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债中,属于当事人之间按照约定产生的债是( )。
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
依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的是?( )
本题涉及物权取得的生效要件问题。选项A,法院判决将该房屋拍卖,王某通过拍卖取得该房屋,王某的所有权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选项B,法院判决房屋为李某所有,则李某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仅具确认效力而非生效效力。选项C,赵某自建房屋的行为,自房屋建好即取得所有权,登记仅具确认效力而非生效要件。选项D,孙某的孙子孙亮在孙某死亡后继承开始时即取得孙某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仅具确认效力而非生效要件。故答案为A项。
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该两年的期间属于什么性质?( )
本题涉及保证期间性质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故而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应选B。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专属于国家所有的是:( )
本题涉及国家所有权的客体问题。根据《物权法》第46条的规定可知,位于山西某地的煤矿专属于国家所有,A项不选。又根据《物权法》第51条和第52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陈列于故宫博物院和部队的办公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故C、D两项不选。根据《物权法》第58条的规定可知,某村的农田属于集体所有。故B项当选。故本题答案为B。
甲生前立有遗嘱,死后将自己的一套毛笔和砚台送给其学生小张。甲去世时,小张正在美国留学,1年后小张从美国回来,才知道甲已经去世,又过1年后,才知道甲曾立有将一套毛笔和砚台送给小张的遗赠。小张能否向甲的继承人请求该套毛笔和砚台?( )
依《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题中,甲生前立有遗嘱,将钢琴送与乙,乙为受遗赠人,但乙在甲死后2年后才知道甲的遗嘱,知道时乙未超过2个月表示接受遗赠,其有权接受遗赠,故C选项正确。A选项的错误在于,其时间界定在甲死亡后2个月内,而不是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故该选项与法律规定不一致。B选项的错误在于,受遗赠权为形成权,只要受遗赠人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该权利就产生,受遗赠权不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D选项的错误在于,遗赠优于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债务在遗产分割后才发现的。应首先用法定继承的财产清偿债务,而不是别的意思。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甲因外出将一幅古画委托乙保管,乙因急需用钱,遂以甲的名义将该画以市价卖与不知情的丙,并交画付款完毕。甲得知后,找到丙,要求返还古画,遭拒绝。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发生和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本题中丙属于善意第三人,不可能知道乙属于无权代理人,属于表见代理,丙无需向甲返还古画。
甲委托乙代签合同,乙因病并征得甲同意后又委托丙代签合同,则乙丙之间为( )。
代理人将代理事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而委托他人所进行的代理,称之为复代理。
无权代理的本质特征是( )。
无权代理不具有代理的实质特征,欠缺代理权,但是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甲欲对楼层中自己的新房进行装修,需要在房屋所在的承重墙上打洞,甲认为在自己的墙上打洞,别人无权干涉。甲的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的( )。
甲在承重墙上打洞的行为将危害到整个楼房的安全,虽然是在自己的房屋墙上,但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
关于民事法律事实的说法正确的是( )。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其中事件是指不直接包含当事人意志的法律事实;行为是指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可以分为合法的行为与违法的行为。这些行为的出现均可以在一定主体之间发生、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此外,有关民事方面的行政行为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等,也是一种法律事实,也可以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杨某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该转让协议的效力是( )。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转让专利的行为不仅标的额较大而且专业技术要求很高,是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
(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发生,即原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由新的主体享有和承担,形成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由新的主体享有和承担的变更方式是主体变更。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该规定体现了( )。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应当合乎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有:①民事主体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要公平合理,不能显失公平。②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状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与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双方对造成损失都没有过错的,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合理分担损失。③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该考虑公平原则,使裁判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公平合理;特别在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裁判者更应当本着公平和正义的观念进行妥当的自由裁量。
甲是某学校学生,一日在上学路上,看到某地痞乙正在欺负一女生,就急忙跑过去,对乙说:“你再不停手我就要报警了。”乙心里害怕,准备离开,甲趁其不备,抓起地上一砖头向乙砸去,致乙头部受伤,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正当防卫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否则不属于正当防卫。本案中乙听到甲的警告后,放弃侵害行为,正准备离开,此时非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甲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主体必须适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法律要求在实施法律行为时,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公民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实施法律行为,但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法人而言,其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相一致,法人的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下列选项中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是( )。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甲某17岁,在某高中读书,其参加全国绘画大赛获奖3万元。甲欲拿出1万元购买一台电脑用于学习,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甲应当( )。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的一部分,其行为的效力应当由法人来承担。
