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格权类型中,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是( )。
【精解】在人格权体系中,只有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属于物质性人格权,其他类型的人格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故选C项。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物权基本原则的是( )。
【精解】物权的基本原则有三: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我国不承认物权的无因性理论,该理论系德国物权法理论。
下列有关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
【精解】A项错在:因环境污染导致他人财产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是3年。B项错在: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C项错在:如果能证明环境污染由于自然灾害所致,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污染的,可以免责。只有D项表述正确。
下列有关地役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精解】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地役权在设定上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要件主义,故选A项。地役权属于从物权,具有从属性,故B项表述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65条的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可见,地役权可以抵押,但不能单独抵押,表明了地役权的从属性特征,故C项表述错误。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而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因此,所有权具有永久存续性,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具有期限性,故D项表述错误。
下列选项中,属于代理的情形是( )。
【精解】代理的特征之一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A项属于一般的事务性委托,且不涉及第三人,故不属于代理。代理的另外一个特征就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为意思表示,C项类似于传达、捎口信,没有独立意思,故也不属于代理。法定代表人不同于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二者属于合而为一的关系,故D项也不是代理。
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 )判处刑罚。
【精解】根据我国《刑法》第63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故选D项。
在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 )。
【精解】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所以,教唆犯可以是主犯,也可以是从犯,还可以是胁从犯。故选D项。
我国刑法分则共有( )犯罪,其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又有( )犯罪。
【精解】我国刑法分则共有10大类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细分为9小类罪。故选C项。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构成犯罪的,应定( )。
【精解】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属于间接走私的情形,应当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故选B项。
派出所所长陈某在“追逃”专项斗争中,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7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虽然陈某通知本派出所人员不要“抓获”这7名人员,但仍有5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关于陈某行为的性质,下列说法是正确的是( )。
【精解】陈某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所以不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是却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应当按照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下列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说法错误的是( )。
【精解】犯罪分子销售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构成犯罪。故选D项。
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对甲的行为应定( )。
【精解】甲受国有公司委托到非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占5万元的财物,构成贪污罪。故选D项。
犯罪的法律特征是( )。
【精解】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从犯罪行为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说明。犯罪的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征之一,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是不可能被认定为犯罪的。故选B项。
下列选项中属于自首的是( )。
【精解】自首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行为。B项中,甲将责任揽到自己身上,并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是自首。C项中,甲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是立功,而不是自首。D项中,甲没有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使得司法机关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也不是自首。为了鼓励自首,有关司法解释对于自动投案作了扩张解释。对于A项中甲的行为,认定为自动投案。故选A项。
我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颁布的时间是( )。
【精解】《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颁布于1908年,故选B项。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的宪法是( )。
【精解】《钦定宪法大纲》颁布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但还不能称其为宪法。《临时约法》也是宪法性文件而不是宪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宪法是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曹锟政权颁布的,该部宪法是曹锟贿买议员选举当成大总统后制定的,因而称为“贿选宪法”,故选C项。“蒋记宪法”指的是1947年蒋介石政权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
首次规定“重罪十条”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精解】《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重罪十条”即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十类大罪,《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基础上发展出“十恶”制度,故选D项。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属于( )。
【精解】根据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任性规范。确定性规范,是指明确规定一定行为规则,不必再参照或者援引其他规则的关系。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在全国人大任期届满前的法定时效内完成下届全国人大的选举,这里的法定时是( )。
