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在债的产生根据中属于( )之债。
本题考查侵权之债。参见教材P19。
下列权利中,不属于请求权的是?( )
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对权利客体不能直接支配,其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协助,没有排他效力。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故本题选项C不属于请求权。
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后甲又将该房屋出租给丙,因甲无力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先抵后租的问题。依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经过登记的抵押物,抵押人又租给他人的,虽然该租赁合同具有效力,但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故本题选项为C。
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判断错误的是:( )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90条、第191条、第196条规定可知,D选项错误。
下列不可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
本题涉及对物权客体的理解问题。虽然电力是无体物,但由水电站发出的电力具有归属的意义,可以作为物。票据作为承载票据权利的客体,可以作为物权的对象。人身上的器官为人体组成部分,不为民法上的物,当然也不为物权的客体,故长在某明星头上的头发不能作为物。商标不为有体物,为商标权的客体。商标权可为物权的客体,依法律规定,可成为权利质权的客体。故C项正确。
甲、乙二人以按份共有的形式共有一间房屋,后甲、乙二人将该房屋出租给丙,约定的租期是3年。在丙的租期到期前,甲以共有人的名义同丁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
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的权限以及“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本题中,甲、乙二人以按份共有的形式共同所有一间房屋,甲只能处分自己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份额,故甲与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包含了对乙的份额的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无权处分人可以行使追认权以使该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故A、B两项皆错误,不选。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中第20条的规定可知,租赁在前的,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不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吴某被宣告死亡后,其一辆卡车被其子刘1继承,刘某将该车赠送给王某。其现金2000元由其子刘2和刘3分别继承一半。五年后吴某返回,欲行使返还请求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民法总则》第53条第款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民通意见》第40条的规定,继承财产已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得向第三人请求返还,但可请求继承人适当补偿继承人返还财产,以现存财产为限。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王某与其妻子张乙以及张乙的母亲去西南某旅游胜地自驾游。在返程途中三人不幸遭遇车祸,无一生还。且不能确定三人死亡时间。已知张乙与王某有一儿子王小明,张乙的父亲早已去世,张乙另有一姐姐张甲,同时王某的近亲属中,仅母亲黄某尚在人世。王某与张乙共有财产12万元,张乙的母亲共有财产8万元。对于本案财产的继承与分割,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故在本案中,应当推定张乙的母亲先死亡,王某与张乙同时死亡,互相不发生继承。张乙的母亲共有遗产8万元,张甲继承4万元,张乙继承4万元,因张乙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故启动转继承,王小明继承该4万元。同时,王某和张乙共有财产12万元。分割后,王某和张乙分别有财产6万元。因王某的母亲黄某和儿子王小明都是王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故黄某继承王某3万元,王小明继承王某3万元。同时,王小明系张乙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故继承张乙6万元。综上所述,王小明共继承13万元,黄某继承3万元,张甲继承4万元,选项B正确。
甲男因乙女与其分手,对其怀恨在心,故某天用浓硫酸将乙女毁容。后乙女因不能接受自己被毁容的事实,跳楼自杀身亡。已知,甲男之前书面承诺向乙女赔偿精神损害金3万元,乙女共有遗产20万元,无法定继承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因甲男已书面承诺给予乙女金钱赔偿,故乙女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继承。同时,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综上,选项ABD错误。
甲住A市,乙住B市,甲听说B市水果比较便宜,于是委托乙代其购买一批菠萝,后乙发现自己对菠萝市场不太熟悉,经过甲同意,转而委托丙购买菠萝。乙的该行为称为( )。
复代理,也称再代理,是指代理人将代理事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而委托他人所进行的代理。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是指( )。
代理制度中,存在着三方当事人,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不属于无权代理类型的是( )。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无权代理包括以下三种类型: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
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有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经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乙具有被甲公司授予代理权的假象或者外表,丙公司有正当理由信赖乙是甲公司的业务员并享有与其订立合同的代理权。丙公司基于此种信赖而与乙订立的合同应当成立,并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后果:由甲公司承担签约后果。至于甲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可以向乙追偿。当然丙公司也可以不主张表见代理,不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而追究无权代理人乙的责任,直接要求乙对其赔偿损失。
甲撞伤乙致乙死亡,为此甲赔偿乙的家属36万元。乙的家属料理后事后,分割了乙的财产。引起上述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分别是( )。
甲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而财产继承则是由于乙的死亡引起的,而乙的死亡无论由于什么原因导致,对于财产继承关系的发生来说,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的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 )。
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合同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了合同的适用范围。本案中县政府与县属酒厂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能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此种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则乙的行为( )。
自助行为是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以自己的力量对加害人的自由或财产加以扣押的行为或对义务人的人身进行拘束,甲拒付酒费,乙留置其衣服可以认定为自助行为,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对其所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时应依照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标准进行,这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的( )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是对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依据。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时,必须对其所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阐明含义。如果在这一活动中,遇有多种解释,则应依照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标准进行取舍。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均不应与民法基本原则相抵触,否则就不得采用。这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是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
