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系夫妻,因外出打工将女儿小琳交由甲母照顾两年,但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后甲与乙闹离婚且均不愿抚养小琳。甲母将甲和乙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2万元。法院认为,甲母对孙女无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判决甲和乙支付甲母抚养费。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判决针对特定人——甲、乙和甲母。故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A项错误。相对义务,是指特定人对特定人的义务,故B项正确。判决在原告甲母与被告甲和乙之间形成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义务关系,故C项错误。小琳并非本案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故D项错误。
全兆公司利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便利,在搜索引擎讯集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增加广告,被讯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兆公司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原则也是通过“法律语句”表达出来的,比如“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是使用规范语句。故A项“一般不”说法错误。能最大限度实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是法律规则,而非法律原则,故B项错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的是法律规则,而非法律原则,故D项错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中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A错误,《立法法》第五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选项B错误,《立法法》第四十五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据此可知,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仅就《刑法》作法律解释。选项C正确,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被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大解释三种。本题情形属于限制解释。选项D错误,非正式解释又称为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解释,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本题情形不属于学理解释,属于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有权解释)。
王某参加战友金某婚礼期间,自愿帮忙接待客人。婚礼后王某返程途中遭遇车祸,住院治疗花去费用1万元。王某认为,参加婚礼并帮忙接待客人属帮工行为,遂将金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王某行为属由道德规范的情谊行为,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A错误,法律具有局限性,不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选项B正确,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价值判断;二是事实判断。所谓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所谓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选项C错误,道德规范如果上升为法律规范,就可能成为司法裁判的理由,本题表述过于绝对。选项D错误,道德规范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具有内在约束性。
有法谚云:“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关于该法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法律尽管是为未来作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的内容规定总是超前的,也可能滞后社会发展需要;法官的判断尽管是针对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裁决,但也并不意味着法官判决总是滞后的,也可能对未来具有引导作用,故A项错误。法官判案时并非一律选择适用旧法,若适用新法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适用新法,故B项错误。法律禁止溯及既往,但不是绝对的,存在例外,故C项错误。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时依法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案件事实,故D项正确。
某燃气公司在办理燃气入户前,要求用户缴纳一笔“预付气费款”,否则不予供气。待不再用气时,用户可申请返还该款项。经查,该款项在用户日常购气中不能冲抵燃气费。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 A、B项:根据《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反垄断机构在认定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时,要依据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自然也要界定所涉及的相关市场,所以A项正确。根据上述内容,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要参考多种因素,且根据《反垄断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所以B项错误。
C项:燃气公司的上游气源企业向其收取预付款与该燃气公司向客户收取“预付气费款”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亦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燃气公司的上游气源企业向其收取预付款的行为不能作为燃气公司向客户收取“预付气费款”的正当理由,所以C项错误。
D项:县政府规定了“一个地域只能有一家燃气供应企业”,该规定本身违反了《反垄断法》以及《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属于抽象行政垄断,因此不能成为认定燃气公司不构成垄断的依据,所以D选项错误。
某镇拟编制并实施镇总体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镇总体规划。 A项:《城乡规划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显然,A项正确。
B项:《城乡规划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所以B项错误。
C项:《城乡规划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因此,人大审议在前,上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在后,所以C项错误。
D项:《城乡规划法》第36条第1款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因此,选址意见书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并非土地管理部门,所以D项是错误的。
甲乙两国边界附近爆发部落武装冲突,致两国界标被毁,甲国一些边民趁乱偷渡至乙国境内。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边境制度。A项,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灭失,若一方发现上述情况,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A项错误。
BC项,对于边境事件的处理,相邻国家通常通过协议,由双方代表成立处理边境地区事项的机构,专门处理边境和边民有关的问题,如偷渡、违章越界、损害界标等事项。本题中,对于偷渡问题应由甲乙两国成立的共同机构进行管理,B、C错误。
D项,对于界标的维护,在已设界标边界线上,相邻国家对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责任,应使界标的位置、形状、型号和颜色符合边界文件中规定的一切要求,D项正确。
联合国会员国甲国出兵侵略另一会员国。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讨论制止甲国侵略的决议案,并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常任理事国4票赞成、1票弃权;非常任理事国8票赞成、2票否决。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安理会的表决制度。安理会的表决事项分为程序性事项和非程序性事项。(1)对于程序性事项,安理会中只要有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2)非程序性事项,也叫做实质性事项,其通过要满足“大国一致原则”:第一,同意票必须达到9票;第二,不得有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第三,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影响决议的通过。常见的“非程序性事项”包括:(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及采取有关行动;(2)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3)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会籍。
A项,本题中,“制止甲国侵略的决议案”属于上述第一类非程序性事项,对此,常任理事国的弃权不影响决议的通过,A项错误。
B项,对于非程序性事项,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非常任理事国并不享有否决权,B项错误。
C项,本题中,共12票赞成(已达到9票),且没有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常任理事国的1票弃权不影响决议的通过,符合“大国一致原则”,决议可以通过,C项正确。
D项。制止侵略行为的决议属非程序性事项,须满足上述“大国一致原则”,仅简单多数赞成不能通过,D项错误。
2015年10月,某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一部《关于加强本州湿地保护与利用的决定》。关于该法律文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立法法》第78条第3款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据此,A项错误。自治州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故B项错误。
