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甲方)与某施工单位(乙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并将该工程委托给某监理单位进行施工阶段监理。由于该工程的特殊性,工程量事先无法准确确定,但工程性质清楚。按照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工程量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计量。
根据该工程的合同特点,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工程计量程序要点如下:
(1)乙方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在5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2)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48小时内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3)若乙方得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监理工程师自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4)若监理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乙方报告中提出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5)若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的,计量结果无效。
(6)监理工程师签署计量支付证书,甲方据以支付工程款。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工程变更价款的程序的要点如下:
(1)变更发生后的14天内,乙方应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2)若变更发生后14天内,乙方不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则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
(3)监理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21天内,对乙方的要求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乙方的报告送达之日起21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监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不同期支付。
【问题】
1.该工程适合采用什么类型的合同计价方式 说明理由。
2.试指出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计量程序的不妥之处,并说明正确做法。
3.试指出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价款程序的不妥之处,并说明正确做法。
4.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是如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