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应当催告有权人在( )内予以追认。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60万元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致使公司遭受巨额亏损,累计负债100万元。现公司全部资产仅为30万元,则剩余的70万元债务应( )。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以自己的财产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而其出资者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丙。丙死亡后1年,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通讯联系后,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原死亡宣告,撤销甲的死亡宣告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 )。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被宣告人的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下列不属于非法人组织的是( )。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农村承包经营户属于自然人。
对于行政立法的起草,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起草一般有两种:一是较为重要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其主要内容涉及几个具体部门业务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或主要的部门负责,组成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工作;二是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主要内容不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下列有关地域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项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C项应当由最先收到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D项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下列不能设置职能部门的人民政府是( )。
部门权限的行政机关是指就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机关。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所设的厅局、市级人民政府所设的局、县级人民政府所设的科局。它们在该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就该级人民政府的某项专门行政事务进行管理。我国乡镇人民政府不设职能部门。
甲乙两人互殴,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调解处理。双方就医疗费赔付达成调解协议。事后,甲履行了协议而乙没有履行。甲依法可以选择的救济途径是( )。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已满______岁不满______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裁量处罚的情节,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处罚的轻或重,以及免除处罚所依据的各种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有: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等。
李某因打架斗殴而被公安机关予以500元罚款和7天拘留,李某不服,释放后申请复议,但是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依旧驳回其诉讼请求,李某提出上诉。则下列选项组合中说法正确的是:( )
①李某申请复议的最晚时间是释放后2个月。
②李某一审起诉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提出。
③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起3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3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④李某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⑤上级法院应当在收到李某上诉状3个月内作出判决。
⑥李某若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年内提出。
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申请复议的期限。参见《行政诉讼法》第45条、第85条、第88条,《行诉解释》第110条。
2月3日,刘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县公安局处以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刘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以刘某复议申请已过复议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对该不予受理的决定,刘某可通过以下哪种途径寻求救济?( )
考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9条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项D是正确答案。
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涵义的是( )。
行政法上的积极行政有时只要求具备组织法上的依据,而无须行为法上的依据。特别是对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由于不具有强制性,是否接受取决于相对人的合意或者是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依法行政并不要求行政指导亦具有行为法上的依据,但仍需具备组织法上的依据。
下列有关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说法错误的是( )。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和羁束行政行为相对而言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虽然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较大的选择、裁量余地,但并非没有任何限制,仍应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不能称为任意裁量。
关于公正原则的内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公正原则不仅要求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人,也要求实际上已经实现了公正;不仅要求实际上实现了公正,还要求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有一种公正的确信感。
有关行政程序种类的说法,错误的是( )。
事先行政程序和事后行政程序都是不可缺少的行政程序,两者都很重要。
具体行政行为最普通的生效方式是( )。
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主要有即时生效﹑送达生效与附条件生效三种途径,其中送达生效是具体行政行为最普通的生效方式。
行政行为具有从属性的特征,这一特征的法理基础是( )。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行政机关虽然也可以创制行政性规范,但行政性规范只是从属性规范,是为执行法律规范而制定的规范。
关于行政责任的特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的一种外部责任,不包括行政主体的内部责任,也不包括行政相对人的责任。
对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的,下列有权管辖的是(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如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则被告(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不包括( )。
《行政处罚法》区别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规定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①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的处罚依据;②属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下列关于是否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再复议的说法正确的是( )。
我国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这些规定都是出于尽量保持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稳定的考虑。
在再审案件中,不属于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是( )。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①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②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③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④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⑤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⑥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离婚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根据我国《收养法》,以下属于收养无效的情形是( )。
A项,《收养法》第2条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甲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不利于其收养的子女成长,属于无效收养。
BD两项,《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因此,5周岁的孤儿和丁夫妻因生活困难将无力抚养的6周岁儿子可以被有效收养。
