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想用水果刀伤害张三,却失手将张三旁的李四捅伤。这种情形在我国刑法中属于( )。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包括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和因果关系错误。
A项,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行为所会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甲对自己的行为与乙的受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发生误认,不是因果关系错误。
B项,打击错误又称行为偏差,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甲预想伤害的目标是张三,但是失手将李四捅伤,属于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是打击错误。
C项,行为性质错误又称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张三和李四都是人,在法律性质上相同,按照“法定符合说”,甲不管捅伤谁都成立故意伤害罪,甲的情形不属于行为性质错误。
D项,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行为人对该结果的发生既无故意也无过失,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甲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李四受伤不是意外事件。
下列关于罚金的表述,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3款规定,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罚金数额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一般来说,非法获利的数额大、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反之则应当少些。但是也要考虑犯罪分子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刑法》对于累犯的规定中,没有规定必须并处罚金。
近年,我国司法机关展开“猎狐行动”,追捕潜逃海外的犯罪嫌疑人回国接受刑事审判,此举是为了实现《刑法》的( )。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通说认为刑法具有三种机能:①规制机能,是指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其作用的方式是对犯罪规定刑罚,通过这种方式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不为法律所容许,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类似行为,从而避免犯罪。②保护机能,是指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③保障机能,是指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
本题中,我国司法机关将潜逃海外的犯罪嫌疑人追捕回国接受刑事审判,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是对被害人的保护,也是对法律尊严的保护,体现了刑法的保护机能。
甲国公民乘坐乙国飞机飞越丙国领空时,殴打中国籍乘客刘某致其重伤。甲国公民对刘某的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依据是( )。
刑法的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包括:①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只管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②保护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③属人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本国公民实施的犯罪。④普遍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对侵犯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都要行使管辖权。
A项,犯罪行为发生是在乙国飞机飞越丙国领空时,发生地不在我国领域内,不能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B项,受害人刘某是中国人,甲国公民的行为侵害了我国公民的利益,我国可以根据保护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C项,犯罪人是甲国人,不是中国人,所以不能根据属人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D项,故意伤害罪不是侵害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不能根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甲基于杀人故意实施的下列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是( )。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相对性和必然性。
A项,甲劝乙去山区旅行,乙因汽车坠崖而死亡,乙的死亡与汽车坠崖有因果关系,与甲的劝说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也就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B项,甲是迷信犯,“作法”诅咒本身不会导致他人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项,乙的死亡是由于被高楼坠落的花盆砸中,甲只是致乙轻伤,花盆砸中乙是介入因素,中断了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项,因为甲的追赶导致乙不得已跳入水中溺水而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介入因素,没有甲的追赶乙就不会跳入水中,也就不会死亡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甲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逮捕后,主动供述自己曾入户盗窃。甲供述盗窃的行为属于( )。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A项,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坦白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如果甲供述的是抢劫罪行,就成立坦白。但是甲供述的是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盗窃罪行,所以甲成立特别自首,不成立坦白。
B项,甲不是抢劫后自动投案的,不成立一般自首。
C项,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甲没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也没有提供他人犯罪的重要线索,不成立立功。
D项,甲因抢劫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入户盗窃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
下列选项中,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的是( )。
《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方式有以下几种:(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A项,成立盗窃罪,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BC两项,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与冒用他人信用卡并列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D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是( )。
