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交通干线道路两侧铅垂向Z振级标准值为( )。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城市各类区域铅垂向Z振级标准值见表。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铅垂向Z振级标准值中,昼间75dB,夜间72dB。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按存在形式分为( )。
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按存在形式分为颗粒态污染物和气态污染物。按生成机理分为一次污染物和二次污染物。其中由人类或自然活动直接产生,由污染源直接排入环境的污染物称为一次污染物;排入环境中的一次污染物在物理、化学因素的作用下发生变化,或与环境中的其他物质发生反应所形成的新污染物称为二次污染物。
按我国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构成的分类,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分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类标准、国家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类标准,统一编号GB、GB/T、HJ或HJ/T。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应( )分析建设项目对各环境要素可能产生的污染和生态影响,包括有利与不利影响、长期与短期影响、可逆与不可逆影响、直接与间接影响、累积与非累积影响等。
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应明确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生产运行、服务期满后(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等不同阶段的各种行为与可能受影响的环境要素间的作用效应关系、影响性质、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等,定性分析建设项目对各环境要素可能产生的污染影响与生态影响,包括有利与不利影响、长期与短期影响、可逆与不可逆影响、直接与间接影响、累积与非累积影响等。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项目有多个建设方案、涉及环境敏感区或环境影响显著时,应进行建设方案环境比选,建设方案环境比选的重点方面包括( )。
建设项目有多个建设方案、涉及环境敏感区或环境影响显著时,应重点从环境制约因素、环境影响程度等方面进行建设方案环境比选。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时,充分收集和利用评价范围内各例行监测点、断面或站位的近( )年环境监测资料或背景值调查资料。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基本要求为:①对与建设项目有密切关系的环境要素应全面、详细调查,给出定量的数据并做出分析或评价。对于自然环境的现状调查,可根据建设项目情况进行必、要说明。②充分收集和利用评价范围内各例行监测点、断面或站位的近三年环境监测资料或背景值调查资料,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现场调查和测试,现状监测和观测网点应根据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布设,兼顾均布性和代表性原则。符合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引用符合时效的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调查资料及有关结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下列情形不属于非正常排放的是( )。
非正常排放是指生产过程中开停车(工、炉)、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排放,以及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达不到应有效率等情况下的排放。
某新建城市快速路包含1.2km隧道工程,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按项目( )计算其评价等级。
对新建包含1km及以上隧道工程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城市道路项目,按项目隧道主要通风竖井及隧道出口排放的污染物计算其评价等级。
位于北方地区的某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补充监测,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监测时段应根据监测因子的污染特征,选择( )进行现状监测。
根据监测因子的污染特征,选择污染较重的季节进行现状监测。补充监测应至少取得7d有效数据。对于部分无法进行连续监测的其他污染物,可监测其一次空气质量浓度,监测时次应满足所用评价标准的取值时间要求。北方地区会取暖,取暖期污染负荷较大,并且大气扩散条件不好,一般属于污染较重的季节。取暖期会覆盖冬季及部分春节和秋季,所以冬季不合适。故选择A项。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补充监测,补充监测原则上应取得( )有效数据。
根据监测因子的污染特征,选择污染较重的季节进行现状监测。补充监测应至少取得7d有效数据。对于部分无法进行连续监测的其他污染物,可监测其一次空气质量浓度,监测时次应满足所用评价标准的取值时间要求。
为本项目对所有网格点的年平均质里浓度贡献值的算数平均值,
为区域消减污染源对所有网格点的年平均质里浓度贡献值的算数平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大气环境》(HD2.2—2018),当无法获得不达标区规划达标年的区域污染源清单或预测农度时,可按(
)公式计算实施区域消减方案后预则范围的年平均质里浓度变化率k。
当无法获得不达标区规划达标年的区域污染源清单或预测浓度场时,也可评价区域环境质量的整体变化情况。可按下面公式计算实施区域削减方案后预测范围的年平均质量浓度变化率k。当k≤-20%时,可判定项目建设后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整体改善。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关于大气防护距离的确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采用进一步预测模型模拟评价基准年内,本项目所有污染源(改建、扩建项目应包括全厂现有污染源)对厂界外主要污染物的短期贡献浓度分布。厂界外预测网格分辨率不应超过50m。在底图上标注从厂界起所有超过环境质量短期浓度标准值的网格区域,以自厂界起至超标区域的最远垂直距离作为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估算模型AERSCREEN所需参数不包括( )。
估算模型AERSCREEN:模型所需最高和最低环境温度,一般需选取评价区域近20年以上资料统计结果。最小风速可取0.5m/s,风速计高度取10m。AB两项影响烟气抬升高度,影响最大落地浓度,所以需要。估算模式需要地表参数,估算模型AERSCREEN和ADMS的地表参数根据模型特点取项目周边3km范围内占地面积最大的土地利用类型来确定。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对于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除覆盖评价范围外,受纳水体为河流时,在不受回水影响的河流段,排放口上游调查范围宜不小于( )m。
对于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除覆盖评价范围外,受纳水体为河流时,在不受回水影响的河段,排放口上游调查范围宜不小于500m,受回水影响河段的上游调查范围原则上与下游调查的河段长度相等:受纳水体为湖库时,以排放口为圆心,调查半径在评价范围基础上外延20%~50%。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河流不利枯水条件下,河流设计水文条件宜采用( )保证率最枯月流量。
河流、湖库设计水文条件要求:①河流不利枯水条件宜采用90%保证率最枯月流量或近10年最枯月平均流量;流向不定的河网地区和潮汐河段,宜采用90%保证率流速为零时的低水位相应水量作为不利枯水水量;湖库不利枯水条件应采用近10年最低月平均水位或90%保证率最枯月平均水位相应的蓄水量,水库也可采用死库容相应的蓄水量。其他水期的设计水量则应根据水环境影响预测需求确定;②受人工调控的河段,可采用最小下泄流量或河道内生态流量作为设计流量;③根据设计流量,采用水力学、水文学等方法确定水位、流速、河宽、水深等其他水力学数据。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污染物在断面上均匀混合的河道型水库预测时适用( )模型。
河流数学模型选择要求如题21解表所示。在模拟河流顺直、水流均匀且排污稳定时可以采用解析解。
某建设项目废水排入某河流(Ⅴ类水域),该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断面(点位)所在水环境功能区COD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为40mg/L,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至少需预留必要的安全余量为( )。
直接排放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应在满足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基础上,应遵循地表水环境质量底线要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氨)需预留必要的安全余量。安全余量可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受纳水体环境敏感性等确定;受纳水体为GB 3838Ⅲ类水域,以及涉及水环境保护目标的水域,安全余量安照不低于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断面(点位)处环境质量标准的10%确定(安全余量≥环境质量标准×10%);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标准为GB 3838Ⅳ、Ⅴ类水域,安全余量按照不低于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断面(点位)环境质量标准的8%确定(安全余量≥环境质量标准×8%);地方如有更严格的环境管理要求,按地方要求执行。安全余量≥40mg/L×8%=3.2mg/L。
