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该项目调查评价区环境水文地质资料的调查精度应不低于( )比例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中7.5.1条规定,一级评价要求场地环境水文地质资料的调查精度应不低于1∶10000比例尺,调查评价区的环境水文地质资料的调查精度应不低于1∶50000比例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关于预测因子选择的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现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预测因子应根据评价因子而定,选取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作为预测因子。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下列内容中,不属于点污染源调查的内容是( )。
根据现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规定,点源调查内容主要包括:①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污染源名称、排污许可证编号等。②排放特点。主要包括排放形式,分散排放或集中排放,连续排放或间歇排放:排放口的平面位置(附污染源平面位置图)及排放方向;排放口在断面上的位置。③排污数据。主要包括污水排放量、排放浓度、主要污染物等数据。④用排水状况。主要调査取水量、用水量、循环水量、重复利用率、排水总量等。⑤污水处理状况。主要调査各排污单位生产工艺流程中的产污环节、污水处理工艺、处理效率、处理水量、中水回用量、再生水量、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转情况等。⑥根据评价等级及评价工作需要,选择上述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调查。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下列因素中,属于地下水污染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分级表中等级划分依据的是(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中6.1条规定,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依据建设项目行业分类和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进行判定,可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评价的是(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中6.2.2.2条规定,对于利用废弃盐岩矿井洞穴或人工专制盐岩洞穴、废弃矿井巷道加水幕系统、人工硬岩洞库加水幕系统、地质条件较好的含水层储油、枯竭的油气层储油等形式的地下储油库,危险废物填埋场应进行一级评价。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关于地下水影响评价范围的说法,错误的是(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中8.2.2.1条规定,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评价范围见表。
D项,当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的项目,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评价范围不小于20km2。
某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该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原则上不得少于(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中8.3.3.3条规定,地下水质监测点布设要求一级评价项目潜水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7个,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的且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3~5个。原则上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均不得少于1个,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3个。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地下水污染防渗分区技术要求不需考虑的因素是(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中11.2.2.1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水平防渗为主。水平防渗技术应根据预测结果和建设项目场地包气带特征及其防污性能,提出防渗技术要求;或根据建设项目场地天然包气带防污性能、污染控制难易程度和污染物特性,提出防渗技术要求。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按评价对象,噪声源类别可分为( )。
按评价对象划分,可分为建设项目声源对外环境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外环境声源对需要安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不属于声环境功能区质量评价量的是( )。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评价量分为昼间等效声级(Ld)、夜间等效声级(Ln),突发噪声的评价量为最大A声级(Lmax)。
某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关于该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基本要求的说法,错误的是(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二级评价工作基本要求包括:①评价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敏感目标的声环境质量现状以实测为主,可适当利用评价范围内已有的声环境质量监测资料,并对声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价。②给出建设项目对环境有影响的主要声源的数量、位置和声源源强,并在标有比例尺的图中标识固定声源的具体位置或流动声源的路线、跑道等位置。在缺少声源源强的相关资料时,应通过类比测量取得,并给出类比测量的条件。③预测点应覆盖全部敏感目标,给出各敏感目标的预测值;给出厂界(或场界、边界)噪声值;等声级线根据评价需要绘制;给出建设项目建成后不同类别的声环境功能区内受影响的人口分布、噪声超标的范围和程度。④不同代表性时段噪声级可能发生变化的建设项目,应分别预测其不同时段的噪声级。⑤从声环境保护角度对工程可行性研究和评价中提出的不同选址(选线)和建设布局方案的环境合理性进行分析。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关于声环境现状监测的说法,错误的是(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现状测量点布置原则包括:①布点范围。布点应覆盖整个评价范围,包括厂界(或场界、边界)和敏感目标。当敏感目标高于(含)三层建筑时,还应选取有代表性的不同楼层设置测点。②评价范围内没有明显的声源(如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建设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且声级较低时,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区域布设测点。③评价范围内有明显的声源,并对敏感目标的声环境质量有影响,或建设项目为改、扩建工程,应根据声源种类采取不同的监测布点原则。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关于不同类别噪声执行标准的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不同类别噪声执行标准包括:①《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 9661—88)规定了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环境影响的评价量为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LWECPN),适用的区域地带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②《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③《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90)规定了城市铁路边界处铁路噪声的限值及其测量方法,适用于对城市铁路边界噪声的评价。④《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规定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适用于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市政、通信、交通、水利等其他类型的施工噪声排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下列内容中,不属于声环境现状调查内容的是(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进行环境噪声现状调查时,基本内容包括:①影响声波传播的环境要素调查。