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8日,毕某病逝。3月31日,子女将其安葬。4月2日,毕某的子女一起清理毕某的遗产并确定继承份额。4月5日,遗产分割完毕。遗产继承开始的时间是( )。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甲、乙婚后开了一家便利店,由乙经营。2013年6月起二人分居,同年9月乙向丙借款用于便利店的经营,2014年12月甲、乙离婚。不久,丙请求乙偿还到期欠款,乙拒绝。该债务应由( )。
便利店为甲、乙婚后所开,是夫妻共同财产。乙向丙借款用于便利店经营,即用于共同经营活动需要。借款时甲、乙虽已分居,但是并未离婚,借款形成于甲、乙婚姻存续期间,因此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对此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对该债务,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的相关理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区别是( )。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而使法律后果间接地归属于被代理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区别之处在于代理的后果是直接还是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属于绝对发生的是( )。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可以分为绝对的发生和相对的发生。其中绝对的发生,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原始发生的;相对的发生,是指当事人继受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本题中只有A项中属于绝对发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中,其客体指( )。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其中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买卖合同只是这一项法律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具体的交付标的物的行为以及支付价款的行为才是该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标的物的价格则是对合同标的物本身特征的描述。
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 )。
民事法律行为是与人们的意志相联系的一种法律事实。其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其发生法律后果的目的性,即发生行为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这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所在。
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对其所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时应依照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标准进行,这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的( )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是对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依据。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时,必须对其所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阐明含义。如果在这一活动中,遇有多种解释,则应依照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标准进行取舍。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均不应与民法基本原则相抵触,否则就不得采用。这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是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
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主体必须适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法律要求在实施法律行为时,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公民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实施法律行为,但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法人而言,其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相一致,法人的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行为的是( )。
AD两项属于合法有效的行为。C项中的标的物在我国属于禁止流通物,整个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非部分无效。B项中借款合同有效,而且利息约定原则上亦为有效,只是超过最高利息限制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娄某年满17周岁,接受爷爷赠与的20万元,靠此笔款项丰衣足食并支付自己的学费。娄某( )。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一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娄某17周岁,接受赠与为自己的主要生活来源,并非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其仍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由于自己的过错,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中一并申请审查范围的是( )。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务院各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关于确立行政主体的概念的意义,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行政主体概念的确定,不仅仅是理论上的进步,而且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明确行政权的归属,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救济,而且有助于促进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发展。
下列各项不属于行政违法特征的是( )。
行政违法的主要特征有:①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②行政行为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和调整的行政关系的行为;③行政违法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④行政违法的法律后果是承担行政责任。
我国地方人民政府分为( )级。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省、市、县、乡镇四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种工作部门。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机关或组织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的是(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为了公共卫生的需要,政府要求公民必须接种某种疫苗,否则可能引发大规模疫病。但该疫苗的接种可能造成十万分之一人群健康受到损失或者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甲因接种疫苗而致残,则国家应给予( )。
因接种疫苗而致死、致残、致病者应视为基于公共利益而牺牲了人身性利益,国家应当给予人身性利益补偿。
在下列情形中,国务院可以成为裁决机关的是( )。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该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下列各项中,关于行政行为从属性的理解正确的是( )。
①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有法律依据
②行政行为必须在行政机关首长指令的范围内实施
③行政行为一经作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服从
④行政行为是受法律约束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从属性表现为:①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有法律根据,即行政主体必须根据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行事,不得离开法律而自行其是;②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实施;③行政行为是受法律规范和约束的行为,任何违法、越权的行为都是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本题中,②项是错误的,③项指的是行政行为的强制性特征。
法定补偿与裁量补偿的区别在于( )。
裁量补偿,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应作出补偿未作规定;而法定补偿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应作出补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下列各项对于直接强制执行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
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较代执行、执行罚广泛,即不论是作为义务还是不作为义务,不论是可替代义务还是不可替代义务,在必要时均可采用直接强制执行的方式。
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涵义的是( )。
行政法上的积极行政有时只要求具备组织法上的依据,而无须行为法上的依据。特别是对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由于不具有强制性,是否接受取决于相对人的合意或者是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依法行政并不要求行政指导亦具有行为法上的依据,但仍需具备组织法上的依据。
关于行政公开制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行政过程公开并不是要求行政机关将整个行政程序都让行政相对人参与或者了解,而是在行政程序中几个决定或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和义务的阶段前后,让行政相对人有参与或者了解的机会。
有关行政程序种类的说法,错误的是( )。
事先行政程序和事后行政程序都是不可缺少的行政程序,两者都很重要。
关于行政责任的转继,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行政责任的转继,是指在法定条件下行政责任主体的更换,即行政责任从一个主体身上转移到另一个主体身上,原责任者的行政责任为另一主体所继受。从主体条件上看,行政责任的转移人和继受人限于行政主体,而不发生在个人之间。
甲地公民刘某不服乙地铁路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分别向甲地基层人民法院和乙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结果乙地铁路运输法院最先收到起诉状,乙地铁路运输法院(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下列关于行政赔偿特点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不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凡是合法权益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侵害的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行政复议行为的性质是( )。
