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下列河流可以简化为矩形平直河流的是( )。
根据现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规定,河流水域概化要求:①预测河段及代表性断面的宽深比≥20时,可视为矩形河段。②河段弯曲系数>1.3时,可视为弯曲河段,其余可概化为平直河段。③对于河流水文特征值、水质急剧变化的河段,应分段概化,并分别进行水环境影响预测;河网应分段概化,分别进行水环境影响预测。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关于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说法正确的是( )。
A项,应先进行建设项目现场勘察,再确定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及范围;B项,进行声环境现状评价前,需要进行声环境敏感目标调查;C项,对敏感目标噪声贡献值的预测需要得到声源种类、数量、分布、运行时间、噪声级等一系列资料。
执行国家综合性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污染物排放标准应遵循的原则是( )。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跨行业综合性排放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某小区一期工程已配备燃煤供热锅炉,现拟建二期工程新增2t/h燃气锅炉,其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该项目二期工程环评至少应调查的污染源是( )。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污染源调查与分析的要求如下:①对于一、二级评价项目,应调查分析项目的所有污染源(对于改、扩建项目应包括新、老污染源)、评价范围内与项目排放污染物有关的其他在建项目、已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未建项目等污染源。如有区域替代方案,还应调查评价范围内所有的拟替代的污染源。②对于三级评价项目可只调查分析项目污染源。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一般情况下,评价等级为一级的河流水质现状调查时期应是( )。
根据现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规定,评价时期有表确定。
某建设项目位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加量高达5dB(A)。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该项目的声环境评价工作等级应为(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中的二级评价基本原则为:①建设项目所处声环境功能区为GB3096—2008规定的1类、2类地区;②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3dB(A)~5dB(A)[含5dB(A)],或受噪声影响人口数量增加较多时。
某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一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关于绘制等声级线图,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一级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等声级线的基本要求是:固定声源评价、机场周围飞机噪声评价、流动声源经过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区路段的评价应绘制等声级线图,当敏感目标高于(含)三层建筑时,还应绘制垂直方向的等声级线图。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不属于声环境现状调查主要内容的是(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声环境现状调查的基本内容包括:①影响声波传播的环境要素调查;②评价范围内现有敏感目标调查;③声环境功能区划和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④现状声源调查。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获取一级评价项目敏感目标处声环境质量现状数据必须采用的方法是(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对声环境质量现状进行一级评价时,评价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敏感目标的声环境质量现状需要实测。对实测结果进行评价,并分析现状声源的构成及其对敏感目标的影响。
根据《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可不列入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重点的内容是( )。
针对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在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中应重点考虑以下四个方面:①识别开发区的区域开发活动可能带来的主要环境影响以及可能制约开发区发展的环境因素;②分析确定开发区主要相关环境介质的环境容量,提出合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③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开发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的规模、工艺和布局的合理性、优化污染物排放口及排放方式;④对拟议的开发区各规划方案(包括开发区选址、功能区划、产业结构与布局、发展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环保设施等)进行环境影响分析比较和综合论证,提出完善开发区规划的建议和对策。
根据《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划方案分析内容不包括( )。
根据《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 131—2003),规划方案分析内容包括:①基本要求,将开发区规划方案放在区域发展的层次上进行合理性分析,突出开发区总体发展目标、布局和环境功能区划的合理性;②开发区总体布局及区内功能分区的合理性分析,包括总体布局分析和选址合理性分析;③开发区规划与所在区域发展规划的协调性分析;④开发区土地利用的生态适宜度分析;⑤环境功能区划的合理性分析;⑥减缓措施。
下列项目中,适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的是(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 394—2007)适用于交通运输(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港口和航运,管道运输等)、水利水电、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矿山采选、电力生产(风力发电)、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旅游等行业和海洋、海岸带开发、高压输变电线路等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区域、流域开发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其他项目涉及生态影响的可参照执行。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 )类。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的功能区分类如下:①一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②二类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关于区域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说法正确的是(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将环境空气质量分为二级,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风景名胜区属于一类区,农村和一般工业区属于二类区。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保证可吸入颗粒物日平均浓度数据统计的有效性,每日至少应有( )的采样时间。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为保证可吸入颗粒物PM10日平均浓度数据统计的有效性,每日至少应有20个小时平均浓度值或采样时间。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属于( )类声环境功能区。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将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①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②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③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④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⑤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声环境功能区内夜间突发噪声最大声级不得超过( )dB(A)。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环境噪声限值如表所示,则2类声环境功能区内夜间突发噪声最大声级不得超过50+15=65[dB(A)]。
