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教育局一位工作人员张某,年轻气盛,禀性暴躁,一次在对一所学校进行工作检查时,与该校一位教师李某发生争执,最后动起手来打了李某。
请问:该案例发生的法律关系是什么类型的法律关系?主体又是谁?谁对张某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该案例发生的法律关系是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2)主体是教育行政机关;(3)教育局对张某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4)对张某的行为应该根据《教师法》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