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
本题考查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我国刑事审判中的法院独立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法官个人独立,是指审判机关即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保持独立,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因此A、B两项是错误的,不应选择。C选项具有迷惑性,实际上法院独立行使职权不能排除监督,监督不同于干预,相反,法院行使职权的过程应当受到监督。D选项正确,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每个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各自独立,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级法院如何办理具体案件。
于某为甲省乙市丙县的民营企业家,是该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应将于某逮捕,于是便向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对此,如果在人大闭会期间,人民检察院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
本题考查人大代表的逮捕程序。《高检规则》第14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报请许可手续的办理由侦查机关负责。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1、2、3款的规定报请许可。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因此D项正确。
在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中,公安机关收集的下列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 )
本题考查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是间接证据。A项属于直接证据,B、C、D项属于间接证据。
D县公安机关接到有关陈某、刘某、卞某合伙拐卖妇女的报案,依法对报案材料进行立案前的审查。下列选项哪个是D县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 )
本题考查立案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据此,“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中立案的条件,故D项当选。
以下行为中哪个不属于不可诉的国家行为?( )
考查不予受理的案件。国家行为主要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所以,BCD三项均为国家行为。A项属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题应特别注意题干中的双重否定“不属于不可诉”表示肯定“属于可诉”。
下列各项不属于行政合同的是:( )
考查行政合同的概念。并非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所有合同均为行政合同。行政机关也可以以民事主体身份签订民事合同,主要区别在于合同的目的:如果是为了公共管理的需要签订的合同,通常属于行政合同,否则为民事合同。比如本题中的办公设备订购合同,与行政管理或者管理公共事务无关,可以作为民事主体进行,就是民事合同。
小李因殴打小马受到公安局处罚,公安局鉴定小马为轻微伤。小马认为自己是重伤,以公安局对小李处罚过轻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诉讼期间对小马的伤势重新鉴定,结论为轻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参见《行政诉讼法》第66条第1款: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下列不属于起诉停止执行的条件的是:( )
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56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赵某与钱某是邻居,一日为琐事争吵以致互殴。公安机关进行了调解,双方对医疗费赔偿等达成了调解协议。事后,赵某履行了调解协议,而钱某没有履行。赵某请求公安机关强制执行调解协议。公安机关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考查治安管理处罚。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
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王某因客观原因不能自己收集一项证据,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考査调取和保全证据。依据为《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5条。AD选项的说法与该规定第24条、第26条相悖,B选项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与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
控辩双方对第一审刑事判决未提出抗诉或者上诉,但被告人对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第一审民事部分判决正确,但刑事部分有错误。第二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本题考查二审的审判结果。《刑诉解释》第331条。
甲市某制药公司生产了大批某种药品,并销往乙市。乙市卫生局在例行抽样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药品内很多成分不符合卫生标准,乙市卫生局准备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制药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该制药公司所在的甲市卫生局得知此事后,认为此案应由该局管辖,乙市卫生局无权处理。因此,两地卫生局因管辖权发
生争议。就此案管辖权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李某因打架斗殴而被公安机关予以500元罚款和7天拘留,李某不服,释放后申请复议,但是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李某于是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依旧维持,李某提出上诉。则下列选项组合中说法正确的是:()
①李某申请复议的最晚时间是释放后2个月。
②李某一审起诉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提出O
③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起3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3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④李某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⑤上级法院应当在收到李某上诉状2个月内作出判决。
⑥李某若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年内提出。
。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和复议的时效。参见《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43条第1款、第58条,《行诉若干解释》第73条第1款。
某甲,男,19岁,在父母的压力下应征入伍,但是入伍不久某甲即因承受不了部队艰苦的训练而逃到某省会城市A市。因为迫于生活压力而不敢回家,某甲到A市某私营企业应聘,某甲声称自己高中毕业赋闲在家因此出来谋生。老板某乙看某甲形象不错,就录用了某甲。对此,如下说法正确的是:( )
法庭在审理被告人某甲入室盗窃案的过程中发现,某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为逃避抓捕曾以暴力伤害被害人。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考点】一审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本题中,法院在审理盗窃案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有故意伤害的新的事实,法院的做法应当是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变更起诉,故正确答案为B。