邓某经某村同意在该村地界建房作经营场地。后某区土地管理局、某乡政府等有关人员在现场指出,此建筑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和建房许可证,属违章建筑,应予以拆除。市城管监察大队某区中队未向邓某下达任何处理决定,即带十余人将房拆除。邓某欲起诉,应以( )为被告。
行政主体必须对于自己实施的行政活动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某市城管监察大队某区中队的拆房行为是其自己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的行为,应为被告。
某环保局任意改变了其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中确定的排污量,从行政法学上说该环保局违反了行政行为的( )。
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具有不可变更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确定力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均有不可争辩的效力。
履行行政补偿责任的主要责任形式是( )。
支付补偿金是履行行政补偿责任的主要责任形式,我国有必要设置行政补偿基金以保证补偿决定的顺利进行。
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的表述正确的是(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我国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下列关于即时强制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行政即时强制是行政主体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相对人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对相对人即时设定权利义务、即时执行的一种强制行为。
下列关于行政行为无效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行政行为因情势变迁或者失去法律依据等而不宜继续有效,由有权机关宣布予以废止。行政行为并不是因行为机关违法或者是获益人的行为违法,而是在合法的情形下不合时宜被废止。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无效。
下列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
一般来说,行政法基本原则不直接调整和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但是在相应问题缺少行政法具体规则的调整,或者法律给行政主体或行政争议的处理留下了较广泛的自由裁量余地时,行政行为的实施或行政争议的处理就要受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拘束。
当事人在提出行政诉讼的同时,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因而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对此人民法院应当:( )
本题考查法院对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处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规定》)第28条。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功能的是( )。
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功能之一,而行政诉讼法解决的主要是各类行政纠纷。
下列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是( )。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关于对受委托组织的委托的基本规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行政机关不能把所有的行政管理职权委托给事业组织行使,而只能将特定的行政管理权委托给事业组织行使。
下列不属于行政听证主持人权利的是( )。
B项是行政听证主持人应承担的一项义务,而不是权利。一般来说,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方面拥有以下权利:①决定在何时、何地举行听证,中止听证及终止听证的权力,并将有关的通知及其附属材料及时送达给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②有权传唤证人,传唤与案件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更换当事人;③有权就案件的事实或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发问;④有权维护听证的秩序,对违反听证的人员进行警告或处理;⑤有权调查取证等。
关于行政责任的转继,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行政责任的转继,是指在法定条件下行政责任主体的更换,即行政责任从一个主体身上转移到另一个主体身上,原责任者的行政责任为另一主体所继受。从主体条件上看,行政责任的转移人和继受人限于行政主体,而不发生在个人之间。
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内容是( )。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内部自我纠错机制,当然可以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合法性与合理性。《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即行政复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下列行为中,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的是( )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刘某与高达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对该预售契约作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后刘某了解到高达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的超层部分,刘某遂以区房地产管理局违法办理备案登记,以自己购买的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登记备案行为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效力,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当事人。这种利害关系既包括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也包括与诉讼结果的利害关系;不仅包括直接利害关系,也包括间接利害关系。本题中,高达公司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第二审法院审理不服第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时,如认为一审裁定有错误,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关于行政强制的执行的特征,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包括:①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来实施;③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可以是物、行为,还可以是人身自由;④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对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可见,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形下,债权人如果知道该约定,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如果不知道该约定,则夫妻双方都有义务清偿债务。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其无效的时间始自( )。
《收养法》第24条第2款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与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其属性可分为自然属性和( )。
婚姻家庭的属性包括两个方面:①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或自然因素。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②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婚姻家庭在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的。
某甲与某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某甲后悔与某乙结婚,进行下列哪种行为后,婚姻关系才能解除?( )。