下列环境噪声监测点布置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是( )。
选择环境噪声监测点时,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在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①一般户外,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m外测量,距地面高度1.2m以上;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1.2m高度处。②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距墙壁或窗户1m处,距地面高度1.2m以上。③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m,距窗约1.5m处,距地面1.2~1.5m高。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文教区昼间和夜间每日发生几次的冲击振动,其铅垂向Z振级最大值分别不得超过( )dB。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城市各类区域铅垂向Z振级标准值如表所示。其中,居民、文教区铅垂向Z振级昼、夜间标准值分别为70dB、67dB,每次冲击振动的最大值昼、夜间分别不允许超过标准值10dB、3dB,即昼、夜间冲击振动最大值分别不得超过:70+10=80(dB)、67+3=70(dB)。
某生产设施排气筒高33m,距该排气筒200m内有一建筑物高30m,该排气筒SO2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对应30m、40m高排气筒的SO2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分别为15kg/h、25kg/h,该排气筒的SO2排放速率限值是( )kg/h。
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中列出的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本题中,该排气筒的SO2排放速率在7.5kg/h~12.5kg/h之间。
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的采样时间一般为( )。
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h采样计平均值;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下列新建生产设施中,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是( )。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有专项排放标准的执行相应的专项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例如:除有专项锅炉标准的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火电厂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33—2011),工业炉窑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炼焦炉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水泥厂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恶臭物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各类机动车排放执行相应的标准。故四个选项中,火电厂碎煤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下列建设项目中,污水排放适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是(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下列行业执行各自的排放标准:造纸工业,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关于第二类污染物控制方式,说法正确的是(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①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②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生产周期为20h的某工厂污水采样频率应为( )。
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工业污水监测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①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24h不少于2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学校锅炉房噪声排放应执行的标准是(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某改扩建城市地面道路两侧紧临高层居民楼,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预测该居民楼一层处受道路交通噪声影响时,可忽略的声传播衰减因素是(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户外声源声波在空气中传播引起声级衰减的主要因素包括:①几何发散引起的衰减(包括反射体引起的修正);②屏障引起的衰减;③地面效应引起的衰减;④空气吸收引起的衰减;⑤绿化林带以及气象条件引起的附加衰减等。本题中,高层居民楼一层处大气吸收引起的衰减相对其他因素来说较小,故可以忽略。
某拟建企业厂界与界外居民楼测点背景噪声值分别为55dB(A)、53dB(A),预测投产后两处测点的噪声贡献值分别为55dB(A)、53dB(A)。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厂界噪声值和居民楼测点处噪声值分别为( )dB(A)。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合成的声压级公式为:L总=Lp+10lgN。式中,LP表示单个声压级,dB;N表示相同声压级的个数。将题中数据代入公式有:L总=55+10lg2=58[dB(A)];L总=53+10lg2=56[dB(A)]。
某项目生态影响区面积为40km2,可能导致评价区的荒漠化。如仅考虑前述条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该项目生态评价等级为( )。
由题意可知,该项目生态影响区域为一般区域且区域面积为40km2,则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11),查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表,可判断该项目生态评价等级为二级。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验收工作阶段划分为( )。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 394—2007),验收调查工作可分为五个阶段,包括:①准备阶段,收集、分析工程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了解工程概况和项目建设区域的基本生态特征,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有关要求,制定初步调查工作方案;②初步调查阶段,核查工程设计、建设变更情况及环境敏感目标变化情况,初步掌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与主体工程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完成及运行情况和生态保护措施执行情况,获取相应的影像资料;③编制实施方案阶段,确定验收调查标准、范围、重点及采用的技术方法,编制验收调查实施方案文本;④详细调查阶段,调查工程建设期和运行期造成的实际环境影响,详细核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初步设计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运行情况、有效性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⑤编制调查报告阶段,对项目建设造成的实际环境影响、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论证分析,针对尚未达到环境保护验收要求的各类环境保护问题,提出整改与补救措施,明确验收调查结论,编制验收调查报告文本。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不属于验收调查中工程调查内容的是( )。
