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庭前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逮捕被告人,但又担心证据不足,于是就先拘留了被告人。法院的这一做法是否正确?( )
本题考查有拘留权限的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拘留”措施的相关规定,拘留职能由公安机关执行,法院没有拘留被告人的权力。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列哪种情况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
本题考查扭送。《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
我国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美国人华盛顿故意杀人一案时,发现案件的重要目击证人美国人凯西已经回国,该中级人民法院欲请求美国当地的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假设中国和美国之间已经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定,则请求美国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应当经过下列哪种程序?( )
本题考查涉外刑事案件的司法协助程序。根据《刑诉解释》第4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权范围的,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本题属于我国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应由A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选D。
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潜逃至甲省丙市。关于对田某的通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考点】通缉【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该规则第269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本题中,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潜逃至甲省丙市,超出乙市检察院辖区,应由有决定权的省检察院决定是否通缉。据此,选项C正确,选项A不正确。该规则第2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对象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据此,通缉令的发布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选项B、D不正确。
某工厂职工李某经常旷工,平日游手好闲,一天车间被盗,单位领导怀疑李某有盗窃嫌疑,于是决定将其监禁,并要求其交代犯罪事实,这种做法违反了:( )
本题考查国家专门机关职权。《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甲、乙两兄弟共同继承其亡父留下的4间瓦房。甲另有住房,4间瓦房由其弟乙居住。该县房产局在进行城市产权调查登记时,将4间瓦房确权给乙。甲得知后,非常生气,以房产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被告不适格,告知甲变更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因甲是县政府工作人员,故不同意变更,法院应如何处理?( )
本题是关于行政诉讼程序的问题,命题的目的是考查对行政裁定适用范围的掌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故选D项,排除ABC项。本题解答应参见《行诉解释》第26条第一款(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第101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驳回起诉;)
《海关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没收或者将其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折抵。海关采取此种措施属于下列哪一种性质的行为?( )
考查行政强制的种类。直接强制是指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针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直接采取强制手段使义务得以履行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直接强制的种类主要有强制拘留、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拍卖等。本题中,海关的行为属于强制扣缴,是直接强制的一种。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询问不满下列哪一年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
考查治安管理处罚。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第3款: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关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见,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三类自诉案件中的一种,因此,正确答案是B。
下列哪一选项,犯罪人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
刑法规定的特别累犯,没有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除外的限制。
下列关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如何适用变更判决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依照《行诉若干解释》第55条的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所以A项错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所以BD两项错误。
甲14周岁零9个月时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价值3万元,刚满15周岁时抢劫他人财物价值5万元。则甲构成何罪?( )
下列关于管制的说法正确的有:( )
数罪并罚中,判处管制的,最高刑期不能超过:( )
下列关于公务员定期考核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参见《公务员法》第34~37条。
李某(男)和卖淫女王某共谋,在卖淫女接待完嫖客朱某后,李某立即出面,以向朱某领导告发为由,索要朱某封口费1万元,朱某怕单位领导知道后影响自己的前程,之后就范。李某给王某提成2,000元。则李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甲想尽早继承其叔父丙的财产,就向乙询问如何能不露痕迹地让一个人尽快死亡。乙开玩笑说:“可让这个人多去森林中散步,这样他就很可能被雷击死”,甲听信。甲就以深林中空气新鲜为由,劝自己的叔父丙多去森林中散步。丙增加了去深林中散步的次数。一次,丙到森林中散步,遇见下雨,果然被雷击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甲在一天夜班下班回家的途中,被人抢劫,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犯罪嫌疑人乙移送到检察院。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遂作出不起诉决定。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176条的规定, 被不起诉人只有对酌定不起诉决定不服,才有权申诉。
发生下面所说的哪种情况,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擻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本题中A项即属此类。B项中,赵某的行为构成权利的滥用,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吊销其持枪证是合法的职权行为,不符合第8条规定的补偿条件,故不予补偿。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被撤销,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所以CD项的情况不适用补偿。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下列哪些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无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故D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或证明文件的信息。