A项,调解只是离婚的一种程序,并不是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B项,尽管某甲与某乙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但某甲与某乙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且不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他们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解除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的方式。D项,分居二年以上构成离婚事由的,还需该分居二年是因为感情不合造成的,而且即便是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二年以上也只是离婚的理由之一,尚需经过协议离婚或判决离婚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在我国,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一是( )。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A项,超过三代的旁系血亲,是可以通婚的;C项,婚约不属于结婚的构成要件,男女双方有无婚约皆可结婚;D项,根据《婚姻法》第6条的规定,结婚年龄,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
下列情形中,收养关系有效的是( )。
《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三十周岁。《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并例示性规定了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根据这一规定,下列几则离婚案中所涉问题,足以判断为“感情确已破裂”的是( )。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示例性情形主要包括: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AD两项,对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认定,应当与上述其他具体情形具有等价性,但是丈夫曾与女网友会面以及妻子偶尔和男同事打麻将的情形均未达到与示例性情形相近似的程度,因此不构成感情确已破裂。B项,妻子出国留学导致两人分居三年之久并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也不构成感情确已破裂。
甲与妻乙携8岁的儿子丙和68岁的母亲丁在国庆节驾车外出秋游,与一卡车相撞,无一生还,无法确定他们死亡的先后顺序,若他们都有继承人,应推定谁先死亡?( )
《继承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甲从部队复员回家,开了一家私人企业,效益比较好。为了照顾经济条件不好的妹妹,将妹妹的3岁孩子乙接到自己的家里,当作自己的孩子一样抚养教育。甲自己有亲生的子女丙和丁,还有结婚时配偶带来的其前夫的孩子戊。戊2岁时来到甲家,并一直由甲与其配偶共同抚养。甲还有父母、祖父母、未成家的弟弟。以甲的企业收入为主要来源,一家人生活幸福美满。但不幸的是,甲在一次外出采购途中,因车祸死亡。题中对甲的遗产没有法定继承权的人是( )。
根据《继承法》第l0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乙是甲妹妹的孩子,不是甲的养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乙不是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而戊2岁时来到甲家,并一直由甲与其配偶共同抚养,说明戊是甲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甲的配偶和亲生子女丙、丁,甲的父母、祖父母、已经出嫁的妹妹和未成家的弟弟等均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由此可见只有乙不是甲的遗产的法定继承人。
关于遗赠的特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B项,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人可以将其财产赠与国家、集体,也可以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不能赠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将某一财产给予某一法定继承人的(不论该继承人为第一顺序还是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属于遗嘱继承问题,而不属于遗赠。
担保物权在性质上属于( )。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在性质上,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而非自物权,属于从物权而非主物权,在担保物权中既包括法定物权,亦包括意定物权。
与广义的物权的变更相比,狭义的物权的变更不包括( )。
物权关系的变更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变更,是指物权的标的、内容等的改变。广义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标的或内容发生改变。物权的变更主要指狭义的变更。
在债的关系中( )。
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除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是典型的相对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下列关于主合同与从合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主合同和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分类只有在有关联的几个合同之间才能进行,相互没有关联的合同之间是不能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的。
小王为了确保男友小张能够与自己结婚,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约定,小张必须在三年之内娶小王为妻,否则小张赔偿小王二十万元的青春损失费。关于该协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案中,该协议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无效。
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依照民法理论,下列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甲将一部手机丢失,乙拣到后,委托经营手机旧货交易的朋友在旧货市场上出售,丙买下该手机,后甲发现,要求丙返还该手机。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甲可以要求丙返还手机,并支付丙所付的费用。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并非无主物,拾得遗失物的,应该归还失主。
下列案件中,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的是( )。
返还原物的前提首先是原物存在,其次是所有权没有发生移转。
下列关于定金正确的是( )。
定金数额须在法定的数额以内。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定金所担保的合同为主合同。从合同的效力决定于主合同的效力。因此,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也就不能发生效力。另外,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虽当事人有关于定金的约定,但未实际交付的,定金担保尚不能成立。
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
乙不享有所有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处分电脑,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
下列关于保证的特征,叙述不正确的是(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通常具有如下特征:①从属性;②独立性;③补充性。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若甲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请求乙履行清偿义务以及丙、丁、戊承担保证责任,下列说法哪些正确?( )
本题涉及诉讼时效中。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本题中,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保证人,戊为抵押人。根据《民法典》及《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乙主动清偿的不得请求返还;主债权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抵押权人请求受偿的法院不予保护。此外,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本题答案为ACD。
下列各项中,属于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的有( )。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因一些外在表面现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代理制度。所以,代理人主观是否善意不影响表见代理的成立。