【精解】根据《宪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2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这里的法定时效是2个月,故选B项。
我国《宪法》序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 )。
【精解】《宪法》序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故选D项。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的权力属于( )。
【精解】涉及驻外全权代表的问题的法条在《宪法》中有两处:其一,根据《宪法》第67条第13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其二,根据《宪法》第81条的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对比上述规定,选C项。考生应当注意这两项规定的差别。
司法解释是指( )。
【精解】司法解释,即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的划分依据是( )。
【精解】依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可将法的渊源分为制定法渊源和非制定法渊源。
唐朝规定国家机关具体办事细则的法律形式是( )。
【精解】唐朝的法律形式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其中,式是指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故选D项。此外,律是指正式的律典,令是指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格是指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官吏守则。
不属于春秋时期制定成文法的活动是( )。
【精解】春秋时期制定成文法的活动包括楚国的茆门之法、仆区之法,宋国的刑器,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晋国赵鞅铸刑鼎和郑国邓析私刻竹刑。吕刑制定于西周时期,故选D项.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正确的是( )。
【精解】A项表述错误,因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就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宪法》第50条的规定,宪法不仅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也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故B项表述错误。根据《宪法》第43条的规定,宪法不仅规定了劳动者休息权,还规定了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故c项表述错误。根据《宪法》条文的结构顺序,D项表述正确。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 )。
【精解】根据《选举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3名代表划分,故选B项。
在当代,法国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 )。
【精解】宪法监督模式有普通法院模式、宪法法院模式和立法机关模式三种。普通法院模式如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阿根廷、墨西哥等;立法机关模式如英国、苏联;宪法法院模式如德国、法国、奥地利、俄罗斯、西班牙、土耳其等。在宪法法院模式中,监督机关一般称为宪法法院,但法国称为宪法委员会,故选B项。
下列关于法律原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
【精解】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但是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中。
黄某是县人事局的干部,他向县检察院举报了县人事局领导叶某在干部调配中收受钱物的行为。两个月后未见动静,黄某几经努力才弄清楚是县检察院的章某把举报信私下扣住并给了叶某。黄某于是又向县人大、市检察院举报章某的行为。黄某的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 )
【精解】法的实施,根据是否需有权机关的干预分为法的适用与法的遵守。法的适用是有权机关的行为。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全体公民都必须守法,严格依法办事。从内容上看,法的遵守包括行使法的权利和履行法的义务两个方面。行使法的权利是指人们通过一定的行为,或者是要求他人实施,或者抑制一定的行为,来保证自己合法权利得以实现。本题中黄某的行为就是行使《宪法》第41条赋予公民的举报权的行为。故选项B正确。
甲与儿子乙因车祸受重伤,被送往医院急救,甲、乙因伤势过重相继死亡。乙的女儿丙继承其祖父甲的遗产的行为属于( )。
【精解】乙在其父死亡后遗产分割前也死亡,这属于转继承,而不是代位继承,且转继承也适用于法定继承,故选A项和C项。注意:这里不存在代位继承,因为不存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有( )。
【精解】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不能成为作为继承的财产。
下列选项中,属于约定担保方式的是( )。
【精解】合同担保方式有五种: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和保证。其中,除了留置属于法定担保方式之外,其余都属于约定担保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有关当事人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手续,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的是( )。
【精解】婚姻登记属于本人亲自为之的事项,不能适用代理,故选A项。受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对此,婚姻登记部门应当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不选B项。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禁止通婚的,而表兄妹恰恰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故选D项,但如果属于三代以外的旁系血亲,不管辈分是否相同,都属于有效婚姻,婚姻登记部门应当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需要两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的遗嘱形式是( )。
【精解】遗嘱形式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对于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无须见证人,但对于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日头遗嘱,则需要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故选B项和C项。
甲电力公司管理的一台变压器位于路旁10米处,为了防止他人接近,电力公司建造围墙将变压器围起,仅留一道小门供检修人员出人,但并不锁门,平常有守门员乙看守,某日,乙不在,顽童丙(8岁)出于好奇走入围墙内玩耍,结果被电流击伤,经抢救后双臂截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错误的是( )。
【精解】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作业人的免责事由仅有一项,即受害人故意,至于对方当事人是否有其他过错,在所不问。乙属于甲电力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般而言,受雇人员或者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下列行为中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有( )。
【精解】《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几种合同诈骗行为方式:(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故选A、B、C项。
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停止下来的犯罪形态包括( )。
