A错误。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这里的动产物权显然包括动产质权。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这个选项大家首先必须判断这辆跑车的质押属于动产质权还是权利质权。显然,本题中的质押属于动产质权的范畴。那当然就不能适用质权设立地法。A项的表述也就是错误的,本题中的定性是大家非常容易犯的错误。选项B错误。如A项解析所示,动产物权(包括质权)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所适用的法律。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有价证券的物权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里不允许当事人对所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选项D正确。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解释(一)》的规定,两反(反倾销、反垄断)一保(劳动者权益保护)三安全(金融、环境、卫生)案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D项中如果涉及金融安全则应适用中国法的表述是正确的。
电商平台“某宝”于国庆节期间推出了“1分钱抢购100件手环”活动,网络用户在规定时间段可以下单购买,先到先得售完为止。但后台技术人员在系统中将数字输成了“10000件”,活动启动后几秒内即完成10000份订单。对此,“某宝”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题中,“某宝”虽然做出了错误的l0000份“l分钱抢购”活动的意思表示,属于对方当事人和标的数量错误,但对于前100名下单者的购买行为来说,并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构成情形。A选项表述并不准确,不当选。根据《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的交易属于特殊的有奖销售,“l分钱”的对价带有特殊的广告目的,是“某宝”单方允诺的理性商业行为,其意思表示未受到相对方的不当影响,所有订单不存在显失公平。B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根据《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后台技术人员执行“某宝”的职务行为,成立代理关系,其行为后果理应归属“某宝”。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后台技术人员从事职务行为做出的意思表示,其发生的重大错误,相当于“某宝”的重大错误。因为技术人员的错误,某宝对下单顺序在100名之后的相对人做出了关于标的物数量的“错误”意思表示,符合重大误解的适用情形,故“某宝”可以据此撤销下单顺序在100名之后的订单合同。D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下列关于管理人职责的说法,正确的是?( )
管理人不能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否则有违债权平等性原则,故A选项错误。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15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提交人民法院认可,故B选项的做法是违法的。
《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因此,管理人可以决定继续履行合同,C选项正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6条的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故D选项错误。
因此,本题答案为C。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一案件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可知ACD选项正确,针对B选项,法院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医药费1万元,不是当场履行,应当制作调解书,当选。
关于合议制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合议制
《民诉解释》第369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A项正确。再审案件一律适用合议庭审理,无论原审是独任制审理还是合议制审理。B项错误。审判人员包含审判员和陪审员,审判长只能由院长或庭长指定的审判员担任,而不能由陪审员担任。C项错误。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所以中级以上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是合议制,但不一定是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中级以上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案件时,就可以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D项错误。
2014年12月1日,袁某将自有房屋出租给刘某,租期2年。2015年3月6日,因房屋价格上涨,袁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其外甥吴某并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5月1日,吴某来收房,刘某才知该房已被出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第21条、第24条规定及《合同法》第229条、第230条规定,买受人吴某并非法律所保护的出租人近亲属,房屋也未办理登记手续,承租人刘某可以对其主张优先购买权。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C选项说法均错误,不当选。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吴某无权请求刘某搬出房屋。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 )
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冲突规范虽然允许根据多种系属进行法律选择,但可供选择的法律有主次轻重之分,只允许依次序或有条件地选择其一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本题中,关于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首先应当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没有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后面的规定,属于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D。
龙腾有限公司由甲、乙、丙、丁四名股东共同设立,关于各股东出资情况,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甲用设定抵押权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存在权利负担,不得作为出资,故A选项不当选。丙用专利的使用权出资,不符合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条件,不得作为出资,C选项不当选。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及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均视为到期.故B选项不当选。出资不实是指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股东承担补足差价的责任。并不会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故D选项当选。本题答案为D。
博雅是歌曲《高山流水》的演唱者,关于博雅的权利以及被许可人的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考点】表演者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38条第1款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A、B、C选项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D选项错误。
甲、乙、丙3人合伙筹办一家餐厅,在店面装修过程中找同乡丁帮忙卸砖。丁不慎将砖堆弄倒,砸伤了路过的戊。因赔偿协商无果,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7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又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60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据此,接受丁劳务的是甲、乙、丙3人,因此本案的适格被告是甲、乙、丙。《民法典》第1255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纠纷中过错要件倒置,即应由被告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综上所述,D选项为本题正确答案。
中国A公司从德国B公司购人高档服装一批。双方约定了“Incoterms2010”DAT上海虹桥机场,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DAT(Deliveredat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交货: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方式交货。“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风险:卖方承担交货完成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卖方B公司承担的,故A选项说法错误。另外本术语并未规定卖方购买保险,虽然一般情况下卖方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会购买保险,但并非必须购买水渍险。故B选项说法不正确。手续:(1)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所有出口许可和其他官方授权办理出口以及交货前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2)买方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所有进口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故C选项错误。运输:卖方自付费用签订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约定港1:3或目的地的指定运输终端.如无特别约定,卖方可在约定港口或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运输终端。故D选项正确。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送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送达诉讼文书,既可以向受送达人本人送达,也可以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其签收有效,A选项正确;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可以反悔,若受送达人不签收调解书,则不能留置送达文书,B选项错误;针对电子送达方式,需要经过受送达人同意,且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电子送达,C选项说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各类诉讼文书错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适用公告送达,D选项错误。
北京海淀人张静将杭州西湖区的商品房租给上海闸北人李纹,合同签订地在江苏扬州,李纹一年的房租2万元未交,现张静欲起诉要回房租。请问下列哪一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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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合同管辖
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杭州西湖区法院管辖。B项正确。如果把此案错误定性为合同纠纷,则是被告所在地上海闸北区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接受货币方)北京海淀区法院有管辖权。A项、C项不正确。合同签订地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D项不选。
以下案件中,关于审判公开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选项正确。任何案件都必须公开宣判。B选项错误。对于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院可以公开审理,也可以不公开审理。C选项错误。调解书是保密的,生效的调解书也不允许公众查阅。D选项错误。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国家秘密案件和个人隐私案件,这两种案件均不能公开质证。可以公开审理的案件就可以公开质证的说法不准确,如商业秘密案件,如果当事人不申请不公开审理的话,是可以公开审理的,但是绝对不允许公开质证。