在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复议被视为具有行政与司法的双重性质。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借用法院审理案件的某些方式来审查行政争议,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保持必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但是,复议行为仍具有行政性。因此,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在某法院受理的一起交通处罚案件中,被告提供了当事人闯红灯的现场笔录。该现场笔录载明了当事人闯红灯的时间、地点和拒绝签名的情况,但没有当事人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证人签名。原告主张当时不在现场,并有一朋友为其出庭作证。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证明效力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的证明效力优先于证人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据此可知,本题中,虽然当事人没有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法律仍然承认其证明效力,且其证明效力优于原告朋友的证言,法院可以认定原告闯红灯。
赔偿请求人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 )内未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请求权消灭。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是两年。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是( )。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婚姻法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无效婚姻的是( )。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无效婚姻包括四种情形: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中,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通婚的情形。AC两项属于有效婚姻。B项属于可撤销婚姻。D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通婚,为无效婚姻。
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乙一直细心照料甲。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继承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即生效,即使甲的女儿丙已经回国,扶养人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且遗赠扶养协议效力高于遗嘱继承的效力,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甲立有遗嘱,其内容为自己死后遗产全部由独生子乙继承。在一次车祸中甲乙同时遇难,甲当场死亡,乙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乙的儿子丙依甲的遗嘱继承了甲的全部遗产。丙继承甲遗产的方式是( )。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之一就是事实根据不同,转继承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代位继承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此外,代位继承仅存在于法定继承中,而不存在于遗嘱继承中。本题中,被继承人甲先死亡,在遗产分割前,其继承人乙也死亡,乙应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转由乙的儿子丙继承,这是转继承,而不是代位继承,且丙是按照遗嘱继承的。
有关以股权出质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质权合同。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后发生效力。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关于抵押权的性质,说法正确的是( )。
抵押权的设定通过两种方式,即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和基于当事人所订立的抵押合同而设立。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抵押权是法定抵押权,基于抵押合同而产生的抵押权是意定抵押权。在实践中。法定抵押的情况较少,现实生活中的抵押权主要是意定抵押权。
下列关于合同的分类说法不正确的是( )。
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但有例外,如有息借贷属有偿合同但却属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原则上是单务合同,但单务合同又未必是无偿合同,比如自然人借款合同属于单务合同,但是它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下列关于协议解除说法不正确的是( )。
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在双方之间重新订立一个合同来解除原合同。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定的合同,与解除权无关。协议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如: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要采取适当的形式。
某公司由于工作失误,将应交下级工厂甲的任务发至下级工厂乙。乙即据此与建筑单位丙签订合同。该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公司发现有误,决定纠正错误,通知乙停止执行合同。乙与丙因此遭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丙与乙为合同当事人,对于丙的损失应由乙赔偿,然后乙再请求公司赔偿。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免除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依法可以( )。
免责事由,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和免责条款。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
对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来讲,所有权的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完整的权利,而其他物权只是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但所有权人享有四个方面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所有人必须要实际地行使各项权能,他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
以下合同权利中,可以转让的权利是( )。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得转让。BC两项中的权利均属于依权利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D项中的租赁权属于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A项权利虽然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但权利并不消灭,权利人仍有权将其转让。
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说法是错误的是( )。
由于外墙属于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应由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三、四层间楼板只能由三、四层住户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各自的专有部分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其他人不存在共有关系,因此也无优先购买权的存在。楼顶属共有部分,应由全体区分所有人共同决定其使用。
甲居住于某城市,因业务需要,以其坐落在市中心的一处公寓(价值21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100万元。甲与乙银行于6月5日签订了抵押合同,6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与丙银行于6月8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乙银行、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对甲的公寓依法拍卖,只得价款150万元,乙银行、丙银行对拍卖款应如何分配( )。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财产变价款的清偿顺位有以下三项标准:第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第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第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下列关于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
一般情况下,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主体是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公民个人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享有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成为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主体。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下列关于承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但可以作出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应在要约所确定的期限之内到达,才能发生效力;承诺的效力主要就在于使合同成立。
张三与李四约定,待张三母亲去世后,张三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卖给李四,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该合同是( )。
人终会死亡,张三母亲去世的事实终会发生,所以,该合同所附约款为期限而非条件,该买卖合同为附期限的合同。
对违反合同造成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包括( )。
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形式有下列几种:①赔偿损失。即合同一方因违反合同造成另一方损失时,应负责赔偿,这是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重要形式;②支付违约金。即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形式。承担支付违约金应具备过错和行为两个条件;③继续履行。即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已承担赔偿全部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要求,并在自己能履行的条件下,对合同未履行部分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④采取补救措施。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不是民事责任的范畴。
