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三学生甲(15周岁),帮助社会人员乙盗窃学校财务室3万元,又挑拨高三学生 丙(18周岁)敲诈勒索校外小吃店6000多元,还唆使同班同学丁(15周岁)抢劫女生手机价值1600余元。后来在和初二学生戊(14周岁)绑架一小学生向其家长勒索财物的过程中,指使戊将小学生杀死。甲的上述行为,成立哪些犯罪:( )
由于甲只有15周岁,仅对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8种严重故意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以仅成立该8种犯罪的共犯,排除A、B两项。虽然甲和戊不可能构成绑架罪 的共犯,但是可以对绑架行为中的故意杀人行为进行评价,即甲指使戊将小学生杀死的行为 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所以C正确。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刑法》第17条 第2款中的8种犯罪不是指罪名,而是指8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在法条设计时规定了 包容犯,如绑架罪包容了故意杀人行为,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中包容了强奸行为,拐卖 妇女、儿童罪中包容了强奸行为,因此虽然巳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能构成绑架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但是对于他们在实施绑架、组织卖淫、强迫 卖淫、拐卖妇女、儿童等行为时有故意杀人、强奸行为的,仍然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强 奸罪。
王某等人在周某开的饭店就餐后未付钱。两天后,王某等人再次路过周某的饭店 时,周某向其催讨所欠饭款。王某等人认为有失脸面,遂对周某拳打脚踢,并扬言次日会再 来饭店教训周某。第二天,周某为防不测,随身携带了一把尖刀。中午时分,王某等人再次 来到周某的饭店滋事,要周某赔偿名誉损失,周某不从。王某遂用携带的斧头砍向周某的头 部,周某侧身躲开,但仍被砍伤了手臂。当王某再次砍来时,周某拔出早已准备好的尖刀还 击,厮打中刺中王某胸部,致其死亡。周某的行为属于:( )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王某等人用斧头向周某头部砍击,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行为。周某在被砍伤后持刀反击,在防卫时间、对象、目的、程度等 方面均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因此属于正当防卫。尽管周某事先准备了尖刀随身携带,但并 未主动使用,并且是在王某等人扬言再次报复滋事的情况下,为防身而准备,并非准备斗殴,不能因为其事先准备了尖刀而否定其行为的正当防卫性质。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关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的区别,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A、B、C是关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分的正确说法,两罪的区分体现在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等等。选项D不正确,因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存在着犯罪中止形态,例如,行为人在着手实施获取国家秘密情报过程中自觉主动停止行为的情形。因此,D项当选。
关于缓刑,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
考点:缓刑制度
讲解:关于A项。根据《刑法》第76条的规定,A项错误。
关于B项。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巳满75周 岁的人,只有在符合缓刑的一般性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适用缓刑。S卩:(1)所判的刑罚必 须是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2)必须同时符合如下条件:①犯罪情节较轻;②有悔罪 表现;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由此可见,上述 三种人的缓刑适用并不是无条件的绝对适用,也必须满足缓刑的一般性条件才可。故B项 错误。
关于C项。根据《刑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 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这就是 所谓的“禁止令”的内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上述禁止令的内容,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故C项正确。
关于D项。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 刑。注意这里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非一切首要分子,二者并非一个概念。因为首要分 子除了在犯罪集团中有以外,还可以存在于聚众性犯罪之中。故D项错误。
下列行为中,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是:( )
所谓帮助行为的单独犯罪化,又称帮助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是指刑法将那些本应作为帮助犯处理的行为,单独规定为实行行为。之所以将帮助行为认定为实行行为,是为了从快、从重打击这些帮助行为。需要指出的是,什么样的帮助行为能够以实行行为来处理,即什么样的帮助行为能够单独作为犯罪行为处理,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A项,乙某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实行犯而非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B项,甲某成立资助恐怖活动罪的实行犯而非组织恐怖组织罪的帮助犯;D项,王某成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实行犯而非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帮助犯。
总之,ABD三个选项由于都出现了“帮助行为的单独犯罪化问题”,因此都不能成立共同犯罪。至于C项,则应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这一点没有疑问。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C。
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关于A项。首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主体不限于男性,妇女同样可以成为本罪的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这一点与强奸罪不同;其次,丈夫仍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例如,丈夫在公共场所强行扒光妻子衣裤的,仍然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因为丈夫的这种行为明显伤害了妻子的性的羞耻心和性的决定权。故A 项错误。
关于B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并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系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故B项正确。
关于C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方式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因此,偷看妇女洗澡的行为,不能成 立本罪。故C项错误。
关于D项。解释同上述C项,本罪的成立要求必须是“强制”的行为,在公共场所做 淫秽动作,只有强迫妇女观看的,才可以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故D项错误。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的是:( )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对于选项A中的情形不应当数罪并罚,A项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因 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B项当选。根据《刑法》第229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对C中的情形不应当数罪并罚,C项不当选。选项D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赵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是典型的受贿罪,因此对其应按照受贿罪一罪论处,谈不上数罪并罚,D项不当选。
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关于A项。使用非暴力手段骗取儿童的可成立拐骗儿童罪。因此,使用暴力 手段抢劫婴儿的,也可以成立拐骗儿童罪。“举轻以明重”,这是当然解释。故A项正确, 不当选。
关于B项。当然解释即刑法规范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 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当然解释在本质上是根据立法 精神,对刑法适用所作的“举重若轻”、“举轻若重”的逻辑解释。因此当然解释进行解释 的根据为当然的道理,但还必须符合刑法的文字含义。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C项。扩大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将“相同的商标”解释为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 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此解释为 扩大解释。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D项。由于罪刑法定原则包含了有利于被告人的思想,因此,当类推解释有利于被告人,同时不会与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相冲突时,允许类推解释。被处以治安拘留的违法 人员,在拘留期间,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因此D项错误,当选。
关于刑法的空间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关于A项。汤姆的行为属于国际性犯罪,触犯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应当适 用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普遍管辖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和打击国际性犯罪。因此,虽然汤姆 的行为并非在中国发生,其本身也并非中国人,被害人也并非中国人,但中国仍然可以对其 适用普遍管辖原则追究刑事责任。故A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四个原则,即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是有先后适用顺序的。换言之,上述四个原则必须依次适用,只有在 前一个原则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才能考虑适用后面一个原则。由于约翰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国内,因此,必须对其适用属地管辖原则而非保护管辖原则。故B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C项。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 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即应当适用属地管辖原则。皮特的盗窃行为发生在中国的民航飞机上,理应依据属地管辖原则适用中国刑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故C项正确,当选。
关于D项。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应当适用中国刑法,此即为属人管辖原则。但 是,此处的“军人”仅限于现役军人,预备役人员和退役军人不在此列。故D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关于A项。我国刑法在时间效力方面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因此在旧法重于新法的情形下,新法有溯及力,故A项正确。在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 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是允许的。
关于B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需要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价值判断的要件要素,比如,犯X罪,情节严重,判处Y刑。这里的“情节严重”就是个规范的要件要素,何为情节严重,需要法官自己进行主观判断,这个“情节严重”就是不明确的规定,这当然和刑法规范的明确性矛盾。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当然要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B项错误,当选。
关于C项。罪刑相适应的具体要求为:以客观行为的违法性与主观意识的有责性相结合的罪行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累犯从重是为了从量上补足前次刑罚的欠缺,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C项正确。
关于D项。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1)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 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处罚;(2)禁止事后法—禁止重法溯及既往;(3)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5)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6)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因此D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答案是B。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关于A项。虽然副食店店主甲把酒卖给了乙,乙喝下了该酒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店主甲卖酒的行为并不属于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甲不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 A正确,不当选。
关于B、C、D项,涉及的考点是“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对此,应分两种情况:首先,在刑法就某种故意犯罪行为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或因发生严重结果而成立重罪)时,由于可以将加重结果评价在相应的结果加重犯或者另一重罪中,先前的故意犯罪行为并不导致行为人具有防止严重结果发生的义务。此时,先行的犯罪行为不能成为“先行行为”进而构成不作为犯罪,选项D中的交通肇事罪即是此例,应当其次,在刑法没有就某 种故意犯罪行为规定为结果加重犯,也没有规定发生某种严重结果而成立其他严重犯罪的情 况下,如果先前的犯罪行为导致另一法益处于危险状态,则宜认为该故意犯罪行为导致行为 人具有防止另一法益受侵害的义务。此时,先行的犯罪行为可以作为“先行行为”进而构成不作为犯罪。选项B中的盗掘古墓葬罪和选项C中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即是 此例,应数罪并罚,故B项和C项正确,不当选。
