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报纸上发表了一篇时事性文章,未声明不允许其他媒体刊登,乙杂志社未经甲同意予以转载且未支付报酬。乙杂志社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法律依据是( )。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个人欣赏、评论、新闻报道、教学与艺术研究以及公益事业等目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而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并且不向其支付报酬的行为。《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行为,其中第4种行为是: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本题中,乙杂志社转载甲发表的时事性文章,且甲未声明不允许刊登,所以乙杂志社的行为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
A项,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B项,外国公司、企业实施犯罪符合我国管辖的同样适用。C项,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也要区分主犯、从犯。D项,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可以分清,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下列选项中,既可以由作为实行,也可以由不作为实行的是( )。
A项,洗钱罪为作为犯,只有行为人在明知道财物为违法犯罪所得,仍帮助实施资金转移的才构成洗钱罪。
B项,遗弃罪为纯正的不作为犯,负有抚养、赡养义务而明确拒绝执行者属于不作为犯。
C项,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主体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D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法定情形的行为。其属于不作为犯。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该规定使用的解释方法是( )。
根据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论理解释是根据立法的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说明。一般认为,论理解释包括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比较解释和历史解释等。
A项,扩大解释是指将刑法条文的含义作扩大范围的解释。在扩大解释的情况下,解释的内容已经超出了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本题中,将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视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属于扩大解释。B项,类推解释是指在一个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情况相似,但根本不可能为该法条的字面含义所包容的前提下,以其相似性作为援引某一法律规定为依据的解释方法。C项,限制解释是指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广于立法原义时,作出比字面含义更为狭窄的解释。D项,文理解释是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
下列选项中,主观方面可以表现为过失的是( )。
A项,放火罪即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B项,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C项,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等特定危险驾驶情形的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D项,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既可以为故意,也可以为过失。
甲在某酒店公用洗手间滑倒,摔碎了眼镜,经查:甲滑倒系因酒店清洁工乙清洁不彻底,地面湿滑所致。甲的损失应由( )。
《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乙是酒店的工作人员,对于甲在酒店受到的损害,酒店应该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乘客甲明知擅自打开飞机应急舱门会危及飞行安全,在飞机被牵引车推出阶段故意将应急舱门打开,地勤人员发现应急充气滑梯弹出后将飞机迫停。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项,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甲并未对飞机本身实施破坏性行为。B项,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甲并未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C项,重大飞行事故罪是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甲并非航空人员。D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甲擅自打开飞机应急舱门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构成该罪。
甲公司欠乙公司贷款50万元,乙公司欠甲公司租金50万元,后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消灭的原因是( )。
A项,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成同一人的制度。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以后,甲和乙成为同一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成同一人。甲和乙之间的债消灭,属于混同的情形。B项,免除是指债权人以消灭债为目的而向债务人作出的抛弃债权的行为。C项,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以使双方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的行为。D项,清偿,是指债务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成义务的行为。
下列关于管制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项,《刑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同工同酬。BC两项,《刑法》第38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2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D项,《刑法》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通常是( )。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主要是形成权)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即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通常是形成权,比如撤销权、解除权等。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关于我国刑法溯及力的适用,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项,我国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B项,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C项,应以“行为时”作为新旧法选择适用的判断基础,而非“审判时”。即对于现行《刑法》生效以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但是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不认为犯罪或处罚较轻的,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行为当时有效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D项,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其应当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犯罪分子为日后向甲勒索财物,用枪威逼甲杀死一名路人并录像。甲的杀人行为属于( )。