吴勇系志方公司原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志方公司将A轿车(该车登记在志方公司名下)配置给吴勇使用。后因吴勇不服从公司安排且连续多日旷工,志方公司解除与吴勇的劳动合同,但尚欠吴勇部分工资。现志方公司要求吴勇返还A轿车,但吴勇拒绝返还。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民法典》第196条第2项之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A轿车系志方公司的登记动产,A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462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据此可知,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核心要件在于占有物被“侵占”。即行为人通过非法方式(如盗窃、抢夺等)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而原占有人因此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本案中,虽然吴勇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对该车的占有成为无权占有,但是吴勇取得对该车的占有并非通过“侵占”的方式,故志方公司无权基于其对A轿车的占有而对吴勇享有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因此,B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448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吴勇占有该车与其工资债权的产生并非基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故吴勇无权对该车行使留置权。因此,C选项错误。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据此可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是受仲裁时效限制的。因此,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选A。
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甲捐赠10亿元设立基金会,并于几日后办理了捐助法人的设立登记。甲为此订立章程规定:“基金会的资产,仅能用于儿童医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非营利法人
在学理上,基金会依照私法设立,不履行国家职能,属于私法人;以一笔用于特定目的的财产为基础成立,属于财团法人;基金会以促进公益为目的,不以将盈利所得分配给出资人为目的,属于公益法人,故A选项正确。《民法典》第92条第1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作为捐助法人,基金会须先经主管部门批准,于办理设立登记时取得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故B选项错误。《民法典》第93条第3款规定:“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据此,作为捐助法人,基金会必须设立监督机构,故C选项错误。《民法典》第95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基金会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不能返还给设立人甲,故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甲、乙、丙、丁4人共同出资设立凯莱有限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60%、20%、15%、5%。因产品质量好、价格优惠,自开始经营起持续盈利。但甲、乙不
和,公司已连续3年未召开股东会。下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选项考查公司收益分配的顺序。《公司法》第166条第2款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A选项做法正确,不当选。B选项考查法定公积金的提取顺位和比例。《公司法》第166条第1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数额的计算依据为税后利润,而不是税前利润。B选项做法错误,当选。C选项考查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最低标准。《公司法》第166条第1款规定:“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本案中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故法定公积金的累计额达到50万元时,可以不再提取。C选项做法正确,不当选。D选项考查公积金的用途。《公司法》第168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积金包含不同类型,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其他类型的公积金并未受到类似的限制。D选项做法正确,不当选。
宏心公司向韦伯公司开具一张商业汇票,在下列哪些情况下.韦伯公司不能在汇票到期之前行使追索权?( )
根据《票据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A、B、C三项均符合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情形。选项D属于企业破产重整程序的情形,不属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情况,故D选项当选。
甲、乙、丙投资设立一家A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乙、丙各按照50%、30%、20%的比例认缴出资。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到来时,乙和丙均已缴纳完毕认缴的出资,甲仅实缴了30万元。公司章程对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下列关于分红的问题,说法正确的是?( )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由此可知,A、D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正确
股东没有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公司催告其补充相应的出资以后,在合理期限内该股东仍然未予缴纳的,其他股东可以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股东甲只是没有缴纳完毕出资,不能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C选项错误,不当选。
国务院环保检查组至某市巡查时,发现该市频发重大环境污染案件,关于该市的环境质量责任主体,下列哪一说法正确的?()
【考点】环境质量责任主体。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A项正确,B、C、D项错误。
甲公司与乙银行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B抵押给乙银行,为丙公司从乙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甲公司与乙银行并未就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进行约定。抵押合同订立后,甲公司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来还款期限届满,丙公司也没有按时偿还本息。以下说法何者正确?()
根据《民法典》第403条的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采取“任意公示”模式,即抵押合同可引起物权变动(抵押权设立),抵押登记为对抗效力。甲公司与乙银行订立了抵押合同,乙银行即享有了抵押权,A不选。
乙银行的抵押权未经登记,因此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比如,倘若甲公司再将该机器设备B向第三人抵押并办理登记,那么乙银行的抵押权只能具有后顺位。B选。
动产抵押合同依然为成立时生效,即成立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C不选。
在动产抵押中,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律并不强制。因此,只有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抵押人才承担办理登记的义务,D不选。
甲由所在工作单位安排,承接了一个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在工作期间出版了一本有关企业管理方面的专著并获稿费15000元,此稿酬应归谁所有。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可知职务作品分两类,一类是由创作者享有著作权,单位只有优先使用权。本题中的甲就属于这种情况。还有一类是由创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这种类型的职务作品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可知C选项正确。本题答案为C。
甲以一台机器作价800万元出资,成为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一年后,甲因经营管理理念与其他合伙人发生分歧,要求退出该合伙企业。经查,该合伙企业合伙人有甲、乙、丙三人,成立后合伙企业盈利共30万元:甲曾因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一笔20万元损失。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1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因此,甲退伙时合伙企业应当按照当时财产状况盈利30万元与甲进行结算;同时,甲因重大过失对企业造成损失应负有赔偿责任,合伙企业应该在甲退伙时而非合伙企业解散时追偿,故A、B选项错误。
合伙企业解散时需要进行财产清算,个别合伙人退伙时办理结算即可,故C选项正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2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合伙人退伙时退还货币还是实物,是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的;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无权要求退还原物,故D选项错误。
本题答案为C。
2018年3月3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9年3月3日。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8万元的名贵宠物狗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担保。第三人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乙的质权,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民法典》第429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430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本题中,甲将自己饲养的宠物狗质押交付给乙时,乙取得动产质权,并有权收取质物的天然孳息即狗崽,而无须交由甲处置,故A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432条第1款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因乙照管不善导致宠物狗死亡的,乙需承担赔偿责任,故B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437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若质权人乙未及时实现质权,甲有权请求其及时行使,故C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435条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本题中,乙可放弃债务人甲提供的质权的,其他担保人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故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依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商业银行法》第52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3)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4)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可知,A选项认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任何组织中兼职是错误的。《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知,关系人不可取得信用贷款,但可取得担保贷款,故B选项表述错误。《商业银行法》第69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故C选项表述错误。《商业银行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故D选项表述正确。本题答案为D。
