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权利中,既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也可以在不动产上设立的是( )。
AC两项都属于只能在动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B项属于在土地上设立的用益物权,只能在国有土地上设立,属于不动产物权。
下列财产可以设定抵押的是( )。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关于最高额土地抵押的限额土地抵押特征,说法不正确的是( )
对最高额土地抵押来讲,土地抵押权人只能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对抵押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使实际发生的债权超过最高限额的,也以约定的最高额为限优先受偿。
主债权转让时,关于最高额土地抵押权的转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关于最高额土地抵押权是否随其所担保的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的问题,应当区别对待:①最高额土地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后,主债权转让的最高额土地抵押权一并转让;②最高额土地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土地抵押权并不随之转让,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如果当事人约定“最高额土地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全部土地抵押权随之转让”的,未转让的部分债权( )。
《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最高额土地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土地抵押权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当事人的约定部分债权转让的,全部土地抵押权随之转让,未转让的部分债权成为无担保债权。
最高额土地抵押权所担保债权额确定后将产生( )法律效果。
最高额土地抵押权所担保债权额确定后,最高额土地抵押权转变为一般土地抵押权。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土地抵押权的情形时,土地抵押权人可以依照一般土地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土地抵押权。
下列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的说法,错误的是( )。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房地产登记机关统一的前提条件是登记客体关系的理顺。在登记客体上应明确土地的附着物与土地一并登记,按照附着物随地走(包括房随地走)的原则,一并登记,登记的证书是( )。
《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在登记的客体上应明确土地的附着物与土地一并登记,登记的证书是一证,而不是两证或多证。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沿革经历了以下过程:①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建立;②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建立;③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建立。其正确的顺序是( )。
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一阶段,“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建立;第二阶段,“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第三阶段,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
香港土地批租授予一般用地者( )的权利。
香港的土地使用制度非常发达,主要是实行土地租用制度(也称批租制),香港政府不向土地使用者出让土地所有权,除授予约翰大教堂土地永业权外,其余的都只授予租业权。
( )是促进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力保障。
我国在过去很长一个时期内受计划经济影响,偏重土地行政管理,而土地权利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国家法律对企业、公民的土地权利界定不明确或保障不利,权利之间的界线不清,导致土地利用粗放、土地闲置、浪费,并产生大量的土地争议和冲突,用地者缺乏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历史上出现的乱砍滥伐森林、草原过度放牧等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土地产权关系不清晰,责权利关系不明和产权缺乏有效保护,用地者对未来缺乏稳定的预期。因此,赋予各类土地权利主体稳定的土地财产权,是促进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力保障。
下列选项中,颁布于2003年的是( )。
A项最新修订于2004年;B项是在1995年颁布的;D项是在2007年颁布的。
建国后,在土地权属的变动过程中,( )称为平调土地使用时期。
从1950年《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六十条)的公布实施,农村土地出现大变革,土地所有制由私有转为集体所有,又由“一大二公”转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后一段时期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主要是当时的行政命令,现在往往难以找到方案记载。这段时期可以称为平调土地使用时期。
确定土地侵权民事责任形式的是( )原则。
确定土地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是过错责任原则。土地侵权案件的判定,在客观上要求存在行为人侵犯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他项权利致使权利人受损害的事实,主观上要求侵权人有过错。非因过错造成的特定人的土地权利受损害的,不作为土地侵权。
在建国后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规范文件中,“六十条”是指( )。
“六十条”是指1962年9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该草案成为当时解决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到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后,应该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下列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证据类型内容的是(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证据要进行核实,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②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③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④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D项是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应当坚持的原则。
关于土地权属争议的受理,下列选项中说法不正确的是( )。
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关于土地确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确定国家所有权客体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是( )。
1982年,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完全排除了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可能性。城市土地国有化是随着城市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行的,它是确定国家所有权客体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1983年,某县农机厂(属于国有企业)为了扩大规模,强行占用了上坡村的集体土地建设厂房,2009年上坡村村民集体上访,经过调查组调查,确认该县农机厂行为违法,根据规定,该县农机厂所占用的农民的土地应当归( )所有。