②评价范围内现有敏感目标调查。调查评价范围内的敏感目标的名称、规模、人口的分布等情况,并以图、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敏感目标与建设项目的关系(如方位、距离、高差等)。③声环境功能区划和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调查评价范围内不同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情况,调查各声环境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现状。④现状声源调查。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现状超过相应标准要求或噪声值相对较高时,需对区域内主要声源的名称、数量、位置、影响的噪声级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某地铁风亭夜间运行2h,运行时对附近一居民住宅的噪声贡献值为56dB(A),则该居民住宅处受风亭噪声影响的夜间(8h)等效声级为( )。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第3.2条,等效声级公式为:
式中,Leq为t时刻的瞬时A声级;T为规定的测量时间段。根据等效声级公式可得,Ln=10lg[(2×100.1×56+6×100.1×0)÷8]=50[dB(A)]。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下列要求中,不符合噪声防治措施制定原则的是(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噪声防治对策制定原则为:①工业(工矿企业和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噪声防治措施应针对建设项目投产后噪声影响的最大预测值制订,以满足厂界(或场界、边界)和厂界外敏感目标(或声环境功能区)的达标要求。②交通运输类建设项目(如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机场项目等)的噪声防治措施应针对建设项目不同代表性时段的噪声影响预测值分期制订,以满足声环境功能区及敏感目标功能要求。其中,铁路建设项目的噪声防治措施还应同时满足铁路边界噪声排放标准要求。③噪声防治对策必须符合针对性、具体性、经济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原则。
某河建设的拦河闸堤明显改变了该河道的水文情势,严重影响了下游20km处一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影响面积小于2.0km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该拦河闸堤的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判定结果是( )。
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11)中,依据影响区域的生态敏感性和评价项目的工程占地(水域)范围,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将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见表。
本题中,游20km处一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且影响面积小于2.0km2,根据影响区域的生态敏感性和评价项目的水域范围,可将该拦河闸堤的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判定为三级,但拦河闸堤明显改变了该河道的水文情势,故评价工作等级应上调一级,即该拦河闸堤的工作评价等级为二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工程分析中应重点调查的是(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11),工程分析时段应涵盖勘察期、施工期、运营期和退役期,以施工期和运营期为调查分析的重点。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下列生态影响预测与评价兼具定性和半定量特点的评价方法是(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11),生态影响预测与评价常用的方法包括列表清单法、图形叠置法、生态机理分析法、景观生态学法、指数法与综合指数法、类比分析法、系统分析法和生物多样性评价法等。其中,类比分析法是一种比较常用的定性和半定量评价方法,一般有生态整体类比、生态因子类比和生态问题类比等。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关于生态影响的防护、恢复原则的说法,错误的是(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11),生态影响的防护、恢复与补偿原则包括:①应按照避让、减缓、补偿和重建的次序提出生态影响防护与恢复的措施;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应有利修复和增强区域生态功能。②凡涉及不可替代、极具价值、极敏感、被破坏后很难恢复的敏感生态保护目标(如特殊生态敏感区、珍稀濒危物种)时,必须提出可靠的避让措施或生境替代方案。③涉及采取措施后可恢复或修复的生态目标时,也应尽可能提出避让措施;否则,应制定恢复、修复和补偿措施。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应按项目实施阶段分别提出,并提出实施时限和估算经费。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关于替代方案的说法,错误的是( )。
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11)中,替代方案主要指项目中的选线、选址替代方案,项目的组成和内容替代方案,工艺和生产技术替代方案,施工和运营方案替代方案、生态保护措施替代方案。评价应对替代方案进行生态可行性论证,优先选择生态影响最小的替代方案,最终选定的方案至少应该是生态保护可行的方案。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下列内容中,不属于跟踪评价方案一般内容的是( )。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130—2014),跟踪评价方案一般包括评价的时段、主要评价内容、资金来源、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定位等。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下列内容中,可不纳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是( )。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130—2014),在评价结论中应明确给出:①评价区域的生态系统完整性和敏感性、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资源利用现状,明确对规划实施具有重大制约的资源、环境要素。②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和风险评价结论;对水、土地、生物资源和能源等的需求情况。③规划方案的综合论证结论,主要包括规划的协调性分析结论,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论证结论,环境保护目标与评价指标的可达性评价结论,规划要素的优化调整建议等。④规划的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环境管理体系构建方案、环境准入条件、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预案的构建方案、生态建设和补偿方案、规划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内容和要求等。⑤跟踪评价方案,跟踪评价的主要内容和要求。⑥公众参与意见和建议处理情况,不采纳意见的理由说明。
下列建设项目中,其环境风险评价不适用《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的是( )。
高频考点。本导则适用于涉及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生产、使用、储存(包括使用管线运输)的建设项目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故(不包括人为破坏及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的环境风险评价。本导则不适用于生态风险评价及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故选A。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下列污染物中,属于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控制指标的是( )。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的控制指标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颗粒物(PM10)、颗粒物(PM2.5)。BCD三项属于环境空气污染物其他项目浓度限值的控制指标。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关于PM2.5年平均浓度值数据有效性的说法,正确的是( )。