下列情形中,行为与结果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是:( )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不受人们主观意志能否预见因素的影响,是负刑事责任的基础。根据条件说,只要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没有 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就认定行为与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此种情况属于择一的竞合。在此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A项情形属于择一的竞合,因此钱某、童某的行为与夏某的死亡之间均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当选。
关于B项。王某利用了周某是血友病患者这一事实,虽然只是轻伤周某,但王某的轻伤行为与周某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当选。
关于C项。章某醉酒的情况和于某的投毒行为共同造成了章某的死亡结果,于某的投毒行为尽管不能单独导致章某死亡,但与其死亡结果之间仍然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当选。
关于D项。在介入独立的行为或事实导致结果发生时,则例外地否定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独立的行为或者事实,被称为“介入因素”,包括:自然事件、第三人的行为、被害人自身的行为等。判定时主要考虑:(1)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 间的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是独立的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的。(2)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D项中贾某的死亡结果与韩某的行为之间由于介入了出租车司机的行为而使得因果关系中断,贾某的行为与韩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 的因果关系。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甲女因恨男友乙抛弃她而产生杀害乙的念头,但恐力单不敌,故计划欺骗乙服安眠 药,等其熟睡时再用刀将其刺杀。某日,甲将乙诱到自己家中劝其服下装有安眠药的饮料致 其熟睡,不料乙另一女友找来,与甲发生争吵厮打,并将熟睡的乙打醒拖走。对甲应当如何 处罚:( )
本案中,甲采用让其男友乙服安眠药的方式实施杀人行为。其男友乙服药后熟睡,此时甲所侵害的法益的危害性已达到紧迫程度,已达到实行行为的“着手”。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另一女友找来)而未得逞,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A项正确。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不同的主体身份对其刑事责任有不同方向以及不同程度的影响。对此方面的问题,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考点:犯罪主体、刑法中的身份
讲解:关于A项。根据《刑法》第17条之一的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A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刑法中的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刑法中的身份只是针对该罪的实行犯而言的,但不具有此身份的人可以成立相关犯罪的共犯或间接正犯。最典型的例子是:强奸罪的实行犯只能是男子,但女子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如帮助犯或教唆犯)或间接正犯。 B项正确,当选。
关于C项。根据我国《刑法》第19条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换个形象的说法,即是:“聋人+哑人=盲人=可以从、减或免”。 C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D项。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绝不能加以处罚。故D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关于A项。以犯罪本身是否可既遂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不能犯未遂包括手段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犯罪手段的不能而导致的未遂。张某、王某二人想杀死宋某,将失效的毒药误当作有效的毒药去杀宋某,没有产生其死亡的结果,但因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所以成立犯罪未遂,属于手段不能犯的未遂。因此,A项 说法正确,不当选。
关于B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成立既遂。本题中弗兰克已经建立一个该恐怖组织的分支机构,已经成立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既遂。因此,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关于C项。胡某筹集毒资的行为是为贩卖毒品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犯罪预备。因此C项的说法正确,不当选。
关于D项。杨某在向刘某开两枪后,仅造成刘某伤害的结果,刘某并没有死亡,杨某认识到还可以继续开枪杀死刘某,所以实行行为还没有终了。但是杨某出于对刘某的怜悯之情,并没有继续开枪,属于自动放弃继续侵害的行为。行为人自动地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 属于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因此,D项的说法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李某在郊外杀了人,心里很害怕,就回来偷偷告诉了担任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表叔 张某。张某说:“杀了人要判处死刑,即使自首也要关押一辈子,还不如跑掉。”于是李某 就跑到外省某地隐姓埋名,后来案发被抓获,供出了张某的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张某的 行为巳经构成:( )
首先排除A项,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 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 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此罪应与职务行为相关,本案中张某并未利用职权。然后排除D项,因构成该罪的主体为行政执法人员。B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 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所以B项当选。C项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C项是积极的作为,B项可以是积极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C项不当选。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没收财产刑范围的是:( )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有,《刑 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因此,没收财产事实上是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上述只有B项符合题意,其中D项是犯罪所得,C项是违禁品,A项是用于犯罪的工具,均不属于没收财产刑的范围。
下列情形中,哪种行为不成立侵占罪:( )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埋藏物或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 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因此,如果没有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不能成立侵占罪。此外,行为人侵占他人财物后,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虚假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行为人的返还义务的,仍成立侵占罪,而非诈骗罪,这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B项当选。
关于恐怖活动相关罪名的认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考点:恐怖活动相关罪名
讲解:《刑法》第120条之一规定了资助恐怖活动罪,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 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因此,A、B项错误,不当选。此外,明知是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提供资金账户帮助掩饰、隐瞒的,构成《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因此,D项当选。
乙欲赴欧洲旅游,担心兑换外币受限。找到曾在欧洲做商贸生意的甲,提出兑换欧元的要求。甲拿出假欧元,乙信以为真,以略低于银行汇率的价格向甲购买了5万欧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这一点很好理解。问题的关键是:甲出售假币的行为到底成立出售假币罪还是使用假币罪?须知,出售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是一组“对合犯”,假币的出售方和购买方,都必须明知双方“交易”的对象是假币。而在此题中,作为购买一方的乙并不知道自己购买的是假币,据此,乙不成立购买假币罪。那么,作为出售一方的甲也就不能成立出售假币罪,而只能成立使用假币罪。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白某认识在某国有银行支行营业厅工作的黄某和蓝某,说服二人在他们值班时由白 某前去营业所假装抢劫,所得款项由三人均分。黄某和蓝某表示同意。等到黄某和蓝某值班 的时候,白某拿着一把发令枪冲进营业厅,用枪指着黄某和蓝某,要黄某和蓝某交出钱来。黄某和蓝某假装很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30万元人民币交给白某。后白某、黄某和蓝某各分得10万元人民币。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 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 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述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由此可见,贪污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和公共财物所有权。贪污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这不同于诈骗罪和抢劫罪的客体,诈骗罪和抢劫罪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 认定贪污罪的一个重要因素,诈骗罪和抢劫罪都没有这个要求。(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 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贪污罪属于身份犯罪,犯罪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本案中,黄某和蓝某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们 利用职务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的资金,已经构成了贪污罪,白某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伙同黄某和蓝某贪污,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C。
小陶是一起抢劫案的辩护人,在该案的侦査阶段,小陶申请某侦査人员回避,但被 驳回。对此,小陶可以有何选择?( )
《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辩护人既可以要求回避,也可以申请复议,注意,申请复议只能向作出决定的机关进行。A正确。
郑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害人谢某就其汽车报废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但郑某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以下哪个说法正确?(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所以本题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法院无权划 拨被告人的财产,因此,D错误。财产保全的对象限于被告人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对于与被告人和本案无关的财产不得进行保全。所以,C选项不正确。
王某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死亡。而此时法院已经在庭审过程中得出王某无罪的结 论。试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 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故A正确。
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某抢劫王某财物一案,关于王某的诉讼权利,下列说法正 确的是:( )
考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讲解:王某在本案中是被害人,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故A错误。公诉 案件中的被害人也是当事人,可以参加刑事部分的调查与辩论,故B错误。被害人没有上诉权,而只有对一审判决的请求抗诉权,故C错误。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替其行使控诉职能,故D正确。
关于不公开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考点:公开审判原则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 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不公开审理中的未成年年龄的判断一律应以审判时为准,而不是犯 罪时,故A错误;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C错误。D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可见,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经申请不公开,故B错误;故本题选D。
公安机关在侦查陈某被害一案时,韩某对侦査人员说:“我听我哥哥韩二说,他自己亲眼看到赵某拿着刀子砍死了陈某。”则韩某的证言:( )
证据根据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者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出来的证据。本题中韩某的证言是对韩二的话的转述,属于传来证据,A错误。根据证据与案件事实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韩某证言属 于直接证据,直接表明了犯罪事实和犯罪人,C、D错误。可见,B正确。
列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说法错误的是:( )
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故A正确,不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8条 第1款规定:在侦查、审査起诉和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故B不正确,应选。《刑事诉讼法》第57 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 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故C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D正确,不选。本题选B。