根据《立法法》第72条,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须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故C项正确。
根据《立法法》第95条第1款第2项,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故D项错误。
某乡政府为有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作出了下列规定,其中哪一规定是合法的?( )
选项A违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选项B合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选项C违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选项D违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关于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据此,全国性法律一般情况下不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故A项错误。该法第87条第4款规定:“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故B项正确。该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据此,C项错误。我国宪法在特别行政区也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故D项“《澳门基本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的说法存在瑕疵。《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体现了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故D项“反映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意志”的说法错误。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民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既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也包括银行、铁路、航空、公路、港口、海洋运输、邮电通讯、广播电台、企业资产等;既包括军事设施、水库、电站等,也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事业、体育设施和文化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故A项错误。《宪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故B项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据此,C项错误。《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D项“国营”字眼错误。
综观世界各国成文宪法,结构上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三大部分。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世界各国的宪法序言长短不一,故A项错误。我国现行宪法没有附则,故B项错误。宪法序言的内容,各国之间虽然也有不同,但大致包括国家的斗争历史,制宪的宗旨、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家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等。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一般不规定在序言之中,故C项错误。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部宪法是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现行宪法则改变了前几部宪法的结构,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之前。故D项正确。
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A错误,第一处的“法律”不是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指的是法的一般特征。选项B、C错误,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必须以宪法的规定为依据,使法律具有合宪性。(2)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内容、原则和精神相违背。为了保证宪法与法律的一致性,各国普遍实行不同类型的违宪审查制度,宣布违宪的法律无效。(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选项D正确,完善相应的宪法审查或者监督制度有助于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根据《选举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的主持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举法》第9条第1款第2句规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故A项正确。《选举法》第8条第2款第1句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故B项错误。
《选举法》第9条第2款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故D项错误。
《选举法》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故C项“省人大常委会”表述改为“省人大主席团”才是正确的。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下列哪一做法是符合有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据此,A项“拒绝告知律师已经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做法错误。 上述《规定》第7条第3款规定:“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据此,B项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据此,C项做法合法。
上述《规定》第35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据此,D项错误。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选项A错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七十七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选项B错误,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为财产纠纷案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种类范围之内。选项C错误,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律师不得索要或获取除依照规定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之外的额外报酬或利益。选项D正确,《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据此可知,律师代理意见未被法庭采纳并非律师执业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下级检察机关、下级检察官应当根据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官的批示和命令开展工作。据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我国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故A项错误。我国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故上级检察院有权直接变更、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决定,B项错误。检察机关构成一个整体,故检察院有相互协助的义务,C项正确。检察官之间在职务关系上可相互承继,也可相互移转和代理。故D项错误。
关于公证制度和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A错误,《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并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公证机构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选项B错误,《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任命决定。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据此可知,该项的错误在于应由司法部任命公证员。选项C正确,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委托属于公证事项。选项D错误,《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根据法官、检察官纪律处分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A错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选项B错误,无依据。选项C错误,《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执法活动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选项D正确,让相关人员通过正常途径反映情况,做法得当。
司法活动的公开性是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要求司法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据此,按照有关文件和规定精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故A项正确。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第3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故B项“社会”二字错误。?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据此,狱务公开也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故C项错误。司法公开不包括律师文书的公开,故D项错误。?