验收调查中工程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工程建设过程,应说明建设项目立项时间和审批部门,初步设计完成及批复时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完成及审批时间,工程开工建设时间,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环境监理单位,投入试运行时间等;②工程概况,应明确建设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项目组成、工程规模、工程量、主要经济或技术指标(可列表)、主要生产工艺及流程、工程总投资与环境保护投资(环境保护投资应列表分类详细列出)、工程运行状况等;③提供适当比例的工程地理位置图和工程平面图(线性工程给出线路走向示意图),明确比例尺,工程平面布置图(或线路走向示意图)中应标注主要工程设施和环境敏感目标。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关于生态影响调查中的现场勘察,说法正确的是( )。
生态影响调查中现场勘察的内容包括:①通过现场勘察核实文件资料的准确性,了解项目建设区域的生态背景,评估生态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核查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的落实情况。②现场勘察范围,全面覆盖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区域,勘察区域与勘察对象应基本能覆盖建设项目所涉及区域的80%以上;对于建设项目涉及的范围较大、无法全部覆盖的,可根据随机性和典型性的原则,选择有代表性的区域与对象进行重点现场勘察。③勘察区域与勘察对象的选择应遵循验收调查重点确定原则进行。④为了定量了解项目建设前后对周围生态所产生的影响,必要时需进行植物样方调查或水生生态影响调查,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进行此部分调查而工程的影响又较为突出、需定量时,需设置此部分调查内容;原则上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调查内容、位置、因子相一致;若工程变更影响位置发生变化时,除在影响范围内选点进行调查外,还应在未影响区选择对照点进行调查。
某河流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0mg/L,氨氮浓度为1.5mg/L,该河流水质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 )类水质要求。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规定,基本项目中的常用项目标准限值如表所示。
关于《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范围,说法正确的是(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适用范围如下:①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②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该标准。
某矿区附近分布有大片水稻田,该稻田土壤应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 )级标准限值。
根据土壤应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土壤环境质量划分为三类,包括:①Ⅰ类,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原有背景重金属含量高的除外)、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茶园、牧场和其他保护地区的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保持自然背景水平;②Ⅱ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等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不对植物和环境造成危害和污染;③Ⅲ类,主要适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物容量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矿产附近等地的农田土壤(蔬菜地除外)。Ⅰ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一级标准;Ⅱ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二级标准;Ⅲ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三级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控制指标不包括(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设置了三项指标,包括:①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②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③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某厂污水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受纳水体为Ⅲ类地表水,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其污水排放应执行的标准是(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标准分级为:①排入GB3838—2002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19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②排入GB3838—2002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19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③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④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①”和“②”的规定。
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属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是( )。
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第一类污染物如表所示。
某企业厂界噪声测量值为61dB(A),背景噪声值为56dB(A)。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测量结果修正值应为( )dB(A)。
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测量结果修正要求:①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10dB(A)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②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10dB(A)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按题42解表进行修正;③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A)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视情况按①或②执行,仍无法满足前两款要求的,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某建筑工地同时开展场地平整、打桩、混凝土搅拌等施工作业。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该施工场地昼间噪声排放限值应为( )dB(A)。