某地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0日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某甲有 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某甲没有当庭表示上诉。5日后,某甲突发脑血栓,陷入昏迷, 被送人医院救治,直到2013年5月30日才疫愈。6月10日,某甲向法院提出由于其在上诉期内突患重病,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延展诉讼期限。 人民法院对某甲提出的延展上诉期限的申请,应该如何处理?( )
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 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某甲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延展诉讼期限的申请时已经超过了5日的时间要求,A、C错误。对于某甲的电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D错误,B正确。
某甲向公安机关控告某乙偷了自己家中价值4000元的手机。县公安局以没有证据 证明是某乙所为决定不予立案,并发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某甲对此不服,根据我国《刑 事诉讼法》的规定,他采取的救济途径不正确的是:(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控告人对不立案的决定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可见,A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 应当立案侦査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 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可见,B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3项的 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可见, C不选。公安机关追究犯罪的活动属于刑事诉讼活动,不得对之提起行政诉讼,D应选。
夏某绑架郭某索要高额赎金,得知郭某的家人报警,就残忍地将郭某杀害。随即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人员在对夏某进行讯问的时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侦査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本题中夏某绑架郭某,并杀害郭某,可能判处死刑,因此,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故A错误,B正确。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因此,CD都错误。
甲县公安局在进行侦查时,需要进行侦查实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为了査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査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 盖章。”因此,A?错误,应当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是“可以”,因此,B错误。侦査 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故C正确,D错误。
华某诈骗一案终审判决无罪,后经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下列说法 正确的是:( )
考点:再审强制措施采取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 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本题中是检察院抗诉,因此,由检察院决定对华某采取强制措施,因此,A错误,B正确。再审法院“可以” “决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是“可以”不 是“应当”,是“决定”不是“裁定”,因此,CD都错误。
下列有关补充侦查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査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査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BCD正确,不选,可见,本题正确答案为A。
甲组织实施了恐怖活动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査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不是“后”,故A错误。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 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会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据此,辩护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而不是检察院 批准,故C错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故D错误。
以下有关专家证人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考点:专家证人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因此,A 正确,当事人的近亲属没有权利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B错误。该条第4款规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87 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 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 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专家证人的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规定,即法院认为 有必要出庭,才应当出庭,不是公诉人对专家证人意见有异议,法院应当通知专家证人出庭 作证,故C错误。专家证人是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因此,专家证人不出庭, 不是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是专家证人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 据。故D错误。
下列情况属于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的有:( )
考点: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 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 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 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 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因此,ABC都可以暂予监外 执行,无期徒刑只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才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故D不可 以暂予监外执行,D正确。
蔡某是一位精神病人,某日突然精神病发作,手拿铁棍,在大街上拦路抢劫,公安机关发现后,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并提出了对蔡某强制医疗的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 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 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 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 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 的申请,因此,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 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 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 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因此,B正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不是法院自己指派律师,故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 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 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申请复议。”是1个月内,不是2个月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故D错误。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下列各项论述中正确的是:(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遗弃案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见,A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是《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除外。即公诉转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C错误;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通信自由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D正确。
最髙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
《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A错误,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不是“判决”,故C错误。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故D错误。
某甲,1996年1月20日出生,因涉嫌盗窃而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4月6日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讯问某甲时,下述做法正确的是:( )
《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 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可见,只有B正确。
法院审理没收蔡某违法所得一案,下列说法是哪些是正确的?( )
考点:没收违法所得程序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 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 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 应当裁定予以没收,故A太绝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人 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 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 审理,不是“中止”审理,故B错误。是“近亲属”不是“亲属”不服可以上诉。故C错 误。D正确。
下列哪项做法符合公务员法及行政机关处分条例的规定?( )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条第3款,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因此,参与联合制定《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机关还应当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故A项不应选。根据《公务员法》第47条,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据此,确定为不称职的,才降职。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不应降职,故B项不应选。根据《公务员法》第42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据此,C项中副局长每月领取副会长报酬是不合法的,故C项不应选。根据《公务员法》第19条第1款,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故D项做法合法,应选。
某村村民刘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经乡政府土地员 姚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刘某的邻居杨某发现刘某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 同刘某交涉。刘某辩称建房是有批准文件的,不同意改变建房方案。杨某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中作出批准建房决定的应当是乡政府,依《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可知,复议机关应为县政府,乡政府为本案的被申请人。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故C选项表述应为“可以”而非“应当”。根据该条例第10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也可采用口头形式,故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某县交通局以李某无运营证进行运输活动为由将他的小轿车予以扣押。1个月后,该局通知李某将车领回,但该车在扣押期间被使用,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到部分损坏。李某就 该损坏要求县交通局赔偿。县交通局不予理睐。关于本案,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 下列哪个说法正确?( )
根据2010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4条,行政赔偿请求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该“处理”包括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在法定期内未作决定)后,即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故选项A正确。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3条第1款,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因此,选项B中的“3个月”说法错误。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款取消了 “依法确认”的程序要求, 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3条第1款,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而非“可以”听取意见,故选项D说法错误。