春秋时期,针对以往传统法律体制的不合理性,出现了诸如晋国赵鞅“铸刑鼎”,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等变革活动。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故A项“首次”字眼错误。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对奴隶主贵族操纵和使用法律的特权是严重的冲击,受到他们的反对,故B项错误。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故C项正确。孔子是反对赵鞅“铸刑鼎”的举措的,故D项错误。
西周商品经济发展促进了民事契约关系的发展。《周礼》载:“听买卖以质剂。”汉代学者郑玄解读西周买卖契约形式:“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故A项正确。“质”、“剂”均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故B项错误。买卖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而非交由“质人”。故C项错误。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借贷契约称为“傅别”。故D项错误。
元代人在《唐律疏议序》中说:“乘之(指唐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表达了对唐律的敬畏之心。下列关于唐律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选项A表述正确,唐朝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律的统一。选项B表述正确,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结构严谨为举世所公认。选项C表述正确,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选项D表述错误,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南宋时,霍某病故,留下遗产值银9000两。霍某妻子早亡,夫妻二人无子,只有一女霍甲,已嫁他乡。为了延续霍某姓氏,霍某之叔霍乙立本族霍丙为霍某继子。下列关于霍某遗产分配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在南宋,对于无男子承继的家庭,称为绝户。绝户确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一是“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为“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另外1/3收为官府所有。本题中,出嫁女霍甲和继子霍丙各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另外1/3收为官府所有。
1903年,清廷发布上谕:“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急应加意讲求,著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定商律,作为则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在1904年1月奏准颁行的清朝第一部商律《钦定大清商律》由《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构成。故A项错误。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并未改变传统工商政策,故B项错误。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在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故C项正确。《大清律例》并非清末修律成果,故D项错误。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
我国《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直接行使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权力,故C项错误,应选。
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体制。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故A项错误,应选。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 )
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提出: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故,新版章节练习,考前压卷,完整优质题库+考生笔记分享,实时更新,软件, ,AB选项均正确。
②C选项中,政府未经合法性审查论证,仅以“军令状”的形式保证不出问题,属于人治不是法治,故C选项错误。
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D选项中,丁县教育局推行民主施政、公开施政,符合法治理论的要求,故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中国古代有“厌讼”传统,老百姓万不得已才打官司。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司法领域却出现了诉讼案件激增的现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在法治社会,诉讼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合法途径。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也是纠纷解决的合法途径。故D项错误。
相传,清朝大学士张英的族人与邻人争宅基,两家因之成讼。族人驰书求助,张英却回诗一首:“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族人大惭,遂后移宅基三尺。邻人见状亦将宅基后移三尺,两家重归于好。根据上述故事,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据此可知,只有选项C正确,选项A、B、D的表述过于绝对和片面。
某法院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在增加陪审员数量的基础上建立“陪审员库”,随机抽选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A、B说法正确,选项C说法错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选项D说法正确。这正是保证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原因之一。
法治社会建设要求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杜绝“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下列哪一做法无助于消除此现象?
选项D说法明显错误。在法治社会,群体性纠纷事件中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应该受到保障。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5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A错误。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据此可知,该条文属于命令性规则。选项B正确。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据此可知,该条文属于强行性规则。选项C错误。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实体法问题(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据此可知,该条文属于实体性原则。选项D错误。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该条文没有规定法律后果。
在宋代话本小说《错斩崔宁》中,刘贵之妾陈二姐因轻信刘贵欲将她休弃的戏言连夜回娘家,路遇年轻后生崔宁并与之结伴同行。当夜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邻居追赶盗贼遇到陈、崔二人,因见崔宁刚好携带15贯钱,遂将二人作为凶手捉拿送官。官府当庭拷讯二人,陈、崔屈打成招,后被处斩。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A错误,今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包括习惯、判例和政策,话本小说《错斩崔宁》不能视为法的非正式渊源。选项B正确,设证推理是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本题中邻居通过崔宁携带的15贯钱进行假设推论,运用的是设证推理方法。选项C错误,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不是假定条件。选项D错误,法律证成可以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本案中,官府的行为不符合证成标准。
关于《法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法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包括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的原则、契约自由的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选项B说法不正确,《法国民法典》对所有权明确的定义强调了所有权具有绝对无限制的特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A错误,偶然所得不实行加成征收。选项B正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选项C错误,《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个人取得的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选项D错误,现有政策是个人独立计税征收,有学者呼吁按照家庭合并征收更合理,但仅仅是理论并未落实
某采石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获批后,采用的爆破技术发生重大变动,其所生粉尘将导致周边居民的农作物受损。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本题考查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侵权。 A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本题中爆破技术发生重大变动,其所产生粉尘将导致周围居民的农作物受损,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以A项正确。
B项:建设单位应组织环境影响的重新评价而非环境影响的后评价,所以B项错误。
C项:该采石场的环境影响评价,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并不要求完全相同,而是要求不重复,所以C项错误。
D项:《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居民主张停止侵害,不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只有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才受3年诉讼时效限制,所以D项错误。
关于国际法院,依《国际法院规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A错误。法官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中分别独立进行选举,只有在这两个机关同时都获得绝对多数票方可当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没有否决权。
选项B正确。国际法院管辖权包括两方面:一是咨询管辖权;二是诉讼管辖权。