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确定土地所有权。
下列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长期限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使用权期限为40年,而非50年。
地面与空中、地面与地下立体交叉使用土地的(楼房除外),土地使用权确定给( )。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地面与空中、地面与地下立体交叉使用土地的(楼房除外),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地面使用者,空中和地下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下列关于我国地上权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 )。
我国的地上权不同于国外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我国物权法未规定地上权的概念。
一定范围内的土地被几个单位重复征用的,先前的使用者征而未用使土地造成闲置的,土地应当归( )使用。
一定范围内的土地被几个单位重复征用或先后划拨给几个单位使用的情况经常引起土地争议。如果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由于先前的使用者征(拨)而未用或多征(拨)少用使土地造成闲置的,这种情况下的土地按实际使用确定给后来的单位使用是合理的。如果先前土地使用者是被撤销或迁移,后又恢复或迁回,原土地已被划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则应按政策要求和土地利用现状确定是否返还土地使用权。
1962年甲村将30亩土地无偿赠予乙村用于耕作,但乙村使用了一年后即弃耕,故当地政府又将该宗地转交当地驻军使用,13年后部队撤离时,此宗地转由一国营农场使用至今。则该宗地的所有权应确定给( )
对于历史上发生的集体所有土地的事实变动,即当时在没有办理土地征收,又未能办理土地登记(从50年代中期到80年代中后期,我国没有土地登记)的情况下转归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非农民经济组织的原农民集体土地,原则上应确定为国有。
以下关于出租、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出让、出租属于使用权的有偿让与,一般采取合同形式。划拨属于使用权的无偿授予,一般采用行政文件的形式。在前一种情况下,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与土地使用权人之间构成平等主体关系;在后一种情况下,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与土地使用权人之间构成非平等主体关系,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可以随时按照正当行政程序随时收回土地使用权。
下列关于村民小组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设立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应当尊重多数人意愿,确认土地仍归村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将村一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确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最基本形态是比较适宜的,这样能够减少村民小组之间的权属纠纷,稳定农村土地关系。
下列关于所有权权能中的“处分权”,说法正确的是( )。
处分是对土地实施事实变化行为或者法律变化行为的权能处分,指对物的命运加以处置。
关于土地所有权的内容,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占有是对土地事实管领的权能。现代民法为保护他人占有,赋予其以占有人的法律地位,并使占有成为一种单独的物权。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将占有权和使用权让渡于他人而保留一定的受益权(如收取地租)。处分是对土地实施事实变化行为或者法律变化行为的权能,是对物上权利状态的的处置,单纯对自然状态的改变不构成处分。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有偿地征用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的措施称为( )。
征购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有偿地征用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的措施。征购适用于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前,其对象是集体或个人的土地。
我国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实施坚持( )制度。
我国采用的是“单一代表、分级行使”的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是单一代表制的体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则是分级行使制的体现。
空间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是( )。
空间使用权是一种新型的空间利用权利,它的取得方式跟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相同。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组为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国有企业集团的,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所涉及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采取( )方式处置。
参见《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二条和《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关于出让金,说法不正确的是( )。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供役地被分割的,地役权在分割后的各个部分( )。
不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分割之后,地役权就其各部分仍然存续,这体现了地役权的不可分性。地役权的取得、消灭或享有应为全部,不得分割为数部分或仅为一部分而存在。不可分性体现的是不动产利用的整体性,或者称为需役地与供役地的整体上之一一对应关系,旨在提高不动产之整体利用价值。
地役权在性质上属于( )的范畴。
地役权是为特定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主要依当事人之间设定地役权的合同发生,属用益物权范畴。目前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四种。
地役权人的( ),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
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地役权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
甲村集体将A块土地分配给了张某作为其宅基地。后某公司在该村投资建厂,需要修建一条公路用来运输建筑材料,该公路正好经过张某的宅基地。根据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本案中,张某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村集体要在上面设立地役权的,必须经过张某同意,否则无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地役权的成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不以登记为成立要件。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长期限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使用权期限为40年,而非50年。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上抵押权实现拍卖或变卖抵押物时,抵押权人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的,须办理( )等手续。