某建设项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Ⅲ类项目,评级范围涉及矿泉水地下水资源保护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该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 )。
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见表。
矿泉水地下水资源保护区敏感程度为“敏感”,敏感的Ⅲ类项目评价等级为二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建设项目地下水评价工作等级一级时,场地环境水文地质资料的调查精度至少应为( )。
一级评价要求场地环境水文地质资料的调查精度应不低于1︰10000比例尺,评价区的环境水文地质资料的调查精度应不低于1︰50000比例尺。二级评价环境水文地质资料的调查精度要求能够清晰反映建设项目与环境敏感区、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的位置关系,并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确定调查精度,建议以不低于1︰50000比例尺为宜。
建设项目(除线性工程外)地下水环境影响现状调查评价范围可采用公式计算法确定,计算公式L=α×K×I×T/ne中一般α取( )。
当建设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条件相对简单,且所掌握的资料能够满足公式计算法的要求时,应采用公式计算法确定;当不满足公式计算法的要求时,可采用查表法确定。当计算或查表范围超出所处水文地质单元边界时,应以所处水文地质单元、边界为宜。
公式计算法:L=α×K×I×T/ne。式中,L为下游迁移距离,m;α为变化系数,α≥1,一般取2;K为浸透系数,m/d,常见渗透系数表见附录B表B.1;I为水力坡度,无量纲;T为质点迁移天数,取值不小于5000d;ne为有效孔隙度,无量纲。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关于地下水污染防渗分区的防渗技术要求表达正确的是( )。
一般情况下,应以水平防渗为主,防控措施应满足以下要求:①已颁布污染控制标准或防渗技术规范的行业,水平防渗技术要求按照相应标准或规范执行,如GB 16889、GB 18597、GB 18598、GB 18599、GB/T 50934等;②未颁布相关标准的行业,应根据预测结果和建设项目场地包气带特征及其防污性能,提出防渗技术要求;或根据建设项目场地天然包气带防污性能、污染控制难易程度和污染物特性,参照表提出防渗技术要求。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及相关标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评价量为昼间等效声级(Ld)、夜间等效声级(Ln)、突发噪声的评价量为最大A声级(Lmax)。根据GB 9660,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环境影响的评价量为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LWECPN)。声环境质量表达量:A声功率级(LAW),或中心频率为63Hz~8KHz 8个倍频带的声功率级(LW)。
某建设项目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项目建设前后敏感目标处噪声级增量为3dB(A),且受噪声影响的人口数量增加较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该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应为( )。
一级评价为:①评价范围内有适用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规定的0类声环境功能区域,以及对噪声有特别限制要求的保护区等敏感目标;②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5dB(A)以上[不含5dB(A)];③或受影响人口数量显著增多时。二级评价为:①建设项目所处声环境功能区为GB3096规定的1类、2类地区;②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3~5dB(A)[含5dB(A)];③或受噪声影响人口数量增加较多时。三级评价为:①建设项目所处声环境功能区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规定的3类、4类地区;②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在3dB(A)以下[不含3dB(A)],且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时。
对于一长方形的有限大面声源(长度为b,高度为a,并a<b),预测点在该声源中心轴线上距声源中心距离为r,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关于面声源衰减的说法错误的是( )。
面声源确定原则:以平面波形式辐射声波的声源,辐射声波的声压幅值不随传播距离改变(只考虑几何发散衰减)。对一长方形的有限大面声源(长度为b,高度为a,并a<b,在该声源中心轴线上距声源中心距离为r:r<a/π时,几乎不衰减(Adiv≈0);当a/π<r<b/π时,距离加倍衰减3dB左右,类似线声源衰特性[Adiv≈101g(r/r0)];当r>b/π时,距离加倍衰减6dB左右,类似点声源衰减特性[Adiv≈201g(r/r0)]。
已知某声源最大几何尺寸为D,A声功率级为LAW,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若按公式LA(r)=LAW-201g(r)-8计算距声源中心r处的A声级LA(r),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
在声环境影响评价中,声源测点之间的距离超过声源最大几何尺寸2倍时,可将该声源近似为点声源。等效点声源位置在声源本身的几何中心。如各种机械设备、单辆汽车、单架飞机等可简化为点声源。
无指向性点声源几何发散衰减的基本公式是:
LP(r)=LP(r0)-201g(r/r0) (1-1)
式中第二项表示了点声源的几何发散衰减:
Adiv=201g(r/r0) (1-2)
如果已知点声源的倍频带声功率级LW或A声功率级(LAW),且声源处于自由声场,则式(1-1)等效为式(1-3)或式(1-4):
LP(r)=LW-201g(r)-11 (1-3)
LA(r)=LAW-201g(r)-11 (1-4)
如果声源处于半自由声场,则式(1-2)等效为式(1-5)或式(1-6):
LP(r)=LW-201g(r)-8 (1-5)
LA(r)=LAW-201g(r)-8 (1-6)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HJ 964—2018),不属于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土壤环境污染途径的是(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HJ 964—2018)附录B第B.1条,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类型与影响途径表如表所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HJ 964—2018),可能造成土壤盐化、酸化、碱化影响的建设项目,至少应分别选取( )等作为预测因子
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识别出的特征因子选取关键预测因子。可能造成土壤盐化、酸化、碱化影响的建设项目,分别选取土壤盐分含量、pH值等作为预测因子。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HJ 964—2018),关于建设项目土壤环境保护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有( )。
生态影响型:①涉及酸化、碱化影响的可采取相应措施调节土壤pH值,以减轻土壤酸化、碱化的程度;②涉及盐化影响的,可采取排水排盐或降低地下水位等措施,以减轻土壤盐化的程度。污染影响型:①涉及大气沉降影响的,占地范围内应采取绿化措施,以种植具有较强吸附能力的植物为主;②涉及地面漫流影响的,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形特点优化地面布局,必要时设置地面硬化、围堰或围墙,以防止土壤环境污染;③涉及入渗途径影响的,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设备设施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以防止土壤环境污染。
报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大气环境评价等级计算污染物的最大地面空气质量浓度占标率Pi=Ci/C0i×100%中关于C0i的取值正确的说法是( )。
最大地面空气质量浓度占标率Pi(第i个污染物,简称“最大浓度占标率”)定义见公式为:
Pi=Ci/C0×100%
式中,Pi为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空气质量浓度占标率,%;Ci为采用估算模型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1h地面空气质量浓度,μg/m3;C0i为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浓度标准,μg/m3。
一般选用GB 3095中1h平均质量浓度的二级浓度限值,如项目位于一类环境空气功能区,应选择相应的一级浓度限值。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补充监测,监测布点以近20年统计的当地主导风向为轴向,在厂址及主导风向下风向( )范围内设置1~2个监测点。
补充监测布点应以近20年统计的当地主导风向为轴向,在厂址及主导风向下风向5km范围内设置1~2个监测点。如需在一类区进行补充监测,监测点应设置在不受人为活动影响的区域。
