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一共53题,共53分)

1.

股份制上市企业旭日公司认为某商务局作出的决定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权以该公司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是( )。

2.

国务院直属机构是由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设立的主管某项专门业务的机构,这些机构主要指()。

3.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下列关 于除外规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4.

2013年6月,某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董某、吕某二人于2011年4月违法超生第二胎为由,作出要求其缴纳社会抚养金12万元、逾期不缴纳每月加收2%滞纳金的决定,二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及法院判决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5.

2013年6月,有人向某市林业局举报某地村民高某毁林采矿。3日后,市林业局致函当地县政府,要求县政府调查,县政府接函后当日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林业局、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和县安监局三部门]共同负责调查处理此事。三部门]遂展开调查,并与高某沟通后形成处理意见:要求高某合法开采。2013年9月,又有人举报高某,称高某又在非法采矿,不少林木被毁,当地生态遭到破坏。2013年10月,三部门经调查,向高某共同发出通知:责令高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并限期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高某不服,认为自己采矿前履行了必要的许可程序,采矿手续合法、齐全,三部门的调查工作不充分,说其毁林缺乏事实依据,于是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有关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6.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其中-一项必经法定程序是( )。

7.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

8.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旨在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相应司法效果的表意行为,法律行为的形式其实就是意思表示的方式,下列意思表示的方式中,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的是( )。

9.

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是民法上两项权利彳使的限制期间,下列关于二者区别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10.

物权关系的客体是物,依不同标准可将物划分为若干类型。下列各类物中,属于孳息物的是( )。

11.

根据《刑法》,下列关于累犯的适用情形和量刑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12.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假释。下列可以适用假释的犯罪情形是()。

13.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公司章程效力及修改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14.

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子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 ) 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15.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下列关于行政复议一般申请期限计算方法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16.

下列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17.

15岁的甲与他人订立了一份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相符的买卖合同,事后甲父追认,该买卖合同有效,甲父追认的权利属于()。

18.

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是( )。

19.

下列用益物权中,属于从物权的是( )。

20.

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 )。

21.

甲企业有一幢价值8000万元的办公大楼,甲企业以该大楼作抵押,向乙银行贷款5000万元,后来,甲企业因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再次以该大楼作抵押,向丙银行贷款2000万元,两个抵押均予以登记,下列关于两个抵押权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2.

根据《担保法》,无需当事人约定而依法可以直接采用的担保方式是( )。

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条款中的定金属于( )。

24.

甲在自家开放式阳台,上养了数盆花,一日刮大风,一盆花被风吹落,将楼下路过的行人乙头部砸伤,乙到医院缝了5针,支付医药费若干。此案中,若追究甲的赔偿责任,应适用的归责原则是( )。

25.

甲公司推出一款新手机,在其促销活动中称:“试用7天满意再付款”,乙交了800元押金拿回-部手机试用,用了3天即发现该手机经常出现白屏且常自动关机,遂送回手机,取回押金,甲公司与乙之间手机买卖未做成的原因是( )。

26.

抗辩权是可以阻止请求权效力发生的权利,下列抗辩权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行使的是()。

27.

根据《合伙企业法》,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 )。

28.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诉前财产保全适用要件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9.

根据《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八)》,下列关于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30.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布禁止令,禁止其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人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下列关 于禁止令的期限与执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31.

破产债权是通过破产程序,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债权中, 属于破产债权的是( )。

32.

根据《企业破产法》,债权人会议可以行使的职权是( )。

33.

根据《企业破产法》,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中,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

34.

2010年8月20日,红光公司因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2010年9月1日受理其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接管红光公司后查明:红光公司有- -笔到期贷款380万元没有支付,被甲公司起诉至法院,2010年8月10日,法院终审判决红光公司支付甲公司歌款及违约金共计400万元,后红光公司因不履行判决被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红光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法院办理红光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根据《企业破产法》,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红光公司办公楼的正确处理是()。

35.

"下列关于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增发股份、合并的说法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36.

根据《公司法》,下列关于公司股东诉讼及事由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37.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按规定进行清算。下列关于清算组活动规则的说法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38.

根据《刑事诉讼法》,下列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39.

刑事诉讼中,代理与辩护存在许多差异。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代理与辩护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40.

刑事诉讼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不包括( )。

41.

某财经大学在校学生简某以从事税务行政执法问题研究为由向某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局2012年度作出的所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拒绝公开,并依法告知其复议、诉讼权利事项,简某对该局的做法不服,多次找该局有关人员交涉,但是一直没有满意的结果,半年后,简某向法院起诉。

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42.

某财经大学在校学生简某以从事税务行政执法问题研究为由向某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局2012年度作出的所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拒绝公开,并依法告知其复议、诉讼权利事项,简某对该局的做法不服,多次找该局有关人员交涉,但是一直没有满意的结果,半年后,简某向法院起诉。

下列关于简某起诉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43.

某财经大学在校学生简某以从事税务行政执法问题研究为由向某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局2012年度作出的所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拒绝公开,并依法告知其复议、诉讼权利事项,简某对该局的做法不服,多次找该局有关人员交涉,但是一直没有满意的结果,半年后,简某向法院起诉。

下列关于法院应否受理本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44.