任何情况下,有效的污染物浓度数据均应符表合表中的最低要求,否则应视为无效数据。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PM2.5每年至少有324个日平均浓度值。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关于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原则的说法,错误的是( )。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关于地下水质量分类的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依据我国地下水质量状况和人体健康风险,参照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等用水质量要求,依据各组分含量高低(pH除外),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Ⅰ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低,适用于各种用途。Ⅱ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较低,适用于各种用途。Ⅲ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中等,以(GB 5749—2006)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Ⅳ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较高,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质量要求以及一定水平的人体健康风险为依据,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Ⅴ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高,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某公路扩建项目通过1类和3类声环境功能区,扩建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处噪声超标量在5dB(A)以上,噪声级增量为3dB(A)~5dB(A),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该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基本原则:①一级评价。评价范围内有适用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的0类声环境功能区域,以及对噪声有特别限制要求的保护区等敏感目标;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5dB(A)以上[不含5dB(A)]或受影响人口数量显著增多时。②二级评价。建设项目所处声环境功能区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的1类、2类地区;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3dB(A)~5dB(A)[含5dB(A)],或受噪声影响人口数量增加较多时。③三级评价。建设项目所处声环境功能区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的3类、4类地区;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在3dB(A)以下[不含3dB(A)],且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时。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评价工作等级时,如建设项目符合两个以上级别的划分原则,按较高级别的评价等级评价。
某新建高速公路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经计算距高速公路中心线300m处夜间噪声贡献值为50dB(A),400m处夜间噪声预测值为50dB(A),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该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应为高速公路中心线两侧( )范围内。
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依据评价工作等级确定。对于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上线路和水运线路等建设项目:①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道路中心线外两侧200m以内为评价范围;②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③如依据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200m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值时,应将评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2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标准限值为50dB(A),由此可知距高速公路中心线300m处夜间噪声贡献值即可满足标准值,所以该项目声环境评价范围应为高速公路中心线两侧300m范围内。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户外声源传播过程中,与声屏障引起的衰减值无关的因素是( )。
点声源声场中,影响声屏障衰减的因素包括:声程差、声波波长、声波频率、菲涅耳数、声源几何尺寸的大小、声屏障高度、长度。
已知某声源最大几何尺寸为D,A声功率级为LAW,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若按公式LA(r)=LAW-20lg(r)-8计算距声源中心r处的A声级LA(r),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
公式LA(r)=LAW-20lg(r)-8适用于半自由声场点声源的预测,当声源中心到预测点之间的距离超过声源最大几何尺寸2倍,即r>2D时,该声源可近似为点声源。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关于生态现状调查要求的说法,错误的是(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11),生态现状调查的范围应不小于评价工作的范围,要求包括:①一级评价应给出采样地样方实测、遥感等方法测定的生物量、物种多样性等数据,给出主要生物物种名录、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物种等调查资料。②二级评价的生物量和物种多样性调查可依据已有资料推断,或实测一定数量的、具有代表性的样方予以验证。③三级评价可充分借鉴已有资料进行说明。④在有敏感生态保护目标(包括特殊生态敏感区和重要生态敏感区)或其他特别保护要求对象时,应做专题调查。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下列评价内容中,不属于生态现状评价内容的是(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11),生态现状的评价内容包括:①在阐明生态系统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影响区域内生态系统状况的主要原因。评价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状况(如水源涵养、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主导生态功能)、生态系统面临的压力和存在的问题、生态系统的总体变化趋势等。②分析和评价受影响区域内动、植物等生态因子的现状组成、分布;当评价区域涉及受保护的敏感物种时,应重点分析该敏感物种的生态学特征;当评价区域涉及特殊生态敏感区或重要生态敏感区时,应分析其生态现状、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等。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在规划工作的( )介入。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130—201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全程互动原则中提到,评价应在规划纲要编制阶段(或规划启动阶段)介入,并与规划方案的研究和规划的编制、修改、完善全过程互动。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下列内容中,不属于规划不确定性分析内容的是( )。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130—2014),规划不确定性是指规划编制及实施过程中可能导致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和评价结论发生变化的因素。规划不确定性的内容主要包括:①规划基础条件的不确定性分析;②规划具体方案的不确定性分析;③规划不确定性的应对分析。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对资源、环境要素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划,其环境影响识别可不考虑( )。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130—2014),对资源、环境要素的重大不良影响,可从规划实施是否导致区域环境功能变化、资源与环境利用严重冲突、人群健康状况发生显著变化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与判断。