【精解】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是否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所以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停止下来的犯罪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发生的时空条件是在犯罪过程中,因此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停止下来的犯罪形态包括犯罪中止。故选A、C项。
犯盗窃罪,可以判处死刑的情况有( )。
【精解】为了限制死刑的适用,我国刑法在规定盗窃罪的法定刑时,对于盗窃可以判处死刑的情形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形可以判处死刑:(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除此之外,任何盗窃情形都不能判处死刑。故选B、D项。
下列犯罪中,法律明文规定“明知”是( )的构成要件。
【精解】根据刑法的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刑法在规定这两个罪时非常明确地要求对犯罪的人或者赃物要“明知”。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传播淫秽物品罪则没有相应的要求。故选B、c项。
既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附加刑有( )。
【精解】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附加刑有四个: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与罚金存在重大区别。故选B、C、D项。
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正确说法是( )。
【精解】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构成犯罪没有数量上的要求,而且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故选A、B项。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应当从重处罚,故排除D项。根据我国《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故选C项。
属于法定分类的共同犯罪人的有( )。
【精解】所谓法定分类是指刑法规定的分类方法。我国刑法以作用分类法为主结合分工分类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故选c、D项。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是理论中的分类。
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 )。
【精解】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实施保障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世界范围内,违宪审查制度与宪法保障实施体制相一致,以实施审查的主体为标准分为以下三种:(1)由立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2)由司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3)由专门的机关负责违宪审查。故选A、B、D项。C项错在:根本不存在由行政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的国家,且违宪审查是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是否违宪所作的审查,从法理上和逻辑上说也不能由行政机关进行违宪审查。
下列不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有( )。
【精解】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有两个: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
下列有关法学思想的表述正确的说法是( )。
【精解】持自然法立场的思想家和法学家主张法或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离的,坚持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概念的核心定义要素。持法实证主义立场的思想家和法学家主张法或法律与道德是分离的,认为定义法的概念不需要或不应该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核心要素,而是以权威性的制定或发布、社会效果作为法概念的核心定义要素。故A错误。一般来说,法社会学家和现实主义法学学者的法概念是首要地以社会效果为定向的法概念,如马克斯·韦伯、卢曼、霍姆斯等;自然法学者的法概念是“应然法”的概念,是从“应该怎样或应该是什么”的角度定义法概念。法实证主义者的法概念是“实然法”的概念,是从“实际怎样或实际是什么”的角度定义法概念。故B、C正确。经济分析法学从整体上讲仍然属于实证分析的方法,但是由于经济分析法是以一个预设的价值——追求效率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故也兼有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的一面,但是不能认为经济分析法学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
法律责任构成要素中所指的损害结果,包含的含义有( )。
【精解】损害结果包括对人身的、对财产的、
责任法定原则要求( )。
【精解】责任法定原则要求在认定和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时,要依照法律的预先规定,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
下列有关我国近代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 )。
【精解】B项错在: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临时约法采取责任内阁制的共和政体。其余选项表述都正确。
以都察院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的朝代有( )。
【精解】明太祖朱元璋将前朝的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使得都察院成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清朝沿用,故选C项和D项。宋朝和元朝都以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如果一个立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下列对此的理,可以成立的是( )。
【精解】法律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法律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不是立法者纯主观的创造,但是,法律又具有阶级性,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立法者主观认识的产物。因此,C、D项是正确的,B项是错误的。A项不能从题干中反映出来,也与本题的考点无关,不应选。
下列有关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精解】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引礼入律、礼律进一步融合的重要时期。故选B项.《曹魏律》和《晋律》都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故B项正确。本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有八议、官当、服制定罪、死刑复奏和重罪十条,故C项正确。三国曹魏时期首次出现了死刑复奏制度,该制度被晋、南北朝、隋、唐沿用。
法律原则可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下列属于政策性的原则是( )。
【精解】公理性原则是由法律原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的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来源于( )。
【精解】根据《宪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故选A、B、C项。
《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精解】《宪法修正案》第2条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故A项表述正确。国家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支配权力,这是正确的,但既然宪法修正案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那么就意味着宪法修正案并没有确认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故B项错误。《宪法修正案》第2条删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故C项错误。《宪法修正案》第20条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故D项正确。