A项,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甲的杀人行为是针对另外一名路人实施的,而不是犯罪分子本人。B项,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甲的杀人行为未能体现较小利益的损害,甲和路人的生命权同等重要。C项,自救行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依靠自己力量及时恢复权益,以防止其权益今后难以恢复的情况。自救是自己采取措施,不是被胁迫采取措施,故被迫实施杀人行为的甲不构成自救行为。D项,本题中,甲被用枪威逼杀人的情形是特殊的,一般认为甲属于胁从犯,生命面前人人平等,不能以命换命,仍需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但被胁迫杀人可在量刑时作为减刑参考,因此甲的行为依然是犯罪行为。
下列情形中,应认定为入户抢劫的是( )。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入户抢劫包括两种情形:①典型的入户抢劫,即先形成抢劫的犯罪故意,然后进入“户”内进行抢劫。②转化型入户抢劫,指先形成入户盗窃的犯罪故意,然后在户内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注意转化型抢劫的暴力或者威胁行为应当发生在“户”内。
A项,甲进入受害人家中实施抢劫行为。
B项,“户”指的是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酒店不属于户的范围。
C项,构成转化型抢劫,丙的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外,仅为一般抢劫,不构成入户抢劫。
D项,进入他人住所必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丁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进行抢劫,不构成入户抢劫。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属于故意杀人罪的( )。
A项,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通常包括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如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等形态,以及共同犯罪形态。
B项,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CD两项,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后者相对于标准犯罪构成的处罚基准形态而言属于处罚减轻或加重的形态,包括减轻的犯罪构成与加重的犯罪构成。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是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较轻法律后果的构成要件,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派生的犯罪构成中减轻的犯罪构成。
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是( )。
A项,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或者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虽然冒充了警察,但受害人是因被敲诈,出于恐惧心理才交出财物的,不是因被欺骗而交出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招摇撞骗罪。
B项,《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C项,敲诈勒索的目的是获得财物,职位晋升不是财物。
D项,敲诈勒索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挟他人借款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借款之后才无力偿还的。
下列关于走私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
A项,走私的废物中混有普通货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B项,基于走私目的向海关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构成行贿罪。C项,《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死刑。D项,具有走私故意但对走私对象不明确而走私,不影响走私犯罪的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犯罪对象定罪处罚,而不是无罪。
甲破解了张某的股票账户密码,偷偷登录其账户买卖股票“练手”,案发时造成张某股票账户资金实亏15万元。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项,盗窃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具有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财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本题中,甲非法破解张某的账号,主观上没有窃取财物的故意,虽然造成张某资金损失,但并不成立盗窃罪。B项,偷偷登录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练手”,也不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不是非法经营的行为。C项,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题中,甲非法破解张某的账号,明知自己没有操作能力而进行操作,造成张某资金损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D项,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甲侵入的是证券交易系统,不属于上述计算机信息系统。
甲在候车室以需要紧急联络为名,向赵某借得高档手机,边打电话边向候车室外移动,出门后拔腿就跑,已经有所警觉的赵某猛追未果。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项,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明知被害人知情还当着被害人的面强行夺走财物。甲是在“借得”手机后再向候车室外移动,然后逃离,因而并不属于当场公然夺取,只是公然逃跑。甲并未实施抢夺行为,因而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夺罪。B项,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通常具有秘密性,但是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窃取的手段,可以使用欺骗的方式,只要欺骗行为并不具有使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性质,仍然成立盗窃罪。本题中,甲以欺骗的方式窃取手机,构成盗窃罪。C项,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赵某未将手机交由甲保管,手机也不属于赵某的遗忘物、埋藏物,不构成侵占罪。D项,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甲并未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不构成抢劫罪。
下列关于罚金的表述,正确的是( )。
A项,对未成年犯罪可以适用罚金刑,若未成年人没有财产缴纳罚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执行。
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500元。
CD两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是( )。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行为表现方式有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B项,为了发泄情绪,随意殴打路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ACD三项都是有因行为,有具体针对目标,不是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无事生非的行为。
甲将一部相机借给乙,乙擅自将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又将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项,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甲将相机借给乙,乙擅自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而取得相机的所有权。所以丙是有权处分人,丁取得相机的行为不是善意取得。B项,动产物权基于交付取得,丁基于丙的有权处分交付从而获得相机的所有权。C项,丁取得相机的所有权是合法的,不需要获得甲的追认。D项,相机属于动产,动产只需要完成所有权交付即可,不需要付清全款。