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不属于环境敏感目标调查内容的是( )。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 394—2007),环境敏感目标包括需特殊保护地区(如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特殊价值的生物物种资源分布区域、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与脆弱区以及社会关注区。对环境敏感目标进行调查时,应调查其地理位置、规模、与工程的相对位置关系、所处环境功能区及保护内容等,附图、列表予以说明,并注明实际环境敏感目标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下列措施中,不属于降低或减缓公路项目污染影响的环境保护措施是( )。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 394—2007),环境保护措施是指为预防、降低、减缓建设项目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而采取的环境保护设施、措施和管理制度。污染影响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是指针对水、气、声、固体废物、电磁、振动等各类污染源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不包含占地恢复措施。
下列区域中,其声环境评价与管理不适用《声环境质量标准》的是(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适用于《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 9661—88)。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下列区域中,属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是( )。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将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①0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②1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③2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④3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⑤4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交通干线道路两侧铅垂向Z振级标准值为( )。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城市各类区域铅垂向Z振级标准值见表。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铅垂向Z振级标准值中,昼间75dB,夜间72dB。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标准》,Ⅲ类土壤环境质量类别适用于( )。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将土壤环境质量分为以下三类:①Ⅰ类土壤环境质量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原有背景重金属含量高的除外)、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茶园、牧场和其他保护地区的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保持自然背景水平;②Ⅱ类土壤环境质量主要适用于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等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不对植物和环境造成危害和污染;③Ⅲ类土壤环境质量适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物容量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矿产附近等地的农田土壤(蔬菜地除外)。
下列污染物中,其排放适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是( )。
A项,水泥窑排放的氮氧化物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B项,电镀工艺排放的铬酸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C项,垃圾填埋场排放的氨气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某新建化工项目氯化氢废气排气筒高35m,距该排气筒100m处有50m高建筑物。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新污染源30m和40m高排气筒氯化氢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分别为1.4kg/h、2.6kg/h,则该项目排气筒氯化氢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 )。
利用内插法计算35m排气筒氯化氢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按外推计算结果50%执行。由于排气筒没有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m以上,所以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要严格按50%执行。因此,该项目排气筒氯化氯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1.0kg/h。
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适用范围的说法,错误的是(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各自的排放标准。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某企业外排含镍、含铜的废水。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关于污染水排放的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镍属于第一类污染物,铜属于第二类污染物。
在下列场所中,其噪声排放不适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是(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C项商场不属于这几类中的任何一类。
某工厂南侧厂界处设有8m高声屏障,该侧厂界外15m处有一居民住宅。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关于该工厂南侧厂界的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m、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设有声屏障等)时,测点应选在企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的位置,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处另设测点。
某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昼间、夜间等效声级分别为65dB(A)、55dB(A),昼夜、夜间最大声级分别为85dB(A)、70dB(A)。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关于该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的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表的排放限值,且规定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该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昼间噪声的等效声级为65dB(A),小于昼间噪声排放限值70dB(A),所以昼间达标。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夜间的噪声限值为55dB(A),该工厂厂界夜间最大声级为70dB(A),刚好符合标准。
关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适用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 )。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并规定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某KTV建成营业后通过建筑结构对楼上酒店客房产生较大的非稳态噪声污染。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关于测量KTV通过建筑结构传播至客房内噪声的说法,正确的是( )。
