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宪法应否司法化,我国学者曾进行过相当多的讨论,有些学者认为宪法不应当司法化。从法理学的视角来看,你认为以下说法中能够成立的是哪一项?
虽然可诉性是现代国家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但是即使宪法不能司法化,它也是广义上的法律,所以A项错误,不当选。宪法不能司法化,并不意味着宪法法律部门不能司法化,宪法法律部门的范围远 较宪法为广,所以B项正确,为应选项。在宪法不能司法化的情况下,宪法依然是法律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司法过程中发挥影响,如它对法院独立审判地位的界定等,所以C项和D项错误,不当选。
下列关于汉代刑制改革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汉文帝时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在文帝的刑制改革中,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故A项错误,不当选。在景帝的刑制改革中,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故C项错误,不当 选。在景帝的刑制改革中,颁布了《令》(鞭打的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制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故D项错误,不当选。
下列关于宋代契约与婚姻法规的各种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
宋代因契约所生之馇占多数,当然还有其他形式引发的债权。《宋刑统》与《庆元条法事类》在买卖之债发生的法律规定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同时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所以A项正确。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绝卖为一般买卖。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尔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这些重要的交易活动,都须订立书面契 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所以B项错误,当选。宋代对借与贷做了区分,借指使用借贷,把不 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贷指消费借贷,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所以C项正确。宋代婚姻的缔结主要受以下三个因素的限制:(1)婚龄。宋承唐律,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违犯成婚年龄 不准婚嫁。(2)血缘。宋律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3)州县官员。 《宋刑统》规定:“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 所统属官亦同。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所以D项正确。
下列选项中,关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说法不准确的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入了新的思想元素。由此可知,选项A说法不准确,为应选项。
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
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提出了民主建国的重大方针;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崭新 概念。故A项错误,当选。
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
在社会管理上,我国应建立起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配合的体系。故D项错误, 当选。
关于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理念的说法,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
公平正义具有历史性,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公平正义的实际内容及其实现方式具有重要差异。故仄项错误,当选。
下列关于执法为民与公平正义理念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执法为民的基本含义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的情感与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故A项正确,不当选。执法为民是我国法治赢得广大人民认同、支持和参与的重要前提和条件。从执法为民理 念中,人民群众可以明确地意识到他们在法治社会中的主体地位,真切地感受到他们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 在法治社会中所得到的保障和维护,从而把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当成自己的事业。故B项正确,不当选。我国法律反映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方面,但法律并不能覆盖社会公平正义的全部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 的实现,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 故C项正确,不当选。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保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 纷解决手段的关系,在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中,恰当地发挥司法的功能,克服过度依赖司法、过多依靠裁判 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广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构建多元化的社 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运用多方面社会资源解决矛盾和纠纷。故D项错误,当选。
2012年5月16日,在武汉江岸区三眼桥路,来自江岸区城管局的城管队员面对占道摊贩不开罚单、不暂扣,而是举起7块由网络体语言写成的宣传牌,在占道摊贩眼前来回走动。一时间,引来众多人“看稀奇”。武汉城管的此举被网友称为“举牌执法”。对此事例,下列说 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考点】执法为民理念
【解析]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执行法律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它既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全面组织和管理的一项权力,又是囯家行政机关所应当承担和履行的一种职责。故A项错误,当选。
唐天宝元年,在长安醉春酒楼,波斯人本拉姆与高丽人金正月发生争执,本拉姆在争吵时一怒之下将金正月推倒在楼口,金失足坠于楼下,致脊骨断裂。请根据法制史学中的相关 知识,判断下列说法中何者正确?
A项中的两人来自不同国家,依化外人原则应按唐律处罚,该选项初看之下似乎正确,但提醒考生注意的是此原则规定在名例篇(《唐律?名例律》)而非斗讼篇。故A项错误。唐律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称作自新。故B项错误。不道是指杀一家非死罪3人 及肢解人的行为,本拉姆的行为属于过失杀人,并非不道。故C项错误。保辜制度是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 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D项中所作的描述即是指的 这项制度,故当选。
关于民国时期的宪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曰)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而《钦定 宪法大纲》(1908年8月)才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故A项错误。“天坛宪草”即191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在北京天坛起草而得名,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袁记约法”即1914年 《中华民国约法》,是对《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故B项错误。北洋政府于1923年 10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故C项正确,D 项错误。
下列关于罗马法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其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故A项正确,不当选。公元前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在帝囯前期,法学家活动非常 活跃,罗马法学的发展也进入繁荣时期。许多法学家还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法学家们著书立说,解释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期问出现了著名的 五大法学家,即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故B项正确,不当选。罗乌法上只有年满M岁的有法律人格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故C项正确,不当选。1135年意大利北部发现了《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掀起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 故D项错误,当选。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选举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 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 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可见,自治州实行的是间接选举,甲某作为选民无权参加。所以A项错误。 《宪法》第7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 究。”所以B项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问,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 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 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
派出所民警王某在没有搜查令,未穿制服和未佩戴相关证件的情况下,进入李某家中搜查。从宪法角度看,王某主要侵犯了李某下列哪一权利?
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生命权、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因此,选项A正确。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国务院总理拟提名甲某为教育部部长。下列有关甲某任职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个?