星之城大酒店是某县唯一一家 三星级酒店,位于县城商业中心区,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县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发现,该酒店全面履行扩建后未经过消防安全检查验收,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县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消防法》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对星之城大酒店处以2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在限期内停止营业。星之城大酒店缴纳了全部罚款,但是对责令停业决定不予理睬,一直继续营业,县公安消防部门考虑到星之城大酒店停业会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于是依法将本案交由县公安局报请县政府决定如何处理。后来,县政府决定采取断电查封的方式强制执行,组织县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对星之城大酒店强行断电、查封。至此,星之城大酒店全面停业。

附:《消防法》第70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根据行政法理论和法律规定,下列关于公安消防部i ]的工作身份及其行政权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45.

星之城大酒店是某县唯一一家 三星级酒店,位于县城商业中心区,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县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发现,该酒店全面履行扩建后未经过消防安全检查验收,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县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消防法》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对星之城大酒店处以2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在限期内停止营业。星之城大酒店缴纳了全部罚款,但是对责令停业决定不予理睬,一直继续营业,县公安消防部门考虑到星之城大酒店停业会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于是依法将本案交由县公安局报请县政府决定如何处理。后来,县政府决定采取断电查封的方式强制执行,组织县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对星之城大酒店强行断电、查封。至此,星之城大酒店全面停业。

附:《消防法》第70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若星之城大酒店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实施断电查封的做法滥用职权、程序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下列关于本案被告和管辖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46.

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条成立,原告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告工资18642元,集资款15000元,两相抵销。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6万元房款属实,原告曾多次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追要,因公司无力偿还,就把被告写的借条给了原告。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县法院曾于2011年12月判决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写有《借条》,内容是:“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借现金三万元(30000元),常海2011.7.6”,原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此借条交给原告,由原告行使该借款债权,另,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被告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工资共计18642元,被告于2011年5月31日曾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集资款1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3642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

下列关于本案的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条件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47.

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条成立,原告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告工资18642元,集资款15000元,两相抵销。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6万元房款属实,原告曾多次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追要,因公司无力偿还,就把被告写的借条给了原告。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县法院曾于2011年12月判决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写有《借条》,内容是:“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借现金三万元(30000元),常海2011.7.6”,原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此借条交给原告,由原告行使该借款债权,另,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被告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工资共计18642元,被告于2011年5月31日曾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集资款1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3642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

下列关于被告常海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48.

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 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 年8月

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英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录,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 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 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

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 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

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

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

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 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

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 2、 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

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49.

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 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 年8月

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英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录,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 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 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

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 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

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

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

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 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

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 2、 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

下列关于事务所文件效力及李海法律地位的说法中,正确的有()o

50.

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 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 年8月

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英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录,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 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 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

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 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

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

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

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 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

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 2、 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

下列关于法院对案件处理的做法中,正确的有()。

51.

2012年底,某制衣厂有一-笔服装加工业务被无证个体户屠某以42万元承包,屠某按合同规定完成服装加工任务后,要求制衣厂结算加工费,但制衣厂法定代表人李某要求屠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肯付款。于是,屠某买了数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好金额后交给李某,李某明知屠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买来的仍予以接受,并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抵扣税额6.2万元,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1%。

本案中,屠某的行为应构成( )。

52.

2012年底,某制衣厂有一-笔服装加工业务被无证个体户屠某以42万元承包,屠某按合同规定完成服装加工任务后,要求制衣厂结算加工费,但制衣厂法定代表人李某要求屠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肯付款。于是,屠某买了数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好金额后交给李某,李某明知屠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买来的仍予以接受,并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抵扣税额6.2万元,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1%。

本案中,制衣厂使用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应构成()。

53.

2012年底,某制衣厂有一-笔服装加工业务被无证个体户屠某以42万元承包,屠某按合同规定完成服装加工任务后,要求制衣厂结算加工费,但制衣厂法定代表人李某要求屠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肯付款。于是,屠某买了数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好金额后交给李某,李某明知屠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买来的仍予以接受,并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抵扣税额6.2万元,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1%。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过程中,被告人屠某突发心肌梗塞,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法院对此案的正确处理有()。

多选题 (一共37题,共37分)

54.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然人或者法人均可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55.

中国证监会具有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职能,下列关于中国证监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56.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合理行政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体现在( )。

57.

有规章制定权且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行政机关包括( )。

58.

某市国税局发现宏达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有转移应纳税财产以逃避纳税义务的迹象,遂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决定扣押该公司计算机10台。根据《行政强制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下列关于扣押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5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下列涉及政府信息的案件中,法院不应受理的有( )。

6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若认定合同成立,须能够同时确定的合同要素有( )。

61.

乙向甲借款5万,丙又欠乙5万,经过协商由丙直接向甲偿还,下列关于甲、乙、丙三者之间债的移转方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62.

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遂于2009年6月20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裁定受理此案并予以公告。根据《企业破产法》,法院与管理人的下列做法或者说法中,正确的有( )。

63.