AB两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距外窗1m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C项,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采用1min的等效声级;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
下列项目中,不属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控制项目是(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规定了氨(NH3)、三甲胺[(CH3)3N]、硫化氢(H2S)、甲硫醇(CH3SH)、甲硫醚[(CH3)2S]、二甲二硫醚、二硫化碳、苯乙烯、臭气浓度等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
下列炉窑中,其污染物排放适用《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是(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项目中,不属于燃气锅炉要求控制的污染物项目是( )。
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均未要求控制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只需控制颗粒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以及氮氧化物的排放;燃煤锅炉需控制颗粒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氮氧化物以及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
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最小容量是( )。
标准5.1.4原文,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故选C
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选择要求的说法,错误的是( )。
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当地的城市规划。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避开废弃的采矿坑的活动塌陷区,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军事要地、国家保密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选址还应避开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活动中的坍塌、滑坡和隆起地带;活动中的断裂带;石灰岩熔洞发育带;废弃矿区的活动塌陷区;活动沙丘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掺加生活垃圾的工业窑炉,其污染控制参照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前提条件是( )。
考查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准1,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故选C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下列废物中,不符合入炉废物要求的是( )。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不得在生活垃圾焚烧炉中进行焚烧处置的废物:①危险废物;②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
下列废物中,( )不适用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适用于所有的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以及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场界与居民区的距离应( )。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要求包括:①应选在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②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③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下列基础防渗层中,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选址与设计要求的是( )。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要求,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mm厚的其他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等要求。
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焚烧厂选址要求的说法,错误的是( )。
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危险废物焚烧厂选址要求包括:①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Ⅱ类功能区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②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③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关于Ⅰ类场、Ⅱ类场场址选择共同要求的说法,错误的是( )。
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包括:①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②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场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③应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④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⑤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⑥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A项,属于Ⅰ类场选址的其他要求,不属于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下列建设项目中,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可直接判定为一级的有(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中6.2.2.2条规定,对于利用废弃盐岩矿井洞穴或人工专制盐岩洞穴、废弃矿井巷道加水幕系统、人工硬岩洞库加水幕系统、地质条件较好的含水层储油、枯竭的油气层储油等形式的地下储油库,危险废物填埋场应进行一级评价。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关于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频率要求的说法,正确的有(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中8.3.3.6条规定,在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频率的要求中:①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的建设项目,若掌握近3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地下水水位动态监测资料,评价期可不再开展地下水水位现状监测;②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的建设项目,若掌握近3年内至少一期的监测资料,评价期内可不再进行地下水水位现状监测;③对于基本水质因子的水质监测频率,特征因子在评价期内应至少开展一期现状监测;④在包气带厚度超过100m的评价区或监测井较难布置的基岩山区,若掌握近3年内至少一期的监测资料,评价期内可不进行地下水水位、水质现状监测。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关于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的道路项目等声级线图绘制要求的说法,正确的有( )。
敏感目标噪声评价量是以敏感目标所受的噪声贡献值与背景噪声值叠加后的预测值作为评价量。对于改扩建的公路、铁路等建设项目,如预测噪声贡献值时已包括了现有声源的影响,则以预测的噪声贡献值作为评价量,按贡献值绘制代表性路段的等声级线图。固定声源评价、机场周围飞机噪声评价、流动声源经过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区路段的评价应绘制等声级线图。
