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控规,1.5容积率,居住,出让给某公司。某公司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施工时,发现地块东北角有一文物。经市文化、规划等部门鉴定,对该处文物划定了保护区范围,明确了建筑控制线,同时县政府会议纪要决定,将该地块的东北角用地性质调整为G1。
某公司认为,建设用地范围减少,可建部分被减少,要求在重新划定用地范围时,提高地块容积率,规划局同意了这一请示,将容积率调整为1.6。
【问题】
1.规划条件是否可以修改?为什么?
2.规划条件如果可以改,那么在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规划部门应做什么?规划条件如果不可以改,那么是否需要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规划条件可以改。《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规定,在核发有关许可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本项目中,出于文物保护的需要,城乡规划作出相应的修改后,需要给某公司以补偿,修改规划条件是补偿方式之一。
2.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规划部门应该做:
(1)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法》第48条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控规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
规划部门将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按照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控规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2)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并重新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向国土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3)重新给建设单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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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侧为现状某办公楼。
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如下:
1.低层、多层建筑退绿线不少于5 m。
2.高层建筑退绿线不少于15 m。
3.建筑限高100 m。
4.绿地率不小于15%。
5.停车车位:按照规范要求。
6.日照要求:板式建筑间距系数为1. 61,塔式建筑间距为遮挡面面宽的1.2倍。
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如图2—30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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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给出的国有土地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
1.用地情况:规划性质、边界条件、规划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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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遵守事项:规划设计条件的时限、规划方案编制、报审及建设项目相关手续申报须符合的有关规范和规定要求。
请补充其他必要的国有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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