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与联系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承担的是辩护职能,而诉讼代理人如果代理自诉人、公诉案件中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则承担控诉职能,如果代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则承担辩护职能。因此,D选项不应选择。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3、44条的规定,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介入诉讼的时间不一样,A选项不应选择。根据《刑亊诉讼法》第32、45条的规定,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相同。B选项不应选择。在法庭审判活动中,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法庭,故选择C项。
某法院接到报案电话,张某称自己的人身安 全正受到威胁,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民向哪个具体的公安司法机关举报犯罪是没有限制的,因此,公民可以选择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的任何一家举报。公安机 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某甲为我国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因公出国考察期间,无故擅离岗位,滞留国外不归。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刑法修正案(八)》最新修正的内容。
周某嫁人李家5年未生育,婆婆张某便找茬对其经常辱骂。一日,周某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包毒鼠药放入张某每天使用的一白色瓷茶壶中。因当天天气较为炎热,到李家聊天的邻居、亲戚等10人喝了壶内的水后中毒。其中,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7人受轻伤,2人受轻微伤。周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在某杀人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控方证据产生了疑问,遂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证据时,合议庭不得实施下列哪一种诉讼活动?( )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解释》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涉及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时,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扣押等手段。但是,法院不是搜查的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对复杂、 重大等案件,可以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时间应是如下哪个阶段?( )
。《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合议庭开庭 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需要贯彻分案处理原则,关于分案处理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分案处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审理、分别关押、分别执行。分别审理,是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或者与犯罪有牵连时,只要不妨碍审理,要进行分案审理,包括对未成年被告人分案讯问、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和分案宣判。分别关押,是指在采取刑事诉讼中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要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别关押看管。分别执行,是指未成年人案件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执行刑罚时,要将未成年罪犯与成年罪犯分开执行,不能放在同一场所,以防止成年罪犯对未成年罪犯产生不良影响。《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下列哪一段时间应计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 )
。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 款规定,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3个月。所以,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办理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手续的时间应计入审理期限。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5项规定,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据此可知,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据此可知,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从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法院收到案件之前补充侦査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据此可知,在改变管辖决定作出至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间的期间不应计入办案期限。
甲某看到乙某被汽车撞倒,手包被甩出老远,又看到肇事车辆逃逸,将乙丢在远处。乙因左腿骨折不能站立,坐在地上痛苦地呻吟。甲见此情形,捡起乙的手包,不顾乙的警告劝阻,扬长而去,经查,手包中共有人民币5 ,000元。对此,如下说法正确的是?( )
张某生产假的避孕药,销售收入8万元。法院在处理此案时,按照生产假药罪判处张某3年有期徒刑,而没有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假药罪进行数罪并罚,这在刑法理论上被解释为:( )
甲某,男,20岁,将独自在外玩耍的邻居家的三岁幼儿骗出后藏到一个朋友家,对朋友谎称是亲戚家的孩子让朋友帮忙照顾几天。之后,甲通过变声给邻居打电话,称准备好25万元的赎金,否则就再也见不到孩子了。邻居报警后,警察将甲某抓获。甲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某KTV量贩服务员赵某捡到顾客徐某遗失在歌厅的钱包,内有银行卡、居民身份证等物,交到歌厅前台,并向在场的副经理黄某说明了情况。黄某利用工作便利,持徐某钱包内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通过徐某的居民身份证猜配出该卡密码后,在自动取款机先后提现35,600元。黄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战时战士小刘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当阵地遭敌人攻击时,躲在掩体内不敢积极还击,其行为构成何罪?( )
张某(男,22岁)于1992年6月8日故意伤害丁某至重伤,一直未被发现;2005年4月12日他再次伤害陈某,致陈某轻伤,则对于张某伤害丁某的行为可追诉的截止时间是:( )
某甲行为人王某采用骗取密码的方式,非法侵入了国防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了大量国家秘密,并提供给国外的某组织从中谋利,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
在下列选项中能适用假释的选项是:( )
《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E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规定属于何种( ) 罪状。
王某在民间收购珍贵文物,又随地转手倒卖给外国商人,赚取了数10万元人民币,对王某的行为应当:( )
下列哪项做法不符合公务员管理规定?()
。本题综合考查了公务员管理中的多项内容,涉及《公务员法》第42条、第43条、第45条和第62条,其中选项A的做法错误,符合题干要求。
上海某证券公司以开展所谓的资产管理业务的名义,采用保本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构成何罪?( )