选项C错误。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选项D错误。国际法院实行一审终审,无上诉程序。败诉方不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向联合国安理会申诉。
经常居所同在上海的越南公民阮某与中国公民李某结伴乘新加坡籍客轮从新加坡到印度游玩。客轮在公海遇风暴沉没,两人失踪。现两人亲属在上海某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两人失踪。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三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案中,两人的经常居所地均在上海,均应适用中国法。
英国公民苏珊来华短期旅游,因疏忽多付房费1000元,苏珊要求旅店返还遭拒后,将其诉至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考查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根据该条,对于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当事人有选择的首先要依其选择,没有选择的,才考虑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或不当得利发生地法,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
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考查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AD项,结婚条件,即结婚实质要件,指婚姻双方当事人缔结有效婚姻必须满足的实体条件,如结婚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婚龄、未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等。法定婚龄属结婚条件范畴,对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中,当事人没有共同经常居所,也没有共同国籍,而在一方经常居所地(中国)结婚,故结婚条件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中国法,A项正确,D项错误。
BC项,结婚手续,即结婚形式要件,指婚姻关系成立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对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本题中,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和国籍国分别为德国和中国,婚姻缔结地在中国,故结婚手续符合中国法或德国法,均为有效,B项错误。从上述分析也可看出,结婚相关事项所适用的法律并不相同,C项错误。
俄罗斯公民萨沙来华与中国公民韩某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后因履约纠纷韩某将萨沙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萨沙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居所;该套设备位于中国境内。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管辖和合同的法律适用。ABC项,《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虽然当事人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居所,但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同时诉讼标的物在中国境内,故中国法院有权管辖,A项错误。根据该条,此类案件可以由合同签订地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B项正确,C项错误。
D项,对于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对于可选择的法律,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一定要与合同有实际联系,本题中可选择的法律并不仅限于中国法或俄罗斯法,D项错误。
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我国允许外国驻华使、领馆直接向其本国国民送达或取证,但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设备合同,分三批运输。两批顺利履约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履约能力出现严重问题,便中止了第三批的发运。依《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A错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涉及货物所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选项D错误。类似于不安抗辩权,对方履约能力出现严重问题可以终止履行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充分担保则必须继续履行。
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订立了服装进口合同,信用证付款,丙银行保兑。货物由“铂丽”号承运,投保了平安险。甲公司知悉货物途中遇台风全损后,即通知开证行停止付款。依《海牙规则》、UCP600号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A错误,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损免责。选项B错误,信用证支付过程中,银行只能审查单据,不能以货物为理由拒付。选项C正确,本案投保了平安险,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实际全损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选项D错误,开证行拒付不能成为保兑行拒付或撤销保兑的理由。
应国内化工产业的申请,中国商务部对来自甲国的某化工产品进行了反倾销调查。依《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A错误,中国政府的实地调查可以在境内进行,也可以经外国政府同意在境外进行。选项B正确,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选项C错误,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选项D错误,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新技术许可协议,规定在约定期间内,甲公司在亚太区独占使用乙公司的该项新技术。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独占许可证协议指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及地域内,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技术的独占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在该时间及地域范围内再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也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
甲国T公司与乙国政府签约在乙国建设自来水厂,并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A错误,货币汇兑险,是指承保由于东道国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措施,使投资人无法自由将其投资所得、相关投资企业破产的清算收入及其他收益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或依东道国的法律,无法将相关收益汇出东道国的风险。货币贬值则属于商业风险,不属于货币汇兑险的范畴。选项B错误,战争内乱险承保影响投资项目的战争或内乱而导致的风险。主要发生于东道国境外的军事行为或内乱如果损害位于该东道国境内的投资项目的有形资产或妨害该投资项目的业务,也属于该险的范畴。战争内乱不包括工人罢工。选项C错误,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承保由于东道国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立法或措施,使担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被剥夺,或剥夺了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的风险。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不在此列,乙国征税的行为属于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选项D正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所承保的政府违约险,指东道国对担保权人的违约,且担保权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构对毁约或违约的索赔作出决定;或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有这样的裁决而不能实施。
王某,女,1990年出生,于2012年2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后勤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试用期1个月。2012年6月30日,王某因无法胜任经常性的夜间高处作业而提出离职,经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资结算手续,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同年8月,王某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再支付工资12000元。
请回答第95—97题。
关于女工权益,根据《劳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关于该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林某与所就职的鹏翔航空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解决争议中曾言语威胁将来乘坐鹏翔公司航班时采取报复措施。林某离职后在选乘鹏翔公司航班时被拒载,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航空公司依《合同法》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依《民用航空法》有保障飞行安全义务。尽管相关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对此类拒载无明确规定,但依航空业惯例航空公司有权基于飞行安全事由拒载乘客。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林某有选乘鹏翔公司航班的自由,而鹏翔公司负有保障飞行安全秩序的义务,鹏翔公司能否拒载林某,体现了自由与秩序的冲突。故A项正确。法院自由裁量权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秉持正确司法理念,运用科学方法,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处理等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最终作出依法有据、公平公正、合情合理裁判的权力。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和审慎原则。故B项错误。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我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而C项正确。
不违反法律的行业惯例,是法的非正式渊源,可作为裁判依据,故D项正确。