甲系某国有水泥厂的经理,其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三次以转账方式将本单位的资金共182万元给某俱乐部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甲从该公司经理处收受、索取5,000元面额的贵宾卡4张,无限额的贵宾卡1张。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
陆某驾驶一辆无人售票公交车从起点站出发行驶,当车行驶至市区某站时,张某上来乘车。因张某站在车前门第二台阶处影响到乘客上车,陆某遂叫张往车厢内走,但张未予理睬。车行驶至下一站,陆某再次要求张往里走,张不但不听从劝告,反以陆某出言不逊为由,挥拳殴打正在行驶中的陆某,击中陆某的脸部。陆某被殴打后,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抬腿踢向张,并动手殴打张。这时公交车偏离行驶路线,撞倒一辆骑自行车者,撞坏一辆出租车,撞毁附近住宅小区的一段围墙,造成骑自行车的人当场死亡。如何认定陆某的行为?( )
公交车司机陆某在车辆行驶中,擅离职守,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关于背叛国家罪,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行政案件中,发现甲部、乙部2001联合制定的规章与丙部2003制定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两部规章所规定事项均在各部职权范围内,且与上位法不抵触。就法院一般应如何选择适用的说法,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指出,国务院部门之间制定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选择适用:(1)适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规定;(2)与上位法均不抵触的,优先适用根据专属职权制定的规章规定;(3)两个以上的国务院部门就涉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联合制定的规章规定,优先于其中一个部门单独作出的规定;(4)能够选择适用的其他情形。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裁决。故B的说法正确。
北京市某区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胡某,汉族,广东广州人,在法庭审理前,他提出自己只会广东方言,听不懂普通话,要求自己带个翻译。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甲在商场买了一个日产日立牌电动刀,认为质量有明显缺陷,向市工商局举报。市工商局经查认定该把剃须刀确系假冒产品,查封了商场尚未出售的10箱该商品,对该商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该商场不服,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工商局仅提供顾客甲购买的剃须刀的质量鉴定结论,并未提供对査封的物品依法抽样鉴定的结论。一审认为其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处罚决定,要求其重新处理。被告工商局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期间对查封的剃须刀作出质量鉴定,结果证明该批商品是假冒商品,二审法院该如何判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3条及《行诉若干解释》第26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诉若干解释》第31条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本案被告工商局一审过程中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二审法院不能因被告在二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而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因此,BD项错误。被诉行为违法,只能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甲省新闻出版局以某制药厂非法印制出版物为由处其8万元罚款。制药厂不服,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申请复议。国家新闻出版署将罚款减为5万元。制药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2)项、第17条。
已经被羁押的被告人王某因为盗窃罪被起诉,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对其作出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 对于工某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9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甲、乙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甲教唆乙杀害丙,后乙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由于丙苦苦哀求而放弃,丙没有受到任何伤害。依照刑法规定,对乙应如何处理?( )
吴某携带老虎钳等作案工具窜至石狮市某炮兵连3号阵地坑道内,盗走正在使用的军事通信电缆15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800元。吴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某海关怀疑张某走私,将其扣留12小时,后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其拘留15日。2个月后,查出纯属海关工作人员挟私报复。故海关、公安机关均作出赔偿,但张某对两机关赔偿数额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
。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规定》)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先后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因强制措施被确认为违法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按其行为性质分别适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立案受理。本题中,海关和公安机关的执法依据和工作性质是不同的。海关依据的是相关海关行政法,也可以说其作为行政机关非法拘禁他人,属行政侵权行为;公安机关依据的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刑事侦查行为。
章某在某市甲区盗窃,又在该市乙区盗窃, 逃窜至该市丙区时,被丙区公安机关抓获,后丙区法院受理了章某盗窃案。关于本案的审判管辖,正确的是:( )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孙某与王某集资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由王某营运,后因两人发生结算纠纷,王某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将汽车判归己有,由其偿还孙某的投资,或由孙某退还其投资,将汽车归孙某所有。诉讼中王某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要求在诉讼期间汽车继续营运,以其朋友刘某的汽车为担保。法院裁定准许王某将车营运至判决车辆归属时止。后经法院判决车归孙某,但孙某发现汽车发动机已被更换,担保人刘某已将用以担保的汽车变卖后不知去向。孙某遂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那么,法院应否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在本案中,法院的诉讼保全措施并不违法。从因果关系上讲,该损失也并非由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致。所以,法院不予赔偿,当事人只能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因此C项正确,ABD项的说法都不正确。
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李某没有上诉, 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该案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因为李某杀人后先奸尸又碎尸,情节恶劣,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 )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9条第2款规定,本题的答案是D。