国务院总理可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名部长,所以A项错误。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 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不包括部长,所以C项错误。主席必须是年满45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而不是部长,所以D项错误。《宪法》第80条规定,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可任 免国务院各部部长,所以B项正确。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个选项的法规、条例或法律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非批准后才生效,所以A项 .错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单行条例需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所以C项错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需报全国人大 常委会备案,而非批准才生效,所以D项错误。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后生效,所以选B项。
下列有关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说法正确的是、
《反垄断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第38 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 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故AB错误。第45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 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 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査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故C选项错误。第53条规定,对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现、四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i公。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故D选项正确。
李某拖欠个人所得税税款1万元,经税务机关多次催缴,仍然拖欠。后税务机关得知李某放弃了对张某到期债权50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故C项正确。
某民办科研所与技术员周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周某承担科研所的一个产品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由于资金缺乏,项目被迫下马。科研所决定与周某解除劳动关系。对此,该单位法律顾问提供的下列哪一项建议不符备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定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B、C均符合这一规定。
某村村民王某想要申请一处宅基地用于建房,特向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咨询,以下咨询意见中,正确的一项是、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 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 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广依此,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故A、C项错误。在D项情形下,再 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故D项错误。只有B项是正确的。
甲、乙、丙国同为一开放性多边条约缔约国,现丁国要求加入该条约。四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缔约国。丁国对该条约中的一些条款提出保留,甲国表示反对,乙国表示接受,丙国未作任何表示。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选项A错误。保留是一国单方面作出的。对于保留,其他的締约国可以作出同意或反对。选项B错误。没有这个限制。签署条约时,条约可能尚未生效,加入条约时,条约可能巳经生效,所以,条约生效前和生效后都可提出保留。
选项C错误。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所以,在条约已经对丁囯生效后,就不能再提出条约保留了。
选项D正确。加入一般没有期限的限制,因此加入可以在条约生效之前或生效之后进行。
甲国政府与乙国飞黄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技术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飞黄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明确表示放弃关于该案的诉讼管辖豁免权。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实 践中,国家主权豁免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其中包括:一国不对他囯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一国的 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也不对外国国家的代 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应当注意,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即 使国家放弃了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能因此当然地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押、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选项C、D错误。国家豁免权的放弃是国家的一种主权行为,必须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一国不能通过 本国立法来改变别国的豁免立场,也不能将一国对某一特定事项上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其他事项上,或将一国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另一国家上。
甲乙两国签订了共同开发海底矿产资源的合同,分别交由本国公司负责具体开采,双方在开采过程中发生争议,甲国军舰正在此巡逻,故意将乙国公司的开采设备撞翻,甲乙均是 《海洋法公约》締约国,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定,正确的是、
国际海洋法庭的管辖范围:(1)《海洋法公约》的所有缔约国;(2)国际海底管理局和作为勘探 开发海底矿物资源合同的自然人和法人;(3)—国加入公约是可选择是否接受海洋法庭的管辖,争端各方都 选择了法庭程序,法庭才有管辖权。该法庭设立并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争端各方均为国 家的,可自愿选择将海洋争端交哪个机构审理,但如争端涉及自然人、法人的,只能诉诸国际海洋法庭,该自然人、法人必须是平行开发合同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所以A项正确,B项和C项错误。
对起诉到国际海洋法庭的案件,一方不出庭,他方可申请缺席审理、判决,审理适用公约和其他与公约不 抵触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所以,选项D错误。
在涉外物权法律适用中,下列哪一选项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原则”虽然在解决物权法律冲突方面得以广泛运用,但由于某些物的特殊性或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中,使得适用该原则成为不可能或存在不合理,因而在各国实践中,大多把以下情形作为该原则的例外,排除该原则的适用:(1)运送在途的货物的物权关系,因为该货物的物权经常处于变动之中; (2)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因为这些运输工具通常处于运动状态中;(3)与民事主体人身密切相 关的动产的物权,如动产继承等,一般适用当事人属人法;(4)外国法人财产清算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依 照法人属人法;(5)外国国家的财产的所有权问题,目前尚未形成统一做法。由此可见,除B项中的涉及人身 密不可分的不动产关系以外(动产则属于这里的排除情形),其他均属于这里提到的排除情形,故B为应 选项。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发生合同纠纷时不适用我国法律的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_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 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准据法。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房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 卖方须在买房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 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 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 家或者地区的法律”。选项B、C分别符合上述(一)、(三)项的规定,均应适用中国法律。D项中的玩具在越 南组装,根据上述第(二)项的规定,应适用越南法。根据该解释第8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 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 合同……"A项符合第(一)项的规定,应适用我国法律。故本题答案为D项。
在美国登记的法人吉米公司,其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在英国,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新加坡,现在中国法院审理涉及该公司在中国业务的案件。依我国《民法通则》及《公司法》 的规定,法院应以哪里作为该法人吉米公司的住所?
日本公民井上美子在海南购买一套商品房,后因回国将该房卖给另一日本公民野田一郎,双方因付款发生纠纷,在我国法院起诉,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解决?