特别法优先原则是解决同位阶的法的渊源冲突时所依凭的一项原则。关于该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根据《立法法》第92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据此,A项应选。规则规定是原则规定的具体化,但规则规定也可能对原则作出特别规定,故B项应选。分则规定可能对总则规定作出特别规定,故C项正确。具体规定也可能对一般规定作出特别规定,故D项应选。
李某向王某借款200万元,由赵某担保。后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王某将李某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赵某认为,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赵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并不因李某犯罪而无效,判决李某和赵某承担还款和担保责任。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出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这两种责任依法均应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故A项错误。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合同关系。故B项正确。
原告起诉后,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原告的起诉,此时原告与法院之间才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仅有原告起诉,并不能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故C项错误。
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故D项正确。
“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关于该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法律能够确认和保障自由,即“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因此法律也可能是自由的。故A项错误。“只是在自由……变成……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故B项正确。“只是在……自然规律变成……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故C项正确。“只是在自由……变成……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表明自由是“真正”的法律的要素之一,故D项正确。
耀亚公司未经依法批准经营危险化学品,2003年7月14日被区工商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罚款40万元。耀亚公司以处罚违法为由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安全生产法》规定对该种行为的罚款不得超过10万元。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A错误,人民调解员属于法治工作队伍。选项B正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选项C正确,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机制之一,可以缓解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国家司法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选项D错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王某向市环保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但未在法定期限内获得答复,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环保局败诉。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都属于守法行为。王某申请信息公开是行使知情权,故A项正确。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行为人遵守法律。故B项正确。
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王某起诉环保局,是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故应属于社会监督,C项正确。
绝对权,即对世权,绝对权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纠纷或保护合法权益的权利。诉权针对的义务人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故D项错误。
王某在未依法取得许可的情况下购买氰化钠并存储于车间内,被以非法买卖、存储危险物质罪提起公诉。法院认为,氰化钠对人体和环境具有极大毒害性,属于《刑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王某未经许可购买氰化钠,虽只有购买行为,但刑法条文中的“非法买卖”并不要求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王某罪名成立。关于该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里讲的目的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法官对“非法买卖”进行的解释,显然是基于刑法惩罚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的目的出发的,故A项正确。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故查明和确认“王某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的过程是一个与法律适用紧密相关的过程。故B项错误。
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据此,D项正确)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对王某构成非法买卖、存储危险物质罪的证成,属于内部证成;对该内部证成的前提之一“何为非法买卖”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故C项正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有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故A项正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第8条第2款规定:“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故B项正确。该《决定》第1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据此,C项错误。 该《决定》第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全权代表,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分别组织。”据此,D项正确。
甲县善福公司(简称甲公司)的前身为创始于清末的陈氏善福铺,享誉百年,陈某继承祖业后注册了该公司,并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乙县善福公司(简称乙公司)系张某先于甲公司注册,且持有“善福100”商标权。乙公司在其网站登载善福铺的历史及荣誉,还在其产品包装标注“百年老牌”“创始于清末”等字样,但均未证明其与善福铺存在历史联系。甲、乙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A正确,甲公司的前身为创始于清末的陈氏善福铺,享誉百年,陈某继承祖业后注册了该公司,并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该行为当然符合诚信原则。选项B错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题中,乙公司并未捏造虚假事实,也没有损害甲公司商业信誉,只是借用了甲公司的历史及荣誉。选项C错误,《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选项D正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某县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成立之初,达成统筹分配当地全行业整体收入的协议,要求当年市场份额提高的会员应分出自己的部分收入,补贴给市场份额降低的会员。事后,有会员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投诉。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据此可知,该协议属于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具有违法性。选项C错误,《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选项D正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甲在乙公司办理了手机通讯服务,业务单约定:如甲方(甲)预付费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交款项,乙方(乙公司)有权暂停甲方的通讯服务,由此造成损失,乙方概不担责。甲预付了费用,1年后发现所用手机被停机,经查询方得知公司有“话费有效期满暂停服务”的规定,此时账户尚有余额,遂诉之。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体考点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格式条款、预付款消费、惩罚性赔偿。A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在签订业务单时,乙公司并未告知消费者甲在话费尚有余额时,“话费有效期满暂停服务”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甲的知情权,所以A项正确。
B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乙公司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提醒消费者甲暂停服务的规定,所以B项正确。
C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营者乙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服务,只是没有告知消费者甲“话费有效期满暂停服务”的规定,消费者甲已经使用了乙公司提供的通讯服务1年,消费者无权请求返还全部预付款,但可以请求返还余额,所以C项错误。
D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本题中经营者不存在欺诈性销售的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所以D项错误。
某家具店出售的衣柜,如未被恰当地固定到墙上,可能发生因柜子倾倒致人伤亡的危险。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产品质量、产品说明义务、质量抽杏、产品召回。A项:《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衣柜如未被恰当地固定到墙上,可能发生倾倒致人伤亡的危险,该柜的质量应当符合产品安全性要求,A项正确。
B项:《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1款第5项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该衣柜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所以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B项正确。
C项:《产品质量法》第66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据此,质检部门抽查样品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C项错误。