下列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选项A中的措施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选项B中的划拨存款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对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实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选项C的查封即属于此类情形。只有选项D的说法正确。
姜某在法院的主持下,和公安局达成行政赔偿协议,法院作出了行政赔偿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姜某却反悔,向法院提起再审。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行诉若干解释》第73条。
2008年8月,县公安局在审查孙某卖淫案中发现张某曾有嫖娼行为,遂于当年9月对张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张某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定张某的最后一次嫖娼行为发生于2006年5月,张某当时付给孙某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对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行政诉讼法》第54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
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错误的是:( )
关于辨认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A错误。《高检规则》第210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据此可知,对犯罪嫌疑人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而不是 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
选项B错误。《高检规则》第211条规定,辨认应 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 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据此可知,在辨认前,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的人或被辨认的物。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高检规则》第212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据此可知,不能集体进行辨认。
周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县私设诊所擅自从事行医活动。2005年11月2日,周某应孕妇李某亲属之邀出诊为李某接生,后胎儿在宫内窒息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的胎儿系因肌肉注射催产素引起强烈宫缩,导致胎儿在宫内窒息死亡。对周某的行为,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甲和乙商量晚上到邻村盗窃耕牛。晚上,甲和乙进入丙家将耕牛牵出,丙随即发现追赶,甲和乙放下耕牛分头逃跑,但丙仍然追赶甲,甲捡起一块砖头砸向丙,丙被砸成重伤。对于甲和乙的行为,以下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
两个人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对下列哪一案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下列哪一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参见《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甲受到人身威胁,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公安机关予以拒绝,致使甲受到殴打,甲对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
。虽然行政机关不作为,但判决其履行职责已经没有意义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依照《行诉若干解释》第57条的规定,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可以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
方某的朋友赵某乘坐由刘某驾驶的出租车回家途中,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刘某杀死,并将车内钱财洗劫一空。之后,赵某找到方某,将自己杀人劫财之事告诉了方,让方冒充作案人迷惑公安机关,以便自己能有足够的时间逃跑。方某出于哥们义气一口答应。由于方某的假自首行为,延误了警方的抓捕工作,赵某得以成功地逃避法律追究。对方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15周岁的甲参与了制造毒品,则下列说法正 确的是:( )
王某在和朋友聚会并饮酒后,不顾朋友劝阻,独自驾车回家。在回家的途中,将正常行走的路人甲撞成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王某看四周无人遂驾车逃逸,致甲死亡。对王某的行为如何评价?( )
甲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18 岁。法庭应当如何确定审理的形式?( )
。《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程某担任河南石油勘探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进口聚丙烯招投标项目中,多次为杨某开办的某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杨某所送的招商银行一卡通银行卡一张,存有678,000元。程某拿到银行卡后修改了密码,但一直未实际从卡中支取存款。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夏天午睡时,辛某和其他两人要进入李某家的房子内盗窃,其他两人托着辛某从一个不大的窗子向房子内钻,李某只有头部从窗口进入屋内时,辛某发现后大声呵斥,并用手按着辛某的头向外推,但辛某仍用力向屋内钻,李某拿来一根木棒击打辛某的头部,致辛某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
辛某入室盗窃,在主人李某发现呵斥并向外推的情况下,仍强行向屋内钻以取得李某家的财物,已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不过当。
关于下述四类案件,在法定期限的延长方面都有哪些特殊规定?( )
本题考查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56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这四类案件即为在法定期间的延长方面有特殊规定的案件。A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有本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B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CD项正确。
关于检察院侦查监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考点】侦查监督【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7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据此,选项A正确,选项B不正确。该规则第5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并报告检察长。侦查部门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案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检察院在侦查监督中发现后,应当立案侦查,选项C正确。该规则第56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口头纠正,情节较重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据此,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介入不限于重大案件的讨论,选项D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C。