C项,《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年满三十五周岁。”因此可知,丙夫妻的收养若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也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 )。
《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各国法规定,亲权人原则上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 )。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处分权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对其子女的财产不享有处分权,只有在为了子女的利益和需要,经法院或监护机关批准,亲权人才能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进行处分。如《德国民法典》规定,禁止父母代子女为赠与行为,但对合乎道义的代赠与不在此限。《瑞士民法典》规定,为支付子女的抚养、教育或职业训练费用时,监护官得许可父母动用子女财产中的一定款项。
王某(男,22岁)为达到与刘某(女,18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刘某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三年后,因双方经常争吵,刘某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处理的方式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题中王某与刘某办理结婚登记时,刘某未达到法定婚龄,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但是三年之后,刘某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此时刘某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 )的,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贡某立公证遗嘱:死后财产全部归长子贡文所有。贡文知悉后,自书遗嘱:贡某全部遗产归弟弟贡武,自己全部遗产归儿子贡小文。贡某随后在贡文遗嘱上书写:同意,但还是留10万元给贡小文。其后,贡文先于贡某死亡。关于遗嘱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项,《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题中贡某所立公证遗嘱不因贡某之后未公证的书面自书遗嘱而变更。
B项,《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本题中,贡文先于贡某死亡,属于上述第3项规定的情形,因此贡某遗嘱不生效力,应依法定继承办理。
CD两项,《继承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本题中,贡某死前,贡文在遗嘱中处分贡某的部分遗产,即使经过贡某同意,也属无效。
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但是遗赠扶养协议自依法签订时生效,所以不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A是错误的。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生前行为和死后行为双重属性,一经有效成立,就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遗赠方和扶养方都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B是错误的。《继承法》第21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继承法》解释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由此,本题中,乙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经过甲诉请,法院应该判决乙返还甲的房屋,答案C是正确的,D是错误的。
甲和乙为同村邻居,甲越界建房侵入乙的宅基地,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 )。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对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下列财产可以设定抵押的是( )。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某中学的小汽车属于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而ACD三项均属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禁止抵押的范围。
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债务履行的期限,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必须( )。
履行期限适当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合同的当事人应该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当事人按照履行期限履行的,是适当履行。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的,则构成迟延履行。对于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是否属于适当,应具体分析。如果经债权人同意而提前的,应属于合同的变更,按照变更后的期限履行是适当履行。未经债权人同意而提前履行的,如果未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其履行应是适当的。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对于债权人是至关重要的,则必须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如果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在必要的准备时间内履行的,就属适当。
下列关于协议解除说法不正确的是( )。
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在双方之间重新订立一个合同来解除原合同。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定的合同,与解除权无关。协议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如: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要采取适当的形式。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以下属于需役地权利人权利义务的是( )。
需役地权利人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同时应当承担如下的义务:①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②尽可能减少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地役权人在利用供役地时,应当采取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方法,不要过分损害供役地权利人的利益。③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下列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的是(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归发包人。
对于共有的特征,理解不正确的是( )。
共有的客体是共有物,共有物既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但共有物是特定的。在其被分割前,各共有人不能对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
关于物权和债权的区别,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很显然,在权利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债权是一种意定主义。
甲公司于10月4日到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当场提货并付款25万元。次日,甲公司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将这批原料退回乙公司,乙公司签收,但未退款。10月7日,甲公司到乙公司购买电器一批,价款28万元,提货时与乙公司约定2日内付款。2日期满,甲公司未付款,乙公司上门催收。甲公司认为前后债务相抵,只需支付3000元。双方发生争议,下列对此案的处理意见中正确的是( )。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债务均已届至履行期,种类相同,均为金钱之债,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享有法定抵销权。甲公司行使抵销权,抵销25万元,则甲公司再支付3000元给乙公司即可。
下列情况会导致预告登记失效的有:( )
