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下列哪一类法律现象的处理原则?( )
【考点】法律责任的竞合【详解】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其特点是:(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主体;(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3)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题中规定的是民事上常见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我国允许受害人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提起诉讼。
下列哪一表述说明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 )
【考点】人权的概念【详解】人权在本源上具有历史性,既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随着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的。正由于此,不同时代对人权的取舍、理解和使用都会有所差异。D项表达的正是这个意思,正确。AC均否定了人权的历史性,A主张人权是与生俱来的,诉诸人的自然属性,C主张天赋人权,诉诸“造物主”。B项谈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与题意不合。
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考点】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详解】在中国,判例的重要性被人们普遍承认。但是,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但是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而存在,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只具有法律说服力。故C正确,AB错误。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这里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行政强制执行力。故D错误。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对于解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该政策遵循下列哪一原则?( )
【考点】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详解】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可见,该政策优先考虑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退居其次。由此可知,该政策遵循的是价值位阶原则。
甲、乙分别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后甲在乙知情但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帮助妹妹获取贷款,将自有股份质押给银行,乙以甲侵犯其股东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考点】法律关系的种类【详解】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的是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主体)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法律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A项担保关系显然不符合保护性法律关系的特征。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易知,债权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质押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故B正确。隶属性(纵向)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诸方面的差异。诉讼关系中,法院和原被告之间是隶属法律关系,但是原告和被告之间属于平权性(横向)法律关系。故C错误。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债权关系和质押关系非基于合法行为产生,故不能说是调整性法律关系,D错误。
某市政府为缓解拥堵,经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做出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但同时明确,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关于该免责规定体现的立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不准确的?( )
【考点】立法原则【详解】该市政府做出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是根据社会实际情况和客观需要(“为缓解拥堵”)做出的,体现了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体现了民主立法原则;做出车辆限号行驶的一般规定的同时,也列举了特殊情况免责的情形,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故ABD正确。题中免责规定没有体现注重效率原则,C错误。
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考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详解】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也就是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对象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故本题正确的说法是A。
关于扣缴义务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考点】扣缴义务人【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故D项说法错误。
根据我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规定,关于港、澳基本法的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考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详解】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4条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据此,B、C、D选项正确,A选项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基本法”是错误的,本题选项为A。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考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与特点;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详解】《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A选项正确。《宪法》第9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B选项正确。《宪法》第5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C选项正确。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上级人大有权监督下级人大的工作,D选项不正确,是本题答案。
甲乙两国协议将其边界领土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甲国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关于乙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考点】国际法院判决执行的保障机制【详解】依照《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的管辖不像国内法院那样具有强制管辖权。为了尊重各国主权,国家可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提出保留。而世界各国在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上尚未呈现积极的姿态,到目前为止,只有60多个国家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且基本都有保留。这就大大削弱了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限制了其功能的充分发挥。《国际法院规约》第41条规定:“一、法院如认为情形有必要时,有权指示当事国应行遵守以保全彼此权利之临时办法。二、在终局判决前,应将此项指示办法立即通知各当事国及安全理事会。”所以在当事国不执行国际法院判决时,可申请联合国安理会通过集体安全保障机制加以解决。所以C项正确。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考点】选举的组织;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详解】《选举法》第8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法》第1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从惯例来讲,历届全国人大都会公布港澳特别行政区选举下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均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这两个办法的第2条都明确规定了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凡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A选项正确。《选举法》第8条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是“指导”而不是“领导”,B选项错误。《选举法》第8条第2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c选项正确。《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B。
甲国某核电站因极强地震引发爆炸后,甲国政府依国内法批准将核电站含低浓度放射性物质的大量污水排人大海。乙国海域与甲国毗邻,均为《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缔约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考点】核废料跨国环境污染【详解】由于核废水被排人大海,造成了与甲国相邻的乙国海域的污染,就不再是单纯的内政问题了。所以A错。国际海事组织不负责国家此类事件的处理,甲国排污,无需经过国际海事组织的同意。所以B错。根据《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对核损害的应赔总额如果超过经营者的最高赔偿额,国家应提供有限的财政补偿。所以D错。运用排除法,C项正确。另外,甲国污染他国环境的行为,可通过协商手段加以解决。
宪法效力是指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约束力与强制性。关于我国宪法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考点】宪法效力的概念;宪法效力的表现【详解】《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中国宪法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不管公民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侨居国外的华侨也受中国宪法保护,A选项正确。我国宪法明确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宪法效力涉及包括台湾在内的所有中国领土。由于宪法本身的综合性和价值多元性,宪法在不同领域的适用上有所差异,但宪法是一个整体,任何组成部分的特殊性并不意味着对整体的否定,宪法作为整体的效力是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领域的,B选项正确。宪法之所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是宪法具有正当性基础,即宪法是社会共同体基本规则,是社会多数人共同意志的最高体现。其基础在于宪法制定权来源的正当性、宪法规定内容的合理性和宪法程序的正当性,C选项正确。《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开展审判活动必须遵守宪法。D选项不正确,是本题答案。【陷阱】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中,宪法一般不直接适用来做裁判的法律依据,但并不能说宪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没有约束力。法院的组织、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等根本制度都是由宪法来规定的,比如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等等。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形?( )
【考点】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详解】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的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故B项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7条的规定,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故CD项涉及的兼职都不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王检察官的下列哪一行为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 )
【考点】检察官职业道德【详解】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参加单位组织的慰问孤寡老人的公益活动并不会影响检察官的职业形象。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43条的规定,不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到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娱乐、休闲活动或者在公共场所饮酒,不参与赌博、色情、封建迷信活动。故A项没有违反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第16条规定,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对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第31条规定,在职务外活动中,不披露或者使用未公开的检察工作信息,以及在履职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非公开的信息。第28条规定,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检察官的身份、声誉及影响,为自己、家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以及其他可能有损检察官廉洁形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参加营利性或者可能借检察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BCD分别不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16条、第31条、第28条的规定,均不符合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
甲病危,欲将部分财产留给保姆,咨询如何处理。下列哪一意见是正确的?( )
【考点】公证事项【详解】根据《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故A项不正确。《公证法》没有限定办理遗嘱的地点,故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根据《公证法》第12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D项说法错误,公证的遗嘱可以变更之前其他形式的遗嘱。
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表述不成立?( )
【考点】司法的概念与特征【详解】A项说法中“司法历来以解决社会冲突为己任,与社会冲突相伴相随”是正确的,但是“从古至今,司法一直为一种独立的解纷形态和制度”是错误的,司法是近代才从行政中分离出来的。BCD说法均正确。
关于我国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考点】审判制度;审判机关;检察制度【详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第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第1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1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故B项说法错误。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故D项说法正确。