A项,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抢劫的手段,造成被害人轻伤是抢劫既遂的标准之一。A项只成立抢劫罪,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项,《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在强奸过程中致使被害人重伤的,升格法定刑处罚,但只定强奸罪一罪,而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C项,《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按照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D项,《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过程中造成被拐卖的儿童重伤的,升格法定刑处罚。但只定拐卖儿童罪,而不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下列事实中,能引起甲、乙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 )。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意味着当事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
A项,乙虽然指错了路的方向,但是在甲乙之间并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
B项,民法不调整赌博行为。
C项,甲乙商谈合作合同,没有正式签订合作合同,在甲乙之间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D项,甲撞断了乙公司的输电线,给乙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甲需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甲具有赔偿义务,乙公司具有收取赔偿款权利,甲乙之间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
甲委托乙以乙的名义为甲购买一辆汽车。乙与丙签订购车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不能依约向丙支付购车款,乙遂向丙披露了委托人甲。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民法典》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本题中,委托人是甲,受托人是乙,第三人是丙,受托人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不能履行义务,且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了委托人,第三人丙可以选择受托人乙或者委托人甲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
甲为担保对乙的债务,于2015年3月1日与乙签订质押合同,承诺将自己的越野车质押给乙。同年4月1日甲交付越野车,但未将随车工具箱交付给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或控制,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自合同订立时生效。但是合同生效不等于质权设立,质权于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
A项,4月1日,甲将越野汽车交付给乙,此时质权设立,乙取得质权。
B项,甲未将随车工具箱交付给乙,对随车工具箱的质权未设立,乙对随车工具箱不享有质权。
CD两项,质押合同于3月1日签订,于3月1日生效。
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购买一辆挖掘机,出资比例分别为55%、30%、10%、5%。对该挖掘机的转让( )。
我国《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购买挖掘机,甲、乙、丙、丁是按份共有人。对于处分该挖掘机的行为,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甲、乙二人的份额之和是85%,已经超过三分之二,因此甲乙二人同意即可。
甲(18周岁)伪造身份信息与乙(23周岁)登记结婚。有权以甲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 )。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本题中,甲未达到法定婚龄,甲的近亲属有权以甲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下列选项中,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的是( )。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A项,甲煽动他人非法聚集,但没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成立妨害公务罪,而是成立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B项,乙带领多人封堵公立医院大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无法进行,成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医疗机构不是国家机关,乙不成立妨害公务罪。
C项,丙采用暴力手段阻止警察带走涉嫌诈骗的丈夫,是故意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成立妨害公务罪。
D项,丁阻碍警察带走被收买的儿童,成立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罪。不成立妨害公务罪。
甲(建委主任)与妻子乙商议后,由乙出面收受请托人现金300万元,甲为请托人办理建筑审批手续。乙的行为( )。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甲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妻子乙与其共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甲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甲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BD两项,《刑法》第388条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受贿的共谋,但是本题中乙与甲共谋,由甲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因此,乙不成立利用影响受贿罪。
甲遗失一条项链,被乙拾得。丙从乙处偷走项链,以1万元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现该项链的所有权人是( )。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遗失物、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本题中,项链是遗失物,甲是所有权人,丁不能根据善意取得获得项链的所有权。丁不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甲无需支付丁购买项链的费用。
甲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其宅基地上盖了一栋楼房,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3年后甲死亡,其唯一的继承人乙将房屋卖给同村的丙,并交付丙占有使用。现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 )。
《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本题中,甲经政府批准后在其宅基地上盖楼房,属于合法建造房屋,自房屋建成时甲取得所有权,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甲死亡后,乙通过继承取得物权,自继承开始时取得房屋所有权,也不需要进行登记。但是乙将该房屋进行处分时,应当进行登记,不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虽然乙已将房屋交付给丙占有使用,但是由于未办理登记,丙不能取得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人依然是乙。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5年。半年后,甲通知乙欲出售该房屋,20天内乙未表态,甲遂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乙有权( )。
《民法典》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A项,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其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不能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
B项,《民法典》第229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甲没有违约,乙不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C项,甲将房屋卖给丙,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房屋的所有权由甲转移给丙,所有权发生变动,但是不影响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乙作为承租人可以主张租赁合同对丙继续有效。