D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而不是全部费用,D项错误。
陈某在担任某信托公司总经理期间,该公司未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公司财务规则严格管理和审核资金使用,违法开展信托业务,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对此,陈某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审慎经营规则以及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法律责任。 A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信托公司未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公司财务规则严格管理和审核资金使用,违法开展信托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A项正确。
B、C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该公司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情况下,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
D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信托公司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而总经理陈某对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据此取消陈某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所以D项正确。
关于税收优惠制度,根据我国税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A错误,《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据此可知,个人进口大量化妆品,不能免征消费税。选项B正确,《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选项C正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选项D错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为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通过了《审计法》,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正。关于审计监督制度,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
审计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故A项正确。《宪法》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故B项“本级人大常委会”字眼错误。《宪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据此,C、D项正确。
某县污水处理厂系扶贫项目,由地方财政投资数千万元,某公司负责建设。关于此项目的审计监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审计程序以及违反审计法所要承担的责任。 A项:《审计法》第22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本题中,污水处理厂系扶贫项目,由地方财政投资,故审计机关有权对污水处理厂的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A正确。
B项:《审计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没有冻结存款的权力,只能进行查询,要想冻结账户,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所以B项错误。
C项:《审计法》第40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审计组应当在报送前而不是报送后征求该公司的意见,C项错误。
D项:《审计法》第42条规定:“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上级审计机关认为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规定可作变更或撤销决定,D项正确。
张某对当地镇政府干部王某的工作提出激烈批评,引起群众热议,被公安机关以诽谤他人为由行政拘留5日。张某的精神因此受到严重打击,事后相继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撤销了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张某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张某享有监督权,王某的人格尊严未受到侵犯。公安机关给予张某行政拘留,限制其人身自由,侵犯了他的监督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张某也有权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青田”号是甲国的货轮、“前进”号是乙国的油轮、“阳光”号是丙国的科考船,三船通过丁国领海。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A项,无害通过权,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权利。沿海国为了维护其秩序及权益,保证无害通过的顺利进行,可以指定海道包括对油轮、核动力船等船舶实行分道航行制,A项错误。
B项,同时,通过必须是无害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即为有害:(1)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军事演习、搜集情报、进行危害国防安全的宣传;(2)在船上起落飞机或任何军事装置;(3)违反沿海国有关法律规章以及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4)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5)捕鱼、研究或测量、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6)与通过没有关系的其他任何活动。B项正确。
C项,外国船舶在无害通过一国领海时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C项正确。
D项,无害通过是任何国家都拥有的一项权利,沿海国不应对此进行妨碍,不得仅以通过领海为由向外国船舶征收费用,D项错误。
关于领土的合法取得,依当代国际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领土的取得。A项,添附,是由于自然形成或人造的新土地出现而使得国家领土增加,既包括河口的三角洲、涨滩等自然添附,也包括围海造田等人工添附,人工添附在不损害他国利益的条件下符合国际法,A项正确。
B项,割让,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分为强制割让和非强制割让。强制割让,即一国通过武力迫使他国割让领土,是战争或胁迫的结果,违反国际法,B项错误。
C项,非强制割让,即国家自愿通过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包括领土的买卖、赠与及互换等,非强制割让合法有效,C项正确。
D项,时效是指由于国家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占有他国领土,从而获得该领土的主权。通过时效取得他国领土的条件之一是“不受干扰地”占有,即占有的事实得到被占国的默认;同时,对于取得时效期限,国际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D项没有说明丁国的占领是否得到被占国的默认,20年的占领期限也不能成为其取得领土的合法依据,D项错误。
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基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在社会领域所建构的制度体系。关于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故A项错误。社会保障制度是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内容,甚至说狭义上的社会制度就是指社会保障制度。故B项正确。
我国现行宪法对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事业、劳动保障制度、社会人才培养制度、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属于劳动保障制度的内容,故C项正确。
社会制度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基本社会生活保障及社会秩序维护为核心的各种基本关系的规则、原则、政策的总和。因此,加强社会法的实施,有助于发展和完善基本社会制度,故D项正确。
甲市政府对某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迟迟未予公布,社会各界意见较大。关于这一问题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据此,A项正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9条第2款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据此,B项正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据此,C项正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据此,D项正确。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宪法》第7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故代表的言论免责权有场合方面的限制,故A项“绝对”二字错误。《代表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据此,B项正确。
《代表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据此,C项错误。
根据《宪法》第61条第1款,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故D项正确。
我国宪法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人民主权原则要求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并且属于人民。故A项正确。“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仅体现在直接选举制度之中,也体现在间接选举制度之中。B项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故C项正确。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基本原则,而宪法调整我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领域,故D项正确。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关于公民财产权限制的界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可以分为内在限制和外部限制。基本权利内在限制主要指基本权利内部已确定限制的范围,而不是从外部设定的条件。征收和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限制的形式,这种限制不是基于私有财产权本身的限制,而是基于公共利益,故属于外部限制。故A项正确。根据宪法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故B项正确。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除了须满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目的性原则外,还须严格依照法律,并给予补偿才能进行,故C项错误。《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私有财产权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对个人自由的伸张和实现其他基本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财产权本质是实现自由的基本要求,是人作为有尊严的个体存在的社会物质基础。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个体拥有私有财产是社会协调发展与保护人的尊严的重要条件。因此,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不得任意采取,必须具有正当性,而且此种正当性必须有宪法上的依据,故D项正确。<