据史书载,以下均为秦朝刑事罪名。下列哪一选项最不具有秦朝法律文化的专制特色?( )
【考点】秦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详解】秦代奉行法家思想,轻罪重罚。特别是“偶语诗书”、“以古非今”、“非所宜言”等危害皇权的行为,不区分故意和过失,处罚极重,秦朝专制文化色彩浓厚。“失刑”是渎职罪,指司法官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该罪区分故意和过失,最不具有专制色彩。故选D。
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考点】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47)》【详解】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C选项正确。《临时约法》具有临时宪法性质,并非正式颁行的宪法,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为北洋政府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A选项错误。为了限制和制约袁世凯的权力,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临时约法》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确立五权分离原则的是南京国民政府1947年公布施行的《中华民国宪法》,B、D选项错误。
关于明代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考点】明律(《大明会典》);立法思想与刑法原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会审【详解】《大明会典》属行政法典,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它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执掌和事例。故C错。
关于中外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考点】先秦法制主要内容(婚姻继承法律);秋冬行刑;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法国宪法和美国宪法【详解】法国1789年通过的《人权宣言》(《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级政治的纲领性文件。《独立宣言》是美国独立战争后发表的,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制定了《联邦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故D错。其余表述正确。
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考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故选B。
进口到中国的某种化工材料数量激增,其中来自甲国的该种化工材料数量最多,导致中国同类材料的生产企业遭受实质损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考点】保障措施【详解】保障措施是WTO《保障措施协议》所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免受进口损害的贸易救济手段。即在进口增加,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情况下,进口国可采取提高关税或实施数量限制等手段,对国内产业进行一段时间的保护。保障措施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依据《保障措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外经贸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第4条规定,外经贸部没有收到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国内产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受到损害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所以A选项错误。第23条规定,保障措施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所以B选项错误。价格承诺是针对反倾销采取的一项措施。所以C选项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 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 )
【考点】冲突规范的类型【详解】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某些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规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但在实际适用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为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分为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和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对系属中指出的几种法律进行选择时有主次之分,选择适用后一法律必须以前一法律不能适用为前提的法律适用规范。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对系属中指出的几种法律进行选择时没有主次之分,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当事人可以任选其中一个法律而适用。
关于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权利义务【详解】依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5条“贸易权”的规定,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附件2A所列依照本议定书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此种贸易权应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利。对于所有此类货物,均应根据GATT1994第3条,特别是其中第4款的规定,在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对于附件2B所列货物,中国应根据该附件中所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在给予贸易权方面的限制。中国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执行这些规定所必需的立法程序。所以A选项错误。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规定,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d)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此项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所以B选项正确。反补贴措施连同反倾销、保障措施一起,被视为世贸组织允许的对本国产业实行保护的合法贸易救济措施之一。在第10条“补贴”中规定,(1)中国应通知WTO在其领土内给予或维持的、属《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第1条含义内的、按具体产品划分的任何补贴,包括《SCM协定》第3条界定的补贴。所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具体,并遵循《SCM协定》第25条所提及的关于补贴问卷的要求。(2)就实施《SCM协定》第1条第2款和第2条而言,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是此类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或国有企业接受此类补贴的数量异常之大的情况下。(3)中国应自加入时起取消属《SCM协定》第3条范围内的所有补贴。所以C选项错误。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规定,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定》采取措施。任何此种请求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如在这些双边磋商过程中,双方同意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是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并有必要采取行动,则中国应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如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过渡性保障措施,在实施条件上与保障措施的要求有所差别,在实施程序上也不简便。所以D选项错误。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借鉴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为邦本”、“法不阿贵”、“和为贵”和西法治思想中的“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文化资源。关于借鉴中体现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详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借鉴的文化资源,既有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又有西方法治思想,体现了充分的开放性。但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在本质、人民性和实践基础方面都是不同的。故C正确,ABD错误。
近年来,政法机关通过“大接访”、“大走访”、“大下访”等做法,通过开门评警、回访信访当事人等形式,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关于这些做法的意义,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恰当的?
【考点】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详解】执法司法要发扬民主,扩大民众的有序参与,但是人民群众本身并不是执法主体。法治建设要坚持群众路线,但不能搞群众运动。C项表述错误,ABD正确。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关于它的具体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准确的?
【考点】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详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具体内容为:(1)平等对待,就是指法律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以同样的标准对待。(2)反对特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必然要求。(3)禁止歧视,不允许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受到歧视待遇。故BCD表述正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意味着社会成员享有相同的立法表决权,故A表述错误。
2011年6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结果,30多天收到82,707位网民的237,684条意见,181封群众来信,11位专家和16位社会公众的意见。据此,草案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进行了调整。关于这种“开门立法”、“问法于民”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
【考点】执法为民;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详解】“开门立法”、“问法于民”是群众路线在立法领域的体现(民主立法),目的上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立法为民);标准上以人民满意为本;方式上充分依靠人民群众,扩大公众的有序参与(增强立法主体自身民主性),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故选B。A项错误,法律平等原则中不包括立法平等。D显然错误,“开门立法”涉及的是专门机关与普通公众之间的关系,而非不同权力部门之间的关系。C项不准确,题目涉及的不是执法领域而主要是立法领域的民主。【陷阱】C项也不能完全说错,关键看“执法为民”的“执法”如何理解。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作为五大基本内容之一的“执法为民”,“执法”是在广泛的内涵和外延意义上讲的,是指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全部活动,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也包括立法、法律意识等。执法为民不仅对执法活动有着明确的指向作用,而且对立法、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等整个法治建设都有重要意义。但是从一般意义上理解,“执法”仅指行政执法或司法。题目本身不够严谨,但是两相比较,B项答案最优。
某高校司法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成果表明:处于大城市“陌生人社会”的人群会更多地强调程序公正,选择诉诸法律解决纠纷;处于乡村“熟人社会”的人群则会更看重实体公正,倾向以调解、和解等中国传统方式解决纠纷。据此,关于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与接受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
【考点】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法的价值(正义)【详解】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差异性和多样性,故A正确。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应既合法又合理。故B正确。公平正义既有程序上的,也有实体上的,程序公正以实体公正为目标,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为基础。故D正确。“陌生人社会”更加偏好程序公正,“熟人社会”更加看重实体公正,但并不意味着程序公正只适用于“陌生人社会”,实体公正只适用于“熟人社会”。故C错误。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主权”的论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之一。下列哪一宪法原则准确体现了人民主权思想?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宪法的基本原则【详解】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的是人权思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体现的是人民主权思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体现的是平等思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体现的是法治思想。这几大原则相互联系,但也各有偏重,不能混同。故B正确。
1943年,马锡五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深入基层,依靠群众,就地办案,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被总结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体现的法治意义,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
【考点】严格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树立司法权威、发扬司法民主)【详解】“马锡五审判方式”是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贯彻,是司法民主的典范,是努力树立司法权威及司法为民的典范。故B正确。“马锡五审判方式”,顾名思义,指的是办案方法(司法),而不是指依法行政,与立法也没有关系,故AD错。C项错误,“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扎根国情的自己的独创,而非借鉴国外经验的结果。
2011年7月,某市公安机关模仿诗歌《见与不见》的语言和风格,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信息,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你逃,或者不逃,事就在那,不改不变。你跑,或者不跑,网就在那,不撤不去。你想,或者不想,法就在那,不偏不倚。你自首,或者不自首,警察就在那,不舍不弃。早日去投案,或者,惶惶终日,潜逃无聊,了结真好。”关于某市公安机关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恰当的?