某工业改扩建项目大气环境评价等级为二级,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以下内容不属于该项目污染源调查的内容是(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二级评价项目应参照第7.1.1.1条和第7.1.1.2条调查本项目现有及新增污染源和拟被替代的污染源。第7.1.1.1条,调查本项目不同排放方案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源,对于改建、护建项目还应调查本项目现有污染源。本项目污染源调查包括正常排放和非正常排放其中非正常排放调查内容包括非正常工况频次、持续时间和排放量。第7.1.1.2条,调查本项目所有拟被替代的污染源(如有),包括被替代污染源名称、位置、排放污染物及接放量、拟被替代时间等。
某“烟塔合一”源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一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大气环境影响预测适用的模型是( )。
AERMOD、ADMS及CALPUFF等模型可直接模拟点源、面源、线源、体源,AUSTAL2000可模拟“烟塔合一”源,EDMS/AEDT可模拟机场源,光化学网格模型需要使用网格化污染源清单。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因子,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地表水体水文要素影响的特征确定,湖库主要评价因为不包括( )。
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因子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地表水体水文要素影响的特征确定。河流、湖泊及水库主要评价水面面积、水量、水温、径流过程、水位、水深、流速、水面宽、冲淤变化等因子。湖泊和水库需要重点关注湖底水域面积或蓄水量及水力停留时间等因子。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关于第一类水污染污染当量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应税污染物,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第一类水污染污染当量值如题18解表所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下列水文要素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肯定应不低于二级的有(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第5.2.3条,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判定表2中,注1:影响范围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保护与珍稀水生生物的栖息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自然保护区等保护目标,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注2:跨流域调水、引水式电站,可能受到大型河流感潮河段咸潮影响的建设项目,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注3:造成入海河口(湾口)宽度東窄(束窄只度达到原宽度的5%以上),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注4:对不透水的单方向建筑尺度较长的水工建筑物(如防波堤、导流堤等),其与湖流或水流主流向切线垂直方向投影长度大于2km时,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下列区域中,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属于较敏感的是( )。
建设项目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可分为敏感、较敏感、不敏感三级,分级原则见题24解表。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关于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方法选取的说法正确的有( )。
预测方法的选取应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特征、水文地质条件及资料掌握程度来确定,当数值法不适用时,可用解析法或其他方法预测。一般情况下,一级评价要求采用数值法进行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对于不宜概化为等效多孔介质的地区,可根据自身特点选择适宜的预测方法。二级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特征、水文地质条件及资料掌握情况,选择采用数值法或解析法进行影响预测,预测污染物运移趋势和对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三级评价要求采用解析法或类比分析法进行地下水影响分析与评价。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按评价对象,噪声源类别可分为( )。
评价类别按评价对象划分,可分为建设项目声源对外环境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外环境声源对需要安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HJ 964—2018)关于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布点的说法错误的是( )。
建设项目各评价工作等级的监测点数不少于题35解表要求。
某Ⅱ类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污染影响型)永久占地48hm2,建设项目用地边界紧邻一茶园,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HJ 964—2018),判定其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 )。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将建设项目占地规模分为大型(≥50hm2)、中型(5~50hm2)、小型(≤5hm2),建设项目占地主要为永久占地。建设项目所在地周边的土壤环境敏感程度分为敏感、较敏感、不敏感,判别依据见表1,根据项目类别、占地规模与敏感程度划分评价工作等级,详见表2。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HJ 964—2018),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应采用( )。
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应釆用标准指数法,并进行统计分析,给出样本数量、最大值、最小值、均值、标准差、检出率和超标率、最大超标倍数等。对照附录D给出各监测点位土壤盐化、酸化、碱化的级别,统计样本数量、最大值、最小值和均值,并评价均值对应的级别。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HJ 964—2018),危险品、化学品或石油等输送管线应以工程边界两侧向外延伸( )作为土壤环境影响现状调查评价范围。
危险品、化学品或石油等输送管线应以I程边界两侧向外延伸0.2km作为调查评价范围。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HJ 964—2018),下列关于土壤环境说法正确的是( )。
土壤环境是指受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的,由矿物质、有机质、水、空气、生物有机体等组成的陆地表面疏松综合体,包括陆地表层能够生长植物的土壤层和污染物能够影响的松散层等。
某铁路项目路由涉及一森林公园,线路长50km,工程占地1.2km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环境》,该项目生态影响评价等级为( )。
重要生态敏感区是指具有相对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或生态系统较为脆弱,如遭到占用,损失或破坏后所造成的生态影响后果较严重,但可以通过一定措施加以预防、恢复和替代的区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原始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等。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依据如表所示。
该地区属于重要生态敏感区,占地面积1.2km2≤2km2,所以该项目生态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
生态影响评价等级三级的项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环境》,基本图件不包括( )。
生态影响评价图件构成要求如表所示。
生态影响评价等级三级的公路项目,线路长50km,工程占地1.2km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环境》,成图比例尺精度为( )。
生态影响评价成图应能准确、清晰地反映评价主题内容,成图比例不应低于题45解表中的规范要求(项目区域地理位置图除外)。当成图范围过大时,可采用点线面相结合的方式,分幅成图;当涉及敏感生态保护目标时,应分幅单独成图,以提高成图精度。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下列适用于该标准的是( )。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涉及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生产、使用、储存(包括使用管线输运)的建设项目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故(不包括人为破坏及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的环境风险评价。本标准不适用于生态风险评价及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