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昼间不得超过70dB(A),夜间不得超过55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则该施工场地昼间噪声排放限值应为70dB(A)。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是( )。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的适用范围包括:①本标准规定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②本标准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
在室内固定设备结构传播噪声时,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测点位置应布置在( )。
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测点位置规定包括:①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②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的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距外窗1m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如电视机、空调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应关闭。
根据《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内允许新建的炉窑是(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规定,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气锅炉烟囱的最低允许高度是( )m。
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m,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可考虑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的区域是( )。
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军事要地、国家保密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活动中的坍塌、滑坡和隆起地带;活动中的断裂带;石灰岩溶洞发育带;废弃矿区的活动塌陷区;活动沙丘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可以直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的废物是( )。
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可以直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的废物包括:①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或者自行收集的混合生活垃圾,以及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办公废物;②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不包括焚烧飞灰);③生活垃圾堆肥处理产生的固态残余物;④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城市生活服务行业产生的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下列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基础防渗层符合要求的是( )。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堆放要求中指出,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mm厚的其他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关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选址要求,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要求包括:①应选在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②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③厂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地表水域150米外;④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⑤应建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⑥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⑦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mm厚的其他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等要求。
下列危险废物填埋场选址条件中,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的是( )。
A项,填埋场场址选择应避开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B项,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C项,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下列地区中,可考虑作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备选场址的是( )。
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备选场址要求包括:①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Ⅱ类功能区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②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在2004年制定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中还规定了厂界距居民区应>1000m)。
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贮存、处置场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中,应监控的污染物项目是( )。
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应根据贮存和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特征组分作为控制项目。
某项目以烟尘排放为特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该项目PM10影响预测的内容有( )。
大气环境影响二级评价项目预测内容包括:①全年逐时或逐次小时气象条件下,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网格点处的地面浓度和评价范围内的最大地面小时浓度。②全年逐日气象条件下,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网格点处的地面浓度和评价范围内的最大地面日平均浓度。③长期气象条件下,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网格点处的地面浓度和评价范围内的最大地面年平均浓度。④非正常排放情况,全年逐时或逐次小时气象条件下,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最大地面小时浓度和评价范围内的最大地面小时浓度。因为该项目处于运行期,以烟尘排放为特点且正常排放,属于全年逐日气象条件,所以需预测运行期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网格点处PM10的地面浓度和评价范围内PM10的最大地面日平均浓度。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对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二级,评价范围边长为60km的山区复杂地形区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可选用的模式有( )。