下列选项中,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的是( )。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构成要件包括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义务。A项,扶老人过马路属于道德上的义务,并且未产生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B项,甲成年后赡养亲生父母,是道德上的义务,也未产生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C项,甲修复围墙,除了为自己的利益也有兼顾邻居利益的意思,构成无因管理。D项,误将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即使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甲将自己的汽车借给乙使用。某日,乙酒后驾驶汽车撞伤丙,丙的损失应由( )。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题中,机动车所有人甲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所以由机动车使用人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摄影师甲以乙为模特拍摄了数百张艺术照。甲将这些照片编辑成画册,未经乙同意交出版社发行。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 )。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所以此画册的著作权归甲。而肖像是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艺术等物质形式和载体再现出来的自然人的外貌视觉形象。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制作、使用自己的肖像,借此享受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自然人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原则上不得使用其肖像。本题中,甲拥有该作品的发表权和署名权,但是乙享有肖像权。甲未经乙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乙的肖像,侵犯了乙的肖像权。
甲将乙的照片和联系方式发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声称乙欠钱不还,是个骗子,经查,甲所说与事实完全不符。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 )。
A项,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如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姓名权主要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B项,名誉是指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行、才能、功绩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名誉,享受名誉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本题中,甲虚构乙欠债的事实,并到处散布,使社会主体降低了对乙品行的评价,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名誉权。C项,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制作、使用自己的肖像,借此享受一定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D项,荣誉权是指主体对荣誉享有的获得、保持、利用并享受所生利益的权利。
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法人解散原因的是( )。
根据《民法典》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①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②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③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④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将汽车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乙并交付,后甲从乙处借回汽车,并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同时办理了登记手续,但车仍由甲占有。乙得知后,要求甲、丙返还汽车,赔偿损失。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是:①标的物须为占有委托物且为非禁止流通物;②让与人系无权处分人;③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④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⑤已完成交付。此处的交付不包括占有改定。甲将汽车卖给不知情的丙,但车仍由甲占有,丙没有善意取得汽车的所有权,汽车所有权仍归乙,乙有权要求甲返还,并赔偿损失。
2005年,甲立公证遗嘱,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留给儿子乙。后甲与丙结婚,生有一子丁。2008年,甲立自书遗嘱,指定前述房屋由丙、丁二人共同继承。2017年甲去世,该房屋( )。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题中,甲2006年立的是公证遗嘱,其2008年的自书遗嘱不能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应当按照公证遗嘱,由乙继承房屋。
甲、乙、丙三人按35%,55%,10%的份额共有一艘渔船,乙、丙2人均有意卖掉渔船,甲坚决反对,关于出卖渔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丙三人按35%、55%、10%份额共有一艘船,根据以上法条规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才可以,乙、丙的份额仅占65%,不足三分之二(66.67%),乙、丙要卖船须经过甲的同意。
下列关于包庇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A项,包庇罪的行为方式必须是作为,即做假证明包庇的行为。B项,包庇罪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无特殊规定。C项,包庇行为时间发生在犯罪之后,而不是审查起诉之后。D项,行为对象是触犯了《刑法》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而非必须是判决确定的犯罪分子。
甲误把张某当作李某推入水井,意图将其淹死,但事实上井中无水,结果张某摔死。这属于( )。
A项,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甲预想侵犯的对象李某和实际侵犯的张某在法律性质上相同,都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客体并没有错误,而是对象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B项,工具错误,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C项,行为偏差,又称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打击错误必须是行为的误差,而题目是对象的错误。D项,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其包括三种情况:①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②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③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甲意图将其淹死,但井中无水,结果被害人摔死,这属于因果关系错误。
李某于2012年7月将户籍由甲市迁往乙市,因遗失户籍迁移证而未能落户。后李某因工作需要,自2013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并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病重在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0月时李某的住所在( )。
《民法典》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李某从2013年8月到2014年9月租住在丙市,丙市为李某的经常居住地。因此,李某的住所为丙市。
甲公交公司的司机乙为避让闯红灯的行人丙而急刹车,使乘客丁摔倒受重伤。丁的损害应由( )。