某建设项目处于环境低度敏感区,危险物质及工艺系统危险性为轻度危害,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该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级别为( )。
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根据建设项目涉及的物质及工艺系统危险性和所在地的环境敏感性确定环境风险潜势,按照题47解表确定评价工作等级。风险潜势为Ⅳ及以上,进行一级评价;风险潜势为Ⅱ,进行二级评价;风险潜势为Ⅰ,进行三级评价;风险潜势为Ⅰ,可开展简单分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关于大气环境风险范围确定的原则的说法,错误的是( )。
大气环境风险评价范围:一级、二级评价距建设项目边界一般不低于5km;三级评价距建设项目边界一般不低于3km。油气、化学品输送管线项目一级、二级评价距管道中心线两侧一般均不低于200m;三级评价距管道中心线两侧一般均不低于100m。当大气毒性终点浓度预测到达距离超出评价范围时,应根据预测到达距离进一步调整评价范围。
某新建化工厂平面布局分为一区、二区两个厂区、一区危化品库甲醇储罐设计最大储存量为25t、甲硫醇储罐设计最大储存量为10t,二区危化品库甲醇储罐设计最大储存量为35t、甲硫醇储罐涉及最大储量为20t。甲醇临界量为10t,甲硫醇临界量为5t。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该化工厂危险物质总量与其临界量比值(Q)为( )。
计算所涉及的每种危险物质在厂界内的最大存在总量与其在附录B中对应临界量的比值Q,在不同厂区的同一各物质,按其在厂界内的最大存在总量计算,对于长输管线项目,按照两个截断阀室之间管段危险物质最大存在总量计算。当只涉及一种危险物质时,计算该物质的总量与其临界量比值,即为Q:当存在多种危险物质时,则按下式计算物质总量与其临界量比值(Q):
式中,q1,q2,…,qn为每种危险物质的最大存在总量,t;Q1,Q2,…,Qn为每种危险物质的临界量,t;
当Q<1时,该项目环境风险潜势为1。当Q≥1时,将Q值划分为:①1≤Q<10;②10≤Q<100;③Q≥100。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环境风险管理目标是采用( )管控环境风险。
环境风险管理目标是采用最低合理可行原则(As Low As Reasonable Practicable,ALARP)管控环境风险。采取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与社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运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对环境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监控、响应。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对资源、环境要素的重大不良影响进行分析与判断时,可不包括的内容是( )。
对资源、环境要素的重大不良影响,可从规划实施是否导致区域环境功能变化、资源与环境利用严重冲突、人群健康状况发生显著变化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与判断。
①导致区域环境功能变化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主要包括规划实施使环境敏感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的组成、结构、功能发生显著不良变化或导致其功能丧失,或使评价范围内的环境质量显著下降(环境质量降级),或导致功能区主要功能丧失。
②导致资源、环境利用严重冲突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主要包括规划实施与规划范围内或相邻区域内的其他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产生的显著冲突,规划实施导致的环境变化对规划范围内或相关区域内的特殊宗教、民族或传统生产、生活方式产生的显著不良影响,规划实施可能导致的跨行政区、跨流域以及跨国界的显著不良影响。
③导致人群健康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主要包括规划实施导致具有难降解、易生物蓄积、长期接触对人体和生物产生危害作用的重金属污染物、无机和有机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微生物等在水、大气和土壤环境介质中显著增加,对农牧渔产品的污染风险显著增加,规划实施导致人居生态环境发生显著不良变化。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下列内容中,不属于规划不确定性分析的内容是( )。
规划的不确定性分析主要包括规划基础条件的不确定性分析、规划具体方案的不确定性分析及规划不确定性的应对分析三个方面。
①规划基础条件的不确定性分析:重点分析规划实施所依托的资源、环境条件可能发生的变化,如水资源分配方案、土地资源使用方案、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方案等,论证规划各项内容顺利实施的可能性与必要条件,分析规划方案可能发生的变化或调整情况。
②规划具体方案的不确定性分析:从准确有效预测、评价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的角度,分析规划方案中需要具备但没有具备、应该明确但没有明确的内容,分析规划产业结构、规模、布局及建设时序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变化情况。
③规划不确定性的应对分析:针对规划基础条件、具体方案两方面不确定性的分析结果,筛选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设置针对规划环境影响预测的多个情景,分析和预测不同情景下的环境影响程度和环境目标的可达性,为推荐环境可行的规划方案提供依据。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下列措施中,属于环境预防对策和措施的是( )。
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包括影响预防、影响最小化及对造成的影响进行全面修复补救等三方面的内容:①预防对策和措施可从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建议发布的管理规章和制度、划定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设定环境准入条件、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预案等方面提出;②影响最小化对策和措施可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污染控制设施建设方案、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实施方案等方面提出;③修复补救措施主要包括生态修复与建设、生态补偿、环境治理、清洁能源与资源替代等措施。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不属于规划方案的综合论证结论内容的是( )。
规划方案的综合论证结论,主要包括规划的协调性分析结论,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论证结论,环境保护目标与评价指标的可达性评价结论,规划要素的优化调整建议等。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下列内容中,不属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调查内容的是( )。
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调查内容一般包括:①评价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分布、处理能力和处理工艺,以及服务范围和服务年限;②清洁能源利用及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情况;③区域噪声污染控制情况;④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方式及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情况(包括规模、分布、处理能力、处理工艺、服务范围和服务年限等);⑤现有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及实施效果;⑥已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情况等。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关于生态影响调查中的现场勘察,说法错误的是( )。
现场勘察要求为:①通过现场勘察核实文件资料的准确性,了解项目建设区域的生态背景,评估生态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核查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的落实情况;②现场勘察范围,全面覆盖项目建股所涉及的区域,勘察区城与勘察对象应基本能覆盖建设项目所涉及区域的80%以上。对于建设项目涉及的范围较大、无法全部覆盖的,可根据随机性和典型性的原则,选择有代表性的区域与对象进行重点现场勘察;③勘察区域与勘察对象的选择应遵循验收调查重点确定原则进行;④为了定量了解项目建设前后对周围生态所产生的影响,必要时需进行植物样方调查或水生生态影响调查。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进行此部分调查而工程的影响又较为突出、需定量时,需设置此部分调查内容;原则上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调查内容、位置、因子相一致;若工程变更影响位置发生变化时,除在影响范围内选点进行调查外,还应在未影响区选择对照点进行调查。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关于农业生态影响调查结果分析内容,说法错误的有( )。
