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中,不仅需要有法律这种社会规范,而且还需要有道德、伦理、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这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该解释为()。
在法律推理中,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是()。
进行()的目的,主要是为探求某一法律概念如何被接受到法条中来。
下列关于法的运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在法律解释方法上,文义解释是指()。
行政处分适用的对象是()。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
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是()。
在我国,居民委员会是()。
下列关于政治避难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年份是()。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问题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
下列有关宋朝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元朝为了推行同罪异罚原则,将全国人分为()。
务限法是()实行的民事审判时限制度。
北洋政府时期,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宪法原则的宪法文件(草案)是()。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探望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为索取赌博、高利贷等非法债务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应()。
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人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某乡政府在换届选举时,乙纠集数人,以对选举有意见为由,冲入选举会场,大声叫骂,并把票箱砸毁。乙的行为属于()。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是()。
根据刑法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同时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的,()。
我国《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该条规定的罪状属于()。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财产的是()。
甲、乙之间系同事,后因工作纠纷而反目成仇。甲为了报复乙,遂将乙与丙长期同居的真实事实公布于众,导致乙服毒自杀未遂,虽然乙被及时抢救,但成残疾。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甲侵犯了乙的()。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民事主体中不能设定浮动抵押的是()。
甲公司与某希望小学乙签订赠与合同,决定捐赠给该小学价值2万元的钢琴2台,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不同意赠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对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以绑架罪论处,必须是行为人()。
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的某种犯罪,犯罪分子却自认为能够完成而自动停止犯罪的.属于()。
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主体的表述正确的是
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少数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定的特殊身份或者从事特定业务,才能成为犯罪主体。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自然人,但少数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个别犯罪的主体则只能是单位,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犯罪主体必须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或销售企业。故备选项应全选。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向律师丙咨询,丙认为根据民法典,乙的行为构成违约,如提起诉讼,有较大胜诉把握。丙的分析体现了法的()。
下列规则中属于确定性规则的是()。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该法律条文包含了法律规则逻辑结构中的()。
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提出()的目标。
行政责任的特点表现在()。
有关职权性规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下列有关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的说法不恰当的是()。
下列有关法与社会关系的表述哪些正确?()
我国现阶段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可以任免的人员有()。
全国人大代表享有人身保障权和言论豁免权,这些保障措施有()。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诉愿权包括()。
下列机构属于宪政史上出现的或目前尚存的违宪审查机构的有()。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绝对不享有选举权的有()。
特别行政区不享有的权力有()。
下列关于北齐法制的表述,正确的有()。
下列选项中属于宋朝法律制度的有()。
清朝适用于少数民族的法规包括()。
下列选项中属于元朝立国后颁布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下列选项中,属于西周时期“九刑”范畴的刑罚有()。
属于北洋政府时期制定的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有()。
下列有关《法经》的表述,正确的是()。
对于假释的犯罪分子,可以撤销假释的条件有()。
拘役的期限()。
下列关于各类物的表述,正确的有()。
下列犯罪中,主体为特殊主体的是()。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下列有关最长诉讼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有()。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的有()。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担保物权的有()。
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判断行为人无责任能力的医学标准要求的条件有()。
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定之债的有()。
关于行贿罪的正确说法是()。
行为人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有()。
社会危害性()。
下列选项中,属于从物权的有()。
下列选项中,属于形成权的有()。
我国刑法的任务为()。
论述法律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1)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氏族习惯以传统的方式自发地形成和演变,它像语言一样不是任何人、任何机构有意地创造和选择的结果。法则是由统治阶级及其政治代表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创立和有意识地对原有习惯加以选择、确认而形成的。