D项,《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三)项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在出卖房屋的前已经通知乙,但乙20日未表态,乙不能再主张优先购买权。
甲村为了灌溉A地,与乙村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村每年支付乙村4000元,在乙村的水库取水10000立方米;期限为20年。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权利登记。一年后,甲村将A地发包给丙。后丙将部分承包地转包给丁。
甲村与乙村设定的有关取水的权利属于( )。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如通行权、取水权、采光权、眺望权。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不同。地役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相邻关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地役权不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而相邻关系则以此为条件。
本题中,甲村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力而利用乙村的水库,甲乙之间签订了书面合同,通过合同确立了地役权。
甲村为了灌溉A地,与乙村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村每年支付乙村4000元,在乙村的水库取水10000立方米;期限为20年。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权利登记。一年后,甲村将A地发包给丙。后丙将部分承包地转包给丁。
在丙将部分承包地转包给丁后,关于取水的权利表述正确的是( )。
《物权法》第16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甲村是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对乙村水库的地役权,甲村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丙继续享有甲村设立的取水权。后丙又将部分土地转包给丁,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地役权一并转让,丁也有权取水。
下列选项中,属于刑法立法解释的有( )。
立法解释,是指刑法的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的解释,是在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唯一能对刑法条文作出立法解释的机关。
A项,《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颁布的单行刑法,不是立法解释。
C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不是立法解释的机关,没有立法解释权。
BD两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条文的解释,是立法解释。
下列选项中,属于量刑制度的有( )。
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我国的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假释是刑罚执行制度,不是量刑制度。
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诈骗罪的有(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
A项,甲伪造名画,虚构赝品为真品的事实,将假画卖给他人,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成立诈骗罪。
B项,《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00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设立赌博网站的行为成立开设赌场罪,不成立诈骗罪。
C项,丙将冰糖冒充冰毒卖给他人,是虚构冰糖为冰毒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成立诈骗罪。
D项,丁将邻居从家中骗出,进入邻居家拿走现金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不成立诈骗罪。
甲被依法宣告失踪,乙为甲的财产代管人。下列选项中,由乙从甲的财产中支付的有( )。
《民法典》第4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第43条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明在父母离异后跟随母亲生活。某日午休时,小明在幼儿园与小朋友小刚打闹,幼儿园老师余某因外面接电话而未能发现和制止,小明将小刚的头打伤。对于小刚的损害,不应承担责任的有( )。
AC两项,《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题中,小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应由幼儿园承担责任。幼儿园不能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因为幼儿园教师因外出接电话才未能发现和制止小明的行为,幼儿园存在明显过错。小明的父母不需要承担责任。
BD两项,《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余某是幼儿园的员工,其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幼儿园承担侵权责任,余某不承担责任。
下列民事权益中,受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有( )。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商业秘密属于广义的知识产权范畴,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下列情形中,可以成立单位犯罪的有( )。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1999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情况不成立单位犯罪:①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A项,甲设立公司后,主要从事为他人虚开发票的犯罪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B项,乙以公司的名义走私香烟,得到股东的一致认可,体现了公司的共同意志,所得收益也归公司所有,成立单位犯罪。
C项,丙向国有投资公司主管人员行贿,是为了使其公司承建工程,为了公司的利益,且以公司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成立单位犯罪。
D项,丁以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是将违法所得用于购买豪华别墅,私自处分了违法所得,对丁的行为应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不成立单位犯罪。
下列选项中,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有( )。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A项,根据《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的,成立非法拘禁罪。刘某并不是犯罪嫌疑人,因为与甲发生口角,被甲用手铐铐在警车内,甲非法剥夺刘某人身自由,成立非法拘禁罪。
BD两项,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乙是为了索取合法债务,丁是为了索取非法债务,都是为了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均成立非法拘禁罪。
C项,丙没有勒索龙某财物的目的,丙因索要的是正当的劳务报酬的目的盗走龙某儿子的行为不成立绑架罪。根据《刑法》262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成立拐骗儿童罪。甲采取偷盗的方式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自己的家庭,成立拐骗儿童罪。
某服装公司员工实施的下列行为中,该公司不予认可但仍应承担民事法律后果的有( )。
A项,《民法典》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员工超越代理权限与1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该公司应承担民事法律后果。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与不知情的M签订的买卖合同虽超越经营范围,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买卖合同有效,公司需承担民事法律后果。