下列选项中,属于唐律“十恶”罪中有关违反封建伦理性犯罪的有( )。
【精解】唐律“十恶”中属于违反封建伦理的犯罪包括五类: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故选B项、C项和D项,而不道属于严重危害封建秩序的犯罪。
2004年修宪是我国宪政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这次修宪过程和修宪内容充分体现了以下特点( )。
【精解】2004年修宪的过程和内容充分体现了务实性、人性化和国际化的特点,使我国的宪法朝着更加民主、人道和理性的方向发展。民主化仅仅为该次修宪的方向,而不是特点,故排除C项。
在立法时,法律意识能够( )。
【精解】法律意识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表现在:法律意识能够产生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调整的要求,形成完善法律制度的愿望,提出进行法律调整的具体设想或方案,帮助立法者正确认识客观实际。
下列有关我国经济制度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精解】根据《宪法》第11条的规定,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是,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故A项表述错误。根据《宪法》第9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可见,B项表述错误。根据《宪法》第6条的规定,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不单纯为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还包括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故C项表述错误。根据《宪法》第11条的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故D项表述错误。
清末“礼法之争”的焦点有( )。
【精解】清末礼法之争的焦点有五个方面,简单地说包括干名犯义、子孙违反教令、无夫奸和亲属相奸、留存养亲、正当防卫,故备选项都应当选。
法律解释既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重要前提,与一般解释相比,法律解释具有特殊性,以下论述正确的是( )。
【精解】本题考查的是法律解释的特点。法律解释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及其附随情况。法律解释的任务是通过研究法律规定及其附随情况,探求它们所表现出来的法律意旨。(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因此C是错误的。(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解释学循环是解释学中的一个中心问题,它是指整体只有通过理解它的部分才能得到理解,而对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过对整体的理解。因此法律解释者要理解法律的每个用语、条文和规定,需要以理解该用语、条文和规定所在的制度、法律整体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为条件。
下列关于宪法分类的表述,正确的有( )。
【精解】英国宪法属于典型的不成文宪法、柔性宪法,故选A项。在法国宪政史上,出现了多部宪法,令人眼花缭乱,有钦定宪法,如1804年拿破仑帝国宪法,协定宪法,如1830年路易·菲利浦宪法,民定宪法,如法国现行宪法,故B项表述正确。不成文宪法都是柔性宪法,但成文宪法不一定都是刚性宪法,如新西兰宪法既是柔性宪法,也是成文宪法,故C项错误。美国宪法是典型的民定宪法、成文宪法,故D项正确。
下列宪法中属于钦定宪法的有( )。
【精解】钦定宪法就是由君主制定、颁赐给臣民的宪法,典型的钦定宪法包括1814年挪威王国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故选A、B、C项。1830年法国宪法是法国“七月革命”后,由金融贵族代表、法国国王路易·菲利浦制定的,它在性质上属于协定宪法,故排除D项。
执法的特点是( )。
【精解】执法即执行法律,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其特点是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过程的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执法的范围极为广泛。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 )的干涉。
【精解】根据《宪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故选A、D项。
下列选项中,属于古代行政法范畴的法律有( )。
【精解】唐朝颁布的《唐六典》,元朝地方政府纂辑的《元典章》,明朝的《明会典》和清朝的《大清会典》(《五朝会典》)都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故备选项应全选。
关于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精解】法律体系主要是按照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将一国现行法分为若干法律部门并进而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立法体系是指与一国立法体制密切相关《的各有权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体系。法律体系只包括现行法,而立法体系不仅包括现行法,也包括已经废止或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既可以属于国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的有( )。
【精解】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城市土地必然为国有,故排除A项,而宅基地必然为集体所有,故排除D项。但城市郊区的土地、农村土地既可以属于国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故选B、C项。
下列有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表述,正确的有( )。
【精解】根据《宪法》第67条第1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故A项表述正确。根据《宪法》第65条第4款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宪法》第69条的规定,C项正确。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置的职权属全国人大,故D项错误。
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包括( )。
【精解】根据《宪法》第31条的规定,我国存在三种不同的行政单位:一般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故选A、B、D项。经济特区在我国并不属于独立的行政区划,它是在一般行政单位划出特定区域范围,授予该一般行政单位的权力机关及其行政机关可以在此特定区域范围内实行特殊经济政策的权力,故排除C项。
论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最主要的表现是以下几点:
(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本质上仍然具有阶级性,它是取得政权的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农民阶级和其他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在具有阶级性这一点上,我国法律度与其他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是一致的,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同之处是,它的阶级性和人民性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一致关系,它的阶级性正是通过对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加以确认而表现出来的。