下列哪些行为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选项A是行政处罚中的申诫罚,B项是不可诉的行政指导行为,C项是不可诉的行政仲裁行为,D项是可诉的抚恤金发放案件,所以应选AD项。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的关系有:( )
下列有关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说法正确的有:( )
考查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AC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6条规定,BD则符合第4条、第7条规定。
下列关于“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表述正确的是:( )
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行政诉讼法》第56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给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刑事诉讼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最主要的差别是: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间最明 显、最主要的差别在于,这三种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律不同。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犯罪和刑罚问题,核心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所解决的问题则与此无关。刑事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国家刑事法律,而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 则是规定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方面内容的民事法律和调整行政关系的国家行政法律。所有诉讼的基本结构都是一致的,即“原告——被告——法官”所形成的“等腰三角形”的关系,因此不选C。两种诉讼的诉讼主体虽有所区别,但这并不构成二者最主要的差别,D项不选。所以,本题答案为A、B。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简易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段某经营的一家饭店生意红火,但某县法院为执行一起民事诉讼判决错将他的饭店查封,导致饭店停业3个月。段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属于赔偿的范围?()
个体户某甲因销售货物时屡有短斤少两的现象,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后决定对其处以吊销执照的处罚,下列有关该事件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下列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B项错误,重审案件不适用独任审判制, 且二审合议庭的组成成员不能有人民陪审员。C项错误,审理再审案件,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审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再审案件的审理。D 项错误,法律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可见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还要提醒考生注意的是A选项,选民资格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既不能适用独任审判,也不得有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合议庭。
夏某系个体商贩,某日曾与其一起服过刑的刘某找到他,拿出4万元的现金让夏某为其保管。当夏问“是什么钱?"时,刘某做了一个“偷”的手势,让其不要多问。半月后,刘某取走2万元,数日后交给夏某一个塑料口袋,说是“白面”(毒品),找到买主就取走。刘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按其交待,公安人员从夏某处起获毒品和剩余的2万元。夏某的行为触犯什么罪名?( )
本题考查的是窝藏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构成。根据《刑法》第349条的规定,行为人明知是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而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贩罪,明知是上述毒品犯罪分子而故意对其进行包庇,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在本题中,夏某明知刘某交给其保管的4万元钱是偷来的而予以窝藏,构成第312条的窝藏罪。之后,夏某明知刘某交来的是毒品而予以保管,构成第349条的窝藏毒品罪。本题的其他选项均具有的一定的干扰性。夏某前后有两个窝藏行为,前者的对象是赃款,后者的对象是毒品,故应构成两罪。至于持有毒品罪要求行为人持有毒品必须不以进行其他毒品犯罪为目的或者作为其他毒品犯罪的延续,否则以其他毒品犯罪如制造、贩卖毒品罪、窝藏毒品罪论处。夏某仅有对刘所交的钱与毒品有窝藏行为而没有对刘某本人有包庇行为,所以D项是错误的。
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6年5月刑满释放后一直在家无业。某日,王某遇到小时候的朋友刘某,见其出手大方像是很有钱就询问刘某有什么赚钱的路子也带他一个。刘某见王某样子诚恳,便向其坦言这些钱都是贩毒赚的,干这个来钱快,于是王某决心试一试,遂于2000年12月从刘某手中低价购得500克海洛因。3日后,正当王某向李某出卖海洛因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此500克海洛因全是假的,经侦查抓捕刘某,经讯问其也不知毒品是假的。
若王某知道所买的500克海洛因是假的又出卖的,则其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关于司法鉴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 定,本章关于#避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9条第3款规定,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0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选项C正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1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发现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7日内未作出受理与否的答复。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关于逃离部队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少年法庭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及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所以,A项错误。第25条规定: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坐着接受法庭调査、询问,在回答审判人员的提问、宣判时应当起立。所以,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中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C正确。
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侮辱案,自诉人张某口头起诉郭某,称郭某侮辱自己,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则关于本案的立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刑诉解释》第189条第2款规定,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故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D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故A项错误。《刑诉解释》第191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故B项正确。
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在刑事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于被判 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省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 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因此排除B。
