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谢某共乘一辆摩托车到一居民楼后门处,由谢某驾车在附近等候接应,吴某持刀抢走刚回家欲开门上楼的市民叶某的一个手提包,叶某想抢回包,却被吴某在腹部捅了一刀,致重伤。得手后,谢某接应吴某逃离现场,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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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谢某没有伤害叶某的意图且无伤害叶某的行为,故无需承担责任
- C.谢某和吴某的行为属于共同抢劫行为
- D.对谢某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吴某应当从重处罚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知识。A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谢某与吴某共同计划实施抢劫行为,吴某实施犯罪行为后,谢某进行接应,谢某与吴某属于共同犯罪。故谢某虽未亲自实施抢劫行为,但仍构成抢劫罪既遂。A项错误。B项:本题中,谢某与吴某共同计划实施抢劫罪,两人均存在犯罪意图,并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二人的行为分工不同,但属于共同犯罪,均构成抢劫罪既遂。谢某应对犯罪结果承担责任。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吴某与谢某共同计划实行抢劫犯罪,吴某持刀抢劫,谢某进行接应,两人均为抢劫罪的共犯,属于共同抢劫的行为。C项正确。D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由吴某实施抢劫,谢某接应。所以吴某是主犯,谢某是从犯。按照法条规定,谢某作为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对于主犯却并没有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所以吴某应当从重处罚说法错误。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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