(2)两者体现的本质不同。氏族习惯反映氏族全体成员在利益高度融合基础上形成的共同意志,这种共同意志也就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意志。法则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它只是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意志,而不是社会共同意志。
(3)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氏族习惯是每个氏族成员自幼养成的行为习惯,它依靠当事人的自觉、舆论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保障实施。法的实施当然也要借助于当事人的守法意识和舆论的支持,但是,这显然是不够的,还要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的保障,并以警察、法庭、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作为后盾。
(4)两者的历史使命不同。氏族习惯是维护共同利益,维系社会成员间平等互助关系的手段。法则以实现统治阶级利益为首要目的,并为此而建立和维护统治关系和社会秩序。
(5)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氏族习惯只适用于具有血缘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成员。法则适用于国家权力所辖地域内的所有居民。
简论清末修律的特点和历史意义。
(1)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是: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清政府迫于激变的时局,不得不“改弦更张”、“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但在根本问题上又坚持修律应“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的内容,即成为清朝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一方面,清末修律坚持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新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收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4)清末修律是清王朝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2)清末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也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首先,清末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已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其次,清末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再次,清末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清末修律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了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从而促进形成了一部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最后,清末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近代化。
简论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1)所谓“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的总称。所谓“刑”,就是指刑法或者刑罚。在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极为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2)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的行为,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庶人”,首先,制定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社会的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使用不同的礼进行调整,不同社会阶层的人适用不同等级的礼;各级贵族享有的礼,庶民百姓不得享有。其次,各级贵族的活动主要靠礼进行规范,而庶人之类的普通民众则用刑罚来威慑。由于礼本身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因此,“礼不下庶人”绝不是说礼的规范对庶人没有约束力。所谓“刑不上大夫”,首先,刑罚的制定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庶人以下的平民百姓。其次,不同社会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违法犯罪,一般不适用于普通平民百姓适用的刑罚。所以,大夫以上贵族犯罪不适用一般刑罚,而并非一律不适用刑罚。当然贵族作为特权阶层在适用刑罚时,实行临时决议减免,这体现了特权法的性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仅是西周“礼治”的特点,也是指导西周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
某日,杭州6岁小男孩甲随母亲、舅舅等一行在植物园内的孔雀园喝茶,甲在一旁观赏园内散养的孔雀时,突然被一只孔雀啄伤,当时上唇被啄破,伤口约2厘米长,血流满面,其母亲等将甲送往医院治疗。尽管甲的上唇缝合,但需要整形治疗方能恢复外形。后甲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植物园赔偿,甲的父母称:植物园散养孔雀不加防护、造成孔雀致伤原告,植物园应负有完全责任。植物园称:植物园是根据孔雀的特点在园内散养的,另根据《中国动物志》鸟纲第四卷记载:孔雀的特点是“性机敏畏人,不易接近”,一般不会主动攻击人。且原告不注意看管自己的孩子,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应责任自负。问:
植物园是否应当负赔偿责任?为什么?
植物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且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故植物园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是《民法典》第127条(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这里有两个题需要澄清:第一,本案监护人甲的父母是否应当承担未尽监护职责的过错责任?如果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伤害的,如果系动物致人损害,则动物的所有人或者饲养人、管理人不得以此作为抗辩事由。法律之所以对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出如此严厉的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尽到谨慎管理义务。第二,假如系受害人过错所致,则植物园可以免责。不过本案中并未交待此情形,考生在作答案例时就不能主观随意增加案例没有涉及的情形。
冉某,男,29岁,小学文化,某工厂工人。冉某于2000年3月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刑3年,刑满释放后,经常夜间携带三棱刮刀到处游荡。2003年9月上旬,冉嫌这把三棱刮刀不锋利,又购买一把0.30米长的三棱刮刀带在身上,9月16日晚9时许,冉与其朋友陈某在当地人民路人民饭店饮食部门前闲逛,遇见相识的周某、匡某、吴某等人。周、匡、吴等先后来向冉要香烟,冉给匡、吴各一支,未给周,周抓住冉的衣服与之纠缠。冉将周的手拨开,发生拖拉,周打冉面部两拳。冉受伤后退几步,随即拔出携带的三棱刮刀由上而下对周的左肋骨刺一刀,伤及心脏,周倒地死亡。冉见状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是在法院审理期问否认了犯罪事实。
问:(1)冉某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2)对于冉某有何量刑情节?