本题考查《物权法解释(一)》规定的导致房屋预告登记失效的各种情形。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20条第2款所称的“债权消灭”。因此,本题中的ABD三个选项都属于不动产物权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以及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债权的情形,故当选。而C选项不符合《物权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登记的情形,故C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王大妻子早亡,两人仅有一子王二。后王二与张元结婚,生下儿子王三。不久,王二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不治身亡,王大得知该消息后心脏病发作当场死亡。经查,王大共有财产20万元,王二与张元共有财产60万元。据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代位继承的相关问题。《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题中,王二与张元共有财产60万元,故王二个人财产即遗产为30万元,由王大、张元、王三各继承10万元。王大死后的遗产共30万元。同时,因王大先于王大死亡,由王三代位继承王大的遗产30万元。王三共继承遗产40万元,张元共继承遗产10万元。故AC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潘某丈夫早年去世,生有二子一女,分别为潘甲、潘乙和潘丙。潘乙于2000年5月起与董某同居,同年10月,潘乙写下一份“郑重声明”,内容为若其在人身安全方面出现过重的伤或亡,其朋友董某将取得其全部家产,其他兄弟姐妹均无权占有。2001年4月,董某与其丈夫经协议离婚。离婚后,董某继续与潘乙同居。2001年11月,潘乙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留下房屋及存款等共计3万余元遗产。为遗产继承引起纠纷,潘某诉至法院。经查,潘某已82岁高龄,无养老金、退休金等收入,依靠子女赡养生活,但潘甲、潘丙生活拮据,潘乙为盖房向村里借款1万元未还。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题中,潘乙所写郑重声明应属于自书遗嘱,虽然在立该遗嘱时,董某与其为婚外同居,但在遗嘱生效时,董某与潘乙均为未婚,其同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潘乙将其遗产遗赠给董某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A选项错误。《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题中,潘乙为盖房而向村里借款1万元系其应负债务,其遗产应当先偿还该债务后再执行遗赠或者继承,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本题中,潘某年已82岁,又无养老金和退休金等生活来源,其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潘乙所立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留份,其遗产扣除该必留份后才可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故B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
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定代理权特征的有( )。
法定代理权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故法定代理人不得任意放弃代理权,也不得怠于行使代理权。实质上,法定代理权的行使,是法定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及社会应尽的义务。
下列事实能够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是( )。
AB两项属于引起民事主体所有权丧失的事件,D项对于被继承人的宽恕属于民法上表示某种感情的行为,为感情表示,能够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C项月圆月缺、潮起潮落皆属于一种自然现象,不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E项通知行为属于准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可以分为( )等不同种类。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可以分为绝对的发生和相对的发生。绝对的发生,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原始发生的,而不是从其他主体处转移过来的。相对的发生,是指当事人继受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现实中,很多事业单位已经不再享有国家的财政拨款。《民法通则》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物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某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宋某经常参与赌博。一日,宋某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和1000元的罚款。宋某所在单位收到公安机关对宋某的裁决通知后,经研究作出了对宋某予以撤销其主任职务的处分决定。宋某不服,分别以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行政机关批准甲公司在一块荒地建楼群,甲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合同。后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并由丙公司继续建该楼群。后来行政机关又取消了该许可,则可以起诉的有(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丙公司承受了甲公司的权利继续建该楼群,所以行政机关的行为影响到了丙公司。而建筑公司与被撤销的许可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也可以起诉。
李某将王某打伤,甲市乙区公安分局对李某处以5000元罚款。王某认为处罚过轻向甲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但被拒绝,王某要求甲市所属的省公安厅受理复议。遇此情形,省公安厅的下列处理方式不正确的有:( )
考查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参见《行政复议法》第2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在行政诉讼中,对下列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
下列行为属于行政赔偿范围的有( )。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国家赔偿的一种类型。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有:①违法拘留或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殴打或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其他违法行为。DE两项属于司法行为,不能获得行政赔偿。
下列有关国家公务员法律地位的论述,正确的有( )。
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而不是公务员,另一方当事人则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被告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而不能是公务员。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可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成为一方主体。另外,公务员可以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公务员与国家之间形成的行政职务关系具有劳动关系的因素,但不同于民事上的劳动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劳动法律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包括( )。
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是指表明了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状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①须有结婚合意。②到达法定婚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③符合一夫一妻制。④不存在结婚的禁止条件,此处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所为的下列行为中,可导致其丧失继承权的有( )。
《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直抚养,熊某死亡,未立遗嘱。熊某去世前杨某孕有一对龙凤胎,于熊某死后生产,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女婴为活体但旋即死亡。关于对熊某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项,《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同抚养,所以,杨某作为配偶属于熊某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小强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属于熊某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B项,《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题中,女婴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后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可能发生代位继承。CDE三项,《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本题中,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应由被继承人熊某的继承人杨某、小强继承;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应由女婴的继承人杨某继承。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 )。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①公民的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⑥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C项,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不能成为继承的客体,不能笼统地将著作权中的权利全部纳入遗产的范围;D项,私房可以作为公民的遗产,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于遗产,公民因继承私房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是继承宅基地使用权而获得私房遗产。
下列对所有权的特征的描述,正确的有( )。
所有权的特征除具有物权的对世性、绝对性、排他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他物权所不具有的自权性、永久性、完全性、弹力性等特征。所有权不是四项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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