《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广东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件劳动争议案件时,须向澳门送达一份开庭通知书。根据《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依据《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 12条的规定,不论委托方法院司法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期限是否巳过,受委托方法院均应送达。因此,A选项正确。依据《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 排》彙2条的规定,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需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 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因此,B选项错 误。该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委托,因此,C选项正确。依据《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 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13条规定,受委托方法院对委托方法院 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和所附相关文件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因此,D选项正确。
关于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考点】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权利义务【详解】依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5条“贸易权”的规定,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附件2A所列依照本议定书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此种贸易权应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利。对于所有此类货物,均应根据GATT1994第3条,特别是其中第4款的规定,在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对于附件2B所列货物,中国应根据该附件中所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在给予贸易权方面的限制。中国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执行这些规定所必需的立法程序。所以A选项错误。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规定,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d)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此项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所以B选项正确。反补贴措施连同反倾销、保障措施一起,被视为世贸组织允许的对本国产业实行保护的合法贸易救济措施之一。在第10条“补贴”中规定,(1)中国应通知WTO在其领土内给予或维持的、属《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第1条含义内的、按具体产品划分的任何补贴,包括《SCM协定》第3条界定的补贴。所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具体,并遵循《SCM协定》第25条所提及的关于补贴问卷的要求。(2)就实施《SCM协定》第1条第2款和第2条而言,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是此类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或国有企业接受此类补贴的数量异常之大的情况下。(3)中国应自加入时起取消属《SCM协定》第3条范围内的所有补贴。所以C选项错误。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规定,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定》采取措施。任何此种请求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如在这些双边磋商过程中,双方同意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是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并有必要采取行动,则中国应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如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过渡性保障措施,在实施条件上与保障措施的要求有所差别,在实施程序上也不简便。所以D选项错误。
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进一步提高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水平。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对比,下列各项中,哪些属于TRIPs的特有内容?
TRIPs纳入以前既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相关内容,它所确立的国际知识产权的新规则和纪律,是建立在已有知识产权公约的基础上的。只要不违反该协议规定,成员可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确保比协议规定的更高水平的保护。《巴黎公约》于1883年签订,1884年生效后多次修订,现在大多数国家采用1967年斯德哥尔摩修订本,是知识产权领域第一个国际公约。公约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的三项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和独立原则。《伯尔尼公约》确立了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和最低保护原则。
由于TRIPs属于WTO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中必然要体现WTO协议的基本原则,而最惠囯待遇原则是在 WTO协议中成为基本原则的,在以前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没有体现,相比较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属于TRIPs特有内容的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
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和依其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下列说法错误的?
选项A正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第巧条第1款规定,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締约国(或締约国向中心指定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或机构)和另一締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并经 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的任何法律争端。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
选项B正确。依世界银行董事会《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报告》的解释,何为“投资”可以由争端当事方自主决定,公约没有必要进行解释或界定。关于“法律争端”,董事会报告则认为,“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
选项C错误。依照公约规定,中心仅对争端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ICHD裁决的争端有管辖权,而批准或加入公约本身并不等于締约国承担了将某一特定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裁决的义务。
选项D正确。依《公约》第53条第1款规定,中心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 或采取任何其他除本公约规定外的补救办法。
假设甲国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乙国为非成员国。依据该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作品不可以享有国民待遇?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将要保护的权利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成员国国民的作者,此类作者的作品无论是否巳经出版,都受到保护;第二类是非成员国国民的作者,此类作者于作品首次在任何一个公约成员国出版,或在一个非公约成员国和一个公约成员国同时出版的,方可受到保护。故此,A、B项 不当选,D项当选。注意,如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的惯常住所在一个成员国国内,也视为享有公约成员国国民 资格。因此,C项也不当选。
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法官的是?
根据《法官法》第9条的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3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 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根据《法官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1)曾因 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故应选D项。
何某是某市人民法院的一名审判员,根据《法官法》的规定,下列做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 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故A、B两项错误。《法官法》第17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 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 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故C项正确、D项错误。
下列不属于对检察官予以辞退的情形的是哪一个?
《检察官法》第43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 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3)因检察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5)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故应选B项。
某律师同为甲、乙两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而且在其顾问服务项目中均包括诉讼案件的代理,现甲、乙两公司之间因合同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两公司均要求该律师担任其代理律师。对此该律师应该怎么办?
《律师法》第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故应选C项。
下列关于律师事务所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根据《律师法》第16、19、21条的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第14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律师 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故A、B、C三项说法错误。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执行律师会议的决议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事务。律师事务所主任由律师民主 选举产生。国资律师事务所主任除民主选举外还采用任命方式。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一般从合伙人中产生,但也有例外。故D项正确,当选。
下列关于公证的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公证效力具有特殊性,它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对经公证的以给 付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当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机构无权执行。所以A项错误,当选。公证的客体即公证对象,包括民事法 律行为(如合同、继承、赠与、遗嘱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亲属关系,婚姻状况)以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等。 所以B项正确。公证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所以C项正确。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侧重 于形式证明,只证明真实性,大陆法系国家则侧重于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 性,我国属于后一种。所以D项正确。
某国发生重大疫情,为了有效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有关机关出台了一系列应急措施,其中包括采取非法定的行政即时强制措施、要求流动人口进行健康检査、简化有效药物的行政许可程序、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离职等。对于这些应急措施,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
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因而,在以上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按照自由 正义 秩序的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 优先适用。但是,这个位阶并不是绝对的。故A项正确,不当选。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围的,而这个限度和 范围由法律来设立,也就是说,法律既保障自由又限制自由。故C项错误,当选。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 的。在秩序问题上,根本就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仅在于法律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故D项正确,不当选。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这一条文仅规定了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具体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是可为模式。故选A项。 注意:其假定条件是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死亡,并留有合法的个人财产。因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某国民法规定、“民事问题,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对该规定, 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该规定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一项较普遍的规定,它为法官解决法律漏洞提供了明确指导与具体途径,即法官可以在缺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据习惯与法理等非正式法源来处理案件。需要注意,这条规定仅仅是民法中的规定,在刑法中则坚持罪刑法定,不能依据习惯来裁判,故答案为C项。
赵某与王某为邻居,常有口角。一天,由于王某养的羊吃了赵某菜地里的菜,赵某怒,遂砍伐王某屋前的果树K)棵。王某向乡派出所控告,乡派出所接到控告,经调查后,以县公安局的名义对赵某作出5天拘留的决定,并责令赵某赔偿王某200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 一个?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隶属性法律关系和平权性法律关系;按照主体双方是否确定,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A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B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隶属性法律关系;D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相对法律关系。因此,只有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根据这个定义,你认为下列哪项会产生法律责任?