CD两项,《民法典》第17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CD两项均为没有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不予认可,也即不予追认,该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公司不承担法律后果。
甲、乙系夫妻,有一子丙。丙与丁结婚,生有一女戊。2008年丙去世,丁与庚再婚,二人一起照顾甲、乙的生活起居。2015年5月甲去世。对甲遗产的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有( )。
A项,《继承法》第10条第1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乙是甲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项,《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丁是甲的儿媳,丧偶后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C项,《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丙是甲的子女,先于甲死亡,由丙的女儿戊代位继承。因为丙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戊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D项,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庚不是甲的法定继承人。
试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功能。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包括: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民事主体应遵循的行为准则;解释民事法律法规和填补法律漏洞的依据。 (要求对上述j种功能作具体阐释,否则酌情扣分;如以某一具体民法基本原则为例论述的,酌情给分。)
简述牵连犯的概念及要件。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其要件包括: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简述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及共同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本类犯罪的共同特征包括: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币口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既有故意,又有过失。
简述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主要包括专用权、禁止权、许可权和转让权等内容。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性使用的权利。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他人行使的权利。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试论我国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理解:法律认识错误有三种情形:(1)假想非罪。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此种情形原则上不排除罪责,但可以酌情减轻罪责,因为行为人毕竟不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主观恶性较小。(2)假想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假想犯罪并不改变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成立犯罪。(3)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这种对法律的误解不涉及行为人有无违法性意识,不影响罪过的有无以及大小,不影响定罪量刑。
甲(男,19周岁)召集乙(男,15周岁)、丙(男,17周岁)实施盗窃。在甲、乙破窗入室后,负责望风的丙因害怕而逃离现场。甲、乙窃得储物间的财物后共同进入卧室,乙发现女主人王某正在熟睡,遂对其实施强奸,乙得逞后甲也欲强奸王某,但因太紧张未能得逞。之后,二人携带财物逃离现场。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乙、丙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2)甲、乙、丙具备哪些法定量刑情节?
【分析】本题主要考查刑法中的定罪与量刑。材料中的当事人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故意的形成一般在行为前,本题是在事中形成犯罪故意。此题难度较大,需要考生具有较高的分析能力。在刑法案例中,一般会考查法定量刑情节,考生一定要掌握自首、立功、未成年人、从犯等常考的法定量刑情节。
(1)①甲构成盗窃罪、强奸罪,乙构成强奸罪,丙构成盗窃罪。(3分)
《刑法》第264条规定,入户盗窃定盗窃罪;甲召集乙、丙入户盗窃,甲、丙均满16周岁,构成盗窃罪,乙未满16周岁不构成盗窃罪。《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甲、乙、丙三人形成共同故意并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其中甲是实行犯,丙是帮助犯,乙因不满16周岁,不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4分)
②甲、乙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乙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甲以默示方式与乙形成实施强奸的事中故意,于乙之后欲对受害人实施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由于强奸超出了原来共同盗窃的故意,丙与甲、乙不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3分)
(2)①甲在盗窃罪中是主犯。(2分)甲在强奸罪中具有轮奸这一法定加重处罚情节。(2分)
②乙在强奸罪中具有犯罪时不满18周岁这一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同时具有轮奸这一法定加重处罚情节。(3分)
③丙在盗窃罪中具有从犯这一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以及犯罪时不满18周岁这一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3分)
2014年6月2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模具加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3个模具,编号分别为模具1号、模具2号、模具3号,总价款100万元;乙公司应于2014年8月20日前交付模具;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交付定金30万元,于模具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全部价款。合同签订当日,甲公司依约交付定金30万元。
乙公司将3个模具加工完毕后,按照甲公司的通知,于2014年8月17日将1号模具、2号模具分别交付给甲公司下属的A公司、B公司。因甲公司在另一笔业务中尚欠乙公司30万元货款,乙公司留置了价值20万元的3号模具。
2014年9月17日,甲公司以乙公司未交付3号模具构成严重违约为由,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何种有名合同?
(2)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4)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分析】本题是材料问答题,主要考查承揽合同、定金条款、留置权以及合同的解除权。考查的内容较为综合,考生需要一问一答,按点答题。
(1)承揽合同。(3分)根据我国《民法典》分则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符合承揽合同要求。
(2)部分有效,部分无效。(2分)根据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故30万元定金中20万元的部分有效,10万元的部分无效。(3分)
(3)可以。(2分)《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虽然乙公司留置3号模具并非基于承揽合同,而是基于另一笔债权,但乙公司留置该模具属于企业之间的留置,企业之间的留置不限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乙公司可行使留置权。(4分)
(4)无权。(2分)乙公司已按照甲公司的要求交付1号模具、2号模具,未交付3号模具有合法理由,乙公司未违约,故甲公司无权解除合同。(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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