大气环境影响预测采用导则推荐模式清单中的模式进行预测,推荐模式清单包括:①估算模式,适用于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的确定;②进一步预测模式,包括AERMOD、ADMS和CALPUFF,三者均适用于复杂地形,但AERMOD模式和ADMS模式的适用评价范围均≤50km,CALPUFF模式的适用评价范围>50km;③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模式,主要用于确定无组织排放源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下列噪声预测范围或预测点中,符合声环境预测基本要求的有(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声环境预测中预测范围和预测点的布置原则包括:①噪声预测范围一般与所确定的噪声评价等级规定的范围相同,也可稍大于评价范围;②建设项目厂界(或场界、边界)和评价范围内的敏感目标应作为预测点。
2007年建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其渗滤液排放符合要求的有( )。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有:①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污水处理装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含调节池废水)等污水经处理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可直接排放;②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7月1日前,无法达标排放的,满足一定条件时可将生活垃圾渗滤液送往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③2011年7月1日起,现有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并达标排放。
下列场址选择条件中,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的有( )。
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包括:①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②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场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在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产生的渗滤液以及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其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③应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④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⑤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⑥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对于Ⅰ类场应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塌陷区。Ⅱ类场的其他要求包括:①应避开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②应选在防渗性能好的地基上。
某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的新建农药项目,建有一根30m高的工艺废气排气筒,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该项目污染源调查内容有(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一级评价项目污染源调查内容包括:①排气筒底部中心坐标,以及排气筒底部的海拔高度(m);②排气筒几何高度(m)及排气筒出口内径(m);③烟气出口速度(m/s);④排气筒出口处烟气温度(K);⑤各主要污染物正常排放量(g/s),排放工况,年排放小时数(h);⑥毒性较大物质的非正常排放量(g/s),排放工况,年排放小时数(h)等。二级评价项目污染源调查内容参照一级评价项目执行,可适当从简。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公路污染源计算清单的内容有(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公路污染源为线源,调查内容包括:①线源几何尺寸(分段坐标),线源距地面高度(m),道路宽度(m),街道街谷高度(m);②各种车型的污染物排放速率[g/(km·s)];③平均车速(km/h),各时段车流量(辆/h)、车型比例。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分析与评价的内容有(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分析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对环境空气敏感区的环境影响分析,应考虑其预测值和同点位处的现状背景值的最大值的叠加影响;对最大地面浓度点的环境影响分析可考虑预测值和所有现状背景值的平均值的叠加影响。②叠加现状背景值,分析项目建成后最终的区域环境质量状况。③分析典型小时气象条件下,项目对环境空气敏感区和评价范围的最大环境影响,分析是否超标、超标程度、超标位置,分析小时浓度超标概率和最大持续发生时间,并绘制评价范围内出现区域小时平均浓度最大值时所对应的浓度等值线分布图。④分析典型日气象条件下,项目对环境空气敏感区和评价范围的最大环境影响,分析是否超标、超标程度、超标位置,分析日平均浓度超标概率和最大持续发生时间,并绘制评价范围内出现区域日平均浓度最大值时所对应的浓度等值线分布图。⑤分析长期气象条件下,项目对环境空气敏感区和评价范围的环境影响,并绘制预测范围内的浓度等值线分布图。⑥分析评价不同排放方案对环境的影响。⑦对解决方案进行进一步预测和评价,并给出最终的推荐方案。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声环境现状评价应包括的内容有(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环境噪声现状评价主要内容包括:①以图、表结合的方式给出评价范围内的声环境功能区及其划分情况,以及现有敏感目标的分布情况;②分析评价范围内现有主要声源种类、数量及相应的噪声级、噪声特性等,明确主要声源分布;③分别评价不同类别的声环境功能区内各敏感目标的超标、达标情况,说明其受到现有主要声源的影响状况;④给出不同类别的声环境功能区噪声超标范围内的人口数及分布情况。
某改扩建铁路200m范围内,分布有物流仓库、街心公园、机关单位、居民住宅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在声环境影响预测时,应预测的敏感目标有(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将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五种类型,本题中,街心公园、机关单位、居民住宅属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物流仓库属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二级评价适用于1、2类声环境功能区,三级评价适用于3、4类声环境功能区。由题中知物流仓库、街心公园、机关单位、居民住宅位于改扩建铁路200m范围内,因此,此区域应该执行二级评价,预测的敏感目标为属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街心公园、机关单位、居民住宅。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声环境影响预测中需要收集的影响声波传播的参量有(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影响声波传播的各类参量应通过资料收集和现场调查取得,各类参量包括:①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的年平均风速和主导风向,年平均气温,年平均相对湿度;②声源和预测点间的地形、高差;③声源和预测点间障碍物(如建筑物、围墙等,若声源位于室内,还包括门、窗等)的位置及长、宽、高等数据;④声源和预测点间树林、灌木等的分布情况,地面覆盖情况(如草地、水面、水泥地面、土质地面等)。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某公路工程需进行生态影响2级评价,其生态现状评价中生态制图必须完成的图件有(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11),基本图件是指根据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不同,各级生态影响评价工作需提供的必要图件。生态影响评价二级评价的基本图件构成有:①项目区域地理位置图;②工程平面图;③土地利用现状图;④地表水系图;⑤特殊生态敏感区和重要生态敏感区空间分布图;⑥主要评价因子的评价成果和预测图;⑦典型生态保护措施平面布置示意图。当评价工作范围内已有土地利用规划时,可提供已有土地利用规划图和生态功能分区图;评价工作范围内,陆域可根据评价需要选做植被类型图或绿化布置图。
根据《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开发区大气环境容量有关的因素有( )。