根据《企业破产法》,在第一-次债权人 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有( )。

64.

根据《企业破产法》下列关于和解与和解协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65.

甲公司为国有企业,为了改制需要,拟通过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做法中,正确的有( )。

66.

下列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67.

根据行政法理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

68.

甲市乙县政府决定征收某村集体土地80亩,该村60户村民均不服,向甲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关于本案复议代表人、代理人及复议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69.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经复议机构同意,复议申请可以依法撤回。下列关于 复议申请依法撤回的法律效果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70.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包括( )。

71.

甲厂与乙厂为共谋发展,将二厂的汽车司机班组建成一个运输队, 共同经营,该运输队未取得法人资格。对该运输队经营中所负债务,甲厂与乙厂应承担( )。

72.

甲去外地做生意,向乙借款5万元,为表示信用,甲将其一处三居室的住房交给乙居住,双方约定:利息与房租相抵,一旦借款返还,乙即退还房屋。甲乙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有( )。

73.

下列事由中,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有( )。

74.

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除了主债权外,还应包括()。

75.

在下列法律事实中,不知情的第三人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的有()。

76.

在下列客观事实所弓|起的纠纷中,应按照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的有( )。

77.

甲发现一只羊在自家的田里吃麦苗,便将此羊牵回家,并精心喂养,一周后,乙发现自家丢失的羊在甲家的羊圈里,便向甲索要羊。甲同意乙将羊牵回,但提出了一些请求,甲的下列请求中,能够获得法律支持的有( )。

78.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下列权利中,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有()。

79.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下列关于股东提起诉讼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80.

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下列关于取保候审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81.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下 列关于委托刑事诉讼代理人的做法中,正确的有( )。

82.

下列情形中符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重大损失”要件的有( )。

83.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要件有( )。

84.

某财经大学在校学生简某以从事税务行政执法问题研究为由向某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局2012年度作出的所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拒绝公开,并依法告知其复议、诉讼权利事项,简某对该局的做法不服,多次找该局有关人员交涉,但是一直没有满意的结果,半年后,简某向法院起诉。

下列关于该局拒绝公开政府信息这一行为的性质、法律效果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85.

星之城大酒店是某县唯一一家 三星级酒店,位于县城商业中心区,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县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发现,该酒店全面履行扩建后未经过消防安全检查验收,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县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消防法》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对星之城大酒店处以2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在限期内停止营业。星之城大酒店缴纳了全部罚款,但是对责令停业决定不予理睬,一直继续营业,县公安消防部门考虑到星之城大酒店停业会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于是依法将本案交由县公安局报请县政府决定如何处理。后来,县政府决定采取断电查封的方式强制执行,组织县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对星之城大酒店强行断电、查封。至此,星之城大酒店全面停业。

附:《消防法》第70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根据法律规定,县公安消防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事先将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本案中,星之城大酒店在此阶段依法享有的权利有( )。

86.

星之城大酒店是某县唯一一家 三星级酒店,位于县城商业中心区,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县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发现,该酒店全面履行扩建后未经过消防安全检查验收,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县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消防法》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对星之城大酒店处以2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在限期内停止营业。星之城大酒店缴纳了全部罚款,但是对责令停业决定不予理睬,一直继续营业,县公安消防部门考虑到星之城大酒店停业会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于是依法将本案交由县公安局报请县政府决定如何处理。后来,县政府决定采取断电查封的方式强制执行,组织县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对星之城大酒店强行断电、查封。至此,星之城大酒店全面停业。

附:《消防法》第70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本案责令停业决定的强制执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87.

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条成立,原告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告工资18642元,集资款15000元,两相抵销。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6万元房款属实,原告曾多次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追要,因公司无力偿还,就把被告写的借条给了原告。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县法院曾于2011年12月判决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写有《借条》,内容是:“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借现金三万元(30000元),常海2011.7.6”,原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此借条交给原告,由原告行使该借款债权,另,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被告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工资共计18642元,被告于2011年5月31日曾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集资款1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3642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

下列关于代位权诉讼中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诉讼地位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88.

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条成立,原告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告工资18642元,集资款15000元,两相抵销。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6万元房款属实,原告曾多次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追要,因公司无力偿还,就把被告写的借条给了原告。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县法院曾于2011年12月判决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写有《借条》,内容是:“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借现金三万元(30000元),常海2011.7.6”,原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此借条交给原告,由原告行使该借款债权,另,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被告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工资共计18642元,被告于2011年5月31日曾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集资款1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3642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

根据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法院对本案处理的做法中,正确的有( )。

89.

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 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 年8月

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英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录,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 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 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

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 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

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

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

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 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

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 2、 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

下列对《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的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90.

2012年底,某制衣厂有一-笔服装加工业务被无证个体户屠某以42万元承包,屠某按合同规定完成服装加工任务后,要求制衣厂结算加工费,但制衣厂法定代表人李某要求屠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肯付款。于是,屠某买了数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好金额后交给李某,李某明知屠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买来的仍予以接受,并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抵扣税额6.2万元,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1%。

犯罪嫌疑人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吕律师接受屠某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移送审查起诉前,吕律师的下列行为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