朋友乙请其代买丝巾一条,甲见丝巾特别漂亮,就给乙多买了一条。该行为属于( )的行为。
超越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以外进行代理。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民事活动,才能被看做是被代理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关于行政立法的分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立法作出不同的分类。依据行政立法的权力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依据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下列关于我国行政法法源,说法正确的是( )。
宪法在我国法院审判活动中一般不直接引用,但是这并非判断规范性文件是否为行政法法源的标准。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许多内容是和行政法有关的。国际法渊源的效力高于国内法渊源的效力,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国务院的法律解释,不仅约束下级行政机关,也约束行政相对人,所以也是行政法的表现形式。
甲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10吨大蒜。甲收购完大蒜之后,被人盗走。甲便交付了10吨大葱给乙。甲的这种行为主要违反了合同履行的( )。
甲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标的履行,甲的行为违反了实际履行原则。
关于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在主观条件上,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主观上有凭借行政职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且显露出达到该种效果的意思表示,无论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均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成立。
甲在乙商店购买一电热杯,因为电热杯漏电而使甲触电受伤后,花去医疗费4000元,为了确保法院支持自己的赔偿请求,甲最晚应在( )向法院提起诉讼。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的是( )。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2008年张某准备出卖自己的房屋。郝某表示愿意购买,双方于2009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某也听说了张某卖房的事,找到张某要求将房子卖给他,并许诺多出1万元。张某碍于刘某是熟人,就另行与刘某订立了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郝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判( )。
房屋的所有人出卖该房,就同一标的物分别同两个人达成协议。但是,同刘某的合同签订后,办理了产权移转登记,发生了移转所有权的效果。不动产的所有权的移转是要式行为,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移转。且基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一旦移转就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郝某只能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湖南行政程序规定,下列各项中说法不正确的是( )。
虽然表面上看来,行政应急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行政应急往往是面对重大的突发性事件,行政机关出于保障重大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根本利益的目的,是符合行政法治原则的。
南方公司委托夏律师向北方公司索债。代理合同约定,应收本金为8万元,利息为2万元,代理人可酌情免除部分利息,本金必须收回。并出具了全权委托夏律师处理与北方公司的债权债务纠纷的授权委托书。在与北方公司谈判的过程中,夏律师为求尽快解决问题,决定同意北方公司还款7万元,免除其余债务,并在还款协议上签字。关于此事的法律分析,正确的有( )。
由于有全权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夏律师的行为实际上属于有权代理,并非无权代理,只是夏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委托合同的规定。该题对外应当由南方公司承受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但内部则由南方公司追究夏律师的民事责任。
下列客观现象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有( )。
民事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两大类。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又称自然事实;而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行为是人的一种“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
王某从垃圾场拣回一捆别人丢弃的废弃钢材,公安机关却以为王某偷窃公共财物,对其处以15日行政拘留。这一情形属于( )。
事实依据错误的主要表现有:无中生有、事实误会、证据不确凿、证据不足。事实误会,是指行政主体错误地认定甲事实为乙事实,从而根据乙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确凿指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不确凿、不可靠。证据不足,是指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确凿但不全面、不充分。
下列有关公务员的说法,正确的有( )。
公务员的含义包括;①公务员是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②公务员是执行行政公务的工作人员;③公务员是行政机关的代表,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执行公务,实施行政行为。在本题中,公务员假借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应是个人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应归属于行政机关;如果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是以个人的名义进行的,则只能独立实施其个人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其个人承担。
下列各项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的有( )。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依照该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第二款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县政府对其所管辖范围内的30家啤酒批发商和20家零售商下发文件:从即日起禁止批发或销售B县啤酒厂生产的啤酒。对于这一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也可以提起诉讼。本题中,A县政府下发的文件属于侵害B县啤酒厂公平竞争权的行为,侵害了B县啤酒厂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影响到其他啤酒批发商和零售商的合法权益,都有权提起诉讼。A啤酒厂的合法权益不会因为县政府行为而受到侵害,不能提起诉讼。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赔偿方式有( )。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①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②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关于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现状,理解正确的有( )。
行政补偿程序应当简单,对于权利人寻求补偿救济而言,补偿程序应尽可能简便易行,降低求偿成本(包括财物成本和时间成本)。行政补偿程序繁琐,是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现状。
下列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说法正确的有( )。
王某家住甲县,在乙县生产伪劣商品经过丙县运输到丁县进行销售。有权对王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机关有(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了产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地。
下列行政行为属于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有( )。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包括( )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继承法》第27条第3项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于遗嘱继承人乙已经先于被继承人甲死亡,所以,该遗嘱继承无效,应该转为法定继承。
A项,《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人乙先于甲死亡,其应当法定继承的份额可以由乙之女戊来继承。
BCDE四项,甲的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儿子丙、代位继承人戊和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丁。丙、丁、戊均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法定继承。
根据我国法律等规定,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 )。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九十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留置权的实现程序包括( )。
在赔偿损失时,应确定损失的范围,包括( )。
在赔偿损失时,应确定损失的范围,即现有财产的减少和可得财产的失去,但不包括精神损失。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可能获得的财产和期望获得的财产不属于实际损害赔偿的范围。
下列属于提存的合法原因的是( )。
我国《合同法》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债权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的有( )。
下列规定属于除斥期间的有( )。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C项属于权利最长保护期限,E项属于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保证期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关于保证的期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其期间应为主合同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在性质上与诉讼时效存在着根本区别,其不属于法定期间。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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