农业生态影响调查结果:①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比,列表说明工程实际占地和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和耕地,明确占地性质、占地位置、占地面积、用途、采取的恢复措施和恢复效果,必要时采用图片进行说明;②说明工程影响区域内对水利设施、农业灌既系统采取的保护措施;③分析采取工程、植物、节约用地、保护和管理措施后,对区城内农业生态的影响。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有关污染物数据统计有效性的规定,TSP年平均浓度监测,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 )个日平均浓度值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对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见表。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污染物数据统计有效性的最低要求,下列污染物中,24小时平均浓度要求每日应有24小时的采样时间的是(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对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见表。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不适合大气环境二类区标准限值的有( )。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二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下面每个选项中的水域全部属于一类水域功能的是( )。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话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城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城。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下列基本项目的分析方法中,错误的是(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部分项目的分析方法见表。石油类采用红外分光光度法。
根据《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关于地下水监测频率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各地地下水监测部门应在不同质量类别的地下水域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丰、枯水期)。潜水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年两次(丰水期和枯水期各1次),承压水监测频率可以根据质量变化情况确定,宜每年1次。
根据《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已知某污染物Ⅰ、Ⅱ、Ⅲ、Ⅳ、类标准分别为0.001mg/L、0.001mg/L、0.002mg/L、0.01mg/L,某处地下水该污染物分析测试结果为0.001mg/L,采用单指标评价,该地下水质量应为( )类。
地下水质量评价应以地下水质量检测资料为基础。地下水质量单指标评价,按指标值所在的限值范围确定地下水质量类别,指标限值相同时,从优不从劣。
单因子评价法,即根据评价时段内该断面参评的指标中类别最高的一项来确定。故选择A项。
根据《海水水质标准》,下列关于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对海水水质分类的说法正确的有( )。
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四类:①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②第二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③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④第四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关于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说法错误的是( )。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布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①一般户外。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m外测量,距地面高度1.2m以上。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1.2m高度处;②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距墙壁或窗户1m处,距地面高度1.2m以上;③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m,距窗约1.5m处,距地面1.2~1.5m高。
监测点一般设于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不得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监测时,应在门窗全打开状况下进行室内噪声测量,并采用较该噪声敏感建筑物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环境噪声限值低10dB(A)的值作为评价依据。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执行的夜间突发噪声限值是( )。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其噪声限值为昼间60dB,夜间50dB。由于各类声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提高于15dB(A),所以答案选择夜间50dB+15dB=65dB。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不属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项目的是( )。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基本项目为必测项目,包括镉、汞、砷、铅、铬、铜、镍、锌;其他项目为选测项目,包括六六六、滴滴涕和苯并[a]芘。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项目包括镉、汞、砷、铅、铬。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下列用地执行该标准中表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基本项目)表]和表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其他项目)表]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的是( )。
第一类用地包括GB 50137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以及公园绿地(G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等。第二类用地包括GB50137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A33、A5、A6除外)。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G)(GI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除外)等。
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关于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排气筒高度是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某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以下工业点源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是( )。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有专项排放标准的执行相应的专项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例如:除有专项锅炉标准的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火电厂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33—2011),工业炉窑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炼焦炉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水泥厂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
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关于按污染物按性质及控制方式进行的分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一定要求。它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内积蓄,对人类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污染物质。共13种: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
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属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是( )。
第一类污染物共13种: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
关于《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适用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 )。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B项已经竣工,错误。本标准适用于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D项错误。市政、通信、交通、水利等其他类型的施工噪声排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C项正确。本标准不适用于抢修、抢险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排放监管,A项错误。