刘辉系全国知名演员,李虎经多次整容后外形酷似刘辉,此后多次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承接并拍摄了饮料、保健品等一些商业广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人格权中的肖像权和名誉权。通览四个选项,本题考查的是对于人格权中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侵权行为的判断。分析每个选项,可得:
(1)肖像是指自然人个人真实形象通过照相、绘画、雕塑、录像等艺术方式或其他方式再现的物质形态,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2)本题中,李虎的整容与表演不涉及肖像权使用问题。因为,无论是整容还是表演都不存在形象再现问题。而李虎的营利性模仿秀表演和拍摄商业广告则使用的是自己的肖像,没有使用刘辉的肖像。
(3)因此,本题根本就未涉及对刘辉肖像的利用问题,自然不构成对刘辉肖像权的侵害.故AB选项错误。名誉权侵权要件之一是导致受害人之社会评价被降低,本题中李虎的行为并没有导致刘辉社会评价被降低,故C选项错误。本题答案为D。
甲为出售一台直升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8年3月1日,甲与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甲将直升机交付给丁;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戊支付全部货款,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特殊动产多重买卖
《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丁为第一顺序,戊为第二顺序,乙为第三顺序,丙为第四顺序,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2013年2月,顾某向唐某借款2万元,约定1年后还本付息。债务到期后顾某并未归还,唐某碍于情面也未催其还款。2017年9月,唐某突然因病过世,2018年5月.唐某的独生子小唐向法院起诉,要求顾某归还借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9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新版题库,押题, 据此,本案虽已过诉讼时效,小唐起诉法院应当受理。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反驳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否定或部分否定。反驳与反诉最大的区别在于反驳并非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诉请超过诉讼时效属于时效抗辩,这属于反驳而非反诉。B选项说法错误,当选。适格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适格当事人必须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唐某因病死亡,死者因欠缺诉讼权利能力自然不能成为适格当事人。基于法定继承权小唐有权继承唐某的遗产,其当然属于适格当事人。C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第(一)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小唐主张顾某向其父亲借款,应对借款事实承担证明责任。D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甲公司与乙医院签订《产科VIP病房陪护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是为乙医院提供产科VIP病房的唯一合作伙伴;该病房收费项目交易额的15%作为乙医院的项目管理费。”此后,乙医院收取费用10万元,扣除1.5万元后向甲公司转账8.5万元,并将1.5万元计入账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未向甲公司开具收取项目管理费的票据。甲公司向乙医院开具了8.5元的陪护费、服务费发票,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未将给乙医院的1.5万元项目管理费计入账目。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医院之间既不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又不具有《反垄断法》第14条所列行为,明显不属于纵向垄断协议行为。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就甲公司与病人之间的收费服务,乙医院是对交易有影响力的单位。甲公司通过向乙医院给付项目管理费的方式取得交易机会,且甲未将该笔管理费入账,而乙未如实入账。此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乙医院将1.5万元计入账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未给甲公司开具收取项目管理费的票据,不满足如实入账的要求,不构成正当佣金。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甲公司没有将给乙医院的1.5万元项目管理费计入账目,也不满足如实入账的要求,不构成正当的折扣。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长春甘某去深圳打工,一去两年,杳无音讯,近亲属未曾向法院申请宣告甘某失踪,甘某的妻子丁某在甘某去深圳的6个月后,将户籍迁往大连。现在丁某想起诉与甘某离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A、C可以排除。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7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因此,D选项可以排除,故本题答案应是B。
刘沉香将其父刘彦昌去世时留下的珍贵研究手稿赠与其父之母校。并且在赠与合同中约定该手稿只能用于本校科研参考,不得转让和出卖。但该大学在接受二郎神的捐款时.将该手稿赠给二郎神。下列正确的是?( )
本题考查物权法定。通览四个选项,本题考查物权法定原则以及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分析每个选项,可得:
(1)首先,《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该附加的负担仅为合同上的限制。而不能否认学校已经取得该赠与物的所有权。据此,本案中,学校是所有人,其转赠行为是有权处分而不是无权处分,故A、B选项关于“该大学对二郎神的赠与无效”的表述是错误的。
(2)其次,即使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限制受赠人对于该赠与物的处分权,该限制也不得对抗第三人。
(3)当然,对于受赠人违反赠与合同所附的条件的,赠与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甚至可以援引《民法典》第663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并向受赠人主张返还赠与物。《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问题在于,如果赠与人不行使撤销权并向受赠人追回赠与物,就不能否定赠与人的处分权。既然本案中大学与二郎神之间的转赠行为有效,那么,二郎神可以依据有效合同取得手稿的所有权,故D选项正确。当然,这并不妨碍刘沉香事后追究大学的违约责任。因此,本题D选项正确。
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商标注册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A选项错误。根据《商标法》第24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根据《商标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D选项错误,缺少“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这一限定。
曹某新买一台电脑,隔壁邻居汪某、杜某到曹某家要求使用电脑观看NBA比赛.曹某欣然答应,三人遂共同观看NBA比赛。由于质量问题,电脑机突然爆炸,曹某、汪某和杜某三人均受重伤。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A选项正确。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题中,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曹某、汪某、杜某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曹某、汪某、杜某之间没有相应过错,不存在赔偿责任,故BCD选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
任强、楷复、薛曼、海波欲出资设立大威风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该公司的设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
【考点】设立公司
《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依据该条规定,A选项正确。《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该条规定,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87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依据该条规定,C选项错误。《公司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依据该条规定,D选项正确。
甲公司雇员乙在出差期间乘坐丙公司的客车时,因丙公司司机的重大过失发生翻车事故,乙遭受人身损害,造成损失50万元。经查,甲为乙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第l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乙属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劳动者,乙遭受工伤的,不能对用人单位甲提起侵权之诉。即在用人单位责任范围内,以完全的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A选项说法错误,为本题正确选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B、C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D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中国公民张某经常居所地在甲国,同时在甲国有别墅一套和存款若干.在中国有四合院一套和投资股权若干。后张某因病在甲国去世而未立遗嘱。其甲国妻子和中国的子女因继承发生纠纷诉至中国法院。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上述财产继承的法律适用,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实际上该条规定采用区分制,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确定继承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题中,张某经常居所在甲国,在甲国去世而未立遗嘱,说明该案考查法定继承问题。甲国存款若干和中国还有投资股权若干属于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即甲国法。甲国的别墅和中国四合院则属于不动产,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分别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故本题答案为C。
刘某、汪某、李某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某为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对出资形式、决议规则、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以下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
《合伙企业法》第60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该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不能认定刘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当然无效。故A选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8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汪某应当对合伙企业在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B选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60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该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因此,小李取得有限合伙人地位须经刘某、汪某一致同意。故C选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该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故D选项正确。