某市公安局以涉嫌盗窃为由拘留陈某。陈某被关押于该市看守所。在被关押期间, 陈某被同监犯黄某虐待,看守所管教明知此情况但不制止,后陈某被虐待致死。陈某仅有父 亲,无其他亲属。关于本案,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下列哪个说法正确?( )
根据2010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6条,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对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据此,选项A所称事项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看守所承担,而非陈某父亲。故选项A错误。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4项,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故纵他人虐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国家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而非“行政赔偿责任”,故选项B错误。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2条第1款取消了原法第20条“依法确认”的程序要求,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35条,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 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 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题中的造成的后果是死亡(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情形),根据该条规定,赔偿请求人有权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故选项D正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 转变方案》,撤销铁道部,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负责拟订铁路技术标准,监督管理铁路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工程质量等。关于国家铁路局的说法哪项正确?( )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第6款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国家铁路局是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故A项错误。根据该条例第13 条,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故B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12条,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后,需要对职能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故C项的决定机关错误。根据该条例第19条,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故D项的审核机关错误。
甲村与乙村就某块滩涂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某县政府经调査后,确认所有权归乙村 所有。甲村村委会不服向某自治州政府申请复议。某自治州政府以复议申请逾期为由决定不 予受理。甲村村委会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诉讼。下列哪项说法正确?( )
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 置案件;对于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只能起诉该不受理决定,不可起诉该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本题中,甲村村委会起诉的,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是某自治州政府的不受理决定,被告当然应当是某自治州政府,受诉人民法院也只能审查某自治州政府不 受理决定的合法性,故选项C、D均是错误的。既然被告是某自治州人民政府,故管辖法院 必须是中级人民法院,选项B也是错误的。本题应选A。
某省会城市设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关于该城管局,下列哪项说法正确?(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据此,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故A项错误。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B项中的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也不得由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故B项错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内设机构或 者下设机构。因此,城管局应当是政府部门,实行双重管理,故C项错误。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据此,市城管局的设立,由市政府提出方案,省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即省编办)审核,省政府批准,故D项正确。
某中学在改建教学楼的过程中,附近小区居民认为市建设局颁发给该中学的施工许 可违法而提起行政诉讼。市建设局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及时提交了相关证据等材料,但不派 人出庭应诉。该中学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获得的施工许可合法。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定,根据该中学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其获得的施工许可合法。对于本案,下列哪个选 项的说法正确?( )
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责任由被告承担,而非原告或者第三人承担。本案中,该中学作为第三人,提交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许可合法,是其举证权利而非举证责任的表现。故选项A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市建设局尽管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它不派人出庭,故其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选项B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被告不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许可合法,但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题中,市建设局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第三人某中学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其获得的施工许可合法,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选项C错误,而选项D正确。
刘某因与丈夫黄某不合,离家不归。一天,其女(12周岁)来到刘某住处,刘某指使其女用家中的毒药毒杀黄某。其女回家后,即将鼠药拌入黄某的饭中,黄某食用后中毒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关于AB选项。教唆犯的教唆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是指教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或是巳满 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8种承担刑事责任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教唆不满14周岁或是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8种犯罪行为之外的犯罪的,是间接正犯,应该按照间接正犯处理,不构成教唆犯。刘某指使其12岁的女儿毒死黄某,刘某不是教唆犯,而是间接正犯,不适用关于教唆犯从重处罚的规定。因此,AB选项的说法错误。
关于C选项。根据《刑法》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刘某指使其12岁的女儿毒死黄某,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而非传授犯罪方法罪。因此,C选项的说法错误。
关于D选项。刘某指使其12岁的女儿毒死黄某,刘某是间接正犯,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其女才12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D选项的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 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 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 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 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 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 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 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 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 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 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 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 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 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 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 在自己的枕头里。
对于丁某夺包致老人摔倒死亡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7条第1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3)1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该解释第5条规定:“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题中,老人虽然摔倒死亡,但并不是由于丁某的抢夺行为所致,抢夺行为和致人死亡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抢夺罪和过失致人死 亡罪的想象竞合犯。综上,D项当选。
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 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 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 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 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 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 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 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 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 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 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 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 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 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 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 在自己的枕头里。
下列有关甲监视居住期间聘请和会见辩护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聘请辩护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故A错误;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故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该规定。故C正确,D错误。
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 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 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 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 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 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 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 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 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 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 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 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 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 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 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 在自己的枕头里。
某区工商局根据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控告,对某区“迪信通”销售门店开展了侵权产品查处行动,决定没收iPad2共计42台,罚款21000方元。迪信通在规定期限 内既未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是:( )
《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该条第1款,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必须由法律设定。《商标法》第53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该条并没有授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执行权。因此,选项A错误, 选项B正确。
《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 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 期限是3个月,而非180日。故选项C错误。