甲、乙共谋盗窃,甲在外望风,乙进入一住户家中,乙进入后没有发现特别值钱的财物,就没有盗窃财物,但是将女主人强奸。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关于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如下说法正确的是:( )
我国刑法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关于检察院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高检规则》第4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 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方面的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扣押、移交赃款、赃物以及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协助事宜。因此,B、C、D是正确的。
某市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后,对张某的受贿行 为进行立案侦查,经过侦查和审查起诉后,发现指控其受贿罪的证据不足。但是该检察院发现张某拥有小别墅一栋、私家宝马车一部,另有近百万元银行存款,犯罪嫌疑很大。如果检察机关要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对张某提起公诉,需要证明下列哪些事项?( )
。实际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A项是不正确的。D项即上述C项中所指差距部分的来源情况的证明责任不是由检察机关来承担,而是由被告人来承担,被告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因此D项也不正确。
关于刑法上被害人承诺的陈述,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按照第二审程序提起抗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第一,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对象不同。二审抗诉主要针对的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侓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第二,二者抗诉的权限不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二审抗诉。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的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外,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可见,基层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二审抗诉,无权提出再审抗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再审抗诉,无权提出二审抗诉。第三,二者接受抗诉 的审判机关不同。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第四,抗诉的期限不同,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审抗诉的期间没有限制。第五,抗诉的效力不同。二审抗诉将阻止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再审抗诉并不导致原判决、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期间执行的停止。据此,本题答案为A、B、C、D。
某农村未成年人甲(16岁)为得到钱救自己病重的母亲,经人介绍见到黑市出卖人体器官的掮客乙,同意将自己的一颗肾出卖。几天后乙找到人将甲的一颗肾脏摘除,移植给他人,并给甲5万元钱。则乙的行为不属于:( )
《刑法》第234条之一第1款、第2款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是故意伤害罪,因此应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下列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但是只能处罚自然人?( )
《刑法修正案(八)》将强迫职工劳动罪由只处罚直接责任人改为双罚制。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虚假破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是只处罚直接责任人的单位犯罪,因此本题答案是BC。
下列哪些情况构成累犯?( )
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应将新罪判处的刑罚和前罪的剩余刑期进行并罚。所以,选项A错误。《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 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选项B正确。《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因此,选项C正确。应为丁的后一犯罪是过失犯罪,所以选项D不正确。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描述形式的不同,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把罪状分为四种: 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简单罪状不具体描述犯罪构成的详细特征;叙明罪状较为具体地叙述犯罪的构成特征;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空白罪状在条文中指明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来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人民法院因下列哪些情形侵犯公民权利,可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对于我国刑事起诉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A正确。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即在对刑事犯罪实行国家追诉的同时,兼采被害人追诉主义。
选项B错误。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并非表明公诉机关可主动干预自诉。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并非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受到了剥夺,检察院还是有一定的起诉裁量权的。所以对于构成犯罪是否起诉,检察院在法定的裁量范围内可以酌定不起诉,不是凡是构成犯罪就必须起诉。
某伤害案,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当地公安局局长的儿子,当地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了不立案的处理决定。被害人不服,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 对此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 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故A、C错误,D 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査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故B正确。