某项目施工场地一侧紧临居民住宅区(距离小于1m),项目施工时该住宅(受施工噪声影响方向窗户开启时)室内昼夜等效声级为63dB(A)、夜间最大声级为58dB(A)。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关于该居民住宅处施工场界噪声排放达标情况的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昼间70dB,夜间55dB。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其室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并将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本题中,场界距离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在室内测量,标准限值减去10dB(A)作为等效声级评价依据,即昼间等效声级标准限值为70-10=60dB(A),故昼间等效声级超标;夜间标准限值为55-10=45dB(A),夜间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即60dB(A),故夜间最大声级达标。
某企业北侧、东侧无噪声敏感建筑物,南侧厂界15m处有一村庄,企业厂界处建有2.5m高围墙;西侧厂界处设有6m高声屏障,该侧厂界外15m处有一居民住宅。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关于厂界噪声测点布设的说法,错误的是( )。
D项,应该是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下,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处另设测点。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第5.3.2条规定,测点位置一般规定: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的位置。第5.3.3规定,测点位置其他规定: ①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m、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 ②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5.3.2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处另设测点; ③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某歌舞厅边界背景噪声值为63dB,正常营业时噪声测量值为67dB。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该歌舞厅所在边界处排放的噪声级时,测量结果的修正要求是( )。
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5.7.1条规定,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10dB(A)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第5.7.2条规定,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10dB(A)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表4(见题78解表)进行修正。即67dB-63dB=4dB,由表可知取-2dB。
根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单位排放(包括泄露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位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 )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测值(包括臭气法度)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根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某制药企业排气筒排放甲硫醇应执行的标准是(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各功能区应执行的标准的级别、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以及有关恶臭污染物监测技术与方法等。标准中规定了氨(NH3)、三甲胺[(CH3)3N]、硫化氢(H2S)、甲硫醇(CH3SH)、甲硫醚[(CH3)2S]、二甲二硫醚、二硫化碳、苯乙烯、臭气浓度等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某制药企业排气筒排放甲硫醇应执行的标准是《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关于某新建工业炉窑烟囱高度的说法错误的有( )。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确定。当烟囱(或排气简)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简)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各种工业炉窑烟圆(或排气筒)高度如果达不到规定时,其烟(粉)尘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敢浓度,应按相应区域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根据《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关于监测的有关说法错误的是( )。
无组织排放烟尘及生产性粉尘监测点设置在工业炉窑所在厂房门窗排放口处,并选浓度最大值。若工业炉窑露天设置(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应选在距烟(粉)尘持放源5m,最低高度1.5m处任意点,并选浓度最大值。
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燃煤锅炉应执行的基准氧含量是( )。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GB 5468或GB/T 16157规定,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氧含量按题83解表的规定执行。
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关于该标准适用范围的说法错误的有( )。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关于此标准的适用范围说法正确的有( )。
本标准规定了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准则、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鉴别准则、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以及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物质(或材料)和物品(包括产品、商品)(以下简称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D项,液态废物的鉴别,适用于本标准。C项,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鉴别。A项,本标准不适用于固体废物的分类。B项,对于有专用固体废物鉴别标准的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不适用于本标准。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以下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有( )。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规定,以下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①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②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其产生过程的物质;③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④供实验室化验分析用或科学研究用固体废物样品。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下列废物中,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处置的废物有( )。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规定,下列废物可以直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或者生活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集的混合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的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为城市生活服务的行业产生的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堆肥处理过程中筛分工序产生的筛上物,以及其他生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态残余组分,C项正确;按照HJ/T 228、H/T 229、HJ/T 276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D项感染性废物没有处理,错误。第6.3条,下列废物不得在生活垃圾焚烧炉中进行焚烧处理危险废物,本标准6.1条规定的除外,B项错误;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A项错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适用范围的说法,错误的是( )。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关于危险废物焚烧厂选址要求的说法,正确的是( )。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HZB1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Ⅰ类功能区和GB 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地区,CD两项错误。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A项正确。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风向的上风向地区,B项错误。