《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该条中所谓“有管辖权”,是指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的级别,参照行政诉讼 级别管辖规则确定。在本题,若某区工商局被提起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级别应当是“基 层”;故某区工商局申请强制执行,管辖法院的级别也应当是“基层”。故选项D “中级人 民法院”的说法错误。
下列关于《刑法修正案(八)》适用过程中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关于A项。根据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修正案(八) 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 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 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 规定。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正 后刑法的规定。故A项正确,当选。
关于B项。根据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 刑法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18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的规定。 故B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C项。根据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 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规定。由于 题干中交代了 “丙符合适用缓刑的一般性条件”,因此,二审法院应当依法对丙宣告适用缓 刑,并且对其适用三项禁止令。故C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D项。根据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的规定。故D项正确,当选。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关于A项。邓某的行为使汤某丧失了对财物的占有和支配,实际上汤某巳经不可能再占有和使用戒指,故邓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当选。
关于B项。趁人不备并非是抢夺的必要条件。在本题情形下,趁人有备夺取他人财物也是抢夺,当选。
关于C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的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本选项中用作废的1C卡提取现金,故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当选。
关于D项。破坏交通工具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 具。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准备运行或正在运行中的交通工具,还包括正在修理中的交通工具。故本题中,张某破坏一辆检修中的公交车,并交付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下列行为人依法既不能适用缓刑也不能适用假释的有:( )
本题实际上考查的是累犯的认定问题。毕竟,既不能适用缓刑也不能适用假释的只有累犯。
关于A项。甲在“假释后的第7年”又犯抢夺罪,实际上是在刑罚执行完毕的第4年犯新罪(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剩余刑期)。因此,甲成立一般累犯。故A项正确,当选。
关于B项。一般累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实施前罪时已满18周岁。而乙在第一次犯罪时仅为17周岁,因此不可能成立一般累犯。故B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C项。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之一,即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如果前罪被假释的,则为假释考验期满的5年之内。但如果前罪是被判处缓 刑的,则不可能成立累犯。道理很简单,缓刑考验期满的后果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 非“原判刑罚执行完毕”。故C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D项。根据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 适用修正后刑法的规定。故D项正确,当选。
关于假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B、D
考点:《刑法修正案(八)》对假释制度的规定
讲解: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 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符合假释的一般性 条件,才可以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 质或者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此外,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 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
下列情形不实行数罪并罚的有:( )
关于A项。罗某杀害欧某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其在打算离开时发现了邝某并将其杀害的行为也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这就是刑法理论上所说的同种数罪,对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实行数罪并罚。
关于B项。《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条规定,实施《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査处, 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B项符合前述规定,李某又构成妨害公务罪, 对其应当数罪并罚。
关于C项。根据《刑法》第208条第2款的规定,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应当按照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由此可见,在C项中,对丁某不应数罪并罚。
关于D项。《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 第1款规定,行为人在实施了《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后,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D项中行为人郭某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同时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前述规定,对其应按侵犯著作权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是ACD。
甲欲绑架张某之子勒索财物,但恨无帮手,遂对其好友乙谎称张某欠债不还,希望 乙能与自己一道将张某之子绑架,逼其还债。乙信以为真,遂与甲协力将张某之子绑架到甲 家地下室,在绑架过程中因用力过猛致张某之子重伤。后甲指使自己的另一朋友丙打出勒索 电话,向张家索要人民币100万元,丙按甲授意打出电话后遭拒绝,甲将张某之子残忍杀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中乙并不具有绑架罪的故意,只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因此只能认定为非 法拘禁罪。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理论,甲、乙二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 罪,但甲成立绑架罪,乙成立非法拘禁罪;绑架之后杀人的,仍定绑架罪一罪,处死刑;丙属于绑架罪的事中共犯,但对其加人之前的结果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综上,本题A、B、D 正确,当选。
关于刑种及其适用,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关于A项。主刑和附加刑的区分标准为是否可以附加适用,若可以则属于附加刑,若不能则属于主刑。罚金属于附加刑的一种,这与犯罪主体是否为单位没有任何关 系。只不过由于单位主体的特殊性,不能对单位判处监禁刑,而只能对其判处罚金刑。因此A项错误。
关于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在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应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因此B项错误。
关于C项。《刑法》第49条规定,对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但是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审理阶段。同时对于在诉讼阶段怀孕又流产(包括人工流产)的妇女来说,也不可以适用死刑。因此C项错误。
关于D项。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缓刑适用对象为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因此判处管制的同时不得宣告缓刑,D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答案是ABCD。
有关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问题,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是指某个共同犯罪人所认识的犯罪事实与其他共同犯罪 人所实行的犯罪事实不相一致。对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应按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原则来解决。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主要有:(1)共同实行犯的认识错误。(2)教唆犯、帮助犯与实 行犯或实行者之间的认识错误。A项是正确的,关于结果加重犯的认识错误,此种情况下,教 唆者或帮助者应否对加重的结果负责,应根据教唆者或者帮助者是否应当预见这种加重结果 的发生为准,若应当预见,就应对加重的结果负刑事责任;若不应当预见,则只负伤害的刑事责任。B项正确,犯罪构成完全不同,没有重合关系,此种情况下,被教唆者并未犯被教唆的罪,因而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不构成共犯关系,对实行者当然以强奸罪论处,对教唆者应按盗窃罪的教唆未遂论处。C项正确,教唆抢劫,实行抢夺,教唆犯是抢劫未遂,实行犯是 抢夺罪既遂。D项正确,教唆抢夺,实行抢劫,教唆犯是抢夺既遂,实行犯是抢劫既遂。
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
A、D
考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赌罪
讲解: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成立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 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外,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非国 家工作受贿罪是典型的对合犯。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
张某1998年犯甲罪,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该罪一直没被发现), 2004年犯乙罪,该罪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则关于甲罪与乙罪的追诉问题,说法正 确的有:( )
根据我国《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时效应该是15年。因此,张某于1998年所犯甲罪的追诉时效应该是15年,即在2013 年之前,都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追诉。但由于张某在2004年又犯了乙罪,因此,其前罪(甲罪)的追诉时效应该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即应该从2004年重新计算15年,即在2019年之前,都可以对甲罪进行追诉。
此外,张某于2004年所犯乙罪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徒刑的,其追诉时效应该是10年。因此,在 2014年之前都可以对乙罪进行追诉。
综上,甲罪的追诉时效和乙罪的追诉时效分别是15年和10年,在2019年之前,都可以对甲罪进行追诉。由于在法定的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故甲罪的追诉时效应该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而非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前者是追诉时效的中断,后者则是追诉时效的延长。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该是ABC。
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哪些?( )
被害人承诺,即承诺者要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并且其承诺符合一定条件的,便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利益的行为的违法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就不成立犯罪。被害人承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方可阻却行为人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即要求被害人必须对自己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故C项中的被害人李某系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事非的能力,不理解性交行为的后果与意义,不具有对此行为的承诺能力,因此,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侵害了其性的决定权,成立强奸罪。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人的生命是不可以做出承诺的。故D项中,丁的杀人行为尽管得到了被害人张某的承诺,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D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A项中,王某的行为仅仅是承诺动机的错误,应认为该承诺具有效力,成为排除违法性的事由,甲的行为不成立强奸罪。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B项中,赵女系因受骗而误认为乙为自己的丈夫,而与其发生性关系,赵女对自己所放弃的法益的种类产生了认识错误,其承诺无效,乙的行为成立强奸罪。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综上,本题的答案是ABCD。
下列情形中,哪些属于犯罪中止?( )
关于A项。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 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犯罪中止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预备阶段的中止,一种是实行阶段的中止。甲的行为属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因此,A选项正确,当选。
关于B项。某甲虽然具有自动中止的主观意图,但其故意伤害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此时如果要达到中止,必须是有效地防止结果的发生,而甲没有有效地防止结果的发生,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既遂。因此,B项不当选。