某男甲22岁,某女乙13岁,二人系邻居,甲男觉得乙女年幼无知,于某一天将乙女骗到家中,以带乙女外出旅游作为条件,征得乙女同意,和乙女发生性关系。甲的行为构成:( )
甲明知他人出版淫秽书刊牟利而为其提供书号。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
某国有电缆厂在春节期间被盗,丢失一大批电缆,数额巨大。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应属内部人员所为,故认为应由该厂保卫科自行查处,故不予受理。该厂不服,向检察院提出意见。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主要考查单位作为被害人的相关特 点。单位作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大体相同。主要表现在:(1)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故A项说法错误。(2)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而不能直接 向上级法院上诉,故D项错误。(3)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诉讼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C项正确。注意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其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而B项中“法定代理人”适用情形是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故B错误。
张某突然死亡,群众反映可能是其妻吴某与奸夫钱某害死的。侦查人员获得的下列证据材料中属于传来证据的是:( )
。B属于传来证据,A、C、D属于原始证据。
张某敲诈勒索汪某,某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后,作出了一审判决。但是汪某对此判决不服,根据法律规定,汪某有权在收到第一审判决书后:( )
王某对县民政局的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民政局向法院提供了由民政部制定的规章和该局发布的文件证明其决定合法。法院审査后认为规章和文件均合法有效的。有关法院在判决书对二者的适用和引用,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及《行诉若干解释》第62条。
下列有关行政法上的“行政”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从事国家管理活动,行政法上的“行政”一般指形式行政。选项A的说法正确。行政法上的行政既包括负担行政,也包括授益行政;既存在秩序行政,也存在给付行政。在现代社会中,出现了公共行政多元化现象,除国家行政外还包括其他。故选项BCD的说法错误。
法院在审理一起抢夺案时,发现被告人朱某可能有自首情节,但起诉书和移送材料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关于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刑诉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蔡某晚上拦路抢劫,从后边拍着在前边走的张某的肩膀,让其交出财物,张某回头,蔡某发现是自己的同学张某,便连忙向张某谎称“开玩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张伟系安徽省高炉酒厂车队驾驶员,某日,张驾车到徐州市某银行为本单位以大额面值人民币兑换小额面值人民币后,认为有机可乘。遂与朋友黄某预谋,待其再次出车兑换人民币时,共同窃取其单位现金。5日后,张某得知单位派其到徐州换钱后,遂打电话告诉黄某。下午1时,张某到达徐州,将其驾驶的装有现金60余万元的轿车停放在某公寓后离开。黄某乘隙上前,用张某事先给的车钥匙打开后备箱,盗走全部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故B的说法错误。其他选项均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有相应的根据。
李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期间表现良好,执行机关认为其可以被减刑,那么对于该罪犯的减刑应当由下列哪个机关裁定?( )
。依据《刑诉解释》第362条第2项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由罪犯所在监狱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所以,答案为D。
苏某(女)是某医学院三年级的学生,在医院实习期间,受朋友之托,为楚某(女)作节育复通手术。因缺乏临床经验,对突然发生的大出血束手无策,致使楚某因失血过多死亡。苏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蔡某很想让副市长张某在自己申请的项目上签字同意,就私下找到副市长张某的妻子李某,送上5万元,并说明了自己的意思。李某接下钱以后,劝张某在蔡某的项目上签字同意,但并没有告诉张某蔡某送钱的事,张某按照程序签字同意了蔡某的项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张某不知道蔡某送钱的事实,因此没有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故意,张某和李某不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根据(刑法 第388条之一的规定,李某构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对象有:( )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确规定了公民具有扭送权的四种情形。在这四种情形下,任何公民都可以将嫌疑人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其工作和活动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纪委并不属于刑事诉讼主体,向其举报的行为也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
关于证人与鉴定人的共同特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考点】证人的概念、特点、条件、义务;鉴定人的概念、特点、条件、义务【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据此,选项A正确。该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可见,担任证人的前提是知悉案情,至于是否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则在所不问。而根据该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和第31条规定的“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人应当回避,因此鉴定人必须与案件无利害关系,选项B不正确。根据前述证人的规定,证人的地位是在诉讼开始前形成的,具有不可替代性,但根据该法第144条规定的“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则鉴定人是在诉讼之后由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可选择性,选项C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因此证人、鉴定人均有义务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双方询问,选项D正确。正确答案是AD。