下列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及《六机关规定》第48条的规定,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处理。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执行,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1)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2)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 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3)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江苏省徐州市王某为应对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在银行工作的朋友陈某借用已经贴现过的承兑汇票用于银行质押贷款,并承诺几天内归还,还帮助陈某拉存款。欺骗陈某的信任,使得陈某利用本单位未在汇票的背书栏内签名、盖章的漏洞,将本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借给王某使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张某和李某共同犯罪,其中张某系未成年 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李 某又在审判前死亡,其子小李依法继承遗产。现被害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小李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而 李某的侄子赵某自愿代为承担。则下列各主体中,可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承担赔偿责任的有:( )
。《刑诉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本案中张某属于“没有被追究刑亊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而由于张某没有被起诉,不能称为“刑事诉讼被告人”,故而张某的监护人不属于“未成年刑亊被告人的监护人”,但对此可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的相关规定判断,张某的监护人在张某没有个人财产或财产不足时,仍须承担赔偿责任。小李属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注意这种赔偿责任的承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能因为小李不愿意而免除。《刑诉解释》第 87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故赵某也可以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因与王某宅基地权属纠纷提请政府进行处理,政府作出了宅基地归李某所有的处琿决定。但其后复议机关便撤销了该处理决定,重新确认宅基地属于王某。李某对复议决定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原处理决定才是正确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下列属于《行政强制法》所确立的实施行政强制基本原则的有:()
李某,男,21岁,初中毕业后就待业在家, 整日游手好闲。某日中午,李某同未成年人沈某(13周岁)将幼女王某领到玉米地里,先后对王某实施轮流奸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沈某实施奸淫行为时不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不能因此否认其奸淫行为的存在。李某与沈某对同一幼女轮流实施了奸淫行为,即使沈某不负刑事责任,也应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属于“轮奸”。
田某因涉嫌诈骗罪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变更为监视居住,但田某实际被限制在一小房间内。一审法院审理判处田某有期徒刑5年,第二审法院则改判无罪,田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对田某的监视居住实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故为国家赔偿的范围,A的说法错误。对逮捕的赔偿,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B项的说法错误。有期徒刑5年未执行,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C项的说法正确。田某被错误拘留和逮捕,若造成名誉权、荣誉权损害,可以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限于金钱赔偿,故D项的说法错误。
某市政府在招商活动中与某公司确定开发南山别墅山庄项目,并与该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公司缴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后获得土地使用权,山庄如期建设并完工60%。后在省政府批准的城市规划中,山庄所在地要规划一城市主体公园,故市政府收回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公司对收回决定不服,申请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收回决定本身并未经省政府批准,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A的说法错误。D的说法无法律依据。本案中,公司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市政府因省政府城市规划建造城市公园擻销其批准,公司可以使用信赖保护原则维持自己的权益,B的说法正确。C的说法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
高某,男,38岁,一贯惹是生非,危害乡里。 其父多次劝导,反而招致高某不满,心生怨恨。某日, 因其父劝解,引发高某怒火冲天,打伤其父。经依法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此案并开庭审理。 则对于本案出现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处理正确的有:( )
。根据《刑诉解释》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具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应当分别作出裁判: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布被告人无罪;(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 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5)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6)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 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 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 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本题中的选项A、B、C、D分别属于上述第(2)、(7)、(9)、(1)种情形。
郑某收集某省法院门前公告栏里的死刑数字进行汇总之后,将得出的死刑总数向境外提供,关于这一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在王某被杀一案中,侦查人员取得了下列线 索:(1)王某的朋友李某的陈述,证明王某患有严重的失眠症;(2)王某邻居张某的陈述,描述案发当天曾看见一个衣着邋遢的女子(后经查为留着长发的男子齐 某被误认)离开王某家;(3)王某的又一邻居肖某反 映,看见案发当天小区收破烂的齐某神色慌张地从王 某家里跑出来,身上还带着隐约的血迹;(4)齐某在被公安机关拘传后,在侦查人员的威逼恐吓下,按照公安人员的诱导,交代其用斧头杀害王某的犯罪事实; (5)按照齐某的交代,侦查人员找到的沾有王某血迹的斧头。以上线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证据的特性具体表现为:(1)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诉讼证据的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那些虚幻或虚假的情况、一切主观的东西(如本案中张某自认为长头发的一定是女子)都必须排除在诉讼证据之外。(2)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很明显材料(1)缺乏证据的关联性。(3)合法性。我国的“两高”司法解释建立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即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指控犯罪或者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于由这些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而派生出来的其他实物证据、非法收集的实物证据,能不能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 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排除,当前司法实践中,应以 “两高”的司法解释为准。故材料(4)不能成为本案证据,而材料(5)不应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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