本题答案为D。
甲公司系一家互联网信息公司,未经东财网运营方同意,在东财网页面主页右上角设置弹窗,在用户访问东财网时,甲公司所投放的广告将自动弹出。对于甲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A项正确,B、C、D项错误。
甲与乙毗邻而居,因道路施工,甲出行不便,便与乙约定在道路施工期内借用乙院内通行,一次性支付给乙1000元(未登记)。在道路尚未完工时,甲将其房屋卖给知情的丙,随即乙也将其房屋卖给善意且不知情的丁。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甲与乙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及于供役地的全部。转让需役地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是否登记在所不问,因此,在乙出卖房屋之前享有在乙院内通行的权利。A选项说法错误,B选项说法正确。基于相邻关系可取得相邻权,其内容为请求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最低限度的便利,乙出卖房屋之后,显然丙因道路施工的原因并非不从丁院内经过就不得出行,只是不从丁院内经过出行不便而已,故丙无此相邻权。C选项说法错误。地役权不受供役地转让的影响,但未登记的,供役地转让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善意且不知情的丁不受地役权的约束,在乙出卖房屋之后,丙不可基于地役权在丁院内通行。D选项说法错误。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案件中哪一项是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7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所以,C、D两项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为王某不同意,所以,B选项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A选项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应选。
中国公民杨某,经常居所地在北京,去韩国旅游期间向优美公司订购买了一套高档化妆品。杨某回国使用该化妆品后脸上出现严重红肿,遂向我国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已知优美公司在中国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5条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本案中,优美公司在中国没有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但是损害发生地在中国,故该产品责任可以适用韩国法或中国法,故BC选项错误。上述条文中,只允许且只需要被侵权人自己选择,无需与侵权人达成合意,即杨某可以自己选择韩国法或是中国法,无需与优美公司协议选择,且可以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故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甲(14岁)将其父珍藏的玉石卖给乙换取零花钱,甲少年老成,乙不知甲尚未成年,支付了合理价款。后乙将玉石遗失,被从事雕刻工作的丙拾得,并在石上完成两幅微雕作品,此石因此价值翻数倍。为确定微雕作品之价值,丙委托丁鉴定。丁将此石以合理价格出售给善意的戊并交付,戊又卖给恶意的己。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考点】加工;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题中,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出卖父亲玉石的行为,明显超出其行为能力,故该行为效力待定,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其行为无效,乙不能取得所有权,故A选项正确。丁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加工,通过加工获得所有权的要件有三:加工的对象为他人财产;加工行为使财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加工人非为恶意(非以获取他人财产为目的)。本题中,丁的行为符合加工的构成要件,故可以通过加工获得玉石的所有权。不过,丁应当将玉石原有的价值向原权利人返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故B选项正确。《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丁是无权处分,戊可以善意取得玉石的所有权。戊是有权处分,无论已是否善意,均可获得所有权,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甲创作歌曲《春花》,乙在某商业场合对其进行了演唱,丙公司将乙的演唱制成唱片,丁酒店把该唱片买回后在大厅作为背景音乐播放,戊广播电台在《秋月》栏目中进行了播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考点】表演权;表演者权;法定许可
根据《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A项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第40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B项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表演权包括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即机械表演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机械表演权,并获得报酬,C项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D项错误。
2016年8月25日,甲与乙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16年8月29日,甲与丙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用于购买乙开发公司的房屋。双方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如甲到期无法偿还债务,关于丙银行对于甲的请求权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选项考查物权区分原则在抵押权领域的具体化适用。不动产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物权法》第l5条);而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l87条)。本案抵押合同的效力不会因为抵押权因未登记而受影响部分无效。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C选项考查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为了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物权的顺位而进行的提前登记。易言之,预告登记的法律效果不同于本登记,不能使得权利人获得现实的抵押权,而仅享有抵押条件成就或约定期限届满时要求办理抵押登记的请求权。因此,抵押合同有效,但丙银行仅享有债权性质请求权,对于该房屋无直接的优先受偿权。B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也是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的反映。预告登记制度虽然不能使权利人直接获得现实的抵押权,但法律赋予其享有未来设立抵押权以一定的保全效力,即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法》第20条)。此处“处分”也包括设立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D选项说法错误。
甲、乙系夫妻,某日到开放式的某野生动物园游玩。人园前被告知游览规则,并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协议中明确订有“如果游客违规下车,一切后果自负”的字样。在开车游览过程中,妻子乙与丈夫甲发生口角,一怒之下开门下车,被车外的老虎所伤。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民法的规定?( )
《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动物园的动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且是过错责任中的“过错推定”,所以本题中。动物园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其在景区标出“如果游客违规下车,一切后果自负”的字样,所以动物园无责,故A选项正确。《民法典》第497条规定:(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故B选项错误。动物园的动物采用“过错归责原则”,故C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据此,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是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形,本题不能用公平责任来归责。故D选项错误。
西南公司经决议分立为西云公司和南树公司,西云公司与西南公司的债权人彭某达成书面协议,西云公司承担50%的债务。后南树公司决定减资80万元,账务处理为偿还季某对公司的债权80万元,以满足其之前提出的退股要求。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选项考查公司分立时的登记问题。《公司法》第179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西南公司分立为西云公司和南树公司,属于新设分立(解散分立),西南公司办理注销登记,西云公司和南树公司办理设立登记。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选项考查公司分立后债务清偿约定的效力问题。《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可以在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书面约定,但分立后其中一个公司与债权人达成的约定并不能对另一个公司产生约束力,分立后的两个公司仍需对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选项考查债权人保护程序。《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13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13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D选项考查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下关于食品检验的说法错误的有?( )
《食品安全法》第8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可知A、D选项错误。《食品安全法》第89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B选项错误。《食品安全法》第86条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可知,C选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D。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对于该条文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法律责任的竞合
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般来说,应按重者处之。如果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已经被追究,再追究较重的法律责任时应适当考虑折抵。目前在实践中,法律责任的竞合较多的是指民事上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对这种法律责任竞合的性质及法律上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争议,各国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有的国家禁止竞合,规定不得将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从而不产生责任竞合问题:有的则允许或有限制地允许竞合,而赋予当事人选择请求权,故A项正确。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故B项正确。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免责形式: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自首、立功免责,是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故C项正确。法律责任的竞合的特点为:(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别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3)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如果数个法律责任可以被其中之一所吸收,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吸收了其行政责任;或可以并存,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与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则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当责任主体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与精神,就会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故D项错误。