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关于国籍的确认,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在法庭审理中,控方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实施抢劫时所持的匕首。关于该匕首,应当履行的法庭调查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考点】法庭调查的程序【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45条第1款规定:“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物证,应当对该物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获取情况作概括的说明,并向当事人、证人等问明物证的主要特征,让其辨认。”《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8条规定:“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根据上述规定,控方出示的物证匕首,应让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被告人)辨认,应听取双方(包括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辩论和意见,为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 )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且在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考查行政复议的决定。参见《行政复议法》第28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张某和李某因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经乡政府确权为张某具有使用权。1个月后,李某找到乡政府申诉,乡政府认为所作确权合法驳回申诉。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行诉解释》第1条第4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不过,此案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时效是6个月,李某对乡政府的确权行为未过6个月的诉讼时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受理。
下列哪些规范可以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
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下列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考查行政法规、规章。A的说法不符合《立法法》第80条、第82条规定;根据《立法法》第92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96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五)违背法定程序的,C项正确。除特定情形外,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D的说法错误。
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遵循哪些原则?( )
下列行政强制措施可以由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有:( )
考查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而冻结存款或汇款只能由法律设定。
刘某因不缴纳乡政府非法征收的费用,被乡政府非法拘禁4天。对此,刘某应通过哪些途径请求国家赔偿?( )
下列哪些人员不具有报考公务员的资格?( )
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本题考查公务员报考的条件。报考公务员有一定的条件限制,既包括积极条件,又包括消极条件。本题C项中的小李未满18周岁,根据《公务员法》第13条第2项的规定,即使能够自食其力也不具有报考公务员的,资格,所以应选。根据《公务员法》第26条的规定,本题AB项中小张和小王的情形属于报考公务员的消极条件,所以他们不具有报考公务员的资格,应选。《公务员法》并没有对报考公务员的人员的工作经历进行限制,本题D项中的小陈虽然没有工作经验,但仍具有报考资格,所以不应选。
下列有关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5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44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59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ABCD均正确。
某村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在自村荒山开办一家采石厂,随即承包给村民甲和乙经营。因甲、乙不交第二年的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干预未果的情况下,欲请县矿产局进行干预。县矿产局经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厂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村委会不具备采矿权的主体资格,其所收承包费属非法所得。为此,县矿产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甲、乙两人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产品,没收村委会及甲、乙两人的违法所得。
如甲、乙两人申请行政复议,谁可为行政复议机关?()
考查行政复议机关。参见《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构成赌博罪的有:( )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答案D是错的。正确为BC
林某与郑某合伙从事海鲜品生意,欠了朱某13万元。朱某在追讨欠款无果的情况下,向公安局报案,称林某与郑某诈骗贷款,公安局立案,并对林某刑事拘留,同年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看守所林某还贷款后,公安局对林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后来检察院撤销了批捕决定。林某对公安局的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试问,法院应否受理?()
。本案关键是要清楚行政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不能根据行为的表面性质来判断,要从行政权与刑亊侦查权的区别、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程序以及它们的依据和法定目的上来区分。
公司犯下列哪些罪时,实行双罚,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要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孙某、朱某、沙某3人流窜全国,在多个省 市制造了多起命案,成为公安部督办的重大复杂案件。 后3人终于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于 2004年3月1日依法拘留了3人,并在3月4日报请 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于3月8日批准了逮捕,公安机关当日采取了逮捕措施。则下列对于该案的侦查羁押期限说法错误的是:( )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 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故C项说法错误。又根据第156 条的规定,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注意:这延长的2个月是在上述规定的3个月期限基础上延长,故B项说法错误。第15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第158条第1 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对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全面审查后,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并写出复核审理报告。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
邹某系甲市税务局局长,同时也是所在省的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于其同时涉嫌故意杀人罪 与贪污罪而分别被该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如果两机关均决定对邹某适用拘留措施,应遵循以下哪些程序?( )
。根据《髙检规则》第79条的规定,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拘留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公安部规定》第140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有关在行政诉讼中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独任庭和合议庭的说法,正确的是:( )