某声源高a、长b,预测点位于声源中心轴线上,与面声源中心的距离为r。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关于该面声源噪声衰减的说法,正确的有(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面声源确定原则为:以平面波形式辐射声波的声源,辐射声波的声压幅值不随传播距离改变(只考虑几何发散衰减)。对一长方形的有限大面声源(长度为b,高度为a,并a>b),在该声源中心轴线上距声源中心距离为r:如r<a/π时,该声源可近似为面声源(Adiv≈0),距离(r)加倍几乎不衰减;当a/π倍<r<b/π倍,该声源可近似为线声源(Adiv≈10lg(r/r0)),距离(r)加倍衰减3dB左右;当r>b/π时,该声源可近似为点声源(Adiv≈20lg(r/r0)),距离(r)加倍衰减6dB左右。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属于工程分析内容的有(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工程分析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工程的规划依据和规划环评依据、工程类型、项目组成、占地规模、总平面及现场布置、施工方式、施工时序、运行方式、替代方案、工程总投资与环保投资、设计方案中的生态保护措施等。与特殊生态敏感区和重要生态敏感区有关的工程行为是工程分析重点之一。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下列生态基本图件中,作为等级为三级的建设项目应提供的图件有( )。
导则B2.1,记忆方法(求同存异):基本图件的等级划分:三级=地理、平面、土地(水体)利用、措施布置二级=三级+3(水系、敏感区、成果)D选项为二级(成果)一级=二级+2(植被+监测)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下列分析内容中,属于规划协调性分析内容的有( )。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130—2014),在规划协调性分析中,要分析规划在所属规划体系(如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流域规划体系、城乡规划体系等)中的位置,给出规划的层级(如国家级、省级、市级或县级),规划的功能属性(如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规划的时间属性(如首轮规划、调整规划、短期规划、中期规划、长期规划)。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130—2014),下列分析内容中,属于规划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内容的有( )。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130—2014),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的内容包括:①规划开发强度分析;②影响预测与评价;③累积环境影响预测与分析;④资源与环境承载力评估。
下列建设项目中,其竣工环保验收适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的有(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 394—2007)适用于交通运输(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港口和航运,管道运输等)、水利水电、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矿山采选、电力生产(风力发电)、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旅游等行业和海洋、海岸带开发、高压输变电线路等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区域、流域开发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其他项目涉及生态影响的可参照执行。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O3浓度限值类型有( )。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见表
由上可知,O3浓度限值类型有1h平均浓度限值、日最大8h平均浓度限值。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下列水环境功能区中,需执行Ⅱ类水域标准的有( )。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水环境功能区的执行标准见表。
由表知,Ⅱ类水域标准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等。
根据《海水水质标准》,下列使用功能的海域中,需执行海水水质第三类标准的有( )。
根据《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海水水质功能区的执行标准见表。
由表知海水水质第三类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和滨海风景旅游区。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应执行的噪声限值有( )。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各监测点位测量结果独立评价,以昼间等效声级和夜间等效声级作为评价各监测点位声环境质量是否达标的基本依据;监测对象夜间存在突发噪声的,应同时监测测量时段内的最大声级。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应执行的噪声限值见表。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控制指标包括(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设置了三项指标:①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②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③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第一类污染物有( )。
高频考点。标准4.2.1.1,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包括13种,请牢记:总汞(D)、烷基汞、总镉(C)、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A)、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两汞三个(铬镉)砷铅镍,芘铍银αβ。
关于《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适用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有( )。
标准1,本标准适用于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管理(CD)、评价及控制。本标准不适用于抢修、抢险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排放监管(A错误)。标准3.1,建筑施工是指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生产活动,是各类建筑物的建造过程,包括基础工程施工、主体结构施工、屋面工程施工、装饰工程施工(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除外)(B)等。故选BCD。本题考查了两个条文,B选项容易漏选。
根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恶臭污染物控制指标有( )。
高频考点。标准5.1,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测值(包括臭气浓度)(AB)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标准5.2,排污单位经烟、气排气筒(高度在15m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D错误)和臭气浓度(C)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故选ABC。
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下列废物中,可直接进入填埋场填埋处置的有( )。
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可以直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的废物包括:①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或者自行收集的混合生活垃圾,以及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办公废物;②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不包括焚烧飞灰);③生活垃圾堆肥处理产生的固态残余物;④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城市生活服务行业产生的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下列固体废物浸出试验结果中,可判断固体废物为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有( )。
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Ⅱ类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9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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