(3)如果冉某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没有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提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又应当如何处理?
(1)根据刑法的规定,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案中冉某在主观上对周的死亡结果之态度是放任,而非过失。冉某明知自己用锋利的三棱刮刀猛刺对方,有可能使其发生死亡的结果,却听之任之,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2)第一,根据刑法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本案中,被告人冉某在犯聚众斗殴罪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符合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二,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但是在审判过程中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本案中被告人冉某有翻供行为,所以不成立自首。
(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分子不否认犯罪事实,但是对于行为的性质进行辩解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所以,如果冉某仅仅指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那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被告人:张某,男,28岁。
被告人张某于2003年12月利用因病休假的机会,与其兄张浩合伙投资开办新兴木器厂。该厂资金大部分为张浩所投入,张某只投入部分工具和木材。在1年多的经营中,张浩分给张某人民币及家用电器等物共合人民币7万多元,张某认为分配不公,经常表示不满,兄弟二人为此发生过纠纷。2005年7月中旬,张某的所在单位要张某回厂上班,张某又为分配问题对其兄嫂不满。2005年7月22日上午8时许,张某先到木器厂,将和其兄张浩共同保管的保险箱打开,拿走其中的新兴木器厂的经营资金4万元。然后,张某趁其兄嫂家中无人,携带羊角锤、螺丝刀等工具,翻墙破窗进入其兄家中,撬开保险柜,盗走人民币48700余元、价值13000余元的金饰品以及一本存折。随后,张某利用假的身份证将存折中的1万元取出。作案后,张某把窃得的财物藏在家中,将作案使用的羊角锤和螺丝刀扔给一个收废品的人。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讯,张某交待了盗窃事实,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其作案时使用的铁棍、塑料编织袋等物也一并查获。
问:(1)本案当如何处理?(2)如果张浩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你作为法官应当如何处理?
(1)根据刑法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与其兄共同保管的木器厂的经营资金4万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成立侵占罪。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兄的人民币48 700余元、价值13 000余元的金饰品盗走,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利用虚假的身份证从银行骗走人民币1万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诈骗罪。行为人张某犯侵占罪、盗窃罪和诈骗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2)根据刑法的规定,侵占罪是告诉的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张浩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那么作为法官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不追究张某侵占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确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但是在量刑时可以就盗窃罪适当从轻处罚。同时对于诈骗罪也可以参照盗窃罪的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钱某,男,32岁,无业游民。
2004年6月,被告人钱某在某县车站等车时偶遇某县自动化设备厂供销员方某,因同路相互攀谈而初识。2004年12月,被告人在某市时又遇到方某,交谈中被告人得知方某来该市办理申请出境赴香港的手续,乃心生邪念,自称是市公安局出入境办事处工作人员,并接过方某所带材料翻了翻,颇似内行地指出方某不符合申请出境条件。由于当时钱某身着警服,且双方自认有缘,方某对其深信不疑,乃求其帮忙。钱某拍着胸脯向方某保证,此事包在他身上,但同时向方某提出“打通关节需一些活动费”。方某当即将有关材料及“活动费”5 000元交给钱某。后方某见久无回音,到市公安局一打听,乃知上当受骗,报案后钱某被抓获。在公安机关,钱某还交待了其于1997年12月在公共汽车上窃取他人财物l 500元的犯罪事实。
问:本案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1)根据刑法的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钱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钱财,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招摇撞骗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追诉时效是5年。本案中被告人钱某盗窃1 500元,可以判处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有期徒刑,所以追诉时效是5年。自犯罪之日1997年12月起计算,至2004年12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3)由于不能追究钱某盗窃的刑事责任,所以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供述的盗窃犯罪事实也没有认定自首的必要。
(4)根据刑法的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应当从重处罚。所以,本案对于被告人应当按照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您目前分数偏低,基础较薄弱,建议加强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