。《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 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 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某市甲厂与某外资公司组建成中外合资公司,后市工商局因该合资公司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处罚,该公司对处罚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韩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一起故意杀人案 中,接受被告人范某的委托担任范某的辩护人,韩某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下列哪些行为是被法律允许的?( )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下列情形中,应该以数罪并罚处理的选项 有:( )
根据《刑法》第340条的规定,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情节加重犯,不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3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 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碍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按照 《刑法》第318条的规定,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情节加重犯,不实行数罪并罚。
陈某是甲国有公司的经理,因炒股向乙公司的周某借了 10余万元,但炒股失利无钱可还。周某向陈某支招可以利用陈某主管财务的便利侵占公司的财产,在周某的策划下陈某顺利贪污了公司的财物共计20余万元。关于陈某和周某的行为,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周某帮陈某策划贪污财物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的共犯。所以本题BC错误,当选。
对下列哪些情形,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公民甲男在广州留学期间,与我国公民乙女结婚,而甲男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已经有一名配偶,下列选项中,对甲男在我国境内重婚的行为不正确的处理是:( )
王某故意伤害一案,下列哪些人不得作为其辩护人?( )
。本题考查担任刑事辩护人的条件以及刑 事诉讼中近亲属的概念与范围。《刑诉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茨;(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 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 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刑事诉讼法》第106条对“近亲属”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限定,指夫、 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根据上述规定,王某的哥哥虽属于不许担任辩护人的现职人员,但由于是王某的近亲属,因而可以担任辩护人,据此,A不选。 王某在本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朋友不属于禁止担任辩护人的人员之列,也可以担任辩护人,据此,B亦不选。 方某属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之人,不能担任辩护人;王某的叔叔属于外国人且不是王某的近亲属,也不能担任辩护人。因此,C、D皆当选。
下列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有:( )
李某是某区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主管,喜好赌博。王某是李某的好友,经常与李某一起赌博。李某最近手气不好,输给王某很多钱,无力偿还。于是李某与王某合谋以签订招商引资签订合同为方式,骗取财物。李某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王某签订合同,骗取区政府100万元定金,李某分得70万元,王某分得3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李某在主观上是故意,不能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A错误。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故意与王某签订合同,骗取公有财物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王某构成贪汚罪的共犯。故ABC错误。
下列有关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根据《公务员法》第105条的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AB说法正确,CD说法错误。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检察院审查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选项A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0条第4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选项B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0条第5款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
选项C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1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选项D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8条规定,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把是否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对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某偏远村庄经常有外地的妇女被卖到这里作媳妇,但当地派出所长刘某屡次接到被拐妇女的亲戚报案,却从未理会。某日上级公安局接到报案后来此地营救被拐卖妇女,当地村长张某聚集村民阻碍公安人员的解救行动,村民吴某、黄某携带锄头等物威胁参加解救行动的公安人员。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刑法》第416条第1款,刘某的行为构成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A正确。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是聚众犯罪,主体是首要分子,所以只有张某构成本罪,而在阻碍解救的过程中,其他参与者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故B错误,D正确。根据刑法第416条第2款,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成立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注意此罪的主体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主体的区别,后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故C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关于合议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A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 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1、2条的规定,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由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据此可知,选项A中遗漏了“助理审判员”。
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2)项规定,合议庭成员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不承担责任。
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4)项规定,合议庭成员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不承担责任。