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我国宪法监督方式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事后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后,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备案不影响生效,故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属于事后审查。故A项正确。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制定过程。当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其违宪,即可立即修改、纠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自治条例生效前所进行的审查属于事先审查。故B项正确。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主要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诉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故C项错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并非司法机关,不可能进行附带性审查。《立法法》第99条第3款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据此,D项“只有”字眼错误。
宪法修改是指有权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变更宪法内容的行为。关于宪法的修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凡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如通过宪法解释即可解决该冲突的,不需要进行宪法修改。故A项错误。《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据此,B项正确。
在修宪实践中,我国宪法修正案以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的形式公布施行,故C项正确。
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2条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据此,D项多了“法规”字眼,故错误。
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符合审判制度基本原则的?( )
A项,法院做法符合直接言词原则。B项,法院做法符合及时审判原则。C项,法院不受媒体舆论影响,符合审判独立原则。D项,法院在原告诉讼请求之外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金,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该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根据该条第2款第3项,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被告人甲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区法院没有“应当通知”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故A项错误。根据该条第1款,B项的乙应当向邻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故B项错误。 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9条第4项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却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根据该规定第24条,犯罪嫌疑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没有通知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故C项正确。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15条第2款规定:“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参照该款规定,D项正确。
法律在社会中负有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解决社会冲突、实现社会正义的功能,这就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具有更高的法律职业道德水准。据此,关于提高法律职业道德水准,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银行为孙法官提供了利率优惠的房屋抵押贷款,银行王经理告知孙法官,是感谢其在一年前的合同纠纷中作出的公正判决而进行的特殊安排,孙法官接受该笔贷款。关于法院对孙法官行为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孙法官的行为构成《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章分则”“第三节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第59条第1款规定的“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利益”行为。故A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14条第1款,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在该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降低一个档次给予减轻处分。据此,B项“从轻”两字错误,应当是“减轻”。 根据该《条例》第15条,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孙法官的接受房屋抵押贷款的优惠利率,是在案件审理后发生的,且仅仅是优惠利率,故其违纪行为情节轻微,故C项正确。
根据该《条例》第18条,对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违法的财物,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D项正确。
关于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措施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均为审判辅助人员。故A项错误。根据上述意见,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故D项错误。
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这一要求?(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上述做法均体现了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的要求。故ABCD项均应选。
某村通过修订村规民约改变“男尊女卑”、“男娶女嫁”的老习惯、老传统,创造出“女娶男”的婚礼形式,以解决上门女婿的村民待遇问题。关于村规民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①《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在法律范围内制定,有助于基层法治社会建设与村民自治建设,培养村民的规则意识。故,ABC选项均正确。
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要求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要处理好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关系。村规民约属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并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只是具有一定的法律说服力,法院在裁判中不能直接引用,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适用。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选项。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的创举,被西方国家誉为法治的“东方经验”。关于人民调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工作队伍包括法治专门队伍(如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和法律服务队伍(如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志愿者)。故A项“人民调解员不属于法治工作队伍”说法错误。调解主要优势是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和谐。调解也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故D项错误。
我国于2015年公布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随即作出修改。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法与执政党政策在内容和实质方面存在联系,包括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具有共同性。故A项正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故立法也能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B项错误。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据此,C项正确。
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有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压力。故D项正确。
全面依法治国,需要解决法治建设不适应、不符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问题。下列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的措施是: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故A、B、C、D项均应选。
某检察院改革内部管理体制,将原有的多个内设处(室)统一整合,消除内部职能行政化、碎片化的弊端。关于上述改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我国《宪法》第13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据此,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仅仅是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已,应当依法接受有关机关(如人大及其常委会、法院)和个人(如上级检察官)的监督。故B项错误。
法治政府建设要求行政部门不得任意扩权、与民争利,避免造成“有利争着管、无利都不管”的现象。下列哪些做法有助于避免此现象的发生?