根据《民法典》第302条第1款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题中,甲公交公司是承运人,丁是乘客,丁受重伤不是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也不是由于丁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甲公交公司应当对丁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乙是甲公交公司的员工,乙执行职务的行为产生的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甲(10周岁)、乙(11周岁)、丙(12周岁)翻越高速公路天桥旁水泥护栏后,趴在防护网上往高速公路抛掷石块击打过往车辆,其中一石块击中司机丁致其重伤,但无法确认该石块是谁投掷。丁的损害应由( )。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本题中,甲、乙、丙向高速公路上的过往车辆投掷石块,三人实施危及他人人身以及财产安全的行为,并且造成了司机丁的损伤,但是无法确定实际侵害人,所以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是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3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题中,甲乙丙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乙丙造成丁损害,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甲声称具有某海外名校学历,与乙登记结婚。半年后,乙发现甲的毕业证书是伪造的。甲、乙之间的婚姻( )。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未将欺诈规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情形,甲乙之间的婚姻有效。
甲(13周岁)因考试成绩不理想将自己的书包扔掉,甲扔掉书包的事实属于( )。
《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甲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丢掉书包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符的行为,因此可以独立实施,甲的行为是对书包所有权的处分,是民事法律行为。
甲加盖违章建筑,并串通负责房屋征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甲违法获得了200万元征收补偿款,事后,甲将其中的5万元送给乙。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项,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骗取征收补偿款200万元,构成诈骗罪。B项,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甲不是国家工作人员。C项,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D项,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甲并未侵占他人财物等物品。
甲加盖违章建筑,并串通负责房屋征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甲违法获得了200万元征收补偿款,事后,甲将其中的5万元送给乙。
乙的行为应认定为( )。
A项,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乙未实施诈骗行为。B项,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乙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帮助甲多得了补偿款,但并不是占为己有。C项,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乙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D项,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乙不是企业职员,不符合犯罪的主体要件。
甲与金科公司约定,甲委托金科公司为自己提供出借人的相关信息,甲在与出借人订立借款合同后向金科公司支付报酬。后根据金科公司提供的信息,甲从创富公司借款36万元并以其房产设定抵押,但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甲与金科公司之间的约定属于民法典中的( )。
C项,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题中,金科公司为委托人甲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且甲支付金科公司报酬,符合居间合同的特征。A项,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B项,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D项,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甲与金科公司约定,甲委托金科公司为自己提供出借人的相关信息,甲在与出借人订立借款合同后向金科公司支付报酬。后根据金科公司提供的信息,甲从创富公司借款36万元并以其房产设定抵押,但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甲与创富公司之间签订的房产抵押合同( )。
《民法典》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题中,甲与创富公司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合同签订的主体、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甲与创富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抵押合同是否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甲在街头摆气球射击摊,因向顾客提供的六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法院的做法符合( )。
A项,《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甲定罪,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B项,《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本题中,甲非法持有枪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小,主观恶性也很小,或者几乎没有,所以为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院对甲宣告缓刑。C项,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只能依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处罚较轻的除外。从旧兼从轻是新旧法的时间效力问题,题目中没有涉及。D项,主客观相统一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并要求主客观两方面有机统一。本题中,甲主观上没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恶性,只是用于娱乐性经营,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没有主观恶性或主观恶性比较小,所以判处缓刑,从轻处罚,这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下列聚众斗殴的情形中,属于“持械”的有( )。
“械”是指各种枪支、治安管制器具、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A项,恶犬一般不能认定为械。BD两项,枪支及自带砍刀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中结果加重犯中的持械。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院检察院“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持械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在斗殴中使用,也包括在实施斗殴过程中临时就地取材获得器械并使用。对于夺取对方所持器械并使用的,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志愿者甲经常照顾孤寡老人乙。2015年3月20日,乙病故,遗嘱执行人丙告诉甲,乙遗赠给甲3万元和一套古籍。5月15日,甲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古籍。5月18日,甲联系丙,表示撤销此前拒绝接受古籍的行为。5月28日,甲请求丙执行遗嘱,丙( )。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甲作为受遗赠人,应当在5月20日前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甲在5月15日表示拒绝接受古籍,即放弃了遗赠中的古籍。其没有表示接受3万元,视为放弃接受遗赠中的3万元。因此,丙无需向甲交付3万元,也无需交付古籍。