抵押权实现时,被抵押的土地必须通过土地征收程序转变为国有土地,然后按抵押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办法,或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由受让人在缴纳出让金的基础上取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作为划拨土地以转给受让人,国家收取土地收益。这些实际上针对的是土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受让的情形。如果抵押权实现,该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是由本集体内部的企业或个人受让取得,则没有必要适用这种程序。
如果当事人约定主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土地抵押权也部分转让的,( )。
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最高额土地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土地抵押权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当事人的约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①部分债权转让的,土地抵押权也部分转让,原最高额土地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随之相应减少。在这种情况下,转让的土地抵押权需要重新作土地抵押登记,原最高额土地抵押权需要作变更登记;②部分债权转让的,全部土地抵押权随之转让,未转让的部分债权成为无担保债权。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合同有( )。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百二十二条分别规定了运输合同、行纪合同的留置权。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没有直接规定仓储合同可以行使留置权,但是《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仓储合同仍可以适用留置权。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我国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权,具有( )特征。
我国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权,具有主体特定性、交易禁止性、权属稳定性、权能分离性的特征。但是并非具有绝对的不可变更性,例如由于征收等原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转变为国家所有。
下列关于土地权利制度说法正确的是( )。
土地登记可以产生下列( )效力。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对登记的效果做了如下规定:①在当事人之间具有公信力,不问其行为在实体法上有无撤销或无效的原因;②对于第三人而言,不问其为善意或恶意,均发生绝对不可推翻的效力,即公示力;③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经过登记的土地权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权利人还可以通过异议登记、变更登记等进行变更。只有国家和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经过登记后,个人只是获得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
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坚持以下( )原则。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批准,但在办案的过程中,还要重视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下列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进行受理的有( )。
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的案件包括:①土地侵权案件;②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③土地违法案件;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⑤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E项属于目前涉及比较多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四次大的调整,包括( )
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虽然确认了私人财产所有权,但是对土地所有权制度并没有调整,仍然延续1982年《宪法》关于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规定。
关于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界限的确定,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范围包括( )。
与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相比,我国土地所有权具有的特征包括( )。
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内涵和外延上有很大的区别。国家土地所有权更具有所有权的绝对性特征,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受到比国外私有土地所有权更多的限制,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具有绝对性,也可以说,它不是一项真正的“所有权”。
下列各种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中,属于有偿取得的方式的是( )。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有四种方式:划拨、出让、开发、复垦。其中划拨属于无偿取得,其余三种均为有偿取得。B项通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取得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我国民法学理论上,一直是把其作为一种不同于土地使用权的新型的用益物权来对待的。
国有企业改革时,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的是( )。
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三)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四)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设立下列( )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采取出让方式。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设立公共事业使用权的,可以采取划拨的方式取得。
下列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权属审核的叙述中,正确的有( )。
关于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①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②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③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物权法》根据土地的用途将使用权分解为( )。
张三的甲地与李四的乙地南北毗连,张三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南边的风景,与李四约定:李四不得在乙地上建造高层建筑,张三为此每年给李四4000元作为补偿,期限10年。两年后,张三将甲地分作南北两块,南边的一块卖给王五,北边的一块卖给赵六。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 )。
张三与李四的约定属于设定地役权的合同,张三为地役权人。《物权法》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张三与李四的地役权合同未经登记,因此仅在二人之间发生效力。张三转让甲地后,其上的地役权也随同转让。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需役地分割时,地役权在分割后的各部分土地上继续存续。本题中,甲地分割后,王五的土地与乙地仍相邻,仍涉及地役权问题,而赵六的土地与乙地不再毗连,地役权是否存续与赵六无关,因此应由王五单独享有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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