不适用代理的情形有( )。
代理的须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不适用于侵权行为;代理不适用于诸如立遗嘱、结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收养子女等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以及预约演出、讲演等。A项是传达,B项所为的行为是侵权行为,D项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是事实行为。
下列选项中属于财产权的有( )。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它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质。健康权属于人身权。
下列( )情形会导致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消灭的唯一原因。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容是由法律预先规定的,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个人意志无权予以放弃。
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在法定复议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的情形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考查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根据《行诉解释》第5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A项错误。B项错在公民既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又可以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的,经复议后,可以要求法院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故B项错误。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①已经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包括某些行政不当行为);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③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时由行政违法行为造成的;④必须是法定的应该予以追究的由该行为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下列制度属于行政立法程序的有( )。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律规范时所适用的程序。由于行政立法行为内容的广泛性、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较复杂、严格,如听证制度、会议制度、专家论证制度以及备案制度等成为行政立法程序不可缺少的内容。A项是行政司法程序,BE两项属于行政执法程序。
下列属于行政法调整对象的有( )。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包括行政权在获得、行使与受监督过程中与相关各方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主要包括:①行政权力在获得过程中与权力机关所产生的关系;②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的相对一方,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所产生的各种关系;③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④行政机关对其内部进行管理所产生的行政关系。
有关代执行的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代执行的执行人可以是行政机关自己,也可以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第三人,即公民或法人。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包括( )。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包括: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和规章;④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⑥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亲权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以下各项能够成为亲权消灭原因的是( )。
亲权是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人身方面的照顾、教育、管束、保护和财产方面的保护、管理的权利义务。亲权的消灭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①父母或子女死亡,因法律关系的主体消灭而消灭;②子女成年,因法定要件消失而消灭;③收养关系终止,此时,养父母的亲权消灭,生父母的亲权恢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规定因离婚如何分割夫妻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坚持了(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18条的规定,在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财产时,要坚持四项原则:①坚持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利益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维护其他股东、合伙人合法权益的原则;④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继承关系的发生,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继承关系的发生,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死亡。自然人无论是自然死亡还是宣告死亡,都会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产生继承关系。二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遗产。三是继承人依法或者根据遗嘱享有继承权。
关于遗赠与遗嘱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B项,)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客体范围不同。受遗赠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能是财产义务;遗嘱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因此,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承担的义务也就不同。受遗赠人不承受遗产中的债务,而遗嘱继承人不仅享有取得遗产的权利,也负有承担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物权的优先效力之一是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但也有例外,这种例外有( )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并不是绝对的,虽然定限物权成立于所有权之后,但在其支配范围内具有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有时法律规定了物权效力的特殊顺位。依照规定的顺位确定数个物权的效力。
取水权人的义务主要有( )。
取水权人必须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维护水源附近的生态平衡和自然环境,不得进行破坏性的开采。
下列关于质权的特征,说法正确的是( )。
质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①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②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③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下列请求权中,属于物权请求权的有( )。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物权的权利人为排除侵害或者防止侵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下列法律事实,应当属于不当得利的有( )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B项之利益获得具有法律上的依据;CE两项之利益获得具有合同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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