甲公司与乙幼儿园签订空气净化器买卖合同,约定:净化器的PM2.5去除率应达到95%,验收合格后付款,后乙幼儿园经甲公司同意将合同转让给丙幼儿园。丙幼儿园验收时,发现PM2.5去除率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项,根据《民法典》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丙幼儿园购买净化器的目的是去除PM2.5,但是甲公司提供的净化器PM2.5去除率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丙幼儿园有权解除合同。B项,《民法典》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甲公司是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其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因此丙幼儿园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C项,乙幼儿园已经将债务完全转移,脱离了该债权债务,丙幼儿园不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D项,《民法典》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乙幼儿园与丙幼儿园的合同转移已经经过甲公司同意,因此有效。
甲、乙、丙设立一合伙企业。2014年8月,该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贷款36万元,同年10月,丙经甲、乙同意退伙,依约承担了15万元的合伙债务。2015年2月,丁经甲、乙同意入伙,并约定丁对入伙前该合伙企业所欠债务不承担责任。对该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有( )。
《合伙企业法》第21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44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乙丙丁均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内部约定(包括甲乙丙的协议、甲乙丁的协议)对星月公司无效。
下列选项中,无需登记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有( )。
A项,股票设立质权,属于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设立,签订质权合同,能交付权利凭证的需要交付,不能交付的需要登记。《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B项,根据《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轮船的所有权转让,无需登记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C项,拍卖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登记。《物权法》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D项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无需登记。《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甲将拾得的手表赠与不知情的乙,乙对该手表的占有属于( )。
A项,依据是否具有本权,占有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基于本权(所有权、他物权、租赁权等权利)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乙不能取得所有权。本题中,手表是甲拾得的,甲应当将手表归还失主,无权对手表进行处分,因此乙对手表的占有不是有权占有。B项,依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权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本题中,乙并不知道手表是拾得的,所以是善意占有。C项,依据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物,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即直接对物加以管领之占有。本题中,乙对手表的占有是直接加以管领,是直接占有。D项,依据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为之占有。本题中,乙以为手表是甲合法赠与自己的,乙的占有具有所有的意思,因此是自主占有。
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下列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有( )。
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B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226条第2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C项,《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D项,《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自首中“自动投案”的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①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②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③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④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⑤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简述连续犯的特征。
【分析】本题考查罪数形态理论中的连续犯。罪数形态理论是犯罪论的重要内容,也是常见考点,考生要加以重视。除了要掌握各种罪数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也要掌握各种罪数形态的处断原则,以备选择题、案例问答题之需。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连续犯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这是连续犯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实施数个行为,只实施一个行为的,不可能成立连续犯。同时数个行为必须是独立成罪的,并且数个行为还必须是性质相同的。
(2)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这是连续犯构成的重要条件;否则,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之间,如果不具有连续性,则只能构成独立的数罪,而不构成连续犯。
(3)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同一的犯罪故意,指行为人预计实施数次同一犯罪的故意,每次实施的具体犯罪都明确地包含在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之中。概括的犯罪故意,指行为人概括地具有实施数次同一犯罪的故意,每次实施的具体犯罪并非都是明确地包含在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之中。
(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同一罪名的包含两层含义:①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均与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相符合的;②数个行为中有的与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相符合,有的与由该基本构成派生的构成,即加重或减轻的构成相符合,亦成立同一罪名。
简述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分析】本题考查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答题时先回答概念,再回答法律后果。法律行为是民法体系的核心概念,考生一定要重点理解掌握。对于考试分析第六章涉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四种效力形态,考生要分别掌握其概念、特征、情形及法律后果,既能完整复述以应对一般的主观题,又能深刻理解以解答选择题、案例问答题。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行为是一种允许事后补正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真正的权利人行使追认或者拒绝。对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事后追认或者拒绝,追认或者拒绝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追认后有效,经拒绝追认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2)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从而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民法典》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会因特定事实的出现而补正其效力。例如,无权处分行为中,无权处分人通过继承、遗赠、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了所有权或处分权,则该无权处分行为有效。
简述减刑的限度。