张三诉李四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进行中,张三将合同转让给王五,王五欲参加诉讼,下列对当事人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考点】当事人
《民诉解释》第249条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所以法院直接追加王五为原告是不对的,原则上不予更换。A项错误。按照上述规定,原则上王五不参加诉讼,生效的法律文书对王五生效。说法院应直接追加王五为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错误的。B项错误。王五申请参加诉讼,法院视情况,可以更换其为原告,如果不同意变更其为原告,则王五可以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项、D项正确。
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当事人双方均享有辩论权,该权利可以由其本人或者授权的诉讼代理人行使。但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辩论权,王某出庭接受质询的行为并未体现辩论原则。A选项说法错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对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进行处分,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行使处分权的产物。B选项说法正确。张某的行为属于提起反诉,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享有反诉权。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享有一些对等的权利,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而非对等原则。C选项说法错误。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诉讼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一般授权的贾律师,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因此,贾律师在一审判决后未代为提起上诉,恰恰是遵守代理权限的结果。D选项说法正确。
2008年7月.家住A省的陈大因赡养费纠纷,将家住8省甲县的儿子陈小诉至甲县法院,该法院受理了此案。2008年8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甲县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至乙县法院。乙县法院则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将案件送还至甲县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由此可知A、B选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移送管辖中,受移送法院不得拒绝,且只有一次移送,不能发回,故C选项正确。
管辖恒定原则指的是确定管辖以起诉时为标准时点,一个案件在原告起诉时有管辖权的法院从始至终都有管辖权,不因当事人住所地、行政区域的变化而丧失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知甲县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是有管辖权的,D选项不正确。
本题答案为A、B、C。
关于建设法治政府,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建设法治政府
根据《决定》,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故A项正确。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故B项正确。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故C、D项正确。
乙对甲享有100万元的金钱债权。3月1日,乙以80万元的价格将该债权转让给丙。4月1日,乙又以90万元的价格将该债权转让给不知情的丁。乙仅通知甲已将债权转让给丁。债务到期后,甲向丁履行了50万元,剩余的50万元约定稍后清偿。丙知情后向乙交涉,乙遂告知甲实情,甲才知其事。对此后甲、乙、丙、丁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债权多重转让
《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3月1日,乙将对甲的债权转让给丙,转让有效,但未通知债务人甲,转让给丙的债权对债务人甲不发生效力。4月1日,乙声称对甲享有100万元金钱债权,并将其转让给丁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通说,债权不发生善意取得,善意的丁不能善意取得该债权,丁未能受让该债权,丁对甲不享有100万元金钱债权,故C选项错误。因为原债权人乙通知甲“已将债权转让给丁”,虽然该通知的内容虚假,但甲出于对乙通知的信赖向丁履行的50万元,可产生甲之债务相应免除的法律效果(原因:表见让与规则),甲向丁履行的50万元,丙不得再请求甲向自己履行,这50万元,丁对丙成立不当得利,丙可向丁主张50万元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乙对丁不能履行移转债权的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丁有权通知乙解除债权转让合同,并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故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
甲公司将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抵押给乙银行,用以担保乙银行对其的贷款。抵押时,土地上存在房屋A。在抵押期间,该土地上又建成房屋B。现甲公司无力偿还乙银行贷款,乙银行欲实行抵押权。又查,甲公司还欠丙公司的货款尚未偿还,该笔债务也已到期。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根据一体抵押规则,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A不选。《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据此,作为一体抵押原则的例外,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B不选。抵押权人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不享有优先受偿权.C选。《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D选。
方某和德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方某工作的一年期间,公司一直以种种理由拖欠方某的工资,方某和德祥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现方某欲就劳动报酬申请仲裁,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可知,本案的争议正是因为拖欠劳动报酬引起的,故本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第1款的限制,故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可知B选项正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可知.D选项正确。本题答案为BCD。
王某在甲公司购买了乙公司生产的轿车一辆。购车后,尚在保修期的该轿车在停车场内起火,导致该车及与之相邻的李某的车被烧毁。经查,起火部位为该轿车发动机舱内,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关于本案的责任认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本案涉案车辆尚在保修期内即发生自燃,起火部位在车头发动机舱内,原因为电气故障,以及因此遭受财产损失,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可初步推定为缺陷汽车。A选项说法正确。
《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虽然《产品质量法》上只规定“缺陷产品导致他人财产损害”的产品责任,但《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王某与李某都是因缺陷汽车的受害者,而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是缺陷汽车的销售者和生产者。B选项说法正确。
《民法典》第120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甲和乙不属于明知有缺陷而生产、销售,故不存在惩罚性赔偿。C选项说法错误。
《民诉法解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两公司应就该车辆不存在缺陷或王某损失与车辆缺陷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汽车等产品生产环节复杂,受害人无法通过一般途径检测产品缺陷,故受害人完成对产品缺陷及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明即可,生产者否认的,应承担证明涉案车辆不存在缺陷或者受害人的损失与车辆缺陷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D选项说法正确。
A公司因B公司生产的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造成其生产的100箱(共计11000小袋)饼干发霉变质,直接经济损失达8万元人民币。该批饼干是由C、D、E三家商场出售的.已售出5000多小袋,且已有50多个消费者陆续向三家商场提出索赔要求。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本案中B公司应负的法律责任有?( )
《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故本案中消费者可直接向B公司要求赔偿,亦可向A公司及C、D、E三家商场要求赔偿。但A公司所产饼干发霉变质是因B公司生产的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其本身并无过错,C、D、E三家商场合法经营,亦无过错,要求A公司及三家商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允。《产品质量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产品缺陷是由销售者的过错所致,则应由销售者承担责任。因此,在销售者向生产者追偿的情况下,生产者如不能证明是销售者因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的事实,又不能证明该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的三种免责事由的存在,就应责无旁贷地承担责任。通过以上分析,可知A、B、C选项正确。本案中B公司生产的食品袋只是质量不合格,并未造成环境污染,故D选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BC。
李某在甲地修建了一栋别墅,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地址为乙地,后经县政府查明,李某的别墅违法占道,限期李某自行拆除,到期李某并未拆除,于是县政府对李某别墅进行了强拆,李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认为县政府的行为合法,做了维持决定,李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行政诉讼的管辖
