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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定资料1:

  2016年6月30日凌晨,S市一处民宅遭开发商雇人强拆,正在睡觉的老人、小孩和妇女被拖出暴打,致3人多处受伤。遭强拆的房主儿子白先生说:“嫂子当时只穿着内衣裤,侄子光着身子,嫂子央求想穿好衣服,但遭到拒绝。”

  7月7日,C村村民发帖称,自家三层房屋于6月16日遭到强拆,60岁的母亲失踪,寻找20多天未果后,7日上午7点多,他们请来挖掘机,在废墟中找到了老人的遗体。

  如今,强拆已是个被说烂了、公众也陷入审丑疲劳的话题,很多强拆事件“冒”出后,很多人已“累觉不‘谈”’;而媒体也在重复查证、追问、批判的路数中,强化着在某些强拆乱象上的言说无力感。

  很多时候,比悲剧更让人悲痛的,就是“理都懂,然而并没有什么用”。全社会都知道那些不合法定程序的强拆违法,可违法强拆依旧在上演,很多人依旧愤怒或无语,而恶性强拆事件何时能绝迹,又是无解之问。

  期望法规完善,摁下拆迁乱象的“一键清除”按钮,让其彻底消失,自然并不现实。但在法治语境下,在违法强拆发生后将其迅速导入法治化解决程序,对击穿底线的“非法治”行为保持零容忍底线,应是起码的法治践行动作。可在上述两起强拆事件中,恶劣的不只是强拆本身,更是有些底线也不见了。

  60岁老人被埋废墟,无疑是对“强拆之恶”的泣血指控——将村民强行拖出屋外、将其房子夷为平地,以常见的黑恶底色为违法强拆之恶做了注解,而一条人命说没就没,则是强拆无人性的自我指证。在S市的这起强拆中,拆迁者对妇孺老人都能痛下毒手,就连女房主穿好衣服的诉求都吝于满足,这何止是对公民物权的铲除,更是对其尊严的“强拆”,而合法拆迁程序的全线失守,也与这种肆无忌惮形成了“逻辑闭环”。

  每一起违法强拆,都是在给法治社会建设“挖坑”“埋雷”。上文提到的这两起骇人听闻的强拆事件,看似只是个案,但在舆论对“带血”强拆极度敏感的当下,其负面影响必然溢出个案,公众难免会将其归并到拆迁乱象集束中被打包解读,拆迁者的肆无忌惮在舆论视野中也会跟法治气候扯上边。它对法治和权利的践踏,亦会成为法治在某些地方悬空的鉴证。

  强拆者“挖坑”,据法调查、依法追责就是“填坑”。可这两起强拆事件中,有些不作为跟强拆遥相呼应:如事发地警方都不立案,哪怕强拆方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案中还穿插着地方政府的身影……这更大地挫伤着人们对法治的信心。

  

给定资料2:

  2016年7月,记者来到位于H市Y县双桥镇鸟塘村的盛华花炮厂。厂房建在山坡上,周围没有民居。据了解,盛华花炮厂建于2009年,分别从鸟塘村、竹山村、王球村租地,租期为30年,合同显示至2039年到期。目前,该厂已经处于停业状态。

  该厂法定代表人陈先生介绍,盛华花炮厂占地近500亩、投资3000余万元、拥有22条花炮生产线,手续齐全且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在Y县46家花炮企业中,盛华花炮厂算是规模最大的。该厂地上建筑设施及器材的评估总值是1596.47万元。然而,若按政府给出的30%的赔偿标准,盛华花

  炮厂只能拿到478.941万元的赔偿,而厂子还有贷款和借款共计上千万元的外债没有还完。

  据悉,H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2014年10月21日印发了《H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淘汰关闭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用3年时间淘汰关闭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为完成这个目标,H市政府成立了工作小组,将办公室设在H市安监局,并由安监局负责。一年后,Y县委、县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全县花炮生产企业,在2016年7月底前全部退出。2015年12月,Y县46家花炮生产企业被全部关停。

  2016年2月4日,被关停的花炮企业中,有39家联合委托涂四益律师,向省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要求确定H市政府“一刀切”行为违法,并提出依法赔偿企业损失。2月15日,省政府法制办通知补正相关材料。经过材料补正.3月27日,省政府受理该案。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卫东分析认为,地方政府若是为转型关闭传统企业,应按照我国相关法律予以进行,“政府部门出台的通知、意见或政策,只是一种指导性意见。”关停企业要看该企业是否违法。