关于C项。某甲的犯罪意图未得逞是属于其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的,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预备。因此,C项不当选。
关于D项。某甲巳经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但有效地防止了结果的发生,成立犯罪中止。因此,D项当选。
下列情形成立盗窃罪的是:( )
关于A项。由于未成年人对处分财物不具有理解能力,因此,骗取未成年人并进而获取其财物的,不能成立诈骗罪,而应成立盗窃罪。故A正确。
关于B项。盗窃罪的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倘若只是单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如将他人喂养的鱼放走,便不是窃取行为,而是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故B项错误。
关于C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成立盗窃罪。至于其后实施的毁坏财 物的行为,则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由于没有侵犯新的独立的法益,因此不成立新的犯罪,即不能再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故C正确。
关于D项。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商店里的衣服,即使顾客试穿在身上,也由店主或店员占有,而不是由顾客占有。顾客占有该衣服的,应成立盗窃罪。故D正确。
下列有关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答案:A、B、D
考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 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 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 定的程序。” AB太绝对,错误,符合题意,应选。C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78条 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 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故D错误,应 选。
具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 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巳经委托辩护人;(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可见, ABCD正确。
以下哪些情形应当予以逮捕?( )
《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 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因此,ABC正确,D选项还需要条件: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因此D错误。
列哪些案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是:( )
《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 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因此,ABC正确,D选项还需要条件: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因此D错误。
下列选项中,哪些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 )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査起诉期限。因此B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 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因此,C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0条规定:“审理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人审理期限。”因此,D正确。本题选ACD。
毒品犯罪案件的证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法院应当采取以下哪些保护措施?( )
《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因此本题选ABCD。
在公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合议庭在庭审过程中延期审理的情形:( )
B、C
考点:延期审理
讲解:A属于中止审理的情形,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2条第1款的 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 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故B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3条第1 款规定,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故C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4条第1款的规定,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 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可见,D不选。本题答案为BC。
李某、张某、王某共同盗窃案中,一审判决李某有期徒刑7年,张某有期徒刑6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认为判决过重,提起上诉,张某、王某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 认为对李某的判决畸轻而提出抗诉,有关此案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可见,A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可见,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査,一并处理。”第二审应当遵循全面审査原则,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二审中“上诉不加刑”的原则适用于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情形,不适用于抗诉的情形等,D错误。本题选不正确的,故应选 ACD。
张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
A、B、C
考点:取保候审的规定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张某的A、B、C项的行为都 违反了上述规定,而D项为特殊情况,不构成违反义务。因此,A、B、C项当选。
人民法院在下列哪些情况下能适用简易程序?( )
A、B
考点:简易程序的适用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 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 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项。
侦查机关在对一起重大的贪污案件进行侦查时,基于侦破案件的需要,采取了监视、监听等技术侦査措施。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 续采取技术侦査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 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故A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2款规定,侦査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故B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 了査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 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 定实施控制下交付。本题不是毒品犯罪案件,因此,不能实施控制下交付,故C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査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故D正确,不选。本题答案为AC。
甲(16岁)因盗窃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 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 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故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故B正确。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考察机关是检察院,因此,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满检察院“应当”不是“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故D错误。本题选AB。
某市的某公安分局认定赵某有介绍嫖娼行为,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赵某不服申 请复议,市公安局认定赵某没有介绍嫖娼行为,但有嫖娼行为,将原处罚决定变更为拘留 15天,罚款3000元。赵某不服,提起诉讼。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A、B、C、D
考点:法院判决效力
讲解:在本案中,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处罚决定,原处罚决定在法律上因 该复议决定而失去效力,因此只能要求法院审查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据此,选项A错误。 公安分局原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法院并没有进行审查,法院撤销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只是意味着复议决定错误,并不意味着公安分局的处罚一定合法。据此选项B不正确。选项C 的“可以” 二字错了,应该是“应当”;选项D的“应当” 二字错了,应该是“可以”。
杨某从某公司购进彩电50台,已付50%的货款,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拒付余款。某公司遂举报杨某诈骗,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拘留。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杨某被逮捕。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构成诈骗罪,并追缴赃物,50台彩电被法院拍 卖共得款15万元。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杨某无罪。杨某决定对羁押和 追缴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根据2010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1条,二审改判无罪的案件,由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若刑事拘留和逮捕依法需要赔偿的,均由该一审法院赔偿。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杨某与某公司发生的纠纷属于合同履行纠纷,不存在诈骗犯罪嫌疑,故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的拘留属于违法拘留。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项,该违法拘留属于刑事赔偿范围。故选项C错误。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5项,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据此,选项D正确。
2013年2月7日,某县国土资源局书面通知刘某,其家的部分耕地用于某村组公路 暨银铜矿扩能提质增效项目前期工作进场公路建设。3月16日,该公路开挖至刘某家耕地时,刘某以其未获补偿款为由,到现场自行走到施工机械前边坡林地躺下以阻止施工,施工方立即停止施工。3月18日,该县国土资源局书面通知刘某,责令其交出耕地。3月19曰,该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再次到刘某耕地施工。刘某再次到现场自行走到施工机械前边坡林地躺下以阻止施工。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所谓妨碍公务的行为,是指下列情形: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2)阻碍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刘某阻止施工行为显然不 属于上述情形,故A项说法错误。特别注意:本题中的施工行为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某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并无强制执行权。刘某不履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某县国土资源局只能申请法院执行,不能进行罚款,故B项说法错误。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必须等待相对人的申请复议和起诉期 限届满。本题中,3月20日,刘某对征收其耕地及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的起诉期限显然未届满,故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显然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应选A、B、C项。
某市欲制定一项地方性法规,对某行政管理事项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是:( )
《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 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 行政强制措施。”第10条第3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据此,地方性法规只能 设定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故选项B、C应选。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根据《行诉解释》第92条,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据此,A项正确。根据《行诉解释》第44条第1款第10项,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故B项正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复议申请人不服的,若能以原机关为被告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则会导致“复议前置程序”虚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2款也指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土地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C项表述正确。《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并无一般行政案件与涉外(含涉港澳台)行政案件的区分,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应当适用该法 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故D项错误。