A选项、B选项错误,C选项、D选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诉法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在本案中,有两个因素会影响地域管辖,一是不动产案件,二是经过复议的案件,这二者同时存在时,我们一般要先考虑不动产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则,所以必须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作为地域管辖法院,同时根据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动产已经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载的地址作为不动产所在地,因而本案从地域管辖上来考虑应该是乙地法院有管辖权,甲地虽然是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但是甲地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从级别管辖来看,因为本案是经过复议的案件,且是复议维持,所以县政府和市政府做共同被告,在复议维持中,基本的原则是以原行为机关确定级别管辖,因而是中级法院管辖。
关于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与救济,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法律责任与救济
根据《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A选项正确。根据《反垄断法》第50条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B选项正确。根据《反垄断法》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C选项错误,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D选项正确。
袁某、谭某、黄某拟在重庆合作设立一家股权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分别为10%、20%、70%。3人就设立事宜及财产规则征求律师意见。律师的下列哪些意见是正确的?( )
A选项考查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法》第15条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A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考查普通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法条并未限制劳务出资的普通合伙人的人数。B选项正确,当选。C选项考查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的程序要件。《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此处为人头数的计算,而非财产份额比例的计算。C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考查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合伙协议可以对优先购买权的享有和行使作出不同的规定。D选项正确,当选。
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请求权分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依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据此,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而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故A选项错误。依据该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当事人之间约定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是无效的,故B选项错误。依据该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阐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故C选项错误。依据该解释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D选项正确。
某县政府发布文件,要求所有过境车辆交纳道路养护费,李某驾车过境拒绝缴纳,县交管部门执法人员遂将其车辆和车载货物扣押,李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行政复议
A选项错误。《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在本案中,李某即使认为县政府发布的文件不合法,也不可以直接申请复议审查,应该是对扣押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一并提出对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B选项正确。县交管部门的扣押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是一个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C选项错误。《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县交管部门作为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又不属于垂直管理的特殊部门,所以其做被申请人的情况下,复议机关既可以是县政府也可以是市级交管部门。D选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条款包含了复议前置的基本原则,在法考中,需要我们掌握的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有两个,一是对自然资源权属的确认,二是在税收征收管理中针对交不交、谁来交、交多少、怎么交的问题应该采取复议前置。本案中,县交管部门的强制措施行为显然属于自由选择行为,因而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环境保护法》与《侵权责任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环境侵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A选项正确。依据《民法典》第1230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B选项正确。依据《民法典》第123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张三对李四负有l0万元债务,为担保此债务,2017年5月1日,两人约定:“张三以一辆汽车为李四设立质权,李四自此日起对该车享有质权,但张三继续使用该汽车2个月。”使用期届满后,李四于7月2日请求张三交付汽车被拒。7月10日,李四潜入张三家中将汽车开回。8月1日,汽车遭雷击起火烧毁。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动产质权的设立,只能采取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或者指示交付的方式,占有改定不能发生质权设立的效果。因此,李四对张三的汽车不享有质权。5月1日,双方虽约定了质权成立的时间,但该约定与法定成立条件不一致,依照“物权法定”原则,此时李四不能取得质权。A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429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7月2日,李四有权请求张三交付汽车,但张三并未交付,质权无从成立。B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交付有两个要素:①占有的转移;②交付的合意。7月10日,李四自行开走汽车,无交付的合意,李四的“占有”并非质权成立的“占有”。故李四对张三的汽车质权仍然未设立。C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质权可因质押财产的灭失而消灭,但由于李四从未合法取得过质权,也无消灭的可能。D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下列关于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判断,正确的有哪些?( )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增加标的额属于增加诉讼请求,法院应继续审理,A选项正确。依据《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丙不能再变更诉讼请求,故B选项错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34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因此C选项正确。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D选项正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与诉讼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故A选项错误。《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故B选项错误。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故C选项正确。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故D选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BD。
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根据司法解释,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A项正确。国家工作人员收到毫无财产价值的物品,属于受贿未遂。但是行贿人仍然构成行贿罪,不构成诈骗罪。B项错误。丙已经将赵某绑走,且提出了勒索,此时绑架罪已经即遂,尽管丙主动将赵某释放,也不影响其犯罪构成,可在量刑的时候予以考虑。C项正确。行为人发生了认识错误,按照主观说,能不能继续犯罪,能不能完成犯罪,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虽然同伙告知没有多少钱,但是他认识到住宅中还是有钱的,只不过嫌钱少,没有继续盗窃,放弃离去,具有自动性,仍然是中止。D项错误。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作多年,每季度都会订购大米。6月10日甲公司又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大米,乙公司为此向农户收购大批大米。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更便宜的丙公司订购大米,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上午10点到达乙公司。乙公司于6月14日上午11点发出回复:没问题,会按要求准备好大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民法典》第47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题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多年的合作关系使乙公司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为此做了准备工作,故B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47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本题中要约不得撤销,要约就不可能因为甲公司撤销要约而失效。撤销行为无效,要约自始有效,承诺有效,故A、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促进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选项错误为“限于……”。外商投资形式参见《外商投资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①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②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③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B选项,称为“准入前国民待遇”,该项表述正确。《外商投资法》第4条第2款规定,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C选项错误。《外商投资法》第15条规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D选项正确。《外商投资法》第17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2016年11月1日,某市地标“华宇大厦”向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同年12月1日该大厦发生大火,新闻媒体纷纷报道。请问以下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由此可知,A选项表述错误。《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由此可知,B选项错误。《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由此可知,C选项正确。《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由此可知,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CD。