大气环境容量是指在满足大气环境目标值(即能维持生态平衡并且不超过人体健康要求的阈值)的条件下,某区域大气环境所能承纳污染物的最大能力,或所能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总量。环境容量的大小与该环境的社会功能、环境质量现状、污染源特征、污染物性质以及环境的自净(扩散)能力等因素有关。因此与开发区大气环境容量有关的因素有当地地形与气象条件、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大气污染物控制因子等。
根据《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开发区建设应重点考虑的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 )。
根据《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 131—2003),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应重点考虑污水集中处理、深度处理与回用系统,以及废水排放的优化布局和排放方式的选择。如在选择更先进的污水处理工艺的同时,考虑增加土地处理系统、强化深度处理和中水回用系统。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按有毒有害物质放散起因划分的环境风险类型有(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规定,环境风险类型包括危险物质泄漏,以及火灾、爆炸等引发的伴生/次生污染物排放。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对水库建设项目,验收时应调查的生态影响环境保护措施有( )。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 394—2007),生态影响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是针对生态敏感目标(水生、陆生)的保护措施,包括植被的保护与恢复措施、野生动物保护措施(如野生动物通道)、水环境保护措施、生态用水泄水建筑物及运行方案、低温水缓解工程措施、鱼类保护设施与措施、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土壤质量保护和占地恢复措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生态敏感目标的保护措施、生态监测措施等。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关于水土流失影响调查结果,说法正确的有( )。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 394—2007),水土流失影响调查结果的内容包括:①列表说明工程土石方量调运情况,占地位置、原土地类型、采取的生态恢复措施和恢复效果,采取的护坡、排水、防洪、绿化工程等;②调查工程对影响区域内河流、水利设施的影响,包括与工程的相对位置关系、工程施工方式、采取的保护措施;③调查采取工程、植物和管理措施后,保护水土资源的情况;④根据建设项目建设前水土流失原始状况,对工程施工扰动原地貌、损坏土地和植被、弃渣、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造成水土流失的类型、分布、流失总量及危害的情况进行分析;⑤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验收工作已结束,可适当参考其验收结果;⑥必要时辅以图表进行说明。
焦化生产企业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有( )。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有专项排放标准的执行相应的专项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人为活动产生的恶臭污染物主要来源于石油及天然气的精炼工厂、石油化工厂、焦化厂等,恶臭物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炼焦炉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在我国现有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下列行业执行各自的排放标准:造纸工业,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水域环境Ⅲ类功能区适用于( )。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水域环境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①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②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③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④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⑤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 )。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本标准中的基本项目、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下列场所中,噪声排放适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该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当固定设备噪声通过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关于室内噪声排放限值,说法正确的有( )。
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AC两项,住宅卧室与医院病房均属于A类房间,在任何声环境功能区的A类房间内排放限值相同;位于0类声环境功能区的A、B类房间内排放限值相同,昼间均为40dB(A),夜间均为30dB(A)。B项,室内倍频带声压级限值随倍频带中心频率升高而减小,以1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A类房间为例,当中心频率由34Hz~79Hz依次升高时,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限值由500dB(A)~31.5dB(A)依次减小。D项,位于2、3、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A类房间内排放限值相同,昼间均为45dB(A),夜间均为35dB(A)。
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某高层建筑,1~3层为大型超市,3层以上为办公楼,超市大型货梯排放的噪声应满足( )。
2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AB两项,大型超市和办公楼均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属于商业经营活动,应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CD两项,楼上办公室属于B类房间,通过建筑结构传播至楼上办公室内的噪声不得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B类房间限值。
根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关于排污单位恶臭污染物排放,说法错误的有(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的实施原则包括:①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测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②排污单位经烟气排气筒(高度在15m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③排污单位经排水排出并散发的恶臭污染物和臭气浓度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经处理达到相关要求后,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的废物有( )。
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经过处理后,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经处理后满足下列条件,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①含水率小于30%;②二噁英含量低于3μgTEQ/kg;③按照HJ/T300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规定的限值。
您目前分数偏低,基础较薄弱,建议加强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