【考点】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详解】合法行政是行政机关的根本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要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依据,必须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范围,都是对合法行政的违背。具体到公安机关,它的职权和职能都是法定的,法律没有授权的不能行使(如A),法律没有改变的自己不能加以改变(如B),法律有授权的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如C,行政解释仅限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但是可以创新工作方法和工作手段,促进全面充分履职。故ABC错误,D正确。
关于法律要素,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考点】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规则的含义;法律原则的含义【详解】义务性规则与授权性规则相对,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A属于义务性规则中的禁止性规则,表述正确。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C项指示“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是比较明显的委任性规则的标志性语言。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规则。D项内容明确肯定,属于确定性规则。B项属于法律规则,有明确的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尽管法律后果要由另外的法律条文来表述,但是这不影响B项法律规则的成立。B项错误。【陷阱】(1)义务性规则的理解。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不同的分类方法中义务性规则有不同的含义。有的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这里的义务性规则既包括命令性规则(应当作出某种行为),也包括禁止性规则(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有的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这里的义务性规则仅指命令性规则。司考中通常要做前一种理解,即广义上的义务性规则。(2)确定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的区分。两者是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作出的分类。按照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D项属于确定性规则,也属于任意性规则。
清乾隆律学家、名幕王又槐对谋杀和故杀的有关论述:①“谋杀者,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杀者,起意于殴杀之时。’②“谋杀则定计而行,死者猝不及防、势不能敌,或以金刃,或以毒药,或以他物,或驱赴水火,或伺于隐蔽处所,即时致死,并无争斗情形,方为谋杀。”③“故杀乃因斗殴、谋殴而起,或因忆及夙嫌,或因畏其报复,或虑其控官难制,或恶其无耻滋事,或恐其遗祸受害。在兄弟,或利其赀财肥己;在夫妻,或恨其妒悍不逊。临时起意,故打重伤、多伤,伤多及致死处所而死者是也。”据此,下列最可能被认定为谋杀者的是哪一选项?
【考点】故杀与谋杀【详解】谋杀和故杀都是故意杀人,但两者又有不同,区分的根本标准是看有无事先预谋。谋杀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而故杀是没有预谋、突然起意的故意杀人。由此可知,B项符合题意。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故意杀人的主体是二人以上,因为二人以上的主体本身就是事先预谋的标志,所以二人以上故意杀人毋庸置疑为谋杀。这时,需要进行区分的主要是单独谋杀与故杀,而区分单独谋杀与故杀的唯一标准则是事先预谋的存在与否,当然,这一点有时很难认定。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根据《宪法》规定,对于“宪法法律至上”中“法律”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全国人大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详解】《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里的“法律”专指狭义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具有法的一般特征的规范性文件,A选项错误。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据此,“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D选项正确。
宪法结构指宪法内容的组织和排列形式。关于我国宪法结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考点】宪法典的结构、序言、正文、附则【详解】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最后自然段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A选项正确。我国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B选项正确。我国现行宪法没有附则,D选项正确。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其法律效力还有特定性和临时性,C选项不正确,是本题答案。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均明文禁止的行为?
【考点】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属于两部法律都“明文”禁止的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故B项符合题意。
关于食品添加剂管制,下列哪一说法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考点】食品添加剂管制【详解】《食品安全法》第44条规定,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故A项说法错误,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第43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是实行许可制度的,食品添加剂的销售并未要求实行许可制度,故B项说法错误。第47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故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食品安全法》并未要求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在销售场所设置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的专柜。【陷阱】该题考查的知识点对于平时看法条不认真,以及喜欢“想当然”的考生具有杀伤力。主要难点在于许可制度只针对生产环节,并不针对销售环节。
某化肥厂以其污水处理设施“效率低、费用高”为由,予以停运拆除。在下列哪一情况下,该厂构成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考点】“三同时”制度【详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污水处理设施属于防治污染的设施,拆除必须征得当地环保局的同意。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甲国人张某侵吞中国某国企驻甲国办事处的大量财产。根据中国和甲国的法律,张某的行为均认定为犯罪。中国与甲国没有司法协助协定。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对外国人犯罪的管辖【详解】甲国人张某侵吞中国国企办事处的资产,构成犯罪,中国与甲国都可以进行管辖。所以B项错误。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国家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或在公海范围行使属地管辖。所以C项错误。中国与甲国没有司法协助协定,所以甲国没有义务将本国公民引渡给中国。所以D项错误。张某进人中国境内,中国可行使属地管辖权,将其拘捕。所以A项正确。【陷阱】公海自由与公海上针对海盗行为、非法广播和贩运奴隶和毒品的普遍管辖权要区分明确。
在某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中国法院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律。关于甲国法的查明和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外国法查明的途径【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故A错误。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故B错误。第10条第2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C正确,D错误。
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A选项正确。台湾地区与大陆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没有效力层次方面的高低差异。所以B选项错误。第5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时,或者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其申请。所以C选项错误。第9条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不能提出认可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所以D选项错误。
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
【考点】准据法的确定与区际法律冲突【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所以B项正确。
中国甲公司通过海运从某国进口一批服装,承运人为乙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甲公司持正本提单到目的港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了货款支付协议,但随后丙公司破产。甲公司无法获赔,转而向乙公司索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无正本提单交货责任【详解】根据是否可以流通,即根据提单“收货人”栏内的书写内容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记名提单”是在提单的抬头上注明指定的收货人,这种提单是不能转让的,只能由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提货;指示提单,又分为不记名指示提单和记名指示提单:不记名指示提单仅填写“Toorder(凭指定)”,必须由托运人背书后才能转让,又称“空白抬头”。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故B错误。第11条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C正确。第4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第6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故D错误。
甲、乙、丙中国企业代表国内某食品原料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A国、B国、C国的该原料进行相关调查。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反倾销税【详解】依据《反倾销条例》第40条的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所以A选项错误。第31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所以B选项错误。第43条第3款规定,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陷阱】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与临时反倾销税之间的差额退还问题,非常容易混淆,需认真区别。
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关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详解】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四种政治风险: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没有投资方违约险,所以A选项错误。对于前来投保的跨国投资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要求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但只要东道国同意,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则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还可将合格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所以B选项错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目标应该是鼓励在其会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以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其会员国资格应向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所有会员国和瑞士开放,所以C选项正确。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之间是否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并不影响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所以D选项错误。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因其保障人权而体现司法正义,因其救助贫困而体现社会公平。关于该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考点】法律援助制度【详解】法律援助制度坚持“四统一”原则,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接受)、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故C说法错误。
共用题干
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考点】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审计机关;国家主席的职权【详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注意,这里有“县级以上”的限制,不包括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A选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B选项正确。《宪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09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据此,中央审计机关要接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要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C选项错误。《宪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这一职权的行使无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D选项错误。