某市的县地税局于2005年7月9日通知某银行冻结丁某的存款20万元,但未告知丁某。丁某在2010年4月23日到银行取款时被告其存款被冻结。丁某对冻结存款行为不服 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错误?( )
B、C、D
考点:复议申请期眼、起诉期跟、复议机关、第三人
讲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复议申请期限未作特别规定,故本案的复议申请期限应当从2010年4月23日起算,算至6月22日(4月份还剩7天,加上5月份的31日,故6月22日为申请复议期限的最后一日)。故A不正确,不选。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对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区、自治 、直辖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地税属于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根据上述规定,若县地税局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可以是县政府,也可以是市地税局,除非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特别规定。故选项B “只能”的表述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2条,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 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本题,冻结行为是2005年7月9日作出的,故对丁某的最长保护期到2010年7月9日, 故选项C “7月23日”的说法错误。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 人或单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在本题,县地税局的冻结行为不影响银行的任何 权益,故银行不可充当本案第三人。选项D错误。
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对北京市延庆县某公司作出责令停业的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错误?( )
A、C、D
考点:复议前置、复议申请提出、申请国务院裁决、复议申请转送
讲解:本题为选非题。《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该条不存在复议 前置含义,对于省部级单位的案件,依法可以直接起诉,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复议前 置。因此,选项A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3条,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 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据此,选项B的说法正确,不应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 决的条件有二 : 一是原具体行政行为是省部级单位作出的;二是,经过原单位的复议。选项 C的“直接”表述有误。《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 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该第15条 第2款规定的是“复议申请转送”制度,但根据该第15条第1款,该制度不适用于《行 复议法》第14条规定的国务院部门案件,故选项D说法错误。
某省环保厅经调查认定某省属企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该省政府根据省环保厅的调查报告,决定责令该企业于1年内治理。由于该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该省政府又根据省环保厅的建议,作出责令该企业关闭的决定。该企业不服该责令关闭决定。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正确?( )
在本题中,省政府作出责令关闭决定,对该决定不服的案件,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其规定为复议前置案件,故A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单位,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在本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省政府的责令关闭决定,该决定对省环保厅的权益没有任何影响,因此省环保厅并非利害关系人,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6条,对省部级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本题,责令关闭决定是省政府作出的,但承办部门是省环保厅,故C项表述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省部级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原级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故D项表述正确。
甲企业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甲企业逾期未还贷款,但甲企业将其位于该市城西区的办公楼出卖给乙企业,并到市房产局(位于该市城东区)办理了过户登记。贷款到期后,银行要求甲企业清偿贷款,甲企业不予偿还。银行经调査发现该企业除了其办公楼外,无其他可供清偿贷款的财产。银行向市政府(位于城中区)申请复议,市政府决定撤销过 户登记。乙企业不服复议而起诉。在该诉讼期间,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甲企业与乙企 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关于乙企业不服复议而起诉的案件的说法哪些正确?( )
在本题,市政府撤销过户登记,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应当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错误。在市政府为被告的情形下,管辖法院应当是中级人民法院,故C项错误。甲企业也是过户登记的相对人,故市政府的撤销决定也影响到甲企业的权益,故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在本题,过户登记是否需要撤销,应当以买卖合同是否需要撤销为前提。故D 项正确。
甲某因卖淫被县公安局处拘留12日、罚款4500元,因引诱他人吸毒被处拘留10日、罚款2000元。甲某不服起诉后,向县公安局提出暂缓执行拘留的申请,并交纳了保证金。县公安局在决定暂缓执行后,甲某跑回外地老家躲避。受理该案的法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处罚决定的判决,县公安局和甲某均未提出上诉。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正确?(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题干中,对甲的罚款达到2000元,故A项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据此,拘留处罚合并 执行的,最长为20日,故B项错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0条规定:“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巳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据此,以保证金担保的拘留处罚暂缓执行,若被处罚人逃避执行的,没收保证金并执行拘留处罚,而非转为罚款,故C项正确,而D项错误。
关于绑架罪正确的说法是:( )
关于A项。绑架罪是行为犯,只要为了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目的将他人置于自己的实力控制之下,即成立该罪,并构成既遂。行为人勒索财物的目的或者其他非法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因此,A项正确。
关于B项。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巳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甲参与绑架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其故意折磨人质造成人质李某 重伤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B项正确。
关于C项。乙绑架王五,向王五的妻子勒索了 100万元赎金,其行为已经构成绑架罪。在此过程中又将王五随身携带的信用卡、现金、手机等价值5万余元的财物据为己有,又触犯抢劫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因此,C项正确。
关于D项。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定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绑架中,只要客观上出现了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对于死亡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行为人直接以绑架罪定罪,处死刑。因此,D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
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 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 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 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 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 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 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 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 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 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 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 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 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 在自己的枕头里。
赵某的行为至少能够构成:( )
丁扒窃申的钱包,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的行为,构成《刑法》第 269条转化型的抢劫罪;赵某教甲等多人扒窃技巧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赵某教唆 丙去盗窃,尽管丙实施了强奸杀人行为,但赵某依然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此外,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和教唆犯。
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 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 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 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 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 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 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 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 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 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 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 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 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 在自己的枕头里。
89.对赵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赵某教唆13岁的甲和14岁的乙实施杀人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 正犯和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对于后者,属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但是对于前者,则无需从重处罚,所以B项错误,不当选;赵某教唆丙去盗窃,但丙实施了强奸杀人,赵某属于教唆未遂,所以C项错误,不当选;赵某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所以D项错误,不当选。
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 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 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 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 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 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 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 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 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 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 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 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 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 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 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 在自己的枕头里。
对乙、丙、丁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得适用死刑,包括不得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并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A、B正确,C错误。根据第90题解析,D错误。本题A、B项当选。