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关于贮存处置场厂址选择要求的说法,错误的是( )。
Ⅰ类场和Ⅰ类场的共同要求:①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②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
Ⅰ类场还要求应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塌陷区。Ⅱ类场还要求应避开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木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下列关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确定原则和要求的说法,正确的是( )。
采用进一步预测模型模拟评价基准年内,本项目所有污染源(改建、扩建项目应包括全厂现有污染源)对厂界外主要污染物的短期贡献浓度分布。厂界外预测网格分辨率不应超过50m。在底图上标注从厂界起所有超过环境质量短期浓度标准值的网格区域,以自厂界起至超标区域的最远垂自距离作为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木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关于二级评价项目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布设的具体要求的说法正确的有( )。
二级评价项目潜水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5个,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2~4个。原则上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均不得少于1个,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2个。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属于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的是(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区分“基本项目”和“其他项目”分别规定了环境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基本项目”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颗粒物(PM10)、颗粒物(PM2.5),计6项,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其他项目”包括总悬浮颗粒物(TSP)、氮氧化物(NOx)、铅(Pb)、苯并[a]芘,计4项,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方式。
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当固定设备噪声通过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关于室内噪声排放限值,说法正确的有( )。
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AC两项,住宅卧室与医院病房均属于A类房间,在任何声环境功能区的A类房间内排放限值相同;位于0类声环境功能区的A、B类房间内排放限值相同,昼间均为40dB(A),夜间均为30dB(A)。B项,室内倍频带声压级限值随倍频带中心频率升高而减小,以1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A类房间为例,当中心频率由34Hz~79Hz依次升高时,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限值由500dB(A)~31.5dB(A)依次减小。D项,位于2、3、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A类房间内排放限值相同,昼间均为45dB(A),夜间均为35dB(A)。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工程分析的重点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11),工程分析应根据评价项目自身特点、区域的生态特点以及评价项目与影响区域生态系统的相互关系确定工程分析重点,分析生态影响的源及其强度。主要内容应包括:①可能产生重大生态影响的工程行为;②与特殊生态敏感区和重要生态敏感区有关的工程行为;③可能产生间接、累积生态影响的工程行为;④可能造成重大资源占用和配置的工程行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般包括(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般包括:概述、总则、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附录附件等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环境监测计划内容应包括( )。
环境监测计划应包括污染源监测计划和环境质量监测计划,内容包括监测因子、监测网点布设、监测频次、监测数据采集与处理、采样分析方法等,明确自行监测计划内容。
①污染源监测包括对污染源(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同体废物等)以及各类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测,明确在线监测设备的布设和监测因子。
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征、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结合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制定环境质量定点监测或定期跟踪监测方案。
③对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应提出生态监测方案。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 )。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明确提出建设项目建设阶段、生产运行阶段和服务期满后(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拟采取的具体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环境保护措施;分析论证拟采取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可靠性、满足环境质量改善和排污许可要求的可行性、生态保护和恢复效果的可达性。各类措施的有效性判定应以同类或相同措施的实际运行效果为依据,没有实际运行经验的,可提供工程化实验数据。
某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二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果表达的图表应包括(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河流水动力模型、水质(包括水温及富营养化)模型解析解的适用条件有( )。
水质数学模式按来水和排污随时间的变化情况划分为动态、稳态和准稳态(或准动态)模式,按水质数学模式的求解方法及方程形式划分为解析解和数值解模式。水质影响预测模式的选用主要考虑水体类型和排污状况、环境水文条件及水力学特征、污染物的性质及水质分布状态、评价等级要求等方面。在模拟河流顺直、水流均匀且排污稳定时可以采用解析解模型。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关于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中应筛选为评价因子的有( )。
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因子的筛选应符合以下要求:①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开展建设项目污染源与水污染因子识别,结合建设项目所在水环境控制单元或区城水环境质量现状,筛选水环境现状调查评价与影响预测评价的因子;②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及的水污染物应作为评价因子;③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排放的第一类污染物应作为评价因子;④水温应作为评价因子;⑤面源污染所含的主要污染物应作为评价因子;⑥建设项目排放的,且为建设项目所在控制单元的水质超标因子或潜在污染因子(指近3年来水质浓度值星上升趋势的水质因子),应作为评价因子。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木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地下水水质现状监测因子原则上应包括的类别有( )。
地下水水质现状监测因子原则上应包括两类:一类是基本水质因子,另一类为特征因子。