(2)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反映的不是少数人狭隘的特殊利益,而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而这种共同利益的具体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也在相应地发展变化,它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因此,国家意志和客观规律就能够始终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保持一种实质的动态性统一。
(3)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因此,它一方面能够确认每个公民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也能够为实现这种平等权利提供大体平等的保障条件。当然,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为平等权利提供平等实现条件时尚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不过,在社会不断进步的过程中,这些问题都可以逐步得到解决。
(4)强制实施与自觉遵守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由于它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民群众都能自觉遵守法律,只是针对少数人违法行为时,国家强制力才会出现。
(5)“一国”与“两制”的统一。随着香港、澳门相继回归祖国,当代中国形成了一种最具独特性的法律制度,这就是,以一个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为统一前提,以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主体,在香港实行具有英美法系传统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在澳门实行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6)国情与公理的统一。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必须反映并适合中国的国情,所谓法律要符合客观规律,首先就体现在这一点上,否则,设计得再完美的法律制度也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同时,中国又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国家,而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都具有内在的一般规律,例如,任何社会的市场经济都要求依法保障交易安全,任何社会的民主政治都要求政府依法行政等等。这就决定了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必须把反映国情和反映现代法制公理统一起来。
简论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2)在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3)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责任制原则。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行使职权、履行职务的后果承担责任的原则。现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实行工作责任制。由于各种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性质不同,我国《宪法》规定了两种责任制,即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集体负责制是指合议制机关在决定问题时,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行使职权时,就是实行的集体领导和集体负责制。个人负责制亦称首长负责制。它是指国家特定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由首长个人决定并承担责任的一种领导体制。国务院和其所属各部、各委员会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实行个人负责制。
(3)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作为国家机构组织与活动原则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就是要在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中严格遵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4)依靠人民、为人民服务原则。现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是国家机构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组织活动原则的宪法依据。首先,必须树立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的赋予。其次,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再次,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管理国家并接受人民监督。
(5)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要坚持党对国家机关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即:制定路线、方针、政策,指明每一个时期的奋斗目标,确定与之相适应的工作任务和完成任务的步骤、措施与工作方法,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国家机关的活动指明方向;推荐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的干部,从组织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广大群众进行细致的思想工作,使之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精神实质,自觉地以实际行动贯彻执行。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的上述三个方面,以路线、方针、政策为主导,其他两个方面都围绕着路线、方针、政策而展开,并服务于路线、方针、政策。
简论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合法性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就说明,公民既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也要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界限,宗教信仰自由则不属于正常的范围,失去合法基础。宗教与邪教是不同的概念,邪教具有反社会、反政府的特征,其歪理邪说与宪法保护的宗教教义是不同的。依法打击邪教组织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
(2)宗教与国家教育制度的分离。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两个方面,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的行为,如同强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样,都是侵犯别人的信仰自由,超越了法定界限。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是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自由选择,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宗教院校,绝 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
(3)独立办教原则。外国宗教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进行交往,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利用宗教干涉中国的内政,不得以任何方式与手段支配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被告人周某,女,46岁,工人。
2000年10月,周某来到担任动迁员的董某办公室,询问其母亲住所地相关动迁事宜及在动迁过程中如何能多得到补偿。董表示可以为周某办理假离婚,将周及其女儿作为“引进人口”列入其母亲住所地动迁时应安置的人数范围内,从而多得到房屋拆迁安置款。数日后周某将伪造的法院离婚调解书及复印件交给董某,并要求董某在办理相关事宜时能够提供方便。后来周某利用该方法共骗取房屋拆迁安置款87 000元。事后,周某给董某1万元作为政策咨询费,董某收下。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1)根据刑法的规定,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本案中被告人周某伪造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构成要件,成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周某虚构离婚的事实,骗取房屋拆迁安置款87 000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诈骗罪。
