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有( )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基金销售机构存在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A、B、D、E
解析
第九十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1)基金销售机构与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经中国证监会资质认定的机构或者个人合作,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2)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开立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账户;(3)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4)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允许未经聘任的人员销售基金或者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人员宣传推介基金;(5)未按照本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签订书面销售协议;(6)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擅自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7)违反本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停止办理基金份额发售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8)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未按照本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收取销售费用并核算、记账;(10)从事本办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禁止的行为;(11)未按照本办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自查,并编制监察稽核报告;(12)未按照本办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或者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基金销售机构存在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