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亊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据此可知,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而不是要求“延期审理”。
下列哪些情况下,可视为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 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51 条、第252条规定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下列情形:(1)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4)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某市肉制品厂因涉嫌偷税漏税罪被检察机 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同时指控作为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该厂厂长刘某犯偷税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根据《刑诉解释》第208条和第210条的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确定; 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如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属于:()
。滞纳金属于间接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该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时,由执行机关对义务人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义务人早日履行义务。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提交的全部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作出核准登记。该行为应归属于下列哪些行为?()
。本题考查行政行为的分类。(1)根据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是否需要相对人的申请,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本题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行为是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按照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本题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行为要以发放营业执照的形式作出,因此属于要式的行政行为。(3)按照作出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核准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单方作出,因此属于单方行政行为。(4)按照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可以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本题中的核准行为属于授益行政行为。
高某因不服市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国土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髙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2天以后,市国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高某应当如何处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行政诉讼法》第48条、第51条,《行诉若干解释》第36条、第37条、第49条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撤诉。《行诉若干解释》第36条规定,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本题中,国土局撤销处罚决定后,又作出同样的处罚,这一处罚实际上是一个新的行政行为,所以,应该重新起诉。第36条中所讲的申请再审也不适用于高某,因而应选B项。C项的错误在于原来的撤诉申请已被准许,不存在可被撤销的理由。.
甲想伤害乙,用匕首扎向乙的腰部,把乙扎成重伤,同时将乙价值8,000元的名牌西服扎烂。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甲将乙扎成重伤的行为和将乙的西服扎烂的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将西服扎烂的轻罪行为被将乙扎成重伤的重罪行为所吸收,故对甲只应定故意伤害罪。
以下关于时效制度,正确的说法有:()
犯罪嫌疑人甲于2002年因琐事将邻居捅成轻伤后逃跑,2008年春节他以为没事,回家过年,被害人发现后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并将其拘留,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对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
。本题考査逮捕的审查程序问题,同时也 涉及刑法中的相关知识。我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5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本题所给的案情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故C亦属正确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由此可见,A、D属正确选项,B系干扰项。
下列有关行政法规与规章的公布的说法正确的有:()
下列行为中,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有:( )
本题考点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AD项的行为尚未达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程度,故选BC。
下列说法中属于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单I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以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为前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和《国家赔偿法》第1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行政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赔偿规定》第3条的规定,C项中,乡政府未确认其扣押行为违法,所以田某不能就扣押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可就殴打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从轻处分。故A的说法错误。行政机关公务员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应当从轻处分。故B的说法错误。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故C的说法正确。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故D的说法正确。
王某与张某发生口角,王某一怒之下顺手将李某放在桌子上的笔记本电脑砸向张某,致张某轻伤。
对于王某造成的伤害,张某依法享有的权利是:( )
。本题考查的是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轻伤厲于公诉案件也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张某被打成轻伤可以提起自诉,故A正确。被害人对于犯罪行为有向公、检、法机关控告、报案的权利,所以B、C正确。根据《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教,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D正确。
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下列几种犯罪的区分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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