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一共6题,共6分)

1.

材料一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材料二

新华网北京2018年2月24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谈一谈在全司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如何依法行政、合理行政。

2.

材料一:李某参加了某省公务员考试,报考某省公安机关职位,以第一名的成绩通过笔试和面试.后招录机关根据本省公务员录用规定,认为李某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决定不予录取。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

材料二:李某后来顺利进入工作岗位,在工作中勤勤恳恳,坚决执行上级命令,在一次执法过程中,上级根据《某省关于××的治安处罚的规定》,命令李某将相对人张某拘留10天。张某提醒上级这个执法依据可能违法,上级仍然坚持该命令,李某执行。在这个过程中李某身体遭受伤害。后查明,该依据违反上位法,李某因此被给予记过处分。后李某由于并且自己也受伤住院。由于暂时不能从事本职工作,被单位调换了工作岗位,李某口头表示不服,出院后被单位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辞退。

问题:

?1.用人单位根据本省公务员录用规定认定李某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不予录取是否合法?为什么?

?2.李某是否可以就不予录用的决定起诉?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3.上级依据《某省关于X X的治安处罚的规定》,命令李某将相对人张某拘留10天的决定是否违法?为什么?

?4.若张某对拘留决定不服应该以谁为被告起诉?

?5.李某身体遭受的伤害是否可以要求张某赔偿?为什么?

?6.李某最后受到记过处分是否合法?为什么?

?7.李某被辞退是否合法?为什么?

3.

京州大风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大风公司)是由原京州大风服装厂于2003年改制而来,注册资金500万元,改制后的股东为电力公司(国有企业,持股61%)、中静公司(民营企业,持股35%)和大风厂职工通过身份置换持有的股权,因为职工人数众多,职工推举蔡成功作为代表进行股权登记。

2015年3月,大风公司伪造蔡成功签名制作虚假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纪要材料,进行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使蔡成功丧失了注册股东的身份。变更后的大风公司的登记股东为电力公司和中静公司。

蔡成功多次主张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以明确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但大风公司一直以蔡成功已经不是公司股东为由予以拒绝。

2016年12月,电力公司欲将其在大风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水利公司,联交所于12月15日公告:大风公司61%的股权转让信息:(1)挂牌期为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1月14日;(2)转让价格580万元,一次性付款;(3)继续履行原标的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4)意向受让方在确认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向联交所支付保证金140万元;(5)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拟参与受让的,应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向联交所提出受让申请,并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优先行使购买权,否则视为放弃受让。

中静公司2016年12月20日,向联交所出具了异议函,称电力公司的股权转让信息披露不实,中静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请求联交所暂停挂牌交易,重新披露信息。

2017年1月16日,电力公司与水利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3月11日,大风公司向水利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并将其列入公司股东名册,但未能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2017年3月,中静公司完成了内部的审核流程,并与中安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及《分期付款支付协议》。约定中静公司向中安公司转让大风公司股权15%,转让款100万元,分四期支付,分别为合同生效后每月1号支付25万元。中安公司支付了首期款项25万元后,大风公司办理了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的变更。中安公司第二期款项,没有即时支付。中静公司向中安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要求解除与中安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分期付款支付协议》。中安公司第二天即向中静公司支付了第二期25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履行了后续第三、四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中静公司以合同已经解除为由,退回了中安公司已经支付的100万元股权转让款。

问题:

1.蔡成功已经不在大风公司登记的股东之列,是否已经丧失了股东身份?

2.蔡成功的知情权的主张,是否应支持?

3.中静公司未能按联交所的公告,进场竞价,是否丧失了优先购买权?

4.中静公司可否主张电力公司和水利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并按照实际交易条件购买电力公司的股权?

5.中静公司的合同解除权是否应被支持?

4.

汤某(常住北京宣武区)与周某(常住青岛市南区)于2013年4月3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双方约定:周某将其持有的青岛双月电器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四方区)6.35%股权转让给汤某。股权合计710万元,汤某分四期付清转让款,即2013年4月3日付150万元;2013年8月2日付150万元;2013年12月2日付200万元;2014年4月2日付210万元。此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另外双方还约定若发生任何争议,应当由上海仲裁委仲裁。协议签订后,汤某于2013年4月3日依约向周某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150万元。后汤某再未支付余下款项。

因汤某逾期未支付约定的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周某于同年10月11日,以公证方式向汤某送达了《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以汤某“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为由,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次日,汤某即向周某转账支付了第二期15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履行了后续第三、四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周某以其已经解除合同为由,如数退回汤某支付的4笔股权转让款。

汤某遂于2015年1月向青岛市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并立案。周某应诉。

另查明,2013年11月7日,青岛双月电器有限公司的变更(备案)登记中,周某所持有的6.35%股权已经变更登记至汤某名下。

问题:

1.汤某和周某合同约定股权分期付款是否有效?

2.若2013年10月8日,周某将其股权转让给了李某并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汤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相关股权?

3.若2013年11月11日,汤某意外死亡,汤某唯一继承人为12岁的儿子,请问其子是否可以直接继承汤某的股权?

4.《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到达汤某处时,《股权转让协议》是否解除?

5.当周某退回汤某的转让款后,汤某若希望继续履行合同,应当如何操作?

6.若2013年12月,双月公司仍未变更股东名册,汤某与周某协商未果后希望通过诉讼解决,应当以谁为被告?向何法院提起?

7.青岛市南区法院受理并立案的做法是否正确?

8.若汤某和李某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应当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

9.若汤某和李某的仲裁协议约定为“若出现争议,应当由上海仲裁委或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

10.若李某质疑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应当向何机构提出何种请求?

11.周某若在诉讼的庭前证据交换时向法院提出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若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提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2.若汤某在诉讼中死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13.若此时汤某的债权人李某向法院要求执行汤某名下的青岛双月电器有限公司的股份,执行法院予以支持。请问周某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何种请求以保护自身权益?

5.

甲市太平区公安分局查证了田某在2007年2月3日殴打沈某,田某对此也供认不讳。6月22日,太平区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对田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田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

问题:

(1)太平区公安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进行听证是否合法?为什么?

(2)太平区公安分局办理此案的期限多少?如何计算?

(3)太平区公安分局应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何人?

(4)如田某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期限多长?

(5)从本案的处罚作出前到作出后,田某主要享有哪些权利?

6.

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成立于1990年4月5日。2004年5月.大华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宋文军系大华公司员工,出资2万元成为大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大华公司章程第3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14条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公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在公司内部赠予、转让和继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继承、转让或由企业收购,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第13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66条规定“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认可,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该公司章程经大华公司全体股东签名通过。

2006年6月3日.宋文军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退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2万元股份。

2006年8月28日,经大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来锁同意,宋文军领到退出股金款2万元整。2007年1月8日.大华公司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大会应到股东107人,实到股东104人,代表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会议审议通过了宋文军、王培青、杭春国三位股东退股的申请并决议“其股金暂由公司收购保管,不得参与红利分配”。后宋文军以大华公司的回购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等,请求依法确认其具有大华公司的股东资格。

问题:

?1.该章程对大华公司及宋文军是否产生约束力?

?2.有限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作出某些限制性规定是否合法?

?3.在本案中,“人走股留”的规定是否合法?

?4.大华公司章程第14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

?5.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具有哪些法定的行使条件?

?6.《公司法》第74条能否适用本案?

?7.大华公司基于宋文军的退股申请,程序是否不当?

?8.在本案中。公司能否构成抽逃出资的主体?

?9.试总结本案的裁判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