下列有关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法官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是判例法,属于法官造法,所以B项错误。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称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系。目前,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 (1)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等欧洲大陆国家。(2)非洲的埃塞俄比亚、南非等。(3)亚洲的日本、泰国、土耳 其以及国民党统治下的旧中国等。(4)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的苏格兰以及中国的 澳门特别行政区等,所以C项错误。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所以D项错误。
下列有关公法与私法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公法与私法是大陆法系(即法典法系)国家的一项基本分类,所以A项正确,不当选。公法与私 法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乌尔比安说:“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涉及私人利 益。”所以B项错误,当选。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形成普遍可接受的单一的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一般认 为,凡保护国家公益的法为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为私法。在民法法系国家,公法一般包括宪法、行政法、刑 法、程序法等,私法则一般包括民法、商法两大部门。伴随着“法律社会化”现象的出现,形成了 一种新的法律 即社会法,它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所以C项正 确,不当选。在普通法法系国家,由于实质上的私法是在普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这种普通法又与法院 诉讼的分类相关联,因而其私法中没有称为民法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调整私人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组成其 他一些名称的部门法,如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继承法、家庭法、婚姻法等。所以D项正确,不当选。
下列有关立法、守法和法的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法律所要求的都是人能够做到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凡是人能够做到的不一定是由法律要求,有些社会关系并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不能被法律所要求和规定,所以选项A错误。整体上说来,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表现为逻辑中三段论推理的过程:首先,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以整个法律体 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在实际的法律生活中,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 范解决个案纠纷的三个步骤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它们之间界限模糊并可以相互转化。如法 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的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定与事实之间的循 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这是因为法律人要想将一定的规范适用在特定的案件中,就必 须要把当事人向他叙述的纯粹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人必须要对当事人向他叙述的 多姿多彩的芜杂的生活事实进行整理、选择、判断。因为作为法律决定的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即法律事实并非 自始既存地显现给判断者,毋宁必须一方面考量已知的事实,另一方面考虑个别事实在法律上的重要性,以此 二者为基础,才能形成案件事实。所以选项B、D错误。守法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 在我国,守法的范围包括:主要是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各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 裁定书等。所以C项正确。
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下列的哪--个?
《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故D项正确,当选。
下列有关我国宪法产生和发展历史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第一章《总纲》中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如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 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 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第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民均有保卫祖囯、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缴纳赋税的义务。”所以A项 正确。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 主义类型的宪法,它由序言和总纲、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4章共106条组成,其 中,国家机构一章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的前面。所以B项正确。1975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是对1954 年《宪法》的修改,它是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有许多错误的宪法。其第25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 级公安机关行使。”所以C项错误,应入选。1978年颁布了第三部宪法,对1975年宪法作出了修正。年 12月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19?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 1954年宪法,除序言外,分为总 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首都,共4章138条。到目前为止,1982年《宪法》共 经过了四次修正,通过了 31条宪法修正案。所以D项正确。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问,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关于货物的进出口管理,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对外贸易法》第15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 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根据本条应选D项,其他三项均不符合要求。
下列关于法律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说法,错误的是、
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正式法源主要是根据制定主体(机构)而划分的。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故B项错误,当选。大多数规范性法律文件并非各 自包含一个法律部门的规范,可能还包含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如大量的经济法、行政法的规范性文件中 都含有规定刑事责任的刑法规范(通常采取“准用性规则”的表达方式加以规定)。故C项正确,不当选。
某城市商业银行在合并多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设立,其资产质量差,经营队伍弱,长期以来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存贷款比例等指标均不能达到监管标准。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问题。
某日,该银行行长卷款潜逃。事发后,大量存款户和票据持有人前来提款。该银行现有资金不能应付这些提款请求,又不能由同行获得拆借资金。根据相关法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显然该银行巳经难以应付提款请求,巳经陷入了信用危机,而不是“即将发生”,故A错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4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巳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囯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故B项正确,C项说法错误。另据《银#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 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巳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杈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故D项说法错误。
某城市商业银行在合并多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设立,其资产质量差,经营队伍弱,长期以来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存贷款比例等指标均不能达到监管标准。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问题。
经采取处置措施,该银行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且资产情况进一步恶化,各方人士均认为可适用破产程序。如该银行申请破产,应当遵守的规定是、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1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故A项说法错误,上述规定并不要求银行证明其“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C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错误,未有法定要求需在破产申请时提交 债务清偿方案,《企业破产法》第8条要求提供职工安置预案。
2010年10月9日,中国远华公司与加拿大麦克尔公司以FOB大连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 国向加拿大温哥华出口华人所需春节用品的合同,该批货物由美国“华盛顿”号商船承运,由 加拿大公司投保了水渍险,麦克尔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20U)年12月 15日至31日,麦克尔公司所订船舶在航行到公海时,与另一艘美国商船“哥伦比亚”号相碰, 经修理于2011年1月21日才完成装船。远华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 注明2010年12月30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温哥华,造成收货人加拿大道斯公 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迟延履行,并导致道斯公司向麦克尔公司提出了索赔。麦 克尔公司赔偿了道斯公司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回答问题。
根据201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关于FOB贸易术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A错误。在FOB的情况下,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选项B错误。选择贸易术语,并不排除对《公约》的适用。
选项C正确。在FOB的情况下,在装运港船上交货。选项D错误。FOB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所以D是错误的。
下列关于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但它们之问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故A项错误。一个法律规则可能是由同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达的。例如,《刑 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 财物的,是贪污罪。”第邡3条紧接着规定了贪污罪的法律后果:“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 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故B项正确。一个法律规则可能是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不同 法律条文来表达的。例如,《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刑法》第乃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 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C项正确。一个法律条文可能既 规定了合法后果,也规定了违法后果。例如,《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 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故D项正确。本题应选B、C、D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下列关于该法律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有哪些?