甲经常资助贫困学生丙,但其妻乙怀疑丙为其私生子而多次阻挠甲的慈善活动。甲认为丙日后可成才,未与乙商量,将夫妻共有的一套闲置学区房以象征性的价格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掩盖甲赠与房屋的真实意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据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据此,甲与丙的买卖合同是虚假的意思表示,合同无效,但是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有效。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丙的赠与合同属于被隐藏的真实行为,若没有其他的无效情形,应为有效。本案中,虽甲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可能构成无权处分,但欠缺处分权并不当然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658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在一般的赠与合同中,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是本题中资助贫困学生具有扶贫性质,是任意撤销权的例外,即使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甲也不享有任意撤销权。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663条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D选项中,该学生将赠与人的妻子乙打成重伤,甲享有撤销权。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位于甲市A区健翔路小学的500名小学生长期从位于甲市B区的亨乐奶制品公司订购早餐奶。今年3月,该校学生在饮用早餐奶后出现不同程度的身体不适,先后被送医院治疗。后经鉴定,学生们当日饮用的早餐奶不符合奶制品质量标准。学生家长们准备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诉讼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个人不能提起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诉讼。但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故公益诉讼不影响私益诉讼,受损害的学生仍然可以起诉。A选项不选。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5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故B选项正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C选项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9条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故D选项说法错误。
关于律师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故A项错误。《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律师明知当事人已经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故B项正确。《律师法》第1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故C项正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3-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不得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师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故D项错误。
东东公司生产保健食品,西西公司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南南公司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北北公司生产转基因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特殊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8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A选项正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0条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注意: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B选项正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1条第4款、第5款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C选项错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9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D选项正确。
陈某创作剧本《美好时光》,发表在《电影文化》刊物上,徐某获得该剧本的摄制权后担任制片人制作完成同名电影,上映后广受好评。后张某结合电影将剧本改写成同名小说,由黄河出版社出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B选项可以结合起来理解。《著作权法》第10条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从剧本到小说,属于文字作品的不同体裁,根据剧本创作小说属于改编行为。本题中,剧本被拍摄成了电影,徐某系电影作品的制片人。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从法条看,似乎电影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电影相关的一切权利,其他人只是署名权。但再结合《著作权法》第15条第2款,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可知,电影作品权利人对剧本等的权利,实际上是指体现和融合入连续画面中的部分,在没有相关授权的情形下,并无权单独行使。另外,本题还可结合题干中给出的条件理解,徐某只是获得了该剧本的摄制权,并不享有剧本的改编权,因此,陈某可独立进行改编权许可授权。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B选项说法错误,当选。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发表权,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因此,其一,发表权应是一次用尽,作品公之于众后,作者不再享有发表权;其二,发表权针对的是作者自己的作品,而非改编作品。本题中,陈某创作的剧本曾发表过,不再存在发表权被侵害的情形。C选项说法错误,当选。D选项涉及出版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之规定,尽管出版者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并非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D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甲在一堆满材料的建筑工地门口将乙砍成重伤,乙因为颅内大出血,陷入昏迷状态,1小时后必死。后来仇人丙路过顺手拣起建筑工地的装修材料,打断乙的手臂。乙1小时后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因果关系的认定
本案中,甲将乙砍成重伤,乙颅内出血,甲的行为对死亡已然起到决定性作用,即使认为丙后来打断乙的手臂对死亡也有作用,而且仇人丙正好经过伤害乙这个介入因素异常性很大,也不能说甲的行为和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甲最初的实行行为使乙生命的随时可能丧失,后来介入的丙的暴力只是使乙的死期稍微提前一点,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当然有因果关系。既然有因果关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综上所述,A、C项错误,B、D项正确。
某市富商之子甲与乙女结婚,男方支付彩礼100万元,因新房未装修完毕,遂二人没有共同生活,结婚登记后不久甲男即主张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关于该彩礼的返还,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考点】彩礼的返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题中,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但若未共同生活或者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主张返还,但须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故A、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另外,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只有证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才可以主张返还,题干并未说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故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甲乙二人向某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选项正确,不当选。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依然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此时只能依据调解协议起诉对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B选项不正确,当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必须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C选项不正确,当选。人身解除或确权,物权、知产确权,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法院不予确认。
D选项不正确,当选。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以依据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裁定申请执行,而不是依据人民调解协议申请执行。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辆奥迪,甲公司需要代为办理运输,并且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将和汽车有关的单证和资料交付给乙公司,双方并未约定交货地点。第二日,甲公司将汽车交给了承运人丁公司,但是忘了附上相关单证、资料。第三日,乙公司又和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批汽车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丙公司,并指示承运人直接将汽车运到丙公司处。关于本案中标的物的风险转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并未约定交货地点,而且标的物需要运输,故自甲公司将汽车交付给承运人丁公司,汽车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公司承担;此外,《民法典》第609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此,A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
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属于在途标的物的买卖,根据《民法典》第606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因此D选项正确。
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下列说法哪些是确的?()
【考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走私武器、弹药罪
A项错误。非法制造是指非经国家许可擅自制造,也包括改装、配装、拼接,因此,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B项正确。单纯购买、单纯出售,都定非法买卖枪支罪,不要求先购买再出卖,用枪支、弹药相互交换,如果增加了公共安全危险,也是“买卖”。因此,甲乙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C项错误。非法运输仅限于在国内运输,如果非法运输枪支、弹药进出境的,应定走私武器、弹药罪。D项正确。走私武器、弹药进境后,又非法出售的,应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实行并罚。