【考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详解】《宪法》第4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A选项正确。《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条规定,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据此,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既是地方国家机关又是自治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只是地方国家机关并非自治机关,B选项不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C选项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2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据此,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没有这项自治权,D选项不正确。
【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详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A选项正确。第20条规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B选项正确。第3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备案。C选项正确。第46条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D选项错误。本题选ABC。
共用题干
2011年7月5日,某公司高经理与员工在饭店喝酒聚餐后表示:别开车了,“酒驾”已入刑,咱把车推回去。随后,高经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如机动车未发动,只操纵方向盘,由人力或其他车辆牵引,不属于酒后驾车。但交警部门指出,路上推车既会造成后方车辆行驶障碍,也会构成对推车人的安全威胁,建议酒后将车置于安全地点,或找人代驾。鉴于我国对“酒后代驾”缺乏明确规定,高经理起草了一份《酒后代驾服务规则》,包括总则、代驾人、被代驾人、权利与义务、代为驾驶服务合同、法律责任等共六章二十一条邮寄给国家立法机关。请回答第89—91题。关于高经理和公司员工拒绝“酒驾”所体现的法的作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考点】法的作用(规范作用)【详解】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指向的是行为人自己。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指向的是他人。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指向的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其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题.中高经理和公司员工拒绝“酒驾”,是自己根据法律规定作出选择,指向的是自己的行为,故选A。【陷阱】法的作用是相互交织的,往往同一个行为包含着多种作用,可能既体现指引作用,也体现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或强制作用。同时,其中一个作用的体现,也离不开其他作用。本题也是如此,高经理和公司员工拒绝“酒驾”,有指引的因素,也包含有评价、预测的因素,几个作用之间不是绝然分离的。但是,从出题者的用意来看,主要是为了考查拒绝“酒驾”所体现的最主要的作用,需要做最狭义的理解,综合比较,A是最优选择。
【考点】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法律推理【详解】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司法解释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解释的主体是国务院及主管部门。所以,交警部门的解释不属于司法解释,也不属于行政解释。AB表述不正确。推车前行不属于“酒驾”的解释,从推理角度看,运用了演绎推理。“酒驾”的成立要求发动机动车,发动机动车是“酒驾”的必要条件,而推车前行没有发动机动车,所以不属于“酒驾”。本题没有运用类比推理,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在某些属性上是相似的,从而推导出它们在另一个或另一些属性上也是相似的。C项错误。
【考点】法律规则;立法议案;法的正式渊源;规范性法律文件【详解】《酒后代驾服务规则》是高经理作为公民个人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的立法建议,还没有获得国家机关机关的通过,还没有成为法律,因此谈不上法律规则(民法商法规则);不具有法律效力,自然也谈不上规范性法律文件或法的正式渊源。因为是普通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议,因此也不能称之为立法议案。ABCD表述均错误。【陷阱】法律议案是依法享有法律议案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正式提案。高经理没有法律规定的提案权,因此无法提出立法议案(只能是建议)。
共用题干
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请回答第97—100题。“潇湘”号运送该批平板电脑的航行路线要经过丁国的毗连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考点】毗连区【详解】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毗连区是指在领海外而又与领海毗连,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辖权的一个海域。它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上述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所以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考点】物权的法律适用【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所以B、D选项正确。
【考点】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贸易术语【详解】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后2000年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两个版本并存,由当事人选择人使用。故A错误。FOB指“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所以B选项错误。FOB交货术语法运输合同,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所以C选项正确。贸易术语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共同适用,所以D选项错误。
【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权利担保【详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的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它规格。所以A选项错误,B、C选项正确。第39条规定,(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所以D选项正确。
共用题干
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请回答第97—100题。在贸易术语适用上,A、B公司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仅约定适用FOB术语。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考点】毗连区【详解】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毗连区是指在领海外而又与领海毗连,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辖权的一个海域。它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上述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所以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考点】物权的法律适用【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所以B、D选项正确。
【考点】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贸易术语【详解】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后2000年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两个版本并存,由当事人选择人使用。故A错误。FOB指“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所以B选项错误。FOB交货术语法运输合同,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所以C选项正确。贸易术语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共同适用,所以D选项错误。
【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权利担保【详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的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它规格。所以A选项错误,B、C选项正确。第39条规定,(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所以D选项正确。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法律意识是与法律实践相对照的概念。法律实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律实施活动。选项A是立法,属于法律实践。选项B、C、D均是关于法律现象的观念,故均属于法律意识。
关于法的渊源和法律部门,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据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也属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故选项A表述正确。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规定行政管理体制的规范,确定行政管理基本原则的规范,规定行政机关活动的方式、方法、程序的规范,规定公务员的规范等。这类规范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定,甚至可以由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因此,选项B说法错误。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构成: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国际公法不属于上述七个法律部门,故选项C的表述错误。
一般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故选项D说法正确。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积极义务的范畴?( )
积极义务是指行为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叫作为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消极义务是指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也叫不作为义务,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故AC 正确,B错误。D项属于权利的范畴,不选。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立法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据此,选项A说法正确。《立法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据此,选项B“……委员长会议审议后……”的说法错误,应当是“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立法法》第37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据此,只要委员长会议未决定不公布就应当向社会公布。C项似乎意味着:公布必须经委员长会议决定,故选项C错误,不选。《立法法》第35条规定:“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故选项D说法正确。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试点“小额速裁”,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足1万元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关于该审判方式改革体现出的价值取向,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小额速裁”是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司法审判实践,能动适用现有法律规定,完善简易程序的产物,是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的案件快速审理的一种机制,是在“繁简分流、速裁速决”的基础上,对民事简易程序再简化的一种探索实践。小额速裁的优势是:自愿、便民、快捷、经济。该审判方式改革体现出的价值取向最直接的就是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故选项A、C应选。司法民主,主要指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司法民主包括司法主体民主、司法程序民主和司法目的民主三个方面:(1)司法主体民主又体现为两个方面:①人民直接参与司法,例如陪审员制度和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制度;②司法人员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2)司法程序民主的核心内容是司法公开制度。(3)司法目的民主的表现为司法为民,司法权是人民给的,司法工作就必须为人民服务。“小额速裁”与司法民主、司法公开不相关,故排除选项B、D。
关于市场支配地位,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市场支配地位。 A项:《反垄断法》第3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不是市场支配地位本身,故A项正确。
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故D项正确。
B、C项:《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由此可见,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要考虑的因素众多,B项错误。同时,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也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之一,故C项错误。