《行政处罚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属于基本法律,而非根本法。故A项错误。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故B项错误。本题应选C、D两项。
下列关于刑法这一概念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有哪些?
法律部门是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部门由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构成。我国的刑法部门包括刑法典(目前有8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一般是立法机关制定的针对某一类专门问题或行为的刑法规范,如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曰颁布的《关于恁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 定》)和附属刑法(某部法律的整体性质不是刑法,但是也附带了极少量的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即附带规 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一些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 关刑事责任的规定)三个组成部分。故A、D两项正确。另外,刑法还可以用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一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简称。故C项正确。当代中国的正式法源是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法规、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可见,这里面并没有刑法。故B项错误。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 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故A项错误,不当选。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位阶由高到 低排列养:(1)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2)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3)本级地方性法规 本级 地方政府规章;(4〉省级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5)省级地方政府规章 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 章。处于同一位阶的是:(1)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处于同一位阶,即部门规章=地方性 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2)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处于同一位阶,即较 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3)授权立法=法律。故B项错误,不当选。根据《立法法》第 81条的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 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故C项正确,当选。根据《立法法》第84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 定除外。故D项正确,当选。
下列关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的说法正确的有、
《反垄断法》第力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23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做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第历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 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曰起90日内审查完毕,做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 营者。做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査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 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査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1)经营者 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3)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由上述规定可知,ABC选 项正确。第30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 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而不是可以公'布,所以D选项不正确。
下列关于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措施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 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 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斯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 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 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 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 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 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 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依据上述法条可知,答案为ABD。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基于下列哪些情形,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麵、加班费或者经济朴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 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 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本题AB C D 四项情形下,劳动行政部门均可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下列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说法正确的是、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对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故A正确。第25条规定,用人 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笫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 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曰起计算。故B正确。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 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 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 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故CD 正确。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可见,A 项正确。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 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见,B项正确。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 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 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可见,C项正确。第巧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 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 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可见,D项错误。所以,正确答案为ABC。
下列关于“三同时”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B、C
考点:三同时制度
讲解: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法律制度。该制度系我国首创。其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需要配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必须适用三同时制度。根据该制度,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前提是环境保 护设施必须经过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因此本题应选 B、C 项。
下列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2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环境赔偿纠纷,是可复议可诉讼的,行政机关的处理非为诉讼 的前置程序。故A项错误。环境赔偿纠纷其本质上是一个民事纠纷,因此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且依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行政机关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 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如果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故B项错误。《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所以C项正确。《民诉证据规定》第4 条第3项规定:“闼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可见,如果被告否认侵权事实的话,应由其就此事实不存在负举证责任, 故D项正确。