高某因申某向其借款未归还而起诉,但未能提供证据,甲市乙区人民法院未开庭即判决高某败诉。高某上诉后,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开庭审理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开庭前,高某在书中发现了作为关键证据的借条,乙区人民法院不顾申某反对,采纳该证据判决高某胜诉。申某不服上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仍安排作出发回重审裁定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关于本案,下列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是( )。
《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据此,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一审民事案件,法院必须开庭审理。乙区人民法院未开庭判决高某败诉,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A选项违反法律规定,不当选。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3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中,乙区人民法院未开庭即作出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甲市中院可以不开庭审理裁定发回重审。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18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据此,只要是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即便故意逾期提交法院也应当采纳,且不受对方当事人意见的影响。本案中,借条明显是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乙区人民法院不顾申某反对采纳该证据,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是否要对高某训诫、罚款则是另当别论之事。C选项当选。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5条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据此,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合议庭,完全可以审理该案发回重审后的上诉案件。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
根据《森林法》,关于采伐管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森林法》(2019版)第49条:“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采伐消耗量低于林木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后实施。重点林区的年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可以作为编制年采伐限额的依据。”A选项正确。第51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等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管理。”B选项正确。根据上述第51条的规定,采伐自留地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无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同理,采伐自留地的零星林木,不用申请采伐许可证。本选项需要注意前款规定关于“零星林木”的特别注意。C选项错误。第17条第4款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所以,本选项中该林木所有权确属个人,但其采伐仍应遵循上述第49条的规定,申请采伐许可证。D选项错误。
陈某将其持有的桂河公司40%股份转让给旗云公司,后因旗云公司拖欠股权转让款100万元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其和旗云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在诉讼中,王某依据其与陈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参加诉讼,该协议明确约定王某取得桂河公司10%的股权,成为桂河公司的隐名股东。如在诉讼中出现下列特殊情形,一审法院的处理方式错误的是( )。
《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据此,旗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遭遇车祸属于不可抗拒的事由,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中止诉讼应当用“裁定”,而非“决定”。A选项错误,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陈某是本案原告,其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将其按撤诉处理。B选项正确,不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据此,王某对陈某提起诉讼的股权主张独立的请求权,王某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6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据此,法院应按王某撤诉处理,而非缺席判决。C选项错误,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三)项规定,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可以延期开庭审理。据此,陈某申请新的证人刘某到庭,法院可延期审理。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延期审理应使用“决定”,而非“裁定”。D选项错误,当选。
凤凰、乌龙、单丛成立潮舟有限合伙企业,凤凰、乌龙是普通合伙人,单丛是有限合伙合伙人。一日单丛路遇左叶出卖南唐花瓶,单丛想替合伙企业购买该花瓶,于是自称合伙事务执行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右东风借得300万元,购买了该花瓶。该花瓶实为赝品,合伙企业向右东风偿债200万元后无力继续还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考点】表见普通合伙
《合伙企业法》第76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B选项错误,C、D选项正确。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哪些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
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本题答案为ABCD。
2月1日,甲将一台汽车出卖给乙,向乙交付了汽车。2月5日,甲又将该汽车出卖给丙,向丙登记。2月15日,丙从乙处借用该汽车后,出租给丁。2月20日,丙将出租给丁的汽车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戊.与戊约定丁的租期届满后由戊请求丁返还汽车。2月25日,丙将此事通知了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甲向乙交付汽车,乙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A选。《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其中,“③登记或交付”要件,之于机动车而言,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为交付,故丙不能善意取得,B不选。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善意受让人可基于指示交付的方式善意取得,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的时间,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C选,D不选。
郭某在微博中发文称自己被著名慈善名人周某“潜规则”过.一直秘密交往并为之生子。某报社记者苟某得知这一消息后,趁机炒作,撰写文章将某儿童的身份、照片、经历曝光,并在报道中称为郭某与周某的“私生子”。一时热卖,议论纷纷。经查,该儿童照片为童星林某的童年照。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郭某自愿暴露隐私,因此不构成侵隐私权。故A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019条第1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据此本案侵害的是周某的名誉权和林某肖像权。据此B、C选项正确。《民法典》第1167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据此D选项正确。
根据《外商投资法》,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外商投资?()
【考点】外商投资情形
《外商投资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A、B、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根据《军人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为了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国家制定了《军人保险法》,建立了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等军人保险制度。全军的军人保险工作依法应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险主管部门负责。故A选项正确。
《军人保险法》第30条规定,军人保险基金包括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基金。各项军人保险基金按照军人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军队的会计制度。故B选项错误。《军人保险法》第33条规定,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人保险资金,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纳入年度国防费预算。故C选项错误。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故D选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D。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对象主要包括哪些?( )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故BCD选项当选。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无需登记的对象,A选项不当选。
2013年4月,28周岁的甲男与l9周岁的乙女不顾乙父母的反对,通过涂改证件上的年龄登记结婚。2014年8月,乙父母欲申请宣告甲、乙婚姻无效。关于甲、乙结婚行为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根据《婚姻法》第ll条规定,只有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撤销婚姻的主体限于结婚当事人,而且撤销事由仅限于胁迫结婚。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结婚行为只要当事人完成结婚登记便产生有效婚姻关系(其后可以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不属于效力可追认的法律行为。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当然包括乙的父母。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佳合保险公司承保了林茂名下家用小轿车。在保险期间,林茂由于外出就餐不能驾驶,让吴益代驾并承诺支付一定报酬,后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林茂一方负全部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交通事故由林茂一方负全责,吴益作为第三人为林茂代驾,造成了车辆损害,故佳合保险公司在向林茂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付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林茂对吴益请求赔偿的权利。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就相应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0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已经通知到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者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保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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