D项:《反垄断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
F公司是一家专营进口高档家具的企业。媒体曝光该公司有部分家具是在国内生产后,以“先出口,再进口”的方式取得进口报关凭证,在销售时标注为外国原产,以高于出厂价数倍的价格销售。此时,已经在F公司购买家具的顾客,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
本题考查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A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据此,消费者享有知情权,A项正确。
B项:该项考查退货,关于退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54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据此,如果消费者要求退货,必须提供有关部门关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证明,否则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货。在不能提供产品不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依据《合同法》撤销合同。《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题中,从常理来看,F公司不能提供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和充分证明,足以证明其存心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故B项正确。
C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法律规定“三倍”,但消费者仅要求“两倍”,消费者这一权利主张应得到支持。故c项正确。
D项:该项比较有疑义,问题在于如何理解“F公司提供了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和充分证明”。题目中已经说明F公司存在造假行为,如果D项意在改变题干,假定F公司不存在造假行为,则顾客当然不能要求退货。如果D项的含义仅仅是说F公司提供了真实信息,承认F公司家具确实并非进口而是国产,等于是承认了虚假宣传,此时顾客仍然享有要求退货的权利。从选项来看,命题人应该是想考查消费者是否可以“无理由”退货,在题目及选项没有限定条件的情况下,答案是否定的。故D项错误。
某市政府在土地管理中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
本题考查建设用地使用权。 A项:《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A项中的“经营性墓地”不属于第2项中的公益事业用地,更不属于其他项规定的用途,不能申请划拨,故A项做法违法,当选。
B项:《土地管理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据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是使用土地的前提条件,故B项做法违法,当选。
C项:《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据此,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故C项做法违法,当选。
D项:《土地管理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第3款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据此,D项做法违法,当选。
下列哪些机构属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
本题考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7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据此,A、B、D三项正确。本题极为简单,房地产职业培训机构旨在培训房地产从业人员,并不面向社会提供中介服务,显然不是中介机构,故C项错误。
某镇政府正在编制本镇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下列哪些建设项目应当在规划时予以优先安排?( )
本题考查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法》第29条第2款规定:“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据此,B、D两项为优先安排的项目,应选。本题通过常识也容易判断出来,B项属于公共基础设施,无疑要优先。D项属于公共服务项目,也可以优先安排。至于A项属于政府用地,C项多为商业用地,法律不可能规定这些项目优先安排。
关于纳税人享有的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纳税人的权利。 A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据此,A项正确。
B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3款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据此,B项正确。
C、D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4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据此,C、D两项正确。
甲河是多国河流,乙河是国际河流。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河流制度。AD项,多国河流是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国际河流是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多国河流流经各国的河段分别属于各国领土,各国分别对位于其领土的一段拥有主权。国际河流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仍然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所以A正确,D错误。
B项,多国河流中每一沿岸国在对该河流行使权利时,都应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各国不得有害的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所以B错误。
C项,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所以C正确。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关于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1、现代国际法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原则,使用战争或武力解决争端是被禁止的。所以 A选项错误。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分为政治解决方法和法律解决方法。政治方法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调查、和解等。法律方法包括仲裁和法院解决。所以 B选项正确。
3、国际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有三个方面,第一种是自愿管辖。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第二种是协定管辖。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提交法院的争端及范围等可以通过在条约中设立专门条款,也可以在订立条约的同时,再订立专门的协定加以规定。第三种是任择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就具有下列性质之一的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别的协定。这些争端是:对于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所以C选项正确。
4、国际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虽然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所以D选项错误。
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力制约原则?( )
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体现为:(1)《宪法》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如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等。(2)《宪法》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3)《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不同的监督形式。如《宪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根据上述阐释,选项A、B、C应选。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并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权,故选项D说法错误,不应选。
公民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关于人权和基本权利的关系,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来源,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化的具体表现,A 选项正确。
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有些国家宪法规定法人也可以成为基本权利主体,我国宪法仅规定了公民享有基本权利,B选项错误。
《宪法》第 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C选项正确。
《宪法》第 3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特点,D选项正确。
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条第1款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据此,只要是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就是村民会议的成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也是村民会议成员。故选项A“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表述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第1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据此,选项B说法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据此,选项C“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表述错误,而应当是“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5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据此,选项D说法正确。
我国宪法第六至十八条对经济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关于《宪法修正案》就我国经济制度规定所作的修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该条修正案是就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效力所作的修改,不是就我国经济制度的规定所作的修改。而且题干也指出:“我国宪法第六至十八条对经济制度作了专门规定”,而选项A表述的是宪法第5条。总之,选项A说法错误,不应选。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故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由历次《宪法修正案》可知,选项C说法正确,应选。
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5条规定:“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
1983年3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标法》生效:2002年9月15日,国务院制定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生效:2002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考点】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详解】《商标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是行政法规,效力低于《商标法》,故A错误,C正确。B项表述正确,但该司法解释的母法是《商标法》而不是《商标法实施条例》,D错误。
关于司法公正及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问题的理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虽然很多国家的法律确立了“自由心证” 制度,并作为体现程序公正的要求,但是我国并没有 明确根据形势及效率的需要,可以在有关司法过程中 适用 “自由心证”,故 D项说法错误。
法学院同学就我国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进行讨论。? 甲认为:①法律职业道德一般包括职业道德意识、职业道德行为和职业道德规范3个层次;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 乙认为:①如果缺乏无私奉献、敬业献身的精神,法律职业人员很容易进行“权力寻租”;②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是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的保障。? 丙认为:①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义务和道德要求不应高于一般社会成员;②直接影响律师职业形象的执业外行为受到律师职业道德的约束。?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不能成立的?( )
职业道德一般包括职业道德意识、职业道德行为和职业道德规范三个层次,法律职业道德也不例外,甲①的说法正确。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提高行业形象,维护和增强行业公信力,乙②的说法均正确。因此,A选项表述成立。《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条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因此,甲②的说法正确。B、D选项不能成立。法律职业人员属于特殊的职业群体,对其的社会义务和道德要求应高于一般社会成员。因此,丙①的说法错误,C选项不能成立。
关于清末变法修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选项A说法正确。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故选项B说法正确。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故选项C说法正确。
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故选项D说法正确。
中国古代社会一些启蒙作品多涉及到当世的法律观念和司法制度,这在下列的哪些表述中有所体现?