  如果企业经营是合法的,政府要提前关停,则须给企业一个合法并合情合理的理由。“人家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还在有效期内,你就去关停,那就是违法关停。”对于补偿或是赔偿问题,杨卫东认为应补偿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

给定资料3: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行政执法的权威由其工作人员一贯的作风、业务能力等累积形成,从而使人民群众发自内心对其产生信任。个别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用钓鱼手段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割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互信,会使社会上的弱者得不到同情和帮助。从钓鱼执法的方式来看,该种执法方式对行政违法嫌疑人采用诱惑性调查手段超过了被普遍认可的道德界限,是一种欺骗的执法行为,损害了政府诚实守信的形象,其付出的代价远远超过其所获得的收益。因为,连最讲究诚信的政府也采取欺诈的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公正的执法活动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侵害公民的权利,必定会削弱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

  行政法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目前,我国法律中没有行政机关可以采取钓鱼执法的规定,即该种执法方式是缺少法律依据的。换句话说,钓鱼执法是貌似执法行为,而实质上是无法律授权的行为。在刑事犯罪侦查中可以有限制地使用诱惑取证的方式,但在行政案件中,由于执法对象不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所以不能擅自把针对涉嫌危害社会犯罪分子的侦查手段用在对付群众的一般行政违法案件中,这也严重违背了行政法合理性原则的精神和内涵。钓鱼执法针对的是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主观性因素很难确定,被设计或诱惑的人员可能并没有违法的主观意识或者只有违法的倾向性,如果没有行政执法人员事先设计的圈套,行政相对人就不会或可能不会违反行政法律,而正是因为行政执法人员的诱惑才进行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因此而受到处罚明显是有失公平、不合理的。

  近几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了一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主要内容就是,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是查证确实属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目的在于规范取证行为,保障基本人权,不以牺牲案件的真实换取司法的正义。钓鱼执法立案、调查、处罚几乎是同时进行、一气呵成的,并往往是由同一批执法人员来实施,往往先有诱惑或陷阱,后才有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背了先有违法事实后有立案调查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而钓鱼执法是通过隐蔽手段突袭执法,违反了执法的公开、公正、透明原则,不仅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权,也有违行政执法的程序公正原则,不能反映被执法主体的真实意志和真实行为,从而导致行政处罚的非法和无效。

给定资料4:

  2016年5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增强执法主体依法履职能力,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6月29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是一名孕妇,在受到派出所传唤近8个小时后流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但民警在口头传唤时没有出示工作证件,在候问期间发生孕妇流产的损害后果。据此,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应当赔偿医疗费损失。

  执法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维持社会秩序,是为人民服务的公权力。除了公安,其他行政执法领域同样存在执法不文明的现象。个别执法人员的不文明执法行为,导致整个执法群体不断受到质疑,遇到具体事件时甚至陷入“说什么都不信,怎么干都不行”的“塔西佗陷阱”。

  江苏省南京市一位基层派出所所长反映,现在公安机关对于文明执法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从执法态度到执法程序都提出了明确的具体要求,但之所以还会出现不文明执法行为,就是因为个别警务人员缺少“高压线意识”,在执法遇到困难时,往往不是通过正常程序、正常方法解决困难,而是想尽快突破。尤其是遇到被管理人阻碍执法的时候,执法人员会在情急之下作出一些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执法行为,不仅导致正常的执法行为被质疑,而且执法正当性也大打折扣。“所以我们始终要求,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依法依规执法,对粗暴执法、暴力执法零容忍。”