李某从超市购得橄榄调和油,发现该油标签上有“橄榄”二字,侧面标示“配料:大豆油,橄榄油”,吊牌上写明:“添加了特等初榨橄榄油”,遂诉之。经查,李某事前曾多次在该超市“知假买假”。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A错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而该题干中的橄榄调和油不属于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不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选项B正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选项C正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选项D正确,《食品药品纠纷解释》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韩国公民金某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民通意见》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该公司在新加坡注册,应为新加坡国籍。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该公司的登记地在新加坡,主营业地在香港,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因此,该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可以适用香港地区法律或者新加坡法。
经常居所在上海的瑞士公民怀特未留遗嘱死亡,怀特在上海银行存有100万元人民币,在苏黎世银行存有10万欧元,且在上海与巴黎各有一套房产。现其继承人因遗产分割纠纷诉至上海某法院。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中,被继承人的存款属于动产,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即中国法。被继承人在上海的房产适用中国法,在巴黎的房产适用法国法。
韩国甲公司为其产品在中韩两国注册了商标。中国乙公司擅自使用该商标生产了大量仿冒产品并销售至中韩两国。现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中国某法院,要求其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关于乙公司在中韩两国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考查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可见,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适用法律,当事人可以选择,但只能选择适用法院地法,本题中,法院地在中国,故A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该条,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应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本题中,商标在中韩两国注册,被请求保护地分别为中国和韩国,D项正确。从上述分析可见,本题在不同情形下适用的法律不同,并非一律适用中国法,B项错误。
中国甲公司向波兰乙公司出口一批电器,采用DAP术语,通过几个区段的国际铁路运输,承运人签发了铁路运单,货到目的地后发现有部分损坏。依相关国际惯例及《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负责联运的承运人对于货损应承担连带责任。选项B错误,铁路运单在性质上属于收据或者运输合同的证明,并非物权凭证。选项C正确,根据DAP术语,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将尚处于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可,无卸货义务。
在一国际贷款中,甲银行向贷款银行乙出具了备用信用证,后借款人丙公司称贷款协议无效,拒绝履约。乙银行向甲银行出示了丙公司的违约证明,要求甲银行付款。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A错误,选项C、D正确,在信用证支付的情况下,银行只对单据作形式审查,并不无义务或权利对违约事实进行审查。备用信用证本身独立于作为基础合同的贷款合同,基础合同是否有效,并不影响备用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选项B错误,普通信用证主要适用的国际惯例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备用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主要是《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甲乙两国均为WTO成员,甲国纳税居民马克是甲国保险公司的大股东,马克从该保险公司在乙国的分支机构获利35万美元。依《服务贸易总协定》及相关税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A正确,商业存在,即外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提供商业服务——设立当地机构,如一国的企业到他国开设银行、保险公司。选项B正确,马克是甲国的纳税居民,居民国对本国居民的海内外收入均有权征税。选项C错误,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因此,甲国和乙国对马克的35万美元获利征税,属于国际重复征税。选项D错误,乙国作为来源地国,对35万美元的获利有权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在莎士比亚喜剧《威尼斯商人》中,安东尼与夏洛克订立契约,约定由夏洛克借款给安东尼,如不能按时还款,则夏洛克将在安东尼的胸口割取一磅肉。期限届至,安东尼无力还款,夏洛克遂要求严格履行契约。安东尼的未婚妻鲍西娅针锋相对地向夏洛克提出:可以割肉,但仅限一磅,不许相差分毫,也不许流一滴血,惟其如此方符合契约。关于该故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A正确。夏洛克主张有约必践,体现了强烈的权利意识和契约精神。
选项B正确。“恶法亦法”的观点认为,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
选项C错误。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选项D错误。安东尼与夏洛克的约定没有遵循人权原则。
如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关于该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司法人员恪守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与公信的基石和防线。违反有关司法廉洁及禁止规定将受到严肃处分。下列属于司法人员应完全禁止的行为是: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第六条规定,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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