【考点】中国古代法律观念和司法制度;法律意识【详解】本题与其说是考法律,更不如说是考古文理解。“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即普通人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就要抗争,但圣人追求的却是没有诉讼和纠纷的发生,反映出无讼是求的法律观,法律的最高境界是无讼。“财物轻,怨何生,言语忍,忿自泯”,即把财物看轻了,相互间的怨恨就无处产生;说话相互忍让了,愤恨自然就消除了。反映的观念是,个人的道德、观念、品格是纠纷控制的关键,提高个人境界和修为,是消除纠纷的根源。“礼义生于富足、盗出于贫穷”,说的是物质富足才知道讲究礼义,生活贫穷则滋生违法犯罪,反映出带有唯物主义色彩的法律观。法律秩序根源于客观的物质条件,良好的法律秩序要以一定的物质基础做前提。“遵三从,行四德,习礼义,看古人,多贤德,为法则”出自古代规范女性道德行为的教材《女儿经》,虽然是道德教化的内容,但由于古代礼法合一,道德和法律相互渗透,道德要求同时也是制度要求,其反映的实际上也是当时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内容,即女性要效法古人,修习礼义,遵行三从四德。故选ABCD。
关于思想家、法学家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下列哪些陈述是正确的?
【考点】春秋决狱;罗马法的发展(五大法学家);《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普通法和衡平法【详解】C项表述错误,《德国民法典》的制定经历了前后一个世纪的法学争论,使德国民法学研究日益深入,理论更加成熟,也使德国民法典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科学理性。事实上,C项从常理也可以推断错误,拿破仑跟法学家即使争论,也不可能争论一个世纪之久。D项,衡平法是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衡平法因此也叫做“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由此可知,D项错误,英国法官(而不是法学家)对衡平法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AB表述正确。
下列哪些法律渊源是地方政府开征、停征某种税收的依据?
【考点】依法征税【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上述规定中的“法律”指严格意义上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故AB正确,CD错误。
某公司从事出口加工,有职工500人。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订单锐减陷入困境,拟裁减职工25人。公司决定公布后,职工提出异议。下列哪些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本题考查经济性裁员。 A、B项:《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据此,用人单位裁员的原因可以是破产重整,也可以是经营困难、业务调整等原因,并不限于公司破产的情形,故B项错误。同时,公司决定裁员不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只要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即可,故A项错误。
C、D项:《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C项,职工丙符合上述第3项情形,属于优先留用人员,故C项正确。D项,职工丁连续3年评优并不是优先留用的法定情形,故D项错误。
关于社会保险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本题考查社会保险制度。 A项:《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据此,A项正确。
B项:《社会保险法》第64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据此,B项正确。
C项:《社会保险法》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虽然一些具体保险种类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不需要个人缴纳社保保险费,但从整体上看,用人单位和个人都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故C项正确。
D项:社会保险待遇专属于被保险的个人,是为保障被保险人的生活而设置,不能继承。《社会保险法》第14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这里的个人账户并非社会保险待遇,最后继承的也不是养老保险的保险金,而是个人账户中的余额,相当于银行存款,与社会保险待遇不相干。故D项错误。
中央直接管辖的某大型国有企业在某县境内设立的工厂发生剧毒物质大量泄漏事故,该县张县长提出的下列哪些意见符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本题考查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和环境污染责任。 A项:《环境保护法》第47条第3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据此,张县长的此意见符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A项正确。
B项:《突发事件应对法》第7条第2款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据此,张县长提出的立即上报市政府的建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故B项正确。
C项:2014年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由于本题中是中央直接管辖的大型国有企业发生剧毒物质泄漏事故,应当由省级政府决定限期治理,故C项正确。但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25条、第60条规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一般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未区分企业是否为央企。同时,新法也并未规定“限期治理”这一措施。据此,张县长的建议不符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C项错误。
D项:2014年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据此,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当是县环保局而不是县政府,作出关闭决定的应当是省政府而不是县政府。因为题目中的某大型企业是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所以关闭决定应当由省政府作出,报国务院批准,故D项错误。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60条并未规定对限期完成治理的经营者可以处以罚款,也并未规定关闭央企的决定应当由省政府作出,因而D项错误。
甲国发生内战,乙国拟派民航包机将其侨民接回,飞机需要飞越丙国领空。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领空主权【详解】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需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故B、C正确,A、D错误。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本题考查意思自治原则。A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所以合同适用意思自治。A正确。
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该法条也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B正确。
C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所以不动产不适用意思自治。C错误。
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所以诉讼离婚不适用意思自治,而是法律强行规定准据法。所以D错误。
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相互竞争的同种产品。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本题考查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案中王某是被侵权人,其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所以其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的法律适用应为中国法律。所以A正确,本题选错误选项,为BCD。
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考查香港与内地之间的送达。A项,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可直接送达。所以A错误。
B项,除非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否则诉讼代理人就有权代为接收送达文书。所以B正确。
C项,经授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分支机构可以接受送达,所以C正确。
D项,使用公告送达的前提是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实行,公告期为3个月。除公告送达外的各种送达方式可同时使用,以最先送达者为准。所以D错误。
中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签订茶叶出口合同,并投保水渍险,议定由丙公司“天然”号货轮承运。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保险公司应赔偿范围?
【考点】水渍险;一般附加险【详解】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其责任范围主要包括:(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整批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6)运输工具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8)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故B正确。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就是说水渍险包含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导致货物被水淹没引起的货物损失。故D正确。一切险则是包括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一切外来原因指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串味异味、受潮受热、包装破裂、钩损、碰损破碎、锈损等原因。故A错误。【陷阱】水渍险的范围
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和依其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第 25条规定,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或 缔约国指派到中心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 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 端,而该项争端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当双方 表示同意后,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所以 A、B选项正确。第 25条规定,任何缔约国可以在批准、接受或认可本公约时,或在此后任何时候,把它将考虑或不考虑提交给中心管辖的一类或几类争端通知中心,秘书长应立即将此项通知转送给所有缔约国。此项通知不构成第一款所要求的同意。公约的前言部分明确指出,任何缔约国不因仅仅批准、接受、核准公约就被视为接受特定案件的管辖。所以C选项正确。第53 条规定,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除本公约规定外的任何其他补救办法。除依照本公约有关规定予以停止执行的情况外,每一方应遵守和履行裁决的规定。所以D选项正确。
甲国公司承担乙国某工程,与其签定工程建设合同。丙银行为该工程出具见索即付的保函。后乙国发生内战,工程无法如期完工。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见索即付保函【详解】见索即付保函是指一旦主债务人违约,贷款人无须先向主债务人追索,即可无条件要求保证人承担第一偿付责任的保证。担保人仅凭受益人提出的要求即应付款,只需符合担保合同规定的手续即可,而不问付款要求是否有合理依据,一旦借款人不履约,贷款人事先无须对借款人采取各种救济方法,便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故A、B错误,D正确。见索即付保证是独立的,即担保人所承担的义务独立于基础合同,担保人不能以基础合同的履行、修改或无效等对抗受益人。故C正确。
72岁村民甲以其子乙长期不提供衣食、不送医院治病为由,诉请法院判令乙履行赡养义务。为宣传法律,教育群众,法院决定将该案在当事人所在村庄公开审理,村民均可旁听。乙提出法院侵犯其隐私,剥夺其司法民主方面的有关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考点】司法民主;公开审判制度【详解】公开审理是司法民主的要求,但是并不是没有例外的,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故A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错误,法院可以对案件是否涉及个人隐私作出判断,从而决定是否公开审理,不需要征得乙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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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考点】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审计机关;国家主席的职权【详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注意,这里有“县级以上”的限制,不包括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A选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B选项正确。《宪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09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据此,中央审计机关要接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要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C选项错误。《宪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这一职权的行使无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D选项错误。