下列行为中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选项中的主体不是经营者也不是政府部门;B选项中跳水价格仍在其成本之上,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的低价倾销的情形;D选项属于第11条第4项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 商品的情形;C选项中经营者只有一家,是对自己经销的两产品的比较。故ABC D全部当选。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下列关于税务管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 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 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故A项正确。第16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 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故B项正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M条第2款规 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故C项不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第2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 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 到五年。”故D项正确。
甲、乙两国建立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互设使馆和领事馆,甲国准备派遣李某和王某到乙国分别担任大使和总领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必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的人员包括: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员(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必须履行特殊手续方能开始职务的人员:(1)使馆馆长:向接受国递交国 书;(2)领馆馆长:由接受国颁发领事证书。所以本题中,李某担任大使,王某担任总领事都需要经接受国同 意,李某正式执行大使职务以向接受国递交国书为标志,王某执行领事职务以接受国颁发领事证书开始,所以’ A项正确,B项错误。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外交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刑事的完全外交特权和豁免权,领事不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所以C项错误。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在接受国进行外事活动无须出示全权证卡的人员,所以D项错误。
甲国发生内战,乙国派民航包机将其侨民接回,飞机飞越丙国领空时,突然乔装成乙国侨民的甲国人酷巴劫持飞机飞往丁国,在丁国某机场一降落,酷巴就被当地警察抓获,甲、乙都向丁国提出引渡酷巴给本国审理的请求,酷巴向丁国当局声称自己是到丁国政治避难才劫 持飞机,甲、乙、丙、丁四国均为反劫机公约的締约国,但无其他相关协议,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根据领空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颌空须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有关法律。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所以A、B项当选。
对于妨害航空安全的空中劫持行为各国享有普遍管辖权,劫机犯罪属于可引渡罪行,但无强制引渡义务;实行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所以C项当选,D项不当选。
甲国在众多国家的质疑声中向太空发射一个通讯卫星,但不幸发射失败,导致参加该发射活动的一外国公司的技术人员当场毙命,另外,助推火箭箭体在进入太空后不久解体,一部分落到甲国境内致使一甲国公民被砸伤,卫星残骸落人乙国某机场,致乙国一停留待检的飞 机起火受损。有关国家均为一系列外空公约的締约国,下列正确的是、
从事外空活动时,外空物体之问碰撞造成损失实行过错责任;外空物体对地面或空中飞机造成损失实行绝对责任,即简单总结为空对空——过错责任;空对地——绝对责任;所以本题中,甲国卫星对乙国 飞机的损失负绝对责任,另外,《营救协定》和《责任公约》不适用:(1)发射国国民的损害;(2)空间物体从发 射到降落的任何阶段参加操作的外国公民;(3)应发射国的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地带的外囯公民。据此,甲国卫星发射对技术人员和本国公民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所以,A项错误,B、C项正确。发射国应对于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承担国际责任,所以D项错误。
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签订机器设备的合同,运输途中B公司又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但双方对货物所有权产生了争议,D公司将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电视机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因此,对于当事人有约定的,适用约定的法律;若没有约定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
A国一年满21岁的公民甲在中国向B国公民乙签发一汇票,委托付款人是中国公民丙。在中国公民丙向B国公民乙付清票款项而要求甲给付双方约定的手续费时,甲认为自己根据A国的法律是未成年人(A国法律规定年满力岁为成年人),所签票据行为无效,而拒绝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根据《票据法》第96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人,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行为地法律。”可知,本题中对甲应适用行为地中国法律,而认定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签票据的行为有效。故A、D项当选。
甲国人特里斯定居乙国,因感情纠纷在丙国的网络上发表文章,泄露前女友乙国人蒂纳的个人隐私,给后者造成不良影响,蒂纳在中国定居,因而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特里斯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院可以排除适用下列何种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案被侵权人蒂纳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故适用中国法,排除适用上述甲、乙、丙国法。所双选ABC。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美利公司签订了一出口巴旦木的合同,合同约定货物品质为三级,信用证支付。交货时甲公司因库存三级巴旦木缺货,便改装二级货,并在发票上注明货品二级,货款仍按原定三级货价格计收。在办理议付时,银行认为发票注明该批货物的品级与信用 证规定的三级品不符,因而拒绝收单付款。美利公司认为该货有特殊用途,因而不能接受甲公司所交的二级货,并主张甲公司应承担未按合同规定交货的责任。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信用证是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通常是进 口商)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或其指定人付敖或承兌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所 以D项是正确的。
根据UCP600的规定,银行对以下情况发生免责,简称银行审单中的“四不管”:(1)不管单据。银行只对 单据表面真实性作形式上的审查,对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审查,若单i正不符,即可拒绝付款。 (2)不管货物。银行对单据中货砌的描述、价值及存在情况概不负责。(3)不管买卖合同。信用证开出后,对 于买卖合同的内容的变更与修改乃至撤销,除非通知银行,否则银行一概不予考虑。(4)不管买卖双方的资 信与履约情况如何。信用证开出后,银行只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对买卖双方、运输行、保险人等其他任何 人的诚信行为或履约情况概不负责。所以A项正确,C项错误。.因美利公司购买三级巴旦木有特殊用途,甲 公司所发货为二级,与合同不符,对给美利公司造成的损失或额外费用应承担责任。故B项错误。
部分中国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某国的某化工原材料进口产品进行相关调查。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反倾销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巳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 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所以A项说法正确。
《反倾销条例》第41条规定,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 税。所以B项说法错误。
《反倾销条例》第38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C选项说法错误。
《反倾销条例》第57条规定,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所以D项说法错误。
国际融资担保存在多种不同的形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浮动担保等,根据国际惯例,关于各类融资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备用信用证是指担保人(开证银行)应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开出备用信用证,当贷款人向担 保人出示备用信用证和借款人违约证明时,担保人须按该信用证的规定支付款项。和传统意义的保证相比, 备用信用证有如下特点:(1)备用信用证的保证人是银行;(2)贷款人出具信用证要求的违约证明时,保证人 即向贷款人付款,并不需要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3)开证行作为保证人承担第一位付款责任,而不是次位 债务人;(4〉在借贷协议无效时,开证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备用信用证独立于国际借贷协议这一 基础交易。因此,A项说法错误。
安慰信,又称担保意愿书,是指由一国政府或母公司根据其下属企业(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该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书面文件。其最大的特点是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担保人只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通常仅适用于信誉良好的大型公司或政府组织。因此,B项说法错误。
国际融资担保中使用最普遍的是见索即付保证,它是指担保人(通常是银行)应申请人要求或指示,对收益人承担付款义务,只要收益人要求付款,担保人即应向其支付约定金额。法律特征:(1)独立性。担保人所 承担的义务是独立于基本合同的,担保人不能以基本合同对抗收益人。(2)绝对性。这种担保是绝对的和无 条件的,担保人仅凭收益人提出的要求即应付款,而不问付款要求是否有合理依据,不问它所担保的主债务事 实上是否履行。(3)单一性。担保人所承担的义务是付款义务,而不是实际履行本应由申请人(借款人)履行 的义务。因此,C项说法正确。
浮动抵押源于英国,是一种很特殊的物权担保方式,是借款人以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贷款人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浮动抵押不同于传统物权担保,其担保物面化前一直处于浮动状态,能给贷款人尽可能大的保护。因此,D项说法正确。
关于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免,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法官法》第18条规定:“法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故A、C项正确。《检察官法》第18条规定:“检察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故B、D项正确。