  为了解决城管行政执法随意性的问题,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推行了“标准化执法”,设置指挥、案审、执行、服务、队伍管理、效能监察等“六个中心”,确保执法在法治化轨道高效运行,同时将检查权、调查权、处罚权、执行权相分离,还为72种常见的违法行为“量身定制”了一套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城管的标准化执法换来了百姓的理解,赢得了群众的称赞。一位水果店老板说:“该咋办就咋办,城管要处罚我,就必须拿出证据,让我心服口服。”对此,北京大学教授湛中乐表示:“城管要重拾百姓信任,关键就在于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对当场盘问、检查等6种现场执法活动进行视、音频记录,且至少保存6个月,如果记录被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或者当事人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应当永久保存。《规定》一出,社会反响强烈。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表示,执法全过程记录有利于防止警察权力滥用、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同样也是对警察的保护,“只有包括警察和公众在内的全社会,对执法文明形成更多共识,才能共同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在这个人人都有摄像机、麦克风的时代,执法活动时刻处于公众视野内,接受着“放大镜”的审视,这对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治是规则之治,但每一起案件的背后都有着复杂的情感,事实之中有着难解的缘由。如果单纯从法律技术角度处理,有时候不仅难以有效解决,还可能引发新的问题。因此,教育引导执法人员增强依法履职、尊重人权的观念,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尤为重要。执法人员既要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又要准确把握社情民意;既要严格遵守法律,又要善于运用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如此才能实现案结事了,真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5.建设一流法治城市,深圳交出的成绩单颇为“惊艳”。2015年12月,中国政法大学公布了《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5》,深圳在全国100个大中城市法治政府评估中名列第一。深圳法治实践成为全国法治城市的典范。

  近年来,深圳明确提出建设“一流法治城市”战略,并部署“三个阶段、23项专项行动”,以分阶段、抓项目的方式,推动深圳法治政府建设。2015年,深圳市委出台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的《重点工作方案》和六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深圳实际对中央提出的法治建设要求加以明确、落实和执行,为其他城市提供了可借鉴的参考。

  建设一流法治城市,法治政府是核心要素。回顾深圳建设法治政府的发展历程,力度之大不啻为一场行政机关的“自我革命”。深圳在全国最早建立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目前指标体系涵盖10个大项、46个子项、212个细项。为强化考评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推动作用,市政府还将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在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中的分值由2014年的8分,提高到2015年的区政府和市政府A类部门9分、市政府B类部门10分。

  

给定资料5: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2015年年底,深圳已向社会公布34个市级机构的全部权责清单。早在2014年9月1日,深圳就率先在全国发布了《深圳市商事主体行政审批权责清单》及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办法。该权责清单为全国首创,囊括了所有与商事主体行政审批的相关事项,涉及25个行政审批部门共129项审批事项。权责清单明确界定各审批监管部门的权力边界和责任范围,令各部门和机构做到不越权、不缺位。

  法如空气,须臾不可离开。建设一流法治社会,并不仅仅是庙堂之论,而是与每个市民休戚相关。法治生态就在平凡生活里,就在老百姓身边。“立案登记制”,这个看似很抽象的词,却给老百姓打官司带来巨变。2015年2月2日,深圳新成立的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率先试行立案登记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总结前海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工作细则》。2015年5月1日,全市两级法院和全国同步正式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法院打开立案大门,赢得的是群众的热切回应。截至12月31日,全市登记立案9万余件,当场登记立案率97%,有力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法治的力量有多强?深圳每天都在制造着一个个人们感受法治力量的新鲜样本。一个法规,足以改变市民的命运。2015年,深圳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落地实施,深圳所有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不分户籍、不分年龄,都可自愿参保,增进了1200万参保人的切身福祉。同时,深圳率先为全民阅读立法、为居住证立法、为人才工作立法,“民生导向”彰显着法治进步,让冰冷的法律散发着法治的温度。

  法治,是推动深圳前行的力量,常常还体现细微之处。深圳率先在全国上线“法治地图”,市民可以通过“法治地图”查询全市在册的601家律师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机构,1060个社区法律顾问点等基本信息,在线享受“一站式”法律服务。2015年年底,宝安区推出全国首家“24小时自助法院”,立案申请查询就像在自动取款机取钱一样方便。在深圳,“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助力基层法治建设,每个社区都有自己的法律管家。

  法治的效力,源于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的生命,在于不折不扣的实施。2015年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正式实施,深圳市环保部门对1055宗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其中移送行政拘留案件13宗,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49宗,居全省之首;2015年10月12日,深圳在全国首创的“拉链式”交替通行细则正式出炉,目前已实施路口车辆交替通行率由发布前的35%提高至93%,交替通行既能提高通行效率、规范车辆合流时的行车秩序,又能培养文明有序;查处违法建筑是基层执法部门普遍遇到的大难题,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对经多次催促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违法当事人,将其基本信息及违法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录入信用系统,该举措在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中尚属首次。

  

给定资料6:

  2016年7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向社会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指导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及时有效化解行政纠纷、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时,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响。因为它突破了计划经济年代的那种“官管民,民服官”的行政模式,要求“官”必须依法“管民”,而“民”(泛指自然人/法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服官”,甚至可以依法起诉(俗称“民告官”)。政府部门官员的情绪则远逊于“民”,或埋怨,或尴尬,或困惑,或漠视,甚或觉得一旦“民告官”,便是“官”的“耻辱”。几年后,态势有了明显的变化。诸多的行政诉讼案,民,不亢不卑;官,不惊不乍。可新的问题又产生了:被告一方,即政府部门的首长或不愿、不敢出庭应诉,或出庭应诉却不“应声”,一言不发,形同虚设,或指派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到庭应付一下了事。

  时下行政部门延聘律师当自己的法律顾问,是常有的事,即使官司临头,临时寻找一位律师代理,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但是,律师的代言并不能全然代表行政首长的职能。就法律知识、诉讼程序、现场应变、辩论能力而言,律师自然比行政首长厉害,但本部门的具体情况、本案件的症结所在以及应诉时将作何种“让步”、将有何种结局、将产生何种影响,这些唯有行政首长心知肚明,律师是无法越俎代庖的。行政首长在庭上所摆出的事实、所陈述的道理、所表示的态度,都不仅仅是一个言语的“分寸感”、法律的“适应度”所能替代和包括的。正因如此,行政首长应诉就显得极为重要。

  与民事诉讼一样,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在法律地位上是绝对平等的。“民告官”并不存在民众轻视甚或污蔑政府的意味,它是起用法律的手段来控告政府某些具体行政行为或抽象行政行为(“红头文件”)的不合法,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民告官”堪为民意、民声的极致,政府强化行政应诉,是一种对民意、民声的尊重。至于“民告官”是否有利、是否合法,则由法院来定夺裁决。

  人们常说:政府权力是“国之公器”。这是因为它是抽象的国家权力在日常生活中最具体、最集中的表现形式,其触角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方面直接护卫着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也可能较易地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乱作为、不作为而使得公民权益受到损夺,政府自己说了不算,得通过一系列的行政诉讼得出结论。行政诉讼常态化,可令政府决策、办事都以法律为圭臬,设若如此,建成法治政府将指日可待。

  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一个政治文明的国度,民众要信仰法律,政府更要信仰法律。政府信仰法律的一个重要表征便是自觉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法律监督,诸如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民间监督等,“民告官”是最为有效、最为坚挺的民间监督,因为从应然角度而言,它无疑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以法律为强大后盾。

  

参考“给定资料”,围绕“法治政府”,自选角度,自拟题目,写一篇文章。

要求:

(1)立意准确,思路清晰;

(2)结构完整,语言流畅;

(3)请勿规模摘录“给定资料”内容;

(4)总字数1000—1200字。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例文:以法治政府建设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韩非子说过,“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近年来,党和政府不断强调法治政府建设,但实际情况却并不乐观。暴力征地、“一刀切”关停……此类事件不时上演,既破坏了社会和谐,又损害了政府形象。当前,我国进入全面建成政治文明、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的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只有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才能实现目标。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是打造政治文明的客观要求。现代政治文明建成的一大标志,即法治的实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但还存在许多问题:部分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部分政府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以周永康、薄熙来等落马高官来说,其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目无法纪,任性用权。由此可见,打造政治文明,需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是促进经济繁荣的必要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没有法治作保障,经济不可能持续、健康发展。当下,由于缺乏法治经济思维,我国部分政府部门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本该市场自主的资源配置,却总是政府大包大揽;本该企业自主抉择的发展规划,也有管理部门指手画脚,横加干预。这些都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旨在提醒我国政府管理部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应当加强法治建设。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是保障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是国家的管理者,是人民的服务者。如果政府不依法办事,将直接损害人民的合法权益,激化社会矛盾。近年来,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西部一些地方政府不惜违反《环境保护法》,引进东部地区的重污染企业,给当地的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带来巨大危害,引起民众的强烈不满,甚至因此诱发群体事件。如果这些地方政府能够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选择性地引进企业,造福当地,民众肯定会拍手叫好。所以说,保障社会和谐,离不开法治政府建设。

  法治政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保障,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越发复杂,而民众的公民意识越来越强,在此形势下,只有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才能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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