【考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详解】《宪法》第4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A选项正确。《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条规定,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据此,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既是地方国家机关又是自治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只是地方国家机关并非自治机关,B选项不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C选项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2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据此,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没有这项自治权,D选项不正确。
【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详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A选项正确。第20条规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B选项正确。第3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备案。C选项正确。第46条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D选项错误。本题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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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考点】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审计机关;国家主席的职权【详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注意,这里有“县级以上”的限制,不包括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A选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B选项正确。《宪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09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据此,中央审计机关要接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要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C选项错误。《宪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这一职权的行使无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D选项错误。
【考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详解】《宪法》第4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A选项正确。《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条规定,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据此,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既是地方国家机关又是自治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只是地方国家机关并非自治机关,B选项不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C选项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2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据此,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没有这项自治权,D选项不正确。
【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详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A选项正确。第20条规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B选项正确。第3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备案。C选项正确。第46条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D选项错误。本题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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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5日,某公司高经理与员工在饭店喝酒聚餐后表示:别开车了,“酒驾”已入刑,咱把车推回去。随后,高经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如机动车未发动,只操纵方向盘,由人力或其他车辆牵引,不属于酒后驾车。但交警部门指出,路上推车既会造成后方车辆行驶障碍,也会构成对推车人的安全威胁,建议酒后将车置于安全地点,或找人代驾。鉴于我国对“酒后代驾”缺乏明确规定,高经理起草了一份《酒后代驾服务规则》,包括总则、代驾人、被代驾人、权利与义务、代为驾驶服务合同、法律责任等共六章二十一条邮寄给国家立法机关。请回答第89—91题。关于交警部门的推车前行不属于“酒驾”的解释,下列判断不正确的是、
【考点】法的作用(规范作用)【详解】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指向的是行为人自己。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指向的是他人。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指向的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其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题.中高经理和公司员工拒绝“酒驾”,是自己根据法律规定作出选择,指向的是自己的行为,故选A。【陷阱】法的作用是相互交织的,往往同一个行为包含着多种作用,可能既体现指引作用,也体现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或强制作用。同时,其中一个作用的体现,也离不开其他作用。本题也是如此,高经理和公司员工拒绝“酒驾”,有指引的因素,也包含有评价、预测的因素,几个作用之间不是绝然分离的。但是,从出题者的用意来看,主要是为了考查拒绝“酒驾”所体现的最主要的作用,需要做最狭义的理解,综合比较,A是最优选择。
【考点】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法律推理【详解】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司法解释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解释的主体是国务院及主管部门。所以,交警部门的解释不属于司法解释,也不属于行政解释。AB表述不正确。推车前行不属于“酒驾”的解释,从推理角度看,运用了演绎推理。“酒驾”的成立要求发动机动车,发动机动车是“酒驾”的必要条件,而推车前行没有发动机动车,所以不属于“酒驾”。本题没有运用类比推理,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在某些属性上是相似的,从而推导出它们在另一个或另一些属性上也是相似的。C项错误。
【考点】法律规则;立法议案;法的正式渊源;规范性法律文件【详解】《酒后代驾服务规则》是高经理作为公民个人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的立法建议,还没有获得国家机关机关的通过,还没有成为法律,因此谈不上法律规则(民法商法规则);不具有法律效力,自然也谈不上规范性法律文件或法的正式渊源。因为是普通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议,因此也不能称之为立法议案。ABCD表述均错误。【陷阱】法律议案是依法享有法律议案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正式提案。高经理没有法律规定的提案权,因此无法提出立法议案(只能是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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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5日,某公司高经理与员工在饭店喝酒聚餐后表示:别开车了,“酒驾”已入刑,咱把车推回去。随后,高经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如机动车未发动,只操纵方向盘,由人力或其他车辆牵引,不属于酒后驾车。但交警部门指出,路上推车既会造成后方车辆行驶障碍,也会构成对推车人的安全威胁,建议酒后将车置于安全地点,或找人代驾。鉴于我国对“酒后代驾”缺乏明确规定,高经理起草了一份《酒后代驾服务规则》,包括总则、代驾人、被代驾人、权利与义务、代为驾驶服务合同、法律责任等共六章二十一条邮寄给国家立法机关。请回答第89—91题。关于高经理起草的《酒后代驾服务规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考点】法的作用(规范作用)【详解】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指向的是行为人自己。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指向的是他人。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指向的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其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题.中高经理和公司员工拒绝“酒驾”,是自己根据法律规定作出选择,指向的是自己的行为,故选A。【陷阱】法的作用是相互交织的,往往同一个行为包含着多种作用,可能既体现指引作用,也体现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或强制作用。同时,其中一个作用的体现,也离不开其他作用。本题也是如此,高经理和公司员工拒绝“酒驾”,有指引的因素,也包含有评价、预测的因素,几个作用之间不是绝然分离的。但是,从出题者的用意来看,主要是为了考查拒绝“酒驾”所体现的最主要的作用,需要做最狭义的理解,综合比较,A是最优选择。
【考点】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法律推理【详解】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司法解释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解释的主体是国务院及主管部门。所以,交警部门的解释不属于司法解释,也不属于行政解释。AB表述不正确。推车前行不属于“酒驾”的解释,从推理角度看,运用了演绎推理。“酒驾”的成立要求发动机动车,发动机动车是“酒驾”的必要条件,而推车前行没有发动机动车,所以不属于“酒驾”。本题没有运用类比推理,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在某些属性上是相似的,从而推导出它们在另一个或另一些属性上也是相似的。C项错误。
【考点】法律规则;立法议案;法的正式渊源;规范性法律文件【详解】《酒后代驾服务规则》是高经理作为公民个人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的立法建议,还没有获得国家机关机关的通过,还没有成为法律,因此谈不上法律规则(民法商法规则);不具有法律效力,自然也谈不上规范性法律文件或法的正式渊源。因为是普通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议,因此也不能称之为立法议案。ABCD表述均错误。【陷阱】法律议案是依法享有法律议案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正式提案。高经理没有法律规定的提案权,因此无法提出立法议案(只能是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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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伟是M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其妻张霞为S公司的总经理,其子李小武为L公司的董事长。2009年9月,L公司向M银行的下属分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其间,李大伟对分行负责人谢二宝施加压力,令其按低于同类贷款的优惠利息发放此笔贷款。L公司提供了由保证人陈富提供的一张面额为2000万元的个人储蓄存单作为贷款质押。贷款到期后,L公司无力偿还,双方发生纠纷。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请回答第92—94题。关于M银行向L公司发放贷款的行为,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考点】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0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L公司系商业银行董事近亲属投资的公司,故属于M银行的关系人范围。A项说法错误,M银行可以向L公司发放担保贷款。B项说法正确,M银行可以向L公司发放担保贷款,但不得提供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4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包括了“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故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并不会导致贷款合同无效。D项说法正确。
【考点】贷款法律制度【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李大伟的行为干涉了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故是《商业银行法》禁止的行为。A项说法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88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CD项说法正确。
【考点】违反国务院行业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故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故50万元的报酬属于违法所得,应当由银监会予以收缴。故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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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伟是M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其妻张霞为S公司的总经理,其子李小武为L公司的董事长。2009年9月,L公司向M银行的下属分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其间,李大伟对分行负责人谢二宝施加压力,令其按低于同类贷款的优惠利息发放此笔贷款。L公司提供了由保证人陈富提供的一张面额为2000万元的个人储蓄存单作为贷款质押。贷款到期后,L公司无力偿还,双方发生纠纷。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请回答第92—94题。关于李大伟在此项贷款交易中的行为,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考点】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0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L公司系商业银行董事近亲属投资的公司,故属于M银行的关系人范围。A项说法错误,M银行可以向L公司发放担保贷款。B项说法正确,M银行可以向L公司发放担保贷款,但不得提供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4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包括了“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故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并不会导致贷款合同无效。D项说法正确。