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 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 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 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 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 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 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 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 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 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 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 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 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 在自己的枕头里。甲(女)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立案侦查,侦査机关对甲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甲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 )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故ABCD都正确。
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 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 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 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 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 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 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 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 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 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 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 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 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 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 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 在自己的枕头里。甲(女)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立案侦查,侦査机关对甲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关于甲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 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特别重 大贿赂犯罪是属于检察院侦查,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不 是侦查机关批准,因此,故ABCD错误,应全选。
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 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 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 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 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 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 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 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 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 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 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 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 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 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 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 在自己的枕头里。
甲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以下哪些规定?( )
《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人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 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本题中侦査机关是检察机关,故A错误。故BCD正确。
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 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 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 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 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 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 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 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 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 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 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 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 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 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 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 在自己的枕头里。
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可以对甲采取以下哪些监视方法?( )
《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故AB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该规定。故C错误。
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 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 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 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 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 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 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 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 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 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 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 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 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 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 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 在自己的枕头里。
根据现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法规的哪些选项的说法错误?( )
本题为选非题。根据《立法法》第61条,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据此,行政法规只能由国务院总理公布,不能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故A项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0条规定:“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据此,报备案的期限自公布之日起算,而非自施行之日起算,故B项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9条规定:“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 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 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据此,行政法规原则上应当在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而非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施行,故C项表述错误。《行政法规 制定程序条例》第32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据此,D项表述正确。
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 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 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 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 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 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 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 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 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 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 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 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 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 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 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 在自己的枕头里。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以下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此,A项的证据没有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6 条规定,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由此,B项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D项属于本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 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由此,C项的证据属于不能在开庭时公开质证的,也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 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 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 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 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 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 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 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 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 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 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 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 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 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 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 在自己的枕头里。
2009年1月1日,国务院决定开征燃油税,同时取消政府还贷的二级公路收费。某县交通局执行该省交通厅2009年1月15日发出的《关于本省二级公路继续收费通知》。刘某对县交通局征稽办公室的收费行为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且一并提出对省交通厅上述通知的审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
行政立法,是指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省交通厅发布《通知》不属于行政立法,而属于行政规定(即除行政立法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作为省政府职能部门的省交通厅没有规章制定权,也没有行政法规制定权。故而A选项错误,不当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4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省交通厅的《通知》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故无权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B项错误。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6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复议机关县政府对省交通厅的《通知》无权审查,故应转送给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省交通厅对自己的文件有权审查,故C项正确。若县政府改变县交通局的收费额,则刘某应当以县政府为被告起诉。根据《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1条,县政府为被告的除物权登记以外的普通行政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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