下列有关法律事实这一概念的表述,错误的是、
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甲的父亲在一次车祸中丧生,甲依法继承了其父的遗产,引起遗产继承这一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是甲的父亲死亡(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由于被继承人死亡或法律推定死亡,即被继承死亡者依条件成立,所 以甲的父亲死亡是引起继承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故B项错误,当选。对于法律事件而言,其产生不以法 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故C项错误,当选。依据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类,其中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善意行为和违法行为、恶意行为。故D项错误,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所以A项错误。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D项错误。《兵役法》第3条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 役。所以B项正确。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正确的是、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 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因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能设立专门委员会。故A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故 B项正确。《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故C项正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规定,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 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故D项正确。
某城市商业银行在合并多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设立,其资产质量差,经营队伍弱,长期以来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存贷款比例等指标均不能达到监管标准。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问题。
在作出对该银行的行政处置决定后,负责处置的机构对该银行的人员采取了以下措施,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囯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 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故ABC说法均正确。D项错误,该行 的会计师并不属于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故不能对他进行限制。
2008年5月,天高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高公司)与地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厚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地厚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问题。
天高公司与地厚公司协商劳务派遣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故A项不明确岗位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C项符合法律规定。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故B项分割用工期限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第60条第1款规 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故D项有关保密的说法是错误的。
2008年5月,天高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高公司)与地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厚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地厚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问题。
天高公司和地厚公司对李某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兌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故A项不符合法律规定。B、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第60条第2、3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64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2010年10月9日,中国远华公司与加拿大麦克尔公司以FOB大连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 国向加拿大温哥华出口华人所需春节用品的合同,该批货物由美国“华盛顿”号商船承运,由 加拿大公司投保了水渍险,麦克尔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2010年12月 15日至31日,麦克尔公司所订船舶在航行到公海时,与另一艘美国商船“哥伦比亚”号相碰, 经修理于2011年1月21日才完成装船。远华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 注明2010年12月30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温哥华,造成收货人加拿大道斯公 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迟延履行,并导致道斯公司向麦克尔公司提出了索赔。麦克尔公司赔偿了道斯公司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回答问题。
当“华盛顿”号运送该批货物经过公海时,将悬挂的旗帜变成了加拿大旗,被英国一巡逻军舰发现,此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1982’年的《海洋公约法》中规定了船舶的航行制度:“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其旗帜在公海中自由通过,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涉和阻碍。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并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或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船舶。此时,其他国家军舰发现可登临检查。”根据上述规定,本题中,“华盛顿号”应被视为无船旗 船舶。有些国家(如巴拿马)对船舶的登记采用开放登记政策,很少监管登记为其国籍的船舶,这种船舶被称 为“方便旗船”。所以正确答案是BCD。
2010年10月9日,中国远华公司与加拿大麦克尔公司以FOB大连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 国向加拿大温哥华出口华人所需春节用品的合同,该批货物由美国“华盛顿”号商船承运,由 加拿大公司投保了水渍险,麦克尔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20U)年12月 15日至31日,麦克尔公司所订船舶在航行到公海时,与另一艘美国商船“哥伦比亚”号相碰, 经修理于2011年1月21日才完成装船。远华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 注明2010年12月30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温哥华,造成收货人加拿大道斯公 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迟延履行,并导致道斯公司向麦克尔公司提出了索赔。麦 克尔公司赔偿了道斯公司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回答问题。
如果因船舶碰撞发生损害赔偿纠纷,在我国大连海事法院进行诉讼,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冲突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海商法》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A正确。 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B正确。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故c错误,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D。
2010年10月9日,中国远华公司与加拿大麦克尔公司以FOB大连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 国向加拿大温哥华出口华人所需春节用品的合同,该批货物由美国“华盛顿”号商船承运,由 加拿大公司投保了水渍险,麦克尔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20U)年12月 15日至31日,麦克尔公司所订船舶在航行到公海时,与另一艘美国商船“哥伦比亚”号相碰, 经修理于2011年1月21日才完成装船。远华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 注明2010年12月30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温哥华,造成收货人加拿大道斯公 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迟延履行,并导致道斯公司向麦克尔公司提出了索赔。麦 克尔公司赔偿了道斯公司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回答问题。
对于该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倒签提单是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曰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倒签提单是一种欺诈行为,为这种行为出具保函是无效的。承运人倒签了提单,实际隐瞒了迟延交货的责任,应对收货人承担责任。本题中,麦 克尔公司通过银行开具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日期为1999年12月10日至31日装船,而实际装船时间为2000年 1月20日。在远华公司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承运人签发了 1999年12月31日装船的提单,因而属于倒签提 单,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道斯公司的损失。故C正确,B错误。FOB交货方式表明风险转移的时间为货物越 过装运船舷时转移。本题卖方远华公司在买方麦克尔公司指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由指定的 船只上,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船舷后由卖方远华公司转移给买方麦克尔公司,所以,应由麦克尔公司向承运人提 出索赔。A正确。FOB术语下双方都无投保义务,即使买方为了自己的利益投保,但对合同延迟履行的风险 一般不是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迟延履行是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所以不应选D项。
下列关于法与道德的区别,正确的说法有哪些?