【考点】贷款法律制度【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李大伟的行为干涉了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故是《商业银行法》禁止的行为。A项说法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88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CD项说法正确。
【考点】违反国务院行业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故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故50万元的报酬属于违法所得,应当由银监会予以收缴。故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
共用题干
李大伟是M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其妻张霞为S公司的总经理,其子李小武为L公司的董事长。2009年9月,L公司向M银行的下属分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其间,李大伟对分行负责人谢二宝施加压力,令其按低于同类贷款的优惠利息发放此笔贷款。L公司提供了由保证人陈富提供的一张面额为2000万元的个人储蓄存单作为贷款质押。贷款到期后,L公司无力偿还,双方发生纠纷。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请回答第92—94题。现查明,保证人陈富为S公司财务总监,其用于质押的存单是以S公司的资金办理的存储。并查明,L公司取得贷款后,曾向S公司管理层支付50万元报酬。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考点】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0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L公司系商业银行董事近亲属投资的公司,故属于M银行的关系人范围。A项说法错误,M银行可以向L公司发放担保贷款。B项说法正确,M银行可以向L公司发放担保贷款,但不得提供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4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包括了“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故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并不会导致贷款合同无效。D项说法正确。
【考点】贷款法律制度【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李大伟的行为干涉了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故是《商业银行法》禁止的行为。A项说法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88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CD项说法正确。
【考点】违反国务院行业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故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故50万元的报酬属于违法所得,应当由银监会予以收缴。故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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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系K制药公司技术主管。2008年2月,邓某私自接受Y制药公司聘请担任其技术顾问。5月,K公司得知后质问邓某。邓某表示自愿退出K公司,并承诺5年内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在任何一家制药公司任职或提供服务,否则将向K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2009年,K公司发现邓某已担任Y公司的副总经理,并持有Y公司20%股份,而且Y公司新产品已采用K公司研发的配方。K公司以Y公司和邓某为被告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请回答第95—96题。关于Y公司和邓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考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Y公司通过不正当的方法获取并使用K公司的研发配方侵犯了他人商业秘密,邓某的行为同样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故AB说法正确。竞业禁止义务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劳动合同或单独的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形成的,因而邓某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Y公司并不构成。
【考点】侵犯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义务的竞合【详解】侵犯商业秘密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侵权行为,而违反竞业禁止则属于违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义务的行为,故A项说法正确。邓某的行为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又属于劳动法领域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行为,故K公司可以选择,B项说法正确。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优于商事关系,当纠纷涉及的是单纯的劳动法律关系时,应当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才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出现法律关系竞合时,享有权利的一方可以根据最有利于自己的原则选择适用。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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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系K制药公司技术主管。2008年2月,邓某私自接受Y制药公司聘请担任其技术顾问。5月,K公司得知后质问邓某。邓某表示自愿退出K公司,并承诺5年内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在任何一家制药公司任职或提供服务,否则将向K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2009年,K公司发现邓某已担任Y公司的副总经理,并持有Y公司20%股份,而且Y公司新产品已采用K公司研发的配方。K公司以Y公司和邓某为被告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请回答第95—96题。案件审理期间邓某提出,本案纠纷起因于自己与K公司的劳动关系,应属劳动争议案件,故K公司应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遂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关于该主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考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Y公司通过不正当的方法获取并使用K公司的研发配方侵犯了他人商业秘密,邓某的行为同样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故AB说法正确。竞业禁止义务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劳动合同或单独的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形成的,因而邓某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Y公司并不构成。
【考点】侵犯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义务的竞合【详解】侵犯商业秘密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侵权行为,而违反竞业禁止则属于违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义务的行为,故A项说法正确。邓某的行为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又属于劳动法领域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行为,故K公司可以选择,B项说法正确。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优于商事关系,当纠纷涉及的是单纯的劳动法律关系时,应当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才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出现法律关系竞合时,享有权利的一方可以根据最有利于自己的原则选择适用。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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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请回答第97—100题。B公司与D公司就运输途中平板电脑的所有权产生了争议,D公司将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平板电脑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考点】毗连区【详解】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毗连区是指在领海外而又与领海毗连,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辖权的一个海域。它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上述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所以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考点】物权的法律适用【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所以B、D选项正确。
【考点】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贸易术语【详解】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后2000年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两个版本并存,由当事人选择人使用。故A错误。FOB指“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所以B选项错误。FOB交货术语法运输合同,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所以C选项正确。贸易术语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共同适用,所以D选项错误。
【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权利担保【详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的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它规格。所以A选项错误,B、C选项正确。第39条规定,(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所以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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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请回答第97—100题。如货物运抵乙国后,乙国的E公司指控该批平板电脑侵犯其在乙国取得的专利权,致使货物遭乙国海关扣押,B公司向A公司索赔。在下列选项中,A公司无须承担责任的情形是、
【考点】毗连区【详解】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毗连区是指在领海外而又与领海毗连,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辖权的一个海域。它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上述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所以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考点】物权的法律适用【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所以B、D选项正确。
【考点】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贸易术语【详解】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后2000年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两个版本并存,由当事人选择人使用。故A错误。FOB指“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所以B选项错误。FOB交货术语法运输合同,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所以C选项正确。贸易术语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共同适用,所以D选项错误。
【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权利担保【详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的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它规格。所以A选项错误,B、C选项正确。第39条规定,(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所以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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