【分析】本题考查刑罚执行制度中的减刑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包括减刑和假释,都是高频考点,考生要注意区分二者的适用条件,避免混淆。同时要注意减刑、假释与缓刑之间的区别,前两者是刑罚执行制度,后者是量刑制度。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减刑的限度为:
(1)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3)对于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
简述表演者的权利与表演权的区别。
【分析】本题的考点为表演者权利。自2013年起,法硕联考每年都会考一道关于知识产权的民法简答题,考生不能掉以轻心。
表演者的权利与表演权的区别具体如下:
(1)概念与性质不同。表演者的权利是表演者对作品的表演活动所享有的权利,属于邻接权;表演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属于著作权。
(2)权利主体不同。表演者的权利主体是表演者,表演权的权利主体是著作权人。
(3)权利客体不同。表演者的权利的客体是作品的表演活动;表演权的客体是作品。
(4)权利内容不同。表演者的权利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5)保护期限不同。表演者的权利中的有些权利,如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表演权则有保护期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请分析“不能抗拒”和“不能预见”的含义。
【分析】本题考查的是《刑法》第16条,即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将这两个概念置于刑法总论体系的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中,用于排除主体的故意或过失。考生一定要加强对犯罪构成理论这一章的记忆和理解。
《刑法》第16条规定的情况是无罪过事件,即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1)“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没有能力抗衡或者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这与“不可抗力”的概念有密切的联系。不可抗力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为人遭遇到集全部智慧和力量都无法抗衡、不可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力量。这种不可抗力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可以来自大自然,如地震、火山爆发、洪水泛滥、江河决堤等;也可以来自他人如遇到土匪袭击等;也可以来自牲畜,如惊马冲撞等;也可能来自行为人本人生理疾患或心理障碍,如心脏病发作等。
(2)“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未预见,且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也不可能预见。这与“意外事件”有着密切的联系。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①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③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请分析:
(1)哪些行为属于该条第1款所称的“处分该不动产”行为?
(2)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该条第2款所称的“债权消灭”的情形?
【分析】本题考查的虽然为预告登记制度,但实际上借助本法条考查到物权、债权的相关知识,难度较大,不能直接从考试分析中找到答案,需要考生自己理解总结,对考生民法整体掌握程度有较高要求。考生对于“处分”“债权消灭”等一般概念要有所理解,同时要对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较为熟悉。
(1)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条第1款所称的“处分该不动产”行为具体包括: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
(2)债的消灭,又称为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其原因通常包括:清偿、抵销、提存、双方协议、免除债务、解除合同、债务更新、混同等。该条所述为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债权。依据《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20条第2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第二年,甲得知李某欠朋友乙2万元赌债,遂于一天夜晚,伙同乙将李某堵在某宾馆房间内,甲殴打李某致其轻伤,并索要“赌债”。李某表示自己没有带钱,乙威逼李某给家人打电话,要求李某告知家人送3万元现金急用。第二天上午9时,李某的家人送来3万元现金,之后甲将李某释放。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2)甲、乙具有哪些量刑情节?
【分析】本题考查了非法拘禁罪和量刑制度。
第1小问要求考生掌握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并正确理解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之间的区别,了解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2小问要求考生对量刑情节体系有所了解,对于总则性情节(累犯、自首、立功、共同犯罪等)和分则性情节进行准确识别。
(1)甲、乙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具体分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13日《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本题中,甲、乙为索取赌债非法扣押李某,且索取的数额与所欠债务的数额之间差异不明显,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构成非法拘禁罪。二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
(2)甲的行为成立累犯,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殴打他人,应从重处罚,因此属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故意犯罪,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根据案情,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2014年5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5台空调,2个冰柜,货款总计60000元,从2014年10月起分四期按月支付,每期支付15000元。
2014年5月20日,乙公司将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交给甲公司。5月27日,赵某为甲公司安装空调,期间,赵某不慎将工具掉到楼下,将行人钱某砸伤。经查,赵某系丙公司派遣到乙公司的安装工人,是丙公司在派遣前对赵某进行了培训。
2014年10月,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货款15000元,后一直未支付第二期货款。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和用人单位责任。
第1小问要求考生掌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能够根据具体情境对号入座。
第2小问要求考生掌握民法典总则和分则对合同解除权的规定,熟练记忆分则中的重要知识点,从而作出准确判断。
第3小问要求考生掌握侵权责任法中的用人单位责任制度,从而正确解答本题。
(1)该买卖合同属于分期付款买卖。
理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于一定期限内分批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分四次支付总价款,因此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2)乙公司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理由:根据《民法典》第167条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在支付第一笔货款后,未支付第二批货款,此时,甲公司未支付的货款已经达到了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3)钱某的损害应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乙公司是赵某的用工单位,丙公司是赵某的派遣单位,丙公司在派遣前对赵某进行了培训,因此不存在过错。钱某的损害赔偿应当由用工单位乙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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