法与道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和非建构性。法是经过国家机关依照特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而道德是自发形成的。(2)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和模糊性。法具有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虽然具有相对性);道德的要求则比较笼统、模糊。(3)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和多元性。法在特定的国家 基本是一元的,法律评价也具有共通性;而道德则是多元的、多层次的,道德评价具有较多的个体性。(4)调 整方式上的外在侧重和内在关注。法关注外在行为,一般不问动机。道德关注人的内心。(5)运作机制上的 程序性和非程序摔。程序是法的核心,法的形成和实现都是程序的产物;而道德的生成和实现都是非程序性 的。(6)强制方去上的外在强制和内在约束。(7)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道德不具有可诉性,除 非该道德已经上升为法律。故应选A、B、C、D四项。
下列关于中国法制史上司法机构沿革变化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设置大理寺的是北齐而非北魏。故A项错误,当选。隋、唐、宋三朝都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作为皇帝之下的司法机构。故B项正确。明清时期,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降 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在处理全国法律事务方面.一直起主导作用,主 要负责:一是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二是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兰是审理发生在京师的 笞杖刑以上案件;四是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五是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明代大理寺掌复核 驳正,大理寺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请皇帝栽决。依清律规定,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故C项错误,当选。秦汉时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汉承秦制,廷尉仍是中央司法长官。故D项正确。
下列哪些属于清末颁行的商事法律?
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1903年至1907年为第一阶段;1907年至1911年为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1903年清廷成立商部并开始着手商律的拟订,1904年颁布了《钦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第一部商律。此外,清政府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如1904年6月颁行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1904年7月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6年5月颁行的《破产律》等。在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在此期间,1908年修订法律馆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农工商部起草了《改订大清商律草案》,此外还草拟了《交易行律草案》《保险规则草案》《破产律草案》等,但均未正式颁行。在此期间公布的单行商事法规有《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章程》等。故A、B、C、D四项均当选。
美国法在吸收批判英国法的基础上,创造了美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下列哪些制度属于美国法首创?
美国法是英美法系中与英国法并驾齐驱的一种法律制度,其在吸收批判英国法的基础上,建立了适合美国国情的具有美国特色的法律制度。美国法的历史地位体现在:第一,创造了对宪法产生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并对整个 近代时期的宪法实践发生了深刻影响。第二,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第三,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并将 教育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的改革。第四,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制,主要有三部联邦反托拉斯立 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反托拉斯法》。故A、B、D三项均正 确。“遵循先例”原则是英国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不是美国法首创,故C项错误。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下列属于选举委员会职责的是哪些?
根据《选举法》第10条的规定,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划分选举本级人大代表的选区, 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3)确定选举日期。(4) 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5)主持投票选举。(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故应选A、B、C、D四项。
下列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以 连选连任。故B项错误,当选。乡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绐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故C项错误,当选。 .
根据我国宪法和香港特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些特区官员可以不经过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根据《基本法》第88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根据《基本法》第90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 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故A项正确。根据《基本法》第71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 产生。因此,香港立法会主席是选举产生的。故C项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均由.行政长官 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豉府任命,财政司长属于主要官员。故D项错误,不当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 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 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本题答案为A、C两项。
新婚夫妇张某与李某到某影楼拍摄婚纱照。由于影楼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新拍婚纱照的底片报废,这对新婚夫妇遂将影楼诉至法院,下列有关法律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
按照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纵向(隶属)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法 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 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故A项正确。法律 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所以法律关系必然 体现国家的意志。但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它是现实的、特定的法律主体所参与的具体社会关系。因此, 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实现也有一定的作用。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与法律规范 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故B项正确。按 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法律关系分为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指的是权利主体 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 关系。故C项正确。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等e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 结果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行为结果一般分为两种:一 种是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或营建物(如房屋、道路、桥梁等); 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最后产生权利人所 期望的结果。例如,权利人在义务人完成一定行为后,得到了某种精神享受或物质享受,增长了知识和能力 等。本题中,新婚夫妇与影楼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是拍摄婚纱照行为(包括完成照片的冲洗)。 故D项错误。
下列有关我国现行宪法结构和公民基本权利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在宪法的第二章。故A项错误,当选。对外国人合法权利和利益 的保护规定在宪法的总纲部分(第一章)。故B项错误,当选。根据《宪法》第3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不是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 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故C项错误,当选。根据《宪 法》第4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不是教育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 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故D项错误,当选。
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相比较,《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破产的规定有哪些特殊之处?
《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故A是两者的不同之处;《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而《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的破产宣告没有作出特殊规定。故B是两者的不同之处;《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故C为两者的不同之处;《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息。《企业破产法》没有关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息的规定。故D也为两者的不同之处。由此可知,答案为ABCD。另注意《企业破产法》第134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下述哪些情形经依法批准,可使用农民集体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故AB均可。第 61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 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故D可以。第62条第3款规定: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 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故C可以。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时,应当、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故本题应选ACD。
原始社会规范是以习惯为表现形式并依靠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自觉遵守来保证实施的特殊社会规范。而习惯法是法的一种重要形态,是国家制定法的重要补充。下列有关原始社会规范和习惯法的说法错误的是、
习惯法与原始社会规范有根本的区别,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习惯法是由国家认可习惯,使之上升为法;而原始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故A 项正确。第二,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习惯经国家认可上升为习惯法,就具有了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 力保证实施;而原始社会规范依社会舆论、传统力量和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保证实施。故B项正确。原始社会规范具有一定约束力,只不过没有法律约束力。故C项错误。习惯法的一个最大特点是其具有地域性,并非能够适用于一个国家主权所辖的全部范围。故D项错误。
下列有关我闰地方性法规的提法,正确的是、
根据《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 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 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所以A项错误、CD项正确。凡是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只能在制定机关所 管辖的范围内生效。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我国局部地区,这是法的空间效力的体现。所以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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