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一共7题,共7分)

1.

材料:

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问题:

请谈谈你对公平正义理念基本要求的理解。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不少于400字。

2.

某天,张某(19岁)对王某(18岁)和李某(17岁)说有一个富商住在县城的某旅馆中,可以从富商那里弄些钱来花。王某和李某起先有些犹豫,怕被抓到。张某表示有他在肯定没问题,随后二人也表示赞同,并在张某的带领下“踩点”,査看路线。某天半夜,李某在旅馆房间外望风,张某、王某二人顺着窗户爬进了富商的房间,将躺在床上睡觉的富商捆绑起来并持刀威胁其不许出声,随即搜遍了富商的全身及其房间的各个角落’但是二人没有发现钱和任何值钱的财物。张某认为一定是富商将钱财全部藏了起来,但因担心在旅馆房间中逗留时间过长可能会被发现,随即将富商带到了附近闲置的房屋中。直到第二天早上6点,张某等3人才发现捆绑的这个人不是富商,而是暂住旅馆的外地打工人员,的确已经身无分文,便将其放回。

【问题】

1.张某等3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2.张某等3人的犯罪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未遂还是中止?

3.张某等3人各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3.

案情:2011年5月2日上午9时,甲市某区公安人员接到被害人报案,声称被3人合伙实施抢劫,公安人员立案侦查,当晚在辖区内巡逻时,3个年轻人(张三、李四、王五)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王五身上发现被害人被抢财物。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 公诉。

(证据)张三——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李四、王五实施抢劫,得手后张三负责接应。作案过程由李四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而受伤。

李四——在侦查中与张三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 翻供,不承认参与抢劫,声称对本案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而受伤。

王五——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晚偶遇张三、李四,3人一起吃完晚饭后闲 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没有与张三、李四共同抢劫,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经核实,从王五处发现财物与被害人陈述中财物相符,并调取到案发地录像,显示张三、李四抢劫经过。由于王五患有严重疾病’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王五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王五被刑讯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一份王五父亲的书面证言:2011年5月2日上午,王五在家打牌,并未出行。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1)在审查起诉阶 段人民检察院并未听取其意见,对是否存在刑讯问题未予理睬;(2)在案卷材料中看到王五受 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张三、李四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 定张三、李四、王五构成抢劫罪(李四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6年和3年。

问题:

1.在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王五适用取保候审采用保证金保证的方式,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不退还其保证金,应当如何救济?

2.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对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应当怎样处理?

3.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査?

4.法院对李四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巳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5.现有证据能否证明王五构成犯罪?为什么?

4.

甲受朋友乙委托代为保管一台电脑,按照双方的约定,电脑由甲自己使用。一天甲朋友丙 见此电脑功能全面、款式新颖、网速飞快,十分中意,便与甲协商以市场价将此电脑购买下来,但对于甲非电脑所有人丙毫不知情。丙用了一段时间之后,把电脑赠给其朋友丁。丁一日酒 后不慎将该电脑丟失,由于电脑中存有非常重要的文件,故其非常着急,随即贴出告示,称:“若有人将电脑送还,愿意酬谢IOOO元。”不久,戊将电脑送还,但索要酬金1000元,此时丁反悔,不愿支付酬金,双方遂起争执,此人拒绝将电脑交还于丁。此时,乙向甲索取电脑。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诸问题:

1.电脑的所有权归谁所有?为什么?

2.戊是否有权要求丁支付1000元?为什么?

3.如果丁没有贴出告示,戊能否要求丁支付报酬?为什么?

4.乙能否要求甲返还电脑?为什么?

5.乙有权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5.

案情简介:A市的左公司和B市的右运输公司在A市签订了左公司长期在B市内的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如果出现纠纷则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油价、养路费上涨的原因,双方就运输价格发生争议。于是,双方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随后,左公司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右公司解除合同,并赔偿左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法院在不知其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右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 同意解除合同。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 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在二审中,右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左公司支付运输款。二审法院经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

2.假设本案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

3.原告左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是否成立?为什么?

4.对于右运输公司的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如何处理?

6.如果二审前双方进行了调解,为了达成和解,右运输公司认定的事实能否作为以后审理的依据?

6.

案情:快乐国际夜总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3环,是北京快乐国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经营的顶级娱乐场所。该公司成立于1993年,为中外合资公司。夜总会餐饮娱乐项目包括KTV 包房、餐厅、桑拿中心、客房等,各娱乐项目分账簿记账营收。2010年5月I】日晚10点多,朝阳区公安分局对快乐国际夜总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KTV包房有侍女陪带、客房部存在卖淫等违法活动。2010年5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查封夜总会所有包房、餐厅、桑拿中心、客房等,扣押账簿,冻结北京快乐国际娱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的所有资金。 2010年5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作出快乐国际夜总会停业6个月的决定。

在5月11日晚执法行动时,李某(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K,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工作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在该夜总会110客房休息,因为饮酒过量,感到不适,点单要服务生送酸梅汤到客房。正当女服务生送酸梅汤进人110客房之际,朝阳区公安分局民警破门而入,一时间闪光灯频频,李某被民警带回。5月12日,北京市各大报纸都刊登了“北京警方出击快乐国际夜总会重拳打击娱乐场所卖淫嫖娼”的消息,其中,赫然就有李某衣衫褴褛的照片。5月15日,李某涉嫌嫖娼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李某之妻赵某是高校教师, 事件发生后,坚决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饱受家人谴责、妻子离婚之苦,精神抑郁,自杀三次未遂。

问题:

1.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

2.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作出停业6个月的处罚是否应当举行听证?(2分)

3.北京快乐国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中方投资者服从处罚,外方投资者不服可否起诉? 以谁的名义起诉?(3分)

4.李某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希望提起行政复议。本案的被申请人是 谁?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谁?(3分)

5.李某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希望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由哪个法院管辖?(3分)

6.假设在一审期间,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撤销了对李某的处罚决定,法院应当如何处 理?(3分)

7.李某可否申请国家赔偿?如果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程序的程序如何?可否申请精神损害赔偿?(6分)

7.

案例1:2006年7月7日,南宁青年梁某用网名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网友报名到广西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骆某跟帖回应参加。7月8日上午,胳某等13名“驴友”在以AA制形式每人交给梁某60元活动费用后,一同前往赵江河谷进行户外探险活动。7月9 日早上近7时,赵江河谷突发山洪,“驴友”们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卷 走。12名“驴友”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脱离危险后,发现胳某已失踪,遂打电话报警。随后,搜救队在赵江下游河谷的石缝中找到了骆某的遗体。事发后不久,胳某父母将“驴头”梁 某及其他“驴友”共12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35万余元。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驴头”梁某个人赔偿死者父母16万余元,其余11名“驴友”共 赔偿4. 8万余元。梁某等12人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灾民法院。2009年3月,这一“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第二审宣判。二审法院认为12位自助游“驴友”对本案受害人胳某的死亡巳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因而适用无过错情形下之公平责任原则,每人酌情给予受害人家属适当补偿:梁某3000元、余者各2000元,共计25000元。

案例2 :2005年,利源公司以注册商标“百家湖一风情国度”进行商品房的宣传和销售,并投人大量宣传资金。其后,利源公司发现被告金兰湾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使用“百家湖花园” 进行广告宣传。原告认为被告在宣传中同样使用“百家湖”字样会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其商标 权,遂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损失1130万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的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遂驳回了利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后江苏省髙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但再审推翻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请运用相关法理学知识,谈谈你对上述两个判决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运用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