(3)根据刑法理论,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本案中,被告人周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与诈骗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应当从一重处断,即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4)根据刑法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周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董某人民币1万元,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行贿罪。董某构成受贿罪。
(5)所以,对被告人周某应当按照诈骗罪和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对董某依受贿罪的相关规定处罚。
蔡某,男,32岁,原系国有企业的采购员。杜某,女,28岁,某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蔡某于2000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02年10月,蔡某又起意强奸厂里的同龄女青年平某,并同自己的姘妇杜某商量,由杜某以请平某帮助修理缝纫机为名,将平某诱至杜某家中。晚饭时,蔡、杜二人设法用酒将平某灌醉,杜某故意离家去别处睡觉。蔡某正欲行奸时,平某惊醒,大喊救命。蔡某唯恐被邻居发觉,用手扣住平某的嘴,被平某狠咬一口。蔡某又生恶念,用手猛扼平某的颈部,致平某窒息死亡。杜某次日回家,发现平某已死,当晚,蔡、杜二人将平某的尸体装入麻袋运送到郊外,投进江里。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1)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蔡某与杜某合谋后,通过灌酒的方法来实现奸淫的目的,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本案中被告人蔡某已经着手实施奸淫行为,但是由于被害人反抗而没有得逞,是强奸罪的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在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中,蔡某是主犯,杜某是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被告人蔡某临时起意故意杀人,将被害人平某掐死,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但是其杀人的故意超出与杜某形成的强奸的共同故意,所以杜某不承担故意杀人的责任。
(5)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罪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被告人蔡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所以,对于蔡某应当撤销缓刑,将受贿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2005年7月甲翻墙进入到乙的房间内,从乙壁橱内发现毒品海洛因一包(约重90克),便将其拿走,然后卖给何某,获得10 000元。甲从中尝到甜头后,便将滑石粉和面粉的混合物假冒毒品又卖给何某,获得3 000元。何某得知自己受骗后将甲绑架至市区外的小屋,直至甲的妻子带来3 000元后,才将甲释放。甲的妻子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追查乙毒品的来源,乙供述称:其姐姐丙吸食毒品,他受丙委托向他人购买了毒品海洛因,放在房间的壁橱内。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1)甲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本案中,甲秘密窃取的是毒品,虽然不存在数额问题,但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应当按照盗窃毒品的数量确定犯罪的情节,仍然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2)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的,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中,甲明知从乙处窃取的是毒品而卖给何某,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3)甲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是诈骗罪。本案中,甲以滑石粉和面粉的混合物假冒毒品卖给何某,获得3 000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4)由于甲构成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和诈骗罪,应当对数个犯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
(5)何某不构成绑架罪而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构成绑架罪。本案中,何某只有要甲归还骗取的3 000元的目的,而没有勒索财物的目的,所以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何某没有法律依据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成立非法拘禁罪。
(6)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贩卖毒品必须要以贩卖为目的。本案中,乙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其姐姐代买用于吸食的毒品的行为,不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是由于其没有法律依据持有大量的毒品,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成立非法持有毒晶罪。
韩某,男,42岁。2002年10月,韩某伪造某市人民政府的任命书,任命自己为驻京办事处的副主任。2002年11月,韩某到该市驻京办事处工作。在2003年3月,韩某利用担任副主任职务的便利,将该办事处的现金支票10万元质押,为韩某的朋友白某炒股提供贷款担保。2003年5月,韩某利用单位副主任职务的便利参与文化节,接受文化节赞助商5万元的礼品,并将该礼品占为己有。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1)韩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本案中,韩某伪造某市人民政府的任命书,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构成要件。
(2)韩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首先,本案中,韩某虽然是通过伪造的公文担任驻京办事处的副主任,但是在其担任该职务期间,享有相应的职权从事公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次,韩某将单位的现金支票质押,使得该公款处于风险中,损害了单位的占有、支配权,是挪用公款的行为。最后,韩某将单位的现金支票质押后为其朋友炒股提供贷款担保,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以,韩某的上述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3)韩某构成贪污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构成贪污罪。本案中,韩某在公务交往中接受赞助商的礼品,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达到5万元,应当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后,又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行为的,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相应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对于韩某应当对伪造公文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分别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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