①基本水质因子以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等以及背景值超标的水质因子为基础,可根据区域地下水水质状况、污染源状况适当调整。
②特征因子根据识别结果确定,可根据区域地下水水质状况、污染源状况适当调整。
评价等级为二级的建设项目位于黄土地区,缺乏近3年内地下水位动态监测资料和水质监测数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木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下列关于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频率的说法正确的有( )。
水位监测频率要求: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的建设项目,若掌握近3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地下水水位动态监测资料,评价期可不再开展地下水水位现状监测;若无上述资料,应依据题100解表开展水位监测。基本水质因子的水质监测频率应参照题100解表,若掌握近3年至少一期水质监测数据,基本水质因子可在评价期补充开展一期现状监测;特征因子在评价期内应至少开展一期现状监测。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木导则—声环境》,声环境现状调查的主要内容有( )。
声环境现状调查的主要内容:①影响声波传播的环境要素:调查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主要气象特征:年平均风速和主导风向,年平均气温,年平均相对湿度等。收集评价范围内1︰2000~50000地理地形图,说明评价范围内声源和敏感目标之间的地貌特征,地形高差及影响声波传播的环境要素;②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查评价范围内不同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情况,调查各声环境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现状;③敏感目标:调查评价范围内的敏感目标的名称、规模、人口的分布等情况,并以图、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敏感目标与建设项目的关系(如方位、距离、高差等)。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下列选项中属于公路建设项目交通噪声防治措施的有( )。
交通运输类建设项目(如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机场项目等)的噪声防治措施应针对建设项目不同代表性时段的噪声影响预测值分期制定,以满足声环境功能区及敏感目标功能要求。其中,铁路建设项目的噪声防治措施还应同时满足铁路边界噪声排放标准要求:①根据工程与环境特征,给出局部线路调整、敏感目标搬迁、邻路建筑物使用功能变更、改善道路结构和路面材料、设置声屏障和对敏感建筑物进行噪声防护等具体的措施方案及其降噪效果,并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②给出车辆行驶规定及噪声监测计划等对策建议,如限速、禁鸣等。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环境现状分析与评价的方法可采用生态学分析法,下列属于生态学分析法的有( )。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时,关于所采用的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的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有( )。
环境影响预测应充分考虑规划的层级和属性,依据不同层级和属性规划的决策需求,采用定性、半定量、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环境质量影响较大、与节能减排关系密切的工业、能源、城市建设、区域建设与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进行定量或半定量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对于资源和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海洋环境、声环境指标的预测与评价,一般应采用定量的方式进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风险事故情形设定内容应包括( )等。
风险事故情形设定内容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选择对环境影响较大并具有代表生的事故类型,设定风险事故情形。风险事故情形设定内容应包括环境风险类型、风险源、危险单元、危险物质和影响途径等。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开展环境风险识别应准备和收集的资料有( )。
资料收集和准备根据危险物质泄漏、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风险类型,收集和准备建设项目工程资料,周边环境资料,国内外同行业、同类型事故统计分析及典型事故案例资料。对已建工程应收集环境管理制度,操作和维护手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培训、演练记录,历史突发环境事件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资料,设备失效统计数据等。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不属于环境敏感目标调查内容的是( )。
根据题108解表所界定的环境敏感目标,调查其地理位置、规模、与工程的相对位置关系、所处环境功能区及保护内容等,附图、列表予以说明,并注明实际环境敏感目标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HJ 964—2018),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现状调查评价时,应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当地环境特征,有针对性收集调查评价范围内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当地环境特征,有针对性收集调查评价范围内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土壤类型分布图;②气象资料、地形地貌特征资料、水文及水文地质资料等;③土地利用历史情况;④与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其他资料。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HJ 964—2018),下列关于土壤环境现状监测频次要求的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HJ 964—2018):①基本因子,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的建设项目,应至少开展1次现状监测;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三级的建设项目,若掌握近3年至少1次的监测数据,可不再进行现状监测;引用监测数据应满足相关要求,并说明数据有效性。②特征因子,应至少开展1次现状监测。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 )。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城。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城,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4a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的区域为( )。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该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设置了三项指标,这三项指标包括( )。
A项,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1条,通过排气简排放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B项,第4.2条,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CD两项,第4.3条,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无组织律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本标准适用于( )。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下列行业执行各自的排放标准:造纸工业,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在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关于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的说法错误的是( )。
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的情况下,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规定的限值。
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4.5条规定,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的说法,错误的是( )。
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当地的城市规划。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军事要地、国家保密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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